招标
滁州市不动产登记“市县一体化”项目招标文件
金额
616万元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4/03/20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czsjcg202403-039
预算金额616万元
招标公司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招标联系人刘伏波
招标代理机构滁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代理联系人刘伏波0550-3519590
标书截止时间2024/04/09
投标截止时间2024/04/09
公告正文
滁州市不动产登记“市县一体化”项目
招 标 文 件
(电子招标投标)
项目编号:czsjcg202403-039
采 购 人: 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盖章)
采购代理机构: 滁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盖章)
2024年 3 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11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77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2424第四章 采购需求及要求3939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3939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5454第七章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本招标文件的确认8484
第一章 滁州市不动产登记“市县一体化”项目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滁州市不动产登记“市县一体化”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ggzy.chuzhou.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4月9日08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czsjcg202403-039
项目名称:滁州市不动产登记“市县一体化”项目
预算金额:6160000元(其中一标包6060000元,二标包100000元)
最高限价:一标包最高限价6060000元;二标包最高限价100000元;高于最高限价的,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
采购需求:一标包为数据收集、整理、平台整合;二标包为监理服务。
合同履行期限:一标包:自合同签订之日6个月内完成项目全部建设内容并通过验收;二标包:监理服务周期与一标包建设周期同步。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具体原因如下: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若中小企业对此有质疑,可按以下渠道递交质疑:①以书面材料递交至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处;②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质疑,具体操作步骤和程序请参见服务指南>交易须知>在线异议、质疑和投诉操作手册。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一标包:具有国家测绘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
二标包:无;
4.信誉要求:投标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①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②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前三年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③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且未被移除的;
④投标人被税收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⑤投标人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⑥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5.投标人所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存在第4款信誉要求①-⑥项情形之一的,接受其被确定为中标人
备注:第4、5条按照“关于联合惩戒失信行为加强信用查询管理的通知”查询或承诺。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年3月20日至2024年4月9日(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地点: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方式:网上下载
售价: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4年4月9日08点00分(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地点: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投标保证金金额及缴纳账户
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不要求。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只接受在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http://ggzy.ah.gov.cn/ahggfwpt-zhutiku/dengludenglu)登记并进行信息确认提交的投标人投标,未登记的投标人请及时办理CA数字证书并登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进行信息填写及确认提交;已办理过CA数字证书视为已在省库登记,进行信息更新及确认提交即可。办理流程为登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服务指南>办事指南中的“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及“市场主体登记”。相关服务电话:1.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使用相关问题(系统登录、信息登记、录入及提交、数字证书关联等):010-86483801转5-2 ;2. CA数字证书有关问题:安徽CA客服400-880-4959、0550-3019013(工作日),CFCA客服025-66085508 、0550-3801669(工作日);3.市场主体招标环节和投标环节系统使用问题:400-998-0000(8:00-21:00)、0550-3801701(工作日)。因未及时通过CA数字证书登录省主体库对相关信息进行补充完善并确认提交,导致无法投标的,责任自负。为保证系统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能够及时得到解决,请各主体在工作时间进行主体信息登记、更新、投标文件制作等相关操作。
2.请投标人登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查看参加本项目的程序。(具体操作步骤和程序请参见服务指南>交易须知>投标人填写投标信息、下载文件及网上提问操作手册)。
3.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远程解密)方式,开标时投标人无须至开标现场进行解密,开标采取远程解密方式解密投标文件,投标人在开标时间前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滁州市“不见面开标系统”,网址为https://ggzy.chuzhou.gov.cn/BidOpening,等待开标并按系统提示进行相应的投标人解密等事项,无需到开标现场。采用本方式可以观看开标现场音视频直播并进行互动交流。具体操作方法见中心网站>服务指南>交易须知中的《滁州市不见面开标系统操作手册》。
4.投标人接到远程解密指令后,须在规定时间内解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投标文件无效;因采购代理机构原因或网上平台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经采购代理机构申请后可延迟解密时间。
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址:滁州市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大厦4楼
联系方式:1860550186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滁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滁州市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大厦2楼
联系方式:0550-3519590、1890960575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伏波 、关勤勤
电话:18605501862、1890960575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二、投标人须知
(一)总 则
1.项目概况
1.1本次招标采购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项目编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 标 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服务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服务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采购人及联系人: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采购代理机构及联系人: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本项目预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本项目最高限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招标范围:
2.1 采购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 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及要求。
3.标包划分:
3.1本项目划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招标方式:
4.1本项目招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计价方式:
5.1本次招标项目合同采用 固定总价 。
6.评标办法:
6.1本次招标评标采用 综合评分法 (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7.投标人资格:
7.1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若招标公告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投标人提供的服务非中小企业承接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7.3 若涉及中小企业采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8. 投标费用
8.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9. 踏勘现场
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9.3 除采购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9.4 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0. 投标预备会(本项目不采用)
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采购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 联合投标、合同分包(本项目不采用)
11.1两个以上投标人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11.2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采购人。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11.3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投标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投标的一切事务,并承担投标及履约中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与义务。
11.4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1.5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11.6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是否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招标代理费和专家评审劳务费
12.1 招标代理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专家评审劳务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投标人应注意的事项
13.1投标人一旦参加投标,即被认为接受了本招标文件中的所有条件和规定。投标人必须严格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以便评委审核。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13.2投标人对采购内容中规定的技术参数、规格、数量和要求等必须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
1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13.4投标人被视为充分熟悉本招标项目所在地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各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国家对本次投标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安装调试、验收、维修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标准;
(2)安徽省及滁州市等有关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3)采购人的相关场地情况、基础建设、电力供应情况及相关设计标准。
本招标文件不再对上述情况进行描述。
13.5凡投标人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破坏市场秩序等不良行为且被监管部门处罚的,一律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等相关网站曝光。
13.6投标人的不良行为、失信行为及行政处罚等效力不因企业名称的变更而改变。
13.7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其将被记不良信息记录。
(二)招标文件
14. 招标文件的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部、省、市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制本招标文件。
15. 招标文件的组成
15.1 招标文件包括内容: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四章 采购需求及要求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15.2除15.1款内容外,招标答疑亦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15.3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
15.4投标人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对招标文件提出澄清(质疑)。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 ggzy.chuzhou.gov.cn/)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16. 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解释
16.1招标文件发出后,采购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并以更正公告形式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ggzy.chuzhou.gov.cn/)予以公告,请各位投标人注意查看有关澄清内容,如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负。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等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16.2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关注原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有关本项目有无变更公告,如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16.3招标文件的解释
(1)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
(2)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
(3)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
(4)系统中提供的表格(或格式文件)与招标文件中不一致时,以招标文件中提供的为准;
(5)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17. 招标文件的发出
17.1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及招标答疑等均应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发出。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8. 投标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8.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人就投标的所有往来函电,均须使用简体中文。
18.2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均须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19. 投标文件的组成、上传说明
19.1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投标文件一(资信证明文件)、投标文件二(技术标)和投标文件三(商务标)三部分组成。具体内容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内容。
19.2投标文件的上传
(1)投标人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利用用户名或CA数字证书登录下载招标文件(.czzf格式)后,在下载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安装后,在线制作投标文件,制作好的投标文件格式有2种:第一种.cztf格式加密投标文件;第二种.ncztf格式是非加密投标文件。请投标人将第一种投标文件通过系统“上传投标文件”上传到系统中。
(2)如果一个项目有多个标包,则需按标包下载对应标包招标文件分别生成对应的投标文件,通过系统“上传投标文件”按标包分别上传到系统中。
(3)请投标人通过系统下载投标工具制作投标文件,并利用CA数字证书进行上传投标文件,上传已加密的投标文件,务必通过此方式上传投标文件。
(4)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编制、签章、上传过程中如有任何操作的疑问请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 0550-3801701。
(5)如果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投标文件无效;因代理公司原因或网上平台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经代理公司申请后可延迟解密时间。
19.3投标文件的编制
(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本次招标投标不需要提供纸质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按照电子招标投标的要求,在投标人的会员系统中制作、电子签章、上传投标文件。
(3)网上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等要求详见系统内帮助模块。
(4)网上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和投标人分别签章。
20.投标报价
20.1投标报价文件中的单价和总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投标人的报价应含有服务、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义务等,即为完成招标文件要求的服务内容所包含的一切应有费用,中标价格今后将不作任何调整,采购人后期不再追加费用,投标供应商自行考虑投标风险。
20.2投标人只允许有一个方案、一个报价。
20.3投标人应按“第四章采购需求及要求”所列服务内容进行报价,投标报价为完成本次招标项目的全费用价格,其组成包括国家对中标单位征收的各种税费等所有一切费用,综合单价今后将不作任何调整。
20.4投标报价的价格是完成项目全部内容(包括后期的相关服务)的价格,其总价即为履行合同的固定总价。
20.5投标文件报价为含税价,采购人不再为此次招标支付任何费用。
20.6投标报价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署。
20.7投标人的报价不得高于本次招标最高限价,否则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0.8如投标文件中未列明全面实现投标服务功能而必须配置的配套或辅助设施及相应技术措施的费用,这些费用将被视为已包含在总投标价中。
20.9总投标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但在授予合同时,采购人有权将这部分价格从其中标价格中扣除。
20.10总投标价中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评标时将有效投标中该项内容的最高价计入其评标总价,但在授予合同时,缺漏项目的报价视作已含在其他项目的报价中,这些项目将作为免费赠送而包含在合同内。
21. 投标有效期
21.1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21.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
22. 投标保证金
22.1本项目不缴纳投标保证金。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3.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23.1投标人中标后须递交与网上电子投标文件完全一致的纸质版投标文件,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并递交给招标代理机构。
23.2电子投标文件须按格式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电子签章),否则经评委会一致认定且经过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批准后, 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24. 投标文件的提交
24.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网上递交投标文件。未在开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网上招标投标系统递交有效电子投标文件的,开标系统不予接收,投标将被拒绝。
25.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5.1采用网上招投标的,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自行从网上招投标系统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并可修改后重新上传,开标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最终上传的投标文件为准。
(五)开标、评标和定标
26. 开标
26.1 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26.1.1采购人按招标公告中的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26.2 参与开标的监督部门
26.2.1采购人可以邀请相关监管部门参加。
26.3开标程序
开标会议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采购人、代理机构主持人、见证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公布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招投标系统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等;
(4)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规定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工作;
(5)公布投标人投标报价、质量目标、服务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开标结束。
多标包项目按照标包顺序按以上程序依次开标。
26.4开标疑义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27.评标委员会
27.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27.1.1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27.1.2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依法推荐或确定。
27.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7.3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述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27.4评标委员会应当向采购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
(5)无效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投标人串标、围标等违规行为的确认报告;
(9)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10)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11)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27.5 资格审查
27.5.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进入评标。
27.6评标委员会应自觉接受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现场监督,评标委员会成员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投标文件及与评标有关的资料应当保密。
28.评标
28.1评标准备工作
28.1.1阅读由采购人或招标代理单位编写的招标项目情况的说明材料;
28.1.2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和相关评标资料,获取评标所需要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28.1.3熟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及在评标过程中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
28.1.4核对评标工作用表。
28.2评标办法
28.2.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28.3评标原则:
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28.4关于提供相同品牌的处理(本项目不采用)
28.5投标文件的澄清
28.5.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或提供补充说明及有关资料,投标人应做出答复,答复将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答复中不得变更价格、服务期、自报质量等实质性内容。本项目采用远程开标,具体操作方法详见服务指南>交易须知>开标大厅远程解密、质疑(异议)及回复以及评标过程中询标流程操作手册。
28.5.2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对投标报价或其它实质性内容修正的函件和增加的任何优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
28.5.3采购人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28.6报价合理性的判断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系统中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8.7评审意见分歧的处理办法
(1)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提供的报告、证明材料及详细说明认真研究。对存在意见分歧的,可采用投票方式表决决定(按多数评委意见为准);
(2)招标投标当事人对评标结果提出质疑或者投诉,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机构认为需要重新进行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机构要求重新评标。
28.8评标报告的签署
28.8.1评标委员会应当编制书面评标报告,所有成员应签字确认。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28.9评标过程的保密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28.10中标结果公告
采购人应将中标人的情况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网站上予以公告,公告期为1个工作日(若有业绩要求,业绩同时公告)。
29.定标
29.1中标人的确定
29.1.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采购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9.1.2中标人确定后,采购人应将中标信息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网站上公告。
29.2中标通知书
29.2.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网站公告中标结果并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9.2.2中标通知书须加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公章并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盖见证章后,方可发出。
29.2.3采购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向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将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29.2.4中标通知书发出形式:数据电文。
30. 开评标异常情况处理
30.1废标(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废标(重新招标):
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的报价均脱离实际且无充分证据的;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0.2变更采购方式
按照滁州市公管局和财政局相关规定执行。
(六)合同的授予
31. 合同授予标准
31.1 本招标项目的合同将授予按本投标须知第29条规定所确定的中标人。
32. 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2.1采购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采购合同。采购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2.2 采购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29条的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采购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2.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
32.4招标文件对服务技术人员有证书等具体要求的,中标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换。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更换后的服务技术人员不得低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委派服务技术人员资格条件,且须经采购人同意。
32.5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33.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缴纳履约保证金。
(七)纪律和监督
34.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34.1采购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35.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35.1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36.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36.1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36.2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37.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37.1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八)质疑与投诉
38. 询问、质疑
38.1 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38.2如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质疑,投标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提出质疑;投标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通过线上提出质疑【通过线上向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电子交易系统提出质疑(具体操作步骤和程序请参见服务指南>交易须知>在线异议、质疑和投诉操作手册)】。一份质疑函只能针对一个项目提出质疑,且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当一次性提出。
质疑材料递交地址:滁州市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商务大厦4楼或滁州市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商务大厦2楼,联系部门: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滁州市政府采购中心,联系人:刘伏波或关勤勤,联系电话:18605501862或18909605753。
38.3中标公告发布后,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对中标公告有质疑的,可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也可以通过网上渠道在线提起质疑(http://ggzy.chuzhou.gov.cn/zwxx/002001/002001001/20220114/673ab83f-0eb5-477f-9264-c3a3139c379d.html)。但属于第38.1条问题,且未在规定时间提出质疑的,不予受理。
38.4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对中标公告提出的质疑,负有举证的责任。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8.5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人的质疑函后,将审查质疑函的格式、内容以及所附的证明文件是否符合要求。如不符合,说明原因退回投标人;如符合要求,则接受该质疑函。
38.6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处理质疑的时间,从实际接受投标人质疑函的时间开始计算。
39. 投诉
39.1投标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http://ggzy.chuzhou.gov.cn/fwzn/011001/011001001/011001001003/20200727/7fb88e17-63dd-4f17-b17c-290526c6eda8.html)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或者线上提交投诉材料(http://ggzy.chuzhou.gov.cn/fwzn/011001/011001001/011001001003/20200221/b079d9ca-90f2-4cce-aa7c-94a444e7ac91.html)。
39.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 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39.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30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一、总则
1.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
1.1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总得分从高到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1.2综合评分法一般适用于较为复杂、评价指标难以量化且价格为非主要因素的非标准定制商品和非通用服务项目的项目评审。
2.评标程序
2.1投标文件的初审
2.1.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1.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2投标文件的澄清
2.2.1本项目采用远程开标,具体操作方法详见服务指南>交易须知>开标大厅远程解密、质疑(异议)及回复以及评标过程中询标流程操作手册。
2.3比较与评价
2.3.1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资信、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4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2.4.1中标候选人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人。
2.5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中标资格。
二 投标文件初审
3.资格性审查:
3.1评审细则
3.2资格审查材料可以选择上传到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中,制作投标文件时插上CA数字证书,从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中挑选相关材料,或按招标文件要求上传至指定位置;若所需材料无对应栏目,则将该材料上传至“其他所需材料”里,做电子投标文件时从“其他所需材料”里获取。请各投标人自行完善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中的单位信息,保证信息最新且有效。
3.3如在检验电子投标文件过程中,如果由于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查看并检验电子投标文件中相关资料的,否决其投标。即使投标人将原件携带至现场的,同样按否决投标处理。
3.4招标文件中资格审查及评标细则中涉及到的投标人需要提供企业的相关证书扫描件,如企业的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或三证合一的有效证件)等可以提供公证件扫描件,公证件扫描件的效力等同于原件扫描件。交易活动资格审查和评标环节中,凡是要求提供相关证书或证明原件扫描件的,投标企业均可以提供带官方二维码的相关证书(证明)复印件扫描件替代原件扫描件,但投标企业自行承担复印件扫描件二维码不清晰,无法扫描,可能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的后果。
4.符合性审查
4.1评审细则
4.2评标委员会判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4.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4.4只有通过初审的投标人才能进入下一步程序。
温馨提示:1.请各投标人自行完善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中的单位基本信息,保证信息最新且有效。
三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5.1评审阶段,评委可能会要求有关投标人就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澄清。投标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回复,如因投标人未参加开标导致开评标过程中无法澄清、说明或补正的,视同投标人放弃该权利。
5.2本项目采用远程开标,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在系统进行,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具体操作方法详见服务指南>交易须知>开标大厅远程解密、质疑(异议)及回复以及评标过程中询标流程操作手册。
5.3评委会修正错误的原则:
5.3.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当投标数量与招标数量不一致时,以招标数量为准;当分项报价清单、投标函的投标报价与开标一览表不一致时,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5.3.2如果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和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及开标一览表;当单价小数点有明显的错位时,评委会将以总价为准,并修正其单价。
5.4评委会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价格应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无论投标人是接受或是拒绝调整后的价格,都应当由投标人在系统中确认。投标人拒绝对投标文件出现的错漏按上述原则进行修正、澄清、说明,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四 比较与评价
6. 详细评审即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标委员会将对通过初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资信、技术和商务部分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一标包
6.1 资信部分(满分46分)
注:1、各评委得分的平均值为投标人资信标得分,分值保留两位小数点,第三位四舍五入。
2、提供的项目业绩只计算评标分值对应的项目数量,按照排列顺序从首个业绩开始评审至对应数量,超出部分不进行评审。对应数量内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得分的,不再补充评审超出部分业绩。如:提供1个业绩即得满分的,按照投标文件排序评审第一项业绩,其余超出部分不再评审。
6.2 技术标(满分44分)
注:各评委得分的平均值为投标人技术标得分。分值保留两位小数点,第三位四舍五入。
6.3、商务标评审细则(满分10分)
特别说明:
1.评标专家检验电子投标文件的上述材料,如果由于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评标专家无法查看并检验电子投标文件中以上相关资料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中标候选人享受政策性优惠的,在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时将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开、公示。
二标包
6.1 资信部分(满分50分)
注:1、各评委得分的平均值为投标人资信标得分,分值保留两位小数点,第三位四舍五入。
2、提供的项目业绩只计算评标分值对应的项目数量,按照排列顺序从首个业绩开始评审至对应数量,超出部分不进行评审。对应数量内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得分的,不再补充评审超出部分业绩。如:提供1个业绩即得满分的,按照投标文件排序评审第一项业绩,其余超出部分不再评审。
6.2 技术标(满分40分)
注:各评委得分的平均值为投标人技术标得分。分值保留两位小数点,第三位四舍五入。
6.3、商务标评审细则(满分10分)
特别说明:
1.评标专家检验电子投标文件的上述材料,如果由于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评标专家无法查看并检验电子投标文件中以上相关资料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中标候选人享受政策性优惠的,在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时将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开、公示。
五 推荐中标候选人
7.评标委员会按资信、技术和商务得分之和,从高到低按顺序,每标包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
7.1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报价相同的并列,由采购人或评标委员会组长现场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
7.2在同等条件、同等价格的情况下,所投产品为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数量多者优先。
8.无效投标条款
8.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拒收:
未在开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网上招标投标系统递交有效电子投标文件的,开标系统不予接收,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企业接到远程解密指令后,须在规定时间内解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投标文件无效;解密时间:从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开始计时,至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时间,不得超过60分钟,否则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8.2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后其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人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投标人与在本项目代理机构存在相互任职或工作的;招标公告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提供的服务非中小企业承接的;要求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投标人非联合体或者联合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未达到应当达到的比例;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投标人向中小企业分包,投标人未提供分包意向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未达到应当达到的比例;无法查看并检验电子投标文件中相关资料的;联合体投标未提交联合体协议的;被责令停产停业的;被暂停或者取消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资格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的;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和特定资格条件中有一项及以上不符合要求的;开标时查询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及造价软件加密锁号。若存在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或创建标识码或造价软件加密锁号信息与其他投标人雷同的,投标无效、进行信用信息披露,行政监管部门将依据线索依法查处;其它情形,经提出按无效投标处理,并经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核准的;投标人投标MAC地址或投标人联系人或联系电话相同的,否决其投标,并报告监管部门作不良行为处理和进一步调查;投标人单方面出现其他投标人材料的;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情形。
8.3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性审查后其投标按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不全,经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对开评标内容有实质性影响并经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核准的;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导致实质性内容不全以及实质上不响应,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经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核准的;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报价超出规定的投标限价或公布的采购预算的;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或者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招标文件的计算错误进行修正后,投标人不接受修正的投标报价的。其它情形,经评标委员会委提出按无效投标处理,并经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核准的;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情形。
8.4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详细评审后其投标按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产品不符合必须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的;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投标文件含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或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且不能证明报价合理性的投标无效;拒不确认评标委员会评审修正的投标无效;其它情形,经评标委员会委提出按无效投标处理,并经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核准的;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情形。
第四章 采购需求及要求
一标包采购需求及要求
一、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二、采购需求
2.1 建设内容
2.1.1全市统一不动产数据库建设
基于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架构,开展全市统一数据架构设计、全市统一数据库设计、全市统一标准数据库结构建设,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采取逐步合并的方式将市本级、各县(区)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不动产地籍(原权籍)数据库和不动产档案数据库进行合库,建成全市统一标准的不动产数据库,为实现所有事项全市通办奠定数据基础,并下放直接访问权限和数据上报权限,实现市县两级不动产登记数据的互联互通。
2.1.2全市统一不动产登记系统建设
按照滁州市不动产登记全市统一建设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编制适用于本项目建设的全市统一不动产登记业务标准。以“市级统筹建设、区县授权使用”的模式,基于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整合滁州市本级、各县(市、区)原有的不动产登记系统功能,建设全市统一不动产登记系统,实现“统一标准,统一材料清单、统一业务流程办结”的三统一,构成全市不动产登记“一库一平台”的业务办理模式,实现市县两级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一个入口,一套标准,一套流程,一个出口,实现“全市通办”一个平台。
全市统一不动产登记系统建设内容包括: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市县一体化不动产地籍管理系统、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移动审批系统、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数据上报系统、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廉防体系信息系统、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金融联办系统。
2.1.3全市统一不动产登记数据开发利用
统筹考虑全市各县(市、区)数据共享交换需求、原有的对接方式和内容,制定滁州市不动产登记数据对接标准。基于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进行全市统一不动产登记数据开发利用,提供全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数据接口,打通纵横部门数据共享链路,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互通共享,纵向与省不动产登记平台的衔接,确保全市不动产登记数据实时汇交上报,保持数据现势性;遵照制定的市县一体接口标准,横向上建立与税务、公安、市场监管、机构编制、银保监、法院、民政、金融机构等部门政务信息的多级共享交换体系,为不动产登记业务智能化办理提供信息支撑。
2.1.4市县一体化平台整合重构与国产化兼容适配
基于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整合重构滁州市不动产登记“市县一体化”平台,落实安徽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新范式要求,推进全省场景创新共建共用。同时,开展国产化软硬件环境适配改造工作,实现全市统一不动产登记系统在国产化基础环境中稳定运行。
2.1.5数据库采购与部署
为全面保障全市不动产登记数据安全,需要数据库平台2套:一套提供数据库双机主备模式,满足全市统一不动产登记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需要;一套支撑专网系统运行需求。如不能满足实际使用需求,招标人有权上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数据库支持:支持并不限于包括达梦、人大金仓、瀚高等数据库产品。
2.2 技术要求
2.2.1全市统一不动产数据库建设
全市统一不动产数据库建设技术要求如下:
(1)市统一数据架构设计
结合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要求,开展全市统一数据架构设计。
(2)全市统一数据库设计
基于安徽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通过引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规定的数据标准,构建滁州全市统一不动产登记数据库表和数据标准,完成数据库设计。
(3)全市统一标准数据库结构建设
基于全市统一的数据库设计,通过一体化平台数据库设计功能模块,建设全市统一标准数据库结构。数据库结构建设内容应包括数据表建设、数据库表导出、数据表使用以及关系图输出。
(4)数据库结构标准化
按照全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对全椒县、来安县、定远县、凤阳县、天长市、明光市六个市县的现有不动产登记数据库进行标准化,新增对应字段并按照规则录入数值。数据库结构标准化内容应包括表结构标准化、字典表标准化、存储过程升级调整。
(5)全市统一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合库
开展滁州市本级(琅琊区、南谯区)、全椒县、来安县、定远县、凤阳县、天长市、明光市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合库工作。
(6)全市统一不动产地籍数据库合库
开展滁州市本级(琅琊区、南谯区)、全椒县、来安县、定远县、凤阳县、天长市、明光市不动产地籍(原权籍)数据库合库工作。
(7)全市统一不动产档案数据库合库
将滁州市本级(琅琊区、南谯区)、全椒县、来安县、定远县、凤阳县、天长市、明光市整理好的不动产电子档案材料进行迁移,统一存放到市本级指定的存储位置,并与不动产登记权籍库和业务库建立关联关系。
(8)数据校验以及全市统一登记数据库入池
对已入库的数据进行全面的内容检查,做到与成果数据完全一致,以确保数据入库后成果的正确无误。数据检查内容应包括空间数据检查、结构符合性检查、逻辑关联性检查和生成质检报告。
2.2.2全市统一不动产登记系统建设
全市统一不动产登记系统建设技术要求如下:
(1)全市统一业务标准编制
按照“规范建设、标准先行”的原则,全面搜集与本项目建设相关的现有制度、标准,立足国家、地方政策要求和业务标准的要求,按照滁州市不动产登记全市统一建设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编制适用于本项目建设的业务标准。
(2)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
基于安徽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整合滁州市本级(琅琊区、南谯区)、各县(市、区)原有的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及线下一窗受理系统现有功能,开展市县一体化不动产业务系统建设,线下通过全省通办系统和“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系统进行统一收件、受理(初审),线上通过外网申报系统进行统一申报,以满足全市线下、线上不动产登记业务从申请、审核、登簿、缮证、归档的全流程办理,实现全市不动产登记办理平台的统一。完成长三角区域不动产登记一体化“跨省通办”改革要求。
系统功能应包括:
(3)市县一体化不动产地籍管理系统
按照最新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和滁州市不动产登记市县一体化建设要求,基于GIS平台,对滁州市原不动产地籍(原权籍)管理系统进行升级,通过功能继承、整合及新建等多元结合的方式,建设市县一体化不动产地籍管理系统,满足全市一体化数据库建设及数据统一管理需求。
系统开发内容应包括:
(4)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移动审批系统
基于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整体迁移滁州市本级不动产登记移动审批系统(APP)原有功能(包括系统登录配置、业务办理箱、业务办理流程、业务信息查询、个人中心管理、接入“皖政通”APP、与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对接),实现不动产登记常见业务流程移动审批。
(5)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数据上报系统
基于GIS平台,对滁州市原不动产登记数据上报系统进行升级,通过功能继承、整合及新建等多元结合的方式,建设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数据上报系统,满足全市数据核验、全市数据上报、全市数据统计、增量及存量数据结构优化的需求,实现全市不动产数据顺利上报,提升全市数据上报效率。建设的系统要求支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 / 房屋(构筑物)所有权等新纳入的不动产登记对象和权利的信息上报。
系统功能应包括:
(6)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廉防体系信息系统
基于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建设不动产登记廉防体系信息系统,搭建不动产登记廉洁风险防控“云预警”、“云监管”通路,实现对业务关键信息的实时监管、对潜在风险问题的及时预警。
系统功能应包括:
(7)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金融联办系统
基于安徽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建设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金融联办系统,满足全市各县(市、区)所有银行抵押业务办理需求。确保金融机构与不动产登记部门之间系统升级改造后信息传输的稳定性,保障全市抵押登记业务受理信息推送、办理进度查看、登记结果获取的实时性。
系统功能应包括:
2.2.3全市统一不动产数据开发利用
基于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结合滁州市全市各县(市、区)原不动产登记共享交换体系基础进行升级改造,服务全市统一不动产登记数据开发利用,作为数据共享交互载体。借助此载体,整合继承原有接口或中间库进行升级开发,完成数据对接交互,实现数据在各个部门共享流转,让数据多跑路,百姓少跑腿。
全市统一不动产登记数据开发利用技术要求如下:
(1)数据开发利用对接标准编制
统筹考虑全市各县(市、区)共享交换需求、原有的对接方式和内容,制定滁州市不动产登记数据对接标准。
(2)与公安部对接调整及功能模块开发
整合滁州市本级、各县(市、区)原有信息共享接口,开发滁州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与公安部相关业务系统对接接口。同时,开发身份核查、人像比对功能。
(3)与民政部对接调整及功能模块开发
整合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原有信息共享接口,开发滁州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与民政部相关业务系统对接接口。同时,开发婚姻登记信息查询、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查询、社团法人登记证书查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查询、收养登记证信息查询功能。
(4)与机构编制委员会对接调整及功能模块开发
整合开发市本级及各县(市、区)信息共享接口,开发滁州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与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相关业务系统对接接口。
(5)与银保监会对接调整及功能模块开发
整合开发市本级及各县(市、区)信息共享接口,开发滁州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与银保监会相关业务系统对接接口。
(6)与市场监管总局对接调整及功能模块开发
整合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原有信息共享接口,开发滁州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与市场监管总局相关业务系统对接接口。同时,开发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功能。
(7)与省数据局对接调整及功能模块开发
整合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原有省好差评对接接口,开发滁州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与省数据局“好差评”系统对接接口。
(8)与省税务局对接调整及功能模块开发
整合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原有信息共享接口,开发滁州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与安徽省税务局相关业务系统对接接口。
(9)与省金融监管局对接调整及功能模块开发
开发滁州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与省金融监管局金融平台进行对接接口。
(10)与省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接调整及功能模块开发
基于滁州市本级及各县区原有的安徽省“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统一服务平台对接接口、非税支付对接接口,继承现有接口及功能,开发滁州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与安徽省“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统一服务平台协同共享接口、非税支付交互接口。
(11)与市住建局对接调整及功能模块开发
①整合滁州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原有一手房不动产中间库和网签合同中间库,滁州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将不动产楼盘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推送至不动产中间库,为住建部门一手房网签业务办理提供数据支撑。
②整合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原有存量房不动产中间库和网签合同中间库,滁州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将不动产楼盘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推送至不动产中间库,为住建部门存量房网签业务办理提供数据支撑。
③开发滁州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与滁州市住建局对接接口,推动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和预告登记同步办理。
(12)与市数据局对接调整及功能模块开发
①调整滁州市本级原有贷款还清一件事接口,开发滁州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与滁州市数据局还清房贷一件事系统对接接口。
②整合滁州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原有不动产电子证照制证及各部门电子证照调用接口,开发滁州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与滁州市数据局电子证照对接接口。
③调整滁州市本级原有新建商品房契税掌上办接口,开发滁州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与滁州市数据局新建商品房契税掌上办接口对接接口
(13)与自然资源内部对接调整及功能模块开发
①调整市本级原有规委会决策支持系统接口,开发滁州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与市本级规委会决策支持系统对接接口。
②调整市本级原有多测合一系统接口,开发滁州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与市本级多测合一系统对接接口。
③整合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原有可视化查询接口,开发滁州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与滁州市地籍图查询系统对接接口。
④整合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原有工改平台对接接口,开发滁州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与滁州市工改平台对接接口。
(14)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接调整及功能模块开发
整合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原有企业电子印章接口,开发滁州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与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子印章对接接口。
(15)与市建设银行对接调整及功能模块开发
调整市本级原有建设银行对接接口,开发滁州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与滁州市建设银行对接接口。
(16)与市法院部门对接及功能模块开发
开发滁州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与滁州市法院部门相关业务系统对接接口。
(17)与市公证机构对接及功能模块开发
开发滁州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与市公证机构相关业务系统对接接口。
(18)与市本级水电气单位对接及功能模块开发
开发滁州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与滁州市本级水电气单位(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燃气公司)相关业务系统对接接口。同时,开发水电气过户申请材料分发、电子证照推送、水电气欠费情况查询、水电气过户情况查询功能。
(19)与各县(市)水、气部门对接及功能模块开发
开发滁州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与各县(市)水气单位相关业务系统对接接口。同时,开发水、气过户申请材料分发、电子证照推送、水气欠费情况查询、水气过户情况查询功能。
(20)与一体化智能自助(设备)系统对接
开发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系统与一体化智能自助(设备)系统对接接口,确保能够满足全市不动产登记信息自助查询需求。
(21)与省级统一服务平台对接
按照省级统一服务平台数据对接标准,开发滁州市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与省级统一服务平台对接接口。
(22)探索应用“一码关联”模式
开发滁州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与滁州市自然资源审批管理部门业务系统对接接口,以不动产登记单元代码的唯一性和特定性为抓手,积极推行不动产单元代码“一码关联”新建项目全生命周期事项改革,实现不动产多频关联事项的信息共享集成。
与信用办系统对接,实现不动产信用+承诺体系
开发滁州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与滁州市信用系统对接接口,申请人通过皖事通在线签署信用承诺书,不动产登记系统可实时调用签署结果,核验签署内容并自动下载到收件材料中。
2.3市县一体化平台整合重构与国产化兼容适配
市县一体化平台整合重构与国产化兼容适配技术要求如下:
(1)市县一体化平台整合重构
按照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新范式下应用建设要求,针对本项目建设的滁州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廉防体系信息系统、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金融联办系统、市县一体化不动产地籍管理系统、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数据上报系统开展滁州市不动产登记市县一体化平台整合重构工作,技术内容应包括:运行资源选型、调用组件功能改造、定制软件规范性事务工作。
(2)国产化兼容适配
基于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针对本项目建设的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廉防体系信息系统、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金融联办系统、市县一体化不动产地籍管理系统、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数据上报系统开展国产化软硬件环境适配改造工作,技术内容应包括:数据库适配改造、中间件适配改造、应用环境适配改造、浏览器适配改造、高拍仪、身份证读取器适配改造,以及打印机、扫描仪等其他外部设备适配改造。
2.4其他要求
2.4.1项目工期要求
自合同签订之日6个月内完成项目全部建设内容并通过验收。
2.4.2技术标准要求
中标供应商应基于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调用平台提供的应用开发功能和各类公共组件,开展滁州市不动产登记市县一体化平台整合重构工作,能够按照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新范式下应用建设要求,完成滁州市县一体化系统整合重构,并根据用户对象对各系统进行拆分,将前后端数据交互接口注册至三端协同中枢,完成业务、应用、服务接口等关联配置,按需实现应用在皖事通、皖政通上的发布;
硬性调用组件包括但不限于:
中标供应商应基于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根据安徽省数据工程实施指南完成数据资产、数据入湖、数据治理、数据共享、数据开放等数据工程实施要求;中标供应商应基于GIS平台,通过功能继承、整合及新建等多元结合的方式,完成本项目市县一体化不动产地籍管理系统、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数据上报系统建设,满足全市一体化数据库建设、数据统一上报管理需求。中标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所投地理信息GIS 软件与常用操作系统、数据库兼容的证明文件,每类至少兼容3个常用品牌。
2.4.3功能移植完善要求
本着集约节约利用的原则,最大限度减少财政支出,本项目建设基于原有服务应用成果进行移植和完善,具体需移植和完善的服务应用功能如下:
2.4.4软件测评要求
中标供应商提供专业的第三方软件测评机构出具的对本项目建设的全市统一不动产登记系统功能和性能测评报告,从而全面检验软件系统的正确性和性能满足其项目设计要求。
2.4.5培训要求
中标供应商须提供满足以下要求的培训服务:
(1)对采购人主要技术人员和骨干用户提供使用及维护培训,对普通用户提供使用培训。
(2)应提供完善的培训方案,培训方案应包含培训内容、培训课时、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对象等。系统的培训工作要在系统上线试运行前实施,并在培训实施前编制专门的培训材料。
(3)培训工作贯穿于项目的整个过程,所有的培训需提前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方式、所需要培训环境等,提供培训所需的资料、文档。
(4)所有的资料必须是中文书写。
2.4.6项目成果提交要求
项目实施完成后,中标供应商应提交的项目成果应包括数据成果、系统成果和文档成果。
(1)数据成果:包括全市统一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全市统一不动产地籍数据库、全市统一不动产档案数据库。
(2)系统成果:包括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市县一体化不动产地籍管理系统、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移动审批系统、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数据上报系统、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廉防体系信息系统、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金融联办系统,以及以及各类全市统一不动产登记数据开发利用接口。
(3)文档成果:包括并不限于:
全市统一不动产登记业务标准;滁州市不动产登记“市县一体化”项目实施方案;滁州市不动产登记“市县一体化”项目技术方案;滁州市不动产登记“市县一体化”项目需求规格说明书;滁州市不动产登记“市县一体化”项目概要设计说明书;滁州市不动产登记“市县一体化”项目软件测试方案;滁州市不动产登记“市县一体化”项目软件测试报告;滁州市不动产登记“市县一体化”项目用户操作手册;滁州市不动产登记“市县一体化”项目运行维护手册;滁州市不动产登记“市县一体化”项目总结报告。
2.4.8项目合同签订要求
本项目按照统采分签模式采购,中标供应商与滁州市本级和2区6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别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中标价*各地出资比例(市本级20%,2区6县各10%)。
2.4.9售后服务要求
本项目免费运维服务期限为: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年。
为保障系统安全运行,在免费运维期内,中标供应商应提供的免费运维服务,内容包括:软件系统日常性功能完善、系统运行保障服务、系统调优服务、系统迁移服务、数据共享接口开发、系统对接、巡检服务、技术咨询服务。
中标供应商应提供7*24小时的项目售后服务。当系统发生异常情况时,中标供应商应在接到采购人的通知后及时响应。如需现场解决的问题,中标供应商应派遣技术人员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故障排查。
2.4.10知识产权归属
本项目建成后形成的各类项目成果(包括设计文件、源代码、测试文档、数据资源、数据接口等)相关知识产权归项目建设单位所有。
二标包采购需求及要求
一、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二、监理服务
监理公司要对项目实施时的关键点进行监理,而且要全方位地开展监理工作。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监理工作内容包括但不仅限:项目组织及技术方案把关、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项目组织及技术总体方案的把关;审核和确认承建单位的总体技术方案;审核和确认承建单位的组织实施方案;审核和确认承建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计划及质量控制体系;审核和确认承建单位的配置管理方案;审核和确认承建单位的测试计划;审核和确认承建单位的工程进度计划;明确项目质量控制的关键性环节;根据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签订的合同,确定本次项目实施和验收的技术标准;确定验收的设备清单、到货时间及相关要求。
1、工程质量控制
(1)系统集成质量的控制:
① 系统集成方案的审核和确认;
② 对采购的硬件设备的质量进行检验和验收;
③ 设备安装、系统软件的安装调试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④ 参与对系统集成的总体验收。
(2)系统安全质量控制:
① 负责系统安全方案的审核和确认;
② 对安全系统的采购、安装、调试、配置过程的监督。
(3)软件开发质量的控制
① 软件开发阶段性计划的审核和确认;
② 对项目的需求分析、概要设计、详细设计了解和掌握,并对软件开发、软件测试与软件验收各个阶段进行把关;
③ 对承建单位的软件开发质量进行审核;
④ 源代码、应用程序及相关文档的移交验收等;
⑤ 对软件开发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等进行审核和确认。
(4)数据整合建库的质量控制
① 对承建单位提出的数据整合与建库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提出合理化监理建议;
②对承建单位提供的各项建设成果进行逐一检验和验收;
③采取旁站等措施对数据整合建库工作进行监督、抽查;
④监督承建单位落实独立第三方对各项数据成果进行客观公正检测;
⑤ 参与对数据整合及建库的总体验收。
(5)培训的质量控制:
① 审核确认承建单位的培训计划;
② 监督承建单位实施其培训计划,并征求用户的反馈意见;
③审核确认承建单位的培训总结报告。
2、工程进度控制
(1)审核承建单位的进度分解计划,确认分解计划以保证总体计划目标;
(2)对项目实施进度进行实时跟踪,并要求承建单位对进度计划进行动态调整,以确保项目的阶段和总体进度目标的实现;
(3)当工期目标出现偏离时,应及时指出,并提出对策建议,同时督促承建单位尽快采取措施。
3、工程投资控制
(1)通过对系统的总体设计方案和工程实施中的方案及设计的评估和优化,确保投资控制在预算和合理、性价比高的范围内。
(2)协助建设单位将付款进度与工程质量和形象的进度结合起来;
(3)负责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做好设计变更、经济签证相关审核报送工作;
(4)负责工程决算初审工作,并及时将审核结果上报建设单位。
4、工程合同管理
(1)跟踪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确保承建商按时履约;
(2)对合同工期的延误和延期进行审核确认;
(3)对工程暂停,复工等事宜进行审核确认;
(4)对合同变更、索赔、违约等事宜进行审核确认;
(5)根据合同约定,审核承建单位提交的支付申请;
(6)建立变更控制系统;对工程变更控制,明确界定项目变更的目标,防止变更范围的扩大化,加强变更风险以及变更效果的评估;
(7)任何变更都要得到三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建单位)的书面确认。
5、信息管理/工程文档管理
(1)根据建设单位要求提出相应的项目文档管理规范;
(2)做好监理日记及工程大事记;
(3)做好合同批复等各类往来文件的批复与存档;
(4)做好项目协调会、技术专题会的会议纪要;
(5)管理好实施期间的各类技术文档;
(6)提交验收所需的管理文档汇编;
(7)项目周报、月报;
(8)监理工程师通知;
(9)阶段性项目总结。
6、项目安全的管理
(1)协助建设单位审核系统建设的有关安全保密工程技术方案;
(2)负责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安全控制,防止出现安全事故。
7、项目知识产权的管理
(1)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所产生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防止被非授权使用;
(2)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知识产权的产品和系统的使用审核,保证不在本项目建设中出现违反知识产权的行为。
8、项目的协调和组织
(1)接受委托,负责协调项目所涉及的各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类纠纷。
(2)监理方应通过必要的会议制度来实施协调工作,主要包括项目例会、专题讨论会、专家评审会、问题通报会、监理协调会、监理交底会、阶段工作总结会、阶段以及最终验收会和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有关会议等。
9、移交及质保相关服务
(1)组织施工单位做好验收、移交工作;
(2)组织、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整个质保期内相关维护工作。
三、其他要求
(一)相关要求
1、中标供应商在执行服务合同时建立项目服务机构,在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后方可解散,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工作责任;
2、中标供应商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设备和工具;
3、中标供应商应遵守相应的工作制度,包括会议制度、文件制度、记录制度、工作报告制度等,保证工作协调有序的进行;
4、中标供应商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项目监理服务大纲,确定项目服务机构的具体工作目标和任务,规定具体的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
5、中标供应商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符合项目服务大纲的要求,并应结合项目的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可操作;
6、中标供应商进行项目监理时应该在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信息管理、合同管理等几个方面对监理项目采取必要和完善的监督、控制和管理措施,保证项目能够按时、按质、按量竣工;
7、中标供应商必须定时(每周)向采购人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及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
(二)相关责任
1、中标供应商为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咨询顾问意见,有义务帮助承建单位实现合同所规定的目标,公正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在本合同期内及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泄露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
3、由于承建单位在项目实施中不符合项目规范和质量要求,中标供应商要监督承建单位停工整改或返工。如承建单位人员工作不力,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
4、如果承建单位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时限,中标供应商应协助建设单位追究有关承建单位的责任;
5、中标供应商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和物品属建设单位所有,在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设备和剩余物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建设单位。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一、合同协议书(格式)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甲方(采购人):
乙方(中标人):
签订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采购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通过公开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中标人名称)(以下简称:乙方)为本项目中标人,现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1.1 合同组成部分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前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
1.1.1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
1.1.2中标通知书;
1.1.3投标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
1.1.4招标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1.1.5其他相关采购文件。
1.2 服务
1.2.1服务名称: ;
1.2.2服务内容: ;
1.2.3服务质量: 。
1.3 价款
本合同总价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
分项价格:
1.4 付款方式和发票开具方式
1.4.1付款方式: ;
1.4.2发票开具方式: 。
1.5 服务期限、地点和方式
1.5.1服务期限: ;
1.5.2服务地点: ;
1.5.3服务方式: 。
1.6 违约责任
1.6.1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履行一日的应提供而未提供服务价格的1%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10%;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6.2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1%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10%;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6.3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
1.6.4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1.6.5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1.6.6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
1.7 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7.1将争议提交滁州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
1.7.2向甲方(采购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8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盖章时生效。
甲 方: (单位盖章) 乙 方: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合同一般条款
2.1 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
2.1.1“合同”系指采购人和中标人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2.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中标人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人的价格。
2.1.3“服务”系指中标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履行的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采购人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2.1.4“甲方”系指与中标人签署合同的采购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乙方签订合同的,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2.1.5“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中标人;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1.6“现场”系指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地点。
2.2 技术规范
货物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技术规范的相应说明,那么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和规范为准。
2.3 知识产权
2.3.1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那么乙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赔偿;
2.3.2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货物的知识产权归属,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4 履约检查和问题反馈
2.4.1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进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能够依约满足甲方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
2.4.2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
2.5 结算方式和付款条件
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6 技术资料和保密义务
2.6.1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需要,向甲方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等,甲方应予积极配合;
2.6.2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保护由甲方提供的前款信息和资料等;
2.6.3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应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有关合同的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任何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情报、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等,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措施和方式防止任何第三方接触到对方当事人的上述保密信息和资料。
2.7 质量保证
2.7.1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给甲方,以便甲方进行监督检查;
2.7.2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设施等满足全面履行合同的要求,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2.8 延迟履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以书面形式酌情同意乙方可以延长履行的具体时间。
2.9 合同变更
2.9.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合同的形式变更合同,但不得违背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
2.9.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10 合同转让和分包
合同的权利义务依法不得转让,但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即:依法可以将合同项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且乙方应就分包项目向甲方负责,并与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11 不可抗力
2.11.1如果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2.11.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11.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
2.11.4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2.12 税费
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缴纳。
2.13 乙方破产
如果乙方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和赔偿,但合同的终止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14 合同中止、终止
2.14.1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14.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15 检验和验收
2.15.1乙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定期提交服务报告,甲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定期验收;
2.15.2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对乙方履约的验收,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对乙方履约情况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2.15.3检验和验收标准、程序等具体内容以及前述验收书的效力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16 合同使用的文字和适用的法律
2.16.1合同使用汉语进行书写、变更和解释;
2.16.2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17 合同份数
合同份数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本部分是对前两部分的补充和修改,如果前两部分和本部分的约定不一致,应以本部分的约定为准。本部分的条款号应与前两部分的条款号保持对应;与前两部分无对应关系的内容可另行编制条款号。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资信证明文件
(投标文件一)
项目名称 标包
项目编号
投标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年 月 日
目 录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其有效身份证【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其有效身份证】(格式见附件);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
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3)诚信投标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4)服务承诺: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书面说明和服务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5)资质证书(仅一标包需要提供);
(6)评标办法资信评分所需相关证明材料和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附件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2.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 ”(项目名称、编号)投标文件,全权处理与该项目投标、评审答疑、签订合同以及与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事务,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授权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诚信投标承诺书
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
一、将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参加 项目的投标,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二、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公司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本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不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让他人挂靠投标,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四、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五、不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我公司没有下列情形: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2、我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前三年有行贿犯罪行为的;3、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且未被移除的;4、被税收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5、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6、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7、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若招标文件对投标人所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有上述1-6项信誉要求,在此一并承诺我公司所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没有上述1-6项情形)
七、我公司没有下列情形:被滁州市县两级公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且在披露期内。
八、严格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服从监管人员管理;
九、保证中标后不转包,若有分包征得招标人同意;
十、保证中标之后,按照投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后续服务;
十一、保证企业及所属相关人员在本次投标中无行贿等犯罪行为;
十二、如在投标过程和公示期间发生投诉行为,保证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投诉内容符合要求,投诉材料加盖企业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并附有关身份证明复印件。不恶意投诉,对本公司提供的投诉线索的真实性负责,否则愿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
以上内容我已仔细阅读,本公司若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自愿接受取消投标或者中标资格、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等有关处理,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开户银行: 基本账户:
投标单位(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服务承诺书
致: (招标人)
本承诺声明: (投标人名称)对本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完全或优于)响应。若有幸中标将严格按照以上承诺进行服务。
特此声明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技术标
(投标文件二)
项目 标包
项目编号
投标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年 月 日
系统技术标封面与本封面不一致的,以本封面为准。
目 录
(1)技术标评分细则所需材料(格式自拟);
(2)投标人认为需要的其它证明材料。
商务标
(投标文件三)
项目 标包
项目编号
投标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年 月 日
目 录
(1)开标一览表(格式见附件);
(2)投标函(格式见附件);
(3)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企业(格式见附件);(如是)
(4)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如是);
(5)商务评审及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如有)。
附件1
开标一览表
法定代表人(签章): 投标人(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投 标 函
致: (招标人)
1、我们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 (项目名称)(编号: )”的投标。我方授权 (姓名和职务)代表我方 (投标单位的名称)全权处理本项目投标的有关事宜。
2、我方愿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招标人提供“ (项目编号)” 服务,投标报价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服务期: 。
3、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照招标人要求服务。
4、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投标文件一式三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5、我方愿意提供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是真实的、准确的。
6、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7、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8、我单位提供如下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地址) ,我单位确认本项目相关法律文书均通过我单位提供的以上地址送达,相关文书只要发送至以上电子邮箱(地址)即视为送达,我单位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投标单位名称: (签章)
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签章)
日 期: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
附件3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 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1 ,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附件4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提供服务。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盖单位章):
日 期:
附件1 关于联合惩戒失信行为加强信用查询管理的通知
一、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范围和查询渠道
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对存在下列失信行为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经理(建造师)实施联合惩戒,禁止参与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一)工程建设项目
1、“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
①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②投标人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③投标人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④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的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
①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3、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chuzhou.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
①被滁州市县两级公管部门取消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且在取消期限内的;
②被滁州市县两级公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者信用信息记录,且在披露期内的。
4、由竞争主体进行承诺,不进行现场网上信用查询的失信行为:
①前三年有行贿犯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②被滁州市县两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取消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且在取消期限内的;
③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县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资格且在限制期限内的;
④被列入省级、市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在限制其参加全市范围内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期限内的;列入县级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在限制其参加本行政区域内房建和市政建设项目投标的期限内的。
(二)政府采购项目
1、“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
①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②投标人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③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的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
①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3、中国政府采购网站(www.ccgp.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
①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4、由竞争主体进行承诺,不进行现场网上信用查询的失信行为:
①前三年有行贿犯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二、在开评标活动中的查询程序
1、实行有限数量制资格审查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代理机构)对入围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经理(建造师)是否存在上述要求查询的失信行为进行网上核查;若核查结果与投标人承诺不一致,则提交评标委员会取消其入围资格,依次进行替补,并对替补单位进行核查。评审结论以核查后入围的结果重新计算最终评标基准值。
2、不实行有限数量制资格审查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代理机构)对预中标候选人、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经理(建造师)是否存在上述要求查询的失信行为进行网上核查后,提交网站截图等查询记录给评标委员会复核。若核查结果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信誉要求,由评标委员会取消其预中标候选人资格,并依次替补,再次对替补单位进行核查。如评标现场未发现问题但标后质疑(异议)、投诉发现中标候选人存在信誉问题,则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启动复核程序。核查结果不改变原评标基准值。
3、项目单位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做好信用查询结果截图和记录留存。
三、相关要求
1、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竞争主体根据上述范围查询的内容进行自查并承诺,出具《诚信投标承诺书》(诚信投标承诺书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自查并承诺内容)并注明承诺日期(投标截止时间前5日内)。
经核查,竞争主体在承诺日期之前(没有承诺日期的以资格审查日或开标日之前)有上述失信行为进行虚假承诺的,将视作不诚信行为,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及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公共资源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注册地在安徽省内且未在安徽省外开展业务、省外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可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开具由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或核查版)》代替《诚信投标承诺书》。《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或核查版)》可通过 “信用中国(安徽)”网站信用报告核验系统 ( https://credit.ah.gov.cn/xinyong-fuwu/xvbahv/index.html)进行核验。核验不一致或提交《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或核查版)》的企业在省外有失信行为的将视作不诚信行为,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及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公共资源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信用中国”查询的严重失信行为判定依据为各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联合惩戒文件中规定的行为(按附件2执行)。
3、资格预审的项目以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查询为准;资格后审的项目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查询为准。
附件2 “信用中国”查询的严重失信行为类别及判定依据
“信用中国”查询的严重失信行为判定依据为各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联合惩戒文件中规定的行为。下面将部分类别的严重失信行为列举如下:
一、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依据:《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第二条
二、环境保护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因为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环保措施未落实、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
(六)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水污染物,或者通过私设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八)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九)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十)违法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
(十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十二)被环保部门挂牌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的;
(十三)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
(十四)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对重污染天气响应不力的。
依据:《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
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违反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 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 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五)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八)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 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 情况的;
(九)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 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十)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法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 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协议的;
(十二)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十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 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 人进行协商谈判,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等情形的;
(十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与供应商 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 他不正当利益,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或者开标前泄露标底等情形的;
(十五)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
(十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十七)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 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 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 他不正当利益,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或拒 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情形的;
(十八)疫苗生产企业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
(十九)存在其他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行为的。
依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
四、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二)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
(三)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却拒不缴纳的;
(四)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费款、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
(五)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
(六)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七)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的;
(八)拒绝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对事故和问题进 行调查核实的;拒绝接受或协助税务部门对社会保险实施监督检查, 不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相关各项资料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依据:《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04号)
五、建筑市场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
依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
六、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
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三年内受到财政部门作出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一)三万元以上罚款;
(二)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
(三)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
(四)撤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仅针对《政府采购法》第78条修改前作出的处罚决定)。
依据:《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财办库〔2014〕526号)
七、水利建设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1年内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扣分达到20分的;
(二)"重点关注名单"公开期满后仍不整改的;
(三)存在以下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工程质量,以及特别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
1.发生重大、特大质量或安全事故,并负有直接责任的;
2.在单位公开信息、工程相关技术成果和工程建设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经处理后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或减少工程使用寿命的;
4.违反规定施工,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且拒不修复的;
5.被证实恶意制造工程质量缺陷或质量隐患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危害较大的。
(四)存在以下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行为之一的:
1.不按合同约定,恶意拖欠承包人项目款的;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开虚假信息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
3.出借、借用资质证书,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或借用他人名义等弄虚作假方式承揽业务的;
4.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证书核定范围、营业范围承揽业务的;
5.操纵招标过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7.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8.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的;
9.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业务的;
10.弄虚作假,以欺诈手段降低工程或设备质量的;
11.单位行贿、受贿,受到刑事处罚的;
12.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的;
13.参与非法集资,受到刑事处罚的;
14.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合同欺诈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15.虚构工程项目,套取资金的;
16.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17.发生社会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并负有直接责任的。
(五)存在以下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行为之一的:
1.发生事故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2.拒不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3.拒不执行仲裁、法院判决结果的。
(六)被相关联合惩戒部门列入"黑名单",符合联合惩戒措施的。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黑名单"列入标准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附件。
依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7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6号
未列出的其他类别严重失信行为,由招标人(代理机构)根据各类别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联合惩戒文件进行判断。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本招标文件的确认
条款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1.1 | 项目名称 | 滁州市不动产登记“市县一体化”项目 |
1.1 | 项目编号 | czsjcg202403-039 |
1.1 | 服务期 | 一标包:自合同签订之日6个月内完成项目全部建设内容并通过验收;二标包:监理服务周期与一标包建设周期同步。 |
1.1 | 项目地点 | 滁州市 |
1.2 | 采购人联系人及电话 | 联系人:刘伏波 ; 电话:18605501862 |
1.2 |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及电话 | 联系人:关勤勤; 电话:0550-3519590、18909605753 |
1.3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1.4 | 项目预算 | 6160000元(其中一标包6060000元,二标包100000元)。 |
1.5 | 最高限价 | 一标包最高限价6060000元;二标包最高限价100000元;高于最高限价的,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 |
2.1 | 采购内容 | 详见《采购需求及要求》 |
3.1 | 标包划分 | 本项目划分为2个标包; 投标人不得同时参与两个标包的投标。 |
4.1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本项目采用网上电子招投标) |
7.2 | 投标人资格条件及其他要求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
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投标人可自行踏勘现场。 |
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1.1 | 联合体投标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11.6 | 合同分包(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适用) | □是 ☑否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 |
12.1 | 招标代理费 | 本项目不向采购人及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费。 |
12.2 | 专家评审劳务费 | 本项目不向采购人及中标人收取专家评审劳务费。 |
15.4 | 采购人澄清的方式 | 以更正公告形式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chuzhou.gov.cn/)“采购更正公告”栏目予以公告 |
21.1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
22 | 投标保证金 | 不收取 |
23.1 | 投标文件数量 | 网上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一份。以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网上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准,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投标单位中标后须递交与网上电子投标文件完全一致的纸质版投标文件,并按要求加盖公章;份数:正本1份,副本2份;中标单位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并递交给代理机构) |
23.2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电子投标文件须按格式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电子签章),招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签章”部位,指电子签章或盖章后扫描上传均可。 否则经评委会一致认定且经过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批准后,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
24.1 |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 网上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4月9日08点00分(北京时间) 注:以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网上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准,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解密程序开始后60分钟内(以本项目网上招投标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 2.解密时间为2024年4月9日08点00分至2024年4月9日09点00分。 |
25.1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26.1 | 开标时间及地点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
26.3 | 开标程序 | 开标顺序:解密电子投标文件后,由评标委员会评审。 |
27.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依法组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专家评委由采购人在开标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29.1.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 | 是,评标委员会推荐 3 名中标候选人。 |
29.1.2 |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 |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安徽省政府采购网等网站 |
29.2 | 中标通知书 | 中标通知书须加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章后方可发出。 发放形式:数据电文。 |
33.1 | 履约担保 | 不收取 |
38.2 |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截止时间及方式 | 如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质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提出质疑: 投标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通过线上提出质疑【通过线上向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电子交易系统提出质疑(具体操作步骤和程序请参见服务指南>交易须知>在线异议、质疑和投诉操作手册)】。一份质疑函只能针对一个项目提出质疑,且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当一次性提出。 质疑材料递交地址:滁州市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商务大厦4楼或滁州市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商务大厦2楼,联系部门: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滁州市政府采购中心,联系人:刘伏波或关勤勤,联系电话:18605501862或18909605753。 |
38.6 | 采购人答复在线质疑的时间及方式 | 收到在线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在线作出答复并以更正公告形式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chuzhou.gov.cn /)“采购更正公告”栏目予以公告。 |
付款方式、时间、条件 | 合同签订具备实施条件后支付合同价的40%作为预付款(预付款支付前,中标人须提供同等金额预付款等额保函(见索即付)),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100%。 | |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和时间 |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网上下载; 获取时间:招标文件发布至投标截止时间。 | |
招标文件公告期限 | 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同义词语 | 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1“关于联合惩戒失信行为加强信用查询管理的通知”等章节中“招标人”、“供应商”,等同于“采购人”、“投标人”。 | |
特别提示 | 1.投标人应填写投标信息并下载招标文件,否则无法上传投标文件。 注:投标人如为联合体的,牵头人必须完善投标人信息,并在上传投标文件环节添加联合体投标信息。 2.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请投标人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服务指南>软件下载栏目点击下载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投标人需采用最新版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软件运行需在国际互联网络通畅状态,投标人需注意更新,以免造成投标文件制作错误,如因此导致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责任自负。如有技术问题请联系0550-3801701,4009980000。 3.如果过程中出现招标文件更改,应以最后发布的招标答疑澄清文件中的模板制作本项目最新投标文件。 4.投标人应当用本单位CA数字证书制作投标文件,制作成功后进行投标文件上传。 5.投标人须用CA数字证书盖章和加密投标文件,建议使用主锁。(如未办理CA数字证书请及时办理,网上办理和窗口办理均可。查看办理所需资料请登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服务指南>办事指南>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因未及时办理CA数字证书手续导致无法投标的,责任自负。 6.请投标人注意加密投标文件CA数字证书的有效期,不在有效期的CA数字证书无法解密投标文件。 7.投标人投标MAC地址或投标人联系人或联系电话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并报告监管部门作不良行为处理和进一步调查。 8.投标人单方面出现其他投标人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9.评标时查询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及造价软件加密锁号。若存在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或创建标识码或造价软件加密锁号信息与其他投标人雷同的,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10.电子加密投标文件上传到系统后,需要投标企业和招标代理公司到开标截止时间后共同解锁,不存在商务报价等投标信息通过系统泄密的风险;投标截止时间前,已上传的投标文件也可以撤回修改。集中到开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可能出现由于投标企业制作电子投标文件不熟练、网络拥堵等不可预知的情况而且无法及时解决,丧失投标机会,请各投标企业提前制作、上传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否则由于无法及时上传电子加密投标文件而废标或无效投标的情况,责任自负! | |
供应商如有开具电子保函、办理政采贷业务的需求,可通过以下 途径办理(能够办理此类业务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和银行): | 一、“徽采云”金融服务模块电子保函业务 “徽采云”金融服务模块(https://jinrong.anhui.zcygov.cn/luban/finance?utm=site.site-PC-4718.573-pc-websitegroup-image-front.1.d423b4f085ec11ee9e8fc783eb61c575 或搜索安徽省政府采购网首页下拉进入金融服务模块)提供全线上电子保函服务业务,中标(成交)供应商可通过线上完成保函申请、出函、下载,采购人可通过线上核验理赔,操作手册详见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徽采学院-金融服务有关内容。 二、安徽省政府采购金融服务模块政采贷业务 (一)“徽采云”金融服务模块(https://jinrong.anhui.zcygov.cn/luban/finance?utm=site.site-PC-4718.573-pc-websitegroup-image-front.1.d423b4f085ec11ee9e8fc783eb61c575 或搜索安徽省政府采购网首页下拉进入金融服务模块)。 (二)部分可提供线下政采贷的金融机构 市本级合作机构名称:兴业银行滁州分行 地址: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丰乐大道 1090 号 联系人及电话:伏庚 17755080811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丰乐大道1090号 伏庚:17755080811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重要要求 |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其有效身份证【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其有效身份证】 | 检验电子标书。 |
2 | 投标人应符合的基本资格条件 |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评审核验电子标书中的下列证书、证明材料: 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 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
(3)诚信投标承诺书 | 格式见附件,检验电子标书 | ||
(4)服务承诺书 | 格式见附件,检验电子标书 | ||
3 |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5)资质证书(仅一标包需要提供) | 资质证书扫描件 |
序号 | 审查因素 | 审查内容 | |
1 | 标书的有效 性 | (1)投标文件签署 | 签字、盖章符合要求。 |
(2)投标方案 | 每个分包只能有一个方案投标。 | ||
(3)报价唯一 | 只能在限价范围内报价,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 ||
(4)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 完全响应。 | ||
2 | 标书的完整 性 | (5)投标文件份数 | 网上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一份; |
(6)投标文件形式内容 | 投标文件内容清晰、齐全无遗漏。 | ||
3 | 标书的响应程度 | (7)采购需求响应程度 | 响应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 |
(8)商务条款响应程度(包括服务期、售后服务、技术培训等) | 响应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评审核验电子标书中的下述文件 |
1 | 业绩 (2分) | 投标人承担过不动产登记信息化项目且获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科技成果鉴定的得2分,满分2分。 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 项目合同扫描件和相关鉴定意见扫描件。 |
2 | 荣誉 (2分) | 投标人承担过的信息化项目获得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成果奖的得2分,满分2分。 | 项目合同扫描件和获奖证书扫描件 |
3 | 认证证书、著作权证书(16分) | (1)具有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业务范围须包含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软件开发及系统集成和数据处理服务)的每个证书得2分,本条最高得4分; (2)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GIS地理信息基础平台且该平台通过软件测评的得2分,本条最高得2分; (3)具有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汇总管理系统著作权证书的得2分,本条最高得2分; (4)具有不动产登记智慧终端管理平台著作权证书的得2分,本条最高得2分; (5)具有不动产登记省(市)级监管分析系统著作权证书的得2分,本条最高得2分; (6)具有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申报系统系统著作权证书的得2分,本条最高得2分; (7)具有不动产数据整合挂接系统系统著作权证书的得2分,本条最高得2分。 | (1)提供证书扫描件和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证书信息查询截图; (2)提供自主知识产权GIS平台证明及有关软件测试报告扫描件; (3)-(7)提供证书扫描件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查询网址及截图; |
4 | 实施团队(26分) | 拟派项目负责人1名(6分): (1)具有测绘类正高级工程师的得2分,本条最高得2分; (2)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的得2分,本条最高得2分; (3)具有注册测绘师证书的得2分,本条最高得2分。 拟派技术负责人1名(6分) (1)具有测绘类高级工程师的得2分,本条最高得2分; (2)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的的得2分,本条最高得2分; (3)具有软件设计师证书的的得2分,本条最高得2分。 项目组成员(除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外)(14分): (1)具有系统架构设计师证书的得2分,本条最高得2分; (2)具有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师证书的得2分,本条最高得2分; (3)具有数据库系统工程师证书的得2分,本条最高得2分; (4)具有计算机工程师证书的得2分,本条最高得2分; (5)具有软件需求分析师证书的得2分,本条最高得2分; (6)具有全国GIS信息化工程师证书的得2分,本条最高得2分; (7)具有软件设计师证书的得2分,本条最高得2分。 注:测绘类包括测绘、测绘工程、遥感科学与技术、导航工程、地理国情监测、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等。 | 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①服务团队人员名单(格式自拟); ②以上人员相应证书扫描件以及社保部门出具的投标单位为上述人员缴纳的投标前近三个月中任意1个月的养老保险证明(含官网在线打印件,证明文件两个月内有效)或投标单位提供承诺已为上述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证明的承诺书(格式自拟)。 |
序号 | 评分因素 | 分值 | 评审细则 | 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
1 | 项目认识与理解 | 5分 | 熟悉本项目全市各县(市、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现状,并能够从业务应用、本项目全市各县(市、区)现有运行的不动产登记系统情况(包括技术路线、系统架构、软硬件环境、数据库、数据存储容量、机房环境、网络及安全方面的设计能力和实际配置)、原系统运行效果、信息化资产情况、存在问题五个方面对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1)对现状掌握全面、了解透彻,存在问题分析充分完善且精准、重难点分析透彻的得5分; (2)对本项目现状及需求分析基本了解,符合现状、列明存在问题、重难点分析准确的得4分; (3)对现状及需求分析简单、片面、存在问题列明不全,重难点分析片面有待完善的得3分; (4)未提供不得分。 | 技术标中须能充分有效反映出本评分项内容 |
2 | 需求分析方案 | 5分 | 针对项目建设内容和技术要求,投标人提供了需求分析方案,并能够从业务需求(包括业务边界、业务模式、业务频度、业务规模、用户对象)、功能需求(包括业务应用软件系统功能需求、数据资源建设功能需求、网络功能需求、政务云环境功能需求、业务协同需求)、数据需求、性能需求四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 (1)需求分析方案分析透彻,深入,分析范围优于采购要求,体现了对本项目有充分的调查及剖析的得5分; (2)需求分析方案内容完整,基本从采购需求要求的角度进行分析,客观、准确的得4分; (3)需求分析方案简单、不够深入,整体有待提高的得3分; (4)未提供不得分。 | 技术标中须能充分有效反映出本评分项内容 |
3 | 总体设计方案 | 5分 | 投标人能够贴合项目建设内容,提供科学完善的总体设计方案,包括业务架构、应用架构、技术架构、数据架构、部署架构、与存量系统数据关系、运维运营规划设计内容 (1)总体设计方案涵盖了采购需求所要求的全部内容且思路清晰、合理的得5分; (2)总体设计方案包含采购需求中的多数内容,基本符合项目建设要求的得4分; (3)总体设计方案简单,仅包含采购需求中少量内容,整体有待优化的得3分; (4)未提供不得分。 | 技术标中须能充分有效反映出本评分项内容 |
4 | 系统衔接方案 | 5分 | 针对全市统一不动产登记系统建设所采用的GIS平台,能够保障系统数据无缝衔接,且对所采用的GIS平台特性、优势及能力清晰描述。 (1)系统衔接方案充分考虑与现有系统的无缝衔接,并具有有效的保障措施,对所采用的GIS平台特性、优势及能力阐述清晰的得5分; (2)系统衔接方案考虑与现有系统的无缝衔接,有保障措施但不完整,对所采用的GIS平台特性、优势及能力阐述合理的得4分; (3)系统衔接方案部分不全面,未提供有效的保障措施,对所采用的GIS平台特性、优势及能力阐述简单的得3分; (4)未提供不得分。 | 技术标中须能充分有效反映出本评分项内容 |
5 | 数据库建设方案 | 5分 | 提供数据库建设方案,全市统一不动产数据库建设方案包括全市统一数据架构设计、全市统一数据库设计、全市统一标准数据库结构建设、数据库结构标准化、全市统一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合库、全市统一不动产地籍数据库合库、全市统一不动产档案数据库合库、数据校验以及全市统一登记数据库入池等。 (1)数据库建设方案阐述充分,对整合、改建的思路清晰合理,的得5分; (2)数据库建设方案基本满足采购需求的得4分; (3)数据库建设方案简单,有待完善的得3分; (4)未提供不得分。 | 技术标中须能充分有效反映出本评分项内容 |
6 | 系统建设方案 | 5分 | 提供系统建设方案,全市统一不动产登记系统建设方案包括全市统一业务标准编制、建立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市县一体化不动产地籍管理系统(原权籍系统)、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移动审批系统、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数据上报系统、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廉防体系信息系统、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金融联办系统等。 (1)系统建设方案功能和需求优于采购需求,规划合理且提供详细的系统列表的得5分; (2)系统建设方案功能和需求基本满足采购需求,提供系统列表的得4分; (3)系统建设方案内容简单,未提供系统列表,有待完善的得3分; (4)未提供不得分。 | 技术标中须能充分有效反映出本评分项内容 |
7 | 数据开发利用方案 | 5分 | 提供数据开发利用方案,全市统一不动产数据开发利用方案包括开发利用对接标准编制、与公安部、民政部、机构编制委员会、银保监会、市场监管总局、省数据局、省税务局、省金融监管局、省不动产登记中心、市住建局、市数据局、市自然资源内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建设银行、市法院部门、市公证机构、市本级水电气单位、各县(市)水、气部门对接及功能模块开发,以及与一体化智能自助系统、省级统一服务平台对接,探索应用“一码关联”模式等。 (1)数据开发利用方案内容充分且易于实施,对现有数据的利用开发制定详细的方案和有效措施保障的得5分; (2)数据开发利用方案合理,对已有数据的利用有基本的对接措施的得4分; (3)数据开发利用方案简单,未提供已有数据利用开发对接的措施,整体待完善的得3分; (4)未提供不得分。 | 技术标中须能充分有效反映出本评分项内容 |
8 | 平台整合重构方案 | 5分 | (1)平台整合重构方案全面完整、对各资源整合了解清晰并制定详细的整合流程及方案,可实施性强的得5分; (2)平台整合重构方案基本满足采购需求,对平台整合重构具有一定实施措施的得4分; (3)平台整合重构方案分析不全面、整合重构措施有待完善的得3分; (4)未提供不得分。 | 技术标中须能充分有效反映出本评分项内容 |
9 | 运行维护服务及售后方案 | 4分 | 投标人提供运行维护服务及售后方案,包括但不限于①系统信息化维护;②应急响应。 (1)信息化系统维护措施完善、职责划分明确且合理,响应时间快速便捷的得4分; (2)信息化系统维护措施完整,有保障实施的职责划分,响应时间满足采购需求的得3分; (3)信息化系统维护措施部分缺失、响应时间长,有待完善的得2分; (4)未提供不得分。 | 技术标中须能充分有效反映出本评分项内容 |
序号 | 评分因素 | 分值 | 评审细则 |
1 | 报价 | 10分 | 采购人设置投标报价最高限价,各投标人有效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否则,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1.价格扣除比例(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适用) (1)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后参与评审;其评审价=投标报价*90%; (2)对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产品的给予10%的扣除后参与评审;其评审价=投标报价*90%; 中小型企业的划型标准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号文件,若上述企业中标,中标价(合同价)以其有效投标报价为准;上述企业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人提供相关声明认定;对于同时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进行价格扣除;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2.评标基准价=所有有效投标人的最低报价(如有扣除为扣除后价格);其得分为满分; 3.其它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如有扣除为扣除后价格)*10分,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4.本项分值由评标委员会负责组织计算。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评审核验电子标书中的下述文件 |
1 | 业绩 (4分) | 自2020年1月1日起,供应商具有信息化项目监理业绩的,每一个业绩得2分,满分4分。 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 项目合同扫描件。 |
2 | 认证证书(14分) | (1)具有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2分,本条最高得2分; (2)具有有效期内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2分,本条最高得2分; (3)具有有效期内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2分,本条最高得2分; (4)具有有效期内的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得2分,本条最高得2分; (5)具有有效期内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得2分,本条最高得2分; (6)具有有效期内的隐私信息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得2分,本条最高得2分; (7)具有有效期内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2分,本条最高得2分; | 提供证书扫描件和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证书信息查询截图; |
3 | 实施团队(32分) | 1、总监理工程师1名(8分): 拟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具有信息系统监理师(软考)的前提下,具有: (1)工信部颁发的软件工程造价师证书得2分; (2)工信部颁发的高级网络工程师证书的得2分; (3)工信部颁发的软件测试(中级)及以上证书的得2分; (4)工信部颁发的数据中心规划设计工程师证书的得2分; 以上证书每有1个得2分,本条最高得8分。 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1名(8分): 拟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在具有信息系统监理师(软考)的前提下,具备: (1)网络规划设计师证书(软考)的得2分; (2)系统架构设计师证书(软考)的得2分; (3)系统分析师证书(软考)的得2分; (4)数据库系统工程师证书(软考)的得2分; 以上证书每有1个得2分,本条最高得8分。 3、除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外的团队其他人员(16分) (1)软件评测师证书(软考)的得2分; (2)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师(软考)的得2分; (3)网络工程师证书(软考)的得2分; (4)软件评测师证书(软考)的得2分; (5)信息安全工程师证书 (软考)得2分; (6)人社部与工信部颁发的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的得2分; (7)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原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颁发的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证书的得2分; (8)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原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颁发的信息系统审计师证书的得2分; 以上证书每有1个得2分,同一证书不重复计分。本条最高得16分。 | 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①服务团队人员名单(格式自拟); ②以上人员相应证书扫描件以及社保部门出具的投标单位为上述人员缴纳的投标前近三个月中任意1个月的养老保险证明(含官网在线打印件,证明文件两个月内有效)或投标单位提供承诺已为上述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证明的承诺书(格式自拟)。 |
序号 | 评分因素 | 分值 | 评审细则 | 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
1 | 监理大纲-质量控制措施 | 5分 | (1)质量的日常管理完善、对各个环节的保障有有效的措施且可实施性强的得5分; (2)质量的日常管理完整、有一定的保障措施的得4分; (3)质量的日常管理部分缺失、保障措施不完善的得3分; (4)未提供的不得分。 | 技术标中须能充分有效反映出本评分项内容 |
2 | 监理大纲-进度控制措施 | 5分 | (1)进度控制措施详细、工具齐全,对各个环节的保障措施能够分析透彻、措施完善能满足采购需求的得5分; (2)进度控制措施及工具满足本项目需求,对各个环节的保障措施能够分析透彻、措施完善,但出现了不适用本项目特性的内容的得4分; (3)进度控制措施及工具满足项目需求,对各个环节的保障措施、措施等缺项或关键点缺失的得3分; (4)未提供的不得分。 | 技术标中须能充分有效反映出本评分项内容 |
3 | 监理大纲-投资控制措施 | 5分 | (1)投资控制措施详细、具体且具有有效的预防机制和工具,能够把握关键投资节点的得5分; (2)投资控制措施、预防机制和工具满足本项目需求的得4分; (3)投资控制措施及工具部分缺失有待优化的得3分; (4)未提供的不得分。 | 技术标中须能充分有效反映出本评分项内容 |
4 | 监理大纲-变更控制措施 | 5分 | (1)有详细的变更控制措施且有合理高效的变更制度的得5分; (2)有变更控制措施及工具,满足本项目需求的得4分; (3)变更控制措施及工具有欠缺的得3分; (4)未提供的不得分。 | 技术标中须能充分有效反映出本评分项内容 |
5 | 监理大纲-合同管理、信息及文档管理措施 | 5分 | (1)合同管理、信息及文档管理、措施详细,有专门的制度及工具,能够高效的管理项目信息的得5分; (2)有合同管理、信息及文档管理、措施,制度及工具完整的得4分; (3)合同管理、信息及文档管理措施、工具部分缺失,有待完善的得3分; (4)未提供的不得分。 | 技术标中须能充分有效反映出本评分项内容 |
6 | 监理大纲-安全管理和工作协调等措施 | 5分 | (1)安全管理、工作协调等措施周全、具体,针对本项目有详细的人员安排且合理、有效的得5分; (2)安全管理、工作协调等措施及工具满足本项目需求的得4分; (3)安全管理、工作协调等措施不完整、职责、分工有待优化的得3分; (4)未提供的不得分。 | 技术标中须能充分有效反映出本评分项内容 |
7 | 监理大纲-项目的目标、重点和难点分析 | 5分 | (1)对项目建设目标理解透彻、把握准确,采购需求重难点分析准确,且针对重难点提供有效的解决措施的得5分; (2)对项目目标理解清楚,重点和难点分析准确,基本满足符合采购需求的得4分; (3)对项目目标理解有偏差,没有完全掌握项目重难点的,分析有待完善的得3分; (4)未提供的不得分。 | 技术标中须能充分有效反映出本评分项内容 |
8 | 监理大纲-数字化监理服务方案 | 5分 | 针对本项目提供数字化监理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在全程管理、全电子、全程可视、多端应用,从建设到交付的全局专项服务方案。 (1)方案内容详实,贴合本项目实际需求,覆盖面广,预见性及解决方案可行度高,功能截图及文字说明详实的得5分; (2)方案内容完整,基本满足本项目实际需求,预见性及解决方案基本可行的得4分; (3)方案内容空洞,预见性低及解决方案可行度低,未提供功能截图及文字说明的得3分。 (4)未提供的不得分。 | 技术标中须能充分有效反映出本评分项内容 |
序号 | 评分因素 | 分值 | 评审细则 |
1 | 报价 | 10分 | 采购人设置投标报价最高限价,各投标人有效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否则,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1.价格扣除比例(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适用) (1)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后参与评审;其评审价=投标报价*90%; (2)对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产品的给予10%的扣除后参与评审;其评审价=投标报价*90%; 中小型企业的划型标准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号文件,若上述企业中标,中标价(合同价)以其有效投标报价为准;上述企业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人提供相关声明认定;对于同时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进行价格扣除;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2.评标基准价=所有有效投标人的最低报价(如有扣除为扣除后价格);其得分为满分; 3.其它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如有扣除为扣除后价格)*10分,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4.本项分值由评标委员会负责组织计算。 |
序号 | 系统模块 | 技术要求 |
1 | 与滁州市政务服务运行管理系统对接 | (1)与滁州市政务服务运行管理系统对接接口开发 根据安徽省全省通办系统对接技术规范,开发滁州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与滁州市政务服务运行管理系统数据协同接口,实现不动产登记业务事项收件信息实时接收 (2)接收不动产登记收件信息 通过滁州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与滁州市政务服务运行管理系统数据协同接口,滁州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能够接收全省通办系统办理的全类型不动产登记事项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其他登记等九大类不动产登记业务收件材料。 |
2 | 用户登录 | 基于安徽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开发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用户登录模块,复用一体化平台提供的政务人员统一认证组件(皖政通用户体系),对应滁州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公务人员身份统一认证。 |
3 | 受理中心 | 为实现全省通办系统受理案件的统一管理,建设受理中心功能,支持对全省通办系统收件信息的一键接收、信息预审、对房屋交易信息、税务缴纳情况的核验,并能够对问题案件进行驳回。 不动产登记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权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查封登记、异议登记、居住权登记、林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等,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推广一并办理的事项。 |
4 | 业务功能箱 | 业务功能箱模块应包括收件箱、发件箱、驳回箱、经办箱、挂起箱。 |
5 | 业务审批办理 | 业务审批办理模块应提供业务审核、登簿缮证、缴费发证功能。 |
6 | 基础信息管理 | 基础信息管理应提供宗地信息、不动产单元表管理、项目管理、自然幢管理功能。 |
7 | 业务查询 | 业务查询模块应包括业务信息查询、退回补办信息查询、已废件信息查询、查解封业务信息查询、信息查询功能。 |
8 | 成果管理 | 成果管理模块应提供登记簿综合查询、登记簿单一查询、不动产登记权证查询、不动产登记证明查询功能。 |
9 | 公共管理 | 公共管理模块应提供电子证照下载、业务材料管理、权利人信息管理、公共文件柜管理功能。 |
10 | 查询统计 | 查询统计模块应提供缴费统计、不动产登记情况周报、不动产任务统计、超期情况统计、抵押情况统计、不动产证书管理功能。 |
11 | 数据维护 | 数据维护模块应提供房产数据关联、土地数据关联、数据维护工具、数据补录功能。 |
12 | 系统管理 | 系统管理模块应提供系统配置、统一用户管理、功能权限管理、材料目录管理、常用词维护功能。 |
13 | 业务配置管理 | 业务配置管理模块应提供组织管理、辖区控制、缴费管理、业务校验管理、环节配置管理、机构印章管理、分区证书配置管理、数据上报校验配置功能。 |
14 | 不动产登记“智享服务” | 打造不动产登记“智享应用”场景,依托“四电”信息共享、数据集成应用,探索构建集“智能+人工”咨询、业务审核智能化模式于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智慧服务体系。 |
序号 | 开发内容 | 技术要求 |
1 | 系统框架升级 | 对滁州市本级现有的不动产权籍成果管理系统框架进行升级,从MFC的基本框架结构调整至QT开发环境。 |
2 | 基础平台升级 | 将滁州市本级不动产权籍成果管理系统的基础支撑GIS平台进行升级,支持全市大数据量不动产数据库的一体化存储、管理、展示、查询及分析。 |
3 | 数据接收及视图功能升级 | 根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TD/T 1066-2021),按照空间要素应采用分层的方法进行组织管理的要求,完成数据入库功能完善、图形视图功能完善和栅格数据管理功能新增工作。 |
4 | 数据库维护功能完善 | 在原市本级不动产权籍成果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完善数据库维护功能,满足按照不动产登记市县一体数据库标准要求的数据库检查,应支持检查数据字段是否缺少、类型是否正确;支持一键标准化。 |
5 | 数据库管理升级 | 将数据库管理模式进行升级,从单一区县建库升级成能够支持按表分区管理市县一体化数据,保障数据存储安全及读取效率。新增表空间维护、表分区维护、属性索引维护、空间索引、行政区维护功能,实现市县一体化数据入库前后的管理操作。 |
6 | 数据权限控制 | 为保证市县一体后数据访问的安全性,系统新增数据权限控制功能,应包括:数据访问权限设置、设置结果展示。 |
7 | 功能权限控制 | 系统新增功能权限控制功能,支持为每个角色分别配置相应的功能使用权限。 |
序号 | 系统模块 | 技术要求 |
1 | 全市数据核验 | 包括检查规则定制、检查规则实施、检查结果输出功能。 |
2 | 全市数据上报 | 将全市登记业务类型和数量归集到登簿日志,并通过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数据上报系统当天定时自动上报。 |
3 | 全市数据统计 | 支持对全市数据质量情况、上报情况进行统计。 |
4 | 增量及存量数据上报功能优化 | 对市本级现有的不动产登记数据上报系统的增量及存量数据结构进行优化,包括:增量上报字段修改。存量上报字段修改。 |
序号 | 系统模块 | 技术要求 |
1 | 云预警 | 对办件异常、收费异常、查询异常、证书使用异常等问题进行实时监测与及时预警。 |
2 | 云监管 | 提供职责权能监管、督察质检监管、整改销号监管、监管报告生成等功能,实现监督数字化、可视化、便捷化,并在实时监督、全程留痕、数据比对和科学分析中,实现业务、流程、人员全覆盖。 |
3 | 与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对接 | 开发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廉防体系信息系统与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数据对接接口,能够实时获取业务经办人、办理环节、办件时间、办件时长、收费标准等案卷办理业务信息,实时推送案卷督察警示情况。 |
4 | 与滁州市电子监察系统对接 | 开发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廉防体系信息系统与滁州市电子监察系统数据对接接口,能够将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廉防体系信息系统中的实时监管、风险问题预警信息接入到滁州市电子监察系统 |
序号 | 系统模块 | 技术要求 |
窗口用户分配 | 按照全市各县(市、区)组织机构划分进行权限控制,将用户绑定到对应的角色下,不同角色拥有不同的访问使用权限。 | |
操作用户登录 | 用户在浏览器上输入系统访问地址,通过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系统的身份验证。 | |
从业人员认证 | 为银行机构提供从业人员注册功能,支持从业人员相关信息添加、注销。 | |
抵押业务预受理 | 根据金融机构用户的业务办理习惯,抵押业务受理设置一般抵押业务、最高额抵押业务、房地一体业务、无还本续贷业务、抵押注销业务等流程,方便金融机构进行抵押登记业务的申报。 | |
业务信息管理 | 提供业务信息查询、已废件信息查询、进度查询功能。 | |
材料前置上传管理 | 支持提前通过软硬件一体的材料前置上传机根据收件单上传材料附件,生成前置受理号。 | |
档案移交管理 | 提供移交清单、移交清单管理功能。 | |
缴费管理 | 包括缴费管理、缴费清单查询管理功能。 | |
查档证明 | 支持出具不动产查档证明,并记录查询申请信息。 | |
电子证照管理 | 通过复用一体化平台提供的电子证照公共组件,开发电子证照管理功能。支持接收电子证照,并实现对电子证照查询进行查询以及调阅。 | |
台账统计 | 支持按照登记类型、银行机构、办理时间对业务的受理量、办结量、债权数额以及登记费用进行查询统计。 | |
与滁州市县一体化不动业务系统无缝衔接 | 开发不动产登记数据协同共享接口,实现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金融联办系统与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无缝衔接,保证不动产登记数据和银行业务数据的实时互通共享。 |
序号 | 名称 | 实际上架名称 | 状态 | 组件来源 | 提供方式 | 分类 | 组件类型 |
1 | 行政区划 | 行政区划 | 已发布 | 皖事通办 | 接口 | 政务业务 | 业务类 |
2 | 组织机构 | 组织机构 | 已发布 | 皖事通办 | 接口 | 政务业务 | 业务类 |
3 | 政务人员统一认证 | 政务人员统一认证 | 已发布 | 皖事通办 | 接口 | 政务业务 | 业务类 |
4 | 电子证照 | 电子证照 | 已发布 | 皖事通办 | 接口 | 政务业务 | 业务类 |
5 | 评价服务 | 评价服务 | 已发布 | 皖事通办 | 接口 | 政务业务 | 业务类 |
6 | 办件服务 | 办件服务 | 已发布 | 皖事通 | 其他 | 政务业务 | 业务类 |
7 | 信用查询 | 无法发布 | 皖事通办 | 接口 | 政务业务 | ||
8 | 皖信签 | 皖信签-个人与企业 | 已发布 | 皖事通办 | 接口 | 政务业务 | 业务类 |
皖信签-政府 | 已发布 | 皖事通办 | 接口 | 政务业务 | 业务类 | ||
9 | 可信授权 | 无法发布 | 皖事通办 | 接口 | 政务业务 |
序号 | 原系统名称 | 需移植和完善的应用功能 |
1 | 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 | 受理中心 |
业务功能箱 | ||
业务审批办理 | ||
基础信息管理 | ||
业务查询 | ||
成果管理 | ||
公共管理 | ||
查询统计 | ||
数据维护 | ||
系统管理 | ||
业务配置管理 | ||
2 | 不动产权籍管理系统 | 数据接收 |
数据采集编辑 | ||
数据检查处理 | ||
数据维护 | ||
不动产单元编码 | ||
查询统计分析 | ||
项目变更 | ||
成果包输出 | ||
3 | 不动产登记移动审批系统(APP) | 系统登录配置 |
业务办理箱 | ||
业务办理流程 | ||
业务信息查询 | ||
个人中心管理 | ||
接入“皖政通”APP | ||
4 | 不动产登记数据上报系统 | 全市数据核验 |
全市数据上报 | ||
全市数据统计 | ||
增量及存量数据结构优化 | ||
5 | 不动产登记金融联办系统 | 窗口用户分配 |
操作用户登录 | ||
从业人员认证 | ||
抵押业务预受理 | ||
业务信息管理 | ||
材料前置上传管理 | ||
档案移交管理 | ||
缴费管理 | ||
查档证明 | ||
电子证照管理 | ||
台账统计 |
序号 | 分项名称 | 分项价格 | |
1 | |||
2 | |||
3 | |||
…… | |||
总价 |
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项目名称 | |
项目编号 | |
投标人名称 | |
总投标价/服务期 | 投标报价 (大写): ; (小写) : 元; 其中,小、微型、监狱、残疾人福利性企业报价(注:非小微等企业可以不填写) 。 投标报价 (大写): ; (小写) : 元; 服务期: 。 |
我单位对 滁州市不动产登记“市县一体化”项目 的招标文件进行确认。 采购人: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委托代理人:刘伏波 联系电话:18605501862 (单位盖章) 2024年3月20日 |
采购代理机构:滁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经办人: 关勤勤 电 话:0550-3519590、18909605753 (单位盖章) 2024年3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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