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荟鼎智创中心(第一工业综合体)9幢4层不动产及地下12个机动车位使用权
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转让持有的资产,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资产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资产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 6、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杭州市滨江区荟鼎智创中心(第一工业综合体)9幢4层不动产及地下12个机动车位使用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4ZC0361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3-18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4-15 |
转让底价 |
12251712 元 |
资产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 |
王先生 陈小姐 |
联系电话 |
0571-85085582 0571-85085559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钱江新城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
标的基本情况
房屋建筑物
房屋建筑物 |
标的名称 |
杭州市滨江区荟鼎智创中心(第一工业综合体)9幢4层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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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坐落 |
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乳泉路826号9幢40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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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23)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715218号 |
土地使用证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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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性质 |
其它 |
土地性质 |
出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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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262.32 |
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 |
1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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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分类 |
工业用房 |
房屋规划用途 |
工业用地(标准厂房)/非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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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用途 |
/ |
共有情况 |
单独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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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情况 |
否 |
其他披露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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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
转让方名称 |
杭州滨江城建发展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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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法人/非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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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1599号22幢1-3层 |
注册资本 |
122664.14793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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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唐贞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8730922517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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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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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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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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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机构 |
地级市(区县)财政部门或金融办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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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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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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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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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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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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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文件名称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杭州市滨江区荟鼎智创中心(第一工业综合体)9幢4层不动产及地下12个机动车位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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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1225171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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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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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2)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了解是否符合国家和转让标的所在地关于购买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的政策要求,若因受让方原因造成所受让房屋无法过户,受让方所缴纳的购房款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无关,受让方已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在办理不动产权证过户手续过程中所涉及买卖双方应缴纳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承担。 (4)在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时,有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供文本合同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按照相关规定签订文本合同。该等新签订的文本合同仅作为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之用,不作为双方的实际履行依据,转让方和受让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均以《资产交易合同》为准。 (5)本次转让标的只限于不动产及地下车位本身,面积只限于不动产权证核定的面积范围内,不包括转让标的外部的附属用房、设施设备等。标的房屋如有漏水或需维修的情况,均由受让方自行修复,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6)受让方获得转让标的产权后须承诺并保证在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使用期限内(项目用地使用年限内)不得向第三人转让该转让标的(包括通过股权转让等形式)。如因经营情况、企业迁移等原因确需出让转让标的的,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享有优先回购权,如出让给第三方,需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交易。 (7)受让方承诺未来经营业务符合荟鼎智创中心(第一工业综合体)整体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 (8)受让方承诺不得改变建筑原始结构和平面及消防设施,受让方入驻进行装修时,应符合消防等相关规范和文件要求。 (9)受让方同意由转让方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设施设备维保单位、维修单位等第三方单位对转让标的一并实施相关服务与管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按产权面积按实结算物业费等相关费用,公共能耗费、水费、电费等按园区统一标准实施。 (10)意向受让方需承诺:在办理转让标的交付手续前、《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与所在园区属地相关单位(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互联网产业园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滨江区互联网产业园发展服务中心”)签订书面履约监管协议,并遵照执行。意向受让方应在报名前自行前往滨江区互联网产业园发展服务中心所在地了解履约监管协议相关内容,一旦报名即视为已确认并知悉相关内容,若最终成为受让方,须无条件签署该履约监管协议。 (11)受让方确认并承诺,根据杭房局[2005]251号文件,本次转让标的需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5元标准统一缴纳物业维修基金,即在本次转让标的的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之前受让方需向转让方指定账户缴纳其所应承担的物业维修基金。 (12)受让方已知悉并承诺:本次交易涉及的地下机动车位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若后续地下机动车位能够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由受让方自行按相关规定办理并承担办理所需的税、费。 (13)本次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义务及不动产、地下机动车位的交付,最终以转让方提供的《资产交易合同》(样本)为准。 3、本项目成交后,杭交所有权向受让方收取按成交价的1.72%计的交易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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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工业综合体主要适用注册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的符合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产业导向(含不属负面清单的部分税源企业)并达到工业综合体入驻经济指标的项目、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和安商稳商等其他特殊项目【执行标准:意向受让方需提供杭州市滨江区经信局书面认定的工业综合体竞买资格确认函】。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以现金方式及时足额一次性支付转让价款的能力,且资金来源合法。【执行标准:意向受让方需提供项目挂牌期间银行出具的金额不低于转让底价的存款证明(如为多份存款证明的,则各份存款证明的出具时点都须为同一时点)或提供其他相关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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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现场 |
联系人 |
赵工 |
联系电话 |
0571-86626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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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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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 |
3675514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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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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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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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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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专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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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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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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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
100000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