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随州市区域医疗数字一体化平台项目随州市区域医疗数字一体化平台项目第1次答疑公告(标段编号HBSU-202109QT-004001001)
金额
10105.46万元
项目地址
湖北省
发布时间
2021/10/2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经招标人确认,现将各投标人关于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澄清的问题汇总回复如下:
问题1:限定金额及行业案例作为资格条件和评分项违背公平竞争原则 资格条件中要求图标人近三年承接过单项合同金额不小于3000万元的区域医疗信息化建设项目;评分中企业业绩中:资格条件中要求图标人近三年承接过单项合同金额不小于3000万元的区域医疗信息化建设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的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招标文件中的以上部门明显违背招投标法相关公正性、公平性原则。请招标人依法对以上条款进行修改。
回复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本项目为区域医疗信息化建设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101054600元。本项目资格条件及评分办法中的业绩要求与项目本身要求相符,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2:评分细则中存在错误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总2.2.2(3)技术评审2.自主知识产权部分: (1)未明确基础平台软件、业务应用系统的范围;(2)总分5分与分项分值合计4分不一致;(3)业务应用系统评分第2项与基础平台软件中的第2项重复。
回复2:(1)基础平台软件是指:招标文件附件《发包人要求》第1条“采购清单”中第2项至第6项,即:容器化云基础软件、技术中台软件(不包括“区域影像存储管理软件”)、数据中台软件、AI中台软件、应用中台软件。
(2)业务应用系统是指:招标文件附件《发包人要求》第1条“采购清单”中第7项至第18项,即:集成平台支撑软件、区域管理信息平台、临床业务一体化云应用、运营管理类一体化云应用、便民应用一体化云应用、基本公卫服务云应用、协同共享一体化云云应用、信息集成云平台、疾病预防控制云应用、卫健服务AI辅助云应用、即时通讯与协同工具软件、市级电子认证安全平台软件。
(3)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2(3)“技术评审”中“2.自主知识产权”的分值修改为4分;评分标准修改为“1、基础平台:(1)根据投标人拟投本项目基础平台软件厂家数量按照由少到多的顺序进行排序,数量相同者排名相同,排名第1的得1分;排名第2的得0.75分;排名第三的得0.5分;其他不得分。(2)针对本项目所投基础平台产品,能够全部提供由国家版权局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前颁发的软件产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扫描件者得1分,少1项扣0.5分,扣至0分止。2、业务应用系统:(1)根据投标人拟投本项目业务应用系统厂家数量按照由少到多的顺序进行排序,数量相同者排名相同,排名第1的得1分;排名第2的得0.75分;排名第三的得0.5分;其他不得分。(2)针对本项目所投业务应用系统,能够全部提供由国家版权局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前颁发的软件产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扫描件者得1分,少1项扣0.2分,扣至0分止。”
(4)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2(3)“技术评审”中“1.技术服务指标响应”的分值修改为11分;评分标准修改为“所投产品非标▲技术指标每有一项负偏离扣 0.5 分;▲技术指标每有一项负偏离扣 1分;累计扣分,扣完为止。本项最高得11分。”
问题3:评分细则中设定与项目无关的商务资质 根据附件一建设清单及建设内容,该项目属于货物采购和软件的集成开发。ITSS云计算服务能力是规范云服务设计与部署、交付和运营;ITSS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是按照《运维服务能力成熟度》一级特征和关键指标建立了运维服务能力体系;均与项目采购内容无关。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颁发的安全集成服务资质或安全运维服务资质、风险评估服务资质、应急服务资质、软件安全开发服务资质、信息系统灾难备份与恢复服务资质,以上资质均属于信息安全相关服务资质,未列在本次采购范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市级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请采购人依据相关法律对以上条款进行修改。
回复3:(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2(2)“商务评审”中“4.信息安全服务能力”的评分标准修改为“投标人具有由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颁发的安全集成服务资质或安全运维服务资质或风险评估服务资质或软件安全开发服务资质;具备其中一个类别一级资质的得1.5分,最多得3分。”
(2)其他评分内容与本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4:项目属性不明确 依据招标文件附件一,随州市区域医疗数字一体化平添项目采购内容为货物和服务,而附件二却以工程预算来做项目报价,二者归属不同类别,无法通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一章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另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附件二:《随州市区域医疗数字一体化平台项目工程量清单》,本项目工程费用分为(一)利旧设备迁移及运维服务、(二)软件产品购置费、(三)软件定制开发费三部分,整个项目完全由服务和软件货物组成。因此,本项目属性应该为服务和货物采购,而不是工程建设项目。请招标人依据采购清单,明确采购项目类型,对招标文件进行调整。
回复4: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5:项目应满足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 项目资金来源为中央预算、抗疫国债、政府专项债券和项目单位自筹,其中政府资金占比21.01%,自筹资金为78.9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使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本项目中所涉及软件及相关集成明显属于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适用场景,理应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及服务依法进行招标,而不是错误的将项目定义为工程来规避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监管。
回复5:(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本项目为招标人为国有企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2)《市发改委关于随州市区域医疗数字一体化平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随发改审批服务(2021)17号)要求:“本项目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范进行招标活动。”
问题6:限定金额及行业案例作为资格条件和评分项违背公平竞争原则 资格条件中要求图标人近三年承接过单项合同金额不小于3000万元的区域医疗信息化建设项目;评分中企业业绩中:资格条件中要求图标人近三年承接过单项合同金额不小于3000万元的区域医疗信息化建设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的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招标文件中的以上部门明显违背招投标法相关公正性、公平性原则。请招标人依法对以上条款进行修改。
回复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本项目为区域医疗信息化建设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101054600元。本项目资格条件及评分办法中的业绩要求与项目本身要求相符,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7:评分细则中存在错误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总2.2.2(3)技术评审2.自主知识产权部分: (1)未明确基础平台软件、业务应用系统的范围;(2)总分5分与分项分值合计4分不一致;(3)业务应用系统评分第2项与基础平台软件中的第2项重复。
回复7:(1)基础平台软件是指:招标文件附件《发包人要求》第1条“采购清单”中第2项至第6项,即:容器化云基础软件、技术中台软件(不包括“区域影像存储管理软件”)、数据中台软件、AI中台软件、应用中台软件。
(2)业务应用系统是指:招标文件附件《发包人要求》第1条“采购清单”中第7项至第18项,即:集成平台支撑软件、区域管理信息平台、临床业务一体化云应用、运营管理类一体化云应用、便民应用一体化云应用、基本公卫服务云应用、协同共享一体化云云应用、信息集成云平台、疾病预防控制云应用、卫健服务AI辅助云应用、即时通讯与协同工具软件、市级电子认证安全平台软件。
(3)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2(3)“技术评审”中“2.自主知识产权”的分值修改为4分;评分标准修改为“1、基础平台:(1)根据投标人拟投本项目基础平台软件厂家数量按照由少到多的顺序进行排序,数量相同者排名相同,排名第1的得1分;排名第2的得0.75分;排名第三的得0.5分;其他不得分。(2)针对本项目所投基础平台产品,能够全部提供由国家版权局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前颁发的软件产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扫描件者得1分,少1项扣0.5分,扣至0分止。2、业务应用系统:(1)根据投标人拟投本项目业务应用系统厂家数量按照由少到多的顺序进行排序,数量相同者排名相同,排名第1的得1分;排名第2的得0.75分;排名第三的得0.5分;其他不得分。(2)针对本项目所投业务应用系统,能够全部提供由国家版权局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前颁发的软件产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扫描件者得1分,少1项扣0.2分,扣至0分止。”
(4)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2(3)“技术评审”中“1.技术服务指标响应”的分值修改为11分;评分标准修改为“所投产品非标▲技术指标每有一项负偏离扣 0.5 分;▲技术指标每有一项负偏离扣 1分;累计扣分,扣完为止。本项最高得11分。”
问题8:评分细则中设定与项目无关的商务资质 根据附件一建设清单及建设内容,该项目属于货物采购和软件的集成开发。ITSS云计算服务能力是规范云服务设计与部署、交付和运营;ITSS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是按照《运维服务能力成熟度》一级特征和关键指标建立了运维服务能力体系;均与项目采购内容无关。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颁发的安全集成服务资质或安全运维服务资质、风险评估服务资质、应急服务资质、软件安全开发服务资质、信息系统灾难备份与恢复服务资质,以上资质均属于信息安全相关服务资质,未列在本次采购范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市级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请采购人依据相关法律对以上条款进行修改。
回复8:(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2(2)“商务评审”中“4.信息安全服务能力”的评分标准修改为“投标人具有由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颁发的安全集成服务资质或安全运维服务资质或风险评估服务资质或软件安全开发服务资质;具备其中一个类别一级资质的得1.5分,最多得3分。”
(2)其他评分内容与本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9:附件一:随州市区域医疗数字一体化平台项目发包人要求中的 第245页的“AI辅助随访”对应的功能模块和技术参数与第246页“AI辅助诊断”对应的功能模块和技术参数是否写反了?
回复9:招标文件附件《发包人要求》第4条“技术、服务要求”第2357-2369项“AI辅助诊断”与第2370-2386项“AI辅助随访”的功能技术参数进行互换,具体详见修改后的《发包人要求》。
问题10:附件一:随州市区域医疗数字一体化平台项目发包人要求中的“4. 技术、服务要求”下面的有些指标是用★标识的,有些指标是用▲标识的?★是否写错了?
回复10:招标文件附件《发包人要求》中的“★”修改为“▲”,具体详见修改后的《发包人要求》。
问题11:招标文件正文下第40页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自主知识产权”评分项: “针对本项目所投基础平台产品,能够全部提供由国家版权局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前颁发的软件产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扫描件者得1分,少1项扣0.2分,扣至0分止 ”,当投标人的软件著作权名称与本项目中的产品名称不一致时如何界定?
回复11:软件著作权名称可以与本项目中的产品名称不完全一致,但其著作权描述内容应与需求内容相符。
问题12:评标办法前附表第40页评分标准中的“自主知识产权”评分项:“1、基础平台:(2)针对本项目所投基础平台产品,能够全部提供由国家版权局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前 颁发的软件产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扫描件者得 1分,少 1 项扣 0.5 分,扣至 0 分止。 2、业务应用系统:(2)针对本项目所投基础平台产品,能够全部提供由国家版权局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前 颁发的软件产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扫描件者得 1分,少 1 项扣 0.5 分,扣至 0 分止。” 基础平台和业务应用系统所要求的著作权都是“针对本项目所投基础平台产品”,是否重复?为什么要求提供的是“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前颁发的软件产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而不是“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依据是什么?
回复12:(1)“自主知识产权”的评分修改详见“回复2”。
(2)招标文件要求“招标公告发布之前”,是为了防范投标人以谋取中标为目的而进行的投机性登记。
问题13:招标文件“附件一:随州市区域医疗数字一体化平台项目发包人要求”中第272页至第273页,项目实施、调试及验收中的“中期验收条件:系统完成开发、部署并成功上线,完成随州市范围内所有公立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镇卫生院及附属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随州市妇幼保健院、曾都医院、随县妇幼保健院、随县洪山医院、广水市妇幼保健院等机构上线,并至少有1家医院通过电子病历4级评审,中标人可向采购人申请中期验收。 初验条件:约定的其他实施内容全部完成,全市范围内有所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全部通过电子病历4级评审,并分别至少有1家医疗机构通过电子病历5级评审、有1家医疗机构(非前一家)电子病历6级自评结果符合评审要求,同时,有1家医疗机构(可以是前面任意一家)通过医院智慧服务评级3级评审,有1家医疗机构(可以是前面任意一家)申领到《互联网医院牌照》,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通过国家医疗健康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四级甲等(地市级)且自评结果符合五级乙等(地市级)评审要求,系统稳定试运行30天以上,且中标人完成质量自检合格,档案文件完备、合格,具备通过第三方测试的条件,中标人可向采购人申请初验。 终验条件:在初验基础之上,有1家医疗机构电子病历通过6级评审,有1家医疗机构通过医院智慧服务评级4级评审,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通过国家医疗健康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五级乙等(地市级),所有软件通过第三方测评,并按照法规要求通过信息安全等级测评。” 结合国家卫健委电子病历评级和国家医疗健康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标准,电子病历评级和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的范围不仅是本次项目的建设内容,涉及到随州市卫健康委及随州市各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信息系统以及网络、安全、机房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情况,如果因为非投标人的原因导致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未能通过评级,没有达到验收条件,是否无法通过验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该条款应属于无效条款。
回复13:(1)本项目以新建为主,未涉及对现有信息系统进行大量改造等工作,因此,不能作为“无法交付和无法验收”的理由。
(2)因网络、安全、机房等基础设施造成的实施问题,中标人应在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向项目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报告,由项目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协调解决,若协调解决时间超过48小时的,可适当考虑延长工期,但不能作为“无法交付和无法验收”的理由。
问题14:招标文件附件一:随州市区域医疗数字一体化平台项目发包人要求第270页“集成要求要求,投标人是本项目的总集成方,对整个项目的建设和服务承担全部责任,须遵循“总承包、总集成、总兜底”的原则提供服务”,这个总兜底有没有明确的边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该条款明显加重了投标人的责任,属于无效条款。
回复14: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成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所有内容,并达到招标文件中约定的交付和验收标准,投标人应全面负责本项目建设质量、建设进度、实施安全等,这属于最基本的契约精神,未加重投标人的责任。
问题15:招标文件附件一:随州市区域医疗数字一体化平台项目发包人要求第272页“项目实施、调试及验收:安装联调过程中,中标人供给采购人的产品及自己使用的工具,采购人使现场用后的保管由中标人负责;采购人使用为项目实施所产生的安全、保险、食宿、交通等费用由中标人负责。这些需要中标人承担的部分有没有标准?有没有范围和上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该条款明显加重了投标人的责任,属于无效条款。
回复15:(1)按照本项目预算评审报告的批复,列支了“安全生产费”,其费用包含在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中,未加重投标人责任。
(2)项目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在参与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与项目安全生产相关的差旅费,投标单位可参照“财政部办公厅、国管局办公室、中直管理局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标准执行”。
(3)项目单位与项目管理单位所产生的其他与项目无关差旅费,由项目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按照“八项规定”自行支付,如有违规违纪现象,可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问题16:招标文件正文” 第一章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的3.4其他要求:(2)投标人近三年(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往前推算三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接过单项合同金额不小于3000万元的区域医疗信息化建设项目(提供中标通知书(如有)和合同关键页扫描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该资格要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应予纠正。首先,业绩限定在区域医疗信息化业绩,属于限定特定行业领域的业绩;业绩金额的限定有什么依据?为什么限定在3000万以上?而不是与项目限价相当(101054600元)?作为资格条件,明显对潜在投标人构成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排斥性明显。
回复16:(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本项目为招标人为国有企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本项目为区域医疗信息化建设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101054600元。本项目资格条件及评分办法中的业绩要求与项目本身要求相符,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招标文件内容与本澄清修改内容不一致处,以本澄清修改为准!
招标人:随州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2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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