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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河道清捞设备租赁 | ||
项目法人: | 合肥市水务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项目地址: | |
立项批文名称: | 此项目无立项批文信息 | 项目审批单位: | 此项目无立项审批单位信息 |
监督部门: |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代理机构: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交易平台: |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项目建立时间: | 2023-05-12 00:00:00 |
河道清捞设备租赁公告
项目名称 |
河道清捞设备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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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2023BFFCJ002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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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
合肥市水务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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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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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监督部门 |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0551-66223530、66223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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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3年5月13日9:00始至2023年6月1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3年5月13日9:00始至2023年6月2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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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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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标的 |
租期(年)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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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清捞设备 |
3 |
24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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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权属情况:租赁标的产权清晰,设备完好、证照齐全。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2.出租标的清单详见本公告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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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用途要求 |
1.租赁设备原则上承租人用于合肥本地项目,如需用于外地项目,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 2.从安全角度考虑,原则上设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3.承租人使用上述标的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标的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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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租金按照3个月为周期支付一次,每周期租金为成交价的四分之一,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租期内租金无递增。先支付后使用。首期租金在合同签订且设备移交前支付,以后每期租金在上一结算周期结束前10日内支付。 2.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租金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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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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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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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租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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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环保、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3.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标的的日常安全管理及维修保养工作,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机械设备日常维修保养费、燃油费、进出场费用、人员工资、保险等),租赁期满后不得要求委托方提供任何形式的补偿。 4.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5.承租人应在合同租赁期满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委托方返还标的资产,如返还时委托方发现标的资产性能状况存在瑕疵的,承租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因承租人使用、维修等原因导致延后归还的,延后部分按每日(成交金额/360)的标准由承租人向委托方支付费用。如未经委托方同意,延后归还超一个月的,承租人须按本公告附表出租设备清单中对应资产采购金额向委托方赔偿费用。 6.租赁期内,承租人承担标的资产的保管和移交义务,如承租人原因造成资产受损无法修复的,承租人须按本公告附表出租设备清单中对应资产采购金额向委托方赔偿费用。 7.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合同。 8.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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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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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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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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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库登记 |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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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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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交纳 |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可登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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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20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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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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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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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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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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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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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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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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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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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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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
联系人:郑工,联系电话:0551-651917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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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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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0551-66223192、66223191(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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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 |
400998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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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表:出租设备清单(图片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现状为准)
产品 |
主要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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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配挖机 |
型号 |
重量 |
单位 |
数量 |
采购价(万元) |
参考图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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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长臂挖机 |
/ |
斗容0.8m³ |
约22吨 |
台 |
1 |
71 |
|
网格斗 |
20-30吨 |
斗容0.6m³ |
500kg |
台 |
1 |
0.8 |
|
割挖草一体斗 |
20-30吨 |
斗容1.0m³ |
500kg |
台 |
1 |
3.8 |
|
绞吸泵 |
20-30吨 |
8寸 |
20米 |
套 |
1 |
6.68 |
|
单缸液压夹 |
20-30吨 |
1.2m |
600KG |
台 |
1 |
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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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合同
出租人(甲方) |
合肥市水务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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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合肥市包河大道398号A座 |
邮政编码 |
2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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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15955172003 |
传真 |
|
联系人 |
朱珣 |
开户行 |
中国建设银行经开区支行 |
账号 |
|
纳税人识别号 |
91340100704947761F |
承租人(乙方) |
|
||||
地址 |
|
纳税人类型 |
|
||
开户行 |
|
账号 |
|
纳税人识别号 |
|
代理人 |
|
电话 |
|
电子邮箱 |
|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一致,本着公平公正和合作共赢原则订立本合同,由乙方租赁甲方河道清捞设备,合同金额为 元/年 (含税、大写),小写: 元/年。
依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双方商定同意按如下条款和条件签订合同。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合肥市
第一条 租赁物
机械设备的型号及参数:
序号 |
货物名称 |
技术参数要求 |
数量 |
1 |
中型长臂挖掘机 |
三一SY215 |
1台 |
2 |
网格斗 |
三达鑫/斗容0.6方 |
1个 |
3 |
割挖草一体斗 |
三达鑫/长度2米 |
1个 |
4 |
绞吸泵 |
中具/泵径6寸 |
1台 |
5 |
单缸液压夹 |
中具/开口直径1.2米 |
1个 |
第二条 租赁机械标准及相关要求
甲方机械设备完好,技术和运行状况良好、安全装置完善可靠,相关的出厂合格证书、质量检测资料齐全。
第三条 机械操作人员标准及相关要求
1.乙方配备进场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年满18岁且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业务素质、操作技能满足相关施工岗位的要求,有合格的作业操作证,具备相应的操作能力。不具备相应证件和能力的的,乙方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相应法律后果和责任。
2.合同履行间,操作人员在作业期间对机械设备和自身安全负全责,与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签订《安全操作协议》并提供一份原件至甲方留存;严格按照机械设备操作规程操作,不得违规作业,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费用自理。
3.乙方应依法同机械操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因乙方同其机械操作人员之间发生劳动薪酬、工伤等纠纷的,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及时将机械操作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操作证等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合同履行期限如发生变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甲方,如因乙方未书面告知导致产生不利后果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租赁物的使用范围
原则上在合肥本地项目使用,如在外地项目使用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第五条 租赁期限
1.租赁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赁期结束,乙方须将设备完好的交给甲方,并办理交接手续。租赁期间,因乙方自身经营情况、天气原因等其他原因造成设备闲置的,乙方需按约定价格支付租赁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扣除。
2.租赁期限共三年。
第六条 租金结算支付
1.租赁物的押金:履约保证金即为押金,乙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后,甲方出具收据。
2.结算支付方式
(1)收取3个月的租金作为履约保证金,租赁期满且无乙方责任后退还;
(2)租赁费用按3个月为周期进行结算,每周期租赁费为中标价/4,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3)首次租金在合同签订且设备移交前支付,后续租金在上一结算周期结束前10日内支付。
租赁期间,机械设备日常维修保养费、燃油费、进出场费用、人员工资、保险等均由乙方承担。
3.发票
每次付款前,甲方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乙方应及时提供开票相关信息,收到发票后及时付款。合同签订后,合同不含税单价维持不变,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税金和含税单价随国家政策的调整而调整。
开具增值税发票信息 |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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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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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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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及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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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租赁物交付的时间、地点
乙方应自合同签订后7日内至甲方指定的地点自提租赁物,如不能按时自提租赁物,租赁费用按本合同约定的租赁起始日正常计算。
第八条 租赁物的保管与维修
1.租赁期间,乙方负责租赁物的妥善保管,有义务保证租赁物质量完好,保证安全运行。
2.租赁期间,乙方应及时对机械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相应发生的维修保养费用由乙方负责。
3.租赁期间,如发生有导致租赁物毁损灭失可能性的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事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若出现紧急事由,乙方未能及时通知甲方可直接采取相关措施减少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因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应当由乙方全额承担。因不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致使租赁物全部或者部分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全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条 租赁物的限制
1.在租赁期间,甲方保证合同中所列租赁机械设备所有权属于甲方。在租赁期内不允许转租。
2.在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租赁物转让、变卖或承担担保责任。
3.从安全角度考虑,原则上设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按双方确定的时间,负责提供包括设备备案证、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使用说明书、维修保养记录等相关的技术资料,保证出租机械设备证照齐全,性能状况良好。
2.积极配合乙方进行关于机械技术性能、安全状况、机械使用、人员操作等情况的日常检查,有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机,确保设备安全生产。乙方对甲方有关人员指出的机械潜在安全隐患必须立即纠正消除,不得拖延推诿或抵制不办,否则甲方可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合同期满且乙方不再要求续租时,甲方有权及时收回机械设备。
4.机械设备出现故障,乙方采取措施维修时,如有需要,甲方应提供便利配合修理。
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遵守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作业中,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安全。
2.未经甲方的同意,机械及对应操作人员不得随意调动更换;如确需更换,乙方应及时将相关信息书面告知甲方。
3.负责按照设备使用手册正确操作与保养设备。机械设备出现故障,乙方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如需甲方配合的,应及时通知甲方配合修理。
4.负责做好日常维修保养费并及时支付燃油费、进出场费用、人员工资,负责承担机械操作人员保险费用。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机械租赁费用结算、支付费用。
第十二条 租赁期满租赁物的返还
租赁期满或乙方使用完毕,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后,应在合同租赁期满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将租赁物交付至甲方指定地点。
第十三条 合同文件内容
以下文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按照以下顺序进行解释:
1.合同;
2.河道清捞设备租赁公告;
3.成交确认书;
4.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第十四条 本合同的解除
如乙方有转让或将租赁物资变卖、抵押等行为,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限期如数收回租赁物资外,乙方还应向甲方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未能按乙方要求提供增值税发票,或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不符合规定的,甲方应按照合同额等额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免除甲方向乙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的责任。甲方应遵守国家法律规定,不得虚开增值税发票,否则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乙方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逾期付款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欠付款项利息(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基础利率自应付之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
2.如乙方有转租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限期如数收回租赁物资外,乙方还应向甲方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3.因乙方原因导致无法进行及时结算支付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及损失。
4.因乙方违约导致诉讼,产生的律师费、保全担保费、保全费、诉讼费、仲裁案件处理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 通知
双方来往函件,按照合同中的地址或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对方,一经送达到合同中的地址或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无论对方是否查看均视为送达,如一方邮递地址、传真号码、电子邮件有变更,应在变更后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照变更前的地址或方式发出的函件均视为送达。
诉讼仲裁过程中,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按照本合同项下的地址送达文书,无论文书是否签收及退回均视为已送达。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2.所有承诺书均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4.本合同一式七份,双方各执三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704947761F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x 附件1:网络连续竞价须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