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名称:宁乡市2020年农村公路建设“政府投料、群众投工”第二批项目三标段混凝土采购项目混凝土合同供应总量:暂定工程量10988.14m?,以实际验收后,确认的数量为准。合同总金额:¥5570986.98元(大写伍佰伍拾柒万零玖佰捌拾陆元玖角捌分),最终结算金额以甲方、监理、第三方等部门现场验收确认的数量与合同单价为依据。
工程地点及施工时间:工程地点详见附件明细,服务周期1年,自签订合同后3天内开始送货,按甲方在采购服务期内指定的分时间、分批次、分施工地段地点交货(甲方提前1-3天通知)
1、甲方每次要求供货时,应当由混凝土订货员提前一天将书面订单(至少应明确:混凝土浇筑时间、型号、强度等级、数量、坍落度要求及浇筑部位等类容)交乙方指定专人。经双方协商,也可以采用如下方式预定供货:电话预定。
甲方指定订货人/验收员/财务人员:李小清
联系电话:13874827787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玉潭镇花明北路宁乡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养护中心
乙方指定订货人/验收员/财务人员:张果平
联系电话:18008431433
联系地址:宁乡县双凫铺镇双凫铺社区大新组
2、合同履行中所有文书都按双方指定的地址和指定的订货人/验收员/财务人员进行验收。如订货人/验收员/财务人员和收件地址发生变更,应在三日内通知对方,如逾期通知或未通知,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由逾期通知方或未通知方承担。
3、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特殊要求的产品时,应至少提前五天书面通知乙方,由双方另行商定质量要求、数量、价格、送货、验收等内容。
4、乙方发货单应准确填写车次、混凝土型号、强度等级、数量、送货地点和发货时间。特别说明:甲方指定专人在发货单上签字仅作为对收货的确认,不作为对产品质量的认可
1、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必须符合GB/T14902-2014《预拌混凝土》的要求
2、预拌混凝土的强度试验结果评定符合GBJ5017-2010《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3、原材料、添加剂符合国家级汗液相关标准要求,并出具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4、商砼的要求:①.采用抗折强度4.5MPa标号的砼,抗压强度达到C25,水泥用量不得低于370公斤。②.对用于本次工程的商砼,必须采用碎石,并且为连续级配碎石。③.商砼中不得掺入石粉及粉煤灰等外掺料。④.服从统一安排,不得擅自配送砼。⑤.商砼运输时间不得超过水泥初凝时间。⑥.每批次的商砼,必须制作现场试块实验。
5、技术要求:①.同标号砼在材料没有发生变化是,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时效为24小时。②.同标号砼材料发生变化时,需及时通知项目部实验室,另下配合比通知单。③.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经质监部门批复签字有效,才可开盘生产。
1、甲乙双方共同依据国家、部、省、市的有关技术标准、规章制度及合同约定,甲方混凝土验收员对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型号、强度等级、数量、浇筑部位、发货时间等内容,先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后,方能开始卸料。
甲方初验合格后,并不代表认可材料最终完全合格,如甲方在实际使用过程中通过进一步检验和验收,发现质量不合格或不能满足要求,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更换或作退货处理,乙方应立即作出处理,并承担相关损失和费用,否则甲方有权从未付货款中扣除相关款项。
2、 乙方所供混凝土到达施工现场后,甲方应按国家、部、省、市标准要求进行见证取样,并确保混凝土试块的标准养护。
3、 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经甲方现场检验,如有异常现象的,甲方应即时通知乙方进行核实,经乙方核实确有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混凝土质量(或数量)异常时,甲方有权作处理:①.“送货单“中对工程名称、结构部位、标号、车号描述错误,予以退回。②.运输罐车的罐身出现发热情况,灌尾有熊汽冒出的混凝土,予以退回。③.出厂时间超过3小时的混凝土,予以退回。④.混凝土出现离析、外加剂过重抓地,施工困难,予以退回。⑤混凝土拌合不均匀,且无法调整,予以退回。⑥.由其他施工项目转退到我工地的混凝土,予以退回。
4、①.甲方发现现场试块不达标的,②.乙方不按甲方进度要求及时配送的,③.乙方不采用连续级配碎石的、使用洗沙的、商砼中掺入石粉及粉煤灰等外掺料的、随意掺水的,④.项目验收不合格的。乙方违反以上4条中任一条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配送资格。
5、甲方对浇筑到工程部位的混凝土质量发现异常现象时,应在24小时内书面(电话)通知乙方进行现场核实。如有争议,双方应会同工程监理、宁乡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站共同确认责任,并作出书面责任处理意见书。
6、乙方混凝土经检验合格并按规定运送到工地后,由甲方混凝土验收员确认,并在该车混凝士发货单上完整记录砝到达的时间和卸完货的时间。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如停电、进场困难、设备故障、定货数量过多等)致使砧不能在4小时内卸完时,为了保证混凝土质量,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应主动配台、科学调度。
一、甲方义务
1、应保证现场场地平整、坚实、畅通,有足够的吊车场地及泵车的安全作业环境,并应安排专人负责调度指挥,配各乙方进行车辆清洗.
2、应负责提供现场作业用水及照明环境,作业现场由于混凝土运输,搅拌、泵送及浇筑等原因所引起的扰民或民扰问题,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
3、首次供货前,甲方应将混凝土订货员与验收员的资料,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指定专人接洽,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4、每月5日前,由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甲乙方指定的人员对上月已经验收合格后的混凝土型号、数量进行对账。无误后作为双方混凝土货款结算的依据。
5、应遵守国家、部委、地方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要求,进行混凝土的浇筑、振捣、养护及成品保护,不得在施工现场对混凝土擅自添加水等任何掺合材料,由此出现的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
6、甲方协助保护好乙方的进场设备。
7、乙方输送泵、输送管道进入施工现场后,由乙方负责安装、就位及拆卸等工作,甲方负责配合和调度。
8、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货款。
二、九方义务
1、提供建设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证书,供货前到施工现场实地勒察并进行技术交底。
2、乙方车辆及人员进入现场后,保证施工现场车辆及人员进出现场的安全,必须服从甲方负责人员的统一调度指挥,积极配合甲方,提供优质服务。
3、应严格按照甲方申请的混凝土浇筑计划,保质、保量、及时供应混凝土。
4、浇筑混凝土时,乙方应按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向甲方提供混疑土相关的前期技术资料,包括:①.水泥的合格证、出场质量证明书及检验报告。②.砂石料的检测报告。③.外加剂、掺和料的合格证、出场质量证明书及检测报告。④.砼配合比设计报告(在原材料不变的情况至少每两个月对配合比进行一次复配)。⑤.砼28天强度报告。⑥.其他计量、验收所需的所有混凝土技术资料及复检报告。
5、在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监理方对搅拌站的抽查或取样时,乙方必须全力配合,并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及资料。
6、砼浇筑时,乙方须派试验工在施工现场监控,随时与施工方保持联系,发现问题现场及时处理。
7、未经甲方认可,乙方不得将本合同中规定的有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特别是不得将本合同的义务转让第三方。凡违反本规定均视为严重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8、承担搅拌混凝士的产品质量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9、承担混凝土搅拌和运输过程中给自身和第三人所造成的损害。
1、因甲方原因不遵守有关国家施工标准、规范或未参照技术交底方案而造成质量事故时,相关损失由甲方承担。
2、乙方应在原材料的选用、配合比的设计、运送、技术指导及服务等方面进行严格把关,以确保到达甲方各项目的混凝上质量合格,如因乙方弄虚作假或管理不善导致产品不合格,给甲方所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鉴定费、评估费、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等)一律由乙方承担。验收连续两次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3、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通知时及时配送混凝上,如因怠于配送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应及时验收混凝土,并组织安排将混凝土浇筋到工程旅工部位,如甲方怠于使用送达施工现场的混凝土超过4小时并造成产品性能失效报废的,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特别约定
1、乙方应保证在混凝上送捣施工现场时留有人进行见证取样,如因乙方没有安排人员见证取样的,乙方自愿放弃对取样所持异议。
2、甲乙各方对混凝土质量现场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申请权威检测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条款变更、终止。
1、本合同一经签订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2、本合同非因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不得提前终止。
3、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另行补充约定,补充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不可抗力的通知
若遇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履约,应立即将情况通知对方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争议处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