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1、工作目标:委托第三方办理甲方批准成立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更换法人、注销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2、审核方式:书面审核和现场核查。 3、审核范围:委托第三方审核甲方批准成立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更换法人、注销清算事宜中的业务。 4、审核依据:第三方应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文件。 5、审核内容: (1)账目全面审核:第三方对甲方批准成立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等项进行专项审核。 (2)现场抽查审核:第三方对甲方批准成立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进行现场审核 (3)审核成果:出具审核(审计)报告 6、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按约定要求社会组织应提供审计业务所需要的全部资料。 (2)按约定条件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 (3)按委托目的正确使用审计报告。 (4)社会组织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的,甲方有权要求其回避。 7、第三方审核机构履职权利义务 (1)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审计业务。 (2)对在审计业务执行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3)第三方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甲方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4)第三方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报告。 ①委托方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②委托方要求审计的社会组织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③因委托方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5)、第三方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 8、违约责任 (1)第三方未按规定如期完成审计服务,造成损失,甲方有权拒付委托审计服务费用。 (2)甲方如果发现第三方在审计服务中出现与社会组织串通、私自更改审计结果、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等现象,甲方有权拒付委托审计服务费用。 (3)如由于被审计单位的原因使审计无法进行或受托单位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带有保留意见或反对意见的报告导致委托单位不愿接受时,委托单位不支付审计费用。 甲、第三双方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