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福州市商务局关于福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申报服务项目采购招标的公告
金额
50万元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24/04/2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50万元
招标公司福州市商务局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福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申报服务项目
  (二)预算金额:50万元(人民币)
  (三)最高限价: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四)采购数量:1项
  (五)采购需求:编制《福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实施方案》,并提供试点城市申报配套服务工作。
  (六)项目时间:方案编制周期30个日历日,申报周期根据商务部工作要求设定。
  二、项目相关要求
  (一)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编制
  1.汇编福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基本情况,包括福州城市基本概况、商贸流通发展、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等情况。
  2.围绕福州市商贸流通、保供、再生资源回收等方面,查找城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存在的卡点堵点和短板。
  3.紧扣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补齐农村流通基础设施短板、加强城乡流通节点建设、建设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加快培育现代商贸流通骨干企业等5项基本任务,提出建设总体思路,分解年度目标,列举重点任务举措。
  4.统筹好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社会投入,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将相关地方或社会化重大项目纳入项目清单,放大试点效应。
  5.明确试点城市建设领导机制、资金管理、项目监管等相关保障措施。
  (二)试点城市申报配套服务工作
  1.沟通协调商务部,明确申报要求,推动福州获评试点城市。
  2.根据商务部提出的申报条件,及时修改完善申报方案,并提供相应的申报配套服务。
  三、投标资格条件
  (一)法定条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应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能力提供采购内容及服务的国内企业。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已完成三证合一并办理新版营业执照的,则可以提供新版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财务状况报告。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3年度或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者提供开户许可证和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3.应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意一个月份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复印件,依法免税的应提供证明其免税的相应文件复印件,凭据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4.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意一个月份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凭据复印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证明其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文件复印件,凭据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5.在参加本项目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二)特定条件
  1.服务承诺书:在项目履行期间若因供应商原因造成项目无法按时完成,期间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均由供应商承担;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本项目终止,在项目执行期间所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自行负责;承诺推动福州获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如首批未获评,服务期则相应延长至获评试点城市为止。(供应商须提供相关承诺书,格式自拟,并加盖单位公章)
  2.响应承诺书:供应商无条件按照采购人及市政府的要求编制、修改、完善本项目,在接到采购人的调整要求,能够在第一时间响应。(供应商须提供相关承诺书,格式自拟,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有关政策
  1.小型、微型企业,适用于本项目,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执行,应当出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适用于本项目,根据其提供的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进行认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适用于本项目,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根据其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进行认定,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通知》,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信用记录。投标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并打印信用记录,一并装入招标文件。若查询结果存在投标人应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信息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四、投标文件要求
  (一)法定资格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若送标人非法人代表,须提供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授权书及送标人身份证复印件);
  2.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意一个月份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复印件;
  3.财务状况报告;
  4.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意一个月份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凭据复印件;
  5.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二)特定资格证明文件,包括:服务承诺书、响应承诺书等,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信用中国”网站打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概况,加盖单位公章;
  (四)项目相关要求偏离表、商务及技术评分标准对照情况点对点应答表;
  (五)报价一览表(含详细报价书,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提供项目服务方案(包含但不限于项目理解、技术方案、工作计划等);
  (七)投标方提交的其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评分标准中规定的可体现项目能力及经验的证明材料);
  (八)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若有)。
  五、收标
  1.收标截止时间为5月8日下午17:30,投标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稿件密封送(寄)达(封面请注明招投标材料)。
  2.收件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2号楼13层1332室;
  联系电话:0591-83293500
  3.邮寄以邮戳时间为准,逾期视为废件。
  六、评标
  由福州市商务局邀请专家,按综合评标法评标,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评分标准见附件。
  评标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的五个工作日内。
  评标地点: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福州市商务局。
  附件:福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申报服务项目评分标准
 
 
  福州市商务局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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