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151号2#楼503单元和47#附属间
金额
174.78万元
项目地址
北京市
发布时间
2020/12/1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s110000d011020052433
预算金额174.78万元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151号2#楼503单元和47#附属间

挂牌日期:2020-12-16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项目编号 S110000D011020052433
项目名称 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151号2#楼503单元和47#附属间
资产类别 房产
转让方名称 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仓山区
挂牌价格 174.78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10
挂牌日期 2020-12-16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转让说明事项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17:00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52万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2、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当最高报价方或受让方确定后,未涉及扣除保证金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无息返还。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付款: (1)无需贷款的:受让方应当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 (2)需贷款的:符合购房按揭政策的受让方可申请用贷款支付首付款以外的剩余价款。受让方的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不得少于成交价款的30%。受让方须在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到北交所指定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首付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首付款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受让方须在双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转入北交所指定账户,并将已付价款及贷款之和与成交价款的不足部分自贷款转入北交所指定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支付到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受让方逾期支付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并扣除全部保证金,退还首付款(不含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 4、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标的房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及规定,并须符合标的房产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房屋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和购房条件导致不能过户等理由退还标的房产。如因不符合标的所在地的房屋买卖政策或法规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意向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 5、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北交所备查文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资产转让公告内容及标的资产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6、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同意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我方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如因我方自身原因导致转让标的产权权属过户手续不能履行的,转让方有权扣除我方全部保证金,并可单方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2)同意我方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 (3)同意北交所在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同意配合转让方在北交所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共同办理过户手续; (5)同意本次标的资产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照房地产所在地关于房地产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凡国家有明确规定由我方与转让方双方各自承担的交易税费由我方与转让方双方各自承担,凡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交易税费由我方承担; (6)我方已知悉标的资产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成交后若发生政策变化造成标的资产因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而无法过户,我方愿配合转让方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 (7)我方已自行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符合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房屋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若因我方原因导致标的房地产无法过户的,我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8)同意标的资产的物管费、水电费自标的资产过户完成之日起由我方承担; (9)同意按照成交价款的2%支付交易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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