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2024)1327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报废物资转让
金额
1.48万元
项目地址
辽宁省
发布时间
2024/09/12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项目编号 | GR2024LN10027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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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2024)1327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报废物资转让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华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挂牌价格 | 1.48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2024-09-12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1、本次转让的报废资产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转让底价为废钢2370元/吨,废铝12430元/吨,成交后根据转让方实际汽车衡检测重量核算总价,多退少补,不扣杂。交易服务费按照实际成交价计算。 2、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前必须到标的现场踏勘,现场踏勘联系人:王刚,联系电话:13940561666。意向受让方须提前与转让方取得联系,由转让方统一安排时间到现场踏勘,转让方不接待未经批准的踏勘要求。踏勘完毕后,意向受让方须与转让方现场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转让方加盖公章,意向受让方是公司的加盖公章,意向受让方是自然人的签字),《现场踏勘确认书》作为受让申请资料之一,与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提交上传。 3、单次涨幅金额100元,按各项材料单价/各项材料单价总和之比,分别涨幅。单次涨幅100元,则其中废铝单价涨幅83.99元/吨,废钢单价16.01元/吨。 4、本次转让的资产不做质量保证,不受品名限制,不保证其完整性,不处理质量异议,均以看货现场实物现状为准,由意向受让方自验并承担责任,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及沈交所不承担一切瑕疵担保责任。 5、意向受让方交纳的47.40万元交易保证金,项目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根据转让方汽车衡检测重量及成交单价签署《销售确认单》。若《销售确认单》确认的总价低于保证金金额,《销售确认单》确认总价金额部分由沈交所支付给转让方,差额部分由沈交所在扣除交易费后原路径退还受让方;若《销售确认单》确认的总价高于保证金金额,差额部分由受让方补缴给沈交所,沈交所将保证金及受让方补缴金额合并支付给转让方。 6、意向受让方自确定为受让方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进行实物称重运输并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不认同转让方称重等为由拒绝以现状接收、拒绝签署资产转让合同、退还标的物,转让方及沈交所有权扣除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7、受让方负责标的物的装卸、运输(距离标的物200米左右,作业时间为工作日早9时至晚17时)。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提货车辆须有相应遮盖措施,避免运输过程中的扬尘及飘洒;同时受让方须承担装卸、运输、称重、垃圾清运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在标的资产清运完毕后达到场平地净,满足转让方要求为准。(其中“场平地净”指设备基础要拆除与地面一平,基坑需填平,地面要求无建筑、设备等各种垃圾)。 8、受让方在出让方场地倒运装车标的物期间及受让方运输标的物出出让方场地后,标的物的安全事宜由受让方负责。受让方在出让方场地倒运、装车标的物及受让方运输标的物出出让方场地后,因标的物安全问题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负责。受让方在出让方场地作业过程中应听从出让方指导,受让方在出让方场地作业过程中受让方人员、设备的安全事宜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因受让方不听从出让方指导造成出让方人员、设备安全问题由受让方负责处理。 9、最终根据汽车衡检测重量计算出的成交总价,为含税价格(转让方负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因转让方原因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成交价格按照国家法规减去相应税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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