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嘉鱼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运营服务协议定点结果公告
运营服务信息技术服务VPN电路电路服务数据传输服务电路运行维护服务电路通信服务网络割接业务咨询故障受理热线服务开通收费数字电路SDHMSTP专线精品专线DDN数字数据网FR帧中继ATM电路IP-VPN云专网网络传输通信设备线路接入机房内安装场地接入设备电路的日常维护检测电路的维护提供有UPS保障的220V稳定电源通信线路综合性信息服务组网建议电路维护服务维护管理服务电路全程测通客户端网络设备的调测故障申告故障处理电信服务网络维护网络调整电路故障个人使用号码相关信息身份证件相关信息人像相关信息个人账户相关信息通信数据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个人信息和数据语音接入语音专线短号码接入400号码接入外呼电子公告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服务
金额
1.8万元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2/11/07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嘉鱼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运营服务协议定点结果公告
订单号:FWYJ4212212200632860
本次成交金额:¥18,000.00
采购单位:嘉鱼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人:房会志
联系电话:6359000
成交供应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嘉鱼分公司
成交日期:2022年11月07日
执行方式:议价
成交内容:
采购方式:议价
采购品目:信息技术服务
采购需求:按合同要求甲方使用6条VPN电路
服务响应说明:18000元/年
服务响应附件:嘉鱼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电路服务业务合同.doc嘉鱼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电路服务业务合同.doc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嘉鱼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熊飞地址:嘉鱼县迎宾大道32号甲方:嘉鱼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合同签订地:湖北嘉鱼嘉鱼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电路服务业务合同
1.2“电路服务”:通过在终端设备之间利用电路,提供各等级的数据传输服务,并提供电路运行维护服务。1.1“电路”:乙方利用自身传输线路,通过在终端设备之间的连接媒介,建立信号和信息的传输通道,电路是本合同项下“电路服务”的承载体。第一条定义根据甲方通信业务使用的需要,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提供电路通信服务业务(以下简称“电路服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浩泉地址:嘉鱼县鱼岳镇人民大道33号
1.8“速率”:甲方终端(不含)到数字集线器或园区交换机之间的线路和设备能支持的最大信息传送能力,是在理想网络条件下,可能达到的最高速率。甲方实际使用的网络带宽是动态变化的,实际速率取决于骨干带宽、接入带宽和甲方所访问的内容提供商的带宽,乙方对达到最高速率的时间段和时间比例不做承诺。1.7“网络割接”: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对现有的传输干线及相关系统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搬迁和改造等活动。1.6“月服务费”:按月收取的电路服务费。1.5“一次性费用”:电路服务开通过程中需要的相关费用,如:手续费,测试费等。1.4“端到端”:由乙方提供的经电信网络的骨干层、接入层到甲方端设备的网络集成。1.3“一站式服务”:通过一个受理点完成业务涉及的电路服务业务办理,如:业务咨询,受理,开通,收费以及故障受理等。
2.3电路服务需求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受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约束。2.2甲方有新的电路服务业务需求时,应当另行向乙方提出。在甲、乙双方就一次性费用达成一致的前提下,甲方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书面提交新的盖有甲方公章或授权部门章的电路服务需求单。经乙方审核无误后向甲方提供新的电路服务。2.1甲方使用乙方6条(VPN)电路(数字电路SDH/MSTP专线/精品专线/DDN数字数据网/FR帧中继/ATM电路/IP-VPN/云专网等),用于甲方县局机房到政务中心办公网点及鱼岳、潘湾、牌洲、高铁、官桥分局的网络传输,速率为4M,6条电路使用费为18000元/年。具体电路服务的内容以盖有甲方公章或授权部门章的电路服务需求单为准。第二条服务内容1.10“日”:日历日,包括工作日、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1.9“工作日”:除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3.1.4保证连接到电路上的有关通信设备全部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取得进网许可证。3.1.3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电路服务,不得用于从事损害乙方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电路服务以任何方式给其他第三方(不包括本合同项下甲方下属机构)使用,也不得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提供《租用资源用途承诺书》(见附件一)和《网络及信息安全承诺书》(附件二)。3.1.2在开通和使用电路服务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性问题,均可就近向乙方或乙方当地下属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员进行申告。3.1.1作为乙方的集团客户,享受乙方为集团客户提供的一站式服务。3.1甲方权利和义务第三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3)负责协调所在楼宇的物业使其允许乙方进楼实施或提供线路接入,并承担协调物业涉及的相关费用。(2)无偿提供机房,并做好接入设备及机房内安装场地的准备。(1)入网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3.1.7应派专人负责做好入网的各项准备和配合工作,包括但不限于:3.1.6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电路服务所涉电路的类型、通达方向、速率、数量、技术要求、准确的终端起止接入地点、用途、要求开通时间、服务期限、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3.1.5按时足额缴纳电路服务的一次性费用和电路月服务费。
3.1.9积极配合乙方对电路的日常维护、检测等工作,并负责其机房线路设备侧电路的维护管理。3.1.8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在电路及设备上加装其他各种设备及装置。3.1.7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电路服务迟延提供的责任。如出现该情况的,双方视为电路服务按时提供。甲方及其下属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乙方对电路各端和全程的开通调测工作,对开通调测结果无异议时,应在调测现场签字验收。(6)提供有UPS保障的220V稳定电源,供乙方设备使用,并承担设备的用电费用。(5)调配和预留所在建筑物内配线室至机房的通信线路。(4)保证相关机构、人员、物业等入网各方配合乙方的进网调测工作。
3.2.3在资源具备,且甲方办理完毕相关业务受理手续并支付一次性费用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电路服务业务。3.2.2负责依据甲方开通通知进行电路服务的开通。3.2.1视甲方为乙方的集团客户,提供端到端的综合性信息服务,并为甲方提供电路服务业务的咨询、组网建议等服务。3.2乙方权利和义务3.1.11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享受电路服务,并对所涉电路负有保管责任;若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电路损坏的,应当按价赔偿。本合同终止或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具体业务类型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归还相应设备、终端,甲方无法归还或设备、终端损坏的,应当按价赔偿。3.1.10甲方下属机构使用电路服务的,甲方应当保证甲方下属机构依据本合同约定使用电路服务,并就甲方下属机构使用电路服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电路服务的使用及付费等行为)向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电路服务的开通3.2.8对所投资的电路和设备拥有所有权。3.2.7因技术、设备或国家政策因素等原因有权对电信业务的服务功能、操作方法、计费方式、计费模式、业务号码等作出修改、调整。3.2.6乙方所提供电路维护服务的责任界面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布的维护规程明确。具体以甲方机房的设备为界,设备以外线路侧由乙方提供维护管理服务,另一侧(设备侧)由甲方负责维护管理。3.2.5在甲方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下,依据相关规程和规范以及本合同约定提供电路维护服务,并及时修复通信障碍,保证通信畅通。3.2.4由于乙方端口、线路资源暂未具备等原因而未及时开通电路服务的,乙方有责任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开通电路服务。
第五条终止服务4.3乙方自实际开通日起开始计收电路月服务费。4.2.2如甲方在收到业务竣工单后未验收并在五日内提出不使用电路服务的,则视为甲方提前终止服务,此时,甲方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一次性费用,并按照本合同第6.5.3条约定承担相应月服务费。4.2.1如甲方在收到业务竣工单后五日内未签字或盖章确认、也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电路服务,业务竣工单载明的实际开通日期为电路服务的实际开通日。4.2电路服务开通后,乙方或乙方下属机构向甲方提供业务竣工单。甲方应当在收到业务竣工单后的五日内验收核实,电路服务确已根据本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的,甲方应签字或盖章确认。电路服务实际开通日,以乙方或乙方当地下属机构与开通地点的甲方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日期为准。4.1电路服务开通是指甲乙双方商定的接口点外侧间的电路全程测通,并以最晚一端开通为准。乙方不负责甲方客户端网络设备的调测。
6.2(1)甲方及其下属机构使用电路服务产生的一次性费用和月服务费,由甲方直接向乙方支付。6.1甲方每年10月份向乙方缴纳6条电路年费18000元,缴费号码:xnvpdnfp2213489。第六条费用及支付5.3如甲方提前终止服务的,甲方应当在终止服务前向乙方补交剩余服务期对应服务费用的[10]%作为违约金。5.2甲方终止服务时,应当按照本合同第6.5条约定支付终止服务当月月服务费。5.1甲方终止电路服务时,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停收月服务费的时间(“终止服务时间”)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终止服务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准(该时限最短不少于乙方收到甲方终止服务通知后的三十日)。如果甲方的终止服务通知中载明的时间少于三十日,则终止服务时间为乙方收到甲方终止服务通知的第三十一日。
账号:[1818000409200002384]户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银行地址:[咸宁市咸安区温泉路98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咸宁岔路口分理处]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嘉鱼分公司乙方信息如下:
(4)由甲方下属机构向乙方指定下属机构分散付费。甲方下属机构及乙方指定下属机构的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见本合同附件[/]。此时,甲方应在电路服务开通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下属机构缴费事宜,督促、协调下属机构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费,并应就甲方下属机构的迟延付费向乙方承担补缴费用、支付违约金等责任。(3)甲方向乙方指定下属机构付费,甲方及乙方指定下属机构的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见本合同附件[/]。(2)由甲方下属机构向乙方分散付费。甲方下属机构及乙方的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见本合同附件[/]。此时,甲方应在电路服务开通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下属机构缴费事宜,督促、协调下属机构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费,并应就甲方下属机构的迟延付费向乙方承担补缴费用、支付违约金等责任。电话:[0715-8136845]地址:[湖北省咸宁市银泉大道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764131297D]
(2)其他方式付费方须在每月[30]日之前,根据乙方或乙方指定下属机构的收费通知单缴纳当期月服务费。缴纳费用后,乙方向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1)按月支付6.5月服务费:甲方及其下属机构按照下述第(1)种方式支付:6.4一次性费用:甲方根据乙方的一次性费用预收费通知单缴纳一次性费用。前述费用为预收费用。待电路服务开通后,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进行结算。若结算费用与预收费用有差异,则根据结算通知单进行调整。6.3本合同费用的所有支付由甲方和/或甲方下属机构以[现金缴费](银行转账、银行托收、电汇、支票等方式)付至乙方和/或乙方指定下属机构。
第七条服务质量6.6若甲方存在欠费情况的,不论乙方开具发票和收费通知单的具体时间,乙方每次收到甲方付款按照甲方欠费的先后顺序自动抵充先到期的欠费,直至抵缴完毕。6.5.3若甲方在本合同确定的服务期未满时提前终止服务,甲方应按服务费标准和实际使用天数缴纳提前终止服务当月实际使用的服务费。6.5.2甲方如对月服务费有异议而经双方确认核对确有错误的,在次月调整。6.5.1电路开通首月月服务费:开通当月按实际使用天数进行收费。[/]。
7.4.2故障申告采取“就近申告、首问负责”的原则。甲方向乙方下属机构就近申告,乙方下属机构实行“首问负责制”,向甲方提供及时的服务,负责故障的处理。7.4.1乙方为甲方提供大客户故障受理热线服务,即8008281000,受理并处理甲方全程端到端的故障申告。7.4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负责故障处理。7.3若本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则自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生效之日起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执行。7.2乙方按国家电信主管部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和电路质量要求,保证电路服务畅通。7.1双方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本合同,维护双方权益。
8.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者披露因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而得知的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向其关联公司提供或披露与甲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的,不受此限。第八条保密7.8双方同意建立联系制度,加强日常情况沟通,及时处理影响通信质量的问题。7.7如乙方因国防需要、政府指令、网络维护、网络调整、网络安全等因素在网络上对服务进行更改或变动,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应予配合。7.6因乙方施工、网络割接等原因影响电路服务的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并且尽快消除故障、恢复通信线路,甲方要给予协助和配合。7.5由于甲方自备设备故障或甲方操作不当造成的电路故障,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9.3双方均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和数据的泄露、篡改、丢失。9.2甲方保证,其委托乙方处理个人信息已经向个人信息主体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并取得了其同意。甲方保证,其委托乙方处理的个人信息和数据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情况。9.1个人信息种类:[个人使用号码相关信息、身份证件相关信息、人像相关信息、个人账户相关信息、通信数据相关信息及在乙方办理业务时留存的其它个人信息];处理数据和个人信息的期限为:[2年];处理方式为:[乙方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及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处理甲方相关数据和个人信息;或甲乙双方协商共同处理相关数据和个人信息]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处理方式。为履行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处理相关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约定执行:第九条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8.2本保密条款在服务期限内及服务终止后二年之内持续有效。
10.3在满足开通条件的情况下,如确因乙方原因,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开通时限内开通电路服务,则每逾期一个工作日按照所收取的相应电路服务的一次性费用的百分之一的比例作为给甲方的赔付,并在首月月服务费中直接抵扣,赔付金额最多不超过首月月服务费。如逾期[30]日仍不能开通,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10.2如甲方逾期付费,除补交欠费之外,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所欠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逾期付费的,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本服务直至终止本合同;同时,甲方还应承担乙方因追讨欠费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在欠费期间乙方有权不向甲方提供业务新装/开、续用/开、变更等服务。10.1如甲方使用电路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如将电路服务以转让或其他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或将电路服务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或在服务期限内实施了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已使用未缴纳的费用,并承担未履行部分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的,甲方应当继续赔偿。第十条违约责任9.5甲方违反本合同及其附件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相关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甲方应当承担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如因此给个人信息主体、乙方或其他人造成任何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9.4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个人信息和数据来源合法合规性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乙方检查发现甲方个人信息和数据来源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者就其向乙方提供的个人信息未依法向个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取得个人同意,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整改。如果甲方未按照乙方要求整改或整改未达到乙方的相关要求,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全额赔偿。
(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违法失信情形,以及可能导致合同履行风险或侵害乙方合法权益或声誉的违规失信情形。(4)如存在网络和信息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因网络和信息安全问题承担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被列入各级公安机关的涉通讯信息诈骗违法犯罪高危自然人或法人名单、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失信名单等;(3)被乙方(含乙方上级单位)纳入违规失信合作商名单;(2)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被行政机关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10.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乙方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中止或终止履行合同、解除合同等措施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如该情形导致第三方向乙方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甲方应负责解决。如该情形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全额赔偿: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及免责11.3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诉讼的其他部分。11.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1.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十一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0.5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是否有任何相反的约定,乙方和/或乙方下属机构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责任不超过乙方和/或乙方下属机构最近[1]个月已经收取费用总额的[10]%;乙方和/或乙方下属机构对因本合同项下行为而导致的甲方和/或甲方下属机构可得利益损失、商业信誉损失以及数据丢失或损坏等其他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3.2除非任何一方在服务期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展,否则服务期将自动续展,续展的服务期与本合同服务期相同,续展次数不受限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本合同内容对于续展期仍有约束力。13.1本合同确定的服务期限为[12个月],履行期限为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0日,具体期限自电路服务实际开通之日起计算。第十三条服务期限12.2如政府管理部门提出要求的,乙方暂停或终止提供相应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12.1如由于战争、骚乱、恐怖主义、自然灾害、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变动、网络安全、网络无法覆盖、停电、通信线路被人为破坏,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受影响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尽快书面通知对方。在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如因此导致合同不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本合同可由一方解除。
14.5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14.4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14.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合同。14.2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若乙方加盖电子印章的,以加盖乙方电子印章的本合同电子文档所载内容为准。14.1本合同纸质文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若使用电子印章的,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2)与本合同违约事宜有关的通知;(1)与本合同费用及支付事宜有关的通知;14.8.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有关下述任一事项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信函形式作出,否则,该通知无效,不产生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效力:14.8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当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或者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其中:14.7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协议和合同等法律文件。14.6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
(2)如采用传真方式,传真到达接受方指定传真系统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1)如采用书面信函形式,应当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接受方签收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时间(以邮局或快递公司系统记录为准)为通知送达时间;14.8.2本合同约定的各种通知方式的送达标准如下:(5)[/]。(4)与本合同延续/续展有关的通知;(3)与本合同终止、解除或变更事宜有关的通知;
联系人:吕清义地址:嘉鱼县迎宾大道32号甲方:嘉鱼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4.8.3本合同双方通知地址及方式如下:如果因接受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方拒收书面信函、接受方传真机关闭或故障、接受方电子邮箱地址不存在或者电子邮箱已满或者设置拒收等)导致通知发送失败,视为通知已经送达(发送方侧载明的书面信函寄出时间或者传真发送时间或者电子邮件发送时间视为通知送达时间)。(3)如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件到达接受方指定电子邮箱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
电话:18971811392联系人:江红萍地址:嘉鱼县鱼岳镇人民大道33号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嘉鱼分公司电话:13477784308
补充附页附件二:网络及信息安全承诺书附件一:租用资源用途承诺书本合同附件为:14.9双方同意,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上述任何信息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嘉鱼分公司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甲方:嘉鱼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友好协商,对本合同条款补充、修改如下,本补充附页为合同正文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冲突时,以本补充附页为准:[无]
我单位具备如下资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嘉鱼分公司:租用资源用途承诺书附件一签署日期:[]年[]月[]日或授权代表: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工信部信管函﹝2017﹞32号)文件要求,我单位承诺不将租用中贵公司的IP地址、带宽等网络接入资源以任何方式提供给用于经营IDC和ISP等业务的其他企业。£尚未取得任何经营许可证。£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为[/],有效期[/]。£CDN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为[/],有效期[/]。£ISP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为[/],有效期[/]。持有£IDC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为[/],有效期[/]。
附件二日期: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诺单位(盖章):如有违反以上承诺,我单位同意贵公司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工信部信管函﹝2017﹞32号)文件要求关停相关业务。
四、本单位保证不利用网络(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网、移动网、互联网,下同)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三、本单位承诺按照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制度(“实名制”)的要求提供身份信息、使用业务,并保证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二、本单位承诺按照相关规定、政府主管部门要求以及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业务,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业务,具备所从事业务的全部合法必要的资质条件。一、本单位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和《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相关规定”)。本单位郑重承诺遵守本承诺书,如有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的行为,本单位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网络及信息安全承诺书
十、本单位承诺发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诺发布的内容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通过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有害信息,不得散发传播违法、不健康反动等信息,不得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任何含有违反下列要求的内容之一(即“九不准”及“六不许”内容)的信息:九、本单位承诺配合贵公司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政府部门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协助,如实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积极协助查处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八、本单位承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本单位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工作,健全各项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实施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分级分类管理、依法落实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和数据安全影响评估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依法设置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和管理机构,按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当安全责任人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贵公司。否则,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本单位承担,贵公司有权立即终止合同。七、本单位受贵公司委托处理个人信息和数据的,或本单位与贵公司共同处理个人信息和数据的,本单位按照与贵公司的合同约定处理个人信息,不得超出约定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处理个人信息。六、本单位向贵公司提供个人信息或委托贵公司处理个人信息的,本单位承诺已向个人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并取得了个人同意。本单位向贵公司提供或委托贵公司处理的个人信息和数据的,本单位承诺该等个人信息和数据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情况。五、本单位处理个人信息前,已依法向个人信息主体(“个人”)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并取得个人的明确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本单位已依法取得了个人单独同意或书面同意。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九不准”,即不准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含有以下内容的信息:
1、决不允许在群众中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六不许”,即:9、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十一、本单位承诺不从事任何危害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侵害个人信息合法权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6、决不允许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5、决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4、决不允许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3、决不允许对中央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2、决不允许公开发表同中央的决定相违背的言论;
6、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5、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个人信息;4、故意制作、传播网络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3、未经允许对网络中存储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2、未经允许对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1、未经允许进入网络或者使用网络资源的;
(三)不转租、转售业务,否则,贵公司有权在不通知本单位的情况下立即终止合同。(二)遵守实名制要求,不以个人名义申请、使用业务,真实落地目的码为本单位实名办理或合规使用的电话号码。(一)使用业务的时段为[/],使用的频次为[/],业务外呼呼转功能默认为关闭。十二、本单位使用语音接入类业务的(包括但不限于语音专线、短号码接入、400号码接入等),承诺遵守以下规定:8、其他危害网络安全的。7、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和数据处理活动;
(六)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确保备份呼叫内容录音文件,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及贵公司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为相关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如相关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管理有新要求,本单位无条件配合贵公司落实整改举措,直至符合相关规定、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3、贵公司或通信主管部门电话拨测、网络信令监测过程中发现本单位所使用号码出现异常外呼情况的。2、“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接到的用户投诉、举报涉及本单位所使用号码的;1、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号码涉嫌诈骗或其他刑事案件的;(五)不通过任何技术手段将号码转接到其他地区使用,不通过VOIP转接互联网话务量,不使用业务进行多次转接、躲避号码溯源与甄别,呼叫中心或接入平台(小交换机)不使用异地主叫号码进行跨省外呼,不利用号码和平台进行电话诈骗、骚扰。诈骗或骚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四)规范使用业务,进行外呼业务的号码为贵公司或通信主管部门分配的号码,严格按照通信主管部门关于号码传送及信令传送的相关要求传送号码,传送真实号码,不擅自更改、传送、显示非合同约定的号码、虚假号码、违规号码、无使用权号码,不隐藏、转让、变更、转租、转售、伪造、变造或者变相隐藏、转让、变更、转租、转售、伪造、变造号码。本单位承诺按要求提供所申请号码的使用用途、开放范围,不违规经营、不变更合同约定的使用用途,不开展无特定主被叫的话务批发业务,不私自转接国际来话,不通过技术手段为非法VoIP、改号电话、网络电话(PC软件/APP等)提供语音落地,不采取自动语音群呼方式进行外呼。如违反上述承诺,贵公司有权在不通知本单位的情况下立即单方终止合同,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单位承担。
4、对性部位描述、暴露,或者只用很小遮盖物的内容;3、对性行为、性过程、性方式的描述或者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的语言;2、对人体性部位的直接暴露和描写;1、表现或隐晦表现性行为、令人产生性联想、具有挑逗性或者污辱性的内容;(一)不通过业务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悖于社会公德、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网络低俗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十三、本单位使用无线互联网(包括但不限于CDMA1X、CDMA1XEVDO、WLAN)、短信网关(包括但不限于短消息资讯平台、ISAG系统、综合办公业务平台)或短信类业务的,承诺遵守以下规定:
10、情色动漫;9、一夜情、换妻、SM等不正当交友信息;8、相关部门禁止传播的色情、低俗小说,音视频内容,包括一些电影的删节片断;7、以挑逗性标题吸引点击的;6、带有侵犯个人隐私性质的走光、偷拍、漏点等内容;5、全身或者隐私部位未着衣物,仅用肢体掩盖隐私部位的内容;
十四、本单位使用互联网接入类业务的(包括但不限于电路使用、互联网数据中心、互联网专线、云主机等),承诺遵守以下规定:(三)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向用户发送商业类电子信息或广告。(二)不开展为淫秽色情网站代收费业务,否则,贵公司有权立即停止业务并停止一切结算。13、未经他人允许或利用“人肉搜索”恶意传播他人隐私信息。12、非法的性用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11、宣扬血腥暴力、恶意谩骂、侮辱他人等内容;
(二)如经贵公司许可进入中国电信机房时,应当严格遵守机房的各项管理规定。4、本单位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本单位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服务,本单位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链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社会公众查询核对;本单位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3、本单位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应当取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2、本单位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首先履行互联网备案手续,并按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本单位委托贵公司提供代备案服务的,应当向贵公司提供代备案所需信息并对该等信息进行动态维护和更新,定期向贵公司及通信主管部门报送网站管理所需信息。本单位承诺所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在备案系统中更新,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贵公司有权依法采取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断开网络接入等关闭处理措施。1、本单位如从事电子公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特殊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履行批准或备案手续,并取得通信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一)具备从事互联网服务的全部合法必要的资质条件,已履行相关规定要求的手续或已取得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在签署合同前,本单位向贵公司提供主体资格文件、资质证明文件的原件供贵公司审核,复印件(加盖公章)供贵公司留存,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在合同有效期/服务期限,如本单位提交的主体资格、资质证明文件所记载内容出现变更,本单位在完成变更后尽快向贵公司提供最新的文件。前述主体资格文件、资质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广告经营许可证、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证明以及贵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其中:
十九、本承诺书经本单位签署后,与合同同时生效。十八、本单位承诺与最终用户参照签订此类《网络及信息安全承诺书》,并督促最终用户履行相应责任。否则,本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十七、如出现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引发的投诉、举报,由本单位负责解决并承担责任。当通信主管部门、“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中国电信10000热线等各类渠道投诉、举报达到或超过[3]件/月时,贵公司有权在不通知本单位的情况下立即停止业务。十六、本单位如出现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依据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接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限期整改、公开曝光),并直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本单位直接赔偿。同时,贵单位有权在不通知本单位的情况下暂停、停止业务直至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切责任后果全部由本单位自行承担。给贵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本单位负责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贵公司相应损失。十五、本单位承诺在业务使用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和数据泄露、篡改、丢失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在24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书面通知贵公司。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其他影响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突发事件,贵公司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业务等紧急措施,以保证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三)根据当地公安局网监分局的要求,在入网后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提交备案信息,提交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
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诺人:(盖章)
联系我们
上海总部:上海市浦东新区中科路1750号1幢张江科学之门模力社区606-607室
无锡分公司:无锡市新吴区江溪路77号北航投资(无锡)科创中心303室
邮 箱:bd@datauseful.com

给力助理小程序

给力讯息APP

给力商讯公众号
服务协议
版权所有©上海优司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沪ICP备2022009382号 沪ICP备2022009382号-1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