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服务名称
品目分类
计量单位
具体要求说明
单价(元)
数量
总价(元)
政策功
能编码
备注
1
长沙市公安局大物业平台建设项目
办公用房系统
套
为解决后勤管理人员办公室、备勤室分配难的问题,基于长沙市公安局业务特点规划开发直观、易懂、操作简便的图形化的管理系统。具有以图管房、图数结合、智能管理的特点。
办公用房由基础档案、权属管理、权证管理、配置管理、巡检管理五个主要功能模块组成。
基础档案,基础档案主要录入机关单位的人员信息和用房信息,人员信息包括: 姓名、职位、职级;用房信息包括办公室的房号、物理位置、面积等。
权属管理,通过建立权属台账,为每一栋建筑建立资产卡片,形成完整的建筑及权属信息。
权证管理,权证单独管理,详细记录每一本证的详细资料,上传权证照片,处理权证与建筑的复杂关系,同时处理“一房多证、一证多房”。
配置管理,管理可以根据人员对用房的申请情况和空余用房数量灵活地给单位或个人配置用房。
巡检管理:针对办公用房的专项巡检、消防安全巡检、个人超标巡检、单位整体超标巡检等信息进行全面记录。并根据“扣分”情况,生成“绩效考核”排名分析数据。
249600.00
/
2
食堂管理系统
食堂管理:对全局所有的食堂信息进行统一管理。
菜品管理:食堂管理人员录入每日菜单信息,民辅警在钉钉侧查询每日菜单。安全管理:食品安全检查信息录入及历史数据查询,食品安全巡检信息录入及
历史数据查询,设备保障维修信息录入及历史数据查询,食堂卫生检查信息录入及历史数据查询,食品留样信息录入及历史数据查询。
点赞投票:就餐人员可以在平台上对食堂厨师当天制作的菜品进行点赞、或者差评,并进行留言。通过点赞或差评数量,厨师可以跟民警形成良性互动,持续性改善菜品质量。
跨食堂就餐:为解决全局民警、职工、辅警在市局非本人所在单位办事、开会用餐不方便的问题,以及部分长期借调人员的财政中餐补助资金还在原单位,没有“跟人走”的问题。各食堂在食堂入口均粘贴本食堂唯一标识的二维码。各单位外出就餐人员使用钉钉“跨食堂就餐”功能进行扫码即可在市局任一食堂就餐。系统自动记录外来用餐人员及餐次等信息,管理人员可进行用餐数据查询。系统支持各食堂以三角贷方式按季度对账。
182400.00
3
智慧邀访系统
为加强全局各机关院落人员和车辆进出通行管理,确保机关内部安全,提高人和车的通行效率。依托钉钉平台,单位内所有民辅警、职工均可提出邀访申请,经单位领导审批通过后(可配置),来访客人即可收到包含邀请码的短信。访客到达入口时,通过保安验证邀请码的方式直接进入。
客人如果开车来访,通过事先录入的车牌号码,规定时间内到达门口时,借助物联网技术道闸识别车牌,自动放行。
115200.00
4
物业服务系统
四保(保安、保洁、保绿、保养)业务系统派发订单至人力资源池,物业人员可在物业 APP 上接单,根据订单要求进行服务,服务完成后业主对服务进行评价。投诉报修系统:为了提高投诉报修处理进度,将投诉报修线上化,降低人工成
本,使所有记录有迹可循。 投诉报修也采用订单化的方式,在线投诉订单平台指派到相应的人员进行处理,同时用户端能看到接单人员的详细信息及具体费用,跟进处理进度。服务结束后,用户可进行在线评价和满意度调查,完成线上意见反馈收集处理与分析。
105600.00
5
车门禁业务系统
全局目前通过大范围的硬件改造,已实现智能车禁的全覆盖,系统对接硬件服务商车禁平台,将门禁车禁的数据与钉钉平台考勤数据进行互通。采用大数据思维, 将全局的车门禁数据统一管理,并与考勤数据、加班数据进行大数据分析。
115500.00
6
智慧视窗系统
利用平台提供的用户信息、物业管理信息、功能服务、数据报表,构建公安后勤智慧服务视窗,将物业、食堂、车场、到访、设备等大数据以图形界面展示出来, 一目了然。利用物业服务平台提供的用户信息、物业管理信息、功能服务、数据报表,构建公安后勤智慧服务视窗,将物业、食堂、车场、到访、设备等大数据以图形界面展示出来,一目了然。通过界面直观的数据展示形式把大物业所有功能运行情况数据帅选整理后呈现出来,帮助领导实时了解目前各项工作完成进展情况,并根据数据情况对下一步工作决策做出判断。
合计
¥883800.00
现场开发。
5.2.1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服务应符合本项目分散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要求及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乙方提供的服务需与甲方提出的需求相吻合。
(3)乙方必须及时响应甲方工作需求,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情况下,乙方须在1小时内响应甲方的需求;应急情况下,0.5小时内响应甲方的需求。
(4)乙方应确保项目团队人员的力量和稳定,选派的项目经理及项目驻场人员需经甲方确认同意,且在项目实施至竣工验收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允许更换。根据项目质量和进度的需要,乙方应及时充实相应的项目管理人员和服务实施人员,无条件接受甲方任何形式的合理监督检查,并承担因其人员不足、不到位所导致影响项目质量、进度的违约责任。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资源、进度、质量协调控制不力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及项目实施人员,乙方必须予以配合,并确保不影响项目建设的进度和质量。
(5)乙方应制订周密的工作计划,书面明确实施本项目的人员配置管理计划,包括组织结构、项目经理和现场人员及分工职责,依据本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和时间要求开展项目工作,并定期以周报、月报方式等方式向甲方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与甲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向甲方提供合格的书面成果报告。
5.2.2质量保证
(1)质保期:三年(自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2)质保期内,由乙方免费提供所有系统的维护、维修等技术支持服务。
(3)在服务期限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在发现缺陷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4)在服务期限内,如果服务成果的质量与合同不符,或证实服务成果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不能通过评审验收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1.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6)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乙方提供的网络软件、平台软件、数据库软件和开发工具及应用技术、工具软件等均不得使用盗版和非法正版,所有第三方技术或产品必须得到合法的使用授权。
(1)本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的简易程序验收;
(2)项目相关成果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征求甲方意见后才能进入验收环节;
(3)项目涉及的系统和运行环境已建成并经测试和试运行合格,乙方可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报告,由甲方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乙方派技术人员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甲方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
(4)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项目测试及验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6.1权利瑕疵担保
6.1.1乙方保证对其提供的服务成果享有合法的权利。
6.1.2乙方保证在其提供的服务成果上不存在任何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6.1.3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成果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2保密义务
6.2.1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或其他有关方的数据、资料、信息(不论是否定密,除非社会公众能从合法渠道自由获得),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6.2.2乙方需与甲方签订保密协议,对在项目实施全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或其他方有关信息、资料(不论是否定密,除非社会公众能从合法渠道自由获得)承担保密义务,乙方(包括其人员及委托、聘请的专家、顾问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泄露、截留、使用(商业或非商业用途)。保密义务不因合作关系终止、解除而失效,除非有关信息、资料已经成为公知信息。乙方在项目服务过程中,可能涉及到使用涉密数据的,须严格按照涉密规定,规范涉密数据、涉密设备、涉密介质、涉密人员等的管理,由乙方原因造成任何泄密事件的,乙方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情形严重的,甲方有权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2.3乙方参与项目合作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携带计算机、存储介质和音像记录设备进入公安机关场所的,应当遵循公安机关保密工作规定,依程序进行报备登记后方可使用。严禁计算机未经批准接入公安网,严禁未经批准私自拷贝涉及该项工作和公安工作内容的任何文件。
7.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或不能通过相关部门的评审验收,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将服务费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服务成果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服务成果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新服务成果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直至验收合格;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或甲方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乙方应当足额予以赔偿(甲方有权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损失鉴定,按鉴定结果计算赔偿金额)。
7.2迟延交付相关所需提供服务成果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前五日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5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交付提供的服务没有按合同约定时间通过验收的,乙方应自延期之日起,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按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10%)。如果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所有损失,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追索,乙方应当足额予以赔偿。
(3)如果乙方应当支付的违约金达到最高限额,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甲方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未交服务类似的服务,乙方应对甲方购买服务所超出合同未履行部分的费用负责,并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1.1售后服务要求
11.1.1系统质保期内,乙方必须承诺免费提供对于本项目的系统升级、推广应用及项目实施后的技术支持。并在质保期过后,继续按照成本价格为用户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11.1.2在质保期内,乙方有责任解决所提供的软件系统的任何问题。
11.1.3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故障服务受理。接到甲方报修通知,立即响应并在1小时内采取相应措施,在收到甲方要求服务通知的2小时内,服务人员到达现场,解决时间不超过4小时。
11.1.4提供7×24小时免费咨询电话的技术支持服务,解答用户在系统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操作方法。
11.1.5每次系统升级及故障修复后均须出具详细全面的相关书面文档,及时提供甲方有关系统运行的状态报告和运行建议,乙方需建立维护维保记录的纸质台账。
11.2知识产权保护
11.2.1乙方对其所提供的服务成果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成果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2.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服务成果,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11.2.4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被第三方禁止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成果,乙方应采取措施确保甲方重新免费获得符合合同约定的服务成果。
11.3合同的变更
11.3.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1.3.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1.3.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1.4合同中止与终止
11.4.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1.4.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1.5合同转让和分包
11.5.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约定的乙方应当履行的义务转让。
11.5.2乙方不得将合同约定的乙方应当履行的义务分包给他人。
11.6不可抗力
11.6.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1.6.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6.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1.7法律适用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