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鼎市嵛山镇人民政府
乙方:浙江绿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982]GH[CS]2019011-2的福鼎市嵛山镇人民政府福鼎市嵛山镇垃圾生态无害化处理设备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A032403 | 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 | 低温碳化处理设备 | 1 | 台 | 国内 | 790000 | 790000 | 绿华 | LHDT-Z-05FA | 无 | ||||
合计: | 7900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柒拾玖万元整(¥790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定收到预付款后 (20) 天供货并安装调试完毕。;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嵛山镇人民政府;
4.3交付条件:按合同要求交付。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乙方成套技术装备质量符合乙方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产品质量达到招标要求,安装调试软件各项指标符合技术参数要求。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30 | 签定合同之后7个工作日内预付30%合同款 |
2 | 65 | 设备安装调试完后正常运行一个星期内付65%合同款 |
3 | 5 | 一年质保期完成之后支付剩余的5%的货款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履行全部义务时终止。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除不可抗拒因素外,应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应当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0.1‰作为违约金。10.2因甲方原因逾期支付货款的,自逾期之日起,向乙方按每日偿付合同总价款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支付逾期违约金,甲方无正当理由拒付货款的超过十五天的,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同时承担合同付款责任。10.3甲方拖延支付货款超过合同规定支付时间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0.4 在上述条款中,甲乙双方未能完全按合同履行的,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由违约方承担因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包括可得利益在内的一切损失。该一切损失包括但不仅仅限于滞纳金、违约金、可得利益、律师费、差旅费、调查费等费用。。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按照12.2条处理。。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具体条款要求。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 | 福鼎市嵛山镇人民政府 | 乙方: | 浙江绿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鼎市嵛山镇马祖村1号 | 住所: | 浙江省温州市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大楼5幢505室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吴书文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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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3959348252 |
联系方法: | 18958892638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 |
账号: | 账号: | 33300200101201002781241 |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