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警支队星沙片区车管分所场地租赁采购续签合同合同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3/3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301170056-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大中南汽车经营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交警支队星沙片区车管分所场地租赁采购续签合同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301170056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车管服务大厅及查验区建筑物的场地及设备租赁使用费108万元/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1-01 —— 2023-12-31 3.2 履行地点:长沙县星沙中南汽车世界A3区、E区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将位于长沙县星沙中南汽车世界21.19亩土地(其中A3区租赁土地7.96亩,E区自有土地13.23亩)出租给甲方,作为星沙片区车管分所为市民提供相关服务,租金为108万元/年,租赁期为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08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08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租金自出租方完成出租场地的建设或改造,能完全达到承租方的使用要求,经验收合格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支付金额由承租方使用满一年后,根据对出租方的考核结果确定,每年支付一次,以此类推,出租方负责给承租方开具相应金额的租赁发票(含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建设银行中南支行(湖南大中南汽车经营有限公司:43001517061052500477)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小车查验区(A3区)与大车查验区(E区)分开设立,共设立6条查验通道(三大三小,大车宽5米,小车宽3.5米);小车查验区查验通道总宽度10.5米;大车查验区查验通道总宽度15米.查验通道纵深244米以上;大车通道转弯处最小转弯半径15米。 (2)查验区满足通道式查验要求,查验通道两侧各设立一组“查验预录入岗”和“查验岗”,岗亭采用封闭式建筑物(A3小车查验棚 330.2㎡,厅内121㎡;E区大车查验棚588㎡,厅内237.3㎡),具备保温、隔热、换气、配套水电、网络等功能,规格尺寸满足需要;岗亭位置配套的查验通道有遮雨棚,小车查验区查验通道长度/宽度为20/10.5米,大车查验区査验通道长度/宽度为21/15米,高度为6米。 (3)A3检车区与查验区分开,用围墙进行物理隔离,标识指引清晰,泾渭分明,有清晰的标线和标识。 (4)查验区配置防寒、降温设备。 (二)停车场 (1)E区标准大车车位30个,E区标准小车位20个,A3区标准小车位123个。 (2)为分所民警和工作人员提供免费停车。 (三)车管服务大厅 A3区车管大厅827平方米,E区车管大厅237.3平方米,专用于车管业务办理,功能分区为:导办台、等候休息区、自助区、交通安全宣传区、办证区、行政办公区、互联网体验区。 (1)A3区导办台提供静默式叫号系统激活功能; (2)等候休息区提供必要的座椅以及wifi、饮水机等便民服务设施; (3)互联网体验区:含互联网体验设备。 (4)交通安全宣传区设置彩色显示屏,不间断播放交通安全宣传片,公开公示事项等。 (5)A3办证区实行静默式排队叫号(嵌入服务评价系统),设4个服务小组实行低柜台办证服务,每组按一拖二比例设置两个受理窗口、一个制证岗,一窗式通办 (6)行政办公区:档案整理室100.8平方米(室内设置5个工位),监管值班室50.4平方米(设置2个席位)。 (7)有绿色通道,具备残疾人无障碍通道及设施。 (四)配套保障 (1)牌照库房122.09平方米、资料库房100平方米,有档案柜和恒温、恒湿、换气等档案管理设备; (2)独立的公安专用设备机房并配有运行维护人员一名; (3)办公室(99.66平方米)、会议室(101.4平方米)各-间; (4)满足35人同时开餐的食堂,并有相应的工作人员维护。 (五)软硬件 (1)冷、暖空调若干台; (2)60寸电视机(3台,审验室1台、A3区大厅2台); (3)大型彩色LED电子显示屏1台(供大厅告知信息使用); (4)免费提供物业管理及安防设备,配备相应人员提供配套服务; (5)公安网、互联网、专网相关设备设施及其铺设和租赁费用; (6)合格证专用二维条码枪5台。 (六)外观设置要求 车管分所场地实现与机动车检测站的完全分离或用围墙进行隔离,场地按公安部门正规化建设要求,设置醒目的公安机关标识标牌。 (七)物业保洁保安要求 配备专人负责物业后期维护、配备必要的保洁人员、保安人员(维护大厅及停车秩序,人员数量能充分满足运营要求)。所有人员按国家规定购买社保及必要的意外险。技术岗位按行业标准要求,确保持证上岗。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八)其他要求 (1)车管分所必须的水电、网络(互联网、公安网、专网)、设备、设施、后勤保障、日常运行、维修维护等,由乙方负责。 (2)乙方在场地租赁及建设过程中应依法办事,并对过程负责,如出现纠纷,由乙方负全责。非甲方原因导致的重大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3)在后期日常工作中,乙方将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并要求员工严格执行,避免事故发生。 (4)乙方不能利用出租的场地进行任何经营盈利活动。 (5)乙方配备为甲方提供服务的人员与甲方不构成任何的劳动、劳务、雇佣等用工关系,相关用人风险由乙方全部承担。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本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釆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要求进行验收。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3、为切实加强乙方的物业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确保乙方在租期内提供的物业管理、水电、网络、设备运行维护等后勤保障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细致化,考核细则如下:
备注:年考核评分90以上的全额支付租金,70-90分的按照分值比例支付租金(如85分,则支付租金的85%),70分以下的按照分值比例的70%支付(例:如年考核评分60分,实际支付合同总价的60%×70%)。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在验收时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出租场地有权拒绝接收和追究违约责任。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提供的配套服务,并对乙方的配套服务不符合投标文件承诺内容时加以指出乃至追究合同责任。3、甲方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责任。4、乙方按投标文件中的服务承诺提供良好的服务。5、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双方不得将本项目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6、本项目合同到期后,甲方享有优先续签的权利。7、乙方保证租赁给甲方的物业建筑及设施设备状况良好。租赁期内,在非人为损坏的前提下,乙方负有对甲方承租物业、影响甲方办公及进出的公共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的义务。8、对乙方工作人员或者雇佣人员在为甲方提供服务过程中遭受的任何损失,除甲方有过错外,甲方不承担责任。9、乙方须履行国家规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法定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6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服务缺陷的补救措施和索赔⑴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以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关于服务的要求和承诺,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①乙方同意将服务款项目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如甲方以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履约标的相类似的服务,乙方应负担新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②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0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10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服务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2、迟延履约的违约责任(1)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3)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且没有在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进行补救时,甲方有权从服务款中扣除或要求乙方另行支付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日加收合同金额的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15%。(4)如果乙方延迟履约超过30日,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履约类似的服务,乙方应负担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3、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⑴守约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⑵由违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可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自行约定。⑶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可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由违约方全额以赔偿。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不可抗力1、如果合同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合同无法实施,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政府政策调整等。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情况通知合同对方,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合同对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扱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的协议。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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