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关于新疆文物新媒体传播作品评选推介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
金额
38万元
项目地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3/05/1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tc239h0d7
预算金额38万元
招标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博院
招标联系人-0991-5515930
招标代理机构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师翠婷13699387229
标书截止时间2023/05/24
投标截止时间2023/05/28
公告正文
项目概况
新疆文物新媒体传播作品评选推介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05月28日 11: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TC239H0D7
项目名称:新疆文物新媒体传播作品评选推介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380000
最高限价(元):380000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 新疆文物新媒体传播作品评选推介项目
数量:1
预算金额(元):380000
单位:项
简要规格描述:新疆文物新媒体传播作品评选推介项目(详见采购需求)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自合同签订起8月底完成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标项1】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且有承担本项目能力的投标人;
(2)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处于中国政府采购 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以采购代理机构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3年05月18日至2023年05月24日,每天上午10:00至13:00,下午15:00至19: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 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3年05月28日 11:00(北京时间)
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3年05月28日 11:00 (北京时间)
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486号南湖明珠二期14栋商业写字综合楼8楼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
特别提示:
1、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3、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4、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博院
地 址: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167号
联系方式:0991-551593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486号南湖明珠二期14栋商业写字综合楼8楼
联系方式:1369938722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师翠婷、杨芳
电 话:13699387229
附件信息:
【磋商文件,发布稿】新媒体推广.docx
187.9K
意向不足30天.pdf
150.8K
新疆文物新媒体传播作品评选推介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05月28日 11: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TC239H0D7
项目名称:新疆文物新媒体传播作品评选推介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380000
最高限价(元):380000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 新疆文物新媒体传播作品评选推介项目
数量:1
预算金额(元):380000
单位:项
简要规格描述:新疆文物新媒体传播作品评选推介项目(详见采购需求)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自合同签订起8月底完成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标项1】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且有承担本项目能力的投标人;
(2)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处于中国政府采购 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以采购代理机构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3年05月18日至2023年05月24日,每天上午10:00至13:00,下午15:00至19: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 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3年05月28日 11:00(北京时间)
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3年05月28日 11:00 (北京时间)
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486号南湖明珠二期14栋商业写字综合楼8楼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
特别提示:
1、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3、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4、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博院
地 址: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167号
联系方式:0991-551593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486号南湖明珠二期14栋商业写字综合楼8楼
联系方式:1369938722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师翠婷、杨芳
电 话:13699387229
附件信息:
【磋商文件,发布稿】新媒体推广.docx
187.9K
意向不足30天.pdf
150.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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