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nxcg-202111050145
预算金额2288万元
招标公司宁乡市公安局
招标联系人-15074972800
中标公司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2288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合同正文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GK-202111050145-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公安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乡村“雪亮工程”建设与服务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11105014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 乡村“雪亮工程”建设与服务采购 硬件集成实施服务详见采购需求122880000
 合计金额小写: 22880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仟贰佰捌拾捌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具体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详见附件清单,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包括设备、人工、管理、财务等一切费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变更的除外)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01-25 —— 2022-07-24
3.2 履行地点:宁乡市公安局指定地点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乙方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装卸费和加班费等,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3.3.2乙方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终验合格。

3.3.3乙方负责其派出的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必要的保险,对于其派出的工作人员在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及运维服务期内发生的各种工伤、安全事件和事故,均由乙方负责,甲方免于一切责任。

3.3.4乙方送达产品及进行安装调试,应和甲方取得联系,以便甲方安排验货和配合安装调试等工作。乙方须加强安装调试过程的组织管理,所有安装调试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操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3.3.5整体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及甲方要求的相关资料等,移交甲方。

3.3.6本项目包括建设周期及运维服务周期,本合同协议书3.1的履行期是指为本项目的建设周期,运维服务期为自终验合格之日起五年,服务期内所有软件维护、升级和设备维护、更换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本项目所有软、硬件产品安装调试完毕并经终验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20%。合同剩余金额根据《运行维护服务考核评分办法》(详见附件,下同)的考核结果分五年支付,甲方每年根据《运行维护服务考核评分办法》得出的考核结果支付当年度的租赁及服务费,年度租赁及服务费用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6%,第五年乙方按合同约定完好交付本项目设备、软件后,甲方再按考核结果支付该年度租赁及服务费用。根据考核结果,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年度租赁及服务费不足合同金额16%的部分,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提出任何支付要求。

4.2 收款账户: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丰支行(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78770188000028615)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5.1 验收程序采用一般程序验收5.2 质量要求

5.2.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为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凡有拆封迹象,甲方可要求退货。

5.2.2本项目的整体质保期为自终验合格之日起五年,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乙方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5.2.3项目整体质保期五年,质保期内所有软件维护、升级和设备维护、更换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并确保项目的整体有效运行(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因的除外)。

本项目建设须满足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详见附件“技术标准”)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本项目实行初验。在本项目建设工程全部完成,合同内所有软硬件产品安装调试到位,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第三方测评机构进行测评并出具测评报告。如未通过测评,则由乙方按要求进行整改直至最终通过测评;如测评通过,由乙方向甲方提出初验申请。在甲方收到初验申请后,由甲方、乙方、监理方共同进行初步验收,如未通过初验,则由乙方按要求进行整改直至最终通过初验;如通过初验,甲方、乙方、监理方共同签署《初验合格报告》。

5.3.2本项目实行终验。本项目通过初验后试运行一个月,且视频图像连续存储15天且在线率达到95%以上,方可进行终验。甲方在收到乙方终验申请后牵头组织对本项目进行终验。如通过终验,甲方、乙方、监理方共同签署《终验合格报告》。如未通过终验,则由乙方按要求进行整改直至最终通过终验。

5.3.3本项目中因道路施工、商业开发、行政区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乙方建设无法按期通过验收的部分,由乙方提交书面申请,经甲方确认并书面同意后,该部分可暂不纳入验收范围。乙方应在客观原因消除后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办理验收手续。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1双方书面文件的直接送达以对方联系人或项目负责人签收为准;书面文件的确认以加盖公章为准。否则不视为直接送达或确认。

6.1.2项目变更按照《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长政办发[2020]7号)相关规定实施,以书面《项目变更单》并加盖公章的形式确认并通知对方及监理方,三方均签章后生效。

6.1.3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项目变更,由乙方承担变更产生的费用;因甲方原因需新增或变更的,双方友好协商,另行依法签署书面协议。

6.1.4在本项目建设期、五年租赁及服务期内,甲方另需新增监控点,且采用与本合同协议书相同型号前端监控设备及线路的,乙方所提供的相同型号前端监控设备及线路价格不得高于乙方中标价格,且不得高于当时市场价格;所有新增与本合同标的相同的设备须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依程序办理采购变更手续,且所有新增设备的价格总额不得超过本项目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并依法签订补充合同。

6.1.5对本项目设备的损毁、丢失,乙方应及时维修或更换,以确保本项目正常使用,确保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安装在甲方机房内的设备,由甲方保管和支付用电费用;安装在甲方机房以外的设备,由乙方保管和支付用电费用。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因导致设备的毁损、丢失,需乙方及时维修或更换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6.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2.1甲方指定项目联系人为:付达新,联系电话15074972800:负责配合乙方做好本项目的协调工作。

6.2.2甲方拥有对本项目中所有的软硬件设备的使用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能给除甲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2.3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个别单位或个人阻工及恶意破坏的行为,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处置。

6.2.4甲乙双方安排专人确认监控点的位置,共同签署《确认清单》。项目建设期内,因甲方或乙方改变监控点位置需要移位的,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由乙方免费负责迁移。

6.3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3.1乙方指定项目联系人为:周灿,联系电话:18975169677;技术负责人为:肖鹏飞,联系电话为:13348619583,负责组织本项目的实施。如有变动,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6.3.2租赁及服务期内,本项目所有软硬件所有权及知识产权归属于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其使用权不能给除甲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及服务期届满后,乙方须无条件将本项目所有软、硬件所有权转让给宁乡市人民政府或宁乡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6.3.3本项目建成后,在五年的租赁及服务期内,因市政工程建设、城市道路施工等政府原因移动监控点位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无偿移位;因商业开发等非政府原因移动监控点位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移位,甲方协助乙方依法获得相关补偿或赔偿。

6.3.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应确保本方或任何第三方均不得在监控点立杆及机箱上设置广告牌或其它无关标志,也不得加装其他无关设备。否则,甲方有权强制拆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经济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在相关广告宣传中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甲方及甲方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经济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6.3.5租赁及服务期内,乙方应提供24小时故障申告和技术服务电话(号码为: 1183259),为甲方提供项目运行维护服务保障。甲方在前端加装项目以外的设备,乙方应无条件进行相关技术支持与工作配合。

6.3.6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不少于3次、培训人员不少于20人、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的培训课程,提供培训的类型为摄像机、存储、服务器等设备及平台应用的培训,以及监控视频监控运行、维护、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培训费用由乙方承担。

6.3.7本项目的前端摄像机必须符合公安部安防产品质量要求、检测合格、具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工程设备抽检应通过工程部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入场质量检测,通过工程部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设备的抽检,抽检率不少于5‰。不合格的设备严禁用于工程建设。

6.3.8由甲、乙方双方共同确定的第三方测评机构在项目验收前对项目进行软件及等保测评,测评费用由乙方负责,测评报告作为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但乙方向第三方测评机构支付测评费之前,须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

6.3.9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本合同约定应当履行的义务,乙方应全面履行其义务。

6.3.10租赁及服务期内,若因政府管理需要,需新建监控点及整合接入社会监控点的,乙方应为新建的监控点及社会监控资源提供标准接口,视频管理平台的软件接入容量应满足实际需求。

6.3.11本项目建设、租赁及服务期内,乙方应规范施工、规范运维管理、购买保险、确保安全,非甲方原因造成安全事故或给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失的,均由乙方负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3.12本项目建设、租赁及服务期内,乙方应按照城管、园林等相关部门的标准和要求及时做好建设施工场地的破路、毁青等复原工作,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6.3.13运行和维护:按照附件《运行维护服务考核评分办法》的约定执行。

6.3.14乙方在本项目中提供的软硬件不得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3.15乙方应对本项目的信息安全负责,充分运用各种措施防止发生信息外泄或数据、信息被修改删除等安全问题。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8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条款的,则视为违约。

7.4合同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7.5因乙方原因造成本项目建设未如期完成的,每逾期1日由乙方按本项目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给甲方,给甲方造成损失或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6因乙方原因造成系统出现信息外泄或数据、信息被修改删除等安全问题的,乙方应及时整改。每出现1次安全问题,由乙方向甲方支付5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7.7若有证据证明乙方所提供的硬软件设备不是原装产品或者由非正当渠道供货,甲方有权拒绝使用并拒绝支付该设备所涉及的租赁费用。由于乙方原因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等任何问题,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万元人民币/次每件的违约金。

7.8乙方违约应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违约责任的,甲方有权从任何一笔应付款中扣除相关金额。

7.9乙方在向甲方申请付款时,应出具合法有效的发票并送达甲方,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3) 响应文件(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双方签章之日起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11.其他条款

其他未尽事宣,双方协商解决。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正文结束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宁乡市玉潭街道二环西路 地址: 复兴路33号13层东塔13层1308室
法定代理人: 黄勇 法定代理人: 陈忠岳
委托代理人: 刘志良 委托代理人: 张兆虎
电话: 0731-87882287 电话: 0731-84772896
传真: 0731-87881659 传真:
采购计划明细附件列表:
  1. 技术标准.docx
  2. 中标通知书.doc
  3. 附件清单.xlsx
  4. 运行维护服务考核评分办法.docx
附件下载请到网址:http://changs.ccgp-hunan.gov.cn/gp/gpcategory/showNew/236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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