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长沙县考古勘探协作委托服务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06月14日
合同金额合计:据实结算。单个项目考古勘探协作委托服务费用=项目实际工作面积(㎡)×4.01元/㎡,所有项目的总考古勘探协作委托服务费用不得超过乙方的中标金额。
备注:本合同单价为固定包干价格,包括但不限于税费、人工、机械、设备、勘探、文物保护、垃圾清运、差旅、保险、材料制作、审查、修改、咨询、知识产权、合理利润等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需之一切费用,甲方不再另行向乙方支付其他费用。
(1)完成长沙县文物考古勘探项目的田野勘探工作,并按要求提交考古勘探结项报告等相关资料。
(2)在考古项目调查阶段协助甲方开展相关工作。
(3)在考古勘探阶段发现文物遗迹时,协助甲方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在考古项目发掘阶段积极协助甲方将出土文物及标本运送工地临时库房或甲方文物仓库。
每个单项考古勘探协作委托服务项目结束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凭乙方提供的正规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合同等相关资料申请支付合同款。
按照文物保护法规及《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考古勘探工作规程》(试行)等文物保护行业规范和本项目技术服务要求和规定以及采购人的要求开展考古勘探协作工作。做好勘探记录(文字、图纸、照片、图表、视频、测绘),所有的勘探成果需科学规范、客观真实并准确记录。
每个考古勘探协作委托服务完成后,甲方按国家有关文物保护行业标准及《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考古勘探和发掘协作委托服务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2024]5号)等文件组织验收。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项目的用地红线图、现状图,并在现场向乙方交代清楚项目用地范围、测控点具体位置及其三维数据;向乙方提供建设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
(2)甲方负责与建设单位沟通探区范围内分布的影响钻探的建筑垃圾等硬化物清除,如果其不能清除上述硬化物,乙方可放弃对未清除硬化物分布区域的考古调查钻探工作。
(3)甲方核定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可勘探区域与非可探区域(包括硬化地面、建筑垃圾、回填土、水面、低洼区域等)及其面积,并按勘探面积计算该项目考古勘探费用。
(4)甲方负责对考古勘探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和督导。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考古勘探协作过程中全权负责工作人员的安全问题,如出现人员安全事故,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及时处理。如产生社会不良影响,乙方应及时处理,处理不及时或产生重大影响,三年内不得参加本单位所有招标采购项目的投标。
(2)单个项目内的建筑渣土(包括建筑垃圾)、厚度未超过 10cm 的硬化地面清理由乙方自行解决。
(3)乙方有义务按甲方要求对勘探工作进行改进和规范。
(4)如甲方组织专家对考古勘探协作委托服务进行验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专家劳务费、用餐费、往返交通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5)乙方须按照2024年政府采购项目“长沙县考古勘探协作委托服务项目〔政府采购编号(XSCG-202403050001)〕”公开招标电子招标文件中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规定开展工作,如探区无遗址遗迹,要求钻探至生土;如果探区内分布墓葬、陪葬坑,要求钻探至墓(坑)口;遗址要求钻探至文化堆积层(甲方另有要求的除外)
(6)乙方须按照2024年政府采购项目“长沙县考古勘探协作委托服务项目〔政府采购编号(XSCG-202403050001)〕”公开招标电子招标文件中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规定完成各类文字记录、照相摄像记录、测绘记录并归档。
(7)在该项目考古勘探工作期间,乙方的人员队伍管理、设备设施管理、安全管理、业务资料管理等权责按照2024年政府采购项目“长沙县考古勘探协作委托服务项目〔政府采购编号(XSCG-202403050001)〕”公开招标电子招标文件执行。
7.4单个考古项目合同到期(勘探结束)后,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向甲方移交项目考古勘探结项报告、考古勘探记录档案等资料并经甲方验收合格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该项目服务费总金额的万分之三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7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该项目服务费总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
7.5乙方提供的工作成果不能通过甲方或甲方组织的专家验收的,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经整改后验收合格的,双方按照该项目服务费总金额的70%进行结算,且不免除乙方逾期履约的违约责任。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该项目服务费总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
7.6乙方人员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因存在故意或过失致使已发现文物损毁、遗失的,应就文物价值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文物价值以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为准,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文物价值难以界定时,双方另行协商,甲方同时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力。
7.7乙方人员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造成己方、甲方及第三方遭受任何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因此引发群体时间、信访事件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应按照5000元/次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全权负责将事态影响降至最低。
7.8若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存在抄袭、改编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权益的情形,致使甲方被第三方追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此引起的任何索赔、交涉、调查、处罚或任何民事纠纷、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或者因法院判决等原因导致甲方必须承担行相关责任的,甲方在承担上述责任后,有权向乙方追偿,同时,乙方应按照合同已发生服务费总金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9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已发生服务费总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7.10若因乙方缺乏履行本合同的资质及专业技术人员,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50000元。
7.11乙方擅自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由第三方行使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并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金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1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履行本合同其他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整改,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1000元/次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若乙方不予整改或整改3次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7.13乙方违约除承担本合同约定违约责任外,还需赔偿甲方损失,以上所称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预期利益损失,甲方所支出的、或因第三人向甲方主张权利而发生的全部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邮寄费、调查取证费等一切费用。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时,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1.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持叁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同载明的地址、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联系电话、联系人)系接收文件、函告、通知以及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判决书、裁定书、开庭通知、举证通知等)的合法途径,一方向上述地址送达,专人送达的,签收之日为送达日,邮寄送达的,邮寄三日后即视为送达(若退回的,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电子邮件送达的,自邮件发出之日起视为送达;一方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否则不发生地址、联系方式变更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