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河西第二监管中心(河西看守所)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含设计、地勘)全过程工程咨询
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
委托人:长沙市公安局
咨询人:(牵头方)长沙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成员方)湖南大地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2024年04月15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长沙市公安局
咨询人(全称):(牵头方)长沙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 号文〕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长沙市公安局河西第二监管中心(河西看守所)建设项目(项目名称)全过程工程咨询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长沙市公安局河西第二监管中心(河西看守所)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2.工程地点:长沙市。
3.工程概况: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26065.41㎡(39.10亩),总建筑面积约30000㎡,单体建筑面积约20000㎡,建筑高度不超过50m,其中既有拘留所用地面积5072.10㎡(7.61亩)、其中既有武警营房区用地面积5478.97㎡(8.22亩、保留现状);本次可用建设用地面积20586.33㎡(30.88亩)。红线以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核定数据为准),净用地面积约 30 亩(除去武警用房用地),用地内现有建筑均可拆除。新建看守所羁押人数为1000人左右,设计严格参考看守所现行设计标准规范、 满足布局合理、功能完整、准确,充分体现现代看守所设计理念及需求。
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与服务内容
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勘察、设计。
2.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内容:
(1)勘察服务:包括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定勘察纲要,进行勘探、取样、试验等勘察作业(包括初勘、详勘),按国家现行规范要求完成满足符合该项目技术要求的地勘工作,提交合格的勘察报告、岩土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后续服务工作。具体详见本项目勘察设计任务书;
(2)设计服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包含方案设计(包含编制估算)、初步设计(包含编制概算)、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以及项目建设中与设计相关的配合、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相应设计文件的报批报建、报审、组织会议等工作,技术交底,现场技术服务,参加项目调度会议,设计及施工过程中设计修改补充、设计变更服务工作,参与验收,配合工程结算等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配合的工作。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土方工程、边坡支护、主体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电气工程、智能化系统工程、给排水工程、暖通工程、消防工程、人防工程、室外园林绿化和道路工程,以及相关附属配套工程和发包人书面委托的与本项目建设相关的设计工作等,必须符合相关职能部门对海绵城市、BIM、装配式、绿建评审及论证等设计要求。具体详见本项目勘察设计任务书。
具体服务范围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
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从经委托人确认的咨询人实际开展服务工作的日期开始起计。
计划开始服务日期:2024年04月17日。
计划完成服务日期:2026年04月17日。
具体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
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
1.合同价格形式:固定优惠率合同,详见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
2.签约合同价为:
本合同不含税咨询服务费暂定为人民币(大写)贰佰壹拾肆万壹仟捌佰捌拾陆元柒角玖分(小写:2141886.79元),增值税为128513.21元,税率为6%,其价税合计暂定为人民币(大写)贰佰贰拾柒万零肆佰元整(小写:2270400元)。
其中:
(1)暂定勘察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伍拾伍万叁仟捌佰柒拾伍元整(小写:553875.00元);
(2)暂定设计服务费:人民币(大写)壹佰柒拾壹万陆仟伍佰贰拾伍元整(小写:1716525元);
3.本合同总价最终以财政评审中心最终审定结算价款为准。
五、委托人代表与咨询人项目负责人
委托人代表:。
咨询人项目负责人:丁晶。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如有);
(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
(5)委托人要求;
(6)技术标准;
(7)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如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
1.委托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活动的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长沙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均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捌份、副本一式陸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正本肆份、副本贰份,咨询人执正本肆份、副本肆份。
委托人:(盖章) 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纳税人识别码:9143010018385506XX
地址: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岸街道人民东路469号长房东云台花园商业S2栋101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410125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 话:0731-84134010
传真:传真:0731-84134010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csghy@163.com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长沙市人民东路支行
账号:账号:600257350403
时间: 年月日 时间:年月日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委托人要求、技术标准、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委托人通知咨询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咨询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委托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委托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服务需求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
1.1.1.7技术标准:是指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应当遵守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委托人和(或)咨询人。
1.1.2.2委托人:是指与咨询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咨询人:是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承接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具有相应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并与咨询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5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指定针对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
1.1.2.6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任命负责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在咨询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
1.1.2.7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咨询人联合,以一个咨询人身份为委托人提供全工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1.1.3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相关资料与成果文件
1.1.3.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是指咨询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全过程工程咨询基本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其他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延期服务。
1.1.3.2全过程工程咨询基本服务:是指咨询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在合同约定服务期内提供的设计、勘察、造价咨询、监理、项目管理、招标代理等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1.1.3.3全过程工程咨询其他服务:是指委托人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要求咨询人另行提供合同约定基本服务外的且委托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
1,1,3,4 全部过程工程咨询延期服务:是指超出原合同约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后,委托人要求咨询人继续提供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1.1.3.5全过程工程咨询相关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委托人向咨询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所需要的资料。
1.1.3.6全过程工程咨询成果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开始服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服务日期和实际开始服务日期。计划开始服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服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委托人发出的开始服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服务日期或经委托人确认的咨询人实际开展服务工作的日期。
1.1.4.2完成服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服务日期和实际完成服务日期。计划完成服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咨询人交付全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及完成提供相关服务的日期。
1.1.4.3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咨询人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
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又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是指委托人用于支付咨询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委托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委托人与咨询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3 委托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咨询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服务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联络
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6.2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6.3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1.7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委托人同意,咨询人不得将委托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咨询人同意,委托人不得将咨询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保密期限由委托人与咨询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委托人
2.1 委托人一般义务
2.1.1 委托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
委托人负责办理上述许可、核准或备案工作,并负责将结果书面通知咨询人。因委托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量增加和(或)服务期延长时,由委托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2.1.2 委托人应在不耽误服务的合理时间内,积极向咨询人提供其能够获取的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有关的一切资料。
2.1.3委托人应当负责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提供与其他组织联系的渠道,以便咨询人收集需要的信息。
2.1.4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2.2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本项目的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委托人代表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委托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咨询人。
委托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咨询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撤换委托人代表。
2.3委托人决定
2.3.1 委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咨询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活动实施监督和检查,并有权制定和调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以规范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活动。
2.3.2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咨询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对咨询人在贯彻落实委托人意见时提出的有关问题应及时予以解答。若因委托人不回复或回复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2.4支付合同价款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咨询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2.5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接收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咨询人提交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
3.咨询人
3.1咨询人一般义务
3.1.1 咨询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3.1.2 咨询人应当完成委托人委托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其他服务。
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咨询人授权后代表咨询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咨询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咨询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咨询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咨询人解除或终 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委托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3.2.3委托人有权书面通知咨询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委托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咨询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委托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 主要咨询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咨询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主要咨询人员安排的报告,主要咨询人员宜包括设计负责人、造价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现场负责人等。
3.3.2 咨询人委派的主要咨询人员应相对稳定。咨询人更换主要咨询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委托人,除主要咨询人员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执业经验等资料。
3.3.3 委托人对于咨询人主要咨询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咨询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委托人所质疑的情形。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咨询人员的,咨询人认为委托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
3.4.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的一般约定
咨询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咨询服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咨询服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咨询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咨询人不得将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咨询服务分包给第三人。
具体可分包的咨询服务内容及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4.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的确定
咨询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委托人书面同意后将部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内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委托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咨询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咨询人的责任和义务,咨询人和分包人就咨询服务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3.4.3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管理
咨询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信息及资料,宜包括分包人基本信息、主要工程咨询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
3.5联合体
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3.5.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3.5.4 委托人向联合体支付合同价款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3.5.4)约定。
4.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4.1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委托人应当在咨询人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咨询人提供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所必需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资料,委托人应及时地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咨询人的正常咨询服务开展为限。
4.2 逾期提供的责任
委托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导致增加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量的,咨询人可与委托人另行协商相应服务费用及服务期。
5.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要求
5.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一般要求
5.1.1 对委托人的要求
5.1.1.1委托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咨询人违反法律、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5.1.1.2委托人要求进行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应当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开始前书面向咨询人提出,经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
5.1.1.3委托人应当严格遵守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前提条件,由于委托人的原因导致变更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的,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5.1.2 对咨询人的要求
5.1.2.1咨询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委托人要求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有关特殊标准和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咨询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有问题的,咨询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经委托人确认。
5.1.2.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咨询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委托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委托人采纳咨询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全过程咨询服务费用和服务期延长的,由委托人承担。
5.1.2.3咨询人应当严格执行其双方书面确认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由于咨询人的原因导致超出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咨询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保证措施
5.2.1 委托人的保证措施
委托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咨询人的保证措施
咨询人宜编制全过程工程咨询实施规划,做好全过程工程咨询统筹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各专业、各阶段的责任人。
5.3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要求
5.3.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现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具体成果文件内容和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3中约定。
5.3.2因咨询人原因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不合格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5.3.3 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不合格的,咨询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
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和服务期的延长由委托人承担。
6.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
6.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
6.1.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的编制
咨询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经委托人批准后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是控制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的依据,委托人有权按照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咨询服务进度情况。
6.1.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的修订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项目实际进度不一致的,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收到修订的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委托人同意咨询人提交的修订的进度计划。
6.2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的开始
委托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所需的许可。委托人一般应在计划开始服务日期7天前向咨询人发出开始服务工作通知,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自开始服务通知中载明的日期起算。
咨询人应当在收到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咨询服务工作。
6.3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
6.3.1 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有关资料或所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2)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3)委托人提出影响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的变更要求的;
(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5天内向委托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委托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收到咨询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咨询服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咨询人进行书面答复。
如果委托人在收到咨询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咨询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委托人批准。如果咨询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委托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委托人上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咨询服务工作量的,委托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咨询服务费用。
6.3.2 因咨询人原因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
因咨询人原因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的,咨询人应当按照第14.2款〔咨询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不免除咨询人继续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义务。
6.4暂停服务
6.4.1委托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服务
因委托人原因引起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委托人应及时下达暂停服务指示,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相关费用和(或)顺延相应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
6.4.2 咨询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服务
因咨询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咨询人应当尽快向委托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咨询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咨询人在收到委托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咨询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咨询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
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服务
当出现非咨询人原因造成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咨询人应当尽快向委托人发出书面通知。
在上述情形下咨询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暂停,咨询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委托人与咨询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当另行协商相应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等。
6.4.4 暂停服务后的复工
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后,委托人和咨询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服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委托人向咨询人发出复工通知,咨询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除咨询人原因导致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外,咨询人暂停服务后复工所增加的咨询服务工作量,委托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咨询服务费用。
6.5 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
6.5.1 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的,委托人应向咨询人下达提前交付指示,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提交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委托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建议书的,委托人和咨询人协商采取加快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咨询服务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咨询人认为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委托人提出书面异议,委托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委托人不得压缩合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
6.5.2 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或咨询人提出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建议能够给委托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奖励。
7.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交付
7.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内容、交付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
7.2 咨询人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给委托人,委托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
8.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审查
8.1 咨询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应报委托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委托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委托人收到咨询人的成果文件以及咨询人的通知之日起,审查期不超过15天。
委托人不同意成果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咨询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咨询人应根据委托人的书面说明,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委托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委托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咨询人的成果文件已获委托人同意。
8.2 如果委托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委托人要求,委托人应当根据第11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咨询人另行支付费用。
8.3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委托人应在审查同意咨询人的成果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成果文件,咨询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委托人要求的,咨询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咨询人的成果文件;需要修改委托人要求的,委托人应重新提出委托人要求,咨询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委托人要求修改咨询人的成果文件,委托人应当根据第11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咨询人另行支付费用。
8.4 委托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委托人负责组织成果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委托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
咨询人按第 7 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交成果文件,有义务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成果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委托人有义务向咨询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咨询人有义务按照相关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8.5 因咨询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委托人提交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致使成果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委托人增加的费用,咨询人应按第14.2款〔咨询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委托人原因,致使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咨询人增加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8.6 因咨询人原因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不合格致使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咨询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不合格致使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和(或)延长的咨询服务期由委托人承担。
8.7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咨询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为咨询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9.2 咨询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范围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10.1 合同价款组成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
(1)全过程工程咨询基本服务费用;
(2)全过程工程咨询其他服务费用;
(3)在未签订合同前委托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经使用的咨询人为委托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
10.2 合同价格形式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固定总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支付。
委托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咨询人有权向委托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委托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人有权不开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或暂停服务工作。
10.4 进度款支付
10.4.1 委托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咨询人支付进度款。
10.4.2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委托人和咨询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委托人和咨询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0.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0.5.1 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委托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
10.5.2 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咨询人。
10.5.3 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
10.6 支付账户
委托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咨询人账户。
11.变更与索赔
11.1 委托人变更工程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期等,应当向咨询人提供书面要求,咨询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委托人要求进行变更。
11.2 委托人变更工程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期等或因提交的有关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委托人应按咨询人所耗工作量向咨询人增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咨询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7 的约定,与委托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无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3 如果由于委托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咨询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量变更,委托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7 的约定,与咨询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无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4 基准日期后,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服务费用和(或)延长的服务期由委托人承担。
11.5 如果发生咨询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全过程工程咨询服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 5 天内书面通知委托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提供证明咨询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咨询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服务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接到咨询人书面声明后的 5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咨询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服务期的要求。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12.1 咨询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宜具有委托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相关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2.3 工程相关保险应承担由于咨询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13.知识产权
1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咨询人,委托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咨询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咨询人在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咨询人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13.4 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咨询人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进行广告宣传。
1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4.违约责任
14.1 委托人违约责任
14.1.1 合同生效后,委托人因非咨询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咨询人未开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的,不退还委托人已付的定金或委托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的,委托人应按照咨询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由委托人与咨询人另行协商确定。
14.1.2 委托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咨询人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咨询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咨询人有权书面通知委托人中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自中止服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委托人支付相应费用的,咨询人应及时根据委托人要求恢复服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委托人支付相应费用的,咨询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服务工作的时间,且服务期相应延长。
14.1.3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委托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咨询人结算并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
14.1.4 委托人擅自将咨询人的成果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咨询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14.2咨询人违约责任
14.2.1 合同生效后,咨询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咨询人应按委托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委托人或咨询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14.2.2由于咨询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委托人应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中扣减。
14.2.3 咨询人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咨询人原因产生的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咨询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相关保险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赔偿金。
14.2.4 咨询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行分包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解除未经委托人同意的分包合同,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即: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按暂定合同签约总价的50%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14.2.5 未经委托人批准,咨询人擅自更换派驻本项目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的,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即: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支付签约合同价20%的违约金并赔偿委托人损失,同时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擅自更换其他主要人员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支付签约合同价5%的违约金并赔偿委托人损失。
15.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咨询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6.合同解除
16.1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咨询服务费用,经咨询人催告后,在 30 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
(2)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5)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6.3 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16.4 合同解除后,委托人除应按第 14.1.1 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咨询人支付已完工作的服务费外,应当向咨询人支付由于非咨询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咨询人增加的服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7.争议解决
17.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各承担一半。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及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
17.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17.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7.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合同
1.1.1.8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含补遗书、答疑与澄清等);投标文件(含澄清补充文件及其它投标补充资料等);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委托人、咨询人双方有关本项目的洽商、变更等形成一致意见的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湖南省、长沙市发布或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
1.4.1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国家、湖南省、长沙市、发布或实施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1.4.2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无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无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无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无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无 。
1.4.3委托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 。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详见合同通用条款 。
1.6.1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委托人与咨询人联系信息
委托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长沙市公安局;
委托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易陵;
委托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0731-84091527;
委托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咨询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长沙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咨询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王宏鑫;
咨询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13787197829;
咨询人指定的电子邮箱:269359142@qq.com。
保密期限:永久。
2.1.4 委托人其他义务:无 。
委托人代表:
姓名:易陵;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17775799779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西路140号。
委托人对委托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以书面授权文件确定的内容为准,如委托人未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则应按委托人有关规定执行 。
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当提前7天书面通知咨询人。
2.3.2委托人应在30天内对咨询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3.1.1 咨询人(需无不需)配合委托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3.1.3 咨询人其他义务:(1)咨询人应负责项目参与各方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负责解决发生在施工范围内及与参与各方之间的有关矛盾与问题。施工过程中负责项目建设环境和安全稳定的组织和协调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2)咨询人对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有权通知施工及参与方停止使用;对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有安全隐患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施工方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方得到咨询人批准并经下达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3)咨询人应按成果文件提交的要求,按月向委托人提交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履行情况报表及施工合同情况报表。
(4)……
3.2.1 项目负责人
姓名:丁晶;
执业资格及等级:一级注册建筑师;
注册证书号:20144300682 ;
联系电话:13873198404;
电子信箱:csghy@163.com;
通信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岸街道人民东路469号长房东云台花园商业S2栋101;
咨询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对项目的质量负责,对人员管理负责。
3.2.2 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7 天书面通知委托人,并需经得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
咨询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支付签约合同价20%的违约金并赔偿委托人损失,同时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3.2.3 咨询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7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
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支付签约合同价10%的违约金,同时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3.3.1 咨询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中标通知书下发后7天内提交。
勘察负责人姓名:李琨,身份证号码:43042519830806607X,联系电话:18627543802,证书及编号:AY184300623;
设计负责人姓名:蔡肇奇,身份证号码:430602198604132517,联系电话:18229942448,证书及编号:20214300992;
3.3.2 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咨询人员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应支付签约合同价10%的违约金。
3.4.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的一般约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不允许 。
3.4.2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无 。
3.4.3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无 。
3.4.4 分包服务费支付方式: 无 。
3.5.4 委托人向联合体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的方式:经委托人批准后以转账方式转至联合体牵头人账户。
5.1.2.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按委托人要求。
5.1.2.2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国家、湖南省、长沙市、委托人及委托人上级主管单位发布或实施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相关标准规范不一致的,在满足合法性的前提下,以更有利委托人的标准为准 。
5.1.2.4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及比例:国家、湖南省、长沙市、委托人及委托人上级主管单位发布或实施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相关标准规范不一致的,在满足合法性的前提下,以更有利委托人的标准为准 。
5.3.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其他要求:按委托人和现行规范标准要求。
5.3.2 咨询人应在合同履行期问严格按照委托人要求的期限保质保量地提供全过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初步设计成果最晚于7月5日提供,施工图设计成果最晚于8月25日提供,逾期依照合同专用条款第14条第14.2.2款执行。
6.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
6.1.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计划的编制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合同签订后15天内 。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根据委托人要求列明关键性控制节点等咨询服务进度。
委托人在收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7天。
6.3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
6.3.1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
(4)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无 。
咨询人自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起7 天内向委托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自在发生该情形起15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
委托人收到咨询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15 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
6.5 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
6.5.2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文件的奖励:无 。
8.1 委托人对咨询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30 天。
8.3委托人在审查同意咨询人的成果文件后15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成果文件,咨询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予以协助,协助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9.1 委托人为咨询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咨询人自行为派附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咨询人投标报价当中 。
9.2施工现场配合服务的其他要求:无 。
9.3 设计人派驻现场工作人员驻场办公不得低于3天/周。
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无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无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无 。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全部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无 。
(3)其他价格形式:无 。
定金的比例或预付款的比例:20%。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合同生效之日起7工作日内。
11.1咨询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7天内书面通知委托人。
咨询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7 天内向委托人提供证明咨询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委托人应在接到咨询人书面声明后的7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11.2 委托人书面提出工程变更事项,设计人应在24小时内予以确认,并在72小时提交设计变更成果,逾期依照合同专用条款第14条第14.2.2款执行。
12.专业责任与保险
1、履行本合同,咨询人所需要的工程相关保险包括:工程勘察责任保险、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咨询人自行承担保险费用,如咨询人未按要求投保前述保险,由咨询人承担一切风险和责任。
2、咨询人应负责本项目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和意外保险的购买及手续办理,若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咨询人及其工作人员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安全事故及意外事故等,均由咨询人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采购人提出索赔要求。
3、咨询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并遵守委托人关于保密管理的各项规定,对知悉的包括但不限于文档、资料、图片、数据等所有相关信息均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密。一旦发生咨询人及其工作人员造成的失泄密事件,经查证属实,由咨询人承担相应责任,且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13.1 关于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委托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委托人所有。
关于委托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2 关于咨询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除署名权外属委托人所有。关于咨询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委托人永久使用。
13.5 咨询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咨询人承担。
14.1.1委托人因非咨询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委托人应支付咨询人的违约金:同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 。
14.1.2 委托人逾期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的违约金:无 。
14.2.1咨询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咨询人应支付委托人的违约金:合同价30%的违约金,同时若咨询人未开始相应实质性工作的,还应全额退还委托人已付的预付款(若有)及其他款项;若咨询人已提交委托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阶段性成果,委托人根据核定的咨询人成果进行结算 。
14.2.2 咨询人逾期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暂定合同签约总价的千分之一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
14.2.3 咨询人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上限:暂定合同签约总价的10%。
14.2.4咨询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按暂定合同签约总价的50%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
14.2.5 咨询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更换派驻的主要咨询人员的违约责任:每次按照暂定签订合同总价的3%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
14.2.6 咨询人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间未按委托人要求开展工作或未按委托人要求组织(或参加)与本服务项目有关的会议或参与人员不是本服务项目派驻的咨询人员的违约责任:按照 1000元无次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
14.2.7 设计人驻场办公未达到约定天数按照5000元/天支付违约金。
14.2.8 若因咨询人原因对委托人或财政资金造成损失的,应当全额赔偿。
14.2.9 项目上组织的例会、专题会如须乙方参加而无故缺席,每次处罚2000元。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洪水、重大疫情、重大政策变化、十年一遇的大风、暴雨、冰雪、持续高温天气 。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2)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限已连续超过60天。
16.4 委托人向咨询人支付已完工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的期限为30 天内。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同意。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双方另行商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双方另行商定 。
评审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双方另行商定 。其他事项的约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 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8. 其他(如果没有,填“无”)
(1)投资节约奖励的约定:无。
(2)履约担保:无。
(3)……
合同附件
附件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与服务内容
一、本工程服务范围
包括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
二、具体服务内容
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包括:
?勘察服务:包括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定勘察纲要,进行勘探、取样、试验等勘察作业(包括初勘、详勘),按国家现行规范要求完成满足符合该项目技术要求的地勘工作,提交合格的勘察报告、岩土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后续服务工作。具体详见本项目勘察设计任务书;
?设计服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包含方案设计(包含编制估算)、初步设计(包含编制概算)、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以及项目建设中与设计相关的配合、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相应设计文件的报批报建、报审、组织会议等工作,技术交底,现场技术服务,参加项目调度会议,设计及施工过程中设计修改补充、设计变更服务工作,参与验收,配合工程结算等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配合的工作。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土方工程、边坡支护、主体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电气工程、智能化系统工程、给排水工程、暖通工程、消防工程、人防工程、室外园林绿化和道路工程,以及相关附属配套工程和发包人书面委托的与本项目建设相关的设计工作等,必须符合相关职能部门对海绵城市、BIM、装配式、绿建评审及论证等设计要求。具体详见本项目勘察设计任务书。
附件2
委托人向咨询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2
3
…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详细列举)
附件3
咨询人向委托人交付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成果文件目录
勘察成果文件
初步勘察报告
根据委托人需求
从合同生效之日至项目整体竣工验收通过并完成结算止,收到发包人提交基础资料后10日 历天完成初勘报告编制,收到发包人提交基础资料后 20日历
天完成详勘报告编制(以甲方发出的单个子项通知为准)。
详细勘察报告
补充勘察报告
设计成果文件
方案设计阶段
收到中标通知后开始方案设计工作,两个月后提交方案设计成果初稿,正式送审方案设计文件在项目调规及可研批复完成后的3个工作日提交
从合同生效之日至项目施工图
审查通过为止,设计周期为90
日历天(以甲方发出的单个子项
通知为准)
可行性研究编制以及投资估算
收到中标通知后开始方案设计工作,两个月后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初稿,正式报审可研文件在项目调规批复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提交
初步设计阶段及概算
方案审查批复下达后的30天内提供
4
施工图设计阶段
初步设计审查批复下达后的30天内提供
5
设计变更
项目全建设周期内配合
备注:(1)成果文件除应向委托人提供书面的图纸、资料、文件外,还应向委托人提供与成果文本资料一致、可编辑的电子版(包括但是不限于PDF、CAD、PKPMCSPK等格式,委托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更具体要求)的图纸、资料和相关文件;
(2)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根据标准执行,同时应符合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要求;
(3)委托人要求咨询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份数,咨询人按成本价另收工本费;
(4)因设计成果未获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而发生的修改,咨询人不另收取任何费用。
(5)咨询人在项目设计各阶段需向委托人提供不低于30%服务周期时长的驻场服务;
(6)在项目设计各阶段非驻场服务时间段,咨询方根据委托方或政府行政审批部门需求,向委托方无条件提供相关服务。
(7)交付地点:长沙市公安局。。
附件4
咨询人主要咨询人员表
拟任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
备注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职称专业
级别
项目负责人
丁晶
正高级工程师
建筑
注册建筑师、正高级工程师
一级、
正高级
20144300682
2022050100130
勘察负责人
李琨
高级工程师
水工环地质
注册岩土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国家级、高级
AY184300623
A08221000000000454
设计负责人
蔡肇奇
注册建筑师、高级工程师
一级、高级
20214300992
A08211980000000702
建筑专业负责人
刘晔
20224301113
A08121000000000031
结构专业负责人
易应征
建筑工程
注册结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S024300741
A08051000000000015
7
电气专业负责人
莫志勋
电气自控
注册电气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DG164300356
A08181000000001521
6
给排水专业负责人
田帝
给水排水
高级
A08211980000000718
8
暖通专业负责人
张尧
建筑环境与设备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高级工程师
CN224300397
A08211980000000711
附件5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表
附件6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一、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总额:
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总额构成:
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基本服务费用(暂定):
勘察服务费:553875.00元
设计服务费:1716525.00元
2.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其他服务费用:
3.合同签订前咨询人已完成工作的费用:
4.特别约定:按双方协商。
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构成明细(如有):
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支付方式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最终取费的基准值以审批后的可研批复金额为准。
1.勘察费用:
(1)双方合同签订后,发包人支付勘察费的20%,计110775元(暂定);
(2)勘察人提交勘察报告(含初步勘察报告、详细勘察报告及补充勘察报告)后,发包人办理支付至勘察费的40%,计221550元(暂定);
(3)勘察报告(含初步勘察报告、详细勘察报告及补充勘察报告)经审查通过后,发包人办理支付至勘察费的80%,计443100元(暂定);
(4)包含本合同范围的项目完成验收合格并办理勘察结算后,发包人办理支付至经最终结算审核勘察费的100%,计553875元(暂定),最终结算以审定金额为准
(5)每次付款前,勘察人需提交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顺延相应付款时间。
2.设计费用:
(1)本合同生效后 7 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20%作为预付款,计343305元(暂定),设计合同履行完毕后,预付款抵作部分工程设计费。
(2)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并协助发包人办理并取得初步设计批复后 7 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办理支付至设计费总额的50%,计858262.5元(暂定)。
(3)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办理支付至设计费总额的80%,计1373220元(暂定)。
(4)工程竣工验收后 7 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办理支付至设计费总额的 90%,计1544872.5元(暂定)。
(5)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办理支付至经最终结算审核设计费的 100%,计1716525元(暂定),最终结算以审定金额为准。
(6)每次付款前,设计人需提交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顺延相应付款时 间。
五、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延期服务费的计取和支付
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延期服务费的约定:不因工期调整而调整,如服务延期,不另行支付咨询费用 。
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延期服务费的支付:无 。
六、投资节约奖励的支付方式(如有):无 。
附件7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
服务费变更计费依据:以委托人出具的变更联系单、会议纪要等作为支撑依据。
计费方法:咨询人根据变更联系单、会议纪要中明确需要变更的事项,出具变更图纸及变更概算,结合《长沙市财政评审中心工程建设其他费评审指南》(长财评综(2022)14 号)文件进行变更费用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