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JAANZX202435]富硒农产品高铁站灯箱广告宣传推介项目合同公示
金额
-
项目地址
江西省
发布时间
2024/12/18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赣江传媒集团-高铁站灯箱广告项目发布合同
高铁站灯箱广告业务发布合同
(甲方):万安县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峰
联系地址: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万安东大道河西商务写字楼
联系电话:
广告发布单位名称(乙方):江西赣江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小兵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沿江南大道 1499 号煌盛外滩国际 B 座 12 楼 联系电话:18770048952
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管理条例》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使用乙方广告 媒体发布广告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广告发布概况
1.1 甲方以第 1 项身份委托乙方发布广告:①广告主②广告代理商。
1.2 广告发布内容: 万安农业广告宣传
1.3 广告发布地点及数量:吉安西站(出站通道 1 块);赣州西站(出站通道 1 块);万 安站(出站通道 4 块)
1.4 广告发布媒体形式: 灯箱
1.5 广告发布期限:
甲方委托乙方于 2024 年 12 月 18 日至 2025 年 12 月 17 日发布灯箱广告(以灯箱 实际全部上刊时间为准计算发布期)。如遇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发布,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则发布期顺延。
第二条:广告发布费用及付款方式、付款期限
2.1 广告发布费总额为人民币 119.9 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壹拾玖万玖仟圆整),发布费 含:广告发布费、画面设计费及制作费(限首次)、画面审批费、电费、维保费、税金、媒 体监测费等。
2.2 付款期限:
画面上刊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供广告发布费用总额的 100%增值税发票给甲方,甲方应 在收到发票后 7 个工作日内将广告发布费用总额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2.3 付款方式:
赣江传媒集团-高铁站灯箱广告项目发布合同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以银 行转账的方式付款。
户名: 江西赣江传媒有限公司
账号: 53270188000015290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桥支行
第三条:双方权利义务
3.1 甲方权利义务
3.1.1 甲方应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法人单位,并且有全部的权利和充分的授权签订及履 行本合同。
3.1.2 甲方有权在签订本合同前对乙方进行相关的资格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营业执 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其资质的证明文件。
3.1.3 甲方所发布的广告内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并 保证广告内容不会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共道德准则,也不会损害任何第三方 的合法权益。如甲方违反此保证,因广告内容违法、违规、侵权或产生任何其他纠纷(包括但 不仅限于因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食品等商品违反国家有关政令而产生的纠纷),由此给 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对第三方承担的赔偿或违约责任)概由甲方承担全部 赔偿责任。
3.1.4 甲方是所发布的广告内容的拥有者或广告发布的代理机构,并拥有以下有效文件:营业执照、经营/生产/广告等各种批准件、委托代理发布广告的代理协议以及甲方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铁路总公司及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公司系统内的规定要求出具的其他文件。
3.1.5 对于由甲方自行提供的广告画面,甲方应在广告发布日 10 个工作日之前,向乙方提 供广告样稿,承诺样稿内容真实、合法、不存在虚假宣传,并办理书面确认手续,具体发布的 广告材料的内容和形式须按照铁路相关部门的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如因铁路相关部门的原因导 致广告无法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发布形式进行发布,不视为乙方违约,但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 方。
3.1.6 甲方提供的用以发布的广告内容和形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甲方提供 的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乙方将保留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 查、拒绝发布或提前终止发布甲方广告的权利。因甲方提供的广告违法或侵权所造成的一切法 律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如甲方提供的广告不符合相关规定,且在乙方限定的时间内,仍不 能按乙方要求进行修改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有权向甲方要求赔偿由于合同解除所造成 的经济损失。
3.1.7 除乙方有权审查甲方发布的广告内容外,甲方在广告发布之前应就广告内容依法向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国家铁路总公司系统内的主管及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公司部门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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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审批。当审批未被通过时,甲方应及时按 照审批部门的要求进行修订。甲方在乙方限定 的时间内对广告内容进行修订后仍不能通过审批的,乙方有权拒绝发布广告或解除合同。3.1.8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时间、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3.2 乙方权利义务
3.2.1 乙方承诺合法拥有本合同约定媒体的广告发布资格,并按照双方约定诚实信用地发 布广告。
3.2.2 在广告发布过程中如发现广告内容有不妥之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改广告内容或 者补充相关证件,同时乙方有权中止发布。如甲方不能进行内容修改或提供相关证件,乙方有 权解除合同,并且有权向甲方要求赔偿由于合同解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3.2.3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发布广告,并在广告发布后向甲方提供验收确认单。甲 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验收确认单后一周内逐一完成验收工作,并逐一进行书面确认。甲方在一 周内对广告画面与样稿的一致性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乙方,如果一致性没有问题,则广告发布期自实际发布之日开始计算。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验收确认单一周内未作出书面答 复,则视为验收合格。
3.2.4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发布广告, 且在广告发布后向甲方提供上刊报告。就 乙方为甲方发布的赠播广告(如有),乙方不提供前述上刊报告。如甲方对上刊报告有异议 的,应在收到前述报告后 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否则,视为甲方无异议。双方 一致同意,上刊报告可独立作为广告实际播出情况的有效证明。合同履行期内,乙方定期向甲 方发送广告发布情况统计资料,甲方如有异议,应在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则视为无异议。
3.2.5 乙方应保证在广告发布期间广告媒体的完好,并负责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广告画面的更换
4.1 广告画面的更换,需按照本合同的有关约定由乙方负责制作和安装广告画面。甲方在 任何情形下均不得自行更换广告画面,如甲方擅自更换广告画面,乙方有权随时予以拆除,因 甲方擅自更换广告画面所引发的损失或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4.2 本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费用仅包含广告发布期内的首次画面制作及安装费,如甲方需 要额外更换广告画面,甲方应按照 200 元/平方米的价格向乙方支付画面制作和安装费,另高 空灯箱作业甲方应按照 400 元/平方米的价格向乙方支付画面制作和安装费,乙方在收到甲方 支付的全部画面更换费用并办理审批后 3 个工作日内开展相应的更换工作。如甲方不按上述约 定支付费用,乙方有权拒绝更换画面。
第五条:合同期内的终止
赣江传媒集团-高铁站灯箱广告项目发布合同
5.1 合同期未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 要求终止合同,应提前三个月征得对方书面同 意。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的有关事项。
5.2 若不提前书面征得对方同意而单方终止合同,对方有权要求按合同总额的 20%支付违 约金。
第六条:合同的续签
合同期满前三个月,甲、乙双方可协商续签事宜,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续约的优先权,续签价格则参照市场价格具体商定。如合同期满前两个月甲方仍未书面申请续约,甲方不再享 有优先权。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 甲方如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总额的千分之四向乙方支付迟延履行金。逾 期时间超过 20 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拆除甲方的广告物,另行发布其他广告,且甲方应 按合同总价款的 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不免除解除合同前产生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乙方 终止合同的通知到达甲方时即生效。
7.2 当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其陈述事项不实,或提供了虚假证明材料造成广告内容侵犯 到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如果乙方因此受到损 失,甲方承担对乙方的全部赔偿责任,赔偿责任不仅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乙方因此而花费的 必要的交通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专家评审的费用、公证费、材料费、赔偿费用等。
7.3 超过约定发布期 10 个工作日甲方仍然不能确定发布画面的或不能提供相关审批材料 的,乙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并将该广告媒体对外发布。因甲方上述原因导致合同终止或实际 未履行的,甲方应向乙方承担合同总金额 20%的违约金,该违约金若不足以弥补乙方媒体空档 损失的,甲方仍应补足乙方的全部损失。
7.4 因政府政策、自然灾害、重大新闻转播、现场直播、重大社会活动或事件、国家铁路 总公司或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公司系统内重点任务等特殊原因、断电或者发布广告的载体发生 故障等致使广告无法按约定发布或导致合同中止的,不属于乙方的过失或违约,乙方负责尽最 大可能协调补发被停止发布的部分广告。
7.5 甲乙双方应对本合同及因本合同而获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 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对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向双方以外的任何第三人披露 或以其他方式公开对方的商业秘密,也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合同的任何内容及本合同的签 订及履行情况。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或复制本合同或因本合同而向对方提供的商标、标志、商业信息、广告计划资料、技术及其他资料。违反上述保密条款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 所受的实际经济损失。但各方可向各自的外部咨询顾问团队提供该等保密信息。该保密义务不 因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而受影响,保密期限直至相关保密信息依法公开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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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其它约定
8.1 遇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台风、地震、洪水、政府行为、政府规划、铁路相关 部门政策等,造成广告发布中断,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不承担违约责任。若不可抗力导致 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合同因此被解除,广告费用则按实际发布时间据 实结算。
8.2 书面通知可以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发送,并视为通知已送达对方并生效。以下通知 方式,如有任何变动,应在 5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如一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通知,不影 响对方按原方式发出通知的效力,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
甲方:邮寄地址:
对接人:电子邮箱:联系电话:
乙方:邮寄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沿江南大道 1499 号煌盛外滩国际 B 座 12 楼 对接人:颜灵电子邮箱:15461570317@qq.com 联系电话:18770048952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将纠纷 提交原告方实际经营地人民法院。
第十条:附则
10.1 本合同项下经甲乙双方签署的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广告样稿以及其他附件均为本合 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单位印章)后生效。
10.3 本合同壹式伍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所有附 件须加盖乙方骑缝章,否则,相关文件不视为乙方提供,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单位印章)乙方(单位印章)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签署日: 2024 年 12 月 18 日签署日:2024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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