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东鼎公交有限公司191辆县城公交车车身广告经营权转让项目公告
项目名称 |
合肥东鼎公交有限公司191辆县城公交车车身广告经营权转让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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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2024BFFCJ00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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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
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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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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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及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4年6月14日9:00始至2024年7月3日17:00止。 2.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24年6月14日9:00时始至2024年7月4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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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监督部门 |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0551-66223530、66223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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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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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 |
转让期限(年) |
转让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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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东鼎公交有限公司191辆县城公交车车身广告经营权 |
1 |
67.6519 |
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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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权基本情况说明: 1.广告发布形式:公交车身广告。 2.广告发布位置:车身两侧(车窗以下)及车尾。轮胎、司机门LOGO处、车辆自编号位置、车尾放大字位置、车尾两处显示屏位置及法律法规禁止张贴位置均不得发布商业广告(详见图一:广告发布位置)。 3.媒体数量:预估17条线191辆(详见附件:线路车辆明细表)。预估数量仅供参考,如遇公交运营线路临时调整或相关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停运及调整线路和车辆,以实际线路和车辆为准。 4.具体详细情况由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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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价款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转让价款支付:转让费用每6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转让费用在合同签订后一次性转账支付,下一期转让费用须提前5个工作日付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2.履约保证金:受让方须向委托方支付履约保证金金额为首年转让费用的20%,履约保证金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提交。转让期满如受让方未发生违约情形时不计息退还。如在转让期内受让方因违约行为导致履约保证金被扣除,若合同继续履行,则受让方应在履约保证金扣除后5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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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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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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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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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期要求 |
1.转让标的以现状交付,意向受让方应在现场踏勘转让标的,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转让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受让方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配备广告审查员,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职责,确保广告发布符合《广告法》《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转让期间产生的一切相关责任后果由受让方承担。 3.车辆的车身、车内广告位及其载体的所有权属于委托方,受让方只有经营广告发布使用权。受让方不得在转让期间对车辆的车身、车内广告媒体位及其载体进行转让、转租、转包、提供担保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所有权的行为。 4.受让方经营发布广告不得妨碍广告位载体的正常功能,不得影响行车安全和车辆安全性能,且必须确保发布广告的美观、整洁,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受让方应在合同终止或被解除之日起一周内,恢复车身的外观原状,恢复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5.受让方在委托方场地制作车身广告时,应遵守委托方场地及车辆的管理规定,并利用非营运时间制作广告,不得影响委托方的营运。 6.所有广告发布内容特别是医疗广告发布内容,需经相关部门审核并由转让方同意后方可发布。 7.受让方须积极配合委托方做好创建、公益广告发布工作,每辆车公益广告发布面积不得低于车身发布广告总面积的10%,如遇创建大检查等工作需要全车发布公益广告,受让方应无条件配合委托方,委托方按实际耽误天数给予顺延,创建所需要的公益广告内容由委托方提供,具体广告发布数量、方式由委托方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受让方应保证按时完成。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制作、安装、维护、更换等费用。 8.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信誉,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在广告经营期间,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未发布过虚假广告。没有行政处罚虚假广告记录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情形。 9.如遇以下情况导致车辆广告位终止使用,转让费用按实结算,双方互不承担责任:(1)因国家或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政策、法规、法令、决议、指令等原因造成委托方生产运营发生变化、被收购、移交搬迁等原因导致本次转让涉及的车辆广告位不存在的;(2)委托方对本次转让涉及的车辆广告位不再拥有所有权的;(3)因政策原因委托方不能将车辆广告位经营权对外转让使用的。 10.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 11.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经营权转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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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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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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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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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库登记 |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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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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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交纳 |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可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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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50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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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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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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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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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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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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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总价(运营期内的总费用)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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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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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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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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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
联系人:项工;联系电话:15055120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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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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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0551-66223192、66223191(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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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图一:广告发布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经营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乙方使用合肥东鼎公交有限公司的 台肥东县域城区车辆用于车身广告权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公交车车身广告经营权转让期限及车辆广告权转让位置:
1.公交车车身广告经营权转让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车辆包括: ,合计 台。对于以上车辆如果因线路变动等其他原因导致停班、报废等情况发生,甲方可以协调其他车辆延续发布,保证乙方广告发布车辆达到 台。
3.广告发布位置范围:车身广告发布位置限定为车身两侧(车窗以下)及车尾。轮胎、司机门LOGO处、车辆自编号位置、车尾放大字位置、车尾两处显示屏位置及法律法规禁止张贴位置均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二、费用及支付方式:
1.车身广告权转让费为: 元/年(大写人民币: 元整)。合同签订后,乙方将首期租金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2.履约保证金: 元,合同期内对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车辆补漆押金,将根据车辆补漆情况告知乙方后,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抵扣。(如遇交通事故引起的车身掉漆不在此范围)。如无遇补漆情况,本合同终止后且无乙方责任,该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三、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落实车辆,从而确保广告顺利发布。如果出现交通事故或车辆大修导致的画面破损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待车辆维修完毕后修复画面,维修期间耽误的天数甲方应给予乙方按实际维修天数顺延。
2.乙方在转让期限内,负责广告的策划、制作、安装和实施发布并承担费用,其经营、发布的广告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因乙方经营广告业务所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负责承担,乙方在广告制作、安装、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3.在转让期内,如因甲方班车营运线路发生变化、车辆被收购、移交、报废的,具体费用按实际使用天数结算。
4.在转让期间如遇文明创建等相关公益活动,乙方必须无条件按甲方要求在车身上张贴公益广告(画面制作费、发布由乙方承担),期间耽误的天数天数甲方应给予乙方按耽误天数顺延。
四、合同的解除和变更:
1.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已充分了解甲方因经营或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履行中存在不确定因素影响本合同的正常履行这一情况,乙方同意甲方在合同履行中可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甲方需提前解除本合同,应提前7日书面告知乙方,自书面告知送达乙方之日起7日本合同自动解除,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上述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甲乙双方按照实际发布天数结算费用。
2.合同解除:合同到期后本合同自然解除。
五、违约责任:
1.乙方承诺转让期间的广告内容质量要求等符合本合同及附件的约定,否则,应向甲方承担租金总额10%的违约金。若乙方广告中所宣传的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虚假性大,严重影响到甲方公司形象的,对于前述情形,甲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2.转让期限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且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1)拖欠租金 日以上的(含 日);未依法、依约经营发布广告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所承租的广告位以任何方式予以转让、转租、转包或提供担保给第三人的;
(3)乙方有其它违约行为,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不予纠正的。
3.本合同解除、终止的一周内,乙方必须恢复车身广告位的外观原状(恢复车身外观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逾期未予恢复原状的,甲方将自行进行恢复车辆原状,按乙方实际使用车辆的台数及所产生的费用,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4.任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的损失,并应纠正违约行为。
六、其它约定事项:
1.乙方经营发布广告不得妨碍车辆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行车安全和车辆安全性能,且必须确保发布广告的美观、整洁,并做好日常维护,本合同到期后或甲乙方未能协商一致,乙方应立即对发布的广告画面进行清除,同时恢复车辆的原貌,恢复车身后甲方将保证金退予乙方。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盖章后生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开户行:
账 号: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