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4bffcj00466
预算金额103.22万元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代理联系人-0551-66223642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合肥市市政应急基地沥青混凝土搅拌站等一批废旧设备处置公告

项目名称

合肥市市政应急基地沥青混凝土搅拌站等一批废旧设备处置

项目编号

2024BFFCJ00466

委托方

合肥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0551-66223530、66223546

电子交易系统

名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电话:400 998 0000

电子服务系统

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电话:0551-12345

公告期限

公告期:20248149:00始至202482810:00止。

一、转让标的情况

转让标的合肥市市政应急基地沥青混凝土综合搅拌站等一批机器设备包括沥青拌合站、沥青罐、柴油罐、沥青加热储供系统、沥青混凝土搅拌站、乳化沥青生产设备等。转让标的存放合肥市政应急基地(合肥市包河区巢湖南路与李城路交口向南100米),标的资产处于闲置停用状态。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委托方联系踏勘现场以充分了解标的现状,自行向委托方咨询确认标的具体情况。

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合肥市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合房评估字2024第19号《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103.224元,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转让底价

103.224万元

交易保证金(万元)

10

价款支付

1.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2.本项目履约保证金金额成交价的3%,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3.本项目仅向受让方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财政票据,不开具转让价款发票。根据《合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合财资〔2024727号)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交易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市财政”,本项目向受让方开具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财政票据金额为成交价扣除委托方交易服务费和8300元的定额评估费用后的余款。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具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3.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联合体竞价。

三、转让条件

1.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重量、体积、面积成新度和功能情况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受让方在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擅自将资产转包分包,如委托方确认受让方存在转包分包情况,委托方有权要求停工并终止合同,同时扣除受让方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要求受让方赔偿全部损失。

3.受让方拆除时应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及具备相关资格的人员。

4.受让方须在本项目成交后进场前向委托方提供拆除方案拆除处置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钢构建筑物拆除方案、拟投入机器设备、拆除进度安排防火、防有害气体、防爆炸、受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高温施工方案等,受让方拆除方案须经过专家论证(受让方组织),经委托方及监理单位审核同意,且委托方向受让方出具书面进场通知书,受让方可进场作业,受让方具体进场作业时间以委托方书面通知时间为准,受让方不得在未收到委托方书面进场通知的情况下,擅自进场作业否则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承担

5.受让方须在委托方书面通知的进场日期起90日内拆除转让标的并将残值物品清运完毕。自进场之日起,受让方负责拆卸场地的安全管理工作。为保证拆除及时完成,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损毁和挖掘地面及地面以下结构,如有损坏,受让方须按照原价赔偿并将损坏部分恢复原样。

6.受让方须在规定地点范围内进行作业,严格按照行业规范操作。同时,受让方需在作业区域设置安全围挡(建设标准不得低于2.5米的硬质围挡,禁止使用单层彩钢板,受让方需对围挡落尘定期清洗,确保工地环境整洁)、降尘设施并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如因受让方原因造成环卫罚款等处罚,处罚费用损失由受让方承担。委托方如因此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的,有权向受让方追偿。

7.受让方完成拆除作业后,土地需平整后净地交付,所有建筑垃圾一律外运,不得掩埋、留置,资产处置后须地块平整。

8.受让方拆除、装运过程中不得损坏周边在用建(构)筑物及公共基础设施,如有损坏受让方须按实价向委托方赔偿。本项目拆卸、装运和清场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及废弃物由受让方负责清运并妥善处理,受让方须自行负责寻找建筑垃圾弃土场,并承担全部费用及安全责任。

9.办理资产过户手续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拆卸、装运和清场费用等均受让方承担。

10.水电费的结算:(1)受让方委托方的要求在现场安装计量装置(计量装置由受让方提供)同时负责拆除期间的保护2)拆除期间的水电费:受让方按照委托方实际需要缴纳的水电费金额足额缴纳至委托方指定账户;3)因受让方保护不善造成计量装置损坏受让方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增加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装置修复费用水电损失费用以及可能发生的罚款或其他费用。

11.受让方现场不服从委托方和监理单位正常工作安排的、对抗委托方和监理单位正当工作要求或进行消极抵制的、以不合理要求未被认可或个别存在争议问题暂不能达成协议为由消极怠工的、刁难协作单位的,出现此类问题的委托方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处以500元/次的违约处罚通告受让方三日内仍不能切实转变的处以三倍违约金的处罚

12.意向受让方应在委托方统一安排下进行现场踏勘,与委托方充分沟通了解转让标的情况,集中踏勘安排如下:

1)踏勘时间:2024年8月26日上午9:00开始,请各意向方于8月26日上午8:30前到达指定集合地点;

2)踏勘集合地点:合肥市市政应急基地(合肥市包河区巢湖南路与李城路交口向南100米);

3)踏勘要求:请各意向方委派不超过2名代表到现场踏勘。各意向方代表需携带本单位介绍信,否则不予入场。各意向方代表需自觉配合现场工作人员安排,不得随意走动,干扰场内日常工作。

13.其他特别说明:

1)受让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委托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①如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②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如爆破拆除),受让方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受让方所委托的拆除人员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应交给委托方备案存档。③如在对转让标的拆卸、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本次转让标的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勘察。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的规定,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受让方对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14.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资产转让合同》。

四、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参与前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登录电子服务系统,首次登录须持有与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数字证书,详情参见电子服务系统办事指南。

2.意向受让方查阅公告后,如参与本项目,则须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在公告期限内完成“交易信息填写”,并编制加密竞价文件并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递交。

3.参与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9:00-17:30,节假日休息)拨打技术支持热线:4009980000(非项目咨询项目咨询请拨打项目负责人电话)。

交易保证金交纳

1.意向受让方应当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转账形式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到达本项目本次公告指定账号,且应当从意向受让方账号转出。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5131290

2.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从交易保证金查询系统中查询交易保证金信息,并提交评委员会评审。

3.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受让方名称应当一致。分公司或子公司代交交易保证金,视同名称不一致。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的,交易保证金无效。未按要求提交交易保证金评审不通过。

注意事项

1.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采用动态虚拟账号,项目未成交的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将会发生变化,请意向受让方参与后续项目竞价时,注意勿将交易保证金错交至其他项目虚拟账号或前次公告账号。

2.如本项目前次成交失败,委托方退还意向受让方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重新参与竞价的,须向本项目重新公告对应公布的交易保证金账号重新交纳交易保证金

3.凡转账到其他项目虚拟账户或本项目前次公告账户的,交易保证金无效。

须递交的竞价文件资料(资格审查资料及报价资料)

竞价文件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要求制订竞价文件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资格审查资料(扫描件)

1.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承诺函

4.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

5.安全生产许可证;

6.意向受让方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资格审查资料中不得含报价内容,否则评审不通过。

(二)报价资料

报价单

备注:意向受让方应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准备竞价文件;并按竞价文件格式要求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或电子签章详见《竞价文件格式》(本公告上传附件1)

竞价文件制作

1.加密竞价文件(未提供的,竞价无效):

(1)加密竞价文件使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电子标书制作工具软件制作生成。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上传递交。

(2)意向受让方请注意:①意向受让方需采用最新版竞价文件制作工具软件,具体请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投标工具下载;②在国际互联网络通畅状态下启用最新版竞价文件制作工具软件;③各意向受让方需注意更新,以免造成加密竞价文件制作错误,因此导致竞价无效,责任自负。

2.本项目不接收未加密的竞价文件。

3.竞价文件组成

1)加密资格审查资料

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

2)加密报价资料

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

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须知

1.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2482810:00

2.竞价文件接收时间:加密电子竞价文件的接收时间自本公告发布时间起至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请意向受让方合理安排加密电子竞价文件的提交时间)。

3.意向受让方须知

3.1意向受让方须对竞价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公告规定的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并递交。

3.2意向受让方应当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加密竞价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竞价文件。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未完成竞价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竞价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竞价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将拒收。

3.3意向受让方未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加密竞价文件的,被视为竞价无效。所递交的非加密竞价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及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拒收。

竞价文件解密

1.意向受让方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30分钟)对其加密竞价文件进行解密,现场解密和远程解密均可,解密失败的风险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直到项目评审结束。

3.意向受让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单位的竞价文件进行解密,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竞价。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在监督员监督下按规定解密竞价文件,导入并读取成功解密的竞价文件。

评审时间及地点

评审时间: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以本项目评审地点悬挂的电子屏幕显示时间为准)

评审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

备注:意向受让方可以在线解密竞价文件,无需到达现场。

特别说明

1.本项目采用网上提交竞价文件方式,有关网上操作详见《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本公告上传附件2,意向受让方必须严格遵守,该规程是本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2.公告中要求加盖公章或电子签章的,均可以提供加盖公章的扫描件,也可以在网上竞价文件编制时加盖电子签章;公告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均应在网上竞价文件制作时制作成电子件上传。竞价文件中提交的资料模糊不清的,评审委员会将按不利于意向受让方的理解进行评审,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3.竞价文件的澄清,评审委员会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给意向受让方,从发起远程网上问询至问询结束原则上为15分钟,意向受让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4.因系统出现软件设计或功能缺陷、运行异常等情况,可能影响本次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委托方(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本项目评审活动,意向受让方、委托方、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各方免责。

五、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资料评审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查资料及交易保证金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意向受让方某项资格审查资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资料是否通过。如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要求提交的,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解密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一次性报价单,评审委员会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报价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受让方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

1.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则按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确定受让方。

2.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如最高报价相同按下述情况处理:

由评审委员会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采用一次性抽签方式,即被抽中的确定为受让方。

3.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转让。

备注:

1.竞价文件中报价单内容与系统中报价信息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单为准。

2.评审过程中,竞价文件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如需要意向受让方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评审委员会将可能进行问询,意向受让方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审委员会可能发出的问询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若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

3.因意向受让方授权代表联系不上、没有及时登录系统等情形而无法接受评审委员会问询的,有关风险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部分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纳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价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为1.6%;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1%;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5%,超过10000万元至50000万元的部分,为0.48%;50000万以上部分,为0.1%。交易服务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张厂长,联系电话:13866107502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工,联系电话:0551-6622319266223191(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委托方和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资产转让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转让标的相关描述:合肥市市政应急基地沥青混凝土综合搅拌站等一批机器设备。

转让标的详细情况见合肥市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合房评估字2024第19号《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对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三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第四条  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及履约保证金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         元(大写,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二)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须自《资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4098682)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方仅向方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财政票据,不开具转让价款发票,其中转让底价包含8300元的定额评估费用,该部分费用由评估公司出具发票。

)本项目履约保证金金额为       成交价的3%,如方合同履行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合同履约完成且甲乙双方无争议后,方将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转让标的以现场现状移交;

(二)自转让价款全部汇入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之日,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方在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擅自将资产转包分包,如方确认方存在转包分包情况,甲方有权要求停工并终止合同,同时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乙方拆除时应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及具备相关资格的人员。

)乙方须在本项目成交后进场前向甲方提供拆除方案,拆除处置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钢结构建筑物拆除方案、拟投入机器设备、拆除进度安排、防火、防有害气体、防爆炸、受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高温施工方案等,乙方拆除方案须经过专家论证(乙方组织),经甲方及监理单位审核同意,且甲方乙方出具书面进场通知书后,乙方才可进场作业,乙方具体进场作业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时间为准,乙方不得在未收到甲方书面进场通知的情况下,擅自进场作业,否则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乙方须在甲方书面通知的进场日期起90日内拆除转让标的并将残值物品清运完毕。自进场之日起,乙方负责拆卸场地的安全管理工作。为保证拆除及时完成,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损毁和挖掘地面及地面以下结构,如有损坏,乙方须按照原价赔偿并将损坏部分恢复原样。

)乙方须在规定地点范围内进行作业,严格按照行业规范操作。同时,乙方需在作业区域设置安全围挡(建设标准不得低于2.5米的硬质围挡,禁止使用单层彩钢板,乙方需对围挡落尘定期清洗,确保工地环境整洁)、降尘设施并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环卫罚款等处罚,处罚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如因此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乙方完成拆除作业后,土地需平整后净地交付,所有建筑垃圾一律外运,不得掩埋、留置,资产处置后须地块平整。

)乙方拆除、装运过程中不得损坏周边在用建(构)筑物及公共基础设施,如有损坏乙方须按实价向甲方赔偿。本项目拆卸、装运和清场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及废弃物由乙方负责清运并妥善处理,乙方须自行负责寻找建筑垃圾弃土场,并承担全部费用及安全责任。

(十)水电费的结算1)乙方甲方的要求在现场安装计量装置(计量装置由乙方提供)同时负责拆除期间的保护2)拆除期间的水电费:乙方按照甲方实际需要缴纳的水电费金额足额缴纳至甲方指定账户;3)因乙方保护不善造成计量装置损坏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增加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装置修复费用水电损失费用以及可能发生的罚款或其他费用。

第六条  转让税费的承担

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拆卸、装运和清场费用乙方承担。

第七条 特别约定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因甲方责任造成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的,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的期限次日起按累计已付款金额每日  /   的标准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至资产实际交付之日止。 若甲方逾期超过 / 个月)仍未继续履行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违约金  / 万元。

(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全部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1000元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若乙方逾期超过1个月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

(四)如乙方现场不服从甲方和监理单位正常工作安排的、对抗和监理单位正当工作要求或进行消极抵制的、以不合理要求未被认可或个别存在争议问题暂不能达成协议为由消极怠工的、刁难协作单位的,出现此类问题的甲方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要求乙方支付500元/次的违约金通告乙方三日内仍不能切实转变的应向甲方支付三倍违约金,即1500元/次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

1.向合肥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方执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留存份。

 

甲方(盖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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