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式服务。
乙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须达到《长沙市总工会管理考核实施细则》及招标约定的其它相关要求。
双方约定,详见《长沙市总工会物业服务合同》。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协助乙方做好物业服务工作。
2、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服务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监督使用人遵守。
3、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服务年度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等。抽查物业服务经费的使用情况。
4、对乙方的服务实施监督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评定,考核实施细则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执行,甲乙双方可进一步协商完善。
5、在甲方通知乙方进场之日起10日内向乙方提供不低于一间办公用房,由乙方无偿使用,水、电、通讯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6、负责对物业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核查,在乙方进场之日起20日内与乙方办理交接验收手续,移交相关的物业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服务的原始资料和技术档案(工程建设竣工资料)等,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7、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物业服务费。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不得将服务项目转让给他人;未经甲方同意,也不得将项目分包给他人。
2、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对物业实行专业规范、安全高质的管理。
3、接受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和甲方的监督、指导。
4、制定服务的各项办法、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建立健全本项目的服务档案,及时记载有关变动情况。
5、拟定服务年度计划、费用概预算决算,每半年向甲方上报财务开支情况并作出说明。
6、对管理范围内的物业和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7、对甲方和使用人违反制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等措施。
8、对其员工管理应符合长沙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及甲方有关的要求。员工证件应齐全,包括身份证、相关从业资格证等,有关证件复印件乙方应送甲方备案。乙方员工食宿自行安排,必须按照招标文书中定编人员满员运行。
9、应按劳动部门的政策给员工办好社会养老保险并对物业工作人员办好意外伤害保险等手续,有关费用已含在本合同中。在合同执行期间,乙方人员工作时若发生工伤或物业管理人员发生意外伤害,由乙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本合同终止时,乙方须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物业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移交其管理范围内的全部公共财产,并接受甲方指定专业机构的移交审核。向甲方移交时,要确保各项设施的性能良好。
11、有权按时从甲方处支取物业服务费。
1、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经有关部门认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
2、乙方未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甲方可发出书面警告或整改通知,甲方连续二次或半年内三次发出警告或整改通知而又无彻底改善的,视为乙方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3、乙方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每延误一天应向甲方偿付不能按时履行部分款项2‰的违约金。
4、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价款和支付方式如期支付,每逾期一天,甲方依国库集中支付逾期部分总价款2‰的违约金。
1、如遇突发或重大事件,乙方管理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报告甲方有关部门,乙方项目负责人应在15分钟内到达现场,适时处理或协助处理有关问题,甲方如认为情况危及到甲方的安定管理,乙方应无条件同意甲方直接调配乙方资源直至危机结束。
2、委托管理楼宇内的设施,如果出现被盗事件,除乙方能证明自身无管理过错外,由乙方全额赔偿,其赔偿额度不超过10万元。委托管理区域内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按照物业服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乙方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3、乙方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如因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甲方财物损失的,乙方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其赔偿额度不超过50万元。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4、由于乙方原因而损坏甲方财产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