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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港青田港区温溪作业区(浙西南江海联运中心港)一期工程主体部分施工丽水港青田港区温溪作业区(浙西南江海联运中心港)一期工程主体部分(第TJ标段)施工招标公告变更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4/12/1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70916.04万元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远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丽水港青田港区温溪作业区(浙西南江海联运中心港)一期工程主体部分(第TJ标段)施工

 

 

 

招  标  文  件

 

 

 

第一号补遗书

致各潜在投标人:

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2.2款、第2.3款和第3.2款的规定,招标人──青田港务有限公司对投标人提问进行回复、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发布工程量清单预算;鉴此,发布第一号补遗书,该补遗书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遗书为准。

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应及时关注浏览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lssggzy.lishui.gov.cn/)并及时下载本项目相关文件,因未及时浏览、下载而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招 标 人:青田港务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浙江远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备案单位:青田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12月12日


丽水港青田港区温溪作业区(浙西南江海联运中心港)一期工程主体部分(第TJ标段)施工

 

招 标 文 件

第一号补遗书

 

一、对投标人提问进行回复

1、问:请问,本项目使用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中联合体协议书需由联合体各单位分别盖章,其他内容仅需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盖章即可?

答:可以,具体详见补遗书修改内容。

2、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3.7.4 投标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六份”,请问,副本是否可以使用正本的复印件,请明示!

答:可以。

3、问:本项目为纸质标,但是在“丽水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 2.0”中存在上传投标文件节点,请问“丽水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 2.0”中存在的上传投标文件节点是否需要上传投标文件?

答:否。

4、问:本项目拟建项目为1000吨级内河码头,投标人资格审查业绩要求和加分业绩要求均为500吨级内河码头,按照加分业绩按照拟建项目规模80%规定,本项目加分业绩要求是否应改为1000吨级内河码头?

答:否,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5、问:投标文件第一信封的正副本是分别包封在不同的内层封套里还是统一包封在一个内层封套里;第二信封的正副本是分别包封在不同的内层封套里还是统包封在一个内层封套里?

答:投标文件第一信封的正副本分别包封在不同的内层封套里,第二信封的正副本分别包封在不同的内层封套里。


二、对招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

1、删除招标文件“说明”“三、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约定如下”(1)中“水运工程的的‘水运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参照《水运工程工程清单计价规范》(JTS/T271-2020)并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编制”的文字内容。

2、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7项招标人报造价审查部门审核后的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的工程量清单预算明确为:

第TJ标段工程量清单预算(含暂列金额3%)为709160413元(大写:柒亿零玖佰壹拾陆万零肆佰壹拾叁元整)[其中水运工程(不含疏港道路工程及暂列金额)为504899931元(大写:伍亿零肆佰捌拾玖万玖仟玖佰叁拾壹元整);疏港道路工程(不含水运工程及暂列金额)为183605324元(大写:壹亿捌仟叁佰陆拾万伍仟叁佰贰拾肆元整)]。

3、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3项“签字或盖章要求”补充:3、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除联合体协议书外)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公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有)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出具。

4、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4.7项内容修改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5、删除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第4.1.10.14目“地方道路(或航道)的维护和管理”第一段自然段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内容。

6、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第4.1.10.27目内容修改为:弃渣(指除利用于本项目及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外的土石方、非适用性材料、淤泥及泥浆等):弃渣地点暂定灵昆岛附近、弃渣运距(按65Km计算)、消纳处置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调查确定,施工图所列相关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报价依据,以上产生的所有费用承包人应在相应清单报价中予以综合考虑。

若弃渣运距发生变化,运距减少(小于65Km)土方外运子目费用按实际运距及实际工程量予以扣回(单价按财政审定的计价条件及费率、信息价、定额等规定重新组价,重新组价后的单价报监理人及第三方审核单位审核,发包人确认)。

若运距大于65Km,费用及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7、补充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第4.1.10.56目:

4.1.10.56本工程原始地形(不含疏浚工程)在开工前由承包人进行复测,监理人进行复核测量,复核结果报第三方审核单位审核确定后,由发包人确认作为结算依据;在本工程水运工程疏浚施工前由承包人对水运工程疏浚范围进行复测并按照设计断面对疏浚工程量进行复测,监理人进行复核测量,复核结果报第三方审核单位审核确定后,由发包人确认作为结算依据;以上复测根据工程施工需要合理安排,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第5.1.4项内容后面补充“设备材料选用品牌响应表”,具体详见电子附件。

9、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5.4.4项中:

(1)“a.水运工程”中(3)材料(均指除税信息价)中内容修改为:按浙江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发布的《质监与造价》2024年第十期(总第249期)上的信息价(采用丽水市除税信息价平均值)计算(该期《质监与造价》无材料价格但前两期《质监与造价》有材料价格的,可按最新期材料价格计算)(若政策有变动或更新的,以最新政策或规定执行);

(2)“a.水运工程”中(5)内容修改为:根据上述原则组价的综合单价,乘以承包人的投标价(含水运工程和疏港道路工程,不含暂列金额)与招标时公布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价(含水运工程和疏港道路工程,不含暂列金额)的比例,作为该子目的单价。

(3)“b.疏港工程”中(3)组价时,材料、机械台班单价中内容修改为:按浙江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发布的《质监与造价》2024年第十期(总第249期)上的信息价(采用丽水市除税信息价平均值)计算(该期《质监与造价》无材料价格但前两期《质监与造价》有材料价格的,可按最新期材料价格计算)(若政策有变动或更新的,以最新政策或规定执行);

(4)“b.疏港工程”中(4)内容修改为:根据上述原则组价的综合单价,乘以承包人的投标价(含水运工程和疏港道路工程,不含暂列金额)与招标时公布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价(含水运工程和疏港道路工程,不含暂列金额)的比例,作为该子目的单价。

10、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6.1.3项中:

(1)基期价格(均指除税信息价,仅作为调差依据)

项目

单位

基期价格

光圆钢筋(HPB300)

元/吨

3595

带肋钢筋(HRB400)

元/吨

3689

钢板(Q235B)

元/吨

3714

钢板(Q345D)

元/吨

4860

32.5级水泥

元/吨

427

42.5级水泥

元/吨

479

52.5级水泥

元/吨

511

中粒式AC-20C普通沥青混凝土

m3

1016

细粒式AC-13C改性沥青混凝土

m3

1442

波形护栏的波形钢板(4mm三波波形钢板)

元/吨

5752

钢管立柱(Φ114、Φ140)

元/吨

5885

标志牌的铝合金标志

元/吨

20177

标志牌钢管立柱(Φ180-Φ325)

元/吨

6814

(2)当期价格(均指除税信息价)

项目

单位

当期价格

光圆钢筋(HPB300)

元/吨

承包人计量申报日期前一个周期(按月度,若无则按季度)浙江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发布的《质监与造价》中丽水市除税信息价平均值(若政策有变动或更新的,以最新政策或规定执行)

带肋钢筋(HRB400)

元/吨

钢板(Q235B)

元/吨

钢板(Q345D)

元/吨

32.5级水泥

元/吨

42.5级水泥

元/吨

52.5级水泥

元/吨

中粒式AC-20普通沥青混凝土

m3

承包人计量申报日期前一个周期(按月度)丽水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沥青混凝土青田县除税信息价(改性沥青商品混凝土按普通沥青商品混凝土价格同幅度调差)

细粒式AC-13普通沥青混凝土

m3

波形护栏的波形钢板(4mm三波波形钢板)

元/吨

波形钢板、铝合金标志、钢管立柱当期价格为承包人计量申报日期前一个周期(按月度,若无则按季度)浙江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发布的《质监与造价》中杭州市除税信息价(若政策有变动或更新的,以最新政策或规定执行)

钢管立柱(Φ114、Φ140)

元/吨

标志牌的铝合金标志

元/吨

标志牌钢管立柱(Φ180-Φ325)

元/吨

11、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7.3.5项修改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按第17.3.3项规定支付,工程开工后,工程进度付款原则上每月一次,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详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万元,以监理人和发包人代表签发的工程价款月支付报表(含经批准的变更工程量)的85%支付(含农民工工资);待工程全部交工验收合格并全部工程结算审核完成后支付至全部工程结算审定价的98.5%(如果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保函形式且已缴纳给发包人的,支付至全部结算审核价的100%)。每次付款承包人应提供相应金额的符合税法要求的工程发票;每次付款时扣减相应发生的发包人代缴规费及其他约定扣回费用,鼓励“工完账清”。

12、补充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详见电子附件。

13、补充第六章 图纸,详见电子附件。

14、补充第七章 技术规范(含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详见电子附件。


附件下载:
第1100章给排水、消防、环保、暖通、动力工程量清单.xlsx
施工图(发布稿).rar
工程量清单及技术规范(发布稿1212)(盖章版).pdf
设备材料选用品牌响应表(发布稿).pdf
变更公告.pdf

变更公告(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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