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187.5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浏阳市中医医院核磁共振维保合同公告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LYCG-CS-202005280060-1


采购人(全称): 浏阳市中医医院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一六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核磁共振维保   
(3)采购计划编号: LYCG-20200528006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核磁共振维保 医疗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 详见采购需求 3 1875000
 合计金额小写: 1875000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捌拾柒万伍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浏阳市中医医院核磁共振维保政府采购

合同金额小写:¥1875000.00(三年)

合同金额大写:人民币壹佰捌拾柒万伍仟元整(三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0-10-09 —— 2023-10-08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履行方式:交钥匙项目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12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6.67,说明:合同签订后,维保期满半年支付一次(满半年后7个工作日内凭正式发票支付),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12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6.67,说明:维保期满半年支付一次(满半年后7个工作日内凭正式发票支付)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12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6.67,说明:维保期满半年支付一次(满半年后7个工作日内凭正式发票支付)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12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6.67,说明:维保期满半年支付一次(满半年后7个工作日内凭正式发票支付)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12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6.67,说明:维保期满半年支付一次(满半年后7个工作日内凭正式发票支付)
第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12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6.65,说明:维保期满半年支付一次(满半年后7个工作日内凭正式发票支付)

4.2 收款账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开福支行(长沙一六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18077301040003352)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一、采购项目名称:浏阳中医医院核磁共振维保政府采购

二、设备型号:西门子1.5T核磁共振维保(型号:MAGNETOM Avanto1.5T )

三、项目范围:

浏阳市中医医院西门子1.5T核磁维保服务,包括整机检查、维修、保养等服务;主机备件、线圈、外水冷机全包、冷头、精密空调等三方产品包含在内,液氮水平量应保证在维保期间不少于现有初始水平。

四、维保服务需求

1.承诺每年提供不限次数的人工上门维修服务;提供一年2次的定期维护与保养,定期的维护保养服务项目包括:设备的机械安全检查、电气安全检查、影像质量检查、设备除尘保养、运行状态检查等,保养需要更换的损耗品由我公司免费提供。维修或保养完成后,我公司提供维修报告、保养报告及质控报告。由医院相关人员签字认可。

2.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初次电话响应时间:1小时;工程师24小时内现场响应,48小时解除故障。提供24x7x365资深工程师电话技术支持。

3.如没在48小时内解除故障的,中标方应赔偿相应损失,按照1.5万元/天费用在维修款内扣除。

4.更换的备件为与原设备型号一致的原厂原装备件。

5.年检时,负责并保证全部检测指标达标,通过相关部门检测,取得合格证。

6.设备开机率全年须达到95%以上(以365天、每天24小时计算)。如果开机率由于中标方原因未达到,停机时间超过5%的部分则按照1:2延长保修期。

7.在保修合同执行期间,如厂家有新的安全升级版本,且医院需要,则免费为医院升级。

8.在医院维修过程中发生非医院原因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医院不承担责任。

9.远程服务:通过远程服务判断设备的隐患,及时对设备进行保养及维修。用远程网络与维修工程师取得联系,可享受在线诊断,升级,自动报告维修及应用支持。

10.合同期内,医院将对中标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包括:软件安装升级、开机率、故障响应时间、故障排除时间及维保服务条款执行情况等)。每半年为一个考核周期,若考核不合格,医院可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中标公司赔偿由于设备停机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五、技术要求

1、提供系统安全升级

2、提供系统软件补丁

3、具备智能远程系统监测全系统状态

4、具备智能远程系统诊断故障的能力

5、具备智能远程系统软件升级

6、具备系统预防性保养技术,提供全系统Q&A检测报告

7、具备磁共振的冷头更换和除冰能力

8、具备磁共振励磁和卸磁能力

9、具备磁共振匀场能力

10、具备磁共振的磁体热循环服务能力

11、具备更换全新磁体的能力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5.3.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5.3.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5.3.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5.3.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5.3.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5.3.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5.3.8货物包装要求

5.3.8.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5.3.8.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5.3.9 运输和保险

5.3.9.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5.3.9.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5.3.10质量标准和保证

5.3.10.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七章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5.3.10.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权利瑕疵担保

6.1.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6.1.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6.1.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2.知识产权保护

6.2.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6.2.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2.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7.违约责任

7.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0年10月09日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合同的变更

11.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1.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1.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2.合同中止与终止

12.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2.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3.合同转让和分包

13.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3.2 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3.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4.不可抗力

14.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4.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4.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5.解决争议的方法

15.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15.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6.法律适用

16.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17.通知

17.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17.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18.合同生效

18.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9.附则

19.1本合同未尽事宜,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湖南省浏阳市北正中路67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街道芙蓉中路一段163号新时代广场第1幢512房
法定代理人: 邱晓年 法定代理人: 周映辉
委托代理人: 孔祥松 委托代理人: 刘芳
电话: 0731-83611974 电话: 0731-85813838
传真: 0731-83631702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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