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太原市育蕾幼儿园更换阳台及楼梯栏杆维修竞争性磋商采购的结果公告
阳台及楼梯栏杆维修随配附件备品备件备件安装工具一次性安装调试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售后服务保障税费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信息安全产品设计文件原材料零部件制造装配说明指示产品使用寿命提供交通运输技术指导售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工程设备辅件配件系统软件技术资料编制项目管理监理质量争议检测商标权通用软件开发接口开发手册更换阳台及楼梯栏杆栏板金属扶手栏杆扶手铝型材靠墙扶手漆类涂料安装专用工器具隐蔽工程施工图纸鸟瞰图模型工程设计临时工程永久工程工程和设备永久占地临时设施施工设备试验临时占地安全文明施工费计日工专业工程设计交底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补充图纸图纸的修改图纸修改补充文件的保管文物古迹遗迹化石钱币物品通讯设备场外交通设施场内外道路桥梁基础设施超大件场内交通设施场内道路交通设施养护场内临时道路水路运输航空运输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船舶飞机试运行改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环境保护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供水给排水管道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安全安全路由器广播电视地下管线气象观测地质勘察地下工程古树名木施工措施计划质量检查财务分包管理登记造册照管半成品检验加工察看查阅施工原始记录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其他工作工程隐蔽部位隐蔽部位覆盖钻孔探测重新检查治安保卫爆破作业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社会治安安全反垃圾邮件产品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紧急情况处理工伤保险劳动保护膳宿条件生活环境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伤病防治急救的医务人员医疗设施生活条件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测量放线永久设备生产替代品替代材料试验设备检测试验取样装置试验场所试验条件材料试验试验人员材料复核试验工艺试验工程的试验暂估价各可调因子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甩项工作缺陷修补单机无负荷试车工程试车成品保护投料试车施工期运行地表还原竣工结算审核甩项竣工修复费用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撤离工程保险持续保险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其他保险超重件的运输电气管线设备安装屋面防水卫生间房间防渗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预付款担保临时用地表施工总平面图防火墙模块网络访问控制网络安全隔离卡安全隔离线路选择器安全隔离计算机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产品安全隔离与文件单向传输产品身份鉴别与访问控制智能卡智能卡芯片安全操作系统数据安全数据备份与恢复数据备份与恢复产品安全数据库系统评估审计监控入侵检测系统网络脆弱性扫描安全审计产品安全网站恢复网站恢复产品
金额
28.25万元
项目地址
山西省
发布时间
2022/07/2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1401992022bcs00527
预算金额28.36万元
招标公司太原市育蕾幼儿园
招标联系人王志文
招标代理机构太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代理联系人王凯0351-2377118
中标公司山西诚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8.25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1401992022BCS00527
二、项目名称:太原市育蕾幼儿园更换阳台及楼梯栏杆维修竞争性磋商采购
三、中标(成交)信息
成交供应商名称:山西诚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交供应商地址:太原市尖草坪区大东流村集祥君悦5幢3层2号
成交总价:2825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主要标的信息:
标的名称 |
施工范围 |
施工工期 |
项目经理 |
执业证书信息 |
太原市育蕾幼儿园更换阳台及楼梯栏杆维修竞争性磋商采购 |
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内容。 |
30日历天 |
白应发 |
晋214151743084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郝旭光,李国胜,王志文。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太原市育蕾幼儿园
地 址:太原市杏花岭区桃园一巷南二条10号
联系人:王志文
联系方式:0351-403053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太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屯路1号太原市为民服务中心四层
项目联系人:王凯
联系方式:0351-2377118
附件信息:
1401992022BCS00527竞争性磋商文件.docx1401992022BCS00527竞争性磋商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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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2022年7月15日太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名称:太原市育蕾幼儿园更换阳台及楼梯栏杆维修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编号:1401992022BCS00527磋商文件
三、响应文件9二、磋商文件9一、总则7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7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第一部分采购邀请1
九、保密和披露17八、服务费17七、签订合同15六、评审程序14五、响应文件的开启14四、响应文件的提交11
第一部分采购邀请第七部分响应文件内容要求及格式30第六部分合同文本29第五部分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21第四部分采购需求20十、询问和质疑17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项目名称:太原市育蕾幼儿园更换阳台及楼梯栏杆维修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编号:1401992022BCS00527一、项目基本情况太原市育蕾幼儿园更换阳台及楼梯栏杆维修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获取磋商文件,并于2022年7月27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项目概况
合同履行期限:要求工期:30日历天;其中:计划开工日期:签订合同之日起3天。工程地点:太原市杏花岭区桃园一巷南二条10号工程概况:太原市育蕾幼儿园更换阳台及楼梯栏杆最高限价:283511.27元预算金额:283600元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二、供应商资格要求: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
②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①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须具备工程师或以上职称。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地点和方式售价:0元方式: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通过项目采购公告下方“潜在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在线获取。地点: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www.ccgp-shanxi.gov.cn)时间:2022年7月16日00时00分00秒至2022年7月23日23时59分59秒(北京时间)三、获取磋商文件
自本项目磋商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五、磋商公告期限开启时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在规定时间内解密电子响应文件,解密设备及网络环境由供应商自行准备。方式: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上传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提交的,将拒收响应文件。地点: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www.ccgp-shanxi.gov.cn)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开启时间:2022年7月27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3.供应商参与项目遇到系统操作问题,请及时联系客服电话。联系电话:400-8341-7892.供应商应于响应文件开启前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www.ccgp-shanxi.gov.cn)进行供应商注册。联系电话:0351-77313131.供应商应于响应文件开启前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山西省)(http://prec.sxzwfw.gov.cn)主体库免费注册。六、其他补充事宜
联系人:王志文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桃园一巷南二条10号名称:太原市育蕾幼儿园1.采购人信息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联系电话:0351-2377100
联系电话:0351-2377118、2377108联系人:王凯、韩倩倩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屯路1号太原市为民服务中心四层名称:太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信息联系电话:0351-4030538
1.适用范围总则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注:本表内容与供应商须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表内容为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 内 容 | 说明与要求 |
1 | 供应商资格要求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①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须具备工程师或以上职称。②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
2 | 预算金额及最高限价 | 预算金额:283600元 |
最高限价:283511.27元 | ||
3 | 保证金 | 磋商保证金1.交纳金额:人民币第一包2000元。2.提交形式: (1)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等:应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磋商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并注明“项目编号-保证金”,以银行到账时间和金额为准。收款单位:太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太原康乐街支行开户银行行号:105161005075 银行账号:14050182620809666999(2)保函:提供针对本项目且满足保证金金额的由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①电子保函:包括电子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证保险等。②银行保函:即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的基本户或一般户出具的银行保函。3.退还方式:按提交方式退还。 |
履约保证金不收取 | ||
4 | 响应文件构成 | 响应文件为电子响应文件,包括:(1)报价一览表(2)资格审查部分(3)商务技术部分(4)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以及澄清、说明或补正 |
5 | 响应文件编制 | 按照磋商文件“第七部分 响应文件内容要求及格式”要求进行编制。 |
6 | 响应文件提交及解密 | 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上传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提交的,将拒收响应文件。开启时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在规定时间内解密电子响应文件,解密设备及网络环境由供应商自行准备。 |
7 | 报价 | 供应商就磋商文件“第四部分 采购需求”规定的货物进行唯一报价,不得拆包(项)报价。 |
供应商按照磋商要求进行第二轮、第三轮报价(即最后报价)。 | ||
报价包括货物、随配附件、备品、备件、工具、送达指定交货地点各种费用和安装调试、培训、技术服务、使用前的技术咨询、售后服务、税费等所有费用的总和。即:一次性安装调试即可全面投入使用。 | ||
8 | 现场考察及答疑会 | 现场考察不组织 |
答疑会不组织 | ||
9 | 样品 | 不提交 |
10 | 技术选择性方案 | 不接受 |
11 | 分包 | 不接受 |
12 | 进口产品 | 磋商文件注明采购进口产品的,如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本次采购活动,将按照公平竞争原则进行评审。 |
13 | 免费质保期 | 免费质保期应按照“采购需求”中要求的年限执行;没有列明免费质保期年限的,按照国家或相关行业规定执行。 |
14 | 货物(设备、产品、材料)质量缺陷责任期 | 不少于两年 |
15 | 合同期内调价 | 不接受 |
16 | 采购资金支付程序及方式 | 详见“第六部分 合同文本”。 |
17 | 采购合同 | 成交供应商按照规定的时间,携带相关资料,并保证履行响应文件中的全部承诺,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
18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如涉及) | 节能产品1.采购货物涉及最新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标注“★”的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供应商应提供响应产品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2.响应货物中有最新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产品以外的其他节能产品将按照“第五部分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给予加分。 |
环境标志产品响应货物中有最新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产品的将按照“第五部分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给予加分。 | ||
信息安全产品采购货物涉及《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8类13项),供应商应提供响应产品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或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 | ||
中小企业1.根据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按照本次采购标的对应的所属行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应按照磋商文件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第七部分 响应文件内容要求及格式)。2.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对小微企业最后报价给予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3.小微企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建的工程或者承接的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享受价格折扣优惠政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小微企业制造货物,也有中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价格折扣优惠政策。4.如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享受价格折扣优惠政策;联合体中有大中型企业也有小微企业,且联合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报价给予2%的折扣。组成联合体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折扣优惠政策。 | ||
监狱企业根据财库〔2014〕68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能够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 ||
福利企业根据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符合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 ||
19 | 信用记录查询 | 1.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中国(山西太原)(credit.taiyuan.gov.cn)2.查询截止时间:响应文件开启当日3.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效;查询结果显示“没查到您要的信息”,视为没有不良信用记录。4.如接受联合体,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
20 | 采购服务费 | 本次采购不收取任何服务费。 |
2.4“成交供应商”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供应商。2.3“供应商”指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并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2.2“集中采购机构”指组织本次采购活动的执行机构,即“太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1“采购人”指本次采购活动的采购单位。2.定义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采购活动。
2.10本磋商文件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2.9“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虚报、谎报、隐瞒事实,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虚假承诺,损害国家公共利益的行为。2.8“产品缺陷”是指投物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存在的潜在隐患或有碍产品使用安全和产品使用寿命等情形。2.7“服务承诺”是指为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由供应商承担的货物的提供、运输、安装、调试、技术指导、培训以及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和供应商承诺的其他类似服务。2.6“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2.5“货物”是指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辅件配件、备品备件、软件、服务等标的物在内的各种形态、种类的物品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3.5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过前期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不得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3.4供应商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3.3能够承担采购过程及履行采购合同中的全部责任与义务。3.2符合磋商公告有关要求,承认并履行磋商文件各项规定。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供应商资格
4.1供应商应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货物、资料、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且免受第三方提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因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或经济纠纷。如因采购人使用而遭受第三方主张权利的,供应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责任。4.知识产权3.6.3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联合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3.6.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规定联合体相关资格要求的,按照联合体各方的同类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3.6.1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6本项目采购允许由两个以上供应商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身份共同参加的,联合体各方应具备:
6.集中采购机构的权利5.1无论评审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采购活动相关的全部费用。5.费用4.4系统软件、通用软件应当是具有在中国境内的合法使用权或版权的正版软件,涉及到第三方提出侵权或知识产权的起诉及支付版税等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所有责任及费用。4.3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应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应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4.2如供应商不拥有货物、资料、技术、服务等的知识产权,则报价中已包含采购人使用该知识的一切相关费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8.1磋商文件包括:8.磋商文件的构成二、磋商文件7.1本次磋商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太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7.解释权6.1集中采购机构无论出于任何情况和原因,可停止本次采购,无需对受影响的供应商承担任何责任。
8.1.6第六部分合同文本;8.1.5第五部分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8.1.4第四部分采购需求;8.1.3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8.1.2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8.1.1第一部分采购邀请;
9.2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西省)以澄清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视为已送达各供应商,供应商有义务在采购活动期间浏览相关网站。9.1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集中采购机构可主动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问题时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9.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8.2磋商文件未规定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8.1.8磋商文件的澄清公告以及图纸、答疑、变更或补充通知等。8.1.7第七部分响应文件内容要求及格式;
10.1.3商务技术部分10.1.2资格审查部分10.1.1报价一览表10.1响应文件为电子响应文件,包括:10.响应文件的构成三、响应文件
11.4供应商资质证书(或资格证明)处于年检、换证、升级、变更等期间,除法律法规或发证机构有书面材料明确表明供应商资质(或资格)有效外,一律不予认可。11.3响应文件应使用中文编制,字迹清晰、内容齐全,行间不得插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应加盖供应商公章或经法定代表人(全权代理人)签字后生效。11.2供应商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编制响应文件。11.1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内容,认真编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并保证提供的资料合法、真实、完整、有效。11.响应文件的编制10.1.4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以及澄清、说明或补正
13.2供应商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和经营范围,按照“第四部分采购需求”对某包(项)或全部货物进行唯一报价,具体要求详见“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集中采购机构不接受有任何选择性的报价。13.1报价均以人民币报价。13.报价12.2响应文件中的计量单位,除磋商文件有特殊规定外,一律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2.1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集中采购机构就有关采购的所有来往的文字、函电统一使用中文;非中文数据或资料,提供其中文译文。语言及计量单位
13.4.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13.4.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13.4.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13.4.1《报价一览表》与《报价表》不一致时,以《报价一览表》为准;13.4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3.3供应商应以“包”为基本单位进行报价。若本项目分为若干包,则供应商可选择其中的部分或所有包报价,并以“包”为单位分别填报《报价一览表》《报价表》。
14.3.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14.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4.2集中采购机构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14.1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向集中采购机构足额交纳磋商保证金。14.磋商保证金13.4.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供应商应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进行修正并书面确认,经确认后的报价对供应商产生约束力。
14.3.7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14.3.6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的;14.3.5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的;14.3.4成交供应商不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14.3.3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14.3.2供应商弄虚作假的;
16.响应文件的加密四、响应文件的提交15.2响应文件的签章应清晰工整。15.1响应文件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进行签署、加盖公章。磋商文件规定的“单位公章”、“公章”等均指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印章。15.响应文件签章14.3.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17.3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不得对其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17.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可对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章、加密。17.1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磋商公告》或《澄清公告》公告时间为准。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采购项目,集中采购机构和供应商的权利及义务将受到新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约束。17.响应文件提交16.2响应文件一经提交,无论供应商是否成交,均不予退还。16.1提交的电子响应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进行加密。
18.1.1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18.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相互串通:18.相互串通17.4.2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提交响应文件的。17.4.1未按磋商公告要求获取磋商文件的;17.4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中采购机构将拒收响应文件:
18.2.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18.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18.1.5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18.1.4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18.1.3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18.1.2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采购活动;
19.弄虚作假18.2.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18.2.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18.2.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18.2.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18.2.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
19.1.5冒名顶替他人签字;19.1.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19.1.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19.1.2提供虚假的材料、样品、检验报告、财务状况或者业绩;19.1.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印章或票据凭证等;19.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弄虚作假的行为:
20.3在规定时间内响应文件未解密的;20.2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响应文件的;20.1获取磋商文件时的单位名称与其提交的响应文件中公章不一致的;20.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文件无效:19.1.7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19.1.6提供虚假的技术参数或服务方案;
20.9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签字或盖章的;20.8如接受联合体,响应文件没有提交联合协议的;20.7供应商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参加磋商的;20.6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20.5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20.4未按磋商文件要求递交资质原件、合同原件、产品样品及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等的;
20.15响应文件对非标注“★”项的技术指标或其他要求响应负偏离超过五项(含五项)的;20.14响应文件未对标注“★”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20.13磋商文件中明确要求的事项,而响应文件中未做出响应的;20.12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且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20.11填报总价、单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或者单价高于市场销售单价的;20.10报价出现明显错误,供应商拒绝按照本部分13.4的规定进行修正的;
20.21采购货物中含有《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未提供响应产品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或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的;20.20采购货物属于最新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标注“★”的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未提供响应产品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20.19产品各项技术标准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20.18响应文件中的非中文数据或资料未提供其中文译文,磋商小组无法评判的;20.17供应商照搬照抄磋商文件“第四部分采购需求”的内容,并未提供技术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全面的;20.16采购货物未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响应产品为进口产品的;
20.27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做出试图影响评审结果的一切不符合法律或采购规定的活动的;20.26响应文件未对合同履行期限、地点、质保期做出实质性响应的;20.25磋商小组要求澄清的事项,供应商在规定时限内未做出解释,做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20.24同一供应商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响应文件或者报价的,但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备选磋商的除外;20.23响应产品中包含的软件类产品为非正版软件的;20.22采购货物中含有《实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应强制3C认证的产品,但未提供响应产品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的;
2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1.1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错误的;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20.30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20.29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20.28供应商相互串通、弄虚作假的;
22.2响应文件开启时,供应商登录“网上开标大厅”在规定时间内解密电子响应文件。22.1集中采购机构按照《磋商公告》或《澄清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响应文件开启。22.响应文件的开启五、响应文件的开启21.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21.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23.2磋商小组的组成人员为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就磋商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参加本项目评审。23.1集中采购机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磋商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项目特点组建磋商小组。23.评审六、评审程序22.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开启现场对开启过程和开启记录进行签字确认,当场未确认且未提出疑义的,视同认可开启结果。22.3响应文件开启时,集中采购机构依据《报价一览表》公布供应商名称、价格等内容,以及集中采购机构认为需要公布的其它事项。
23.3.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23.3.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23.3.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23.3.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23.3.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23.3磋商小组的组成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24.1集中采购机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西省)发布《成交结果公告》。24.成交通知七、签订合同23.6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23.5磋商小组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23.4磋商小组成员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并按照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5.2成交供应商不按照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成交资格。25.1成交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的要求于签订采购合同前,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25.履约保证金24.4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出现争议的,报财政部门处理。24.3成交供应商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自行打印《成交通知书》。24.2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作未成交原因的解释。
26.3成交供应商不得再与采购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声明。26.2磋商文件、磋商文件的澄清及修改、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成交供应商在评审过程当中的答复澄清事项等均为此次采购合同附件,并具有法律效力。26.1成交供应商按照规定的时间,携带相关资料,并保证履行响应文件中的全部承诺,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26.领取合同25.4如果成交供应商未按双方签订合同事项履约,则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25.3当成交供应商全面完成采购合同事项并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如数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27.1.3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27.1.2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集中采购机构恶意串通的;27.1.1弄虚作假谋取成交的;27.1供应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27.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罚26.4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28.1成交供应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28.对成交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罚27.1.7供应商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成交无效。27.1.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27.1.5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未按照有关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的;27.1.4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29.3供应商的违法违规和诚实信用缺失行为将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中国(山西太原)(credit.taiyuan.gov.cn)等网站进行记录和曝光。29.2有证据表明供应商在诚信中存在严重问题时,将拒绝其参加采购活动或响应文件无效。29.1供应商在本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凡有悖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将被录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中,依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29.诚实信用28.1.2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28.1.1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31.1供应商自领取磋商文件之日起,应承诺承担本项目下的保密义务,除非得到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的同意,不得将因参加本次采购获得的信息向任何第三方透露。31.保密九、保密和披露30.1集中采购机构作为非营利事业法人,是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收取任何服务费。30.服务费八、服务费
十、询问、质疑、投诉32.2在集中采购机构认为适当时或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集中采购机构无须事先征求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同意即可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供应商/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及地址、响应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必须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32.1集中采购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响应文件的有关人员披露。32.披露31.3响应文件开启结束后,应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要求,供应商应归还所有从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处获得的保密资料。31.2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提供的图纸、详细资料、样品、模型、模件和所有其它资料,均视为保密资料,仅用于本项目规定的用途。
34.1.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34.1.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在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34.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评审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当按以下原则在法定质疑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质疑33.1对磋商文件内容(不包括采购需求)、评审过程、采购结果提出的口头或书面询问,由集中采购机构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对磋商文件中采购需求提出的询问,口头形式向采购人提出;书面形式提交,由采购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33.询问
34.2.4事实依据;34.2.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34.2.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4.2.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34.2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34.1.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34.5质疑供应商撤回质疑的,终止质疑处理。34.4对磋商文件内容(不包括采购需求)、评审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由集中采购机构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对磋商文件中采购需求提出质疑的,由采购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34.3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质疑应当有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34.2.7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34.2.6提出质疑的日期。34.2.5必要的法律依据;
35.3.2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35.3.1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35.3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35.2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35.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集中采购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的,质疑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太原市财政局提起投诉。35.投诉
4、结构类型及建筑面积: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约1000㎡3、采购人:太原市育蕾幼儿园2、建设地点:太原市杏花岭区桃园一巷南二条10号1、工程名称:太原市育蕾幼儿园更换阳台及楼梯栏杆一、项目情况说明第四部分采购需求
10、要求工期:30日历天;其中:计划开工日期:签订合同之日起3天9、质量要求:合格8、承包方式:包工包料7、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6、出资比例:100%5、资金类型:财政
①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须具备工程师或以上职称。14、投标人要求:13、付款方式:项目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合同全款本工程的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为计价基础的固定单价合同,投标单位所填写的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12、报价方式:11、招标范围: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内容。
不召开17、投标答疑16、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非专门面向不组织15、踏勘现场②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二、投标人报价要求③措施项目合计价(元):1381.57元②分部分项合计价(元):279931.54元①招标控制价总价(元):283,511.27元19、本项目设招标控制价,其中:18、本项目采购预算(元):283600.00元
一)工程概况:三、工程量及材料的要求4、本项目报价工程量清单与图纸不符时,以工程量清单为准。3、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当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2、投标人投标报价应根据现行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相关专业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其他的相关资料自主报价。1、本项目承包方式为总承包。投标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投标人需根据建设内容及采购人现场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方案。
2、投标人施工前须向采购人提供投标材料品牌、型号、技术参数及产品合格证书等证明文件。同时须确保所用材料在施工期间是在销产品,以避免在施工中因变更材料而影响施工进度,如有发生,采购人有权选择任何品牌的材料,结算价格由双方商定,如未能达成协议,在不高于投标人报价的前提下,采购人有权指定供货商,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1、在施工期间,任意一项工程在未经采购人书面确认同意购买工程材料前,采购人因工作用途需要可以调整施工项目及工程量,但调整后的项目结算总价不得超过本项目的预算。四、投标人须知拆除栏杆、栏板,安装新的金属扶手、栏杆、栏板主要工程做法:太原市育蕾幼儿园更换阳台及楼梯栏杆。由于幼儿园园内各教学楼栏杆扶手年久老化,安全起见,需要更换新的栏杆扶手。
五、项目质量要求7、属于投标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铝型材栏杆、靠墙扶手、漆类、涂料等招标文件以外的内容,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应明确所选用材料、设备的品牌、厂家以及质量等级,并且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6、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本项目工程,未经采购人或监理单位同意,投标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本工程所使用的所有材料投入使用前,投标人需提供样品及出厂合格证给采购人审核,并报采购人书面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4、工程的材料、辅料及施工应符合国家、省有关建筑装修工程质量及环保标准。3、投标人提供的设备、材料应为市场中、高档以上产品。本项目使用的工程材料,订货前,投标人应提供生产厂家的合格证书及试验报告,所有材料须提供样板并经采购人或监理单位书面确认,符合工程要求,方可使用。如发生货不对板,采购人或监理单位有权拒用,并由投标人承担损失。
2、本工程质量均严格按照施工图的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标准进行施工和验收,工程质量须达到合格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达不到合格标准的,由投标人无偿返修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工期不予顺延。工程质量按有关部门验收认定为准。每一项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投标人须向采购人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申报工程量,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并书面签字确认后方可隐蔽施工,否则在该项目验收前,采购人有权打开验收及确认工程量。不论验收是否合格,投标人都要按设计图重新施工,所造成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承担。4).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1、本项目施工及验收应执行以下规范:
2、建设工程完工后,采购人、投标人双方须按照2013清单计价规范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竣工结算。1、施工合同履行期间,投标人应以实际施工图纸为准进行施工(除采购人要求或设计单位要求变更及上述中招标文件有特殊说明的除外)。如果招标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及工程量如与招标时的设计施工图描述及工程量不符而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中又无特别说明的,且投标答疑又未提出,则投标人报价时应以招标时的施工图进行报价(除上述中有特殊说明的),并在中标后除招标文件及清单编制有特别说明及业主要求或设计单位要求变更除外的项目均按施工图纸为准进行施工,其造价不予调整,视为投标人承担风险。六、工程项目结算5、投标人在收到保修通知后应在4小时内到达工程现场。4、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应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孰长为准,若无规定,至少为2年。3、投标人中标后须向采购人缴纳合同金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后无息返还。
八、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另册)七、设计或施工图纸(另册)6、由于实际情况,由采购人原因引起施工延期,合同工期给予顺延。结算时不予补尝任何费用。5、本次投标报价是包含施工过程风险的报价,投标人在施工过程所需的施工风险处理费用及不可预见费用在投标报价中已包含,成交供应商在施工过程造成附近建筑物、构筑物及现场已完成的构件破坏,需要恢复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4、本工程投标文件中的不可竞争费与税金须按现行有关文件及规定的项目与费率计算报价。无论承包人的投标文件是否按规定费率计算不可竞争费与税金进行报价,结算时未发生的项目均按国家或省市最新的有关文件及规定的费率予以扣除。3、投标人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提出额外付款或延长工期等要求。对此类要求,采购人不作任何考虑及答复。
1.2说明内容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存档。1.1采购人在评审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时,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磋商文件所述范围。1.采购人对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的说明内容及要求第五部分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2.标注“★”项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注:1.标注“※”项内容为核心产品。
3.1磋商小组、集中采购机构等有关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责任,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人员透露。3.评审过程的保密2.3磋商小组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来判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2.2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商务技术部分)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2.1磋商小组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磋商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资格审查部分)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2.评审依据
5.1响应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磋商小组认为需要供应商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以书面形式通知该供应商。5.响应文件的澄清4.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4.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4.评审方法3.2磋商小组和集中采购机构均无义务向供应商进行任何有关评审的解释。
6.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6.1规定处理(核心产品为“第四部分采购需求”中标注“※”项)。6.1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磋商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人。6.评审事项处理原则5.4磋商小组不得暗示或者诱导供应商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5.3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的事项,供应商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全权代理人在规定时间内向磋商小组做出书面答复,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全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视为自动放弃。5.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7.评审报告6.7磋商小组告知有关供应商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无效。6.6磋商小组发现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6.5有效供应商的最低报价不作为成交的评审依据,亦不作为不成交的评审依据。6.4磋商小组有权判定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商务技术部分)是否属于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6.3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可以要求其在评审现场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8.2通过资格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进入下一步的符合性审查。8.1资格审查内容及标准8.资格审查7.2磋商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7.1磋商小组根据全体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并签字确认,各成员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序号 | 审查内容 | 标 准 |
1 | 磋商保证金 | 按照“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磋商保证金”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 |
2 | 供应商保证函 | 按照“第七部分 响应文件内容要求及格式”要求进行编制。 |
3 | 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 按照“第七部分 响应文件内容要求及格式”要求进行编制。 |
4 | 供应商概况 | 按照“第七部分 响应文件内容要求及格式”要求进行编制。 |
5 |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 |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参加本项目磋商时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并按照“第七部分 响应文件内容要求及格式”要求进行编制。 |
6 | 授权委托书 | 供应商的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本项目磋商时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并按照“第七部分 响应文件内容要求及格式”要求进行编制。 |
7 | 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 按照“第七部分 响应文件内容要求及格式”要求进行编制。 |
8 | 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文件 | 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
9 |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 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等对生产或经营该产品有特殊资格、证照等规定的,供应商应主动提供其相关证明材料。 |
10 | 特定资格要求 | ①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须具备工程师或以上职称。②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
11 | 供应商对《合同文本》签署意见 | 按照“第七部分 响应文件内容要求及格式”要求进行编制。 |
12 | 联合协议 | 如接受联合体,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本项目磋商的,应按照“第七部分 响应文件内容要求及格式”提供《联合协议》;联合体各方均应提供第2-4项以及第7-10项的相关资料。非联合体形式参与本项目磋商的,不需提供。 |
13 | 响应文件(资格审查部分)编制 | 响应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编写、签章等。 |
14 | 信用记录查询(资格审查人员查询存档,供应商不需提供资料) | 按照“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信用记录查询”要求查询、审查、存档。 |
11.评分细则10.2磋商小组宣布供应商进行第二轮、第三轮报价(即最后报价)的时限,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出价格的以其上一轮的有效报价为准。10.1磋商小组将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逐一磋商、综合评审,确认入围第二轮、第三轮报价(即最后报价)的供应商。10.磋商9.符合性审查内容及标准
序号 | 审查内容 | 标 准 |
1 | 响应文件的报价 | ①所有报价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
②供应商以“包”为单位填写“报价表”。 | ||
③不存在可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情形。 | ||
④不存在总价或单价超出本项目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情形。 | ||
2 | 响应货物(方案) | 不存在可选择响应货物(方案)的情形。 |
3 | 商务技术指标响应内容 | ①响应文件(商务技术部分)完全满足磋商文件中标注“★”的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②响应文件(商务技术部分)对非标注“★”项的技术指标或其他要求的响应未超过五项(含五项)负偏离。 | ||
4 | 响应文件(商务技术部分)编制 | 响应文件(商务技术部分)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编写、签章等。 |
5 | 其他 | 未发现属响应文件无效规定情形的(见“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第20项的规定)。 |
符合性审查注意事项:磋商小组各成员判定某供应商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应签署具体原因,否则视为该供应商通过符合性审查。 |
11.4.2如技术质量相等时,选定技术支持和服务承诺最好的;11.4.1选定技术质量最好的;11.4当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分值时,按以下顺序排列:11.3如出现某一位评审专家打分畸高畸低,导致评审结论改变的,集中采购机构有权要求该评审专家说明其打分的合理理由,并视具体情况报告财政部门。11.2磋商小组成员未据实打分或超出“评分细则”要素范围的,集中采购机构有权要求该评审专家重新评审。11.1磋商小组成员应严格按照“评分细则”要素针对响应文件(商务技术部分)客观、公证、审慎地据实、独立打分。
11.7价格评分(分值40分)11.6商务评分(分值1分)11.5技术评分(分值59分)11.4.3如上述条件相同时,选定报价低的。
序号 | 评审项目 | 标准分 | 评分标准 | |
1 | 技术部分 | 34分 | ①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全部技术指标得31分。②非标注“★”项技术指标或其他要求有负偏离的,有一项减2分。非标注“★”项的技术指标或其他要求响应负偏离超过五项(含五项)的,响应文件无效。③标注“★”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有正偏离的,由磋商小组依据供应商提供的技术说明文件等资料共同认定,每有一项技术指标正偏离加1分,最高加3分。 | |
9分 | 依据施工方案进行综合评审,最高得9分。 | |||
5分 | 依据保障措施进行综合评审,最高得5分。 | |||
3分 | 依据计划安排进行综合评审,最高得3分。 | |||
2 | 节能产品 | 1分 | 采购货物(方案)中有最新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产品以外的其他节能产品,每提供一项得0.2分,最高得1分,仅以提供的响应产品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为打分依据。 | |
3 | 环境标志产品 | 1分 | 采购货物(方案)中有最新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产品的,每提供一项得0.2分,最高得1分,仅以提供的响应产品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为打分依据。 | |
4 | 服务部分 | 组织实施保障 | 3分 | ①有且准确提供本项目总负责人及主要人员的姓名、职务、详细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得1分,否则不得分;②依据供应商提供的“实施时间进度表”进行综合评审,最高得1分;③依据供应商提供的交付使用标准和保障措施进行综合评审,最高得1分。 |
售后服务保障 | 3分 | ①有且准确提供本项目售后服务总负责人及售后服务网点的姓名、职务、详细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的得1分;②具有本地化服务能力的得1分(本地化服务能力指具有下列条件之一a.在太原市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人员;b.在太原市具有固定的合同伙伴;c.在太原市注册成立的);③依据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承诺具体内容、维修及服务响应时间以及培训计划、培训方式、培训内容、培训目标等进行综合评审,最高得1分。 | ||
评分注意事项:1.响应文件未体现以上评分因素要求的相应内容的,得0分;2.磋商小组成员明确标明打分依据,如:打分依据在响应文件中的页码范围或描述等。 |
评审项目 | 标准分 | 评分标准 |
企业业绩 | 1分 | 提供一个有效业绩得1分,否则不得分。有效业绩认定标准:以提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签署且完成的供应商自身同类合同为准。必须提供以下内容:①与最终用户签订的完整合同文本、增值税发票及其他项目结算凭证(交货(竣工)验收证明或经签订合同双方确认的项目结算单据(书)等);②合同核实单位、合同核实联系人、合同核实联系电话。 |
评分注意事项:1.响应文件未体现以上评分因素要求的相应内容的,得0分;2.磋商小组成员明确标明打分依据,如:打分依据在响应文件中的页码范围或描述等。 |
序号 | 评审项目 | 评分标准 |
1 | 报价 | 磋商基准价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分值 |
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审基准价和磋商报价。具体政府采购价格折扣优惠政策详见“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
评分注意事项: 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磋商小组应记录价格调整的依据、计算过程及计算结果。 |
12.5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12.4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12.3接受供应商提出的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进行澄清的情形除外;12.2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12.1未按照集中采购机构的要求将通讯工具存入指定地点的;12.磋商小组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合同协议书第六部分合同文本磋商小组成员有“12.1—12.6”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集中采购机构将不予支付评审劳务报酬;磋商小组成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12.8其他不遵守评审纪律的行为。12.7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12.6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工程概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工期6.工程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5.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质量符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三、质量标准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计划竣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计划开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1)安全文明施工费:其中: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1.签约合同价为:
2.合同价格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六、合同文件构成承包人项目经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五、项目经理
(8)其他合同文件。(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6)图纸;(5)技术标准和要求;(4)通用合同条款;(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七、承诺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本合同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九、签订时间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八、词语含义
本合同一式___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____份,承包人执____份。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十二、合同生效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补充协议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1合同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词语定义与解释1.一般约定二、通用合同条款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工程和设备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日期和期限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1.3法律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2语言文字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其他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标准和规范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5)通用合同条款;(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1)合同协议书;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9)其他合同文件。(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7)图纸;(6)技术标准和要求;
1.6.2图纸的错误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1.6.4承包人文件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1.7联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1.9化石、文物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严禁贿赂
1.10.2场外交通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1.10交通运输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1知识产权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2保密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2.2发包人代表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1许可或批准2.发包人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2.3发包人人员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2.4.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2.4.1提供施工现场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2.4.3提供基础资料(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2.6支付合同价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4.4逾期提供的责任
3.承包人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3.2项目经理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承包人人员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4承包人现场查勘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3.5.1分包的一般约定3.5分包
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3.5.4分包合同价款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3分包管理
3.7履约担保(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联合体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2监理人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4.监理人
4.4商定或确定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4.3监理人的指示
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质量要求5.工程质量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5.2质量保证措施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
5.3隐蔽工程检查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5.3.2检查程序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1承包人自检
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3.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3重新检查
6.1安全文明施工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5.5质量争议检测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6.1.1安全生产要求
6.1.4治安保卫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6.1.5文明施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6.1.6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9.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6.1.9安全生产责任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8事故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7紧急情况处理
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6.2.1劳动保护6.2职业健康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6.3环境保护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2.2生活条件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1)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7.1施工组织设计7.工期和进度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7.2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7.3.1开工准备7.3开工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7.4测量放线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7.3.2开工通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5工期延误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4.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7.6不利物质条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7.8暂停施工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7.8.3指示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7.8.6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7.8.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7.8.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7.8.8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8.7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8.材料与设备7.9.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7.9.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7.9提前竣工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8.3.1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8.4.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3.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8.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4.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8.6样品8.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7.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8.6.2样品的保管(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8.7.2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8.7.3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试验与检验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9.2取样9.1.3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9.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9.1.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9.4现场工艺试验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0.1变更的范围10.变更
10.3变更程序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10.2变更权(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10.3.3变更执行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10.3.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10.3.1发包人提出变更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0.4.1变更估价原则10.4变更估价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10.4.2变更估价程序(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7暂估价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10.8暂列金额10.7.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0.9计日工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1.价格调整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P0——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公式中:(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2)暂时确定调整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3)权重的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1、单价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2.1合同价格形式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12.2预付款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3、其它价格形式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2、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12.2.2预付款担保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12.2.1预付款的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2.3.2计量周期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3.1计量原则12.3计量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
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12.4.1付款周期12.4工程进度款支付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12.4.6支付分解表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2.4.5进度付款的修正(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13.验收和工程试车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12.5支付账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13.2.1竣工验收条件13.2竣工验收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1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13.1.1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3.2.2竣工验收程序(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2.4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13.2.3竣工日期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13.3.1试车程序13.3工程试车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3投料试车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3.2试车中的责任(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4.2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3.4.1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13.6.1竣工退场13.6竣工退场13.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13.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3.5施工期运行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1竣工结算申请14.竣工结算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6.2地表还原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14.2竣工结算审核(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14.4最后结清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14.3甩项竣工协议(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后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后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后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后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后结清证书。14.4.2最后结清证书和支付(2)发包人对最后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后结清申请单。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后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后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4.4.1最后结清申请单
15.2缺陷责任期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15.1工程保修的原则15缺陷责任与保修(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后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后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15.3质量保证金15.2.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5.2.3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5.2.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15.2.1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1)质量保证金保函;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4.1保修责任15.4保修发包人应按14.4款(最后结清)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15.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5.4.2修复费用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15.4.5承包人出入权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4.4未能修复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15.4.3修复通知(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16.1发包人违约16违约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16.1.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16.2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后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17.1不可抗力的确认17不可抗力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6.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7.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后报告及有关资料。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7.2不可抗力的通知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17.3.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18.2.1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工伤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1工程保险18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18.4持续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8.3其他保险18.2.2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7通知义务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18.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扫描件。18.5保险凭证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9.1承包人的索赔19索赔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后索赔报告,说明最后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19.3发包人的索赔(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19.5提出索赔的期限(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1和解20争议解决(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后结清)提交的最后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后结清证书时终止。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20.3争议评审
20.4仲裁或诉讼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20.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三、专用合同条款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1.2.4监理人: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1.1合同1.1词语定义1.一般约定
1.1.2.5设计人: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资质类别和等级:;名称:;
1.1.3工程和设备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资质类别和等级:;名称:;
1.4标准和规范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3法律1.1.3.10临时占地包括:。1.1.3.9永久占地包括:。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1.6.1图纸的提供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1.6.4承包人文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联络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1.6.5现场图纸准备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1.10交通运输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1.10.3场内交通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1.11知识产权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担。
2.发包人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联系电话:;职务:;身份证号:;姓名:;发包人代表:2.2发包人代表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2.4.1提供施工现场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通信地址:。电子信箱:;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2.4.2提供施工条件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承包人
身份证号:;姓名:;3.2.1项目经理:3.2项目经理(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电子信箱:;联系电话:;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通信地址:;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3.3承包人人员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3.5.2分包的确定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3.5.1分包的一般约定3.5分包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3.5.4分包合同价款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4.监理人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3.7履约担保
职务:;姓名:;总监理工程师:4.2监理人员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4.4商定或确定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5.1质量要求5.工程质量(3)。(2);(1);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小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5.3隐蔽工程检查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6.1.5文明施工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6.1安全文明施工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7.1施工组织设计7.工期和进度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7.3开工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7.2施工进度计划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3.2开工通知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7.3.1开工准备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5工期延误。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7.4测量放线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7.6不利物质条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7.9提前竣工的奖励(3)。(2);(1);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8.6样品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材料与设备
9.1.2试验设备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试验与检验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0.变更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9.4现场工艺试验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10.4.1变更估价原则10.4变更估价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10.1变更的范围
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10.7暂估价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10.8暂列金额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1.价格调整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1、单价合同。12.1合同价格形式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3、其他价格方式:。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2、总价合同。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2.2.2预付款担保预付款扣回的方式:。预付款支付期限:。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12.2.1预付款的支付12.2预付款
12.3.2计量周期工程量计算规则:。12.3.1计量原则12.3计量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2.4.1付款周期12.4工程进度款支付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13.2竣工验收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小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验收和工程试车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13.2.2竣工验收程序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工程试车内容:。13.3.1试车程序13.3工程试车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14.竣工结算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13.6.1竣工退场13.6竣工退场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13.3.3投料试车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14.2竣工结算审核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14.1竣工付款申请
14.4.2最后结清证书和支付承包人提交最后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提交最后结清申请单的份数:。14.4.1最后结清申请单14.4最后结清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15.3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15.2缺陷责任期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1)发包人完成最后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后结清证书的期限:。
(3)其他方式:。(2)%的工程款;(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种方式: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3)其他扣留方式:。(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种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16.违约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15.4.3修复通知工程保修期为:。15.4.1保修责任15.4保修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16.1发包人违约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16.2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7)其他:。
17.不可抗力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18.1工程保险18.保险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18.7通知义务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18.3其他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20.3争议评审20.争议解决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20.4仲裁或诉讼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其他事项的约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协议书附件:附件:(2)向人民法院起诉。(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附件10:支付担保格式附件9:预付款担保格式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
单位工程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m2) | 结构形式 | 层数 | 生产能力 | 设备安装内容 | 合同价格(元)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3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2:
序号 | 材料、设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质量等级 | 供应地点 | 送达地点 | 备注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__________年;3、装修工程为__________年;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___________年;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二、质量保修期
三、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计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__________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__________个采暖期、供冷期;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四、质量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工程缺陷责任期为______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保修责任事项: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保修费用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附件4: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6: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5:
序号 | 机械或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备注 |
名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____________(分包人名称)履约担保附件8: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7:
名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2.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鉴于__________(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_____________(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就_______________(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签字)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根据___________(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_____________(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_______________(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____________(发包人名称):预付款担保附件9: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苍章之日起生效。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毫的义务不变。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签字)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公章)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了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提供如下担保:__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支付担保附件10: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__内。1.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3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_____%,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__________)。2.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1.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四、代偿的安排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2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五、保证责任的解除3.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4.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差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1.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六、免责条款5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八、保函的生效(2)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1)向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突,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种方式解决:七、争议解决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签字)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11-1:材料暂估价表附件11: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2.实事求是地填写“第七部分响应文件内容要求及格式”的内容。给定格式的,应按照统一的格式逐项填报,不可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等明确的答复文字;没有给定格式的供应商可自行设计。1.按照“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响应文件提交的要求,对电子响应文件进行加密并提交。一、编制响应文件应做到如下事项:为了准确参加采购活动,请各供应商仔细阅读磋商文件各项规定,按照如下要求认真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须知第七部分响应文件内容要求及格式
附件1响应文件(资格审查部分)封面(封皮)格式3.参照后附目录顺序对响应文件各项内容进行排版、编制页码,如出现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相应内容,一切后果由供应商承担。2.响应文件字体为“宋体”;正文字号:五号;标题字号:四号加粗;表格中的字号:五号。1.响应文件规格幅面为A4。二、编制响应文件建议做到如下事项:3.“第七部分响应文件内容要求及格式”的内容不得随意删减,如因删减导致响应文件不完整,磋商小组无法评审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承担。附件中注明“无相关信息,不需填写内容”等内容的除外。
供应商全称(公章):包号: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资格审查部分)响应文件
3.供应商概况…………………………………………………………………………………2.反商业贿赂承诺书…………………………………………………………………………1.供应商保证函………………………………………………………………………………页码响应文件(资格审查部分)目录附件2年月日
9.特定资格要求……………………………………………………………………………8.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7.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文件…………………………………………………6.供应商资格声明函…………………………………………………………………………5.授权委托书…………………………………………………………………………………4.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
附件314.供应商认为需补充的其它资料或说明…………………………………………………13.保函………………………………………………………………………………………12.联合协议…………………………………………………………………………………11.供应商对《合同文本》签署意见………………………………………………………10.项目管理机构情况表……………………………………………………………………
3.我方按照“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响应文件提交”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2.如果我方存在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磋商文件规定的行为,自愿接受没收磋商保证金、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相关处罚。1.我方同意磋商文件的各项规定及你方对磋商文件的解释。我方已详细阅读并清楚本项目磋商文件内容,自愿参加此次(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项目磋商,谨郑重作出以下声明并负相应法律责任:太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供应商保证函
9.我方保证按照服务承诺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8.我方保证诚实履行合同,做到所供货物货真价实,绝不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保质保量按期交货(完工);7.我方赞同你方组织的磋商小组所做出的评审和选择,完全理解同意本项目不一定接受最低报价,同意磋商小组无义务向供应商进行任何有关评审解释的规定;6.我方同意承担由响应文件内容填报不清或填报错误,所造成的无效标、废标、落标等后果;5.我方愿向你方提供与本次采购有关的一切真实数据或资料;4.我方提供的响应文件及资料、证照真实合法有效;
太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反商业贿赂承诺书附件4签署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全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全称(公章):
五、不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串通,自觉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四、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其他供应商保持公平的竞争关系。三、坚决做到不提供虚假资质文件和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二、不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提供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对索取或接受商业贿赂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向财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举报。一、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为了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我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郑重承诺:
附件5签署日期:年月日供应商全称(公章):八、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七、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质保量地完成采购合同规定的任务,准确兑现售后服务承诺。六、不与其他供应商串通采取围标、陪标等商业欺诈手段谋取成交,积极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
4.单位性质:3.注册资金:2.注册地址:1.成立日期:一、供应商基本信息供应商概况
10.年生产(销售)能力9.目前生产(销售)的主要产品简介:8.服务体系设置情况简介:7.隶属关系:6.资信等级评定情况:5.开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
我方保证上述内容真实、准确。若有不实,愿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没有需要说明事项的,填写“无”)二、供应商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2)中级技术人员人数:其中:(1)高级技术人员人数:11.职工(雇员)人数:
特此证明。(姓名)是供应商全称的法定代表人。参加太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负责签署本次响应文件、全权处理响应文件开启、评审、澄清过程中的一切事项,签订采购合同,并处理与本次采购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务。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附件6-1签署日期:年月日供应商全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正反两面) |
授权委托书附件6-2签署日期:年月日供应商全称(公章):2、如法定代表人不参加本次磋商,应签署《授权委托书》。注:1、法定代表人参加本次磋商的应签署本文件并附本人身份证/护照的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注:应附法定代表人和全权代理人身份证/护照复印件特此声明。全权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我姓名是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单位名称的姓名为我公司全权代理人,以我单位名义参加太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采购活动。代理人可全权代表我签署本次响应文件,处理响应文件开启、评审、澄清过程中的一切事项,签订采购合同,并处理与本次磋商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正反两面) | 全权代理人身份证/护照(正反两面) |
现针对贵中心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截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我方的“供应商资格”情况声明如下:太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供应商资格声明函附件7签署日期:年月日供应商全称(公章):
六、能够提供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等对生产或经营该产品规定的特殊资格、证照等。如没有提供,我方认为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等对生产或经营该产品没有特殊资格、证照的规定,且不再提供关于生产或经营该产品的其它资格、证照等。五、参加本项目磋商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法定代表人或全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全称(公章):特此声明!我方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若有不实,愿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八、关于“供应商资格”需要补充说明的其它事项(没有补充说明事项的,直接删除)。七、能够提供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的相关资料;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附件9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文件附件8注:太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留核查供应商上述内容及相关原件的权利,如经核查与上述声明不符,或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拒不配合提供相关原件,均视为弄虚作假。签署日期:年月日
(一)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项目管理机构情况表附件11特定资格证明材料附件10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备注 | |||
本表后附相关人员证件复印件 |
供应商对《合同文本》签署意见附件12(三)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二)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职务 | 职称 | 学历 | ||||||||||||
参加工作时间 | 担任项目经理年限 | |||||||||||||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专业 | |||||||||||||
在建和近三年己完工程项目情况 |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规模 | 开、竣工日期 | 在建或已完 | 工程质量 | |||||||||
本表后附有效证件复印件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职务 | 职称 | 学历 | |||||||||
参加工作时间 | 担任技术负责人年限 | ||||||||||
在建和近三年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规模 | 开、竣工日期 | 在建或已完 | 工程质量 | ||||||
本表后附技术负责人有效证件复印件 |
(1)向合同签署地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3.合同纠纷解决方式,请选择其一:(以“√”标识)……2.对《合同文本》有异议的,请具体说明。有异议()无异议()1.供应商对此次《合同文本》有无异议,请选择(以“√”标识):
一、(某成员单位名称)为本次组成联合体的牵头单位,联合体一致同意以牵头单位的名义参加。(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太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项目编号:)。经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联合协议签署日期:年月日附件13供应商全称(公章):(2)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联合体各成员单位)负责工作,具体工作范围、内容及针对本项目承担的责任、义务等,分别为:六、牵头单位负责等工作;(其它成员单位)负责等工作。五、联合体将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响应文件,履行成交后的合同,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分工,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采购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四、在参与本项目过程中,联合体牵头单位将代表联合体各成员单位负责响应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评审和成交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确定为成交供应商后,联合体牵头单位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接受采购人的指令和通知,办理本项目履约后的收款手续等工作。三、联合体各成员单位一致决定由(一方或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缴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二、联合体各成员单位保证均无不良信用记录。若成员中任何一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为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牵头单位全称(公章):十一、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成交或成交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终止。十、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参与本项目,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本项目。九、联合体为成交供应商后,本联合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八、联合体各方对于分享项目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约定为:。……
参加方单位全称(公章):签署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参加方单位全称(公章):签署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保函附件14注:供应商非联合体的,此项不需填写内容。……签署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响应文件附件16响应文件(商务技术部分)封面(封皮)格式供应商认为需补充的其它资料或说明附件15注:不采用保函提交磋商保证金的,此项不需填写内容。提供针对本项目且满足保证金金额的由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
年月日供应商全称(公章):包号: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商务技术部分)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2.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1.中小企业声明函………………………………………………………………………………页码响应文件(商务技术部分)目录附件17
10.供应商认为需补充的其它资料或说明……………………………………………………9.信息安全产品情况一览表……………………………………………………………………8.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情况一览表………………………………………………………7.供应商近三年业绩情况………………………………………………………………………6.供应商近三年业绩情况一览表………………………………………………………………5.施工组织设计…………………………………………………………………………………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附件18
附件19签署日期:年月日供应商全称(公章):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20监狱企业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附件2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照“第四部分采购需求”所附工程量清单的相关清单表格式填写。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附件21签署日期:年月日供应商全称(公章):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3)计划安排。拟投入劳动力、机械设备、工期计划和项目班子配备情况。(2)保障措施。质量、安全、环保、消防、降噪、文明等措施。(1)施工方案。1.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参考以下要点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不限于以下内容):施工组织设计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单位:人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国别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用于施工部位 | 备注 |
序号 | 仪器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国别产地 | 制造年份 | 已使用台时数 | 用途 | 备注 |
工种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供应商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和(或)横道图表示。1.供应商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磋商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用 途 | 面积(平方米) | 位 置 | 需用时间 |
3.无业绩,此表不需填写内容。2.供应商未填写合同核实单位、合同核实联系人、合同核实联系电话的,该项业绩无效。注:1.供应商应填写货物的同类销售业绩,并提供相应的《买卖合同》、增值税发票、其他项目结算凭证等复印件。供应商近三年业绩情况一览表附件23
序号 | 业绩名称 | 合同核实单位 | 合同核实联系人 | 合同核实联系电话 | 签署日期 | 完成日期 | 合同金额 | 发票金额 | 其他项目结算凭证类型 |
1 | |||||||||
2 | |||||||||
3 | |||||||||
…… |
(1)与最终用户签订的完整合同文本业绩一供应商近三年业绩情况附件24签署日期:年月日供应商全称(公章):
(2)增值税发票(1)与最终用户签订的完整合同文本业绩二(4)合同核实单位、合同核实联系人、合同核实联系电话。(3)其他项目结算凭证(交货(竣工)验收证明或经签订合同双方确认的项目结算单据(书)等)(2)增值税发票
第包:节能产品明细表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情况一览表附件25……(4)合同核实单位、合同核实联系人、合同核实联系电话。(3)其他项目结算凭证(交货(竣工)验收证明或经签订合同双方确认的项目结算单据(书)等)
序号 | 产品名称 | 生产厂家 | 品牌 | 型号或规格 | 节字标志认证证书号 | 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 |
…… |
附件263.采购货物均不属于最新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内产品的,此表不需填写内容。2.此表如填写不下,可另附页。注:1.采购货物已列入最新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供应商应提供响应产品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因供应商未提供或提供不全对磋商小组评审造成的影响,由供应商承担其后果。第包:环境标志产品明细表
序号 | 产品名称 | 生产厂家 | 品牌 | 型号或规格 | 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编号 | 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 |
…… |
另附:《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8类13项)2.采购货物均不属于《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产品的,此表不需填写内容。注:1.采购货物涉及《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8类13项),供应商应提供响应产品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或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文件无效。第包信息安全产品情况一览表
序号 | 产品名称 | 生产厂家 | 品牌 | 型号或规格 | 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号 | 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发证日期 | 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 |
…… |
产品类别 | 产品名称 | 产品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
边界安全 | 防火墙 | 防火墙产品是指一个或一组在不同安全策略的网络或安全域之间实施网络访问控制的系统。适用的产品范围为:(1)以防火墙功能为主体的软件或软硬件组合;(2)其它网络产品中的防火墙模块;不适用个人防火墙产品。 |
网络安全隔离卡与线路选择器 | 网络安全隔离卡是指安装在计算机内部,能够使连接该计算机的多个独立的网络之间仍然保持物理隔离的设备。安全隔离线路选择器是与配套的安全隔离卡一起使用,适用于单网布线环境下,使同一计算机能够访问多个独立的网络,并且各网络仍然保持物理隔离的设备。适用的产品范围为:(1)安全隔离计算机;(2)安全隔离卡;(3)安全隔离线路选择器。 | |
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产品 | 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产品是指能够保证不同网络之间在网络协议终止的基础上,通过安全通道在实现网络隔离的同时进行安全数据交换的软硬件组合。适用的产品范围为:(1)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产品;(2)安全隔离与文件单向传输产品。 | |
通信安全 | 安全路由器 | 安全路由器是指为保障所传输数据完整性、机密性、可用性,应用于重要信息系统的,具备IKE密钥协商能力,端口IPSec硬件线速加密能力的路由器。 适用的产品范围为分:集成了IPSec/SSL,以及防火墙、入侵检测、安全审计等一种或多种安全模块的路由器,仅接入公用电信网的路由器除外。 |
身份鉴别与访问控制 | 智能卡COS | 智能卡芯片操作系统(COS-Chip Operating System)是指在智能卡芯片中存储和运行的、以保护存储在非易失性存储器中的应用数据或程序的机密性和完整性、控制智能卡芯片与外界信息交换为目的的嵌入式软件。适用的产品范围为:(1)采用接触或/和非接触工作方式的智能卡的COS;(2)其它被集成或内置了的COS。 |
数据安全 | 数据备份与恢复产品 | 数据备份与恢复产品是指实现和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备份和恢复过程的软件。适用的产品范围为:独立的数据备份与恢复管理软件产品,不包括数据复制产品和持续数据保护产品。 |
基础平台 | 安全操作系统 | 安全操作系统是指从系统设计、实现、使用和管理等各个阶段都遵循一套完整的系统安全策略,并实现了GB 17859-1999 《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划分准则》所确定的安全等级三级(含)以上的操作系统。适用的产品范围为:(1)独立的安全操作系统软件产品;(2)集成或内置了安全操作系统的产品。 |
安全数据库系统 | 安全数据库系统是指从系统设计、实现、使用和管理等各个阶段都遵循一套完整的系统安全策略,并实现GB 17859-1999 《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划分准则》所确定的安全等级三级(含)以上的数据库系统。适用的产品范围为:(1)独立的安全数据库系统软件产品;(2)集成或内置了安全数据库系统的产品。 | |
内容安全 | 反垃圾邮件产品 | 反垃圾邮件产品是指对按照电子邮件标准协议实现的电子邮件系统中传递的垃圾邮件进行识别、过滤的软件或软硬件组合。适用的产品范围为:(1)透明的反垃圾邮件网关;(2)基于转发的反垃圾邮件系统;(3)与邮件服务器一体的反垃圾邮件的邮件服务器;(4) 安装于已有邮件服务器上反垃圾邮件软件。 |
评估审计与监控 | 入侵检测系统(IDS) | 入侵检测系统指通过对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系统中的若干关键点收集信息并对其进行分析,发现违反安全策略的行为和被攻击迹象的软件或软硬件组合。适用的产品范围为:(1)网络型入侵检测系统;(2)主机型入侵检测系统。 |
网络脆弱性扫描产品 | 网络脆弱性扫描产品指利用扫描手段检测目标网络系统中可能被入侵者利用的脆弱性的软件或软硬件组合。适用的产品范围为:网络型脆弱性扫描产品;不适用:主机型脆弱性扫描产品;数据库的脆弱性扫描产品;WEB应用的脆弱性扫描产品。 | |
安全审计产品 | 安全审计产品指能够对网络应用行为或信息系统的各种日志实行采集、分析,形成审计记录的软件或软硬件组合。适用的产品范围为:将主机、服务器、网络、数据库及其它应用系统等一类或多类作为审计对象的产品。 | |
应用安全 | 网站恢复产品 | 网站恢复产品是对受保护的静态网页文件、动态脚本文件及目录的未授权更改及时地进行自动恢复的软件或软硬件组合。适用的产品范围为:针对静态网页文件、动态脚本文件及目录进行自动恢复的产品。 |
供应商认为需补充的其它资料或说明附件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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