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西部新城地热采矿权拍卖出让公告(邯公矿告字〔2024〕08号)
河北省大名县西部新城地热采矿权
拍卖出让公告
(邯公矿告字〔2024〕08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委托出让地热采矿权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对河北省大名县西部新城地热采矿权进行公开拍卖出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
名称: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委托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场所:邯郸市滏河北大街56号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邯郸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场所:邯郸市丛台区人民东路342号
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河北省大名县西部新城地热
2、开采矿种:地热
3、出让年限:5年
4、出让收益:起始价292万元
5、面积:9.7325平方公里
6、地理位置:大名县西部新城
7、矿区范围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
1,4016962.50,38599706.16
2,4016902.02,38597763.11
3,4021787.46,38597611.60
4,4021850.47,38599650.11
8、开采标高:-1108.24米至-1681.32米。
9、资源储量:勘查程度预可行性勘查,地热水允许开采量为197.72万立方米/年,水温约57℃,热储层为新近系馆陶组热储。
10、资源开发利用:生产规模不得超过勘查报告确定的最大允许开采量,最终生产规模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取水量为准;用途:供暖;所有地热开采井必须安装水温、水位等监测设备,必须实施同层回灌;符合绿色矿山建设相关要求。
1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竞得人须按要求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开采过程中,按有关规定计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和土地复垦费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义务,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等相关工作。
四、竞买人资质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具备营利法人主体资格,且有效存续企业,具备开采所需资金、技术等条件;不接受自然人申请或联合报名;外商投资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相关要求。
2、未列入“信用中国”和“信用河北”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和失信黑名单,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未受到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处罚;其他不得参与矿业权竞争的情形。
3、竞买人需按照拍卖文件规定缴纳竞买保证金,保证金为292万元。竞买保证金必须由竞买人银行账户转出,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10日17时(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竞争价格每增加292万元,报价者需在30分钟内向保证金银行账户存入等额保证金。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拍卖
拍卖时间:2025年1月15日15时00分
地点:邯郸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二开标室
六、获取拍卖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1、获取拍卖文件的途径:竞买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月13日17时,到邯郸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处获取本次出让拍卖文件(领取人凭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向上述窗口提交书面申请(一式二份)。
2、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2024年12月13日—2025年1月13日。
3、申请报名方式:竞买人在申请时间内到邯郸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书面申请。
4、申请报名需提交资料:采矿权竞买申请书(加盖公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采矿权竞买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竞买的,加盖公章)等。
5、竞买资格审查:具备申请条件的,按规定提交资料并缴纳竞买保证金的,我中心将在2025年1月14日17时前确认其竞买资格,通知参加拍卖活动。
七、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本次拍卖竞买人不得少于一家,采用有底价增价方式竞拍,不低于底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最先报价为有效报价。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每次增价幅度为10万元人民币及其整数倍。后一次报价必须高于前一次报价,否则,报价无效。
八、费用支出
拍卖公司由我局采用摇号方式产生,负责协助编制出让公告、出让文件、资格审查等工作。为减轻企业负担,考虑工作量和其他地市做法,拍卖佣金不按成交价比例支付,按约定3万元支付,根据《拍卖法》相关条款由竞得人承担。根据河北省采矿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办法,采矿权出让所产生的公证费由采矿权出让属地县承担。
九、风险提示
(一)地热资源开采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以及与采矿相关的法规政策调整,竞买人应充分考虑,慎重决策,风险自担。
(二)本次拍卖出让的标的物为采矿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及其他物权。竞得人自行处理开采过程中涉及的占地、修路、架电、取水设施设备(地热井及辅助设备)、环保、安全生产等事宜,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竞得人承担,由此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竞得人自行处理,与出让方无关。
(三)出让人提供的资源储量等地质资料可能与实际开采有差距,竞得人竞买成交后必须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竞买人需自行进行现场踏勘,充分了解现状情况,风险自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竞得人资格,所缴纳的保证金或矿业权出让收益不予退还,出让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出让本采矿权,并依法依规追究竞得人给国家所造成的损失。
1.拒不签署《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的;
2.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恶意串通、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竞得的;
3.拍卖成交后,竞得人悔拍的;
4.因竞得人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的;
5.不按规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及其他相关费用的;
6.竞得人无故逾期不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的。
十、 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如对本次采矿权拍卖出让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向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质勘查矿产管理科提出。
十一、 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采矿权出让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凡在采矿权出让交易过程中存在扰乱正常交易秩序、违约等行为的竞买人,将根据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及相关规定处理。
十二、其他内容
1、采矿权出让收益按采矿权成交价缴纳后,每年还需以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采矿权成交价+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其中,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出让收益率标准为:温度<60℃的3.6%,60℃≤温度<90℃的4.2%,温度≥90℃的4.7%。
2、矿业权多目标管理要求:竞得人需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依法缴纳资源税费;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按照相关要求自觉接受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水利、应急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动态管理。
3、在出让过程中,公告事项如有变更,将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河北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及邯郸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变更公告。修改、补充出让文件的通知与原出让文件具有同等效力,与原出让文件相矛盾时,以后者为准。有意竞买者可以自行到现场踏勘或与属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不统一安排现场踏勘。本公告未尽事宜,详见《采矿权拍卖出让交易竞买须知》。
4、保证金退还: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知,竞得人凭《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申请保证金转做矿业权出让收益,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转至属地县税务部门账户,竞买保证金不计利息;其他竞买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拍卖出让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5、联系方式
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异议处理)电话:0310-8090187;
邯郸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咨询)电话:0310-2031958;
大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场踏勘):18303322225。
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