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HBSJ-202305FJ-073001的澄清文件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北省
发布时间
2023/08/22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HBSJ-202305FJ-073001的澄清文件
递交时间:2023-08-22 19:30
递交时间:2023-08-22 19:30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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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元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元 |
评标办法 | 建设工程总承包综合评估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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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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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武汉轻工大学现代农产品加工产业技术创新示范中心工程总承包(EPC )(第二次)(HBSJ-202305FJ-073001002)答疑澄清公告 各投标人,现发布本项目答疑澄清公告,内容如下: 1、招标文件打分表:企业荣誉(1)”投标人(联合体投标时,指联合体承担施工任务单位)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或工程总承包项目近 5 年(投标截止日往前推算)获得过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的每项 1 分,获得过省级奖项每项 0.25分(提供获奖证书或相关获奖文件扫描件,时间以获奖证书或相关获奖文件上的时间为准;同一项目以获得最高奖项为准,不重复计分),最高得 5分。 因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奖状分为承建类及参建类,请明确其参建类奖项是否视为有效奖项,是否可计算打分? 答:参建类奖项视为有效奖项,可计算打分。 2、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装配式公共建筑工程业绩,如何界定装配式公建,请问带钢结构工程的公建是否属于装配置公建,如属于,需要什么资料证明? 答:凡是提供了与所述业绩有关的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协议书、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或带图审机构印章的图审结论书或带图审机构印章的图纸等能证明采用了装配式构件(含钢结构装配式构件)的公共建筑的材料扫描件、竣工验收相关证明材料,皆可认定为装配式公共建筑。 3、计划工期:590 日历天,计划开始工作日期:2023 年 09 月 08 日,计划竣工日期:2025-04-23 00:00:00;按开工日期2023 年 09 月 08 日后推590天竣工日期为2025-04-20,请问是否更改竣工时间2025-04-20 00:00:00? 答:该时间为计划时间,在工期确定的前提下,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以实际为准。 4、招标文件第402页拟投入的流动资金函,请问资金来源可否提供银行授信总额度,如尚在有效期内的银行授信合同?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5、是否可提供本工程临时用水、临时用电接驳点相关信息(比如接驳点数量、具体位置、容量、流量等)?是否可提供本工程地质勘察报告资料、初步设计编制说明? 能否提供场外临近区域内可供工程建设周期内使用的临时用地? 答:本工程基地内有临时用水接驳点,给水管管径200(如图所示,图见附件)。临时用电接驳点位于我校金银湖校区2号食堂旁篮球场东南角,此施工用电室外箱式变压器用电容量为500KVA。提供的地质勘察报告资料和初步设计编制说明见本次答疑澄清附件。我校金银湖校区用地红线范围以外的土地我校无权提供用作临时用地。 6、招标文件中未见安全文明施工目标,请明确是否有要求? 答:满足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要求。 7、P73页第二条合同工期:工期总日历天数: 59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因该项目跨两个春节,建议改为“工期总日历天数: 59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以上工期不含春节,如遇春节,每个春节工期顺延 30 天”。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8、P115页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及P227页“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建议修改为“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接收、运输和保管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9、P200页“规划红线范围外需临时占地的由承包人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使用,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含税)中,发包人予以配合协调”建议修改为“规划红线范围外需临时占地的由承包人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使用,发包人予以配合协调并承担租地费用。”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10、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1.3款“法律”约定“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现行的法律和法规文件。”为给发承包双方提供履约依据、规范发承包双方的履约行为,建议明确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T/CCEAS 001-2022)等国家、部门及地方现行及后续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10、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1.13款“责任限制”约定“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含税)。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 建议修改为“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含税)的5%。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11、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4.3.3款“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1)组建总承包项目管理部,提出项目部的组织机构,确定项目部人员的职责;(2)按项目经理职责规定,行使相应的管理权;(3)主持项目部的工作,组织制定项目的各项管理规定;(4)协调和处理与项目有关的内、外部事项;(5)发包人交代的其他与项目相关事宜的配合及处理工作。”此处应填写的是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故第(5)项建议修改为“承包人交代的其他与项目相关事宜的配合及处理工作”。 答:原招标文件中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4.3.3款第(5)点“发包人交代的其他与项目相关事宜的配合及处理工作”修改为“作为承包人现场代表负责处理发包人交代的其他与项目相关事宜的配合工作”。 12、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第8.7.1款“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仅顺延工期,不调整费用”。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必然产生损失,此处建议修改为“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顺延工期并支付费用”。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13、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10.3.3款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 ”,但10.3.4约定为“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同专用条件8.7.2”,即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需每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为体现对等原则,此处建议修改为“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按10000元/天的标准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1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13.2.6款约定“所有工程变更须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后方能有效,未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因设计属于承包人范围,设计被发包人确认后,承包人方才不能擅自修改,此处建议修改为“所有工程变更须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后方能有效,未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已被发包人确认的设计”。 答:原招标文件中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13.2.6款约定“所有工程变更须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后方能有效,未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设计。”修改为“所有工程变更须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后方能有效,未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已被发包人确认的设计”。 15、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13.5“暂列金额”处约定“具体使用要求如下:(1)不得突破706.1万元”,此处“(1)不得突破706.1万元”应当删除,暂列金限于三种情况使用没有问题,因为暂列金本就是发包人的,但如果因为前述三种情况的金额超过706.1万元,发包人亦应当将工程费用支付给承包人。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16、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14.2.2款“预付款担保”处约定“预付款担保形式:预付款等额的银行保函,担保时间不少于590天”,因预付款担保担保的对象是发包人支付的预付款,且“预付款预付款从2024年承包人申请的第一笔工程进度款中一次性扣回”,预付款扣回后,预付款担保的功能也就消失,承包人提供的保函的时间不能和项目工期一致。通用合同合同条件14.2.2预付款担保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故此处建议修改为“预付款担保形式:预付款等额的银行保函,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答:原投标文件中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14.2.2款“预付款担保”约定的“预付款担保形式:预付款等额的银行保函,担保时间不少于590天”修改为“预付款担保形式:预付款等额的银行保函,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否则发包人有权在担保时间到期前30日内向担保银行提出赔偿要求”。 17、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14.3款“工程进度款”处约定按季支付建安工程费进度款,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72号)第二十四条第2款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故建议将按季支付工程进度款修改为按月支付。 答:原投标文件中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14.3款“工程进度款”处约定“按季支付建安工程费进度款”修改为“按月支付建安工程费进度款”。 18、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14.3款“工程进度款”第(2)目约定质保金为经审计后结算价的1.5%,承包人需将款项存入发包人指定账户。为响应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持续推进减少工程建设领域涉企保证金的通知》(鄂公采函〔2022〕22号),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建议承包人以银行质保金保函的方式提供工程质量担保,后文相关条款相应修改。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19、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14.3款“工程进度款”第(10)目约定“本项目资金来源为教育强国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发包人自筹。若因财政拨付资金未及时到位,或发包人自筹资金延误等造成工程进度款、结算款无法按期支付,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同时承包人应保质保量确保项目如期推进并交付,总工期不得延误,若有延误,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工程款为发包人在合同项下的主要义务,不能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影响工程建设,还要追究承包人的工期延误责任,建议修改为“本项目资金来源为教育强国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发包人自筹。若因财政拨付资金未及时到位,或发包人自筹资金延误等造成工程进度款、结算款无法按期支付,发包人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向承包人支付利息,同时承包人应保质保量确保项目如期推进并交付,总工期不得延误,若有延误,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20、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14.3款“工程进度款”处约定“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经发包人审核后的清单据实结算,建筑安装工程费结算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承包人的结算封顶价,超出部分不计费(除国家政策及本合同专用条款已约定的调整因素外)。”因材料涨价、发包人要求变更等均会导致工程总价变化,如果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结算价超过结算封顶价,超出部分发包人应当支付给承包人,故此处建议修改为“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经发包人审核后的清单据实结算,建筑安装工程费结算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承包人的结算封顶价,超出部分不计费,若因发包人要求变化、发包人要求错误或工程重大变更(指因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功能调整和地质条件与实际不符引起的建设范围、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地基处理方案、结构形式的变更等)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加,则另行据实结算,不受结算封顶价的约束”。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21、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14.5.2款约定“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政府审计部门或财政投资评审结论与本项目结算价有差异的,或政府审计部门、财政投资评审结论对结算价涉及的金额要求调整的,按政府审计部门或财政评审结论进行调整,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行政审计的目的是保证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财政投资评审的目的在于确保财政资金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保障投资的安全和收益。而竣工结算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于工程造价达成的一致意见,工程造价不宜以政府审计部门或财政评审结论为准,此款建议删除。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22、仲裁具有保密性强、及时地解决争议、减少当事人在时间和精力上的消耗、节省费用、灵活、简便等优点,且武汉仲裁委员会作为华中地区影响力最大的仲裁机构,故建议20.4款“仲裁或诉讼”处修改为“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1)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23、招标文件P60页,承包人建议书和承包人实施方案的评分项列在一起,能否明确两者各自的评分项? 施工图预算书列在承包人实施方案的评分项中是否有误?承包人实施方案评分项中未见资源配置计划,是否需要增加此项内容? 答:本项目为电子标,招标文件范本中承包人建议书和承包人实施方案评分项列在一起。按招标文件执行。投标人按评分项提供资料即可。 24、办公生活区临建是否有指定场地布置? 答:无指定,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后综合研判。 25、拟建单体红线内场地狭小,不能满足施工空间、材料堆放、临时道路的要求,其周边校园内场地是否可以使用? 拟建单体地下室东侧与已建成的学术交流中心地下室相连,根据建筑总图,学术交流中心已建成,则本工程最东侧突出部与学术交流中心连接的支护结构是否需要调整? 答:基地周边校内场地可根据建设需要,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后提供承包人使用。学术交流中心暂未启动,仅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 26、地下结构图与地上结构图楼层表的层高不一致,需明确; 设计文件中没有钢结构柱脚的节点大样,根据现有结构图内容,地上钢框柱是否从地下室顶板起安装?需明确。 答:地下室层高以地下结构图为准,地下钢框柱伸入地下室底板处。 27、本项目开标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由2023年8月31日 9时30分变更为2023年9月7日 9时30分。 武汉轻工大学 2023年8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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