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3acchz00345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联系人张乐0551-62721981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023ACCHZ00345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长丰县2023年学校功能室建设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8月23日

更正事项:þ采购公告 þ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1、本项目第2包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变更为2023年9月18日10:30;开标地点变更为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北城区)(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2楼6号开标室。

2、本项目第2包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

9.1

包别划分

¨不分包 þ分为 3个包,本次采购第1、2包

投标人对多个包进行投标的中标包数规定: 采用多投单中方式确定各包中标人,如投标人同时投多个包,只能中其中一个包。约定如下:评标时按“第1包~第2包~第3包”的顺序进行,如某投标人在某个包别中取得中标人资格,则在其他包别中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后,仅作为有效投标人,不再具有中标资格且不参与中标候选排名。

因质疑、投诉等其他原因改变中标结果的,不影响其他包排名及中标结果,且不受本项目只能中一包的限制。

修改为

9.1

包别划分

¨不分包 þ分为 3个包,本次采购第2包

投标人对多个包进行投标的中标包数规定: 采用多投单中方式确定各包中标人,如投标人同时投多个包,只能中其中一个包。约定如下:评标时按“第1包~第3包~第2包”的顺序进行,如某投标人在某个包别中取得中标人资格,则在其他包别中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后,仅作为有效投标人,不再具有中标资格且不参与中标候选排名。

因质疑、投诉等其他原因改变中标结果的,不影响其他包排名及中标结果,且不受本项目只能中一包的限制。



3、本项目第2包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货物指标要求第1项“中小学书法数字化教学系统”技术参数及要求中“★7、软件包含例字练习,通过采用“看一摹二临三”的方式,包括传统临摹、书写轨迹回放、行笔线路、视频演示、音乐等功能,例字书写具备在书法临摹屏上铺设市面上常见不同厚度宣纸、A4纸,呈现效果高度清晰;具备电子方式(例如电子笔)临摹描红功能,通过模拟毛笔真实提/按等用笔动作来体验笔迹粗细、转折、露锋、藏锋、出锋、回锋等毛笔书写特征,并具备笔迹原笔迹书写动画回放功能,临摹单字不少于800个;(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机构依据 GB/T25000.51-2016 标准出具的具有“CNAS”或 “CMA”标识的检测报告作为佐证,报告内容须体现上述功能)。★8、具有学生通过配套有源电磁压感笔在书写台上进行原笔迹数字化书写,在书写过程中,系统自动对学生书写时的笔画、笔顺、笔势、行笔路线等信息采集;书写结束后,系统自动将采集的数据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形成有效教学数据,至少包含对学生作品的综合评分、笔画的起收笔分析、笔画的书写方向分析、笔画的书写长度及角度分析、字形结构特征分析、字形吻合度分析等,提供给学生进行学习分析和指导,并形成有效的用户画像数据提供学习参考;(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机构依据 GB/T25000.51-2016 标准出具的具有“CNAS”或 “CMA”标识的检测报告作为佐证,报告内容须体现上述功能)。”

修改为

“★7、软件包含例字练习,通过采用“看一摹二临三”的方式,包括传统临摹、书写轨迹回放、行笔线路、视频演示、音乐等功能,例字书写具备在书法临摹屏上铺设市面上常见不同厚度宣纸、A4纸,呈现效果高度清晰;具备电子方式(例如电子笔)临摹描红功能,通过模拟毛笔真实提/按等用笔动作来体验笔迹粗细、转折、露锋、藏锋、出锋、回锋等毛笔书写特征,并具备笔迹原笔迹书写动画回放功能。

★8、具有学生通过配套有源电磁压感笔在书写台上进行原笔迹数字化书写,在书写过程中,系统自动对学生书写时的笔画、笔顺、笔势、行笔路线等信息采集;书写结束后,系统自动将采集的数据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形成有效教学数据,至少包含对学生作品的综合评分、笔画的起收笔分析、笔画的书写方向分析、笔画的书写长度及角度分析、字形结构特征分析、字形吻合度分析等,提供给学生进行学习分析和指导,并形成有效的用户画像数据提供学习参考。”

4、本项目第2包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货物指标要求第5项“书法内容查询系统”技术参数及要求中“★4、软件中所有经典碑帖单字图片,收录不低于80000个,支持原碑帖图片呈现、图片缩放,并可直接在数字临摹台上进行电子笔或者毛笔蘸水临摹练习,保存、撤销、清除等操作;(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机构依据 GB/T25000.51-2016 标准出具的具有“CNAS”或 “CMA”标识的检测报告作为佐证,报告内容须体现上述功能)”

修改为

“★4、软件中所有经典碑帖单字图片,支持原碑帖图片呈现、图片缩放,并可直接在数字临摹台上进行电子笔或者毛笔蘸水临摹练习,保存、撤销、清除等操作;”

5、本项目第2包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货物指标要求第7项“智能中华传统文化教育系统”技术参数及要求中“★2.含传统文化常识教学模块,含《中国传统历法与节日》《中医与儿童保健》《中华民俗文化欣赏》《中国传统音乐欣赏》《中国传统书法艺术欣赏》《中国传统绘画艺术欣赏》《中国古建筑美学欣赏》《中国陶瓷文化欣赏》《中国传统曲艺欣赏》《中国玉文化欣赏》,计九大模块;(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机构依据 GB/T25000.51-2016 标准出具的具有“CNAS”或 “CMA”标识的检测报告作为佐证,报告内容须体现上述功能)”

修改为“★2.含传统文化常识教学模块。”

6、本项目第2包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货物指标要求第21项“智能控制面板”技术参数及要求中“★7、智能场景模式:支持多种场景模式,满足不同教学场景需要。场景模式按键不少于10个模式(例如:上课,放学,自习,考试,投影等),模式之间可一键切换。(注:投标文件中提供校园照明情景模式管理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修改为“★7、智能场景模式:支持多种场景模式,满足不同教学场景需要。场景模式按键不少于10个模式(例如:上课,放学,自习,考试,投影等),模式之间可一键切换。”

更正日期:2023年9月1日

问1:招标文件第2包采购需求“1 中小学书法数字化教学系统”技术参数第2条。(P148)

(一) 原技术参数截图:




(二)质疑内容:

上述标有“★”的第8条技术参数,设定了“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机构依据GB/T25000.51-2016 标准出具的具有“CNAS”或“CMA”标识的检测报告作为佐证,报告内容须体现上述功能”的限定要求。由于不同厂家送往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产品检测时,其要检测项目及内容均不尽相同,容易出现个别产品厂家利用某一特定检测项目控标情况,在本次招标文件所要求检测报告上检测体现的功能,其他厂家产品实际上虽然具有该功能,在功能实用性上能够满足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的方案要求,但其产品送检的检测报告中无相同内容描述,这种情况下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设计要求的这些参数即形成了唯一性,仅一家公司的产品能够完全满足。以上参数产品指向“传兴”品牌的“中小学书法数字化教学系统”。

(三)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中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商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检测报告作为佐证,不仅限制或者排斥了潜在投标人妨碍了公平竞争,更会为个别供应商串通厂家进而实现串标控标制造了空间。因此这样的要求是违法的不合理的,违反了上述规定。

答1:见更正内容。

问2:招标文件第2包采购需求“5 书法内容查询系统”技术参数第4条。(P159-160)

(一)原技术参数截图:




(二)质疑内容:

上述标有“★”的第4条技术参数,设定了“收录不低于80000个”指标性参数作为关键控标参数,具有明显限制性及倾向性,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二章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章第七十一条规定。

上述标有“★”的第4条技术参数,设定了“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机构依据 GB/T25000.51-2016 标准出具的具有“CNAS” 或“CMA” 标识的检测报告作为佐证,报告内容须体现上述功能”的限定要求。由于不同厂家送往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产品检测时,其要检测项目及内容均不尽相同,容易出现个别产品厂家利用某一特定检测项目控标情况,在本次招标文件所要求检测报告上检测体现的功能,其他厂家产品实际上虽然具有该功能,在功能实用性上能够满足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的方案要求,但其产品送检的检测报告中无相同内容描述,这种情况下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设计要求的这些参数即形成了唯一性,仅一家公司的产品能够完全满足。以上参数产品指向“传兴”品牌“书法内容查询系统”。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三十二条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章第七十一条: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答2:见更正内容。

问3:第2包采购需求“1、中小学书法数字化教学系统”技术参数第7条。 (P147-148)

(一)原技术参数截图:




(二)质疑内容:上述标有“★”的第7条技术参数,设定了“临摹单字不少于800个”的指标性限定要求和“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机构依据GB/T25000.51-2016标准出具的具有“CNAS”或“CMA”标识的检测报告作为佐证,报告内容须体现上述功能”。由于不同厂家送往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产品检测时,其要检测项目及内容均不尽相同,容易出现个别产品厂家利用某一特定检测项目控标情况,在本次招标文件所要求检测报告上检测体现的功能,其他厂家产品实际上虽然具有该功能,在功能实用性上能够满足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的方案要求,但其产品送检的检测报告中无相同内容描述,这种情况下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设计要求的这些参数即形成了唯一性,仅一家公司的产品能够完全满足。以上参数产品指向“传兴”品牌“中小学书法数字化教学系统”产品。

(三)法律依据:上述标有“★”的第2条技术参数,是在排斥潜在供应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及(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3:见更正内容。

问4:第2包采购需求“7、智能中华传统文化教育系统”技术参数第2条。 (P162-163)

原技术参数截图:


(二)质疑内容:上述标有“★”的第2条技术参数,设定了“含《中国传统历法与节日》《中医与儿童保健》《中华民俗文化欣赏》《中国传统音乐欣赏》《中国传统书法艺术欣赏》《中国传统绘画艺术欣赏》《中国古建筑美学欣赏》《中国陶瓷文化欣赏》《中国传统曲艺欣赏》《中国玉文化欣赏》,计九大模块” 指标性参数作为关键控标参数,具有明显限制性及倾向性,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二章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章第七十一条规定。

上述标有“★”的第2条技术参数,设定了“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机构依据GB/T25000.51-2016标准出具的具有“CNAS”或“CMA”标识的检测报告作为佐证,报告内容须体现上述功能”的限定要求。由于不同厂家送往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产品检测时,其要检测项目及内容均不尽相同,容易出现个别产品厂家利用某一特定检测项目控标情况,在本次招标文件所要求检测报告上检测体现的功能,其他厂家产品实际上虽然具有该功能,在功能实用性上能够满足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的方案要求,但其产品送检的检测报告中无相同内容描述,这种情况下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设计要求的这些参数即形成了唯一性,仅一家公司的产品能够完全满足。以上参数产品指向“传兴”品牌“智能中华传统文化教育系统”。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章第七十一条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 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 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章第七十一条: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答4:见更正内容。

问5: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二、货物需求2、货物指标要求第2包,序号21智能控制面板

★1、兼容性:设备须与 LED 教室灯为同一家公司品牌,确保良好兼容性;

★7、智能场景模式:支持多种场景模式,满足不同教学场景需要。场景模式按键不少于 10 个模式(例如:上课,放学,自习,考试,投影等),模式之间可一键切换。(注:投标文件中提供校园照明情景模式管理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

以上产品明显以特定条件限定或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参与,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我公司提出质疑。

事实依据 1: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特意注明,需要提供“校园照明情景模式管理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此参数用特定软著名称限制其他潜在供应商,难道没有跟需求一模一样名称的产品,就说明产品无此功能?各家企业在申请软件著作权时,不可能将产品名称写为雷同,除非该厂家自行申请了多家不同品牌的软著,以逃避招标投标的审核,但实际上仍是一家产品,由此,我司对此参数提出质疑,有法可依。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请求:本项目招标文件把产品特定名称、特定字眼的软件著作权证书写进技术参数中以特定资格要求或者中标条件限制排除其他供应商,以至于其他供应商不能正常参标。为维护所有参与本次项目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现要求贵方针对上述质疑事项在期限内做出明确答复,并以公平、公正的方式处理。我方将保留向上一级部门申诉的权利。

答5:见更正内容。

1.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长丰县教育体育局

地 址: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南一环路北部综合楼7楼

联系方式:0551-6667428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5楼

联系方式:0551-62721981、0551-6272197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乐

电话:0551-62721981、0551-62721970

附件信息:

  • 长丰县2023年学校功能室建设项目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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