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砚山康养中心建设项目附属工程(EPC)招标公告
视山康养中心建设项目附属工程架空连廊砚山康养中心建设方案设计提供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审查预算深化设计现场指导与监督设计跟踪服务后续服务设计报告文件钢结构施工工作竣工图编制竣工结算编制工程交付使用工程归档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缺陷修复保修消防人防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施工计算机辅助评标招标代理服务投标和合同实施协调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机械投入设计工作大纲建安工程概念方案优化全套成果资料制作设计方案汇报组织专家论证配合施工图审图公司审查配合甲方报批报建专家咨询资料收集施工过程中的全过程设计服务设计人员驻场服务二次搬运算术错误修正工程监督管理永久工程工程设备的试验工程实施采购对工程任何缺陷的修复临时工程永久占地临时占地临时设施施工设备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其配件及备品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单位/区段工程竣工后试验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试验计日工人工费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图纸操作维修手册建筑信息模型技术计算书商业软件洽商性文件研发试验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现场施工文物建筑古迹地质研究遗迹化石钱币其他物品技术秘密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使用材料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编制的文件建造建筑物试运行试验调试临时加固改造存储传输施工用水电力线通讯线路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施工条件建构筑物生产装置隔离设施地下管线古树名木坟墓保护工作相关费用批件备案供水给排水管道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地上设施资料水文观测地质勘察地下工程基础资料安全文明施工驻地工程师材料的抽样检验指示修改项目实施计划承包人文件劳务安装和维护拆除工程总承包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各种证照的办理现场查勘加工制造工程质量报表报送工程师审查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设备性能检测试验样品试验报告技术培训调整及修理专用工具技术文件周转性材料隐蔽检查隐蔽工程检查施工原始记录测量成果试验设备工程隐蔽部位覆盖钻孔探测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现场材料试验工程质量检查材料复核试验工艺试验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缺陷修补运输超大件超重件修建养护临时道路场外交通设施场内交通场外交通桥梁场外公共道路养路费基础设施水路运输航空运输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船舶飞机施工现场内外公共道路进入现场劳动用工测量放线尺寸基准线定位水准点施工控制网点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建筑工人工资抢修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安全生产设施工程保险膳宿条件生活环境现场食宿条件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线缆医疗设施临时用水节点铺设用电临时性公用设施预制加工场所办公生活营区现场安保安保制度责任制度工程照管运达现场施工组织方案说明工程物资复工各种性能测试功能性试验重新试验扫尾工程成品保护保管扫尾工作竣工退场施工堆积物缺陷调查现场外修复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协助发包人完成审批手续暂估价各可调因子组织施工队伍进场质检资料竣工资料技术资料其他文件永久性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第三者责任险持续保险货物保险施工场地监理答复弥补专项审查设计修改修改设计线路工程架线铁路公路水库基础施工复测优化设计机械设备施工措施计划人力资源配置计划绿化灌溉系统器材库房绝缘测试核相编写生产设备相关文件永久性的承包人人员管理规范及标准组织施工施工材料封存堆场揭开重新检查中间验收施工道路联动试车投料试车单车试验试验前准备工艺包试验检验设备监造住宅小区配套供冷系统采暖供冷期电气管线装修防水卫生间房间外墙面防渗施工方案措施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施工总承包架空连底
金额
-
项目地址
云南省
发布时间
2022/10/1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云鑫招字2022-15-63
预算金额2256.45万元
招标公司砚山至善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联系人王开发
招标代理机构云南鑫德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李瑞梅0876-8883918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砚山康养中心建设项目附属工程(EPC)招标公告
砚山康养中心建设项目附属工程(EPC)招标公告
招标概况
招标项目名称: | 砚山康养中心建设项目附属工程(EPC) | ||
资金来源: | 国资 100.0% 自筹 % 贷款 % 外资 % | ||
建设规模: | 1、1#架空连廊:连接新建的康养综合服务楼与原医技楼的二层和三层, 建筑面积 134.76㎡;2、2#架空连廊:连接新建的康养综合服务楼与原住院综合楼的二层、三层和四层,建筑面积 276.99 ㎡;3、3#架空连廊:连接新建的康养后勤保障楼与原住院综合楼的二层和三层,建筑面积195.72 ㎡;4、4#架空连廊:横跨 25 米宽市政道路--锦绣路,连接新建的康养后勤保障楼与新建的健康一体化服务中心 2#楼的二层,建筑面积483.33 ㎡。综上,1#~4#架空连廊总建筑面积为 1090.80 ㎡。 | ||
公共资源交易行业分类: | 房屋建筑工程 | 工程类型: | 其他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获取方式: | 网上获取 | 交易地点: | 砚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公告性质: | 正常公告 | 是否对外发布: | 是 |
公告发布开始时间: | 2022-10-18 17:00 | 监督部门及联系方式: | 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876-3126243 |
备注: | 无 |
招标人与招标代理
建设单位: | 砚山至善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经办人: | 王开发 |
办公电话: | 15087182083 | ||
招标代理机构: | 云南鑫德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 经办人: | 李瑞梅 |
办公电话: | 0876-8883918 | 移动电话: | 15812263145 |
详细公告内容
标段编号: | GC532600202220498001001 |
标段名称: | 砚山康养中心建设项目附属工程(EPC) |
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 | 2022-11-09 09:00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 2022-11-09 09:00 |
开标地点: | (砚山县)开标一 |
开标方式: | 网上智能开标 |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 网上递交 |
标段合同估算价: | 2256.45 万元 |
本次招标内容: | 1、1#架空连廊:连接新建的康养综合服务楼与原医技楼的二层和三层, 建筑面积 134.76㎡;2、2#架空连廊:连接新建的康养综合服务楼与原住院综合楼的二层、三层和四层,建筑面积 276.99 ㎡;3、3#架空连廊:连接新建的康养后勤保障楼与原住院综合楼的二层和三层,建筑面积195.72 ㎡;4、4#架空连廊:横跨 25 米宽市政道路--锦绣路,连接新建的康养后勤保障楼与新建的健康一体化服务中心 2#楼的二层,建筑面积483.33 ㎡。综上,1#~4#架空连廊总建筑面积为 1090.80 ㎡。 |
项目现场的具体位置和周边环境: | 无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是 |
联合体要求: |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以下要求: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二家;联合体牵头人必须是施工企业;联合体各方应提交一份授权书,证明牵头人资格;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对本项目确认投标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对本项目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联合体各方共同对本项目承担全部责任。 |
资质要求: | 3.1资质条件: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以下资质的独立企业法人:(1)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 {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设计方应满足);(2)施工资质: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钢结构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施工方应满足)。 3.2财务要求: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冻结、接管或破产状态,提供近3年(2019-2021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报表,新公司根据成立年份提供,提供成立至今的月或季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 |
项目负责人资格: | 3.3设计、施工负责人资格要求: 3.3.1设计负责人:投标人拟派往本项目设计负责人具备壹级(含壹级)注册结构师或壹级(含壹级)注册建筑师资格,且注册在投标人企业(提供2021年6月至今连续三个月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并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由设计方提供) 3.3.2项目经理:投标人拟派往本工程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含贰级)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注册在投标人企业(提供2021年6月至今连续三个月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并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且未担任其他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否则一律取消中标资格;(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由施工方提供) 3.3.3拟配备的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及其项目管理人员在今后实施过程中不允许作任何更换(如发生不可抗力因素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可做更换),项目经理须常驻施工现场,并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的管理人员。 |
业绩要求: | / |
其他: | 3.4信誉要求: 3.4.1提供近三年内(2019年1月1日至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未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评为不良信用单位或不良评级施工企业未撤销承诺;(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施工方应满足) 3.4.2投标人当前未因不良记录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投标资格;(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 3.4.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记录,提供无行贿犯罪行为的承诺;(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 3.4.4失信信息查询:投标人及法定代表人、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提供承诺书。(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 3.5其他要求: 3.5.1主要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一名,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在今后实施过程中不允许作任何更换,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并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的管理人员; 3.5.2拟派的项目管理人员配备要求:持有有效证件的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质检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各1人,且需签订劳动合同。在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且按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配备标准》(DBJ53/T-69-2014)要求足额配备现场施工专业(管理)人员,并提供相关资格证书(如有)、身份证、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提供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近期2021年6月至今连续3个月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拟派管理人员在施工阶段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随意更换; 3.5.3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云政办发〔2017〕60 号),投标人必须做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和项目实行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的承诺;(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施工方应满足) 3.5.4 投标人应提供专项承诺书,承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可查,如有伪造、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本项目投标资格(承诺书格式自拟)。(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各方均提供) 3.6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以下要求: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二家;联合体牵头人必须是施工企业;联合体各方应提交一份授权书,证明牵头人资格;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对本项目确认投标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对本项目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联合体各方共同对本项目承担全部责任。 3.7 特别告知投标人事项:(1)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由投标人自行决定是否踏勘项目现场,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安全等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和负责。招标人不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人如有疑问请以书面形式递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将以补遗书的方式予以答复。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银行转账,保函,保证保险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20 万元 |
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 | 2022-11-09 09:00 |
附件信息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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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 1、招标人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2、投标人办理以下手续后方可投标,有关服务指南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1)企业需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注册;
(2)办理企业机构数字证书和法定代表人、造价师(如有商务标)的个人数字证书;
(3)投标人(或联合体代表)需携带用于加密的数字证书在开标会上进行解密。
- 3、凡有意参加投标者,需在公告规定时间,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凭企业数字证书(USBKEY)登录【我要投标】,获取电子招标文件及其它招标资料。
- 4、缴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或联合体代表)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保证金账户,通过企业基本账户(须与企业进行注册时填报的账户信息一致)转账缴纳投标保证金,并在转账完成后,使用投标人(或联合体代表)机构数字证书登录投标系统,进入“确认投标保证金”菜单,查看保证金缴纳情况并进行确认,最后打印保证金缴纳回执。上述操作须在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全部完成,请投标人充分考虑转账到款的延时,提早缴纳,以免耽误投标工作。
- 5、递交投标文件。
(1)递交投标文件时,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用投标人(或联合体代表)企业机构数字证书登录【我要投标】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具体操作见平台中系统帮助;
(2)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所有投标文件的上传,网上确认电子签名,并打印“上传投标文件回执”,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签名确认的,视为未递交;
- 6、重新招标(重新公告)的工程,需要重新递交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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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云南鑫德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盖章)招标人:砚山至善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盖章)招标编号:云鑫招字2022-15-63招标文件砚山康养中心建设项目附属工程(EPC)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1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3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第一章招标公告3目录日期:二〇二二年十月
招标编号:云鑫招字2022-15-63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一卷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147第六章图纸145第五章技术要求141
3.建设规模:1、1#架空连廊:连接新建的康养综合服务楼与原医技楼的二层和三层,建筑面积134.76㎡;2、2#架空连廊:连接新建的康养综合服务楼与原住院综合楼的二层、三层和四层,建筑面积276.99㎡;3、3#架空连廊:连接新建的康养后勤保障楼与原住院综合楼的二层和三层,建筑面积195.72㎡;4、4#架空连廊:横跨25米宽市政道路--锦绣路,连接新建的康养后勤保障楼与新建的健康一体化服务中心2#楼的二层,建筑面积483.33㎡。综上,1#~4#架空连廊总建筑面积为1090.80㎡。2.项目地点:砚山县中医院及砚山健康一体化服务中心地块内(北邻砚华东路,西邻江那东路,南邻羊街变电站)。1.项目名称:砚山康养中心建设项目附属工程(EPC)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招标项目砚山康养中心建设项目附属工程已由砚山县发展和改革局以2201-532622-04-01-978018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砚山至善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其他,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EPC)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具备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1.招标条件
7.质量要求:6.资金来源:其他。5.3施工:完成施工图设计所示范围内的施工工作、竣工图编制、竣工结算编制、工程交付使用、施工单位工程归档、协助办理工程建设相关行政审批等服务和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等。5.1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工程所需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施工过程中的深化设计、现场指导与监督、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设计跟踪服务、后续服务等,协助发包人完成审批手续、提供合格的设计报告文件并配合发包人取得相关单位的审查合格意见。5.招标范围4.计划投资:项目总投资2256.45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1865.45万元。
3.2财务要求: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冻结、接管或破产状态,提供近3年(2019-2021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报表,如成立时间不足1年的,提供成立至今的月或季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3.1资质条件: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以下资质的独立企业法人:(1)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设计方应满足);(2)施工资质: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钢结构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施工方应满足)。3.投标人资格要求8.计划工期:总建设周期12个月(含项目前期工作)。具体开工竣工时间以合同约定时间为准。7.2施工:符合设计要求,达到国家现行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7.1设计:设计成果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及技术要求;
3.4.1提供近三年内(2019年1月1日至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未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评为不良信用单位或不良评级施工企业未撤销承诺;(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施工方应满足)3.4信誉要求:3.3.3拟配备的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及其项目管理人员在今后实施过程中不允许作任何更换(如发生不可抗力因素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可做更换),项目经理须常驻施工现场,并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的管理人员。3.3.2项目经理:投标人拟派往本工程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含贰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注册在投标人企业(提供2021年6月至今连续三个月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并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且未担任其他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否则一律取消中标资格;(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由施工方提供)3.3.1设计负责人:投标人拟派往本项目设计负责人具备壹级(含壹级)注册结构师或壹级(含壹级)注册建筑师资格,且注册在投标人企业(提供2021年6月至今连续三个月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并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由设计方提供)3.3设计、施工负责人资格要求:
3.5.2拟派的项目管理人员配备要求:持有有效证件的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质检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各1人,且需签订劳动合同。在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且按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配备标准》(DBJ53/T-69-2014)要求足额配备现场施工专业(管理)人员,并提供相关资格证书(如有)、身份证、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提供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近期2021年6月至今连续3个月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拟派管理人员在施工阶段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随意更换;3.5.1主要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一名,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在今后实施过程中不允许作任何更换,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并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的管理人员;3.5其他要求:3.4.4失信信息查询:投标人及法定代表人、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提供承诺书。(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3.4.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记录,提供无行贿犯罪行为的承诺;(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3.4.2投标人当前未因不良记录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投标资格;(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4.资格审查办法3.7特别告知投标人事项:(1)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由投标人自行决定是否踏勘项目现场,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安全等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和负责。招标人不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人如有疑问请以书面形式递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将以补遗书的方式予以答复。3.6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以下要求: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二家;联合体牵头人必须是施工企业;联合体各方应提交一份授权书,证明牵头人资格;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对本项目确认投标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对本项目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联合体各方共同对本项目承担全部责任。3.5.4投标人应提供专项承诺书,承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可查,如有伪造、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本项目投标资格(承诺书格式自拟)。(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各方均提供)3.5.3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云政办发〔2017〕60号),投标人必须做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和项目实行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的承诺;(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施工方应满足)
6.3开标方式网络解密:投标单位开标时自行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系统进行解密(温馨提示:请在开标时间前登录系统做好准备。)详情请参考《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网上开标操作指南(投标方)》网上开标由北京筑龙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技术支持。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话:0876-2123578、2189885。(重要提示:投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工作(招标代理机构下达远程解密命令三次,每次三分钟),如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网上远程解密的,则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若未在签名确认时间内完成签名确认,则视为对本次开标无异议)。6.2网上递交:网上递交网址为:http://ggzy.yn.gov.cn/#/homePage,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所有投标文件的上传电子投标文件(*.BTBJ),网上确认电子签名,并打印“上传投标文件回执”,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未按要求提交。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22年11月09日09时00分。6.投标文件的递交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2年10月19日08时00分至2022年11月08日17时30分(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下同),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ggzy.yn.gov.cn/#/homePage),凭企业数字证书(USBKEY)在网上获取招标文件及其他招标资料(招标电子技术标文件,格式为*.BZBJ);未办理企业数字证书(USBKEY)的企业请前往文山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办理企业数字证书(USBKEY),并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ggzy.yn.gov.cn/#/homePage)完成注册通过后,便可获取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含招标电子技术标文件,格式为*.BZBJ)供投标人下载使用。注册办理证书流程见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ggzy.yn.gov.cn/#/homePage)服务指南或电话咨询(0876-2152881)5.招标文件的获取
7.投标保证金地址:文山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412室(文山市华龙北路2号)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及上传技术支持电话:400-9618-998QQ:4009618998联系方式:6.5技术支持6.4该项目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项目,评标时采用电子评标。
(三)保证保险:1.当投标人未能按照招投标文件要求履行投标义务而导致招标人受到损失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代偿责任。2.投标人在支付投标保证金保险费时,必须使用基本账号资金支付购买,未从基本账户转出支付保费造成经济纠纷的应由企业自行承担。3.在投标保证保险中,投标人为投保人,招标人为被保险人。注:具体操作步骤请到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下载电子保函操作手册。(二)银行保函:保函申请人必须是投标人,受益人必须是招标人,保证人必须是投标人基本账号的开户银行;银行保函必须正确填写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全称,并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名称相一致,以免造成投标无效。注:具体操作步骤请到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下载保证金操作手册。(一)银行转账:投标(交易)保证金应以投标人自身的名义提交,并且必须从其基本账户转出,不得以分支机构其他名义提交(按照规定,投标人可以为自然人的项目除外)。缴纳方式:采用银行转账、银行保函、投标保证保险。
联系电话:0876—3056109银行账号:4000018955890012-0804开户行:云南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马支行账户名称:砚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金额为:贰拾万元整(¥200000.00)投标保证金缴纳事宜: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网、砚山县政务服务网上发布,我公司对其他网站或媒体转载的招标公告及其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9.发布公告的媒介开标地点:砚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砚华东路84号原畜牧局4楼)开标时间:2022年11月09日09时00分8.开标时间及地点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时间:投标人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保证金,到账时间以实际到达专用账号时间为准,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的保证金视为未提交;银行保函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至托管银行在交易中心的服务柜台,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由银行工作人员进行网上确认,未确认的保证金视为未提交;工程投标保证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在项目投标前与保险公司签订投标保证保险合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由保险公司完成网上确认,未确认的保证金视为未提交。
招标代理机构:云南鑫德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江那镇龙头街24号电话:0876-3135583联系人:王开发招标人:砚山至善健康管理有限公司10.联系方式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联系电话:0876-3126243监督部门: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0876-8883918联系人:李艳、江跃海、李瑞梅地址:云南省文山州文山市金石路金玉名园M-18号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设计、施工进行总承包招标。1.1项目概况1.总则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砚山至善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江那镇龙头街24号联系人:王开发电 话:0876-3135583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云南鑫德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文山市金石路金玉名园M-18号联系人:李艳、江跃海、李瑞梅电话:0876-8883918 |
1.1.4 | 项目名称 | 砚山康养中心建设项目附属工程(EPC) |
1.1.5 | 建设地点 | 砚山县中医院及砚山健康一体化服务中心地块内(北邻砚华东路,西邻江那东路,南邻羊街变电站)。 |
1.2.1 | 资金来源 | 其他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工程所需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施工过程中的深化设计、现场指导与监督、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设计跟踪服务、后续服务等,协助发包人完成审批手续、提供合格的设计报告文件并配合发包人取得相关单位的审查合格意见。施工:完成施工图设计所示范围内的施工工作、竣工图编制、竣工结算编制、工程交付使用、施工单位工程归档、协助办理工程建设相关行政审批等服务和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等。 |
1.3.2 | 计划工期 | 总建设周期12个月(含项目前期工作)。具体开工时间以合同约定时间为准。 |
1.3.3 | 质量要求 | 设计:步设计文件必须通过专家组论证并修改完善,施工图设计必须通过施工图审图机构审查。设计成果需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相关标准及强制性规范,图审(含消防、人防等专项设计)通过;并对提供的设计成果负终身质量责任。施工:施工质量执行符合设计要求,达到国家、地方、行业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保证各分项工程验收通过。凡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负责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返工,并承担返工费用,直到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标准。返工后仍达不到的,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1.资质条件: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以下资质的独立企业法人:(1)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 {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设计方应满足);(2)施工资质: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钢结构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施工方应满足)。 2.财务要求: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冻结、接管或破产状态,提供近3年(2019-2021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报表,如成立时间不足1年的,提供成立至今的月或季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3.设计、施工负责人资格要求:3.1设计负责人:投标人拟派往本项目设计负责人具备壹级(含壹级)注册结构师或壹级(含壹级)注册建筑师资格,且注册在投标人企业(提供2021年6月至今连续三个月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并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由设计方提供)3.2项目经理:投标人拟派往本工程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含贰级)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注册在投标人企业(提供2021年6月至今连续三个月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并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且未担任其他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否则一律取消中标资格;(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由施工方提供) 3.3拟配备的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及其项目管理人员在今后实施过程中不允许作任何更换(如发生不可抗力因素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可做更换),项目经理须常驻施工现场,并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的管理人员。4.信誉要求:4.1提供近三年内(2019年1月1日至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未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评为不良信用单位或不良评级施工企业未撤销承诺;(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施工方应满足)4.2投标人当前未因不良记录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投标资格;(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4.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记录,提供无行贿犯罪行为的承诺;(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4.4失信信息查询:投标人及法定代表人、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提供承诺书。(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5.其他要求:5.1主要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一名,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在今后实施过程中不允许作任何更换,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并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的管理人员;5.2拟派的项目管理人员配备要求:持有有效证件的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质检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各1人。在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且按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配备标准》(DBJ53/T-69-2014)要求足额配备现场施工专业(管理)人员,并提供相关资格证书(如有)、身份证、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提供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近期2021年6月至今连续3个月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拟派管理人员在施工阶段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随意更换;5.3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云政办发〔2017〕60 号),投标人必须做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和项目实行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的承诺;(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施工方应满足)5.4 投标人应提供专项承诺书,承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可查,如有伪造、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本项目投标资格(承诺书格式自拟)。(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各方均提供) |
1.4.3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以下要求: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二家;联合体牵头人必须是施工企业;联合体各方应提交一份授权书,证明牵头人资格;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对本项目确认投标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对本项目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
1.9.1 | 踏勘现场 | 不集中组织,由投标人自行踏勘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10日以前,所有获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凭企业数字证书(CA)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通过网络在线方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进行不署名提问。 |
1.10.3 |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由招标人以补遗书方式按程序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后,提交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统一通过网络向潜在投标人发布,且投标人不须回函确认,所有获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凭企业身份认证数字证书(CA)查看澄清内容。 |
1.11 | 分包 | 允许,分包要求:允许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专业分包需经招标人签字认可方可分包。 |
1.12 | 偏离 | 允许细微偏离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招标过程中所发出的补遗、答疑。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同1.10.2的时间要求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在线不署名提交方式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ggzy.yn.gov.cn/#/homePage),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2年11月09日09时00分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投标人自行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获取澄清,无须回复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投标人自行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澄清,无须回复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提交的补充、修改资料及承诺书和投标人认为能证明自身实力的材料等。 |
3.2.1 | 投标报价方式 | (1)设计:投标人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并考虑投标成本、费用、税金、利润、保险、专利、风险、外部协调等所有因素及市场价格因素并充分考虑给予招标人最大程度的优惠,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的收费标准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下浮率(%)的形式进行报价;(2)建安工程:采用国家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及《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2020版)》配套定额进行计价,按下浮率(%)进行报价,投标报价(即下浮率)均不随国家政策或法规、标准及市场因数的变化而进行调整。(本项目建安工程费暂定为1865.45万元)材料价格确定:按照《文山州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价格信息》确定;文山州价格信息没有的,参照《云南省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价格信息》确定;云南省价格信息没有的,三方主体(发包人、总承包人、监理人)共同邀请三家及以上公司询价书面确定。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日历日(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3.4.1 | 投标保证金 | 缴纳方式:采用银行转账、银行保函、投标保证保险。 (一)银行转账:投标(交易)保证金应以投标人自身的名义提交,并且必须从其基本账户转出,不得以分支机构其他名义提交(按照规定,投标人可以为自然人的项目除外)。 注:具体操作步骤请到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下载保证金操作手册。 (二)银行保函:保函申请人必须是投标人,受益人必须是招标人,保证人必须是投标人基本账号的开户银行;银行保函必须正确填写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全称,并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名称相一致,以免造成投标无效。 注:具体操作步骤请到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下载电子保函操作手册。 (三)保证保险:1.当投标人未能按照招投标文件要求履行投标义务而导致招标人受到损失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代偿责任。2. 投标人在支付投标保证金保险费时,必须使用基本账号资金支付购买,未从基本账户转出支付保费造成经济纠纷的应由企业自行承担。3.在投标保证保险中,投标人为投保人,招标人为被保险人。 投标保证金缴纳事宜: 投标保证金金额为:贰拾万元整(¥200000.00) 账户名称:砚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 云南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马支行 银行账号:4000018955890012-0804联系电话:0876—3056109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时间:投标人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保证金,到账时间以实际到达专用账号时间为准,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的保证金视为未提交;银行保函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至托管银行在交易中心的服务柜台,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由银行工作人员进行网上确认,未确认的保证金视为未提交;工程投标保证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在项目投标前与保险公司签订投标保证保险合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由保险公司完成网上确认,未确认的保证金视为未提交。 保证金缴纳注意事项(一)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的对公基本账户转出;(二)保证金转账方式:仅限电汇、网银方式,其他转账方式视为无效;不支持银行存现、提现业务;(三)投标保证金到账时间:以保证金专用账户实际到账时间为准,超过投标截止时间到账保证金视为无效;(四)跨行转账事项提醒: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跨行转账在工作日下午4点半前办理手续,可以保证实时跨行到账;(五)保证金确认:“确认投标保证金”模块用于投标人对投标保证金在缴纳截止时间前进行确认,及时发现处理各种异常情况,避免因为保证金问题在开标时造成投标失败。操作说明如下:①进入投标子系统,点击导航栏【投标保证金】模块内子菜单【确认投标保证金】,进入列表页面,投标人可搜索自己需要确认保证金的标段,点击【确认】按钮,即可进入“投标保证金确认”页面。 ②在“投标保证金确认”页面,系统会显示投标人自己缴退保证金银行往来款记录。如果企业投标保证金从基本账户按时、足额转出成功后,在“银行来款记录”列表处会显示“已绑定”。 ③投标人点击右上角【确认】按钮,即可进行保证金确认操作。注:提交时需使用数字证书签名,请在提交时插入数字证书。(六)打印保证金缴纳回执保证金缴纳确认成功后,确认状态会显示“已确认”。点击【回执】,即可进行打印回执操作。保证金缴纳回执需加电子签章后,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七)保证金退还1.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内先由代理公司提出退还申请,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银行自动退还。 2.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并提交系统备案后3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内先由代理公司提出退还申请,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银行自动退还。 3.流标项目经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由投标人先提出退还申请(申请理由:项目招标失败),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银行自动退还。4.未绑定的保证金在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由投标人自行登录系统提出退还申请,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银行自动退还。 |
3.5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3年,(2019-2021年) |
3.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 3年,指2019年1月 1日起至今。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按照投标文件格式,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电子签章或电子签名。在需要电子签章的地方进行电子签章,无需逐页电子签章。若为联合体投标的,只需联合体牵头方按以上规定电子签章,成员方无需电子签章。 |
3.7.4 | 电子投标文件 | 网上递交:网上递交网址: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ggzy.yn.gov.cn/#/homePage),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所有投标文件的上传,网上确认电子签名,并打印“上传投标文件回执”,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注:投标人如需导入图纸文件的,须投标单位携带CA数字证书及图纸文件光盘到砚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砚华东路84号原畜牧局4楼)现场解密,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单位,招标人不予受理。 |
3.7.5 | 投标文件加密 | 网上递交的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进行加密。 |
4.1.2 | 递交投标文件的开启方式 | 该项目采用网上开标方式,投标人采用网上远程解密方式参与投标,投标人应熟练掌握网上远程解密操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成功完成网上远程解密(招标代理机构下达远程解密命令三次,每次 3 分钟),如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成功完成网上远程解密的,则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后果自负,若未在签名确认时间内完成签名确认的,则视为对本次开标无异议。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5.2 | 开标程序 | 开标顺序:按照开标系统从网站读取的顺序当众开标。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招标人代表1人,专家4人,经济、技术类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评标专家确定方式:除招标人代表以外的其余评标专家在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文山州分库随机抽取。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3家 |
7.3.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转账或电汇)或银行保函、保险保函履约担保的金额:3%签约合同价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招标控制价:□不设招标控制价■设招标控制价(1)设计费控制价:投标人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并考虑投标成本、费用、税金、利润、保险、专利、风险、外部协调等所有因素及市场价格因素并充分考虑给予招标人最大程度的优惠,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的收费标准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下浮率(%)的形式进行报价,下浮率不少于20%,下浮率少于20%的按否决投标处理。(2)建安工程费控制价:采用国家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及《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2020版)》配套定额进行计价,按下浮率(%)进行报价。(本项目建安工程费暂定为1865.45万元)即结算价=审计审定价格*(1-中标下浮率)。 | |
10.2 | “暗标”评审:技术部分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不采用□采用 | |
10.3 | 投标文件电子版:是否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同时递交投标文件电子版■不要求□要求。 | |
10.4 | 计算机辅助评标:是否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否□是 | |
10.5 | 中标公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 |
10.6 | 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8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
10.7 | 知识产权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
10.8 | 同义词语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 |
10.9 | 监督: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 |
10.10 | 解释权: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
10.11 | 投标文件:在确定中标人后,中标方提供与上传至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统一致的纸质投标文件2份给招标人。 | |
10.12 | 设计费补偿:本项目无设计费补偿 | |
10.13 | 限额设计: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由施工方按照设计图纸和国家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及《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2020版)》配套定额进行计价,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图预算及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施工图预算及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编制完成后,并经审计单位或招标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后,按中标人投标时的下浮率下浮后作为计量支付的依据。若超出工程设计限额(1865.45万元),则承包人应在不降低标准和改变方案的前提下重新优化设计,否则,超出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 |
10.14 | 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提供近三年内(2019年1月1日至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未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评为不良信用单位或不良评级施工企业未撤销承诺,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发中标通知书前进行查询,如查询到投标人提供虚假承诺的,取消中标资格;(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施工方应满足)。 | |
10.15 | 失信信息查询:投标人及法定代表人、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 | |
10.16 |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及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及准备金严格按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文政发2015-25号的规定执行。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3%(暂定)。 | |
10.17 | 结算方式:(1)设计费:经审计单位或招标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确认的建安工程费为计费基数,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的收费标准计算,按中标人投标时的下浮率下浮后作为结算依据;(2)建安工程费:按国家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及《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2020版)》配套定额进行计价、工程量按实际完成计,中标人投标时的下浮率下浮后,经审计单位或招标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确认。 | |
10.18 | 按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下浮50%计取,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 | |
10.19 | 1、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必须是在接受招标人招标文件(含合同条款等)的基础上作出的投标承诺,若中标人对招标文件(含合同条款等)提出修改要求,招标人可视为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取消其中标资格。2、中标人若因报价过低致使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在合同签订中无故要求变更投标承诺和变更投标报价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不良市场行为记录。3、本招标文件中的所有条款,包括合同条款均是招标文件的实质性组成部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在充分理解了招标文件(含合同条款)的所有条款后作出的投标决定,是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投标人中标后不得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或质询。若中标人对招标文件(含合同条款)提出修改要求,招标人有权拒绝与之其签订合同,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全部由中标人承担。4、投标人中标成为中标单位后,招标人若发现团队人员组成、项目负责人与投标文件不符等,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另选设计施工单位,一切责任由中标单位负责。5、投标人中标后必须保证项目设计负责人在工作的重要阶段按招标人通知的时间、地点亲自参与相关工作,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缺席,否则招标人有权扣除合同款或拒绝支付合同款,严重时有权解除合同。6、当招标人受到投标人的合作伙伴或与设计成果有关的人或第三方的诉讼、索赔时,投标人负责承担招标人为此付出的所有费用和法律责任。7、本项目在开标评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人将对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的证明材料进行实际调查,若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材料存在虚假、伪造等情况,将取消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 |
10.20 | 电子招投标重要注意事项:10.20.1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主办方)需在网上用加密的数字证书在开标会上进行解密。 10.20.2递交投标文件:10.20.2.1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主办方)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企业机构数字证书(CA)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ggzy.yn.gov.cn/#/homePage)上传电子投标文件;10.20.2.2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主办方)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所有投标文件的上传,网上确认电子签名,并打印“上传投标文件回执”,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签名确认的,视为未递交;10.20.2.3除电子招投标相关业务工作外,其他未尽事宜按行业监督部门要求执行。(注:上述注意事项如与招标文件其他内容矛盾,请以本项所列“注意事项”内容为准。) | |
10.21 | 无 |
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1.5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1.3.3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1.4.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9)被责令停业的;(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5)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1.4.4.2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且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1.4.4.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法律约束力;1.4.4由两个以上的企业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时,除符合第1.4.1、1.4.2款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4.3本项目招标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4.4.8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1.4.4.7联合体的牵头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各方的代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和接受本工程款的支付;1.4.4.6联合体的各方应共同推荐一名联合体牵头人(主办方),由联合体各方提交一份授权书,证明牵头人资格,该授权书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1.4.4.5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1.4.4.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1.4.4.3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该共同投标协议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1.5.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5费用承担1.4.4.12本须知中“投标人”一词也包括联合体各方成员。1.4.4.11联合体应指定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资格预审、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提交由联合体各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联合体各方应授权同一人作为本项目投标相关事宜的授权委托人。1.4.4.10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1.4.4.9联合体的投标,应当以联合体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7语言文字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6保密1.5.3其他费用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收取。1.5.2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中标人支付。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9踏勘现场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8计量单位
1.11分包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投标预备会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2.1.1本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以及所有按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1招标文件组成2.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1.12偏离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2.3招标文件的修改2.2.3招标人发布澄清后,投标人自行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收取澄清内容,无须回复确认已收到该澄清,若错过澄清信息,由此带来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以网上答疑的方式进行澄清,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1同1.10.2的时间要求。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电子服务平台规定的时间前以在线署名提交方式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ggzy.yn.gov.cn/#/homePage),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此为提出疑问的唯一方式。2.2招标文件的澄清2.1.2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的所有内容及要求,按所要求的内容和格式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提交的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投标人将承担其风险,并有可能导致其投标文件被拒绝或否决投标。
2.3.4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招标文件修改文件内容均以网上发布的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招标文件修改文件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为准。2.3.3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2.3.2投标人自行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收取修改内容。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查看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中有关该项目招标文件的答疑、补遗内容,无须回复确认已收到该修改,若错过修改信息,由此带来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文件的修改将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招标文件的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约束力。但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评标办法做出变更的,需要重新制作电子招标文件,并重新备案,同时发布补遗文件进行说明,以保证各投标人都能重新下载最新的电子招标文件用于编制电子投标文件。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确需要变更招标文件内容的,招标人可主动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同时报主管部门备案。
⑴投标函3.1.1.1投标函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三部分组成。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3.1投标文件的组成3.投标文件
⑺资格审查资料;⑹投标保证金(附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或保险保函扫描件);⑸联合体协议书(如有);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签署文件并投标的,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⑵投标函附录;
⑵施工组织设计(应提供但不限于如下方面):施工技术方案、质量承诺及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工期承诺及保证措施、施工主要工序、施工进度计划、劳动力安排和材料投入计划及其保证措施、施工机械投入等;⑴设计工作大纲3.1.1.3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投标报价汇总表;3.1.1.2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⑻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如投标人基本情况简介、近三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等);
3.2投标报价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5)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⑸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及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相关资料。⑷技术服务承诺、工程质量承诺、进度控制承诺等相关承诺。电子文档1份(光盘),文字内容采用Microsoftword格式文件,设计图形文件采用AutoCAD格式文件;表现图、暄染图采用JPG格式。⑶能体现设计意图的其他图纸资料(投标人自行提供)(如有)
A、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编制施工图预算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2)建安工程:(1)设计:投标人设计投标报价应是包括投标人完成本招标项目设计所有工作量和提供全套设计文件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招标范围内的概念方案优化、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初步设计概算、全套成果资料制作、设计方案汇报、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及组织专家论证并通过专家评审、配合施工图审图公司审查、配合甲方报批报建、专家咨询、资料收集等相关工作;施工过程中的全过程设计服务及协调工作,施工阶段设计人员驻场服务等全部基础资料及后续服务的全部费用,设计过程中其他专业工程与土建总承包工程相关的各专业的技术协调配合费;按招标人要求提供的设计成果文件、资料、报告等的打印装订费;施工过程设计深化和配合施工服务费;配合竣工图编制服务费等。设计费用报价应充分考虑各项成本、税收、保险、利润和服务等一切因素,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3.2.2投标报价说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前附表招标范围内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包含完成本工程招标范围内全部设计、施工及服务内容,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3.2.1投标报价形式
C、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由施工方按照设计图纸和国家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及《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2020版)》配套定额进行计价,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图预算及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B、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招标文件招标范围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费用,报价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如材料、人工、机械、运输、二次搬运等费用)、管理费、利润、税金、开办费、专业措施费、通用措施费、检测费、调试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质保金等,包括风险因素而增加的费用以及工程量清单中没有明示而施工中又必须发生的工程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税金:云建科函〔2019〕62号文《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税金综合税费率的通知》。工程报价:依据招标文件(包括书面答疑材料和补充通知)、施工现场条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工期和质量要求、必要的技术措施和合同实施过程可能发生的风险因素后进行投标报价。应充分考虑施工现场的垂直运输费用、临时办公用房建设费用、工人居住费用等因素。应充分考虑夜间施工、二次搬运、成品保护及抢工措施等因素。
(1)设计:投标人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并考虑投标成本、费用、税金、利润、保险、专利、风险、外部协调等所有因素及市场价格因素并充分考虑给予招标人最大程度的优惠,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的收费标准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下浮率(%)的形式进行报价。3.2.3投标报价编制要求(2)建安工程费:按国家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及《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2020版)》配套定额进行计价、工程量按实际完成计,中标人投标时的下浮率下浮后,经审计单位或招标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确认。(1)设计费:经审计单位或招标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确认的建安工程费为计费基数,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的收费标准计算,按中标人投标时的下浮率下浮后作为结算依据;(3)结算方式:施工图预算及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编制完成后,并经审计单位或招标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后,按中标人投标时的下浮率下浮后作为计量支付的依据。若超出工程设计限额(1865.45万元),则承包人应在不降低标准和改变方案的前提下重新优化设计,否则,超出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2.8主要材料的说明3.2.7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作为本工程最高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3.2.6检测费包括本项目承包人合同范围内自购使用的所有材料等须进行的所有检测项目及通过验收须进行的所有检测项目包含的全部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单独计列。不包括第三方检测。3.2.5由于发包人原因增加(减少)发包范围以内(外)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接受并积极配合,按发包人的具体要求及国家有关规定完成相关设计及施工工作,设计方案须报发包人及相关部门进行审定,经审定认可后的有效设计文件及项目具体实施按合同对应要求执行。工作量按实际完成的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作量为准,工作量的增加(减少)不作为引起承包人索赔的因素。3.2.4项目实施过程中,主要材料设备、配件等的实际使用数量按现场管理单位、监理单位、现场审计单位审定确认的实际使用工程量进行结算。(2)施工:采用国家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及《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2020版)》配套定额进行计价,按下浮率(%)进行报价。
3.2.9报价应本着合理的原则,招标人不保证报价最低者一定中标。3.2.8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投标人所采购的材料如不符合设计和质量标准要求,监理、发包方代表可拒绝进场使用并拒绝验收,并由承包人按监理、发包方代表要求的时间退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材料价格的确定:按照《文山州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价格信息》确定;文山州价格信息没有的,参照《云南省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价格信息》确定;云南省价格信息没有的,三方主体(发包人、总承包人、监理人)共同邀请三家及以上公司询价书面确定。如施工中出现招标人要求的设计修改、材料变更必须经招标人及监理单位审核并签证,按实际审定结果进行调整。本工程使用的材料必须采用合格品牌产品,并确保环保、安全、可靠、节能,所用设备材料为国产或合资优质产品(并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强制认证),质量必须满足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若投标人提供的材料品质达不到招标人要求,招标人有权要求更换材料品牌。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等应满足设计、国家现行标准要求。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投标保证金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投标有效期
(4)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3)投标人提供虚假投标文件或虚假补充文件的,或者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或无效的证明材料的;(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投标文件的编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6备选投标方案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要求。3.5资格审查资料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不采用)4.投标3.7.5投标文件加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4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3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1投标人应在本章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投标文件的递交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1.2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1投标文件包装完好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密封章。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1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5.2开标程序招标人在本章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准时参加。5.1开标时间和地点5.开标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5)按照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顺序当众开标,主持人宣布开启电子投标文件后,投标人使用加密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并唱标;(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单位;(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1)宣布开标纪律;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评标委员会6.评标(7)开标结束。
6.3评标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2评标原则(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7.2.1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招标公告相关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7.2中标通知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1定标方式7.合同授予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4签订合同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招标人也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对等的工程款支付担保。7.3履约担保7.2.3招标人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7.2.2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应当在3天内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8.1重新招标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9.纪律和监督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8.2不再招标(3)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云南省规范性文件要求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在线(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ggzy.yn.gov.cn/#/homePage)))不署名提交,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11.1电子招标文件澄清与答疑11.电子招标投标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11.3电子投标文件的组成及要求(3)招标文件澄清、招标文件修改文件内容均以网上电子文件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招标文件修改文件内容后前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为准。(2)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及时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ggzy.yn.gov.cn/#/homePage)中查看有关该工程招标文件的答疑、补遗内容。否则,后果自负。(1)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的涉及评标办法、评审项目等重要评审内容做出变更,将同时发布补遗文件进行说明以保证各投标人都能重新下载并用于编制电子投标文件。11.2电子招标文件的修改所有获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凭企业数字证书(CA)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ggzy.yn.gov.cn/#/homePage),通过在线方式进行不署名提问。
11.5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及份数(2)如投标人提交的电子标书不符合(1)要求或开标时无法读取导入或解密,其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1)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云南省工程建设模块化投标文件编制系统》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格式为*.BTBJ)。编制要求详见《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11.4电子投标文件的编制(2)在编制招标投标文件时,粘贴图片建议使用JPG格式的文件,并且每张图片的分辨率应小于100dpi,最终的每份响应文件所占用的磁盘空间必须小于100M。(1)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格式为*.BTBJ,应使用《云南省工程建设模块化投标文件编制系统》制作,并进行电子签名。
(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在网上递交的投标文件,无须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11.7电子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未按本章第(1)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1)网上递交的投标文件需要对投标文件进行加密。11.6电子投标文件的密封网上递交:递交网址为(http://ggzy.yn.gov.cn/#/homePage),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所有投标文件的上传,网上确认电子签名,并打印“上传投标文件回执”,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附件1: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3)解密方式:该项目采用网上开标方式,投标人采用网上远程解密方式参与投标,投标人应熟练掌握网上远程解密操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成功完成网上远程解密(招标代理机构下达远程解密命令三次,每次3分钟),如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成功完成网上远程解密的,则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后果自负,若未在签名确认时间内完成签名确认的,则视为对本次开标无异议。(2)招标人下达网上远程开启电子投标文件后,投标人使用编制投标文件时的加密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1)电子文件开标顺序:按照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所有投标人的顺序当众开标。11.8电子开标及投标文件解密(2)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4.投标人投标时,须按本附件“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规定编制及网上递交电子投标文件。3.网上递交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电子投标文件通过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ggzy.yn.gov.cn/#/homePage)网上上传指定的开标项目,并打印“上传投标文件回执”,以表明上传成功。同时,应自行核验下载上传成功的投标文件,并进行查看和解密以确保上传投标文件的正确性。2.《云南省工程建设模块化投标文件编制系统》提供数字证书(CA)对投标文件进行加密。投标人对网上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加密。光盘刻录时,请使用正规刻录软件进行刻录CD或DVD光盘,不要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压缩,光盘刻录完成后,应检验光盘刻录的质量,检验光盘时不要在本机的刻录光驱上进行,将刻录好的光盘用另外一台电脑的“只读光驱”进行读取测试。测试的方法:将刻录光盘上的投标文件数据拷贝到电脑硬盘上,检查拷贝是否成功,同时使用相应标书文件编制系统或查看工具中的【查看标书】功能对刻录后光盘中的电子标书文件进行查看。1.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应使用《云南省工程建设模块化投标文件编制系统》(最新版),生成电子签名的投标文件,格式为*.BTBJ(此文件须网上递交)。如果要求提供电子效果图纸文件/电子视频演示文件,也必须使用《云南省工程建设模块化投标文件编制系统》制作生成电子签名的效果图纸文件(格式为*.BTBT)/视频演示文件(格式为*.BTBY),上述两个文件无须网上递交上传,需单独刻录一张光盘密封,密封袋上应写明“XXX单位电子签名的效果图纸和视频演示文件”,并提交到开标现场,在开标现场由工作人员现场开启光盘并导入开标系统。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
一、评标办法前附表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注:不同单位的投标文件若芯片序列号、硬盘序列号、网卡序列号一致,视为由同一台电脑编制!6.在编制技术标投标文件时,粘贴图片使用JPG格式的文件,并且每张图片的分辨率应小于100dpi,最终的每份响应文件所占用的磁盘空间必须小于100M。5.该投标文件制作及报送要求如果与招标文件规定不一致,以此投标文件制作及报送要求为准。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 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处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签章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财务状况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信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项目经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设计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 项规定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 项规定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工程质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 项规定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 项规定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 项规定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权利义务 | 投标函附录中的相关承诺符合或优于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否决投标条件 | 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附件B的规定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 综合素质:5分;设计工作大纲评分:50分;施工组织设计:30分;投标报价:15分。 | ||
条款号 | 编列内容 | |||
3 | 评标程序 | 详见本章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 | ||
3.1.2 | 否决投标条款 | 详见本章附件B:否决投标条件 |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初步评审标准2.评审标准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打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评标委员会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1.评标方法二、评标办法正文部分
3.评标程序: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提交评标报告。2.2.1分值构成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序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1 | 综合素质(5分) | 设计负责人(2.5分) | 高级工程师以上(含)2.5分 |
1 | 综合素质(5分) | 设计负责人(2.5分) | 中级职称1.5分 |
1 | 综合素质(5分) | 设计负责人(2.5分) | 其他0分 |
1 | 综合素质(5分) | 施工项目经理(2.5分) | 高级工程师以上(含)2.5分 |
1 | 综合素质(5分) | 施工项目经理(2.5分) | 中级职称1.5分 |
1 | 综合素质(5分) | 施工项目经理(2.5分) | 其他0分 |
2 | 设计工作大纲(50分) | 设计工作大纲评分(50分) | A、工程设计工作大纲思路清晰,重点突出、系统性较强,考虑全面,科学且切实可行,进度计划、质量体系及保障措施编制较,图纸资料完整,深度满足要求,能充分体现投标人的设计理念及思路的得40~50分 |
2 | 设计工作大纲(50分) | 设计工作大纲评分(50分) | B、工程设计工作大纲思路一般,重点基本把握,系统性稍差,考虑存在一定的瑕疵,进度计划、质量体系及保障措施编制一般,图纸资料基本完整,深度基本满足要求,基本能充分体现投标人的设计理念及思路的得25~39分 |
2 | 设计工作大纲(50分) | 设计工作大纲评分(50分) | C、工程设计工作大纲思路不清晰,系统性差,存在较大的瑕疵,进度计划、质量体系及保障措施编制较差,无图纸资料或图纸资料有较大缺漏,深度严重不足,不能体现投标人的设计理念及思路的得0~24分 |
3 | 施工组织设计(30分) | 施工技术方案(5分) | 施工技术方案合理且能指导施工,施工程序具体且有针对性,施工大纲全面的得4~5分 |
3 | 施工组织设计(30分) | 施工技术方案(5分) | 有施工技术方案、施工程序及施工大纲基本合理2~3分 |
3 | 施工组织设计(30分) | 施工技术方案(5分) | 有施工技术方案、施工程序及施工大纲存在有明显错误的得1分 |
3 | 施工组织设计(30分) | 施工技术方案(5分) | 没有施工技术方案的不得分 |
3 | 施工组织设计(30分) | 质量承诺及保证措施(5分) | 质量承诺满足招标文件且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有阐述的得4~5分 |
3 | 施工组织设计(30分) | 质量承诺及保证措施(5分) | 质量承诺满足招标文件且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质量保证措施基本达到要求但存在一些问题的得2~3分 |
3 | 施工组织设计(30分) | 质量承诺及保证措施(5分) | 质量承诺满足招标文件但违约责任承诺不具体,质量保证措施基本达到要求的但有重大缺陷或错漏的得分1分 |
3 | 施工组织设计(30分) | 质量承诺及保证措施(5分) | 质量承诺满足招标文件,有违约责任承诺但不具体的不得分 |
3 | 施工组织设计(30分) | 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3分) | 上年度投标人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书年检结论为合格或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或电子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书中有具体、完整、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实施保证措施,并符合国家、省、州(市)的有关规定的3分 |
3 | 施工组织设计(30分) | 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3分) | 上年度投标人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书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以上或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或电子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书中有安全文明施工实施保证措施,并符合国家、省、州(市)的有关规定的1分 |
3 | 施工组织设计(30分) | 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3分) | 安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或电子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的扫描件未装在投标书中;没有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的,该项评审不得分 |
3 | 施工组织设计(30分) | 工期承诺及保证措施(5分) | 工期承诺满足招标文件且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有施工进度计划,且能保证工期的得4~5分 |
3 | 施工组织设计(30分) | 工期承诺及保证措施(5分) | 工期承诺满足招标文件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有施工进度但措施基本合理,得2~3分 |
3 | 施工组织设计(30分) | 工期承诺及保证措施(5分) | 工期承诺满足招标文件且有奖罚条件和有施工进度计划,但有错误(如:与投标工期有矛盾等)的得1分 |
3 | 施工组织设计(30分) | 工期承诺及保证措施(5分) | 无施工进度计划的不得分 |
3 | 施工组织设计(30分) | 施工主要工序(3分) | 施工主要工序阐述明细、合理,主要工种施工方法得当且有针对性的得3分 |
3 | 施工组织设计(30分) | 施工主要工序(3分) | 施工主要工序有阐述、安排基本合理,有主要工种施工方法一般的得2分 |
3 | 施工组织设计(30分) | 施工主要工序(3分) | 施工主要工序无阐述、安排和主要工种施工方法的不得分 |
3 | 施工组织设计(30分) | 施工机械(4分) | 投入的施工机械能满足施工要求,且搭配适当的得3~4分 |
3 | 施工组织设计(30分) | 施工机械(4分) | 投入的施工机械基本能满足施工要求,但搭配不当的得2分 |
3 | 施工组织设计(30分) | 施工机械(4分) | 投入的施工主要机械不能满足工程要求的不得分 |
3 | 施工组织设计(30分) | 项目管理人员配置(5分) | 投标人拟定的项目经理符合招标文件规定项目经理的资格条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年检合格,项目管理人员配置针对工程实际且合理,能满足工程管理需要的得4~5分 |
3 | 施工组织设计(30分) | 项目管理人员配置(5分) | 投标人拟定的项目经理符合招标文件规定项目经理的资格条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年检合格,项目管理人员配置基本合理,基本满足工程管理需要,但专业配置没有针对性的得1~3分 |
3 | 施工组织设计(30分) | 项目管理人员配置(5分) | 投标人拟定的项目经理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项目经理的资格条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年检不合格、对项目管理人员没有说明的不得分 |
4 | 投标报价(15分) | 设计(5分) | 1、取所有有效投标人的设计费投标报价(下浮率)的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2、当投标人的设计费投标报价(下浮率)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满分5分;投标人的设计费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差值),每向上浮动1%扣1分,向下浮动1%扣1分,分数扣完为止。 |
4 | 投标报价(15分) | 建安工程(10分) | 1、取所有有效投标人的建安工程费投标报价(下浮率)的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2、当投标人的建安工程费投标报价(下浮率)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满分10分;投标人的建安工程费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差值),每向上浮动1%扣1分,向下浮动1%扣1分,分数扣完为止。 |
合计 | 100分 |
3.2详细评审(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1.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3.1.1详见附件B否决投标条件3.1初步评审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3.2.3投标人得分满分100分。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3.4.3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定标结果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3.4.2评标委员会只负责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序,中标人最终由招标人确定。3.4.1经初步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才能进入详细评审,最终得分,评委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进行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若出现最终得分相同的情况,由评标委员会成员记名投票表决,被推荐为第一名得票最多的投标人排序在前。3.4评标结果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评标详细程序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2、在评标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由评委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集体研究决定。1、如按照本办法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份数少于三份时,如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仍然具有竞争性,评标委员会可以采取综合评议推荐法推荐中标候选人。注:3.4.4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2)初步评审;(1)评标准备;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A1.基本程序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3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步细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A0.总则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A2.1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A2.评标准备(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4)澄清、说明或补正;(3)详细评审;
A3初步评审A2.3.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A2.3.1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A2.3熟悉文件资料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A2.2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A3.3.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A3.3响应性评审A3.2.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A3.2资格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A3.1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根据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A3.5算术错误修正A3.4.2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附件B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否决投标。A3.4.1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否决投标的全部条件,在本章附件B中集中列示。A3.4判断投标是否为否决投标A3.3.2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款载明的招标控制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招标控制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
A4.1.1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2款中规定的程序进行详细评审。A4.1详细评审的程序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A4.详细评审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3.3款的规定执行。A3.6澄清、说明或补正
A6.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A4.5.2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汇总各个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详细评审评分结果,并按照详细评审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A4.5.1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填写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A4.5汇总评分结果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3.3款的规定执行。A4.2澄清、说明或补正
A6.2直接确定中标人A6.1.2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2)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1)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A6.1.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A6.1推荐中标候选人
(3)开标记录;(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3.4.2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A6.3编制评标报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则为“确定的中标人”)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5)否决投标情况说明;(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A7.3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A7.2.2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A7.2.1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A7.2关于评标活动暂停A7.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作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A7.4记名投票A7.3.2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生产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A7.3.1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招标文件中否决投标条款应集中单列,其他地方列出的否决投标条款无效,评标委员会不能依据招标文件“否决投标条款”之外的条款否决投标。B0.总则否决投标条件附件B:否决投标条件……A8.补充条款
B.5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B.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B.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B.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无投标人公章(有效签署)、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有效签章及未有相应有效签章的;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没有经有效签章的合法、有效授权委托书原件的;B.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B1.否决投标条件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B.10算术错误修正B.9不同单位的投标文件出现芯片序列号、硬盘序列号、网卡序列号中的某一项或几项一致的。B.8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B.7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B.6投标总报价超过本项目的采购预算价的;
参照《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执行,最终签订合同时以招标人提供的为准。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确认为否决投标的,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评委签字确认。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一、工程概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联合体成员(设计人):承包人(牵头人):发包人: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6.工程承包范围:。5.工程内容及规模:。4.资金来源:。3.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2.工程地点:。1.工程名称:。
双方在确定工期时已充分考虑: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年月日。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年月日。二、合同工期
工程质量标准:三、质量标准(4)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设计变更对工期的影响。(3)材料价格及市场变化的影响;(2)劳务市场变化的影响;(1)可能出现的各种规模的降雨、高温、停水、停电、节假日、工地及周边环境等影响因素;
1.签约合同价(含税)为: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施工质量执行符合设计要求,达到国家、地方、行业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保证各分项工程验收通过。凡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负责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返工,并承担返工费用,直到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标准。返工后仍达不到的,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2.施工初步设计文件必须通过专家组论证并修改完善,施工图设计必须通过施工图审图机构审查。设计成果需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相关标准及强制性规范,图审(含消防、人防等专项设计)通过;并对提供的设计成果负终身质量责任。1.设计
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2)设备购置费(含税):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1)设计费(含税):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人民币(大写)(¥元)。
人民币(大写)(¥元)。(5)暂列金额(含税):人民币(大写)(¥元)。(4)暂估价(含税):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3)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合同价格形式为设计为总价合同,建安工程为单价合同。2.合同价格形式: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6)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含税):
(3)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六、合同文件构成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七、承诺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7)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6)价格清单;(5)承包人建议书;(4)通用合同条件;
本合同在订立。九、订立地点本合同于年月日订立。八、订立时间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十一、合同份数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生效。十、合同生效
发包人:(公章) | 承包人:(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
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1.1.1合同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词语定义和解释第1条一般约定
1.1.1.8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1.1.1.7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1.1.1.6《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本合同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及所有发包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1.1.1.9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
1.1.2.9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1.1.2.8设计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7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的管理,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6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授权进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雇用一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表,并授予其根据本合同代表工程师行事的权利。1.1.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和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1.1.2.4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
1.1.3.3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2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以及对工程任何缺陷的修复。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工程和设备1.1.2.11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10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3.9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6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1.1.3.5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1.1.3.4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4.3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工程师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1.1.4.2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师按照第8.1款[开始工作]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1.1.4.1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8.1.2项[开始工作通知]的约定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1.1.4日期和期限1.1.3.11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3.10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4.9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8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1.1.4.6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履行第11.3款[缺陷调查]下质量缺陷责任的期限。1.1.4.5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1.1.4.4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8.2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4.12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约定进行的试验。1.1.4.11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4.10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要求进行的试验。
1.1.5.8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1.1.5.7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6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立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1.1.5.4人工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的各项费用。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2语言文字1.1.6.3变更:指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1.1.6.2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性文件。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其他
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1.4标准和规范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1.3法律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
(1)合同协议书;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4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发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订立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4.3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项目人员进行特殊培训及其有特殊要求的,除签约合同价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订立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7)价格清单;(6)承包人建议书;(5)通用合同条件;(4)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件。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8.7.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1发包人文件的提供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8)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供应当由承包人编制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师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工程师。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审查的,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工程师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和审查还应遵守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和第5.4款[竣工文件]的约定。(3)第5.4款[竣工文件]与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要求的相关文件。(2)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需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文件;(1)《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并用第1.2款[语言文字]约定的语言制作:1.6.2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收件地址。1.7联络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和工程师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1.6.4文件的照管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6.3文件错误的通知
承包人不得与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工程师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工程师支付报酬。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严禁贿赂1.7.4对于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工程师或其代表签认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抄送工程师。对于由工程师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批准文件。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收件地址的来往文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10.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0知识产权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工程师。1.9化石、文物
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他信息,负有保密责任。1.11保密1.10.5合同当事人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订立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10.4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商业软件、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0.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工程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0.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人享有。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3责任限制《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处理。1.12《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文件、技术秘密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质量。2.1遵守法律第2条发包人如果项目中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符合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或指南。合同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就建筑信息模型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与本项目中其他使用方协商。1.14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条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对此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开展本合同相关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包括:2.2.2提供工作条件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包人进入和占用施工现场各部分的权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独享。如专用合同条件没有约定移交时间的,则发包人应最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4.2款[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的除外。2.2.1提供施工现场2.2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2.3逾期提供的责任(5)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4)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化石及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2.5支付合同价款2.4.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4.1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和批准。对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批件或备案,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4办理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实施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和设施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根据第1.12款[《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担基础资料错误造成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实施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履约为限。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2.3提供基础资料
(1)根据第7.3款[现场合作]的约定,与承包人进行合作;发包人应负责保证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发包人员和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如有):2.6现场管理配合2.5.3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2.5.2发包人应当制定资金安排计划,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发包人拟对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人。如发生承包人收到价格大于签约合同价10%的变更指示或累计变更的总价超过签约合同价30%;或承包人未能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生重要变更但并未收到发包人上述重要变更通知的情况,则承包人可随时要求发包人在28天内补充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2.5.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3.1发包人代表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件内对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进行补充约定。2.7其他义务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订立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2)遵守第7.5款[现场劳动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职业健康]和第7.8款[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3)作为熟练的专业人员行事。(2)具备履行这些职责、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1)履行指派给其的职责,行使发包人托付给的权利;发包人代表(或者在其为法人的情况下,被任命代表其行事的自然人)应:除非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应被授予并且被认为具有发包人在授权范围内享有的相应权利,涉及第16.1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除外。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应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因发包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工程师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员的姓名、职务及职责等事项。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可随时对一些助手指派和托付一定的任务和权利,也可撤销这些指派和托付。这些助手可包括驻地工程师或担任检验、试验各项工程设备和材料的独立检查员。这些助手应具有适当的资质、履行其任务和权利的能力。以上指派、托付或撤销,在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生效。承包人对于可能影响正常履约或工程安全质量的发包人员保有随时提出沟通的权利。3.2发包人员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利、以及任命的日期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得将发包人代表更换为承包人根据本款发出通知提出合理反对意见的人员,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如果发包人代表为法人且在签订本合同时未能确定授权代表的,发包人代表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双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被任命和授权的自然人以及任何替代人员。此授权在双方收到本通知后生效。发包人代表撤销该授权或者变更授权代表时也应同样发出该通知。
3.4任命和授权3.3.4通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由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如不在发包人对工程师的授权范围内的,则视为没有取得授权,该职权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职权与发包人(包括其人员)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3.3.3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工程师应作为独立专业的第三方,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但工程师或其人员均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当事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3.3.2工程师按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管理。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行使的职权不在发包人委托的授权范围之内的,则其有权拒绝执行工程师的相关指示,同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书面确认工程师相关指示的,承包人应遵照执行。3.3.1发包人需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或过程节点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权委任工程师。工程师的名称、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写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本合同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由工程师履行法定的监理相关职责,但发包人另行授权第三方进行监理的除外。3.3工程师
3.5.3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3.5.2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时,应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办理。3.5.1工程师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指示。工程师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盖有工程师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工程师的授权人员签字。在紧急情况下,工程师的授权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或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工程师应在授权人员发出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工程师的正式指示。3.5指示3.4.2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但第3.6款[商定或确定]下的权利除外。工程师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与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4.1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更换工程师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7会议3.6.4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对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责任方承担。3.6.3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异议通知并抄送工程师。除第19.2款[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另有约定外,工程师未能在确定的期限内发出确定的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发出对确定的结果有异议的通知的,则构成争议并应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如未在28天内发出上述通知的,工程师的确定应被视为已被双方接受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3.6.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商定的期限应为工程师收到任何一方就商定事由发出的通知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该期限内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确定的期限应为商定的期限届满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工程师应将确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3.6.1合同约定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工程师应及时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工程师应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由双方签署确认。3.6商定或确定
(1)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并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第4条承包人3.7.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保存每次会议参加人签名的记录,并将会议纪要提供给出席会议的人员。任何根据此类会议以及会议纪要采取的行动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3.7.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要求另一方出席会议,讨论工程的实施安排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事项。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承包人的分包人和其他第三方可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出席任何此类会议。
(7)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6)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包括建筑工人)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5)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员工工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实施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3)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2)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和保修义务,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4.3.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资格、经验和能力,并为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4.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竣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并应符合第2.5款[支付合同价款]的规定。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代表联合体提交,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4.2履约担保
4.4承包人人员4.3.6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事先将上述人员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信息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4.3.5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如承包人没有提出改进报告,应在收到更换通知后28天内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3.4承包人需要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继续履行其职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担任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职责,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3.3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授予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所需的权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权限以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权限为准。经承包人授权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工程师按第3.5款[指示]作出的指示,代表承包人负责组织合同的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和工程师取得联系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4.3.2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含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工程在现场实施的全部时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天数。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工程师,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经验和能力。
工程师对于承包人关键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工程师所质疑的情形。工程师指示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关键人员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关键人员时,应提前14天将继任关键人员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工程师,并由工程师报发包人征求同意。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关键人员将继续履行其职务。关键人员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临时继任该关键人员职位,履行该关键人员职责,临时继任关键人员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关键人员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4.2关键人员更换关键人员是发包人及承包人一致认为对工程建设起重要作用的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关键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在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中另行约定。承包人人员的资质、数量、配置和管理应能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关键人员名单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负责人的安排状况。4.4.1人员安排
4.5.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项分包给第三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4.5.1一般约定4.5分包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7天的,应报工程师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7天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因故离开施工现场的,可授权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但承包人应将被授权人员信息及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取得其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未经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4.3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管理,确保分包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4.5.4分包管理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4.5.3分包人资质专用合同条件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发包人未能在14天内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但应在分包人确定后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对工作事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
4.6联合体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5.6责任承担(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将扣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4.5.5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4.7.2承包人应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承包人提交投标文件,视为承包人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估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但属于4.8款[不可预见的困难]约定的情形除外。4.7.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按照第2.3项[提供基础资料]的规定承担责任。承包人发现基础资料中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4.7承包人现场查勘4.6.3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联合体成员和其负责的工作范围,或者修改联合体协议中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内容。4.6.2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联合体各成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质资格相适应,并应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且不应根据其就承包工作的分工而减免对发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4.6.1经发包人同意,以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9.2承包人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向工程师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工程师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4.9.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系统,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4.9工程质量管理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时,应采取克服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并抄送发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内容、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承包人制定的处理方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不可预见的困难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8不可预见的困难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以及《发包人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和设计相关的其他服务,并对工程的设计负责。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的需要及时向发包人和工程师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5.1.1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5.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第5条设计4.9.4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工程师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4.9.3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和操作规程。
5.2承包人文件审查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变化的,发包人应合理调整合同价格;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师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如果该项建议构成变更的,按照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5.1.3法律和标准的变化承包人应保证其或其设计分包人的设计资质在合同有效期内满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并指派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资质要求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的设计人员完成设计工作。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工程师组织的工作会议。5.1.2对设计人员的要求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通过审查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因此引起的工期延长和必要的工程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负责。(1)发包人的意见构成变更的,承包人应在7天内通知发包人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中关于发包人指示变更的约定执行,双方对是否构成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执行;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意见按以下方式处理: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在审查期限内通过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同意的具体内容和理由。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自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5.2.1根据《发包人要求》应当通过工程师报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及时报送审查。
5.2.3承包人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发包人审查同意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报送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照相关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时间安排、费用承担,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承包人文件审查会议,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承包人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5.2.2承包人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5.4竣工文件培训的时长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有经验的人员、设施和其他必要条件。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雇员或其他发包人指定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维修或其他合同中约定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0.1款[竣工验收]约定的竣工验收前或试运行结束前完成培训。5.3培训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批准后,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工程。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应按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5.1款[承包人的设计义务]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有关约定。
5.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后,应依据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对操作和维修手册进行审查,竣工试验工程中,承包人应为任何因操作和维修手册错误或遗漏引起的风险或损失承担责任。5.5.1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并负责及时更新,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工程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以及实现《发包人要求》。同时,手册还应包含发包人未来可能需要的备品备件清单。5.5操作和维修手册5.4.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本款下的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0.1款[竣工验收]和第10.2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5.4.2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工程师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工程师应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进行审查。5.4.1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文件的形式、技术标准以及其他相关内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与《发包人要求》执行。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提交给工程师。
承包人应按以下方法进行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和安装、以及工程的所有其他实施作业:6.1实施方法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同意,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并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要求,重新送工程师审查,审查日期从工程师收到文件开始重新计算。因此款原因重新提交审查文件导致的工程延误和必要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5.6承包人文件错误5.5.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0.1款[竣工验收]和第10.2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订立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件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主要参数、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交接地点等。6.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2材料和工程设备(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规定外,应使用适当配备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无危险的材料。(2)按照公认的良好行业习惯,使用恰当、审慎、先进的方法;(1)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方法;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6.2.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发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绝,应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规定执行,并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应事先报请工程师批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承包人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应按照上述进场计划,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并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6.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相关费用支出及导致的工期延长由发包人负责。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工程师,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按照已被批准的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规定的数量要求及时间要求,负责组织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第6.2.2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约定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后,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价款应列入第14.3.1项第(2)目的进度款金额中,发包人支付当期进度款之后,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周转性材料除外);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6.2.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所有权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必要的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工程师审批意见栏。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工程师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6.3.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6.3样品承包人按第6.2.2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确保发包人取得无权利负担的材料及工程设备所有权,因承包人与第三人的物权争议导致的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4.1工程质量要求6.4质量检查经批准的样品应由工程师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6.3.2样品的保管(4)工程师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3)经工程师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工程师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6.4.3隐蔽工程检查发包人有权通过工程师或自行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查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施工现场的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的其他工作。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6.4.2质量检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6.5.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6.5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提前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顺延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顺延超过48小时的,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师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签字确认。工程师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下列约定重新检查。工程师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工程师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工程师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工程师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工程师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可由工程师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工程师的监督下取样。6.5.2取样(3)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校定。(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试验内容、时间和地点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工程师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工程师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工程师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查。6.5.4现场工艺试验(3)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工程师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工程师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工程师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工程师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承认该试验结果。(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试验和检验,并为工程师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6.5.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6.6.2承包人应遵守第6.6.1项下指示,并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指示中规定的时间完成修补工作。除因下列原因引起的第6.6.1项第(3)目下的情形外,承包人应承担所有修补工作的费用:(3)实施因意外、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为工程的安全迫切需要的任何修补工作。(2)对不符合合同的其他工作进行修补,或者将其去除并重新实施;(1)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设备或材料进行修补,或者将其移出现场并进行更换;6.6.1发包人可在颁发接收证书前随时指示承包人:6.6缺陷和修补
7.1.1出入现场的权利7.1交通运输第7条施工6.6.3如果承包人未能遵守发包人的指示,发包人可以自行决定请第三方完成上述修补工作,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因未履行指示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但承包人根据第6.6.2项有权就修补工作获得支付的情况除外。(2)第17.4款[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中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形。(1)因发包人或其人员的任何行为导致的情形,且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应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承包人费用损失,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
7.1.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工程师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7.1.3场内交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1.2场外交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工程实施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7.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含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含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7.1.6水路和航空运输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现场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1.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2.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7.2.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7.2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临时占地资料,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资料,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按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现场的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需经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应报工程师批准。7.2.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对其在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尽合理努力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协调自身与发包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的活动。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与发包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就在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进行合作并提供适当条件,包括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或进入现场等。7.3现场合作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现场建设的临时设施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7.2.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项目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5现场劳动用工7.4.3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4.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位/区段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7.4.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工程师。7.4测量放线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承包人提供上述合作、条件或协调在考虑到《发包人要求》所列内容的情况下是不可预见的,则承包人有权就额外费用和合理利润从发包人处获得支付,且因此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工程师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7.6.1安全生产要求7.6安全文明施工7.5.3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7.5.2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及工资发放实施监督管理。承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分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承包人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建筑工人工资拖欠的,发包人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具体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7.5.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招用建筑工人的,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建筑工人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建筑工人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和保障该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人工资。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对于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工程师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7.6.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8.9款[暂停工作]的约定执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工程师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采取应急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上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应依法上报。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工程师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和抢修,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和抢修。此类抢救和抢修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7.6.4事故处理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7.6.3文明施工
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发包人自身、承包人、工程师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7.6.5安全生产责任
(3)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和安全生产设施。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2)承包人应依法为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员工及分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1)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酬劳。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包括:7.7职业健康如果上述损失是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原因导致的,则双方应根据过错情况按比例承担。
7.8.3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分类后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8.2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7.8.1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如承包人已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未能及时作出指示的,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7.8环境保护(5)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现场,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发包人员和工程师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28天前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时间,按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时除外。7.9.2临时用水、用电等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7.9.1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7.9临时性公用设施
7.11工程照管承包人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占用的其他场所(如预制加工场所、办公及生活营区)的安保适用本款前述关于现场安保的规定。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区域、合同约定的区域或为履行合同所需的区域内。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持承包人的设备和人员处于现场区域内,避免其进入邻近地区。承包人承担自发包人向其移交施工现场、进入占有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单位/区段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安保责任,并负责编制相关的安保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该等义务不因其与他人共同合法占有施工现场而减免。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负责协调他人就共同合法占有现场的安保事宜接受承包人的管理。7.10现场安保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8.1开始工作第8条工期和进度如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承包人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再对工程承担照管和维护义务。如发包人及承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如部分工程于竣工验收前提前交付发包人的,则自交付之日起,该部分工程照管及维护职责由发包人承担。自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起至发包人应当接收工程之日止,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现场、材料、设备及承包人文件的照管和维护工作。
8.2竣工日期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后第84天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经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开始工作通知,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算。8.1.2开始工作通知合同当事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完成开始工作准备工作。8.1.1开始工作准备
8.3.2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项目实施计划是依据合同和经批准的项目管理计划进行编制并用于对项目实施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文件,应包含概述、总体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要点、项目初步进度计划以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内容。8.3.1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8.3项目实施计划因发包人原因,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作。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的竣工日期以第10.1条[竣工验收]的约定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经工程师批准的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称为项目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工程师有权按照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承包人还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的进度计划,由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应按照第8.3款[项目实施计划]约定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经工程师批准后实施。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21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项目初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8.4.1项目进度计划的提交和修改8.4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执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订立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实施计划,工程师应在收到项目实施计划后21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需要修改项目实施计划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项目实施计划。
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并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双方按第8.7款[工期延误]、第8.8款[工期提前]、第8.9款[暂停工作]应承担的合同责任。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后14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批准承包人修订后的项目进度计划。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项目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项目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工程师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通知,承包人如接受,应按该通知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报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如不接受,应当在14天内答复,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接受修订项目进度计划通知中的内容。8.4.3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应当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其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项目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的份数和时间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8.4.2项目进度计划的内容
(4)当月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对比分析,以及提出未来可能引起工期延误的情形,同时提出应对措施;需要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应对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部分进行说明;(3)当月工程实施介入的项目人员、设备和材料的预估明细报告;(2)工程施工方法的一般说明;(1)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个工作内容的进展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进行实际进度记录,并根据工程师的要求编制月进度报告,并提交给工程师。进度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8.5进度报告
(1)该情形可能对合同的履行或实现合同目的产生不利影响;任何一方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8.6提前预警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6)其他与工程有关的重大事项。(5)承包人对于解决工期延误所提出的建议;
8.7.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8.7工期延误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或最小化上述情形的发生或影响。(4)该情形可能导致整个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的工期延长。(3)该情形可能导致合同价款增加;(2)该情形可能对工程完成后的使用产生不利影响;
(5)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4)发包人未能依据第6.2.1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3)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任意第三方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和阻碍;(2)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1)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构成一项变更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造成费用增加的,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8.7.3行政审批迟延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并导致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且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当于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金额。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8.7.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6)发包人未及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8.8.2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且发包人接受的,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相应奖励金。8.8.1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前竣工且被承包人接受的,应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超过合理限度压缩工期。承包人有权不接受提前竣工的指示,工期按照合同约定执行。8.8工期提前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8.7.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暂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复工并赶上进度,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按第8.7.2项[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8.9.2由承包人暂停工作承包人因执行暂停工作通知而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并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利润,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除外。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暂停工作通知,应列明暂停原因、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承包人应按该通知暂停工作。8.9.1由发包人暂停工作8.9暂停工作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按第8.9.1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和第8.9.2项[由承包人暂停工作]的约定承担。8.9.4暂停工作期间的工程照管8.9.3除上述原因以外的暂停工作,双方应遵守第17条[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2)发包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其他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或者发包人明确表示暂停或实质上已暂停履行合同的。(1)发包人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或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导致付款延误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予以纠正,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工程师。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8.10.2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双方均可要求对方一同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设备和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8.10.1收到发包人的复工通知后,承包人应按通知时间复工;发包人通知的复工时间应当给予承包人必要的准备复工时间。8.10复工根据第8.9.1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暂停工作持续超过56天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如果发包人没有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要求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6.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8.9.5拖长的暂停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9.1.3承包人应根据经确认的竣工试验计划以及第6.5款[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进行竣工试验。除《发包人要求》中另有说明外,竣工试验应按以下顺序分阶段进行,即只有在工程或区段工程已通过上一阶段试验的情况下,才可进行下一阶段试验:9.1.2承包人应在进行竣工试验之前,至少提前42天向工程师提交详细的竣工试验计划,该计划应载明竣工试验的内容、地点、拟开展时间和需要发包人提供的资源条件。工程师应在收到计划后的14天内进行审查,并就该计划不符合合同的部分提出意见,承包人应在收到意见后的14天内自费对计划进行修正。工程师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竣工试验计划已得到确认。除提交竣工试验计划外,承包人还应提前21天将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并在该日期后的14天内或工程师指示的日期进行竣工试验。9.1.1承包人完成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竣工试验所需的作业,并根据第5.4款[竣工文件]和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9.1竣工试验的义务第9条竣工试验8.10.3除第17条[不可抗力]另有约定外,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及工期延误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9.2延误的试验9.1.4完成上述各阶段竣工试验后,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结果报告,试验结果须符合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认可竣工试验结果。但在考虑工程或区段工程是否通过竣工试验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进行上述试验不应构成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规定的接收,但试验所产生的任何产品或其他收益均应归属于发包人。(3)承包人进行试运行试验。当工程或区段工程能稳定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工程师,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2)承包人进行启动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能够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并按照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规定操作;(1)承包人进行启动前试验,包括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每一部分均能够安全地承受下一阶段试验;
9.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6.6款[缺陷和修补]修补缺陷。发包人或承包人可要求按相同的条件,重新进行未通过的试验以及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的竣工试验。该等重新进行的试验仍应适用本条对于竣工试验的规定。9.3重新试验9.2.3如果承包人未在该期限内进行竣工试验,则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试验完成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送试验结果。9.2.2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延误进行竣工试验的,工程师可向其发出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的21天内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承包人应在该21天的期限内确定进行试验的日期,并至少提前7天通知工程师。9.2.1如果承包人已根据第9.1款[竣工试验的义务]就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但该等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14天以上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同时,承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竣工试验。
(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或区段工程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可拒收工程或区段工程,或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1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3)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工程或区段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2)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操作或使用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自费修复,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同时视为通过竣工验收;(1)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6.6款[缺陷和修补]继续进行修补和改正,并根据第9.3款[重新试验]再次进行竣工试验;9.4.2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根据第9.3款[重新试验]重新进行的竣工试验的,则:9.4.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扫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实施计划;(1)除因第13条[变更与调整]导致的工程量删减和第14.5.3项[扫尾工作清单]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0.1.1竣工验收条件10.1竣工验收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
(2)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或工程师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收到并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完成竣工验收但发包人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以完成竣工验收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1)承包人向工程师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工程师同意为止。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0.1.2竣工验收程序(4)合同约定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0.2.1发包人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0.1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0.2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和第10.4款[接收证书]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5)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4)因发包人原因,未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作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3)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师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10.3.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10.3.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10.3.2除按本条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接收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10.3.1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可按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进行接收,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10.3工程的接收10.2.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0.4.5存在扫尾工作的,工程接收证书中应当将第14.5.3项[扫尾工作清单]中约定的扫尾工作清单作为工程接收证书附件。10.4.4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10.4.3竣工验收合格而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10.4.2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的接收证书,应注明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实际竣工日期,并列明不在接收范围内的,在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完成之前对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预期使用目的没有实质影响的少量收尾工作和缺陷。10.4.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提交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但承包人未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拒绝颁发。发包人拒绝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说明理由并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需要做的工作,需要修补的缺陷和承包人需要提供的文件。10.4接收证书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约定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撤离相关人员,使得施工现场处于以下状态,直至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10.5.1竣工退场10.5竣工退场
10.5.3人员撤离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0.5.2地表还原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5)施工现场其他竣工退场工作已全部完成。(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缺陷责任期原则上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11.2缺陷责任期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11.1工程保修的原则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除了经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将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或拆除。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现场。
如果承包人未能根据本款开展调查,该调查可由发包人开展。但应将上述调查开展的日期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可自费参加调查。如果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补,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因调查产生的合理费用。如果发包人指示承包人调查任何缺陷的原因,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指导下进行调查。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示中说明的日期或与发包人达成一致的其他日期开展调查。除非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负责自费进行修补,承包人有权就调查的成本和利润获得支付。11.3.1承包人缺陷调查11.3缺陷调查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该项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在合同约定期限进行验收,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能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11.3.4修复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的费用。经查验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1.3.3修复费用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超出质量保证金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修补的缺陷部位或部件还存在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1.3.2缺陷责任
11.4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如果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或损害使发包人实质上失去了工程的整体功能,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回已支付的工程款项,并要求其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1.3.6未能修复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为设备中的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得到迅速修复,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请求发包人同意把这些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移出现场进行修复,通知应当注明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及维修的相关内容,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按移除设备的全部重置成本增加质量保证金的数额。11.3.5在现场外修复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前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即将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按第14.6.3项[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返还质量保证金。11.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缺陷责任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安保和保密等规定。11.5承包人出入权所有的重复试验应按照适用于先前试验的条款进行,但应由责任方承担修补工作的成本和重新试验的风险和费用。任何一项缺陷修补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告知已修补的情况。如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或第12条[竣工后试验]的规定适用重新试验的,还应建议重新试验。发包人应在收到重新试验的通知后14天内答复,逾期未进行答复的视为同意重新试验。承包人未建议重新试验的,发包人也可在缺陷修补后的14天内指示进行必要的重新试验,以证明已修复的部分符合合同要求。
12.1竣工后试验的程序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第12条竣工后试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责任,由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件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11.7保修责任如根据第10.5.3项[人员撤离]承包人在施工现场还留有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28天内,将上述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
12.2延误的试验12.1.5竣工后试验的结果应由双方进行整理和评价,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12.1.4发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照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的文件,以及承包人被要求提供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该试验应被视为是承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且承包人应视为认可试验数据。12.1.3除《发包人要求》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每项竣工后试验,并至少提前21天将该项竣工后试验的内容、地点和时间,以及显示其他竣工后试验拟开展时间的竣工后试验计划通知承包人。12.1.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实施竣工后试验。12.1.1工程或区段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尽早进行竣工后试验。
12.4.1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且合同中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约定了性能损害赔偿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的,或者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另行达成补充协议的,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违约金或按补充协议履行后,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12.4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如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11.3款[缺陷调查]的规定修补缺陷,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并按照第11.4款[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以及承担风险和费用。如未通过试验和重新试验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则承包人还应承担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12.3重新试验12.2.2如果因承包人以外的原因,导致竣工后试验未能在缺陷责任期或双方另行同意的其他期限内完成,则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12.2.1如果竣工后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1.2承包人应按照变更指示执行,除非承包人及时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该项变更指示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或适用性;涉及的工作内容和范围不可预见;所涉设备难以采购;导致承包人无法执行第7.5款[现场劳动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职业健康]或第7.8款[环境保护]内容;将造成工期延误;与第4.1款[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相冲突等无法执行的理由。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作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的书面回复。13.1.1变更指示应经发包人同意,并由工程师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除第11.3.6项[未能修复]约定的情况外,变更不应包括准备将任何工作删减并交由他人或发包人自行实施的情况。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某项指示或批准是否构成变更产生争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处理。13.1发包人变更权第13条变更与调整12.4.3发包人无故拖延给予承包人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所需的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的许可,并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2.4.2对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的工程或区段工程,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建议,由承包人对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整或修补。发包人收到建议后,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指示其在发包人方便的合理时间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并为承包人的进入提供方便。承包人提出建议,但未在缺陷责任期内收到上述发包人通知的,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
13.3.1发包人提出变更13.3变更程序13.2.3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双方可以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13.2.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3.3.3项[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13.2.1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工程师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13.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3.3.3.1变更估价原则13.3.3变更估价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3.3.3项[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3.3.2变更执行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形式的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3.3.3.2变更估价程序3)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该工程项目应按成本加利润原则调整适用新的费率或价格。2)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费率或价格;1)价格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费率和价格;(2)合同中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按照如下规则调整:(1)合同中未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应按照所执行的变更工程的成本加利润调整;
13.4.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13.4暂估价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3.3.4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具体的协商和估价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确定后的暂估价项目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13.4.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具体的招标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暂估价项目的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的,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案、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
发包人根据上述(1)和(或)(2)指示支付暂列金额的,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交其供应商提供的全部或部分要实施的工程或拟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的项目报价单。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指示承包人接受其中的一个报价或指示撤销支付,发包人在收到项目报价单的7天内未作回应的,承包人应有权自行接受其中任何一个报价。(2)承包人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应支付包括承包人已付(或应付)的实际金额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等费用和利润(管理费和利润应以实际金额为基数根据合同约定的费率(如有)或百分比计算)。(1)发包人根据第13.1款[发包人变更权]指示变更,决定对合同价格和付款计划表(如有)进行调整的、由承包人实施的工作(包括要提供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服务);对于每笔暂列金额,发包人可以指示用于下列支付: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每一笔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全部或部分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应仅包括发包人已指示的,与暂列金额相关的工作、货物或服务的应付款项。13.5暂列金额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13.6.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工程师审查:13.6.1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工程师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13.6计日工每份包含暂列金额的文件还应包括用以证明暂列金额的所有有效的发票、凭证和账户或收据。
13.7.1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3.8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13.7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工程师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13.8.2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适用本项约定。13.8.1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调整。13.8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3.7.4因法律变化而需要对工程的实施进行任何调整的,承包人应迅速通知发包人,或者发包人应迅速通知承包人,并附上详细的辅助资料。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根据第13.3款[变更程序]发出变更指示。13.7.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7.2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PO---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公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1)价格调整公式13.8.2.1双方当事人可以将部分主要工程材料、工程设备、人工价格及其他双方认为应当根据市场价格调整的费用列入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并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厂FmFtlFrFB
P=PoA+B1x1+B2x)+Bx0+.+Bx-1
F01F02F03Fon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且A+B1+B2+B3+……+Bn=1;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5)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项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4)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按第13.1款[发包人变更权]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3)权重的调整
14.1.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14.1.1除专用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14.1合同价格形式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13.8.3双方约定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以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为准。13.8.2.2未列入《价格指数权重表》的费用不因市场变化而调整。
14.2.1预付款支付14.214.1.3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2)承包人应支付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由其支付的各项税费,除第13.7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这些税费进行调整;(1)工程款的支付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签约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14.2.2预付款担保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5.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执行。预付款应当专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合同工作。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内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每月月末向工程师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该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人工费应按月支付,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人工费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人工费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在人工费支付证书签发后7天内完成支付。已支付的人工费部分,发包人支付进度款时予以相应扣除。(1)人工费的申请14.3.1工程进度付款申请14.3工程进度款
7)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6)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5)根据第14.6.2项[质量保证金的预留]约定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4)根据第14.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3)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2)扣除依据本款第(1)目约定中已扣除的人工费金额;
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包括因工程师原因延误报送的时间)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14.3.2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8)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付款计划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4.3.1项[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每期进度款的估算金额;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付款计划表按如下要求编制:14.4.1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14.4付款计划表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4.3.3进度付款的修正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付款计划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付款计划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2)工程师应在收到付款计划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工程师审核的付款计划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付款计划表为有约束力的付款计划表。(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进行分解,确定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编制付款计划表。其中人工费应按月确定付款期和付款计划。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付款计划表及编制付款计划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工程师。14.4.2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3)不采用付款计划表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付款计划表,用于支付参考。(2)实际进度与项目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修改付款计划表;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42天内向工程师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14.5.1竣工结算申请14.5竣工结算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工程师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工程师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14.5.2竣工结算审核(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3)采用第14.6.1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第(2)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列明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采用第14.6.1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中其他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提供相关文件作为附件;
14.6质量保证金扫尾工作的缺陷责任期按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处理。承包人未能按照扫尾工作清单约定的完成时间完成扫尾工作的,视为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按照第11.3款[缺陷调查]处理。承包人完成扫尾工作清单中的内容应取得的费用包含在第14.5.1项[竣工结算申请]及第14.5.2项[竣工结算审核]中一并结算。经双方协商,部分工作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的,承包人应当编制扫尾工作清单,扫尾工作清单中应当列明承包人应当完成的扫尾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14.5.3扫尾工作清单(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2)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1)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4.6.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要求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预留方式。(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质量保证金;(1)按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直至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双方约定采用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4.6.2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且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时,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如有)。但不论承包人以何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累计金额均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14.7最终结清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应于7天内将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7天内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根据第11.6款[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14.6.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发包人在返还本条款项下的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果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14.7.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4.7.1最终结清申请单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5.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15.1发包人违约第15条违约(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6)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5)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3)发包人违反第13.1.1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延误的;
15.2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5.1.3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发生除第15.1.1项第(6)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实施,并通知工程师。15.1.2通知改正(7)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3)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1)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承包人违约:15.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10)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9)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复的;(7)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6)承包人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5.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5.2.3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发生除第15.2.1项第(7)目、第(9)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工程师可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15.2.2通知改正
(2)承包人未能遵守第4.5款[分包]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1)承包人未能遵守第4.2款[履约担保]的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16.1.1项发出的,发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14天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承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承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发包人无须提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16.1.1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6.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
(8)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182天;(7)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5)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4)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28天以上;(3)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并且未按发包人的指令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
(2)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与被解除合同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1)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并将相关人员撤离现场;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16.1.2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10)工程师根据第15.2.2项[通知改正]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9)承包人未能遵守第8.2款[竣工日期]规定,延误超过182天;
(1)合同解除后,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6.1.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估价、付款和结算(5)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4)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他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3)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16.1.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合同权益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2)在第14条规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42天内,承包人仍未收到应付款项;(1)承包人就发包人未能遵守第2.5.2项关于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出通知后42天内,仍未收到合理的证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16.2.1项发出的,承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14天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发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发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承包人无须提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16.2.1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6.2由承包人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以继续完成工程,和(或)安排第三人完成。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订立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合同或任何服务合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和(或)第三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
(8)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182天的;(7)发包人未能执行第15.1.2项[通知改正]的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6)发包人未能遵守第2.5.3项的约定提交支付担保;(5)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或发包人资信严重恶化,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4)发承包双方订立本合同协议书后的84天内,承包人未收到根据第8.1款[开始工作]的开始工作通知;(3)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
(2)向发包人移交承包人已获得支付的承包人文件、生产设备、材料和其他工作;(1)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承包人因执行该保护工作而产生费用的,由发包人承担;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16.2.2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担保等,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9)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开始工作日期迟于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或在无中标通知书的情况下,订立本合同之日)后第84天的。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退还履约担保:16.2.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3)从现场运走除为了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属于承包人的其他货物,并撤离现场。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8)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7)按照合同约定应返还的质量保证金;(6)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第17条不可抗力双方对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的结算有争议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6.3.2解除合同的争议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16.3.1结算约定依然有效16.3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7.3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每隔28天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合同一方当事人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有义务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7.2不可抗力的通知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不能克服且不能提前防备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情形。17.1不可抗力的定义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及其他财产损失;(2)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7.4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工作,立即停止。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有权获得更多或者更广的不可抗力而免除某些义务时,承包人不得以分包合同中不可抗力约定向发包人抗辩免除其义务。17.5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指示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现场必要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3)发包人指示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当发包人支付上述费用后,此项材料、工程设备与其他物品应成为发包人的财产,承包人应将其交由发包人处理;(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因单次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10.5款[竣工退场]的规定进行。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7.6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18.1设计和工程保险第18条保险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18.2.3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18.2.2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雇用的全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雇用的全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18.2.1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工程师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18.2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18.1.2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并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维持其持续有效。第三者责任险最低投保额应在专用合同条件内约定。18.1.1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约定。
18.5.1持续保险18.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发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其他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发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相应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保险,应根据本合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增加合同价款。18.4其他保险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为运抵现场的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上述货物运抵现场至其不再为工程所需要为止。18.3货物保险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负责按照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数额进行补足。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18.5.3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18.5.2保险凭证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9.1索赔的提出第19条索赔双方按本条规定投保不减少双方在合同下的其他义务。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并通知工程师。18.5.4通知义务
(5)承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应向工程师提出;发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可自行向承包人提出或由工程师向承包人提出。(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索赔方应向对方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索赔方应每月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索赔方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对方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索赔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对方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索赔方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根据合同约定,任意一方认为有权得到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对方提出索赔: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19.3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2)工程师应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并在42天内,将发包人书面认可的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1)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19.2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第20条争议解决(2)承包人按第14.7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均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1)承包人按第14.5款[竣工结算]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19.4提出索赔的期限(3)发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2)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及评审规则解决争议的,按下列约定执行: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1和解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共同书面请求争议评审小组,就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争议的情况提供协助或进行非正式讨论,争议评审小组应给出公正的意见或建议。20.3.2争议的避免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为首席争议评审员。争议评审员为一人且合同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的,或争议评审员为三人且合同当事人就首席争议评审员未能达成一致的,由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如专用合同条件未对成员人数进行约定,则应由三名成员组成。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订立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20.3.4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或争议评审小组建议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20.3.3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争议评审小组在此类非正式讨论上给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的,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争议评审小组在之后的争议评审程序或决定中也不受此类意见或建议的约束。此类协助或非正式讨论可在任何会议、施工现场视察或其他场合进行,并且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出席。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20.4仲裁或诉讼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并不影响暂时执行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直到在后续的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中对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进行了改变。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1.1.1合同1.1词语定义和解释第1条一般约定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1.1.3.11临时占地包括: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定。1.1.3.10永久占地包括:依据设计图纸确定。1.1.3.9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场地。1.1.3.5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1.1.3工程和设备1.1.1.10其他合同文件:履行合同过程中合同双方书面确认地对合同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会议纪要、签证、设计变更、书面协议等资料。
1.4.1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适用国家、云南省建筑工程现行标准和规范。若没有地方相应标准规范、规程,由发包人另行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规范标准,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国家和省、市颁布的标准、规范产生不一致时,以标准较高者为准。1.4标准和规范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工程实施期有效的法律、法规。1.3法律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1.2语言文字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中标通知书;(4)招标文件、投标函及其附录、投标文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书面协议;(10)其他合同文件。如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对合同的执行内容有特别约定和补充的,将按其相应效力执行。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4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1.4.3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由发包人另行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规范标准,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1.4.2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无。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1.6.4文件的照管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1.6.2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1.6.1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1.10知识产权承包人的送达地址:。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发包人的送达地址:。1.7.2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1.7联络
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1.11保密1.10.4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1.10.2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归发包人所有。1.10.1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归发包人所有。
2.2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第2条发包人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1.14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1.13责任限制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2.3提供基础资料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2.2.2提供工作条件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2.2.1提供施工现场
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2.7其他义务2.5.3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发包人不提供支付担保。2.5.2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2.5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发包人代表的职务:;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发包人代表的姓名:;3.1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员职务:;发包人员姓名:;3.2发包人员发包人代表的职责:。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
3.6.3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3.6.2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3.6商定或确定3.3.1工程师名称:;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工程师权限:。3.3工程师发包人员职责:。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第4条承包人3.7.2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3.7.1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3.7会议
(4)除完成各阶段设计成果外,还应做好各阶段的相关技术服务工作,且不得额外收取费用。服务内容包括:A、负责向建设、监理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图纸会审,介绍设计要求及解释图纸,答复、弥补、补充由于设计失误造成的设计遗漏和错误;B、参与工程竣工验收;C、及时进行设计质量信息反馈工作。(3)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积极参与并配合有关的审批和专项审查工作,并根据审查结论及时作出解释、调整和修改,直至通过相关审批和审查。承包人对审查结论的修改及回复时间,自接到书面审查通知起,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2)在设计工作范围内,承包人应提交的设计成果存在与实际不符、或增加施工工程量的,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承包人在设计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承包人保证具备项目开展所需各项资质、保证具体开展工作的设计员工为承包人正式员工,与投标文件承诺的一致,且具备开展工作所须有效资质。(1)在满足设计工作进场条件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每逾期一日,按照10000/日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所提供的各阶段设计成果应满足政府主管部门审批、论证通过、审查、图审及发包人相关要求,其中产生的设计修改及调整,不得再另行收取费用,因未通过审查致使返工的,不予顺延工期,且继续按照10000元/日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除通用条件约定义务外,承包人应完成以下设计义务:
(1)施工范围严格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不允许发生越线施工或因越线施工引起的一切矛盾和纠纷,否则引起的后果全部由承包人负责;2、除通用条件约定外,承包人还应按下述要求完成各项施工工作:(8)承包人负责原定设计范围内的必要修改设计,包括变更设计及补充设计。在承包人执行设计任务期间,发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导致变更设计的,承包人不得另行收费。(7)在开工后,各相关专业设计人积极到施工现场配合解决涉及设计方面的问题,高效优质的保障项目的建设,做到随叫随到;发包人书面向设计提出要求,承包人一般问题回复时间为3天内,重大问题的回复时间为7天内。(6)成本控制:承包人应做到所有设计方案经济合理,并做到认真计算,如因设计导致发包人额外增加相关工程费用或工程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5)承包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方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供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
(6)线路工程架线时跨越电力线、通讯线、铁路、公路及堤防、水库附近基础施工的申请手续,均由承包人负责办理(线路部分);(5)严格按照发包人要求完成施工复测相关工作。开工前,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进行复测,对复测的质量负责;对复测过程中需优化设计的,须经工程师及发包人书面认可。按照合同约定、工期要求、批准的设计文件、技术与管理规范及标准组织施工,并修补施工过程中的任何缺陷。完成后,工程必须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确保一次验收通过。否则,每逾期一日,按照10000/日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未按约定确保一次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无条件返工、整改,并承担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因返工致使逾期交付验收合格的工程的,按照10000/日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因承包人原因导致项目连续停工一个月,第二个月仍不能复工,承包人须无条件退出并立即终止合同;发包人有权继续使用工程设计成果,并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滞留于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机械设备;(4)按照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人力资源配置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发包人(业主项目部)或工程师根据工程建设需要,要求承包人增加工器具、人员等施工技术力量配置时,承包人不得拒绝。(3)施工之前要认真查阅设计和有关资料,确认有无地下管线;(2)因工程建设引起,使周围绿化、耕种土地原有灌溉系统、建构筑物等遭到破坏的恢复是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应认真、彻底、不遗留任何问题地解决好;
(12)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结算及竣工资料报审工作。(11)如期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如实提供单项工程的出村证明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册。未按照业主项目部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不予办理该单项工程结算。(10)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发包人提供工程管理系统需要的相关数据。(9)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人对外的交涉与纠纷,以及所造成的损失,除本合同中有明确规定者外,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如确需发包商进行协调时,协调解决问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仍由承包人承担。(8)设备、器材应进库的必须进库存放,库房必须满足设备、器材保管的要求;(7)线路参数的测量、线路投产时的绝缘测试及核相、启动方案的编写等由承包人负责;
(18)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生产设备和相关文件,以及设计、施工、竣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所有临时性或永久性的承包人人员、货物、消耗品及其他物品和服务。(17)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批准的设计文件、技术与管理规范及标准组织施工,并修补施工过程中的任何缺陷。完成后,工程必须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16)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并进行保洁。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如果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由于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致使工程、货物、或承包人文件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修正该项损失或损害,使工程、货物和承包人文件符合合同要求。(1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在开工前按有关城市管理、环卫、公安部门规定办理完毕,如需办理夜间施工,由承包人办理夜间施工批准手续,其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投标费率报价中。如果因承包人自身原因违反上述有关规定,承包人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和相关处罚.(14)承包人应避免施工对邻近房产和群众的干扰,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造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时,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施工范围严格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不允许发生越线施工或因越线施工引起的一切矛盾和纠纷,否则引起的后果全部由承包人负责;(13)承包人应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并于开工前五个工作日向监理人递交在投标技术方案总体框架和原则下经细化地实施组织设计。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同意的实施组织设计作为本工程建设的实施性工程计划。
4.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以现金(转账或电汇)或银行保函、保险保函,履约担保的金额:3%签约合同价,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保函退还承包人。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4.2履约担保(20)如果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由于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致使工程、货物或承包人文件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修正该项损失或损害,使工程、货物和承包人文件符合合同约定。(19)承包人应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并于开工前5个工作日向监理人递交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为本工程建设的实施性管理文件。
通信地址:。电子邮箱:;联系电话:;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4.3.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
4.3.5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4.3.4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4.3.3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4.3.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4.4.2关键人员更换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4.4.1人员安排4.4承包人人员
4.5.1一般约定4.5分包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4.4.3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由总承包人支付,若因总承包人拖欠分包人价款致使分包人停工、围堵等严重影响项目进度时,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将扣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4.5.5分包合同价款支付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分包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条件,总承包人全权负责分包部分的质量、进度、安全。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专业分包需经招标人签字认可方可分包。4.5.2分包的确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4.8不可预见的困难4.7.1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4.7承包人现场查勘4.6.2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按照联合体协议书执行,但若因联合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或造成发包人损失的,由联合体各方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费用收取及发票开具:联合体各成员的费用由发包人分别支付至各联合体成员,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工程服务类税率9%,勘察、设计类税率6%)由联合体各成员分别向发包人开具。4.6联合体
5.3培训5.2.3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由发包人确定。5.2.2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承担。5.2.1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5.2承包人文件审查第5条设计
5.5.3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5.5操作和维修手册5.4.3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5.4.1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5.4竣工文件培训的时长为,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为。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6.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2材料和工程设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6.1实施方法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承担。6.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承包人应对承包的工程项目总体质量负全责。发包人有权针对特殊设备材料要求承包人按其要求进行采购,其余承包人自行采购所有施工材料、设备,承包人须保证质量,所采购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规范,承包人所采购的材料、设备供应商为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合格供应商,并应提供生产厂家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相应材质证明、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及产品材料清单,且采购的设备必须为全新,无任何损坏,若涉及采购进口设备,进口手续必须完备,采购设备所涉及所有专利技术需包含在设备报价中,没有任何权利瑕疵,如需检测的还应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对材料、设备的质量负责。并经工程师、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承包人应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场;对设计和质量标准要求不符合的材料,发包方代表和工程师可拒绝验收,并由承包人按发包方代表和工程师要求的时间退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以书面形式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和(或)工程师清点。6.2.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4.1工程质量要求6.4质量检查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6.3.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6.3样品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每完成一个分部工程进行一次验收。在隐蔽部位覆盖施工前,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及发包人驻工地代表,经检验合格,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提前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顺延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顺延超过48小时的,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工程师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签字确认。工程师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下列约定重新检查。6.4.3隐蔽工程检查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6.4.2质量检查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6.5.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6.5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7.1.2场外交通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7.1.1出入现场的权利7.1交通运输第7条施工
7.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担。7.1.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7.1.3场内交通
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7.3现场合作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7.2.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7.2.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6.1安全生产要求7.6安全文明施工7.5.2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如导致发生建筑工人上访、围堵发包人及其他机构等讨薪事件的,承包人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若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前述讨薪事件,承包人履行管理与监督职责,负责解决该问题,若因此致使发包人产生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若因此致使工期延误、工程质量问题的,按照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处理。。7.5现场劳动用工7.4.1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7.4测量放线
7.10现场安保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7.9临时性公用设施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7.6.3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
8.2竣工日期8.1.2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84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形:。8.1.1开始准备工作:。8.1开始工作第8条工期和进度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8.3.2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8.3.1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8.3项目实施计划竣工日期的约定:。
8.4.3进度计划的修订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8.4.2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8.4.1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8.4项目进度计划
8.7工期延误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8.5进度报告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8.7.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8.7.3行政审批迟延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或人民币金额为:、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或人民币金额为:。8.7.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9.1.3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9.1竣工试验的义务第9条竣工试验8.8.2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无。8.8工期提前
10.3.1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10.3工程的接收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10.1.2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10.1竣工验收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
10.5竣工退场10.4.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10.4接收证书10.3.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10.3.3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10.3.2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12个月。11.2缺陷责任期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容:。10.5.3人员撤离10.5.1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
11.7保修责任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1.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11.3.4修复通知11.3缺陷调查
第13条变更与调整12.1.2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12.1竣工后试验的程序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第12条竣工后试验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
13.3.3.1变更估价原则13.3.3变更估价13.3变更程序13.2.3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13.2.2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13.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13.4.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13.4暂估价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
13.8.2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13.8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13.5暂列金额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13.4.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14.1.1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14.1合同价格形式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施工期间人工费、税金的政策变化且强制执行的,其调整按国家及地方行政管理颁布的强制性规范文件执行。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期材料指导价)/同类材料总用量。13.8.3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施工期间主要材料(含设备)单价与基准期相比发生上涨或下降的情况,其幅度在上涨的,结算价格不作调整,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其幅度下降的,据实结算,价差由发包人受益。材料差价为施工期间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当期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
预付款支付期限:。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无。14.2.1预付款支付14.2预付款14.1.3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在不超过预算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前提下,按经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确定后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结算本项目。如遇审计单位审计且审计结论与上述结算价款不一致的,按照审计结论多退少补。14.1.2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
14.3.1工程进度付款申请14.3工程进度款预付款担保形式:。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14.2.2预付款担保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的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支付违约金。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14.3.2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
14.5竣工结算付款计划表的编制:。14.4.2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14.4.1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14.4付款计划表14.3.5设计费的支付:。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14.5.2竣工结算审核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14.5.1竣工结算申请
(1)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种方式:14.6.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14.6质量保证金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14.6.1项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种方式:14.6.2质量保证金的预留(3)其他方式:按通用条款14.6质量保证金执行。(2)%的工程款;
14.7.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14.7.1最终结清申请单14.7最终结清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3)其他预留方式:。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5.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15.1发包人违约第15条违约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鉴于本项目为使用国有资金建设,如本项目受审计机关审计的,无论发包人是否自行或聘请第三方作出审计,最终工程结算应以审计机关审定价款作为结算价款。如发包人已支付工程款超出行政审计审定价款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退回超付部分。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
(2)无正当理由而未能按工程开工时间开工;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在本合同工程完工前,因承包人原因不能履行或不再履行合同;15.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15.2承包人违约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5.1.3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8)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若作业人员违反下列规定则处罚2000元/人次:①未戴安全帽上班;②穿着拖鞋上班;③酒后上班;④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7)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及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应按时进场,否则按1000元/天·台套进行处罚。(6)承包人未按约定投入施工管理人员、劳务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及材料,则视为承包人违约。(5)承包人如不认真履行合同,无故拖延工期,忽视工程质量,不守信誉,发包人有权责令停工直至终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工程质量验收必须保证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3)按材料不合格管理规定发出指示的3天内未能采取行动;
(14)未按发包人、工程师以及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制度、措施等,每发现一次处罚承包人人民币壹仟元,出现一般安全事故、重大安全事故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13)承包人不按要求对工程成品进行管护,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进行该项工作,费用从工程款或质保金中扣除。(12)承包人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文明施工管理、卫生管理、噪声扬尘污染防治等规定,造成后果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一旦被有关职能部门处罚、负面通报和媒体负面曝光,除接受相关部门处罚外,还必须向发包人承担10000元/次的违约金。(1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工程事故和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承担全部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造成死亡等重大安全事故的还必须向发包人承担200000元/次的违约金。(10)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能达到验收合格要求,承包人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其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承包人应承担10000元/次的违约金;如整改后仍然不能达到合同要求或法律规定的,发包人有权另行指定施工单位进行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200000元的违约金(9)项目建设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延误期间材料价格5%以外的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延误期间施工相关费用的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支付10000元/天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计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项目连续停工一个月,第二个月仍不能复工或延期从超过2个月的,承包人须无条件退出,发包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发包人有权继续使用工程设计成果,并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滞留于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机械设备;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15.2.2通知改正(19)承包人不得以材料价格、清单控制价等经济问题未确定而发生威胁发包人或停工或闹事等不良影响,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万元/次。(17)若发包人或建设主管部门发现承包人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主管部门或发包人有权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代为支付。由此而造成相关单位(人员)集体上访发包人或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每发生上访一次,承包人承担10万元整的违约金。承包人应及时、足额缴纳须由承包人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保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如因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而造成发包人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无法全额收回,产生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从履约担保或者进度款中进行扣款,弥补发包人的经济损失。-(16)如有民工闹事、阻碍施工等破坏发包人形象、破坏项目推进的恶性事件发生,每发生一次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超过二次(含二次)以上,从第二次起,每次支付违约金20万元。若因此致使项目延期的,延误期间,按照延期的违约责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5)因承包人提供产品质量或工期不能满足发包人要求的,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或设备价格与市场价格比较差异过大的,或工程项目与本项目文化定位、业态、形象宣传和功能有冲突的,自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3日历天内,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进行整改,费用自行承担。如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另行指定分包,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16.1.1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6.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5.2.3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双方协商解决。17.1不可抗力的定义第17条不可抗力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16.2.1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6.2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8.1.2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18.1.1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18.1设计和工程保险第18条保险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7.6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18.4其他保险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18.3货物保险18.2.3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18.2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第20条争议解决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18.5.4通知义务保险单的条件:。18.5.2保险凭证18.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20.3争议评审
20.3.3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20.3.2争议的避免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其他事项的约定:。评审机构:。
21.补充条款(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20.4仲裁或诉讼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1:发包人要求专用合同条件附件21.1其他规定:
一、功能要求《发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发包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发包人要求》不仅应明确规定其产能、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偏离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以及检验、试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对于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有关设备和服务,对发包人员进行培训和提供一些消耗品等,在《发包人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附件1《发包人要求》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一)概述二、工程范围(四)产能保证指标。(三)性能保证指标(性能保证表)。(二)工程规模。(一)工程目的。
5.培训工作范围。4.技术服务工作范围。3.竣工验收工作范围。2.临时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范围。1.永久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范围。(二)包括的工作
3.施工排水。2.施工用水。1.施工用电。(四)发包人提供的现场条件(三)工作界区6.保修工作范围。
三、工艺安排或要求(如有)2.发包人已完成的设计文件。1.发包人需求任务书。除另有批准外,承包人的工作需要遵照发包人的下列技术文件:(五)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文件4.施工道路。
(五)缺陷责任期。(四)竣工时间。(三)进度计划。(二)设计完成时间。(一)开始工作时间。四、时间要求
(四)质量标准。(三)技术标准和要求。(二)设计标准和规范。(一)设计阶段和设计任务。五、技术要求(六)其他时间要求。
(二)第二阶段,如对联动试车、投料试车等的要求,包括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条件。(一)第一阶段,如对单车试验等的要求,包括试验前准备。六、竣工试验(七)发包人提供的其他条件,如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提供的设计、工艺包、用于试验检验的工器具等,以及据此对承包人提出的予以配套的要求。(六)样品。(五)设计、施工和设备监造、试验(如有)。
(二)沟通计划。(一)设计文件,及其相关审批、核准、备案要求。九、文件要求八、竣工后试验(如有)七、竣工验收(三)第三阶段,如对性能测试及其他竣工试验的要求,包括产能指标、产品质量标准、运营指标、环保指标等。
(一)质量。十、工程项目管理规定(六)其他承包人文件。(五)操作和维修手册。(四)竣工文件和工程的其他记录。(三)风险管理计划。
十一、其他要求(六)变更。(五)沟通。(四)HSE(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三)支付。(二)进度,包括里程碑进度计划(如果有)。
(六)缺陷责任期的服务要求。(五)设备供应商。(四)分包。(三)对项目业主人员的操作培训。(二)相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办理。(一)对承包人的主要人员资格要求。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订立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 材料、设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质量等级 | 供应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两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两年;3.装修工程为两年;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五年;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四、质量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三、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保修费用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承包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将设计业务分包的,应由原设计分包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电话:电话: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账号:账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传真:传真:
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设计负责人 | ||||
采购负责人 | ||||
施工负责人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环境管理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序号 | 名称 | 变更权重B | 基本价格指数F0 | 备注 | |||
序号 | 名称 | 代号 | 权重 | 代号 | 指数 | ||
变值部分 | B1 | F01 | |||||
变值部分 | B2 | F02 | |||||
变值部分 | B3 | F03 | |||||
变值部分 | B4 | F04 | |||||
变值部分 | |||||||
变值部分 | |||||||
定值部分权重A | |||||||
合计 |
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计划投资:项目总投资2256.45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1865.45万元。建设规模:1、1#架空连廊:连接新建的康养综合服务楼与原医技楼的二层和三层,建筑面积134.76㎡;2、2#架空连廊:连接新建的康养综合服务楼与原住院综合楼的二层、三层和四层,建筑面积276.99㎡;3、3#架空连廊:连接新建的康养后勤保障楼与原住院综合楼的二层和三层,建筑面积195.72㎡;4、4#架空连廊:横跨25米宽市政道路--锦绣路,连接新建的康养后勤保障楼与新建的健康一体化服务中心2#楼的二层,建筑面积483.33㎡。综上,1#~4#架空连廊总建筑面积为1090.80㎡。(一)项目概况招标项目概况和说明第五章技术要求
(4)《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3)《地下水水质标准》GB/T14848-93(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9-1996依据设计文件要求,本招标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达到下列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一切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10)《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9)《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8)《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7)《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6)《给水排水工程钢筋混凝土水池结构设计规程》CECS138-2002(5)《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1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施行);设计主要采用的标准与规范:(1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13)《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1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8(11)《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16453.1-16453.6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版)2014年12月1日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版)2008年4月1日施行;(5)《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实施情况评估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函【2014】99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9月1日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施行);
(1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12)《关于工程设计认真贯彻节约能源、合理利用能源的通知》(国家计委(1984)第1207号)(11)《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7-12;(10)《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8-11;(9)《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13年;(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2014版;
(19)《云南省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2010-2020年)》。(18)《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17)《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国发(1984)97号);(16)《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劳字(1998)48号);(15)《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委[2003]1346号);(14)《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国家环保局环监(93)第015号)
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根据工程设计要求,该项工程下列项目材料、施工必须达到通用本规定的标准和以上标准外,还应满足下列标准要求:(四)工程设计要求的特殊工程材料、施工工艺标准和要求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除了上述约定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外,有关本招标项目所采用的其他国家级、行业和地方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如下:(三)招标项目使用的其他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4、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3、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2、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1、工程测量规范GA50026-93根据工程设计要求及所处地域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适用于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达到以下现行标准或规范及其最新版本的要求:(五)施工技术标准和要求
10、冷拔钢丝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设计与施工规程JGJ19-929、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A50204-20028、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A50208-20027、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A50108-20016、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5、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A50202-2002
16、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137-200115、中型砌块建筑设计与施工规程JGJ5-8014、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JGJ/T14-200413、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A50203-200212、钢筋焊接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4-200311、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95-2003
22、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0021、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A50290-9820、钢筋混凝土升板结构技术规程GAJ130-9019、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18、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A50339-200317、多孔砖(KP1型)建筑抗震设计与施工规程JGJ68-90
28、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200127、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A50164-9226、建筑防腐蚀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A50224-952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A50300-200124、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104-9723、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2000
34、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33、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32、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A/T50315-20003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30、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AJ107-8729、贯入法检测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136-2001
第六章图纸第二卷38、其他现行相关国家规范37、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36、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A50104-933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投标文件(填写项目名称)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三卷本项目不适用
一、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格式注: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方签章。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投标人(牵头方电子签章):招标编号:
4.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90天(日历天)内始终有效,在此期间内本投标函及我方作出的补充承诺将对我方具有约束力,我方可随时接受中标。3.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合同明确的工期内完成全部工作任务。2.我方愿以设计费下浮%、建安工程费下浮%为本项目报价,完成本项目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工程总承包工程中的各项义务。1.根据已收到的招标编号为的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的招标文件,我方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项目招标文件和其他有关工程文件后,愿意按招标文件和其他有关工程文件的要求及条件承包上述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工作。致:(招标人名称)(一)投标函
10.(其他补充说明)。9.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和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8.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我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组成部分。7.我方承诺,不以任何形式干扰评标工作。6.我方理解,你方不一定接受你方可能收到的最低投标或任何投标。如我方未中标,你方有权不作任何解释。5.我方按招标文件规定递交的保证金额为人民币万元。
(二)投标函附录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牵头方电子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 | |||
投标人名称 | 牵头人 | |||
投标人名称 | 成员 | |||
设计负责人 | ||||
项目经理 | ||||
设计周期 | ||||
施工周期 | ||||
总工期 | ||||
备注 |
单位性质:投标人名称:(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日期: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牵头方电子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证明。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经营期限:成立时间:年月日地址: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年月日投标人:(电子签章)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电子签章)投标人:(电子签章)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代理人无转委托权。委托期限:。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五)联合体协议书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授权同一人。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电子签章)
6.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5.若因联合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或造成发包人损失的,由联合体各方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电子签章)成员一名称:(盖单位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电子签章)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电子签章)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7.本协议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附表2、已完成的类似工程项目情况表(如有)附表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七)资格审查资料附: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六)投标保证金年月日
附表8、技术负责人简历表附表7、项目经理简历表附表6、近三年涉及的诉讼案件或仲裁情况附表5、近三年受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处罚情况附表4、财务状况表附表3、正在进行的类似工程项目情况表(如有)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附表1注:未提供格式的由投标人自行拟定附表10、拟投入本项目工程管理人员汇总表附表9、设计负责人简历表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联系方式 | 传 真 | 网 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
营业执照号 | 职工概况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职工概况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职工概况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职工概况 | 技工 | |||||||
经营范围 | |||||||||
体系认证情况 | 说明:通过的认证体系、时间及运行状况 | ||||||||
备注 |
(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各方均提供)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牵头方电子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2、需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方)等有效证明文件。说明:1、联合体所有组成成员均需单独填写,每张表格只填写一家联合体成员,表格不够可另附页;
1.投标人应如实将近3年(2019年1月1日~至今)内已完成的类似工程项目的情况填入本表中;说明:投标人名称:已完成的类似工程项目情况表(设计/施工)(如有)附表2
序号 | 起止时间 | 项目概况 | 业主单位 | 备注 |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牵头方电子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4.投标人所提供的各种证明材料,应如实反映出各项目的建设规模。3.投标人应随本表附所填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业主证明或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等证明材料扫描件;2.项目概况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技术标准、总投资、周期、负责人等;
投标人名称:正在进行的类似工程项目情况表(设计/施工)(如有)附表3(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各方均提供)
序号 | 起止时间 | 项目概况 | 业主单位 | 完成情况 | 备注 |
5.投标人所提供的各种证明材料,应如实反映出各项目的建设规模。4.投标人应随本表附所填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业主证明等证明材料扫描件。3.完成情况:指设计工作量已完成的比例;2.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技术标准、总投资、设计周期、负责人等;1.投标人应如实将正在执行(包括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开始)的类似工程项目的情况填入本表中;说明:
附表4(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各方均提供)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牵头方电子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附近三年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二、近三年每年的资产负债情况一、开户情况财务状况表
开户银行 | 银行名称: | |
开户银行 | 银行地址: | |
开户银行 | 电话: | 联系人及职务: |
开户银行 | 传真: | 电传: |
财务状况(单位:元) | 近 年(应分别明确公元纪年) |
财务状况(单位:元) | 近 年(应分别明确公元纪年) |
财务状况(单位:元) | 年 |
1总资产 | |
2.流动资产 | |
3总负债 | |
4.流动负债 | |
5.税前利润 | |
6.税后利润 |
附表5注:(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各方均提供)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牵头方电子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提供主办方即可)
(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各方均提供)(如有)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牵头方电子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近三年受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处罚情况
受国家、省、州(市)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处罚的情况 | 原 因 | 通报或处罚的有效期 | 备注 |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牵头方电子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近三年涉及的诉讼案件或仲裁情况附表6
涉及的另一方或另几方 | 争端的原因 | 涉及的金额 | 备注 |
1.本表后应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社保缴纳证明材料等扫描件;说明:项目经理简历表附表7(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各方均提供)(如有)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学历 | 毕业院校 | 专业 | ||||||||
职务 | 职称 | 注册情况 | ||||||||
参加工作时间 | 从事项目经理年限 | |||||||||
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 ||||||||||
项目名称 | 建设规模 | 开/竣工日期 | 担负的技术职务 | 获奖情况 | ||||||
附表8(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施工方提供)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牵头方电子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2.项目经理在近3年内的项目资历,应提供有效证明资料(合同文本(扫描件)或中标通知书(扫描件)或项目业主对其履约情况的证明材料(扫描件)等证明材料)。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牵头方电子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本表后应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资格证书、社保缴纳证明材料等扫描件。说明: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学历 | 毕业院校 | 专业 | ||||||||
职务 | 职称 | 注册情况 | ||||||||
参加工作时间 | 从事技术负责人年限 | |||||||||
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 ||||||||||
项目名称 | 建设规模 | 开/竣工日期 | 担负的技术职务 | 获奖情况 | ||||||
说明:设计负责人简历表附表9(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施工方提供)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学历 | 毕业院校 | 专业 | ||||||||
职务 | 职称 | 注册情况 | ||||||||
参加工作时间 | 从事项目负责人年限 | |||||||||
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 ||||||||||
项目名称 | 规模 | 日期 | 担负的技术职务 | 获奖情况 | ||||||
(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设计方提供)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牵头方电子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2.设计负责人在近3年内的项目资历,应提供有效证明资料(合同文本(扫描件)或中标通知书(扫描件)或项目业主对其履约情况的证明材料(扫描件)等证明材料)。1.本表后应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牵头方电子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附人员相关证明材料。拟投入本项目工程管理人员汇总表附表10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学历 | 专业 | 技术职称 | 在本项目拟任职务 |
二、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如投标人基本情况简介、近三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等)(八)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施工方提供)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技术部分文件三、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招标编号:项目名称:砚山康养中心建设项目附属工程(EPC)投标报价汇总表
项目内容 | 投标报价(下浮率) | 质量承诺 | 项目负责人 | 总工期(含项目前期工作) | 投标保证金 | 备注 |
设计 | 下浮 % | |||||
建安工程 | 下浮 % | |||||
投标人:(牵头方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备注:1.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牵头方盖电子签章; 2. (1)设计:投标人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并考虑投标成本、费用、税金、利润、保险、专利、风险、外部协调等所有因素及市场价格因素并充分考虑给予招标人最大程度的优惠,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的收费标准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下浮率(%)的形式进行报价; (2)建安工程:采用国家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及《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2020版)》配套定额进行计价,按下浮率(%)进行报价,投标报价(即下浮率)均不随国家政策或法规、标准及市场因数的变化而进行调整。(本项目建安工程费暂定为1865.45万元) |
(4)工程造价控制措施;(3)设计质量保障体系及措施;(2)设计进度计划及保障措施;(1)拟投入设计人员的配备及工作安排;一)设计工作大纲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及相关技术文件要求,编制本工程设计、施工的工作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措施;投标人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具体要求是: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招标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施工技术方案、质量承诺及保证措施、施工主要工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工期承诺和保证措施、施工进度计划、劳动力安排和材料投入计划及其保证措施、施工机械投入,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措施、减少扰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技术措施等。二)施工组织设计(相关内容自行拟定格式)(6)必要的图纸(如有,且符合投标人须知3.1.1(3)规定)。(5)后续服务工作安排及承诺;
(7)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包括以横道图或标明关键线路的网络进度计划、保障进度计划需要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劳动力需求计划及保证措施、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及其他保证措施等);(6)工期承诺;(5)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计划;(4)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3)质量保证措施(包括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2)施工主要工序;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11)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10)任何可能的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的措施;(9)施工机械投入;(8)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相关内容自行拟定格式)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图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国别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用于施工部位 | 备注 |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单位:人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 仪器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 量 | 国别产地 | 制造年份 | 已使用台时数 | 用 途 | 备注 |
工种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1.项目名称:砚山康养中心建设项目附属工程(EPC)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招标项目砚山康养中心建设项目附属工程已由砚山县发展和改革局以2201-532622-04-01-978018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砚山至善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其他,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EPC)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具备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1.招标条件招标编号:云鑫招字2022-15-63砚山康养中心建设项目附属工程(EPC)招标公告
5.3施工:完成施工图设计所示范围内的施工工作、竣工图编制、竣工结算编制、工程交付使用、施工单位工程归档、协助办理工程建设相关行政审批等服务和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等。5.1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工程所需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施工过程中的深化设计、现场指导与监督、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设计跟踪服务、后续服务等,协助发包人完成审批手续、提供合格的设计报告文件并配合发包人取得相关单位的审查合格意见。5.招标范围4.计划投资:项目总投资2256.45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1865.45万元。3.建设规模:1、1#架空连廊:连接新建的康养综合服务楼与原医技楼的二层和三层,建筑面积134.76㎡;2、2#架空连廊:连接新建的康养综合服务楼与原住院综合楼的二层、三层和四层,建筑面积276.99㎡;3、3#架空连廊:连接新建的康养后勤保障楼与原住院综合楼的二层和三层,建筑面积195.72㎡;4、4#架空连廊:横跨25米宽市政道路--锦绣路,连接新建的康养后勤保障楼与新建的健康一体化服务中心2#楼的二层,建筑面积483.33㎡。综上,1#~4#架空连廊总建筑面积为1090.80㎡。2.项目地点:砚山县中医院及砚山健康一体化服务中心地块内(北邻砚华东路,西邻江那东路,南邻羊街变电站)。
3.投标人资格要求8.计划工期:总建设周期12个月(含项目前期工作)。具体开工竣工时间以合同约定时间为准。7.2施工:符合设计要求,达到国家现行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7.1设计:设计成果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及技术要求;7.质量要求:6.资金来源:其他。
3.3.3拟配备的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及其项目管理人员在今后实施过程中不允许作任何更换(如发生不可抗力因素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可做更换),项目经理须常驻施工现场,并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的管理人员。3.3.2项目经理:投标人拟派往本工程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含贰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注册在投标人企业(提供2021年6月至今连续三个月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并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且未担任其他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否则一律取消中标资格;(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由施工方提供)3.3.1设计负责人:投标人拟派往本项目设计负责人具备壹级(含壹级)注册结构师或壹级(含壹级)注册建筑师资格,且注册在投标人企业(提供2021年6月至今连续三个月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并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由设计方提供)3.3设计、施工负责人资格要求:3.2财务要求: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冻结、接管或破产状态,提供近3年(2019-2021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报表,如成立时间不足1年的,提供成立至今的月或季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3.1资质条件: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以下资质的独立企业法人:(1)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设计方应满足);(2)施工资质: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钢结构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施工方应满足)。
3.5其他要求:3.4.4失信信息查询:投标人及法定代表人、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提供承诺书。(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3.4.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记录,提供无行贿犯罪行为的承诺;(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3.4.2投标人当前未因不良记录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投标资格;(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3.4.1提供近三年内(2019年1月1日至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未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评为不良信用单位或不良评级施工企业未撤销承诺;(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施工方应满足)3.4信誉要求:
3.7特别告知投标人事项:(1)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由投标人自行决定是否踏勘项目现场,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安全等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和负责。招标人不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人如有疑问请以书面形式递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将以补遗书的方式予以答复。3.6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以下要求: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二家;联合体牵头人必须是施工企业;联合体各方应提交一份授权书,证明牵头人资格;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对本项目确认投标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对本项目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联合体各方共同对本项目承担全部责任。3.5.4投标人应提供专项承诺书,承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可查,如有伪造、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本项目投标资格(承诺书格式自拟)。(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各方均提供)3.5.3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云政办发〔2017〕60号),投标人必须做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和项目实行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的承诺;(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施工方应满足)3.5.2拟派的项目管理人员配备要求:持有有效证件的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质检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各1人,且需签订劳动合同。在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且按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配备标准》(DBJ53/T-69-2014)要求足额配备现场施工专业(管理)人员,并提供相关资格证书(如有)、身份证、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提供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近期2021年6月至今连续3个月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拟派管理人员在施工阶段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随意更换;3.5.1主要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一名,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在今后实施过程中不允许作任何更换,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并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的管理人员;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22年11月09日09时00分。6.投标文件的递交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2年10月19日08时00分至2022年11月08日17时30分(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下同),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ggzy.yn.gov.cn/#/homePage),凭企业数字证书(USBKEY)在网上获取招标文件及其他招标资料(招标电子技术标文件,格式为*.BZBJ);未办理企业数字证书(USBKEY)的企业请前往文山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办理企业数字证书(USBKEY),并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ggzy.yn.gov.cn/#/homePage)完成注册通过后,便可获取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含招标电子技术标文件,格式为*.BZBJ)供投标人下载使用。注册办理证书流程见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ggzy.yn.gov.cn/#/homePage)服务指南或电话咨询(0876-2152881)5.招标文件的获取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4.资格审查办法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及上传技术支持电话:400-9618-998QQ:4009618998联系方式:6.5技术支持6.4该项目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项目,评标时采用电子评标。6.3开标方式网络解密:投标单位开标时自行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系统进行解密(温馨提示:请在开标时间前登录系统做好准备。)详情请参考《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网上开标操作指南(投标方)》网上开标由北京筑龙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技术支持。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话:0876-2123578、2189885。(重要提示:投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工作(招标代理机构下达远程解密命令三次,每次三分钟),如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网上远程解密的,则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若未在签名确认时间内完成签名确认,则视为对本次开标无异议)。6.2网上递交:网上递交网址为:http://ggzy.yn.gov.cn/#/homePage,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所有投标文件的上传电子投标文件(*.BTBJ),网上确认电子签名,并打印“上传投标文件回执”,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未按要求提交。
(二)银行保函:保函申请人必须是投标人,受益人必须是招标人,保证人必须是投标人基本账号的开户银行;银行保函必须正确填写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全称,并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名称相一致,以免造成投标无效。注:具体操作步骤请到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下载保证金操作手册。(一)银行转账:投标(交易)保证金应以投标人自身的名义提交,并且必须从其基本账户转出,不得以分支机构其他名义提交(按照规定,投标人可以为自然人的项目除外)。缴纳方式:采用银行转账、银行保函、投标保证保险。7.投标保证金地址:文山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412室(文山市华龙北路2号)
开户行:云南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马支行账户名称:砚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金额为:贰拾万元整(¥200000.00)投标保证金缴纳事宜:(三)保证保险:1.当投标人未能按照招投标文件要求履行投标义务而导致招标人受到损失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代偿责任。2.投标人在支付投标保证金保险费时,必须使用基本账号资金支付购买,未从基本账户转出支付保费造成经济纠纷的应由企业自行承担。3.在投标保证保险中,投标人为投保人,招标人为被保险人。注:具体操作步骤请到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下载电子保函操作手册。
开标地点:砚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砚华东路84号原畜牧局4楼)开标时间:2022年11月09日09时00分8.开标时间及地点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时间:投标人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保证金,到账时间以实际到达专用账号时间为准,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的保证金视为未提交;银行保函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至托管银行在交易中心的服务柜台,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由银行工作人员进行网上确认,未确认的保证金视为未提交;工程投标保证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在项目投标前与保险公司签订投标保证保险合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由保险公司完成网上确认,未确认的保证金视为未提交。联系电话:0876—3056109银行账号:4000018955890012-0804
电话:0876-3135583联系人:王开发招标人:砚山至善健康管理有限公司10.联系方式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网、砚山县政务服务网上发布,我公司对其他网站或媒体转载的招标公告及其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9.发布公告的媒介
监督部门: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0876-8883918联系人:李艳、江跃海、李瑞梅地址:云南省文山州文山市金石路金玉名园M-18号招标代理机构:云南鑫德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江那镇龙头街24号
联系电话:0876-3126243
此公告内参已中
善
砚山康养中心建设项目附属工程(EF招标公
招标编号:字2022-15-63
1.招标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招
标项目视山康养中心建设项目附属工程已由现山县发展和改革局以2201-532622-04-01-978018文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现山至善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其他,项目出资比例为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一施工总承包(EPC)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具备条件的投
标人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项目名称:砚山康养中心建设项目附属工程(EPC)
2.项目地点:砚山县中医院及视山健康一体化服务中心地块内(北邻视华东路,西邻江那东路,
南邻羊街变电站)。
3.建设规模:1、1#架空连底:连接新建的康养综合服务楼与原医技楼的二层和三层,建筑面
积134.76m²:2、2#架空连廊:连接新建的康养综合服务楼与原住院综合楼的二层、三层和四层,
建筑面积276.99m:3、3#架空连廊:连接新建的康养后勤保障楼与原住院综合楼的二层和三层,
建筑面积195.72m;4、4#架空连廊:横跨25米宽市政道路一锦绣路,连接新建的康养后勤保
障楼与新建的健康一体化服务中心2#楼的二层,建筑面积483.33m综上,1#4#架空连廊总建
筑面积为1090.80m
4.计划投资:项目总投资2256.45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1865.45万元
5.招标范围
5.1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工程所需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施工过程
中的深化设计、现场指导与监督、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设计跟踪服务、后续服务等,协助发包
人完成审批手续、提供合格的设计报告文件并配合发包人取得相关单位的审查合格意见
5.3施工:完成施工图设计所示范围内的施工工作、竣工图编制、竣工结算编制、工程交付使用、
施工单位工程归档、协助办理工程建设相关行政审批等服务和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
工作等。
6.资金来源:其他。
7.质量要求:
7.1设计:设计成果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及技术要求
7.2施工:符合设计要求,达到国家现行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8.计划工期:总建设周期12个月(含项目前期工作)。具体开工竣工时间以合同约定时间为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资质条件: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的以下资质的独立企业法人:(1)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及以
上资质)(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设计方应满足)(2)施工资质: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
或钢结构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
(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施工方应满足)
3.2财务要求: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冻结、接管或破产状
态,提供近3年(2019-2021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报表,如成
立时间不足1年的,提供成立至今的月或季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
(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
3.3设计、施工负责人资格要求:
3.3.1设计负责人:投标人拟派往本项目设计负责人具备壹级(含壹级)注册结构师或壹级(含
壹级)注册建筑师资格,且注册在投标人企业(提供2021年6月至今连续三个月社保缴纳证明
材料),并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由设计方提供)
3.3.2项目经理:投标人拟派往本工程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含贰级)注
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注册在投标人企业(提供2021年6月至今
连续三个月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并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且未担任其他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
否则一律取消中标资格:(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由施工方提供)
3.3.3拟配备的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及其项目管理人员在今后实施过程中不允许作任何更换
(如发生不可抗力因素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可做更换),项目经理须常驻施工现场,并不得兼
任其他项目的管理人员。
3.4信誉要求:
3.4.1提供近三年内(2019年1月1日至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未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
评为不良信用单位或不良评级施工企业未撤销承诺:(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施工方应满足)
3.4.2投标人当前未因不良记录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投标资格:(如
为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
3.4.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无行赔犯罪记录,提供无行赔犯罪行为的承
诺:(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
3.4.4失信信息查询:投标人及法定代表人、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提供承诺书。(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各方
均应满足)
3.5其他要求:
3.5.1主要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一名,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在今后实施过程中不允许作任何更
换,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并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的管理人员:
3.5.2拟派的项目管理人员配备要求:持有有效证件的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质检员)、标准
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各1人,且需签订劳动合同。在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未
经招标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且按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
专业(管理)人员配备标准》(DBJ53/T-69-2014)要求足额配备现场施工专业(管理)人员,并
提供相关资格证书(如有)、身份证、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提供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近期2021
年6月至今连续3个月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拟派管理人员在施工阶段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
随意更换:
3.5.3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
(云政办发(2017)60号),投标人必须做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和项
目实行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的承诺:(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施工方应满足)
3.5.4投标人应提供专项承诺书,承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可查,如有伪造、弄虚作假等行为,
一经查实,取消本项目投标资格(承诺书格式自拟)。(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各方均提供)
3.6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以下要求: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二家;
联合体牵头人必须是施工企业:联合体各方应提交一份授权书,证明牵头人资格:联合体各方应
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对本项目确认投标后,不得再以自己
名义单独对本项目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由同一专业
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中
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
约束力。联合体各方共同对本项目承担全部责任。
3.7特别告知投标人事项:(1)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由投标人自行决定是否踏勘项目现场,
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安全等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和负责。招标人不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人
如有疑问请以书面形式递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将以补遗书的方式子以答复。
4.资格审查办法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2年10月19日08时00分至2022年11月08日17时30分
(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下同),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http://ggzy.yn.gov.cn/#/homePage),凭企业数字证书(USBKEY)在网上获取招标文件及其
他招标资料(招标电子技术标文件,格式为*,BZBJ):未办理企业数字证书(USBKEY)的企业请
前往文山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办理企业数字证书(USBKEY),并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
网(http://ggzy.yn.gov.cn/#/homePage)完成注册通过后,便可获取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含
招标电子技术标文件,格式为*,BZBJ)供投标人下载使用。注册办理证书流程见云南省公共资
源交易信息网(http://ggzy.yn.gov.cn/#/homePage)服务指南或电话咨询(0876-2152881)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22年11月09日09时00分。
6.2网上递交:网上递交网址为:http://ggzy.yn.gov.cn/#/homePage,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
间前完成所有投标文件的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水.BTBJ),网上确认电子签名,并打印“上传投标
文件回执”,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未按要求提交。
6.3开标方式网络解密:投标单位开标时自行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系统进行解密(温
馨提示:请在开标时间前登录系统做好准备。)详情请参考《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网上开标
操作指南(投标方)网上开标由北京筑龙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技术支持。信息技术咨询
服务电话:0876-2123578、2189885。(重要提示:投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
工作(招标代理机构下达远程解密命令三次,每次三分钟),如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网上远
程解密的,则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若未在签名确认时间内完成签名确认,则视为对本次开标无
异议)。
6.4该项目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项目,评标时采用电子评标
6.5技术支持
联系方式: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及上传技术支持电话:400-9618-998QQ:4009618998
地址:文山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412室(文山市华龙北路2号)
7.投标保证金
缴纳方式:采用银行转账、银行保函、投标保证保险。
(一)银行转账:投标(交易)保证金应以投标人自身的名义提交,并且必须从其基本账户转
出,不得以分支机构其他名义提交(按照规定,投标人可以为自然人的项目除外)
注:具体操作步骤请到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下载保证金操作手册。
(二)银行保函:保函申请人必须是投标人,受益人必须是招标人,保证人必须是投标人基本
账号的开户银行:银行保函必须正确填写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全称,并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名称相一
致,以免造成投标无效。
注:具体操作步骤请到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下载电子保函操作手册。
(三)保证保险:1.当投标人未能按照招投标文件要求履行投标义务而导致招标人受到损失时,
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代偿责任。2,投标人在支付投标保证金保险费时,
必须使用基本账号资金支付购买,未从基本账户转出支付保费造成经济纠纷的应由企业自行承
担。3.在投标保证保险中,投标人为投保人,招标人为被保险人。
投标保证金缴纳事宜
投标保证金金额为:贰拾万元整(¥200000.00)
账户名称:视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云南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马支行
银行账号:4000018955890012-0804
联系电话:0876-3056109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时间:投标人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保证金,到账时间以实际到达专用账
号时间为准,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的保证金视为未提交:银行保函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
间前递交至托管银行在交易中心的服务柜台,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由银行工作人员进行网上确认,
未确认的保证金视为未提交:工程投标保证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在项目投标前与保险公司签订投标
保证保险合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由保险公司完成网上确认,未确认的保证金视为未提交。
8.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2年11月09日09时00分
开标地点:碗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砚华东路84号原畜牧局4楼)
9.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网、视山县
政务服务网上发布,我公司对其他网站或媒体转载的招标公告及其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联系方式
招标人:砚山至善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开发
电话:0876-3135583
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江那镇龙头街24号
招标代理机构:云南鑫德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文山州文山市金石路金玉名园M-18号
联系人:李艳、江跃海、李瑞梅
电话:0876-8883918
监督部门: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876-3126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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