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tc249d02b
预算金额540万元
招标联系人汤先生
招标代理机构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杨微韬023-63066095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三导轨数控车床(第四次)(项目名称)设备 采购 (招标编号:TC249D02B) 招 标 文 件 招标人:重庆长安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24 年 7 月 目 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3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1.总则 ..........................................................23 2.招标文件 ......................................................25 3.投标文件 ......................................................26 4.投标 ..........................................................29 5.开标 ..........................................................30 6.评标 ..........................................................31 7.合同授予 ......................................................32 8.纪律和监督 ....................................................33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34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4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39 评标办法前附表 ....................................................39 1.评标方法 ........................................................43 2.评审标准 ........................................................43 3.评标程序 ........................................................43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45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45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59 第三节合同协议书及附件格式 ......................................61 第五章供货要求 ..................................................64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74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 ...............................................75 一、投标函 .....................................................77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79 三、投标保证金资料 .............................................81 四、分项报价表 .................................................83 五、商务条款响应/偏差表 ........................................85 六、资格审查资料 ...............................................86 1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 ...............................................89 一、技术条款响应/偏差表 ........................................91 二、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92 三、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方案) ...................................92 四、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92 五、其他资料(如有) ...........................................92 2 第一章 招标公告 三导轨数控车床(第四次)设备采购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TC249D02B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三导轨数控车床项目招标人为重庆长安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已由科工五司【2024】851 批准实施。招标项目资金来自部分国拨。招标代理机构为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三导轨数控车床设备采购进行 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地点:重庆长安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2 项目用途:主要用于细长轴类零件外形的车削加工。 2.3 招标范围:三导轨数控车床 1 台。 设备规格:非标。 2.4 交货期:交货时间为 13 个月,其中合同生效后 10 个月到达买方现场,到货后 3 个月完成安装调试、试运行和终验收。 2.5 交货地点:重庆长安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加区。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下列资质及业绩,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 能力。 3.1.1 资质要求: 投标人须具有法人资格或是依法设立的其他组织,须通过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 证(认证范围须覆盖本次采购标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若为事业单位的则提 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 章。 3.1.2 业绩要求: 所投“三导轨数控车床”设备制造厂家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 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至少 3 台类似设备业绩(“类似设备”是指数控车床)。投标人 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填写类似项目情况表,提供设备制造厂家合同复印件,加盖 投标人单位公章。 3.2 本次招标 不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本次招标只接受设备制造厂家投标(“设备制造厂家”,是指对本项目生产制造 3 所投设备的全部或一部分的厂家)。 3.4 人员要求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提供投标人为该委托代理人缴 纳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养老保险证明期限为 2024 年 1 月至 2024 年 3 月;提供的养老保险参保证明须体现上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或社保号)、单 位名称、本单位参保时间(或起始参保时间),并带有社保部门公章或社保部门的有效 电子印章。 3.5 生产经营场所要求 投标人须提供有生产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或生产经营 场所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注:若投标人为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的,对上述第 3.4、第 3.5 条款不作要求。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本招标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 年 7 月 9 日上午 9 时至 2024 年 7 月 14 日上午 9 时 (北京时间,下同),在南方数字供应链(网 址:http://www.cse-ssc.com,下同)上获取电子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如电子工程量 清单、电子图纸、澄清等)。 4.2 获取流程为:登录平台(未注册用户请先免费注册)→点击“招采信息”查询 招标公告(或邀请函)→点击“查看详情”进入项目→投标人提交报名信息及资料(请 务必按公告要求填写对应信息,并上传报名资料文件至“附件”)→等待项目经理审核→审核通过后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 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项目,投标人须提前办理好 CA 证书。 操作过程中如遇到网站操作问题、工具使用问题,请联系南方数字供应链,联系电 话:400-0809-508(9: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除外)。 4.3 投标人可在南方数字供应链提出疑问,提问时间从本公告发布至2024年7月14 日 09 时 00 分(北京时间)前。 4.4 招标人应于2024年7月14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前在南方数字供应链发布澄 清。 (提醒:禁止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 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如投标人违反该条保密要求,其投标将被否决,并承担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5.投标文件的递交 4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4 年 7 月 29 日 10 时 00 分(北京时间)。 5.2 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人须递交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与密封的纸质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具体如下: (1)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使用投标管家工具(在 南方数字供应链下载)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并进行加密后上传至南方数字供应链进行递 交。投标人应保存投标文件上传成功的投标回执,投标回执中所列时间即为投标文件递 交时间。投标人须对网上递交的投标文件加密,如果投标人使用手机 app 对投标文件进 行扫码加密,则在开标时必须使用同一个手机 app 账号进行扫码解密,因供应商原因造 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2)纸质投标文件的递交:本项目采用远程在线开标方式,投标人可不出席开标 现场,即开标会在南方数字供应链进行,但投标人除了在平台按招标文件规定递交电子 投标文件外,还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纸质投标文件递交至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接 标处 <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 53 号 5-1(双鱼 A 座 5 楼)>,或开标时间前 3 个小 时将纸质投标文件邮寄送达至招标代理机构 <邮寄收件方信息:单位名称:中招国际招 标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联系人及电话:杨微韬 023-63066095、15310821272,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 53 号 5-1(双鱼 A 座 5 楼)>。 (3)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仍未成功加密并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将被平台拒收,其 纸质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不进入开标和评标程序;将纸质投标文件原封退回。 逾期送达或者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纸质投标文件,将被招标人及代理机构拒收,其 电子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不进入开标和评标程序;将纸质投标文件其原封退 回。 6.开标时间及地点 6.1 开标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6.2 开标方式:采用远程在线开标方式。开标地点:南方数字供应链本项目在线远 程开标大厅。 投标人登录南方数字供应链参加并查看项目开标。开标过程中如有问题请联系南方 数字供应链:400-0809-508。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项目招标公告同时在《南方数字供应链》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 址:,下同)发布。 5 8.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重庆长安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监督小组(联系人及 电话:汤先生,023-67418053)。 9.联系方式 招 标 人:重庆长安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重庆市渝北区空港大道 599 号 联 系 人:邓女士 电 话:023-67418098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行名称: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人民币开户行:交通银行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 帐 号:500124042018000014170 地 址:重庆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 53 号 5-1(双鱼座 A 栋 5 楼) 联 系 人:杨微韬 电 话:023-63066095、15310821272 电子邮件: yangweitao@cntcitc.com.cn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日期:2024 年 7 月 9 日 6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是对《投标人须知》所对应条款的具体补充、细化和修改,用于 进一步明确“投标人须知”正文中的未尽事宜,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 需要编制和填写,但不得与“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 称:重庆长安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重庆市渝北区空港大道 599 号 联系人:邓女士 电 话:023-67418098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 称: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 62 号院 1 号楼 6 层(601-615 室)、9 层(903-915 室) 名 称: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地 址:重庆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 53 号 5-1(双鱼 座 A 栋 5 楼) 邮 编:401147 联系人:杨微韬 电 话:023-63066095、15310821272 传 真:023-68696636
1.1.4 招标项目名称 三导轨数控车床(第四次)
1.1.5 所属项目名称 II-55 生产能力建设项目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资金来源:部分国拨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经落实
1.3.1 招标范围 三导轨数控车床 1 台。 设备规格:非标。
1.3.2 交货期 交货时间为 13 个月,其中合同生效后 10 个月到达 买方现场,到货后 3 个月完成安装调试、试运行和 终验收。
1.3.3 交货地点 重庆长安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加区
1.3.4 技术性能指标 详见第五章“供货要求”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 (1)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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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信誉 投标人须具有法人资格或是依法设立的其他组织,须通过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认证范围须覆 盖本次采购标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若为 事业单位的则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 章。 (2)财务要求:/ (3)业绩要求: 所投“三导轨数控车床”设备制造厂家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 准),具有至少 3 台类似设备业绩(“类似设备”是指数控车床)。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 分填写类似项目情况表,提供设备制造厂家合同复 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4)信誉要求:不存在“投标人须知”1.4.3 情形。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的投标函中承诺。 (5)其他要求: ①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 员。提供投标人为该委托代理人缴纳养老保险的证 明材料,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养老保险证明期限 为 2024 年 1 月至 2024 年 3 月;提供的养老保险参 保证明须体现上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或社保 号)、单位名称、本单位参保时间(或起始参保时 间),并带有社保部门公章或社保部门的有效电子印 章。 ②生产经营场所要求:投标人须提供有生产经营场 所的证明材料,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或生产 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③本次招标只接受设备制造厂家投标(“设备制造 厂家”,是指对本项目生产制造所投设备的全部或一 部分的厂家)。 注:若投标人为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的,对上述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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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条款和第②条款不作要求。 特别说明: A.上述要求投标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均为扫描件(原件或复印件的扫描件均可),扫描件须清晰可辨。 B.评标结束后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提供的资料进行 核实,若发现弄虚作假,按相关规定取消其投标资 格或中标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报招标投标监督 部门,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投标人承担因此造 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 投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 的其他情形 被招标人列入本公司供应商不良信用名单
1.9.1 招标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1.9.2 投标人在投标预 备会前提出问题 /
1.9.3 投标预备会后招 标文件澄清发出 的形式 /
1.10.1 分包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分包金额要求:对分包人 的资质要求:
1.11.1 实质性要求和条 件 商务条款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详见第四章“合同 专用条款”中带★星号条款。 技术条款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详见第五章“供货 要求”中带★星号条款。
1.11.3 其他可以被接受 的技术支持资料 针对本招标项目的技术方案
1.11.4 偏差 □不允许 ☑允许,偏差范围:第四章“合同专用条款”和第 五章“供货要求”中的非★星号条款。 最多项数:8 项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招标文件的澄清、补遗、答疑(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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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料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 招标文件 投标人在领购招标文件及附件后,若对本招标文件 有疑问需要招标人澄清时,请在南方数字供应链网 上提问,提问截止时间 2024 年 7 月 14 日 09 时 00 分前。
2.2.2 招标文件澄清发 出的形式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澄清(答疑或补遗)时,将在南 方数字供应链网上发出,由各投标人自行下载,不 管下载与否都视为投标人知晓招标文件全部澄清内 容。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因未随时关注网上 发布的招标文件澄清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投标人 自行负责 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并且澄清发出的 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将相应延长投标 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澄清 /
2.3.1 招标文件修改发 出的形式 招标人认为有必要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主动进行修 改时,将在南方数字供应链网上发出,由各投标人 自行下载,不管下载与否都视为投标人知晓招标文 件全部修改内容。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因未 随时关注网上发布的招标文件修改而产生的一切后 果均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并且修改发出的 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将相应延长投标 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修改 /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 其他资料 投标人认为应附的其他资料
3.2.1 增值税税金的计 算方法 销售额 ×规定增值税税率
3.2.4 最高投标限价 □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人民币 540 万元(不含税 价)。 投标人的不含税投标总报价不得超过不含税投 标总报价最高限价,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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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 要求 1.投标人须认真填写《分项报价表》。 本项目报价为设备达到使用状态的价格,其报价包 含:卖方的设备开发费、制造费、安装调试费、专 用工具费、备品备件费、质量保证及技术服务费、运输费、销售费、管理费、技术方案安全咨询及评 审费、设备安全评价验收费、检定/校准费、相关税 费(含增值税)、利润等履行完本项目的所有费用,以及文件中虽未载明但需完成本项目的事物所产生 的全部费用,招标人不再支付及补偿额外费用。 2.不接受选择性报价或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投标 报价文件(包括《投标函》和《分项报价表》)中的 任何单价、合价或总价应一致,不论其大写金额或 小写金额均只能有一个,否则,其投标被否决。 如投标人有优惠报价须直接体现在《投标函》和《分项报价表》中。 3.特别提醒: ①若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出现多报了招标文件要求 以外的货物和价格情况发生,招标人均视为投标人 已充分理解招标文件要求,多报部分不扣除评标。该投标人若中标,其供货范围不调整。 ②若投标人对招标货物的供货范围有漏报的情况发 生,招标人将不接受其投标。供货范围没漏项而投 标报价时有漏报、漏项的情况发生,招标人均视为 投标人已充分理解招标文件要求,漏报、漏项部分 已包含在其投标报价之中。该投标人若中标,其投 标报价不调整。 ③在招标文件中如有未专门提到的任何配件,但对 于构成一个完整的、性能良好的系统是必不可少的,或者对于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对于改善系统运行 品质是必要的,或安装、调试和运行过程中易损坏 的零部件(不仅限于此),中标人应予以提供,并在 投标文件中列出明细表和单价,其费用应包括在投 标报价中,否则招标人可认为该部份已包含在其它 投标报价内,中标后投标报价一概不作调整。
3.3.1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截止日起 90 日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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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由投标人自行选择以下两种 方式之一: 方式一 一、以纸质投标保函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 1.纸质投标保函交纳形式及要求: (1)缴纳形式:银行保函;其示范文本详见第 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人提交的纸质投标保函应 严格执行其示范文本,不得对示范文本中的实质性 内容进行修改。 (2)具体要求:纸质投标保函的开立人应当是 具有相应资格的银行,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 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工程保函业 务条件。纸质投标保函应合法合规,符合招投标行 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 规定,满足招标文件约定要求。投标人应选择在渝 依法设立总部或者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开具纸质投 标保函。投标人对所提交的纸质投标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投标保证金”中提供纸质投标保函复印件,纸质投标保函原件在 递交投标文件时一次性递交。纸质投标保函原件不 退还,由招标人保管。 若投标截止时间延期,则纸质投标保函递交的 截止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保持一致。 不满足上述要求的纸质投标保函无效。 2.以纸质投标保函形式担保的投标保证金的金 额: 10 万元整(人民币) 3.投标人须在纸质投标保函中注明在重庆市辖 区范围内的核验地址和核验方式,并确保其递交的 纸质投标保函能在开立人在渝的总部或者分支机构 进行核验。 4.投标人在开标现场递交的纸质投标保函原件 应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纸质投标保函复印件一致,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5.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至少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递交的纸质投标保函 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验,对核验不合 格或无法按纸质投标保函注明的核验地点、核验方 式进行核验的,视为投标人未提交纸质投标保函,对已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的投标人,按 相关规定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给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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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标人 提交的纸质投标保函涉及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 情形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二、投标保函的退还、注销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向中标 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除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 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函正本并书面通知相关银行本 项目准予提前注销投标保函。具体投标保函注销事 宜由投标人与银行协商。 招标人应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并 同时书面通知相关银行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 注销投标保函。具体投标保函注销事宜由投标人与 银行协商。 方式二 一、以电汇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交款形式及要求:必须由投标人 注册所在地银行基本帐户采用电汇付到指定账户线 上缴纳。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通过“中招联合招标采 购平台(http://www.365trade.com.cn)”进行缴纳,不再单独提供账户信息(若投标人未用银行基本帐 户递交投标保证金,其投标将被否决); 2.以电汇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10 万 元整。 3.投标保证金到帐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若投标截止时间延期,则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 间和投标截止时间应当保持一致。 4.投标保证金账户及账号: 4.1 投标人登录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我参 与的项目->缴纳保证金->电汇->下一步->获取保证 金虚拟账户信息; 4.2 投标人根据自动生成的唯一虚拟账户信息,按招标文件要求从基本账户电汇投标保证金; 4.3 投标人每个项目的投标保证金虚拟账户均 是唯一的,即同一个项目的不同投标人虚拟账户信 息不同;同一投标人不同项目的虚拟账户信息也不 同,请勿泄露虚拟账户信息(特别提示:同一虚拟 账户出现不同投标人汇款,即视为围标、串标,请 妥善保管虚拟账户信息) 5. 投 标 人 应 在 付 款 凭 证 备 注 栏 中 注 明 是“ (项目名称) 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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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投标保证 金”中提供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证明复印件(如中国 人民银行出具的开户许可证或企业基本账户开户银 行出具的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证明等)和投标保 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 二、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发出中标通知书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中标候 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 签订正式合同并收到招标人的书面通知后 5 个工作 日内,向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2.投标保证金将退还至投标人的来款账户。 特别提示: 1.各投标人应按上述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否 则投标无效。 2.各投标人在转款时须充分考虑银行转款的时 间误差风险,一切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未在“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供应商入口 完成账号注册的,将无法完成投标保证金的递交。 4.投标人可以在“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首 页帮助中心下载投标人操作手册,根据操作手册提 示进行注册、登录等操作。 5.投标人在“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注册后,在选择标书费用支付方式时,系统中会出现“平台 服务费 200 元”的支付按钮,投标人无须理会该笔 费用,也无需支付该笔费用,如投标人缴纳了该笔 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负责,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不承担任何责任。 6.“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注册、保证金支付 等平台操作问题,可拨打“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 统一服务热线:010-86397110,热线服务时间为工 作日上午 09 时 00 分至 12 时 00 分,下午 13 时 30 分至 17 时 00 分。
3.4.4 其他可以不予退 还投标保证金的 情形 1、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 2、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3、其他严重扰乱招投标程序的。
3.5 资格审查资料的 特殊要求 ☑无 □有,具体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 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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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 年份要求 / 年 至 / 年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 项目情况的时间 要求 近六年( 2018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日期)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 及仲裁情况的时 间要求 / 年 至 / 年
3.6.1 是否允许递交备 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
3.7.1 投标文件格式 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人不得对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相应要素 作实质性修改;投标人认为如有必要可以增加内容。
3.7.3 A(1) 投标文件的编制 1.投标文件的定密:本招标文件的文本不涉及国家 秘密、工作秘密,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文本也应 不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如投标人违反该条保 密要求,其投标将被否决,并承担造成的一切责任 和损失。 2.投标文件的制作工具与制作方式 ①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使用南方数字供应链提供 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在线制作和递交加密的投标 文件。(请在南方数字供应链下载制作工具)。 ②投标文件纸质版:投标人在线制作递交加密的投 标文件后,应同时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导出 1 份 未加密的投标文件,然后打印、装订,即成为投标 文件纸质版。 3.投标文件的内容 投标文件分商务、技术、价格三部分,内容分别如 下: (1)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商务标)包括:投标函、法定代表人法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保证金资料、分项报价表、商务条款响应/偏差 表、资格审查资料。 (2)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技术标)包括:技术条款 响应/偏差表、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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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资料(技术实现方案)、技术服务和质保期 服务计划、其他资料(如有)。 (3)价格标包括:开标一览表。 4.投标文件的格式 见招标文件第六章。开标一览表格式以南方数字供 应链中本项目提供的格式为准。 注意: (1)提交的纸质投标文件内容应与电子投标文件内 容完全相同,当纸质投标文件与电子投标文件不一 致时,以电子投标文件为准。 (2)纸质投标文件正本 1 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第 3.7.3 A(2)项”的要求。正本和副本 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3 A(2) 投标文件副本份 数及其他要求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1 份。 投标文件的其他要求: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好后,通 过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导出 1 份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 件(.pdf 格式)作为备份,存储于 U 盘内,与纸质 投标文件一并递交。
3.7.3 A(3) 投标文件是否需 分册装订 □不需要 ☑需要,分册装订要求:纸质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 与技术部分分册装订。
3.7.3 (B) 投标文件签字或 盖章要求 1.投标文件中凡要求盖投标人单位章的位置,应当 采用南方数字供应链认可的投标人 CA 数字证书的 电子公章,或相应页为盖单位公章鲜章的扫描件。 2.投标文件中凡要求投标人相应人员签字的位置,应当采用南方数字供应链认可的 CA 数字证书的个 人电子章,或相应页为手写签字或盖个人章鲜章的 扫描件。 3.投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相关证书证明材料 均为扫描件(原件或复印件的扫描件均可),按招标 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公章。
4.1.1 (B) 投标文件加密要 求 1.电子投标文件的加密 可通过“中招互连”手机 APP 扫码加密(如果通过 手机 APP 对投标文件进行扫码加密,则在开标时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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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使用同一个手机 APP 账号进行扫码解密);也可使 用南方数字供应链认可的投标人 CA 数字证书进行 加密(如果使用投标人 CA 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则在 开标时使用该 CA 数字证书进行解密)。 注意: (1)未按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规定加密的电子投标文 件,平台将拒收。 (2 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最后传输的文件为 准(开标时采取解密失败补救方案的除外)。 2.纸质投标文件的密封 纸质投标文件提交(邮寄)前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纸质投标文件封 套上应载明的信 息 招标人名称:重庆长安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名称:三导轨数控车床(第四次) 招标项目编号: 2024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4.2.1 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2024 年 7 月 29 日 10 时 00 分(北 京时间)
4.2.2 (A) 递交投标文件地 点 1.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 间前,使用投标管家工具将制作好的电子投标文件 加密,并上传至南方数字供应链进行递交,投标人 应保存投标文件上传成功回执,上传成功回执时间 即为投标文件递交时间。投递过程中如遇到工具使 用问题请联系南方数字供应链:400-0809-508。 2.纸质投标文件的递交:本项目采用远程在线 开标方式,投标人可不出席开标现场,即开标会在 南方数字供应链进行,但投标人除了在平台按招标 文件规定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外,还须在投标截止时 间之前将纸质投标文件递交至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 司接标处 <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 53 号 5-1(双鱼 A 座 5 楼)>,或开标时间前 3 个小时将纸质 投标文件邮寄送达至招标代理机构 <邮寄收件方信 息:单位名称: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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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及 电 话 : 杨 微 韬 023-63066095、15310821272,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 53 号 5-1(双鱼 A 座 5 楼)>。
4.2.3 投标文件是否退 还 ☑否 □是,退还时间:
4.2.5 (A) 逾期送达的投标 文件 1.在截止时间前仍未成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其纸 质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其纸质投标文 件拒收,不进入开标和评标程序。 2.逾期送达或者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纸质投标 文件,其纸质投标文件拒收,其电子投标文件按无 效投标文件处理,不进入开标和评标程序。
5.1 (A)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远程在线开标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所有时间均以电子采 购平台显示时间为准): (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前登录网 上开标室并进行电子签到; (2)到达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时,主持人在 网上“开标会”进入开标程序; (3)投标人凭 CA 数字证书(必须是投标文件加密 时使用的 CA 数字证书)及密码对各自投标文件进行 解密,如果投标人通过手机 app 对投标文件进行扫 码加密,则在开标时必须使用同一个手机 app 账号 进行扫码解密,(投标人解密时间最长为 30 分钟,所有投标人均成功解密或解密时间结束后系统自动 进入下一流程,如果投标人未在解密时间结束前完 成解密,将无法参与后续开标、评标活动); (4)投标人确认开标一览表,并凭机构 CA 及密码 对开标一览表进行电子签章和电子签名(确认及电 子签章时间最长为 5 分钟,所有投标人均完成电子 签章或电子签章时间结束,系统自动进入下一流程;在 5 分钟内未确认及电子签章的,视为默认开标结 果); (5)如投标人对开标过程有异议的,通过投标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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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在开标过程中提出。招标人现场进行答复,由 开标工作人员进行记录。在评标中投标人的报价以 投标管家工具公示的电子报价为准。 (6)网上开标结束。 电子开标的补充规定: 投标人应在解密开始时间起_30_分钟内完成对投标 文件的解密。 (1)因投标人原因(包含采取补救方案)造成投标 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 外的原因(包含采取补救方案)造成投标文件未解 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2)南方数字供应链中无投标人投标文件,招标人 将拒绝投标人的投标,不再对其进行开标和评标。 (3)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递交方式递交投标文 件的,招标人将拒绝投标人的投标,不再对其进行 开标和评标。 (4)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加密的,招标人将拒绝投标人的投标,不再对其进行开标和 评标。 (5)因投标人原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前 在线签到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 的原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前在线签到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 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1 人;专 家 4 人。招标人代表可以放弃进入评标委员会,若 放弃,专家 5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评标专家库(相应专业)中 随机抽取
6.3.1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经初步评审后,如果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标委员 会应当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 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 程和结果。若论证结果为明显缺乏竞争性,则否决 全部投标,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若论证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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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投标具有竞争性,则继续评标。
6.3.2 评标委员会推荐 中标候选人的人 数 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推荐前 1-3 名为中标 候选人。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媒介及期限 公示媒介:本项目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南方数字供应链》公示中标候选人。 公示期限: 3 日
7.4 是否授权评标委 员会确定中标人 □是 ☑否,招标人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顺 序确定中标人。
7.6.1 履约担保 1.中标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提供 。 2.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1)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形式全额提 交; 采用现金形式的,必须通过中标人基本账户以银 行转账方式提交。 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的,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且无 条件的见索即付。 履约保函的开立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格的银行,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 全保密等应符合履约保函业务条件。履约保函应合 法合规,符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满足招标文件约定要 求。 (2)履约担保的金额: 中标价的 10% 。 (3)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合同签订前。 (4)履约担保的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终验收 合格之日止。 (5)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项目终验收合格之日后 30 个日历天内无息退还。
9 是否采用电子招 标投标 □否 ☑是,具体要求:南方数字供应链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招标代理服务费 以单个项目/项目包的中标金额为依据,按照国家计 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 2>1980 号)、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和发改价格<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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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34 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下浮 20%向中标人收取中 标服务费。 1.招标代理服务费支付人:由中标的投标人支付。 2.招标代理服务费支付时间: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 知书时,向招标机构一次性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3.招标代理服务费不计入投标报价。
21 服务类型 货物招标 中标金额(万元) 100 1.5% 100-500 1.1% 500-1,000 0.8% 1,000-5,000 0.5% 5,000-10,000 0.25% 10,000-100,000 0.05% 100,000 0.01% 附件 1 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文件《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服务类型 费率 货物招标 中标金额(万元) 100(万元)以下 1.5% 100-500(万元) 1.1% 500-1,000(万元) 0.8% 1,000-5,000(万元) 0.5% 5,000-10,000(万元) 0.25% 10,000-100,000(万元) 0.05% 100,000(万元)以上 0.01% 例:某项目货物招标,中标金额为 3,000 万元,按差额费率计算如下: 1.100 万元×1.5%=1.5 万元 2.(500-100)万元×1.1%=4.4 万元 3.(1,000-500)万元×0.8%=4 万元 4.(3,000-1,000)万元×0.5%=10 万元 合计为:1.5+4.4+4+10=19.9 万元 收费金额为:19.9 万元 x80% =15.92 万元。 22 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设备采购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工程项目名称:即招标项目所属的工程建设项目,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交货期、交货地点和技术性能指标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交货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交货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技术性能指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包含对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对投标人 的业绩要求包含对投标设备的业绩要求。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 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 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23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与本招标项目其他投标人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投标;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6)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 其他利害关系; (7)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8)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4)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 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 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7)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8)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 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投标预备会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 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9.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 24 招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 分包 1.10.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设备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非主体设备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0.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 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1 响应和偏差 1.11.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 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支 持资料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1.3 投标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 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 1.11.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可以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偏差应当符合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偏差范围和最高项数,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投标将被 否决。 1.11.5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供货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9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 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5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 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 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 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 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 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 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 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 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 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若涉及,不涉及则不提供) (4)投标保证金; (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6)分项报价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9)技术支持资料;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26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 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 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 行报价并填写分项报价表。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 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 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 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 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 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 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 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 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 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27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 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 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补充其 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 求,且没有实质性降低。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 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及其制造商(适用于代理经销商投标的情形)资格或者资质证书副本和投标材料检验或认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以及: (1)投标人为企业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 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投标人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的,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 代码证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 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 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设备进场 验收证书等的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供货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设备买卖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 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28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 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 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 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供货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 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供货期、投标有效期、供货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 性内容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 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3(A)(1)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 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 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 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2)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 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 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 本文件为准。 (3)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投标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7.3(B)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 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 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 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 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A)投标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 29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4.1.1 (B)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A)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2 (B)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 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A)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5 (B)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 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B)项的要求 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 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A)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应当准时参加。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B)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 易平台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 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30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公布 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交货期、交货地点及 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使用本人的电子印章 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 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 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 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 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 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 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 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 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天。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 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 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 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履约保证金 7.6.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 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6.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 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 分予以赔偿。 7.7 签订合同 7.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 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 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 投标保证金不予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 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 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 失。 7.7.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 32 担连带责任。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 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 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 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8.2.2 平台项目交易过程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或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6)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或者不同投标人下载电子招标 文件的 IP 地址完全一致且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和证明的; (7)投标人无下载电子招标文件记录直接投标,且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和证明的;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特 征码完全一致且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和证明的;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2)不同投标人的标书款项、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3)其他法律法规认定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 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 33 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 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 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 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 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 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 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投标人 密封情况 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 (元) 交货期 备注 投标人代表 签名
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代表: 招标代理机构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35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 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 详 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或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36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37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招 标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 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6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 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38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评标方法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 法 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 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投标人技术 部分得分相等的,以商务部分得分高的优先;投 标人商务部分得分相等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投票表决,少数服从多数的 原则排序
2.1.1 形式评 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证书一致
递交投标保证金单 位名称 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 字或加盖单位章。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 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 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投标文件编制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 项规定
备选投标方案 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2.1.2 资格评 审标准 营业执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规 定
资质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规 定
业绩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规 定
信誉要求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 的任何一种情形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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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禁止投标的 情形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 的任何一种情形
投标设备制造商的 资质要求(如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投标设备的业绩要 求(如有)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2.1.3 响应性评 审标准 投标报价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2.4 项规 定(即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为 540 万元(不含税 价);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2.5 项规 定; 并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3 项规定。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3.1 项规 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3.1 项规 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4.1 项规 定
商务和技术一般 条款负偏差项数 对第四章“合同专用条款”和第五章“供货要求”中的一般条款(指未加注“★”号条款)负偏差 项数 8 项及以下。
重要商务条款 对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中的重要商务条款(指加注★星号条款)无负偏差项及漏项。
重要技术条款 对第五章“供货要求” 中的重要技术条款(指 加注★星号条款)无负偏差项及漏项。 投标人对其中重要的技术参数或要求(指带★号 的条款),应当在后续投标文件中提供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产品说明书”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本次投标 设备的详细技术实现方案(如果属于非标准设备)为准。凡不符合前述要求的,将视为无效技术支 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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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得进入详细评审
条款号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商务部分:10 分 技术部分:50 分 投标报价:40 分 其他评分因素: / 分(如有)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方法 按照“低价优先法”进行投标报价评审。所有通过 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中价格最 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分值设置 为满分 40 分。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 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 基准价
条款号 评分因素 (偏差率) 评分标准
2.2. 4 (1) 商务 部分 评分 标准 对招标文件第四 章“专用合同条 款”的响应程度 (分值:7 分) 按照响应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情况进行评价。全部响应且无负偏差项的,得满分 7 分;漏项或负 偏差非★星号条款项的,予以扣分,扣分标准为: 对“5.4 设备交付”项漏项或负偏差的,扣 3 分; 对“8.1 质保期期限”项漏项或负偏差的,扣 2 分; 其余各项,每漏项一项或负偏差一项,扣 1 分。 得分= 7-累计扣分,最低得分 0 分。
“交货期”正向 评价(分值:3 分) 交货期以 13 个月为基础,每缩短 1 个月,得 1 分,最多得 3 分;未缩短的不得分
2.2. 4 (2) 技术 部分 评分 标准 1.对第五章“供 货要求” 第 5 条“设备规 格”、第 7 条 “主要技术要 求”的响应程度 (分值:35 分) 按照投标人响应第五章“供货要求”第 5 条“设备 规格”、第 7 条“主要技术要求”情况进行评价。 1.全部响应且无负偏差项的,得满分 35 分; 2.若对其中非★条款响应情况存在漏项或负偏差 的,予以扣分,扣分标准为: 对第 5 条“设备规格”、第 7 条“主要技术要求”,每存在漏项一项或负偏差一项,扣 2 分,最多扣完 35 分。 得分= 35-累计扣分,最低得分 0 分 (累计扣分不 得超过 3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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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第五章“供 货要求”第 8- 11、13-1 6、18 条的响应 程度 (分值:5 分) 按照投标人响应第五章“供货要求”第 8-11、13-16、18 条情况进行评价。 1.全部响应且无付偏差项的,得满分 5 分; 2.若对其中非★条款响应情况存在漏项或负偏差 的,予以扣分,扣分标准为: 每存在漏项一项或负偏差一项,扣 1 分,最多扣完 5 分。 得分= 5-累计扣分,最低得分 0 分 (累计扣分不 得超过 5 分)。
3.“车床性能”正向评价 (分值:5 分) (1)数控系统具备车削防振模块,得 2 分;否则,得 0 分。 (2)能随加工部位变化控制基础转速,消除车削 共振,得 3 分;否则,得 0 分。
4.对投标设备整 体评价 (分值: 5 分) 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设备进行整体评价,包括但不 限于设备工艺水平、先进性、口碑、制造材质质量、操作与维护便利性、造型美观协调性等方面。 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类比法根据优劣情况进行独立 评分,总分 5 分,评分标准为: 总体评价优异者,得 5-4 分;良好者,得 3-2 分;一般者,得 1-0 分。
2.2. 4 (3) 投标 报价 评分 标准 投 标 报 价 得 分(分值:40 分) 1.价格最低的有效投标人投标报价得分为满分 40 分。 2.其他各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按下列公式 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1-投标报价偏差率)×40 分。 3.投标报价得分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 3 投标人得分 投标人得分=商务部分得分 A+技术部分得分 B+投标 报价得分 C
42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 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 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 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 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 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43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 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 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 (4)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 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 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 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 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 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44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商务和技术偏 差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 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1.1.1.6 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 1.1.1.7 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 标的详细描述。 1.1.1.8 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1.9 分项报价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的其他 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 1.1.2.1 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 1.1.2.2 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 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 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 合同价格 1.1.3.1 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1.3.2 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 1.1.4 合同设备: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设备、装置、备品、备件、易损易 耗件、配套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45 1.1.5 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设备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考 核、操作、维修以及保养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 1.1.6 安装:指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组装、连接以及根据需要将合同设备固定在施工场地 内一定的位置上,使其就位并与相关设备、工程实现连接。 1.1.7 调试:指在合同设备安装完成后,对合同设备所进行的调校和测试。 1.1.8 考核:指在合同设备调试完成后,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用于确定其是否达到合同约 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考核。 1.1.9 验收:指合同设备通过考核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后,买方作出接受 合同设备的确认。 1.1.10 技术服务: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设备验收前,向买方提供的安装、调试 服务,或者在由买方负责的安装、调试、考核中对买方进行的技术指导、协助、监督和 培训等。 1.1.11 质量保证期:指合同设备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设备适当、稳定运 行,并负责消除合同设备故障的期限。 1.1.12 质保期服务:指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维护服务、咨询 服务、技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 1.1.13 工程 1.1.13.1 工程: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安装运行合同设备的工程。 1.1.13.2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工程所在场所。 1.1.14 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 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5 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 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 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6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 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 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46 (3)投标函;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供货要求; (8)分项报价表; (9)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其他合同文件。 1.4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 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4.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 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 生效。 1.5 联络 1.5.1 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 行联络或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均应通过专用合同条款 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增加或变更指定联 系人。 1.5.2 合同履行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联络,送达到第 1.5.1 项指定的联系人即视为 送达。 1.5.3 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设备的 监造(如有)、交货前检验(如有)、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等,但应按照 第 1.5.1 项的约定事先书面通知卖方。 1.6 联合体 1.6.1 卖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买方为履行合同承 担连带责任。 1.6.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联 合体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买方承担的连 带责任。 1.6.3 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 履行合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 联合体各方的授权。买方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 47 务。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 授权。 1.7 转让 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 2. 合同范围 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1 合同价格 3.1.1 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 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 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3.2.1 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 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10%作为预付款。 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 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 3.2.2 交货款 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设备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 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60%: (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2)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4)合同价格 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3.2.3 验收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已生效的验收款支付 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25%。 3.2.4 结清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或已生效的结清款支付函 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5%。 如果依照合同第 9.1 项,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结清款中直接扣除 48 该笔费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买方向卖方支付验收款的同时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内,卖方可在向买方提交买方可接受的金额为合同价格 5%的合同结清款保函的前提下,要 求买方支付合同结清款,买方不得拒绝。 3.3 买方扣款的权利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 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4.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 监造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履行。 4.1.1 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 造,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约定。 4.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 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 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 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1.3 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设备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 通知买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设备的正常生产。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 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 7 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 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 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4.1.4 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 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1.5 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 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 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2 交货前检验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2.1 合同设备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进行交货前检验 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 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 49 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 7 日将 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的检验。 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 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3 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卖 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 责。 4.2.4 买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 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 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 包装 5.1.1 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 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 措施,从而保护合同设备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5.1.2 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 料。 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5.2 标记 5.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输和保管的需要。 5.2.2 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 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于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 运。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 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 5.3 运输 5.3.1 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设备运输。 5.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设备应整套装运。该设备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5.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设备预计启运 7 日前,将合同设备 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 m3 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装运合 同设备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设备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 50 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设备启运后 24 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5.3.4 卖方在根据第 5.3.3 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的超大超重包装,则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 品名、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 5.4 交付 5.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 车面上将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设备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 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 同设备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5.4.2 合同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之 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5.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 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 7 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 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7 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 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 7 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6.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1 开箱检验 6.1.1 合同设备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 (1)合同设备交付时;(2)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 3 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 地点通知卖方。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 6.1.3 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 6.1.4 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 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6.1.5 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 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方已接受,但卖方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买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 6.1.6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则合同设备交付以后到开箱检验之前,应 由买方负责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51 在开箱检验时如果合同设备外包装与交货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设备的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卖方负责,卖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 施。如果在开箱检验时合同设备外包装不是交货时的包装或虽是交货时的包装但与交货 时不一致且出现很可能导致合同设备短缺或损坏的包装破损,则开箱检验中发现合同设 备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但买方能够证明是由 于卖方原因或合同设备交付前非买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6.1.7 如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中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 合同设备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则第三方检测机 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6.1.8 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 证期内发现的合同设备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买方负有的包 括合同设备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2 安装、调试 6.2.1 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 安装、调试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进行: (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2)买方或买方安排第 三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由于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 方未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出现合同设备损坏,买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如在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进行 安装、调试的情况下出现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造成合同设备损坏的情况,卖方应 承担责任。 6.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装、调试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 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2.3 双方应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 6.3 考核 6.3.1 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设备是否达到合同 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考核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 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3.2 如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 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 快进行再次考核。 6.3.3 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 如果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 52 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 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合同设备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设备达到了最低技术 性能考核指标的,视为合同设备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且应接 受合同设备,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6.3.4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 方应协助买方安排再次考核。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买方进行 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 6.3.5 考核期间,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设备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 有)的使用及设备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设备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 6.4 验收 6.1.1 如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 成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 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设备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6.1.2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 应在考核结束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12 个月内应买方要 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在上述 12 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 6.4.1 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设备交货后 6 个 月内未能开始考核,则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 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6 个月内应买方 要求提供不超出合同范围的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 性能考核指标,且买方无需因此向卖方支付费用。 在上述 6 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 6.4.1 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4 在第 6.4.2 项和第 6.4.3 项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验收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验收款支付函后 14 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验收款 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6.4.5 合同设备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设备应承担的保 证责任。 53 7. 技术服务 7.1 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技术服务。卖方的技 术服务应符合合同的约定。 7.2 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 由卖方承担。 7.3 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 现场管理。 7.4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 承担。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 员。 8.质量保证期 8.1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整体质量保证 期为验收之日起 12 个月。如对合同设备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的,买卖 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合同第 6.4.2 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 12 个月。在合同第 6.4.3 项情形下,无论 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 6 个月。 8.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设备出现故障,卖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 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设备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 应重新计算。但如果合同设备的故障是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则对合同设备进行修理和 更换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8.3 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应在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向卖方出具 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8.4 在合同第 6.4.2 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12 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 同设备仍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 12 个月届满后 7 日内或专 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5 在合同第 6.4.3 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6 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 设备仍未进行考核或仍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 6 个月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6 在第 8.4 款和第 8.5 款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结清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 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结清款支付函后 14 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结清款支付 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9. 质保期服务 9.1 卖方应为质保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 54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24 小时内做出响应,如需卖方到合同设备现场,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48 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 7 日内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 出响应,则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卖方 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9.2 如卖方技术人员需到合同设备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则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 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 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技术人员应遵 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9.3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 承担。在不影响质保期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 人员。 9.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就在施工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记载合同设备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买方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 结束后提交给买方。 10. 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设备验收 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 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11. 保证 11.1 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1.2 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11.3 卖方保证其对合同设备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 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 设备主张权利。 11.4 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 和稳定地运行,且合同设备(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除非专用合同条 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11.5 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 足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 11.6 卖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 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卖方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设备 正常运行的,卖方应免费提供。 55 11.7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在合同设备设计 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 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 (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设备 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或 (2)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 方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设备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卖方保证买方或 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买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卖方保证,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设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正 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2. 知识产权 12.1 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卖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 料,其知识产权属于买方。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不因签署和履行合同而享有卖方在履行合同过 程中提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 的知识产权。 12.3 如合同设备涉及知识产权,则卖方保证买方在使用合同设备过程中免于受到第三 方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2.4 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 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 买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 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28 日内未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 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13. 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 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 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 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 14. 违约责任 56 14.1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 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 任。 14.2 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设备(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0.5%; (2)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1%; (3)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1.5%。 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 得超过合同价格的 10%。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但如迟延交付 必然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 14.3 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除专用合 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付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0.5%; (2)从迟付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1%; (3)从迟付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1.5%。 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迟付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 得超过合同价格的 10%。 15. 合同的解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 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卖方迟延交付合同设备超过 3 个月; (2)合同设备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同约定 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 指标,且买卖双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 (3)买方迟延付款超过 3 个月; (4)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 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的 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 14 日内或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期限内未能对 其行为作出补救; (5)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 57 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16. 不可抗力 16.1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而无法履 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 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28 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 一方当事人。 16.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 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 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16.3 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 同期限也应相应顺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 140 日,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17.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 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8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如果专用条款没 有对通用条款的某一条款作出修改,则执行通用条款,否则按修改后的专用条款执行。
通用合同条款 中的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
1.1.2.2 买方名称 重庆长安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1.4 合同设备 三导轨数控车床 1 台 设备规格:非标
3.1.1 合同价格包括范 围 合同价格包括:卖方的设备开发费、制造费、安装调 试费、专用工具费、备品备件费、质量保证及技术服 务费、运输费、销售费、管理费、技术方案安全咨询 及评审费、设备安全评价验收费、检定/校准费、相 关税费(含增值税)、利润等履行完本项目的所有费 用,以及文件中虽未载明但需完成本项目的事物所产 生的全部费用,招标人不再支付及补偿额外费用。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合同金额>300 万元:预付款为 30%合同款,预验收完 成支付 30%合同款,终验收完成支付 30%合同款,质 保期满后支付合同 10%质保金。 注:以上均为现金支付。 合同预付款及进度款支付前均须取得相应付款金额 的发票,设备终验收,取得合同全部发票后方能支付 设备终验收款款。
5.4 设备交付 交货期:交货时间为 13 个月,其中合同生效后 10 个 月到达买方现场,到货后 3 个月完成安装调试、试运 行和终验收。 交货地点:重庆长安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加 区
6.4 设备验收 验收的具体内容、标准按招标文件第五章第 15 条规 定执行。
8.1 质保期期限 设备终验收合格双方代表签字后,整机的质保期为 12
59
个月。
9.1 质保期服务 按招标文件第五章第 17 条规定执行。
10 履约保证金 卖方提供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价格的 10 %。 卖方可以选用下列形式之一提交履约保证金: (1)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全额提交。采用该形式 的履约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 方式缴纳。 (2)以银行保函形式全额提交。采用该形式的履 约担保必须提供中标人基本账户银行出具的保函。
★14.2 卖方违约责任 (1)因卖方原因每延迟 1 天交付,违约金为合同总 价的千分之三,并以此类推、累计计算,但误期赔偿 费总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10%。 (2)若因卖方原因延迟 30 天以上未交付,买方有权 解除合同。若合同解除,卖方应退回买方已支付的全 部货款,并按合同总价的 20%承担违约金。 (3)若因卖方原因其提供的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 期间,达不到招标文件明确的非★条款技术要求(若 中标人投标文件存在负偏差项,按负偏差项执行),且经二次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但是可以正常使用的,委托方可以让步接收。如果买方让步接收,卖方按合 同总价的不低于 5%,不高于 15%承担违约金。 (4)若因卖方原因其提供的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 期间,达不到招标文件明确的★条款技术要求,且经 二次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应 退回委托方已支付的全部货款,并按合同总价的 10% 承担赔偿金。 说明:当延期交货和让步接收同时存在时,处罚应累 加计算。
60 第三节合同协议书及附件格式 一、合同协议书格式 合同协议书 (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为获得 (项目名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已接受(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 方”) 为提供上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所作的投标,买方和卖方共同达成 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 (3)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供货要求; (7)分项报价表; (8)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9)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0)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 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4. 卖方承诺保证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并修补 缺陷。 5. 买方承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6. 本合同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 7.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买方: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61 年 月 日 卖方: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62 二、履约保证金格式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买方名称): 鉴于 (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接受 (卖方名称,以下称“卖方”)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招标项目的投标。我方愿意 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卖方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担保金额人民币 (大写)(¥) 。 2. 担保有效期自买方与卖方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验收 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 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日内无条件 支付。 4. 买方和卖方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 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年 月 日 63 第五章 供货要求 说明:为了便于描述本次拟采购货物的技术、质量要求,招标人在技术文件中可能引述了某一 个或某几个具体货物的品牌名称,仅作说明使用,此类品牌名称并无任何指向性和限制性。 1.设备名称:三导轨数控车床 2.数 量:1 台 3.用途说明:主要用于细长轴类零件外形的车削加工。 4.交货时间及地点:交货时间为13 个月,其中合同生效后10 个月到达买方现场,到货后无买方原 因3 个月完成安装调试、试运行和终验收。地点为重庆长安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机加区。 5.设备规格:非标 ★5.1 最大车削长度≥4500mm 5.2 鞍座上最大回转直径≥600mm 6.环境条件 6.1 工作温度:0℃~45℃。 6.2 相对湿度:≤90%。 6.3 海拔高度:≤1000m。 6.4 工作电压:380V±10%,50Hz±2%。 6.5 工作气压:0.4MPa~0.6MPa。 以上工作环境下,机床能正常工作。 7.主要技术要求 7.1 设备构成 该设备由三导轨数控车床、液压自定心中心架、反涨芯轴夹具、上下料桁架组成。所投三导轨数控 车床的产地应是在中国大陆境内。 7.2 机床技术参数 7.2.1 机床结构及配置要求 ★7.2.1.1 床身及底座材质使用铸铁铸造,床身斜度45°,滑动导轨数量大于三根。 7.2.1.2 刀塔X 轴及Z 轴采用硬轨,须经热处理及研磨,并贴“耐磨片”。 7.2.1.3 进给系统采用交流伺服电机,各进给轴采用滚珠丝杠传动,滚珠丝杠采用 NSK/THK/FAG/SHUTON/TSUBAKI 等同级别以上品牌,精度等级C3。X 轴滚珠丝杠直径≥φ50mm,Z 轴 滚珠丝杆直径≥φ70mm。 7.2.1.4 各轴轴承采用NSK/ABM/SKF/FAG/INA 品牌,精度等级P4,并保证运动轴运动可靠。 64 7.2.1.5 气动元件采用SMC/CKD/PERXROTH/FESTO 品牌,保证运动可靠。 7.2.1.6 安全防护罩齐全可靠,导轨防护罩采用强度和防锈性好的不锈钢材料,机床工作区配照明灯。 7.2.1.7 配置压缩空气前置干燥装置。 7.2.2 工作尺寸 7.2.2.1 机床X 轴行程≥470mm,机床Z 轴行程≥5100mm。 7.2.2.2 最大工件允许重量(含卡盘)≥1800KG。 7.2.3 主轴参数 7.2.3.1 套筒式模块化主轴,由主轴马达带齿轮箱连接驱动,能做无级变速,并能做定周速切削。 7.2.3.2 主轴应采用铬钼合金回火粗精加工、渗碳处理、风化处理及精密研磨,保证强刚性、不易变 形。 7.2.3.3 主轴轴承应能够耐重切削,主轴最大功率≥45/37KW(S6 60%/S1 Cont),主轴最大扭矩≥6600N·m,并使用机油循环润滑。 7.2.3.4 主轴组装完成后,主轴偏转≤0.01mm,主轴孔偏转≤0.01mm。 7.2.4 尾座参数 ★7.2.4.1 尾座为可编程尾座,尾座行程≥4300mm,套筒直径≥110mm,套筒行程≥100mm。 7.2.4.2 尾座心轴使用油压伸缩及压紧。 7.2.4.3 可编程尾座使用床鞍为驱动源,定位后由油压自动锁紧,套筒锥孔MT#5。 7.2.5 刀塔参数 ★7.2.5.1 配置液压驱动刀塔,工位数≥10。 7.2.5.2 固定用外径刀座使用32×32 刀座。 7.2.5.3 切削液采用内藏式,由刀座喷出。 7.2.5.4 刀塔应能快速精确地顺时、逆时回转,定位采用就近原则,转位时间小于1.1/2.1sec(相 邻刀位/相对刀位)。 7.2.5.5 配置直径100mm 镗刀杆一把,长度≥1400mm。 7.2.6 自定心中心架 7.2.6.1 自定心中心架为可编程中心架。 7.2.6.2 中心架夹持范围20~200mm。 7.2.6.3 中心架重复定位精度≤0.007mm。 7.2.7 反涨芯轴夹具 7.2.7.1 反涨芯轴选用A2-15 鼻端配合机床主轴端。 7.2.7.2 反涨芯轴夹紧范围20~50mm。 7.2.7.3 芯轴定心同轴度≤0.02mm。 65 7.2.8 润滑与冷却系统 7.2.8.1 采用定容积式自动强制润滑,各滑动面及滚珠螺杆依油路分配器分别控制油量,循环润滑时 间能依需要设定。 7.2.8.2 润滑泵应具有工作状态显示和液压监视等功能,并可随时调整注油周期。 7.2.8.3 冷却水箱采用分离式设计,使用水溶性切削液,使切屑易于清理、冷却水易于更替,冷却水 管应为刀塔一支。 7.2.8.4 冷却系统配置双层过滤装置,并与排屑器分开放置。 7.2.8.5 冷却功能能通过编程或操作面板控制。 7.2.8.6 切削液从冷却泵打出,能通过刀架输至工作刀具上。 7.2.9 运动参数 7.2.9.1 直线轴最大快速移动速度:X≥12m/min、Z≥10m/min。 ★7.2.9.2 最高主轴转速≥1500rpm。 7.2.9.3 刀架回转直径≥500mm。 7.2.10 机床精度 ★7.2.10.1 直线轴定位精度:X/Z≤0.015mm,重复定位精度:X/Z≤0.007/0.015mm。 (JIS B 6332:1986 标准) 7.2.10.2 投标时,卖方须提供投标机型的几何精度和位置精度标准文件。 7.2.10.3 各轴采用全闭环控制。 7.2.11 机床数控系统 7.2.11.1 配置西门子828D 数控系统,系统应具备外圆车削编程功能,中文操作界面,具有千兆以太 网、USB 等接口,拥有DNC 数控程序传输和MDC 设备信息采集与管理功能。 7.2.11.2 硬盘容量≥1GB,扩展容量≥3GB,能够运行≥8MB 的程序。 7.2.11.3 数控系统应具有便利的对话式功能,具备切削和操作支持功能、操作安全功能、维护和保 养便利功能,能自动改善表面粗糙度。 7.3 上下料桁架 ★7.3.1 桁架应能满足至少400KG 物料的起吊。 7.3.2 桁架必须保证起吊物料能在平面二维方向自由移动。 7.3.3 桁架起吊高度>2 米。 7.3.4 起吊时应平稳、效率高且噪音小,并拥有过载保护功能和断电制动功能。 7.3.5 吊具需能夹持至少5 种细长轴类零件(长度1494mm~3150mm),并能在无人工扶持条件下使工 件保持相对平衡。 7.3.6 物料架应能移动,并能在机床附近特定位置固定以方便物料转运及起吊。 66 7.3.7 物料架应能满足至少5 种细长轴类零件(长度1494mm~3150mm)的装载。 7.3.8 桁架设施不能对机床维修起吊造成干涉。 7.3.9 桁架若损坏,应不影响机床正常运行及操作。 7.4 工艺要求 ★7.4.1 投标时,卖方应根据买方提供的零件图样(见附图零件1#),制定成熟可靠的交钥匙零件上 下料方案、加工工艺方案,方案应对详细内容有图片、文字说明,工艺方案须提供详细的装夹方式、加工步骤、夹具清单、刀具清单,并对图纸相应的尺寸进行逐个说明。 7.4.2 附图零件为交钥匙零件,投标报价中应包含交钥匙费用、夹具费用、刀具费用,单独报价并计 入投标总价。 7.4.3 由买方提供毛坯5 件用于设备验收,其运输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根据附图加工零件,加工完 成后按买方的测量检具验收,如后续还需毛坯,由卖方自行购买。 7.5 其它要求 7.5.1 设备主体颜色采用Y13 淡黄灰(GSB05-1426-2001),危险部位和安全防护设施部位的设备安全 警示标示应遵循GB2893-2008 安全色、GB2894-200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其他部位颜色与主体颜 色协调一致。 7.5.2 卖方投标时应对机床重要部件如主轴、尾座、刀塔等主要机床部件结构特征、工作原理、驱动 方式分别进行描述;对主要液压系统、冷却系统、润滑系统等进行分别描述;并表列主要零部件的 型号、规格、技术参数、国别、制造厂商等。 7.5.3 卖方投标时须提供设备的主要外购件明细(包括序号、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厂家);提供设备标准配置、标配附件、随机备件清单和选配附件清单;提供投标设备的标准样本,提供设 备的三视图及占用的空间尺寸,设备的工作行程图,有效加工范围图。 7.5.4 配置机床主轴专用芯棒1 根(L>300mm,带出厂检验合格证)。 7.5.5 数控车床加工区具有全封闭式防护,防止切屑、油雾扩散到加工区域外。防护设施结构合理,便于拆卸维护。 7.5.6 配置油雾收集器。 7.5.7 加工区域配置防爆LED 灯。 7.5.8 设备选用的数控系统需开放针对自动化产线的通讯接口,接口位于电气控制柜内部满足联网需 要。支持TCP/IP 网路协议、PLC、API 等数据接口,开放设备数据采集权限,能使用户采集到设备运 行状态、产品加工、设备故障等信息,并顺利实现与用户现场MES、DNC 等系统的集成和通讯。 7.5.9 投标时卖方应提供该设备检测及验收的详细标准(包括几何精度、位置精度、工作精度)。 ★7.5.10 设备严禁通过GPS 定位、陀螺仪、电子水平仪、密码锁、无线通信控制等任何方式影响买 方正常使用和移机,若存在以上情况,卖方需向买方支付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买方 67 造成的损失。 8.配置清单 设备的主要附件,必须保证其精度和主要技术参数要求,并附生产厂检测报告及合格证。 8.1 机床配置清单
序号 名称 数量 备注
1 三导轨数控车床主机 1 台 含排屑小车
2 油雾收集器 1 套
3 液压浮动卡盘 1 套
4 可编程尾座 1 套
5 液压自定心中心架 4 副 龙江牌;含 中心架冷却 冲洗装置
6 反涨芯轴夹具 2 副
7 镗杆 1 副 φ100mm
8 上下料桁架 1 套
9 主轴校正芯棒 1 件 镀铬
9.备件及易损件(计入投标总价) 9.1 卖方在投标时,应提供机床及上下料桁架的配置清单(包括规格、数量)。 9.2 设备安装时,卖方应随机提供机床及上下料桁架的备件、易损件,并列出清单(包括规格、数 量)。 10.技术资料评审 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由卖方组织评审半自动上下料方案、交钥匙零件加工工艺方案和安全防护 方案,工艺方案为零件装夹方案、详细加工步骤、刀具清单等。方案需经双方签字确认,卖方应严 格按照评审后的方案进行制造和施工。 11.技术资料提供 11.1 卖方提供机床和上下料桁架的出厂合格证及验收常规标准。 11.2 卖方提供零件加工工艺方案设计图纸纸质资料3 套、电子版本1 套。 11.3 卖方提供零件夹具设计图纸纸质资料3 套、电子版本1 套。 11.4 卖方提供上下料桁架设计图纸纸质资料3 套、电子版本1 套。 11.5 卖方须提供设备使用说明书中文纸质3 份、电子版本1 份。设备使用说明书的内容应根据设备 使用性能、结构特点的具体情况编制,以满足买方对设备的正确安装、调试、使用和维护。 11.6 卖方须提供设备维修说明书中文纸质3 份、电子版本1 份。设备维修说明书的内容应包括设备 68 外形图(或照片),主要技术数据、参数、结构特点说明;各种传动、控制、润滑、冷却系统图及简 要说明;专用工具及工装图、易损件及备件图;使用操作、维护保养说明及易损、备、附件清单;数控系统、伺服系统、机械、电气、液压、气动原理图。 11.7 卖方提供设备装箱清单、设备外购件明细表(含生产厂家、联系方式)、外购功能件使用说明书、计量仪器(表)检定证书、设备合格证等各1 套,以上资料采用防腐袋封装后固定在包装箱内。 11.8 提供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的数控系统镜像U 盘数据。 12.对制造方的业绩要求 所投“三导轨数控车床”设备制造厂家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 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至少 3 台类似设备业绩(“类似设备”是指数控车床)。投标 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填写类似项目情况表,提供设备制造厂家合同复印件,加 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13.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 13.1 卖方在买方现场调试、安装设备前,应主动与买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各自的安全 责任,并将本方作业环境危险因素明确告知对方。 13.2 卖方工作人员进入买方区域应当遵守国家及买方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和 安全责任人,并有相关工作安全责任、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措施和预案,所造 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其自身负责,给买方员工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13.3 机床应具有安全防护罩,防止设备在加工过程中切削液及切屑飞溅伤人,切削液应有专门存放 箱,方便更换时定点回收。 13.4 机床应具有防漏油围沿,防止设备在运行过程中漏油,弄滑地面。 13.5 设备安装后应有间距不小于2500mm 的最低维修空间,设备内安全距离应满足安装、维修、物流 的安全距离需求。 13.6 作业过程中买方有权对卖方可能造成的安全隐患、环境影响等行为进行监督,当买方发现卖方 不符合安全管理或存在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其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拒绝整改的,买方有权对 其进行处罚或令其停工。 13.7 投标时,卖方应提供第三方噪声检测报告,设备运行时,噪音应低于75dB。 14.保密要求 卖方应对买方提供的相关图纸资料和技术指标保密,严禁向第三方泄露。 15.验收及培训 设备验收分预验收和终验收两次进行,预验收在卖方进行,终验收在买方进行。 15.1 设备预验收 69 预验收分为机床预验收和桁架半自动上下料预验收。预验收时,进行涵盖交钥匙零件加工和桁 架半自动上下料运行的整体预验收。 15.1.1 在设备制造完毕前30 天,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进行设备预验收。买方在接到验收通知后,派 代表到卖方指定地点进行验收。验收时间为7 个工作日,含机床编程培训4 个工作日,桁架操作培 训3 个工作日。 15.1.2 设备预验收由双方人员共同进行,根据签订的合同要求、技术协议及出厂检验标准的具体内 容对设备外观、基本参数、设备精度、安全性和标准试件加工情况等进行验收。 15.1.3 桁架预验收应与机床预验收在同一制造商进行,若机床制造商与桁架制造商为不同制造商,桁架半自动上下料预验收时涉及的运输、装卸、安装费用由卖方负责。 15.1.4 检测数控机床几何精度、定位及重复定位精度、动态精度,确认数控机床功能、桁架半自动 上下料主要功能,检验合格后,桁架做上下料相关动作,机床加工标准试件并完成1 件标准试件的 合格加工。 15.1.5 设备精度检测、标准试件加工及检测所需的测量工具由卖方提供,测量工具应经卖方认可。 15.1.6 随机备件及技术文件的验收以合同和技术协议规定的内容为准进行。 15.1.7 预验收合格后,双方签订验收报告认可。 15.2 设备终验收 15.2.1 终验收前,买方按照卖方提供的地基图及安装要求进行施工,三相电源由买方引到设备供电 柜,设备供电柜与机床连接部分由卖方负责,压缩空气管路由买方负责安装至机床供气点附近。 15.2.2 卖方设备使用的仪器仪表均需通过具有资质的计量单位检定,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15.2.3 卖方负责机床及桁架涉及的运输、装卸、就位、安装、调试,直至交验合格,在此过程中所 需要的工具、检测仪器、标准试件检测均由卖方负责,买方在必要时可提供协助,但由此发生的费 用由卖方负责。 15.2.4 设备应有完整的标牌,且清晰可见,所有的管道、电缆线等应排列有序(正确、牢固、整 齐)无皱褶、收缩和裂缝,所有接头应正确地连接。 15.2.5 由双方在买方现场对货物进行供货范围检查,按合同、技术协议对随机附件、备件、易损 件、随机工具以及随机技术文件等进行验收,并按相关标准对机床几何精度(含动态、静态精 度)、工作精度等进行检测验收。 15.2.6 终验收期间,买方提供交钥匙零件(零件1#)的毛坯5 件用于半精及精加工,零件2#-5# 提供装夹方案,达到工艺要求;桁架连续运行不少于1 小时60 次半自动上下料,不出现故障。 15.2.7 终验收时,卖方对买方操作和维修人员进行不少于10 个工作日的现场培训、编程和操作指 导,使买方人员能顺利地操作设备。 15.2.8 卖方在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并各项精度验收合格后,需由买方经培训的操作人员试运行1 个 70 月,期间如因买方人员故意或违章操作等原因造成设备损坏的情况不由卖方负责,但由于卖方设备 软、硬件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则由卖方负责。 15.2.9 试运行期间,设备应运行稳定、可靠、安全,无异常声音和非正常振动。桁架半自动上下料 不允许出现漏液、漏气现象,运动的零部件应动作平稳,安全附件应运行正常、可靠。 15.2.10 卖方完成买方提供的试加工件(见附图)合格并试运行后,方可申请进行终验收,终验收 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和技术协议要求进行。 15.2.11 终验收合格后,由相关各方共同签署设备验收纪要,并开始计算质保期。 16.安装与调试 16.1 方案评审后60 天内,卖方必须提供设备安装地基图、能耗需求和水、电、气等安装位置图供买 方确认,买方负责基础施工,买方提供厂房地坪,不另做设备的独立基础。 16.2 买方按照卖方提供的地基图及安装要求进行施工,三相电源由买方引到设备供电柜,设备供电 柜与机床连接部分由卖方负责,压缩空气管路由买方负责安装至机床供气点附近。 16.3 卖方负责设备的运输、装卸、就位、安装、调试、精度检测等,直至试生产产品达到工艺要求,在此过程中所需要的工具、检测仪器均由卖方负责,买方在必要时可提供协助,但由此发生的费用 由卖方负责。 16.4 设备到买方安装现场后,卖方应和买方共同检查设备包装箱是否完好无损,开箱检查设备是否 完好,并与买方按装箱单清点货物是否齐全。 16.5 买卖双方本着互相尊重、协作的态度实施安装、调试及验收。卖方安装调试人员在安装过程中 若有不称职的,买方有权提出更换安装人员,卖方人员应全程遵守买方在安全、保密等方面的相关 规定。 17.质量保证及技术服务 17.1 卖方设备整机制造厂和主要的配套件、外购件生产厂应通过ISO9001 质量认证,且配套电气产 品必须通过安全认证。 17.2 设备整机质量保修期为1 年,时间从设备终验收合格时计算,超过质量保修期后提供终身有偿 服务。 17.3 质保期内若设备出现故障,卖方应在2 小时内电话指导排除一般故障,在24 小时内派员到买方 现场进行维护处理。 18.运输方式及包装要求 18.1 运输方式:陆运或水运。 18.2 设备包装:设备包装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设备包装要求,卖方应承担由包装或防护不当引起 的设备残损、锈蚀、损坏或丢失等一切责任和费用。 附图 71 1# 材料:25Cr3Mo3NiNbZr 硬度:32~37HRC 零件车削余量>4mm G`10Z 古 上 尜 士 岂 ± 68 0 0 09 e t 苏 卡 卡 I n H |+ 一 H I ( 98 r 乙| ZLl lZ GZt1 8L1 G°tL{ 99L LBS 2# 材料:32Cr2Mo1VE 硬度:P-885 零件车削余量>3mm 0 919 + O -ZOZ q O 5 0 !-6ZI 0 -61 OZ 09 0 uh O h (8<) OvJEE √ 下 0) O Lv 惠421妇 Z-ZLL 0E 0E 0 z-L68 0 Z-EZZI 0 7-0£∠I 0 3# 材料:PCrNi3MoVE 硬度:局部41.5~45.5HRC 零件车削余量>2mm 72 4# 材料:PCrNi3MoVA 硬度:35~38HRC 零件车削余量>5mm T 120±10 3150±2 1× 45° C 1x45 0 5# 材料:PCrNi3MoVA 硬度:35~40HRC 零件车削余量>5mm 73 2500 3.2 1×45° 抛光 2X45 0 2680 74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75 三导轨数控车床(第四次)(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招标项目 投标文件 商务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二○二四 年 月 76 目录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保证金资料 四、分项报价表 五、商务条款响应/偏差表 六、资格审查资料 77 一、投标函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招标编号)设备采购招标项目招 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决定参加投标。我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的含税投标总报价,其中,增值税税率为 ,不含税投标 总报价 ,提供 (设备名称)及技术服务和在质量保证期内的服 务。 我方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提供的全部投标文件,包括正本 份,副本 份,电子版投标文件 份; 2.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3)投标保证金资料;(4)分项报价表;(5)商务条款响应/偏差表;(6)资格审查资料;(7)技术条款响应/偏差 表;(8)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9)技术支持资料;(10)技术服务和质 保期服务计划;(11)其他资料。 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3.我方承诺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我方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4. 我方承诺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 文件。 5.如果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交货期 ,交货地点 ,并保证我方提供 的设备及相关服务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5)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7)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适用于中标人付费)。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 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 (其他补充说明)。 78 投 标 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单位电话(座机): 委托代理人电话(手机): 年 月 日 79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双面)。 注:本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80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 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 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让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双面)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 标 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 提供授权委托书。) 81 三、投标保证金资料 若以转账支票或电汇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提供以下资料: 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如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开户许可证或企业基本账户开 户银行出具的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证明等)、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 单位法人章。 若以纸质投标保函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函示范文本如下: 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申请人: 地 址: 受益人: 地 址: 开立人: 地 址: (受益人名称): 我方(即“开立人”)已获得通知,本保函申请人(即“投标人”)已响应贵方于 年 月 日就 (以下简称“本项目”)发出的招标文件以及后 续发布的答疑补遗文件,并拟向招标人(即“受益人”)提交投标文件(即“基础交 易”)。 一、我方理解根据招标条件,投标人必须提交一份投标保函(以下简称“本保 函”),以担保投标人诚信履行其在上述基础交易中承担的投标人义务。鉴此,应申请人 要求,我方在此同意向贵方出具此投标保函,本保函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二、我方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1)投标人在开标后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撤销投标的; (2)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不能或拒绝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与贵方签 订合同; (3)投标人在与贵方签订合同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履 约担保; (4)投标人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保函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保函。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 82 投标有效期届满之日后的 日止(提示:建议 30 日)。投标有效期延长的,本保函有 效期相应顺延,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提示:建议按保函有效期不超过 270 日考虑)。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索赔通知后的 个工作日(提示:建议 10—15 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索赔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 下要求: (1)索赔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招投标文件规定的义务内容和具体条款; (4)声明不存在招标文件规定免除申请人或我方支付责任的情形; (5)索赔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索赔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并 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 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 函的独立有效。 七、受益人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 论受益人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 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的开具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我方同意遵守本保函 约定并无条件承担担保责任。本保函与其他规定或条款不一致时,以本保函约定为准。 九、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 国 。 十、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保函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核验地点: ;核验方式: 。 开 立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名)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83 四、分项报价表 (一)分项报价表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
序号 分项名称 规格型号 制造商 产地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计价
不 含 税 含税 不 含 税 含税
1 ……
1.1 ……
……
2
2.1 ……
……
…… 专用工具共 计 见支撑表
…… 备品备件共 计 见支撑表
投标总价: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注:1. 投标人应按照构成本项目的货物及服务分明细列出。没有填写的分项评标时视 为漏项,但招标人视其报价已含在总价之中,若中标后签合同时不予调整。 2.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84 (二)分项报价表的支撑表 1.专用工具清单及报价表(列入投标总价中)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制造商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计价
1
2
3
合 计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2.备品备件清单及报价表(列入投标总价中)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制造商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计价
1
2
3
合 计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注:1.此表中填入质量保证期内的备品备件清单。 85 五、商务条款响应/偏差表 项目名称: ( 招标编号: )
序 号 招标文件章 节及条款号 招标文件 商务条款 投标人应答(或承诺)简述 响应/ 偏离
1
2
3
4
5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第四章中“专用合同条款”,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的 响应或偏差情况。 86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资金 成立时间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员工总数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网址 传真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姓名 电话
投标人须知要求投标 人需具有的各类资质 证书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近三年营业额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投 标人法定代表人(单 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或者存在控股、管理 关系的不同单位)
投标设备制造商名称
投标人须知要求投标 设备制造商需具有的 资质证书
备注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应证件复印件。 87 (二)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设备名称
规格和型号
项目名称
买方名称
买方联系人及电话
合同价格
项目概况及投标人履 约情况
备注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合同等资料复印件。 (三)正在供货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如有)
设备名称
规格和型号
项目名称
买方名称
买方联系人及电话
签约合同价
项目概况及投标人履 约情况
备注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合同复印件。 (四)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如有)
序号 案由 双方当事人名称 处理结果或进展情况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5 项的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 88 (五)制造商出具的授权书(如有) 致: (招标人) 我单位 (制造商名称)是按照 (国家/ 地区名称)法律成立的一家制造商,主要营业地点设在 (制造商 地址) 。兹授权按照 (国家/地区名称)法律正式成立的,主 要营业地点设在 (投标人的单位地址)的 (投标人名称) 以我单位制造的 (设备名称)进行 (项目名称)投标活动。我单位同意按照中标合同供货,并对产品质量承担责任。 授权期限: 。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制造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签字人职务: 签字人职务: 签字人姓名: 签字人姓名: 签字人签名: 签字人签名: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注:此《制造商出具的授权书》格式为参考格式,可以采用其他格式。 89 三导轨数控车床(第四次)(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招标项目 投标文件 技术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二○二四年 月 90 目 录 一、技术条款响应/偏差表 二、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三、技术支持资料 四、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五、其他资料(如有) 91 一、技术条款响应/偏差表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
序 号 招标文件章 节及条款号 招标文件 技术条款 投标人应答(或承诺)简述 响应/ 偏离
1
2
3
4
5
6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即本项目采购技术要求)中重要条 款(指★号条款)须逐条款列出;对一般条款(非★号条款)只需列出存在正偏 离、负偏离的条款。投标人保证:对未列出的一般条款全部响应无负偏离。 2、投标人对重要条款(指★号条款)应当在后续投标文件中提供支持资料。技 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产品说明书”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本次投标设备的详细技术实现方案(如果属于非标准设备)为准。凡不符合前述要 求的,将视为无效技术支持资料。 92 二、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三、技术支持资料 四、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五、其他资料(如有)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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