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48698)辽宁大唐国际锦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中电投锦州港厂内)竞价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辽宁省
发布时间
2022/12/2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辽宁大唐国际锦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中电投锦州港-厂内)竞价公告
承运业务公告
竞价单编号:NCYD-212123-202212-258
辽宁大唐国际锦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就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中电投锦州港到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大唐锦州热电 承运业务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承运业务类型:国内承运
2. 运输方式:汽运
3. 币种:人民币
4. 承/倒运数量:100,000
5. 发货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中电投锦州港
6. 到货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大唐锦州热电
7. 报价单位:元/吨
8. 交货日期:2023-01-01 至 2023-03-31
9. 运距:50
二、交易平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dtrlcg.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2-12-25 09:33:21
四、竞价主要条款
鉴于甲方欲委托乙方为其提供可靠的煤炭运输服务且乙方同意接受该委托。为此,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具有如下含义:
(1)装货地:指甲方在运输计划中所指定的由乙方在该处根据合同规定装运煤炭的地点(装货地1:锦州港内指定货场、装货地2:中电投锦州港(锦州港西侧))。
(2)交货地:指甲方指定的负责接卸煤炭并进行交货地:辽宁大唐国际锦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厂内指定煤场(主煤场或备用煤场)。
第二条 运输方案及路线
2.1 运输方案:
由乙方负责在甲方指定装货地(装货地1、装货地2根据甲方实际工作需求确定)装货后,汽运经甲方指定路线运至甲方指定煤场验收结束,运输途中所涉及任何事宜、风险责任及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甲方有监督权。
第三条 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3.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提前通知乙方运输计划及运输量,要求乙方按照运输计划进行煤炭的运输,并对整个运输过程进行全程监控。
(2)在乙方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时,甲方有权要求其进行纠正,或根据合同规定获得其他补救措施;乙方应协助将可能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3)如乙方未按合同3.2条的规定向甲方提供相关证书和文件,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警告,并终止合同。
(4)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及时接收煤炭并向乙方支付运费。
(5)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及时做好电厂接卸场地的清理及接卸设备运维,确保接卸效率。
3.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运费。
(2)乙方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并遵守买方的调度和指挥。
(3)乙方车辆必须全部装备GPS定位装置,接受甲方监督管理。并及时向甲方通报全流程运输过程相关节点的必要信息。
(4)乙方有义务了解装货地、港口、途经线路在各方面的限制及规定,包括当地车载限重、仓储能力、装卸能力及环保要求等。
(5)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公司具备安全营运资格的证书和文件,并保证在承运本合同项下货物时上述证书和文件始终有效。
(6)如承运车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机械设备损坏、交通管制或其它影响承运安全和承运速度的事项,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7)乙方根据合同要求做好运输期间货煤监管、环保措施等工作。
(8)乙方根据合同及甲方的要求及时到达装货地装载煤炭。
(9)乙方对整个运输过程及卸车时的安全风险负全部责任。
(10)乙方必须保证每日运输车辆充足,日运输量1000吨以上.
第四条 运量、运价及运费的结算与支付
4.1运量 甲方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委托乙方在从装货地通过合同2.1条款中规定的运输方案运输到交货地(辽宁大唐国际锦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煤场)的煤炭数量暂定10万吨(具体承运数量以实际拉运量为准),在合同有效期内当实际拉运量达到10万吨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4.1.1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运输效率及质量决定本合同期内煤炭的运输总量和运量计划,对此乙方无异议并无条件予以配合。
4.1.2对甲方提出的货量运输计划,乙方应积极配合并严格执行,非因甲方原因而影响本协议执行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4.2 运费
运费价格:A元/吨(一票含税到厂价)。
装卸费、人工费等运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均包含在运费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4.3结算方式及结算周期
结算方式:一票结算,甲方根据甲方汽车衡实际验收数量一次性向乙方结算,乙方根据结算单据开税率9%的增值税发票。
4.4付款方式 以银行现汇、电汇方式支付所有费用。
第五条 风险控制与违约责任
5.1验收方式:以甲方汽车衡实际验收数量为运费结算标准。
5.2风险控制
5.2.1煤质风险控制:以装车地煤质化验结果为准,入厂化验结果校准,如发现中途偷换煤种及煤质外观有明显变化,一经发现乙方赔偿甲方实际损失外,乙方须赔偿甲方违约金10万元。
5.2.2损耗风险控制:乙方在装货地装卸车辆时装煤高度不得高于车体最高点,装车完毕后必须苫盖苫布进行封存,并在车门处粘贴封条,途中不得摘除苫布,到达指定卸车地点后方可摘除。
5.2.3运损处理:运损在0.5%内由甲方承担,超出0.5%部分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管理问题造成运损超出0.5%以上时,乙方须按运损吨数赔偿甲方500元/吨(不足1吨按比例赔偿)。
5.3乙方在运输全程应按照货物原装原卸,原货原转的原则,质量应与在装货地装载的煤炭的质量保持一致。在中转联运过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煤炭损失、短少、变质、污染等损失,乙方负全部责任且承担相应经济损失。
5.4 自甲方通知装车之日起,乙方须在合同期限之内运输完毕(具体时间以甲方本次运输标的物实际运输安排为准),如因乙方原因(车型不符合要求、车辆数量不足等)造成库存降低、机组降负荷等影响甲方生产安全的问题,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
5.4乙方向甲方缴纳5万元(伍万元整)履约保证金,合同履行完成并验收合同后,甲方全额退还,如乙方违约,甲方不退还。
第六条 不可抗力
6.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任何一方所遭遇的,其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且对该事件的发生及后果无法避免的自然事件或社会事件,包括战争、闪电、火灾、风暴、水灾、地震、台风等。
6.2如任何一方因遭受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在任何情况下,应在该方知悉该不可抗力事件后的3天内)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不可抗力通知”)。不可抗力通知必须载明该方遭受到的不可抗力事件类型及该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质和预计的对该方的影响和持续期间。
6.3如果一方在第6.2款规定的时间内向对方发出了不可抗力通知,则该方的义务和责任应在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内中止,条件是该方应做出所有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任何后果减至最低并在最大可能的范围内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且该方应尽最大努力确保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重新正常履行本合同。
6.4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运输义务或造成所运输煤炭的灭失,则乙方无权就该未履行的运输义务或灭失部分的煤炭要求甲方支付运费。
第七条 其他条款
7.1生效条件 有关本合同以及任何修改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经本合同双方的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7.2合同条款无效的影响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除导致该条款及与该无效条款相关的条款无效外,不应影响本合同任何其它条款的效力。
7.3生效日期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各自合同专用章或公章之日起生效到本合同煤炭全部运输进厂并结算、付清费用完毕止。如甲乙双方同意,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有效期可以延期。
7.4保密条款 本合同由双方保密,未经许可不能对外转让,除非法律规定需要。
7.5违约责任 如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相关要求执行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运输量,甲方有权扣除部分运输费用,扣除标准按运输进度合理确定。
7.6纠纷处理 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中国相关法律未能涉及的事项,则按本合同内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自签订之日起成立。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纠纷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7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甲方肆份、乙方贰份。
7.8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
五、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辽宁大唐国际锦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2. 联系人:何子辉
3. 联系电话:15804166122
六、备注
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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