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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川财采〔2020〕118号)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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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0/09/0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四川省财政厅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川财采〔2020〕118号)
系统发布时间:2020-09-09 15:32
一、项目编号: 510201202040944
二、项目名称:西南医科大学数据治理与应用平台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康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成华区信息产业大厦310
被投诉人1:西南医科大学
地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香林路1段1号
被投诉人2:四川汇德工程项目管理公司
地址:泸州市江阳区未来大道二段8号1号楼1203号
四、基本情况
成都康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服四川汇德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就西南医科大学数据治理与应用平台建设项目(项目编号:510201202040944)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于2020年7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对磋商文件的内容投诉,项目存在重复投资建设、浪费国家财政资金。
投诉事项2:对磋商文件的内容投诉,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3:对磋商程序的投诉,磋商文件存在明显需要修改的内容未修改、发布、告知投标单位,并且还是按照7月20日正常走招标流程,严重损害了我公司权益。
投诉人称:
关于投诉事项1,我公司认为本项目采购需求存在重复投资建设、浪费国家财政资金。本次采购项目的需求与该校2018年采购软件信息化平台的采购项目需求重复(基于数据分析的异常学生预警及精准资助系统一套。其中包含数据采集与治理1套;大数据管理平台系统1套;大数据业务系统应用1套),2018年项目具体内容与本项目数据采集与治理、学生基本信息、查看学生轨迹、综合预警等内容重复。与我公司在2013年-2020年4月前为学校提供的服务期间,所提供数据交换中间件(数据清洗与整合系统)、共享数据管理系统内容重复。
关于投诉事项2,我公司认为磋商文件技术存在采购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内容。磋商文件技术服务要求规定“演示一个数据库的接入;且能在数据采集监控中可看到数据采集效果”,综合评分明细表中规定了25分的演示得分,并无此项内容。磋商文件技术服务要求中规定“注:以上所有产品技术指标须逐条在‘技术参数应答表’中全部响应,★参数作为重要指标,投标供应商须按要求提供佐证材料并附在响应文件中,若评审专家在评标现场对佐证资料有疑问时,投标供应商应通过演示以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否则证明材料无效,该项技术指标不满足”。演示应该对所有投标方提出公平公正的要求,演示要求内容要么选择所有投标方演示证明所提供的技术资料真实性,要么选择投标方不演示,完全以投标方所承诺的要求为准或者以书面的方式进行投标文件的澄清为准,不能因专家主观产生疑问,选择性的要求某个投标方演示。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而不是让要求投标单位通过系统演示以证明技术文件中所有材料的真实性,磋商文件违反《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磋商文件商务要求规定“我校已在2018年构建Hadoop大数据底层平台,本次项目所需数据均来自大数据平台,中标公司不得再新建其他数据中心,供应商应充分考虑与其他厂家对接产生费用的风险,具体情况可以在实地调研进行咨询”,并且说明以上商务要求不允许负偏离,负偏离即视为无效投标。磋商文件中应该明确此次对接产生的费用以及需要对接厂家名字、相关的对接内容。2018年学校构建的hadoop大数据底层平台的中标单位是三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磋商文件的规定明显偏向于三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帮助其以收取对接费用方式为其他潜在投标单位增加成本,从而排除其他潜在单位或投标单位,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存在明显的排他性问题。
磋商文件综合评分明细表“履约能力”中规定“4、供应商负责项目实施团队中的技术人员:(1)具有软件设计师(中级)或以上证书的,每有提供1份得0.5分,最多得1分;(2)具有高级软件工程师证书的,每提供1份得0.5分,最多得1分;(3)具有计算机软件研发工程师证书、数据库系统工程师(中级)或以上级别证书的,每提供1份得0.5分,最多得1分。”磋商文件未要求提供行业权威机构认定的证书,这三类证书不能成为政府采购评分标准,磋商文件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磋商文件综合评分明细表“履约能力”中要求供应商具有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与本项目技术要求内容无关,只要供应商所投产品无知识产权纠纷就不会存在知识产权问题。
关于投诉事项3,我公司质疑磋商文件评分标准存在明显需要修改的问题,招标公司对质疑点未修改,未告知投标单位,还是按照7月20日正常走招标流程,严重损害了我公司权益。
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答复称:
关于投诉事项1,2014年成都康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标成都理工大学、泸州医学院信息化建设项目。该项目采购清单包含数据交换和共享数据中心平台、数据交换中间件,数据交换和共享数据中心平台是基于半量数据交换共享实现的,同时存在数据采集定时任务不稳定的问题。当时建成的共享数据中心,一方面,共享的数据不是全量数据,由于数据共享需求会随着具体业务变化,每次变更都需要相关业务系统厂家配合,导致大量人力、经费反复投入,严重制约基于数据共享中心事项数据交换共享目的。另一方面,基于关系型数据库oracle建立的共享数据中心不能存放半结构化、非结构化数据,严重制约数据采集存储和统计分析。为了学校数据平台的长远规划,满足日益增长的数据需求,将开源的hadoop大数据平台作为日志数据、消费数据、文本数据等数据量大且非结构化数据存放在大数据平台,而全量的结构化业务数据存放在学校的oracle数据中心,目前学校使用的数据交换和共享数据中心平台、数据交换中间件无法满足这个需求。
2018年学校通过西南医科大学2018年软件信息化平台采购项目新建大数据平台及全量数据化中心,从业务系统读取全部数据,同时解决半结构化、非结构化数据不能处理的问题。该项目第1包采购基于数据分析的异常学生预警及精准资助系统一套,其中包含数据采集与治理1套;大数据管理平台系统1套;大数据业务系统应用1套。数据采集与治理范围只包括异常学生预警及精准资助相关数据,仅仅对这些数据做下预处理(去除一些重复数据、脏数据、记录不全),并没有涉及到数据治理的内容;大数据业务系统只包括学生基础画像、安全(含心理健康)监测模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监测模块、学情监测模块和学生综合素质监测模块,学生基础画像系统是分析类的,学生的信息以表格、图标等方式展现出来。
2019年学校开展数据治理专项调研,发现建成的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和更新不及时、不全面、不准确,数据“脏、乱、差”问题突出,严重制约2014年、2018年两个项目的使用效果,影响学校工作效率。
基于以上情况,学校实施数据治理与应用平台建设项目,要求采集全量业务数据且执业调度稳定可靠,抽取学校全部的业务系统数据(结构化和非结构化)到数据储存中心,且对抽取到数据中心的数据进行数据治理和建立数据质量监控机制,并通过一表通等业务流程类的系统实现修改、提交审核等流程类事务,是在大数据平台基础上扩展、完善以及学校新需求的建设。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是一个不断推进的过程,实现技术和实施路径也是不断优化改进的,这是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本项目不存在重复投资建设、浪费国家财政资金的情形。
关于投诉事项2,磋商文件规定的“平台能够进行结构化数据采集,支持常见的MySQL、SQLServer、Oracle、等数据库的接入,接入数据库的表支持全量和增量两种数据采集方式。要求演示一个数据库的接入;且能在数据采集监控中可看到数据采集效果”为数据治理与可视化平台的一条非★号技术指标。磋商文件技术服务要求中规定“注:以上所有产品技术指标须逐条在‘技术参数应答表’中全部响应,★参数作为重要指标,投标供应商须按要求提供佐证材料并附在响应文件中,若评审专家在评标现场对佐证资料有疑问时,投标供应商应通过演示以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否则证明材料无效,该项技术指标不满足”,故该项非★号技术指标供应商根据实际惰况在应答表中响应即可。评分标准是针对★号功能指标做演示要求,因为★号功能指标是本次项目核心指标,另外考虑到核心功能指标较多,演示时间有限,所以在评分标准中明确了7条★号功能指标演示内容,其他★号功能指标要求提供截图。
学校已建成的大数据平台存放的全量数据是可以免费开放给供应商的,以及基于oracle的共享数据中心的数据都是可以免费开放的。因为学校有几个业务系统比较复杂,系统已过了服务期,例如学校的国资系统、财务系统,数据比较敏感,学校不能保证这些业务系统数据库能够免费开放。所以,供应商需要与这些业务系统厂商协商解决数据库访问方式、真实数据库的数据字典和接口费问题,学校不负责对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费用。
软件设计师(中级)或以上证书、数据库系统工程师(中级)或以上级别证书的法定颁发机构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证书通过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获得。高级软件工程师证书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面向市场提供的职业技术证书,获得的证书可以在工业和信息化人才培养工程_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技能人才数据库查询。计算机软件研发工程师证书属于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类证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与本项目的履行密切相关,是供应商能否履行本次项目评审的关键点之一。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是政府采购大力支持和提倡的,这也是对提升我国企业创新能力,改善企业市场竞争地位,支撑企业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对供应商来说,可以降低企业经营中的知识产权风险与负面影响,任何政府采购都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本次采购的软件系统的开发、技术创新等都是应当受保护的知识产权,获得这项认证的产品制造商或代理商毫无疑问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更加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其产品更具有相对可靠性、独创性,从本质上讲与采购产品密切相关。
关于投诉事项3,四川汇德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在2020年7月14日收到成都康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本项目的质疑函。四川汇德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进行答复,认为质疑不成立,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提供“高级软件工程师证书”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网站查询的截图,显示“证书类型:职业技术证书”、“课程名称:高级软件工程师”。
提供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职称评审办理指南》截图、签章单位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计算机软件研发工程师证书。
经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四川汇德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西南医科大学数据治理与应用平台建设项目(项目编号:510201202040944)竞争性磋商公告。
磋商文件规定:“第三章 采购项目技术要求及商务要求……二、技术服务要求……3.数据治理与可视化平台……
数据采集 | 平台能够进行结构化数据采集,支持常见的MySQL、SQLServer、Oracle、等数据库的接入,接入数据库的表支持全量和增量两种数据采集方式。要求演示一个数据库的接入;且能在数据采集监控中可看到数据采集效果。 |
……(注:以上所有产品技术指标须逐条在“技术参数应答表”中全部响应,★参数作为重要指标,投标供应商须按要求提供佐证材料并附在响应文件中,若评审专家在评标现场对佐证资料有疑问时,投标供应商应通过演示以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否则证明材料无效,该项技术指标不满足)……三、商务要求……7.5我校已在2018年构建Hadoop大数据底层平台,本次项目所需数据均来自大数据平台,中标公司不得再新建其他数据中心,供应商应充分考虑与其他厂家对接产生费用的风险,具体情况可以在实地调研进行咨询……注:以上商务要求不允许负偏离,负偏离即视为无效投标。”
“第六章 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明细表……
序号 | 评分因素及权重 | 分值(分) | 评分标准 | 备注 |
4 | 供应商履约能力 10% | 10分 | 1、供应商具有ISO20000 IT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CCRC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软件安全开发)三级或以上、ITSS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CMMI5证书的,每提供一个得1分,本项最多得5分。 2、投标产品具有数据治理软件著作权证书的的1分,否则不得分。 3、供应商负责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同时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证书和PMP证书的得1分,少一个扣0.5分,直至扣完。 4、供应商负责项目实施团队中的技术人员: (1)具有软件设计师(中级)或以上证书的,每有提供1份得0.5分,最多得1分; (2)具有高级软件工程师证书的,每提供1份得0.5分,最多得1分; (3)具有计算机软件研发工程师证书、数据库系统工程师(中级)或以上级别证书的,每提供1份得0.5分,最多得1分。 | 供应商应提供有效期内的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其中人员资质需提供该员工在本公司社保缴纳证明。 |
……”
2020年7月13日,成都康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西南医科大学提起质疑,质疑:本次采购内容与2018年软件信息化平台采购项目重复,本次采购内容与该公司在2013年-2020年4月前为学校提供的产品与服务内容重复,磋商文件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供应商,评分标准中履约能力与本项目无关。
同日,成都康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四川汇德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提起质疑,质疑:磋商文件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供应商,评分标准中履约能力与本项目无关。
2020年7月17日,四川汇德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作出答复,认为成都康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4个质疑事项均不成立。
2020年7月20日,四川汇德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组织该项目磋商评审。三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巨力众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4家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响应该项目。
三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巨力众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4家供应商通过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经评审,三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分第一,被推荐为第一成交候选人。
2020年7月21日,四川汇德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该项目结果公告,宣布三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该项目成交供应商。
截至2020年8月10日,西南医科大学与三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已暂停采购活动。
另查明:
1.2019年1月1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属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实施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没有规定“高级软件工程师”资格和“计算机软件研发工程师”资格。
2.2003年10月18日,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发布《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和<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通过考试并获得相应级别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相应专业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分为5个专业类别,分设了高、中、初级专业资格考试,详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专业类别、资格名称和级别层次对应表》。《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专业类别、资格名称和级别层次对应表》显示,中级资格包括软件设计师、数据库系统工程师等。
3.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网站显示,工业和信息化部不组织也未授权任何培训机构组织“职业技术培训”、“专业技能培训”、“专项技术培训”、“信息技术水平考试”,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所有合作培训机构均未开展职业资格培训,中心所发职业技术证书、专业技能证书、专项技术证书或技术水平证书均为培训类证书,是对学员参加培训学习、经考核成绩合格的证明,不是职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上岗证书、认证证书。
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是指由第三方的认证机构证明社会组织的内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以上事实,有项目公告、磋商文件、磋商报告、成都康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诉书、西南医科大学《关于“投诉答复通知书”的说明》和《关于“投诉答复通知书”的补充说明》、四川汇德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投诉答复通知书回复》和《关于“投诉答复通知书补充”的说明》、《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和<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专业类别、资格名称和级别层次对应表》、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网站《培训学员常见问题解答》、《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意见的通知》等证据佐证。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竞争性磋商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
西南医科大学的采购需求是为了解决2014年信息化建设项目和2018年软件信息化平台采购项目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在原有建设基础上扩展、完善。西南医科大学能合理说明其采购需求,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磋商文件“数据治理与可视化平台”的功能指标,要求演示一个数据库的接入;且能在数据采集监控中可看到数据采集效果。参加该项目的供应商均应当按磋商文件要求进行响应,该规定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西南医科大学运行中的业务系统,是其与业务系统厂家之间的合作,对接事宜应当由西南医科大学负责。西南医科大学应当在磋商文件中明确接口信息及是否存在对接费用,磋商文件没有明确接口信息及是否存在对接费用,属于采购需求不完整、明确,但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本项目为数据治理与应用平台建设项目,“软件设计师(中级)”和“数据库系统工程师(中级)”属于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属于《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获得证书的人员具备从事相应专业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以“软件设计师(中级)或以上证书”和“数据库系统工程师(中级)或以上级别证书”作为加分项符合该项目特点,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西南医科大学、四川汇德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作为编制磋商文件的主体,有责任说明评审因素的设置依据。“高级软件工程师”和“计算机软件研发工程师”不属于《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西南医科大学、四川汇德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也没有充分说明获取“高级软件工程师证书”和“计算机软件研发工程师证书”的法律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具有两证书的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也不能证明两证书与本项目的采购需求和项目特点相关。磋商文件将“高级软件工程师证书”和“计算机软件研发工程师证书”作为加分项,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是指由第三方的认证机构证明社会组织的内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供应商有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明其有符合规范要求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证明其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具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本项目为数据治理与应用平台建设项目,磋商文件评审因素“供应商履约能力”以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作为加分项,符合该项目特点,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经查证,磋商文件将“高级软件工程师证书”和“计算机软件研发工程师证书”作为加分项,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2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七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法定时限内提起质疑、投诉。投诉事项3是供应商提起投诉的原因,并非投诉事项,投诉事项3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综上,投诉事项1不成立,投诉事项3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3。因为投诉事项2成立,可能影响成交结果,鉴于本项目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川省财政厅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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