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太龙快速路工程SJSG02标段项目车辆租赁(第二批次)服务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温岭太龙快速路工程SJSG02标段项目车辆租赁(第二批次)服务,招标人为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 企业自筹。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车辆租赁(第二批次)服务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温岭东部“万亩千亿”新型产业平台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太龙公路扩容提速工程(温岭市区至东部快速路)设计施工总承包(EPC)第SGSJ02标段,采用上下双层(高架+地面)和整体式路基两种断面,起于228国道与沿海高速交叉处(MZK12+390),主线沿228国道向东,利用现状贯庄高架桥及地面道路,对现状菱形互通做适当改造(石松公路互通),过贯庄高架落地段后主线重新起高架桥,继续往东先后跨越东方路等现状县乡道,终于81省道支线与228 国道交叉处(K19+274),终点桩号MZK19+274。终点处近期设置一对平行匝道落地,远期拟建全互通枢纽(严家浦枢纽)连接本项目与南北向G228+S81支线快速化提升工程,路线全长6.884km。主要结构物包括特大桥3154m/1座,主线地面桥梁改造中桥158m/3座,新建地面辅道桥750m/14座,新建严家浦枢纽匝道桥1005.7m/4座,桥隧比为41%,一般式互通1处,枢纽互通1处,计划工期36个月。
2.2 招标范围
2.2.1 招标范围:温岭太龙快速路工程SJSG02标段项目车辆租赁(第二批次)服务
2.2.2 工作内容:租赁别克商务GL8两辆、丰田汉兰达四辆。
①报价人负责办理合同约定保险(保险费用已含在租金内),并向询价人提交保单,同时保证所购保险在租赁期内持续有效。
②报价人负责租赁车辆的年检及费用。
③报价人提供的车辆应设备齐全、技术状况良好,行驶证、养路费证、购置税证、保险及相关证件齐全有效。
④协助询价人在租赁期内的车辆保险事故的处理及车辆维护工作。
⑤以上车辆品牌、版本等均为暂定,报价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车辆品牌、版本等,但是调整后的车辆不得低于以上要求。
2.2.3 租赁时间:暂定1年。
2.2.4 项目地点: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箬横镇及松门镇
2.2.5 服务要求:车辆须在2017年1月1日以后购买
2.2.6 最高限价:无
2.2.7 租赁方式:本项目采用固定综合单价的租赁方式。
2.2.8 付款方式:租金每季度末15日办理结算,结算时乙方提供结算单及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甲方在结算后15天内把租金支付给乙方。租用完毕,结算后甲方凭乙方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0天内支付乙方租车余款。租金计算:以经甲方验收之日起至还车之日止。不足壹个月时,该月租金按实际租赁天数*正常月租金/30天计算。
2.2.9本次招标分为1个包件,每个包件拟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投标人可以对1个包件进行投标,最大中标能力为1个。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包含汽车租赁服务;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投标人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内部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
3.4 企业信誉良好,无因企业和现场管理人员的问题引起诉讼纠纷。
3.5 履约信用要求:若投标人出现以下情况,其报价将被拒绝,投标人投标文件需提供查询结果截图:
3.5.1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5.2 被中交集团列入供应商黑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的。
3.6 其他要求:
3.6.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被否决;
3.6.2 投标人应遵守有关国家法律、法令和相关条例。
4. 报名确认和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4 年 10 月 22 日 10 时 00 分至 2024 年 10 月 27 日 10 时 00 分(北京时间,下同),登录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确认参与报价并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4.1.1 已在网并且已通过招标人层级供应商或已增加招标人为合作单位的供应商、上级供应商可直接报名参与。
4.1.2 在网平级单位供应商未增加招标人为合作单位需进行合作意向申请通过后报名参与。
4.1.3 未注册供应链系统的单位需进行注册,推荐单位或合作意向单位选择招标人,审核通过后方可报名参与。
4.2 本招标项目不收取售标费用。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4 年 11 月 04 日 10 时 00 分 ,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将予以拒收。
5.3 电子采购的供应商报价文件由电子报价表及附件共同组成。当电子报价表与附件内容冲突时,应以电子报价表的数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