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金寨县财政局关于金寨县教室光环境达标工程第二包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4/08/1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ahjzcg2024-zx058-2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金寨县财政局
招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AHJZCG2024-ZX058-2 
二、项目名称:金寨县教室光环境达标工程第二包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安徽亿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寨经济开发区(现代产业园区)金梧桐创业园D-2栋4楼
被投诉人1:金寨县博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白塔贩镇白大街道关庄组 
被投诉人2:金寨县教育局 
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梅山镇新江路 
被投诉人3:金寨县建设项目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皖润大厦11楼 
相关供应商:金寨县博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白塔贩镇白大街道关庄组 
当事人1 :安徽亿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寨经济开发区(现代产业园区)金梧桐创业园D-2栋4楼 
当事人2 :金寨县博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白塔贩镇白大街道关庄组 
当事人3 :金寨县教育局 
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梅山镇新江路 
当事人4 :金寨县建设项目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白塔贩镇白大街道关庄组 
四、基本情况
本局分别于7月18日、7月17日收到对于金寨县教室光环境达标工程第一包、第二包成交结果的投诉,两个包的采购需求、技术参数要求相同,成交产品品牌型号相同,投诉内容相似,故决定并案处理。 投诉事项1:投诉人以采购需求中LED教室灯产品标★号的第5、6、7项参数和LED黑板灯产品标★号的第5、6、7项参数要求“通过认证”、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向被投诉人发出的《陈述申辩告知书》,以及未查询到被投诉人所投产品具备满足参数要求的认证证书,作为被投诉人仅提供检测报告未提供认证证书属于虚假响应情形的依据。投诉事项2:投诉人以检测报告送检型号与成交产品型号不一致、检测报告备注栏覆盖的产品灯珠数量及灯具结构不一致,作为被投诉人提供虚假或无效检测报告的依据。7月31日,本局邀请三位专家成立联合调查组,采取公开调查的方式,组织投诉案件当事人进行了陈述说明(第一包投诉人陈述,第二包投诉人补充;第一包被投诉人1陈述,第二包被投诉人1补充)、举证质证、专家们现场询问并出具专家组意见等环节。审查结果如下:1.采购需求中标★号项参数,在分项技术规格和备注1中要求表述不一致,导致各方当事人对于采购需求的理解产生歧义。询价文件公示期间,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未收到潜在供应商对此歧义表述提出的询问、质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也未收到相关投诉。因此说明投诉各方当事人认可了采购文件。参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购〔2016〕171号)文件中“除有特殊要求的专用产品外,采购需求应当突出普及性、通用性,尽可能扩大潜在供应商范围,以达到充分竞争”的规定,本着充分竞争的原则,供应商提供能够体现参数具体要求的有效的检测报告和认证证书均应认可。投诉人关于被投诉人未提供认证证书仅提供检测报告属于虚假响应情形的投诉事项1,法律政策依据不充分,不予支持。2.7月19日,采购人和县市场监管局前往上海,在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陪同下,对投诉案件涉及的6份检测报告真实性进行核查。经查,报告出具机构由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具备法定检验(检测)资质。此6份检测报告均由成交产品厂家委托检测,委托合同、样品原始检测记录、检测报告原件核查后均属实。本局认同采购人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前往检测机构所在地,对被投诉人所提供检测报告真实性核查得出的结论。同意专家组关于被投诉人提供的检测报告已覆盖所投产品的专业意见。投诉人关于被投诉人提供虚假或无效检测报告的投诉事项2,事实依据不充分,不予支持。本局已于8月15日向各方当事人送达投诉处理决定书。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局党组会议研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取消两个包成交供应商成交资格的请求不予支持,驳回投诉。责令采购人严格执行《金寨县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金财购〔2024〕30号)规定,依法规范组织验收,可以邀请投诉人参与验收。若产品验收不合格,则依法取消成交人资格并按虚假响应情形予以行政处罚,届时重新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金寨县财政局
 2024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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