磋商公告
受 南通市通州区五接镇卫生院 的委托,对 南通市通州区五接镇卫生院门诊、住院部分检验项目外包服务 实施政府采购,本次采购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招标, 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项目概况
南通市通州区五接镇卫生院门诊、住院部分检验项目外包服务 的潜在供应商可在江苏政府采购网自行免费下载采购文件,并于 2023 年 8 月 29 日 9点30分 (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 文件 。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
2.项目名称: 南通市通州区五接镇卫生院门诊、住院部分检验项目外包服务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本项目采购预算价 40 万元, 最高限价为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核定病理等部分医疗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中 标准的 42% 。 最终报价超过采购最高限价的为无效响应文件。
5.采购需求:
一、 项目清单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1 |
Ⅲ型前胶原 |
2 |
Ⅳ型胶原 |
3 |
B型钠尿肽前体 |
4 |
C反应蛋白 |
5 |
C肽 |
6 |
HPV-23型 |
7 |
β-胶原特殊序列 |
8 |
β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 |
9 |
癌胚抗原 |
10 |
混合组过敏原 |
11 |
丙型肝炎病毒抗体 |
12 |
层粘连蛋白 |
13 |
雌二醇 |
14 |
促黄体素 |
15 |
促甲状腺激素 |
16 |
促甲状腺激素受体抗体 |
17 |
单纯疱疹病毒Ⅰ型抗体IgM(定性) |
18 |
单纯疱疹病毒Ⅱ型抗体IgM(定性) |
19 |
丁型肝炎病毒抗体IgG |
20 |
丁型肝炎病毒抗体IgM |
21 |
丁型肝炎病毒抗原 |
22 |
风疹病毒抗体IgM(定性) |
23 |
电解质 |
24 |
高敏肌钙蛋白I |
25 |
睾酮 |
26 |
庚型肝炎病毒抗体IgG |
27 |
弓形虫抗体IgM(定性) |
28 |
骨钙素 |
29 |
肌红蛋白 |
30 |
肌酸激酶 |
31 |
肌酸激酶-同工酶 |
32 |
鸡蛋白 |
33 |
甲胎蛋白 |
34 |
甲型肝炎病毒抗体IgM |
35 |
甲状腺素 |
36 |
巨细胞病毒抗体IgM(定性) |
37 |
抗J0-1抗体 |
38 |
抗SCL-70抗体 |
39 |
抗SM抗体 |
40 |
抗SSA抗体 |
41 |
抗SS-A抗体52KD |
42 |
抗SSB抗体 |
43 |
抗U1nRNP抗体 |
44 |
抗肝肾微粒体抗体-1型抗体 |
45 |
抗肝细胞浆抗原1型抗体 |
46 |
抗谷氨酸脱羧酶抗体 |
47 |
抗核抗体检测 |
48 |
抗核抗体检测滴度 |
49 |
抗核抗体主要荧光模型 |
50 |
抗环瓜氨酸肽抗体 |
51 |
抗甲状腺过氧化物酶抗体 |
52 |
抗甲状腺球蛋白抗体 |
53 |
抗甲状腺微粒体抗体 |
54 |
抗甲状腺微粒体抗体测定 |
55 |
抗可溶性肝抗原/肝胰抗原抗体 |
56 |
抗链球菌溶血素O |
57 |
抗平滑肌抗体 |
58 |
抗双链DNA抗体定量 |
59 |
抗线粒体抗体 |
60 |
抗线粒体抗体2型抗体IgG |
61 |
抗胰岛素抗体 |
62 |
抗胰岛细胞抗体 |
63 |
抗幽门螺杆菌抗体 |
64 |
空腹C肽 |
65 |
空腹胰岛素 |
66 |
类风湿因子 |
67 |
鳞状细胞癌相关抗原 |
68 |
卵泡刺激素 |
69 |
梅毒甲苯胺红不加热血清试验 |
70 |
泌乳素 |
71 |
皮质醇 |
72 |
微量元素六项 |
73 |
醛固酮 |
74 |
人类白细胞抗原B27 |
75 |
人免疫缺陷病毒抗体 |
76 |
乳酸脱氢酶 |
77 |
三碘甲状原氨酸 |
78 |
神经元特异烯醇化酶 |
79 |
肾素活性 |
80 |
生长激素 |
81 |
糖链抗原125测定(CA125) |
82 |
糖链抗原15-3测定(CA15-3) |
83 |
糖链抗原19-9测定(CA19-9) |
84 |
糖链抗原24-2测定(CA24-2) |
85 |
糖链抗原50测定(CA50) |
86 |
糖链抗原72-4测定(CA72-4) |
87 |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 |
88 |
铁蛋白 |
89 |
同型半胱胺酸 |
90 |
透明质酸 |
91 |
维生素B12 |
92 |
戊型肝炎病毒抗体IgM |
93 |
细胞角蛋白19片段 |
94 |
腺苷脱氨酶 |
95 |
新型冠状病毒IgG |
96 |
新型冠状病毒IgM |
97 |
高血压四项 |
98 |
贫血四项 |
99 |
液基细胞学薄片检测(TCT) |
100 |
胰岛素 |
101 |
胰岛素自身抗体 |
102 |
乙型肝炎e抗体(定量) |
103 |
乙型肝炎e抗原(定量) |
104 |
乙型肝炎表面抗体(定量) |
105 |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定量) |
106 |
乙型肝炎病毒(HBV)DNA测定 |
107 |
乙型肝炎病毒e抗体(定性) |
108 |
乙型肝炎病毒e抗原(定性) |
109 |
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体(定性) |
110 |
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定性) |
111 |
乙型肝炎病毒核心抗体(定性) |
112 |
乙型肝炎病毒核心抗体IgM(定性) |
113 |
乙型肝炎核心抗体(定量) |
114 |
游离/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 |
115 |
游离甲状腺素 |
116 |
游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 |
117 |
游离三碘甲状原氨酸 |
118 |
孕酮 |
119 |
转铁蛋白 |
120 |
总I型胶原氨基端延长肽 |
121 |
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 |
1.1报价方式为:项目的核定价格的折扣率。
1 .2 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技术响应偏离表中列明其无法提供的检查服务项目。
二、 服务要求:
2.1标本交付:
投标方须有配送专员进行全年度标本交接签收工作。投标方负责采取适当的措施 (包括提供包装材料、运输工具等) ,将标本及时安全运送至检测实验室或其他检测地点,确保待检标本在运送途中完整完好,不受污染,符合约定的检测要求。
2.2标本的保存期:
应当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对标本进行保存 ,检验类原始标本保存7天,病理原始组织保存15天,病理切片、蜡块和阳性涂片保存15年。
2.3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的交付时间 :详见项目清单中的报告时间。
院方有权要求投标方对其出具的检查结果给与解释和说明。投标方收到院方要求后应在 4小时内答复。如院方对投标方出具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书面报告48小时内向投标方书面提出复检要求,投标方应在收到院方的复检要求后24小时内实施复检。复检结果证明检验结果无误,复检费由院方承担。投标方根据行业标准保留检验后的标本以备复检。如院方或被检测者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有权提交第三检测机构进行复检,投标方应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应标本。如第三方检测结果证明投标方的检验结果无误的,该第三方检测费用由院方承担。
第三方检测结果证明投标方的检测结果有误的,投标方的检验、复验费用,第三方检测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患者索赔费用均由投标方承担。
院方有权决定是否使用及全部使用投标方的检验报告 ,是否对被检测者披露投标方检验报告的内容。如果由院方向被检测者出具最终报告,则报告中应包括投标方所报告结果的所有必需要素,不应做任何可能影响临床解释的改动。
就院方委托的检测项目 ,未经院方事先许可,无论以投标方自己的名义或院方名义, 投标方均不得向被检测者出具检测报告或披露检测报告相关内容,也不得向被检测者解释报告。
三、 服务期限
3.1本项目采取一次招标两年沿用,实行一年一考核一签合同的办法,且中标单价不变。
3.2如果中标服务商(以下称乙方)未能通过考核,甲方(院方)有权终止合同,不再续签下一年合同。一年合同期满,若甲方未获得预算批复或需求取消,则经甲方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后,合同到期终止,不再顺延。自第一次合同生效计算,两年期满,不再续签合同,本项目重新招标。
四、付款方式
4.1 结算时间:每月就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的检测费用与院方进行月度结算。
4.2付款时间:双方在每月的第十个工作日之前将上月的检验项目和费用核对无误后,院方支付全部费用。需提供医疗服务专用发票。
五、其他:
5.1安全责任要求:
供应商必须履行安全责任义务,按规范流程提供服务, 服务期内确保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如因供应商及其员工安全责任或义务履行不到位,引起采购人及第三方人身伤害、机器损毁或财产损失等,由供应商承担一切后果及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责任及由此对采购人、第三方造成的影响等。
5.2服务人员要求:
供应商从事相关服务的员工需接受采购人医院感染管理(以下简称 “院感”)培训。项目中凡要求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持证(包括但不限于上岗资格证、健康证及卫生体检证明等)上岗的人员,供应商相关人员均须按文件要求100%持有效证件上岗,并由供应商承担证书及其相关费用。供应商劳资纠纷由供应商自行处理解决。
5.3供应商提供物品明细要求:
供应商在项目中提供的设备、工具及物料、耗材明细,均须有详细的配置清单,清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工具及物料、耗材的名称、规格、品牌、单位及数量。
5.4供应商对采购人物资的保管使用要求:
供应商须妥善使用采购人提供的用房、档案资料和采购人所属的其他资产,如发生毁损、灭失等情况,供应商 应按采购人该毁损物资账面价值向采购人进行赔偿。
5.5信息保密要求:
供应商在服务过程中获取的采购人商务、财务、技术、产品的信息、病患资料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的内容,供应商若有违反上述保密规定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供应商保密义务在合同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6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下列材料:
1.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1. 2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及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磋商供应商依法享受缓缴、免缴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证明材料。);
1. 3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1.3.1 具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3.2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医学检验公司;
1.3.3具有标准的PCR实验室证书 ;
1.3.4具有有效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证书》。
1. 4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 5 响应供应商未被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 专门 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本次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 其他未列明行业中的技术服务业
本项目项目类型为: 服务 类 。
( 1)、小微型企业价格扣除
①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给予20%的扣除价格,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②供应商需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z2020?{46 号)的规定提供相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③企业标准请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自行填写。
( 2)、残疾人福利单位价格扣除
①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②残疾人福利单位需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③残疾人福利单位标准请参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 3)监狱和戒毒企业价格扣除
①本项目对监狱和戒毒企业(简称监狱企业)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②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供应商如不提供上述证明文件,价格将不做相应扣除。
③监狱企业标准请参照《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 4)、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 5)、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分包的,对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6)、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的,联合体享受上述同类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7)、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 8)、根据《江苏省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供应商信用评价结果为三星的扣2分,评价结果为二星的扣3分,评价结果为一星的扣4分。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 1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 2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自磋商文件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2.方式:在“江苏政府采购网”自行免费下载采购文件。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截止时间: 2023 年 8 月 29 日 9点30分 (北京时间)
2.地点: 南通市通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 3051 开标室(地址:南通市通州区碧华路 197号、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东侧,详见电子大屏) 。
五、公告期限
磋商公告及磋商文件公告期限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0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七、 本次竞争性磋商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南通市通州区五接镇卫生院
地 址: 通州区 五接 镇
联系人: 冯先生
联系方式: 0513-68856552
2.招标代理信息
名 称: 江苏衡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南通市通州区朝霞路鑫河湾 小区
联系人: 吴 先生
联系方式: 13906295128
八、其他
1.潜在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询问、质疑请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2.磋商响应文件制作份数要求:
正本份数: 1份 副本份数:2份
3.有关本次磋商采购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更正公告。
4.本次磋商采购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5.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交易中心不收取交易服务费。
6.本项目招标代理费 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苏招协【 2022 】 002 文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计算汇总后的 40% 计取,由中标单位支付 , 报价时综合考虑。
附 江苏省招标投标处会 苏招协【 2022】002关于印发《江苏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综合费率计算方法
中标金额 |
货物招标 |
服务招标 |
工程招标 |
50 万元以下(含 50 万元) |
1 万元 |
1 万元 |
1 万元 |
50 万元 -400 万元(含 400 万元) |
1. 5% |
1. 5% |
1. 5% |
400-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 |
1. 1% |
0. 9% |
0. 8% |
1000-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 |
0. 8% |
0. 45% |
0. 55% |
5000 万元 T 亿元(含 1 亿元) |
0. 25% |
0. 15% |
0. 2% |
1-10 亿元(含 10 亿元) |
0. 05% |
0. 05% |
0. 05% - |
10-50 亿元(含 50 亿元) |
0. 01% |
0. 01% |
0. 01% |
50 亿元以上 |
0. 005% |
0. 005% |
0. 005% |
7.本项目不收取标书工本费。
8.本项目需 磋商现场 进行二次报价, 二次 报价即为最终报价,作为评审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