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未纳入集中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深鹏发财函【2018】1779号)要求,现将本项目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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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2023年档案整理服务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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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购买前公开的信息 |
一、项目概况 根据《大鹏新区党政机关单位档案工作检查办法》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局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实现档案分类、整理、编目、检索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领导决策和各项工作服务,对2023年档案开展档案整理数字化服务工作。 二、服务标准和要求 (一)服务清单
说明:如实际整理档案数量低于前述列表的统计数据,或整理期间增加档案数量或其它档案整理,最终按双方书面确认的实际数量计算收费。 (二)人员配备要求。安排不少于2名专责、稳定、业务熟练、相关项目经验丰富的工作队伍负责档案整理核对工作,且在整个项目期间不得随意更换,如确实需要更换的,提前一周书面通知,征得同意后才能换人。 (三)人员工作要求。一是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保密守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档案信息的内容。二是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安全制度和措施,工作场所中禁止吸烟,并自觉做好档案防火、防盗、防紫外线、防有害生物、防水、防潮、防尘、防高温、防污染等“九防”安全工作。三是工作人员须保持工作环境整洁、卫生,注意遵守公共礼仪规范。 (四)档案整理要求。一是在提供的指定地点开展档案整理工作。二是对文书及业务档案按照年度、保管期限进行分类整理排序、编制页码、制作填写盒面、背脊、著录归档文件目录、拆装订、装盒,并将纸质文件扫描电子档案,对纸质档案进行数字化加工、数据采集、档案采集(对图像进行纠偏、去污、去黑等处理)、认真校对档案目录、核对电子材料确保准确等清理工作,最终实现纸质档案数字化。 (五)档案移交要求。将整理完的档案上架,并做柜子标签,备份录入数据,统计数量,经认真校对档案目录、核对电子材料确保无误后移交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使用,双方交接并签字确认。 (六)档案质量要求。按照国家和深圳市档案局要求的标准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项目预算 本项目预算金额为10万元,投标报价(即开标报价)不得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且不得高于预算金额,否则其投标无效。 四、供应商资格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2.参与本项目投标时不存在处于被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内情形。(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书面声明函) 3.供应商应具有在有效期内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回执;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分包。 五、报价要求 本项目服务费采用包干制,应包括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企业的利润,并包括设计、制作、运输、装卸等一切费用。由企业根据招标文件所提供的资料自行测算投标报价;一经中标,投标报价总价作为中标单位与采购单位签定的合同金额,合同期限内不做调整。 六、报价文件需准备的资料 1.报价方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加盖报价单位公章; 2.报价方需提供报价明细文件,本项目的报价以人民币计算,报价明细(含税)包含报价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报价经办人姓名及其联系方式等并加盖报价单位公章; 3.报价方需提供项目工作方案初步设想。 七、报价文件的递交 1.报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凡有意参与报价者,请于2024年6月26日下午五点前(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09:00时至12:00时,下午14:00时至17:30时(北京时间),提交报价文件。提交报价文件的收件截止时间同为上述时间。 2.报价文件提交方式:邮箱递交(邮箱:846583369@qq.com) 八、采购结果的公开 采购结果公开时间具体以我局在深圳市大鹏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采购结果公告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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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预算金额:不超过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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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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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单位确认,上述公告信息真实、合规。 单位名称:深圳市大鹏新区应急管理局 地址: 深圳市大鹏新区金岭路1号新区管委会 联系人:陈女士 联系电话: 0755-28333685 公告日期: 2024年6月20日 |
备注:
一、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及两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圳市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试行)》所列示的项目,在购买服务实施前,购买主体应在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公告项目名称、服务标准和要求、购买预算等内容,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购买服务结果产生5个工作日内,购买主体应公告征集筛选情况、竞争及评比遴选情况、承接主体、成交金额、服务内容和承诺等信息。但以下项目除外:
1.《深圳市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试行)》所规定的项目;
2.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项目;
3.已经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集中采购项目和自行采购项目(该类项目遵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信息公告)。
二、对公告内容如有疑问或异议,由购买主体(采购单位)负责受理并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