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一、功能及要求:
(一)、采购项目名称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城南厂污泥处理处置服务招标采购项目
(二)、项目概况
城南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140000m?/d,采用“预处理+改良型氧化沟+二沉池+反硝化滤池+超滤膜系统”工艺,出水标准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Ⅳ类水标准执行(总氮除外,按10mg/L执行)。目前实际进水量约为110000 m?/d。
城南污水处理厂板框污泥脱水间于2020年10月投入试运行。其设计日处理污泥28吨/天(以含水率50%计、16h),设备总投资542万元。目前城南污水处理厂厂脱泥间委托第三方公司运行,自2021年03月至2023年03月共处理13027.84t,月平均处理量521t,剩余未处理量3572.16吨。
22年度城南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量7325t,根据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会议纪要([2023]3号),参照星沙厂四期污泥处理处置服务项目,以482.8万元(568元/吨,含水率以50%计,共8500吨,服务期1年)为上限价。
(三)、采购清单
序号
品目分类
标的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计量单位
预算单价(元)
预算总金额(元)
1
其他服务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城南厂污泥处理处置服务招标采购项目
1、对于城南污水处理厂含水率99.4%的污泥,首先采用重力浓缩罐对其浓缩至污泥含水率95-97%左右,然后再采用高压隔膜压滤机压滤的深度脱水工艺,脱水后污泥含水率必须≤50%,否则追究其违约责任。
2、处置:脱水污泥按标准要求外运,并合法地进行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脱水污泥须外运处置,处置必须符合《湖南省城镇市政污泥运输和处置标准》(报批稿)规定要求。按标准规定进行资源化利用,采用的运输、处置方式和途径必须在投标文件中的“运输处置方案”中描述清楚。运输、处置方式和途径须符合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的要求。
8500

 
 
 
 
 
 
 
 
 
568(包含:污泥处理费320元、污泥处置运输费248元)
4828000
说明:
1、预算单价568元包含污泥处理费、污泥处置运输费两项费用,其中污泥处理费上限单价为320元,污泥处置运输费上限单价为248元。
2、本项目按优惠率报价,结算单价=预算单价×(1-优惠率),污泥处理费结算单价=污泥处理费用上限单价×(1-优惠率),污泥处置运输费结算单价=污泥处置运输费上限单价×(1-优惠率)。

 
(四)、招标内容及要求
4.1招标内容
(1)本项目是长沙经开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城南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服务。招标范围包括投标人根据自身工艺特点及投入对城南污水处理厂污泥脱水间进行管理,对城南污水处理厂的剩余污泥进行脱水处理,脱水后污泥进行外运处置,项目服务期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或结算金额达到中标金额或污泥处理量达8500吨,以上三者条件满足其一,双方合同终止)。
(2)对于城南污水处理厂含水率99.4%的污泥,首先采用重力浓缩罐对其浓缩至污泥含水率95-97%左右,然后再采用高压隔膜压滤机压滤的深度脱水工艺,脱水后污泥含水率必须≤50%,否则追究其违约责任。
(3)处置:脱水污泥按标准要求外运,并合法地进行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
脱水污泥须外运处置,处置必须符合《湖南省城镇市政污泥运输和处置标准》(报批稿)规定要求。按标准规定进行资源化利用,采用的运输、处置方式和途径必须在投标文件中的“运输处置方案”中描述清楚。运输、处置方式和途径须符合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和水质净化公司《污泥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
(4)泥饼去向:由中标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妥善处置,并承担相关相应费用。
(5)压滤液指标要求:压滤液不得对污水脱氮除磷等工序产生不良影响,否则,需中标人自行处理压滤液。
4.2总体要求
(1)由投标人根据自身工艺对城南污水处理厂污泥脱水间进行托管运营。若需对系统进行改造,设备由投标人根据自身工艺自行配置,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具体工艺采用物理化学调理(化学药剂、生物菌剂、微波、超声波等)结合隔膜压滤对污泥进行深度脱水,脱水污泥外运进行资源化利用,不允许填埋处理。
(3)污水厂将污泥运输至指定地点后,后续工作均由投标人完成。
(4)在服务期间,投标人应采用各种措施,保障42吨/天的污泥处理处置能力(按含水率50%计算)。
(5)在服务期间,投标人不得采用投加石灰的调理工艺,不得过量投加化学药剂;入场所有药剂需经过称量。污泥结算时,投加系统的药剂重量按绝干污泥计重核减(即投入1吨药剂,核减2吨含水率50%的出厂污泥计费)。
(6)在服务期间,投标人产生的压滤液不得对污水脱氮除磷等工序产生不良影响,中标人需自行处理压滤液并达到污水综合排放三级标准。
(7)分界面
污泥处理处置运营与污水处理运营的分界面在于贮泥池和稀释池。含水率>99%的剩余污泥由污水厂泵送至贮存泥。污泥进入贮泥池和稀释池后,后续工作包含剩余污泥浓缩、外来污泥稀释、污泥调理、污泥深度脱水、污泥外运、污泥处置均由投标人负责。
二、相关标准:
污泥处理处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任何污泥处置路线的处置工艺、泥质及资源化生产制成品须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相关要求。
三、技术规格:
(一)、污泥运输要求
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根据现有生产规模和运营需要,提供详细的污泥运输方案,具体要求如下:
(1)投标人要求提供明确的污泥运输方案,有专门的运输车辆,专职司机,确定的运输线路,全程GPS监管,保证污泥运输正常和全程受控。运输方案应包括运输车辆和司机的情况、运输频率、线路和加装GPS等,委外运输应提供运输公司营业执照。
(2)针对运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防风、防雨、防渗漏、防遗撒,做好相应防护和保障措施。
(3)针对运输过程中的风险问题,投标人应制定运输转移联单记录、运输过程监控及相应管理制度。
(二)、污泥处置要求
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根据现有生产规模和运营需要,提供详细的污泥处置方案,具体要求如下:
(1)污泥处置限建材利用、土地利用、燃煤电厂或水泥厂等协同焚烧利用,不得填埋。
(2)投标人须提供明确的污泥处置方案,保证污泥处理全过程运行正常。处置方案应包括政策支持情况、处置单位情况、处置工艺与技术、环境评价批准备案资料、处置能力说明,环保排放达标保障措施等,资源化产品有足够的市场消纳能力的说明等。
(3)协议外委处置的,受托处置单位应符合同样要求,且在本项目投标前双方已签订合作合同。
(4)处置过程有足够的环境保障措施,污泥和资源化产品有专门仓储措施,不得随意倾倒、弃置,生产过程粉尘和臭气达标排放。
(5)污泥处理处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任何污泥处置路线的处置工艺、泥质及资源化生产制成品须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相关要求,如:建材利用路线的掺烧量、泥质及制成品的检测指标等;土地利用路线的稳定化工艺、泥质及制成品检测指标等;焚烧(包括炭化)处置路线的尾气、灰渣处理工艺及检测指标等。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项目服务期: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或结算金额达到中标金额或污泥处理量达8500吨,以上三者条件满足其一,双方合同终止)。
2、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1)本项目是长沙经开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城南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服务。招标范围包括投标人根据自身工艺特点及投入对城南污水处理厂污泥脱水间进行管理,对城南污水处理厂的剩余污泥进行脱水处理,脱水后污泥进行外运处置,项目服务期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或结算金额达到中标金额或污泥处理量达8500吨,以上三者条件满足其一,双方合同终止)。
(2)对于城南污水处理厂含水率99.4%的污泥,首先采用重力浓缩罐对其浓缩至污泥含水率95-97%左右,然后再采用高压隔膜压滤机压滤的深度脱水工艺,脱水后污泥含水率必须≤50%,否则追究其违约责任。
(3)处置:脱水污泥按标准要求外运,并合法地进行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
脱水污泥须外运处置,处置必须符合《湖南省城镇市政污泥运输和处置标准》(报批稿)规定要求。按标准规定进行资源化利用,采用的运输、处置方式和途径必须在投标文件中的“运输处置方案”中描述清楚。运输、处置方式和途径须符合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和水质净化公司《污泥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
(4)泥饼去向:由中标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妥善处置,并承担相关相应费用。
(5)压滤液指标要求:压滤液不得对污水脱氮除磷等工序产生不良影响,否则,需中标人自行处理压滤液。
六、验收标准:
(一)、验收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1)采用一般验收程序,采购人组织验收,投标人积极配合。项目验收应针对单位时间产能、含水率等指标进行验收。验收符合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条件之一。
(2)采购人在验收中,如果发现有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的,应在15天内向投标人提出书面异议,不签发验收单。
(二)、验收
(1)中标人应负责整个污泥处理系统的运营,并提交符合性能检测标准的验收报告给采购人审阅。现场测试应包括3次,每次3—4小时的运行,对污泥进料进行测试,同时每批次对污泥产能、含水率进行取样分析,根据结果评价投标人的运行水平。
(2)验收检测期为中标人进场正式运行后,连续检测15天,运行水平验收按以下进行检测,一项或多项不符合将不予验收。由采购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泥饼含水率: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并由所在污水处理厂不定期抽样检测,验收检测期内的污泥含水率必须≤50%,单次检测数值超过50%的泥饼批次不能超过3次。
(4)单位时间内设备的生产能力:由所在污水处理厂确定产能,不得低于42吨/天(以含水率50%计、扣除药耗等外加剂)。
(5)中标人在接到采购人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予以纠正,并对纠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采购人,否则视为违约。
(6)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7)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投标人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七、其他要求:
1、计量方式:根据出厂脱水污泥每天实测含水率进行结算,扣除污泥处理过程添加的固体药剂重量( 以50%含水率污泥计算),若添加液体药剂,以其中有效成分质量(含固量)计。依照结算单价计费。
2、合同单价:结算单价=预算单价×(1-优惠率)即       元/吨,污泥处理费结算单价=污泥处理费用上限单价×(1-优惠率)即       元/吨,污泥处置运输费结算单价=污泥处置运输费上限单价×(1-优惠率)即       元/吨。合同单价为污泥处理费、污泥处置运输费各项单价之和。(含6%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单价含增值税税率为6%,如果乙方税率低于该税率,甲方有权在结算时扣除相应税费差额,如乙方税率高于该税率的,甲方不作额外补偿。
3、结算单价:含水率不同的污泥采用不同的结算单价
结算单价=合同单价×不同含水率污泥的系数p
当含水率≤50%,p=1;当50<含水率<60%,p=0.95;当含水率≥60%,p=0.7
4、污泥处理处置费计算方式
4.1、本项目污泥处理处置费采用按含水率分段计费方式,分段方式如下:
(1)若含水率≤50%
污泥处理处置费=实际污泥处理处置量×合同单价
(2)若50%<含水率<60%,折算至50%含水率的污泥重量进行结算
污泥处理处置费=实际污泥处理处置量×(1-含水率)÷50%×合同单价×0.95
(3)若含水率≥60%,折算至50%含水率的污泥重量进行结算
污泥处理处置费=实际污泥处理处置量×(1-含水率)÷50%×合同单价×0.7
4.2、污泥处理处置月度结算费为每日污泥处理处置费累计值,并扣除药剂重量(以50%含水率污泥计算),计算方式如下:
污泥处理处置月度结算费=污泥处理处置费月累计值-固体药剂重量÷50%×合同单价
5、付款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付款方式:5.1、污泥处理处置费每月结算一次,第三个月结算第一个月的污泥处理处置费,第四个月结算第二个月,以此类推,乙方在完成第一个月的污泥处理处置工作后,于第三个月10日前向甲方递交污泥处理处置费用支付函、6%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污泥处理处置量单和车辆每车次四要素(处置单+车+时间+定位)照片;
5.2、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支付方式第5.4.1项及污泥处理处置所需的其他材料后,经甲方核对、确认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污泥处理处置费支付给乙方。
5.3、如对合同价款有争议,对无争议的部分先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合同价款,对有争议的部分待争议解决后根据争议解决结果付款。
5.4、★特别约定:本项目服务内容含污泥处理、污泥处置运输两项,因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采购人上级单位要求或采购人经营发展需要,在合同期限内,采购人有权随时收回本项目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污泥处理、污泥处置运输)中任一项服务工作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如采购人收回其中一项工作,中标人应无条件予以接受并将相应单项服务工作交由采购人,且继续按合同要求做好其余单项服务工作。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提供服务或是拒绝服务或解除合同,影响采购人正常运营,否则,采购人有权不予支付未支付的所有款项。采购人收回的单项服务工作费用从合同单价及结算中直接予以扣除,不另行向中标人支付。
投标单位提供对特别约定的承诺函(格式见附件),未提供的为无效投标人,不得进入详细评审。
6、投标人报价为综合单价,包含药剂费、水电费、人工费、设备维护费(含配件更换,日常保养)、污泥运输费、污泥处置费、管理费、税费等与运营相关的一切费用。投标人中标后,不得以漏项为名要求增加费用。投标人报价不得超过投标限价。
7、运行期间,采购人每日对泥饼含水率进行检测,投标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
可委托经采购人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与采购人检测结果一致的,检测费用由投标人承担,反之,由采购人承担。
8、投标人在投标前,可提前与采购人联系,自行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行负责。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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