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空调盘管维修服务询价(XJ023021100006)
检查口卷尺水平仪劳动保护用品装卸防护棚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成品保护各项管理目标气焊道路施工方案电锤地下结构安全网劳务工程开灯洞临时设施剩余材料电动施工机械沙桶设备安全使用手册修补电钻配电箱灭火器具其他设施磨机工程建设劳务分包精装修给排水管道面板更换用电供热排版放线劳务作业废旧金属管线设备机具三级电箱系统设备领用安全防护设施的搭拆消防设备气割机工程隐蔽部位检查废料零用工堆放材料房屋质量保修书盘管电机实验化验工程设备电气管线辅助材料斗车农民工工资材料水平给排水设施防护栏杆物资需用量计划表拆旧阀门卸车地上结构二级电箱工作用水垂直运输费旧铜钱计量析测所有设施预埋管空调盘管维修切割机铝合金标准梯墨斗施工设备工具用具气泵施工场地的检查建筑工程施工其它调试费安全设施施工组织设计工人工资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垃圾袋周转材料卫生间建筑施工安装保管逆止阀更换隐蔽工程灯具安全文明施工费主要材料设备工期安全绿色施工木工地基基础工程风口施工场地建筑劳务清工初装修管线排查屋面防水工程新阀门修复手把灯模型及版权气枪耗材预埋件机电设备安装电缆手套验收施工机械设备孔洞渣土清运主体结构工程预留洞退库工程质量深化设计垃圾清运的工具看护电焊机液晶控制面板治安保卫场内二次倒运生活区的管理工程竣工安全生产地砖监督外窗防渗漏施工计划锣机临时工程构配件电动工具图纸深化工程分包脚手架人字梯
金额
-
项目地址
北京市
发布时间
2023/02/1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基本信息
发布单位: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最终单位: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参与方式:公开询价
出价方式:一次性出价
付款方式:
保证金:0.0元
联系人:祁工
联系方式:01088829579
空调盘管维修项目比选文件.doc 空调盘管维修项目比选文件.doc
采购明细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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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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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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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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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少响应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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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空调盘管维修服务 | 服务类 | 1.0项 | 1.0项 |
可报价时间
开始时间 2023-02-13 10:39:00
结束时间 2023-02-15 15:00:00
报价地址:
https://newtd.norincogroup-ebuy.com/inquiryweb/index
空调盘管维修项目工程
劳务分包工程比选文件
询价人: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23年2月
比选文件
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拟对空调盘管维修项目劳务分包进行比选。
项目名称、地点:
项目名称:/
地点:北京市东城区
工程施工范围及承包方式:
施工范围: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报价清单。
承包方式:建筑劳务清工及机具和辅助材料。
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进场开始施工,按实际履约进度支付款项,保修期(二年,竣工验收合格时开始计算),但并不免除承包人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付款前需承包人提供经核验合法的发票后支付工程款)。
工期、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计划工期5日历天
质量目标:按照国家、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进行质量评定和组织验收,并通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发包单位的验收。
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按北京市安全文明施工要求规定执行。
比选方式:公开比选
资质要求:参选单位应具有建筑工程施工相关资质标准。
技术要求
6.1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京市颁布的相关标准、规范、规程和验收标准的要求。当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以要求更严格者为准,设计文件另有规定除外。分包方提供的材料品牌:需项目部认可。
6.2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6.3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以设计文件、产品说明书或承包人提交的且由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技术方案为准。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
6.4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6.5标准、规范
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约定:依据设计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要求,本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达到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的一切有关工程的标准、规范、规程、验收标准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当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不一致时,以要求严格者为准。
其它事宜:
本工程合同采用固定总价的合同形式。承包人知晓并已将本项目所有不可洽商的不可预见费用包含到合同总价之中,规费、税金属于不可竞争费用,报价单位应按规定计入,报价中若未计入,视同为已包含在总价中,结算时不再调整。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本工程施工期间因材料或劳务市场价格波动等任何有可能引起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风险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并不得据此提出索赔。
3.发包人在本工程比选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本工程的设计图纸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不作为期中结算和竣工结算时确认工程量的依据。
4.承包人实际应予完成的工程量以本工程图纸和技术规范为准。
5.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做好施工现场清理工作,做到工完、料净、脚下清,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允许的合理时间内完成上述工作,则发包人可以:
①委托他人将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及承包人的其他财产觅地存放;
②委托他人清除并运走垃圾、废料。
因上述工作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从应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6.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用水、用电、通讯的接驳地点:发包人指定,相关接驳费用(人工费、材料费等)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7.发包单位提供弃泥或弃土(碴)点位,本工程的弃泥或弃土(碴)地点、时间、路线应取得发包人同意,不得由此带给发包单位任何费用的增加。凡因承包单位措施不当而引起的罚款、索赔及指控等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有关责任及费用。施工过程中不能影响附近的道路交通,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施工中如有人员伤亡由分包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分包单位应按要求给相关人员上保险包括第三者保险,
9.分包单位装备损坏、用于本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分包单位承担。
10.因不可抗力(如:暴雨、台风、高温、新冠疫情等)导致停工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参选单位根据工程实际特点,编制完善可行、符合实际施工的施工方案。
12.分包单位要严格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各种理由拖欠和克扣。否则由此引发的各种纠纷和赔偿责任由分包单位承担和处理。
13.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发包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的施工、安装及调试,按专业设计图纸要求配合做好预埋件、预留洞、预埋管等工作及孔洞的修补、修复工作,承担相关配合工作的质量责任。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分包单位应严格遵守总包单位的现场管理,不得违规作业,并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
比选资料的领取时间:/
比选文件在网上采购平台自行下载。
参选文件的提交和评选办法
1.参选文件必须以电子形式上传至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网上采购平台https://www.norincogroup-ebuy.com/报价。
2.评选办法:采用最低价中选排序法,即:在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参选技术文件评审合格的前提下,有效参选文件中报价最低的参选单位为第一名,以此类推次低价为第二名、再次低价为第三名,由评委确认最终中选单位;
参选文件要求(纸质版可扫描上传至平台)
1.参选文件分为报价函、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2.无效报价情况:
以下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报价处理。
1)串通报价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报价方IP地址雷同、注册地址雷同、不同报价方手机号雷同、不同报价方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雷同等;
3)不按比选评审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报价方总报价超过比选控制总价的;
5)发现参选单位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报价,或者在设有比选控制价时明显低于询价控制价,使得其报价可能低于成本的,应当要求该参选单位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应答单位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审组认定该应答单位以低于成本报价报价,其报价作无效报价处理。
6)报价有算术错误的,参选单位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参选报价为无效报价。
7)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8)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
施工合同要点
1.合同文本总包单位提供式样;
2.由于本次比选设控制价,控制价/报价作为双方签订合同的依据,固定总价在合同期间不因市场因素做任何调整,同时,风险由分包承担,现场实际工程量与图纸、清单工程量之间的偏差和清单错漏项风险,视为分包方已综合考虑,结算时不做调整。
3.施工工期为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日历天。
十二、参选单位被选中,工程保证金:不要求,具体金额以项目部的要求为准,竣工后无息返还,如有被处罚的金额在保证金中扣减。
十三、报价方应对询价方提供的资料和商业机密保密,不得擅自复制、转让给别人、保护好询价方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方泄露询价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经济技术资料。
附件1
报价函(格式)
致: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贵方空调盘管维修项目劳务分包的比选文件,我方针对该项目的比选报价为:元人民币(大写:元人民币)。并正式授权的下述签字人代表参选人(参选人名称),提交比选文件要求的全套参选文件,包括:
比选文件要求的参选文件
其他资料
据此函,签字人兹承诺如下:
我方已详细审核并确认全部参选文件,承诺一旦中选,将以15个日历天的工期完成工程项目施工;
我方已详细审核并确认全部参选文件,同意按比选人审核确认的价格签订合同,同时承担人工、材料机械设备、材料等市场变化的风险,承诺同意承担现场实际工程量与图纸、清单工程量之间的偏差和清单错漏项的所有风险。
与本比选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参选人:(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盖章或签字)
日期:
附件2工程量清单
空调盘管维修报价 | |||||||||
序号 | 名称 | 工作内容描述 | 规格 | 单位 | 数量 | 含税单价(元) | 小计(元) | 税率 | 备注 |
1 | 逆止阀更换 | 1.拆旧阀门2.新阀门安装(含阀门) | DN150 | 台 | 13 | ||||
2 | 更换盘管电机 | 1.拆换电机 | 25W | 台 | 10 | ||||
3 | 液晶控制面板 | 1.新面板更换 | 台 | 22 | |||||
4 | 控制面板安装费 | 台 | 100 | ||||||
5 | 调试费 | 5.0% | |||||||
6 | 费用总计 |
附件3合同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劳务分包合同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
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本劳务分包工程施工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名称:空调盘管维修项目工程
2.分包合同内容
2.1本合同分包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全部劳务作业内容;
2.2本合同劳务作业内容:图纸范围内全部劳务;
3.工程地点:北京东城区,建筑面积:/
4.合同价款总额:元(人民币),大写:。
发票类型:□专用增值税发票□普通增值税发票税率:□3%、□9%、其它%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元(人民币),大写:元;
5.分包工作期限
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2月17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3年2月22日
总日历天数为:5日
6.劳务作业人数:/人。
7.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中标通知书(如有);
(3)投标书及其附件(如有);
(4)专用条款;
(5)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8)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8.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或签章和盖章后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北方地产大厦1011室
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地址:
81号院3号楼北方地产大厦1011室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88829168联系电话: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9.发包人权利和义务:
9.1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作业完成后,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依照约定提交的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审查确认后,发包人在28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
9.2以上所述结算程序完成后,发包人应当自结算完成之日起28日内支付全部结算价款。结算及合同价款的支付应当以银行转帐的形式办理。
9.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编制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9.4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承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9.5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9.6随时对承包人实施的劳务作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对存在的质量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9.7及时签认劳务作业变更洽商及确认承包人停工、窝工损失。
9.8监督承包人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制定安全防护措施,提供安全防护设备,确保施工安全。
9.9检查承包人工人持证情况,禁止未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工人进入施工现场。
9.10在发现承包人存在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行为时,有权要求承包方进行整改,若承包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发包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同时还应承担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
9.11行使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对承包人行使扣款权利时,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并获得承包人有相应委托权限的人员的书面认可。
9.12承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发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工作或确保承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
9.13其它发包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10.承包人权利和义务:
10.1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工人(持证上岗率100%)投入工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10.2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若出现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形,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额10%违约金。
10.3按发包人要求提交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0.4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投入足够的人力,确保工期;服从发包人安全施工管理,自备劳动保护用品,确保施工安全。
10.5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管理不符合规定造成的损失及各种扣款。
10.6自觉接受发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发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的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
10.7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及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为本项目作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保险等。承包人的作业人员在施工中出现的所有伤亡事故、意外事故等事故与发包人无关,所有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解决,若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当全额赔偿。
10.8按发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发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0.9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承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10.10承包人保证与施工管理、作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每月向发包人提供上月本企业在本项目上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签署情况、出勤情况及工资核算及支付情况的盖章书面记录。除此书面记录的用工行为外,承包人在本项目不存在其他用工行为。
10.11配合发包人按工程发包人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承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配合发包人对隐蔽工程、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
10.12发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由承包人配合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
10.13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10.14劳务作业全部内容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不得以双方存在争议为理由拒绝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
10.15在发现发包人存在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行为时,应自发现之日起60日内书面告知发包人并书面提出明确要求,逾期不行使告知权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10.16其它承包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11.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工期相应顺延:
11.1不可抗力;
11.2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12.由于以下原因造成承包人发生窝工的,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5日内,就延误内容和期限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应于7日内就延长完工日期给予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发包人逾期未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其承认此事实。
13.不可抗力:
13.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应当暂停工作的,承包人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发包人通报一次受害情况。
13.2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3.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3.4承包人承担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自身财产损失。
14.送达:
14.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书面文件的送达方式为:一方应当以书面方式将本方的明确要求送达至对方本合同协议书中注明的地址,对方应当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或无人接收、拒收的,视为同意对方要求。
14.2一方本合同协议书中注明的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当在7日内书面告知对方,逾期告知或不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
15.事故处理:
15.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15.2承包人要积极配合发包人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及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避免过激行为的发生。
16.施工变更:
16.1施工中如需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应由发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双方书面确认并经监理签认的变更可作为劳务价款结算的依据。
16.2非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加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合同价款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16.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损失补偿总额不能超出分包合同价款的5%),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7.发包合同价款支付的手续: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发票,发包人须将填写齐全的、收款人为承包人全称的支票或汇票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发包人办理付款手续。发包人将合同价款支付给承包人在22.4款中指定的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并索要收款凭证。
18.安全生产:由于承包人不能落实安全施工方案或不服从发包人安全施工管理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9.争议: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4)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0.合同解除:
20.1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务分包合同。
20.2发包人与建设单位的施工总承包合同解除的,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本合同。
20.3承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符合施工要求的作业人员或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其违约行为足以影响本施工项目的质量、安全、竣工工期时,发包人可以书面告知承包人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逾期不能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发包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全额赔偿,同时还应向发包人承担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
20.4合同约定的其他解除条件。
20.5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因工程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0.6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解除本合同并办理分包合同价款结算支付手续。承包人接到发包人撤场通知后应在15日内及时撤离现场。承包人未及时退场,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同时还应向发包人支付支付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
20.7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0.8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1.合同终止
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合同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22.项目经理、施工队长及劳动力管理员
22.1发包人项目经理为,职务:,身份证号码:。委托权限:现场管理。发包人也可委托/有现场签认用工、办理洽商变更手续的职权,人员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承包人。
22.2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为,职务:现场负责人,岗位证书号:/,身份证号码:。委托权限:合同签订及工程施工事宜,人员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
22.3发包人现场劳动力管理员,上岗证号,职责为劳动力管理员;承包人现场劳动力管理员,上岗证号,职责为现场劳动力管理。
22.4承包人委派的分包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为,身份证号码:,职务:现场负责人,联系电话:,住址:,家庭住址:/。
22.5.承包人项目经理更换
22.5.1承包人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
22.5.2承包人项目经理确实需要离开施工现场的,应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22.5.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需要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22.5.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项目经理,承包人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
22.5.5承包人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23.图纸、工期、进度计划、工期延误
23.1图纸:
发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叁天前,向承包人提供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图纸壹套。
23.2进度计划
23.2.1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内容:合同范围内
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每周一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
发包人批复或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承包人报送后3个工作日
23.2.2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每周一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
发包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承包人报送后3个工作日
发包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承包人报送后3个工作日
23.3工期
23.3.1各区段工期:/要有具体约定或按XXX文件约定
23.4工期延误
23.4.1其他由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情况: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23.4.2承包人未能在工期内或按合同约定延长的期限内完成本分包工程,应按下列原则承担违约责任:
1、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标准:合同总价的每日0.04%及承包人逾期超过完工28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同时还应当承担合同额15%的违约金。
2、逾期完工违约金最高限额:合同总价的30%。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总工期每延误1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天。上述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直接扣除。
4、逾期完工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按合同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优先扣除,或要求承包人偿还。
23.5完工日期及提前完工
23.5.1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提前完工并给予奖励的,奖励的金额为:/
24.材料和工程设备
24.1承包人应在接到图纸后叁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经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给承包人;需要承包人运输、卸车的,承包人必须及时进行,费用另行约定。发包人保证所提供的材料、设备机具、构配件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要求,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承包人应在验收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发包人负责在三日内更换或调整。
24.2承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机具及构配件。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承包人应进行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还应按分包合同总价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4.3施工中由承包人提供的低值易耗材料、工具用具包括劳务分包合同范围内。
24.4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24.4.1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包括一般材料设备和主要材料设备,均应符合设计、标准规范、招标文件、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约定的要求以及投标书的承诺,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并对其采购的材料设备负责。承包人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报价并对投标报价负全部责任,承包人的报价已充分考虑到市场需求、政府政策等方面对材料设备价格的影响,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因报价过低而向发包人提出无法采购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也不因此予以任何补偿。
24.4.2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监理工程师对材料的材源及送检质量的认可并不意味着本批材料都已被批准合格,也不应妨碍监理工程师在任何时候拒绝采用这类材料。
24.4.3为确保采购材料设备的质量,对于本工程的主要材料、设备,发包人在技术要求中提供了主要材料、设备及技术,承包人必须选择不低于技术要求的设备。承包人的订货程序:
1、每种材料设备的订货前,承包人必须和推荐品牌中的供货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一同提交材料设备实物样品、产品介绍、相关技术参数及检测报告,对于主要材料设备需提供样板;对于外观、颜色、美观等特殊要求的材料,须提供样板,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共同审核签字确认,确保原厂供货和施工质量。对于本工程使用的有特殊要求(如外观、颜色、尺寸等)的材料设备(如:地砖、配电箱、灯具等),应按照图纸技术参数和技术要求提供样品两套,样品经由发包人、设计单位和监理工程师书面共同确认后,放到工地样品间由监理单位保管,承包人根据样品进行批量采购,否则发包人有权否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审核确认,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应负的质量责任。
2、供货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证明文件要求:对于国产产品,如为法定代表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和本人身份证,如为代理人,代理人必须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或销售授权代理证明文件);对于进口产品,代理人必须提供销售授权代理证明文件,以上资料均为原件。
3、凡需进行深化设计的系统设备,经专业厂家进行深化设计后,经本工程设计单位、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审查确认后,方能按规定的订货程序进行设备材料的采购和施工,未经设计单位、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确认,擅自订货或施工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及设计单位的确认,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应负的质量责任。其专项验收所需费用、所有设备材料的购买、安装、测试与验收、深化设计、管理费、利润、税金分包管理与配合费等全部工作内容的费用已含在报价中,结算不作调整。如图纸不完善,需另行深化设计的工程,深化设计的标准不得低于现有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
4、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应予以充分考虑,因深化设计引起的深化设计费在结算时不作调整。
24.4.4主要材料设备,生产厂家必须获得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电气产品必须通过“3C”认证。若因客观原因需更换材料品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不少于三家信誉较好的供应商,必要时应组织监理和发包人进行厂家考察,考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共同确认后方可采购。结算时设备材料单价均不予调整。
24.4.5所有材料设备采购前应取得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书面同意,未取得书面同意批准的材料不得进场,不得在工程上使用,不予计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应负的质量责任。承包人强行采购和施工,发包人将要求其立即拆除,所有损失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总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天,承包人须重新采购,并确保材料设备质量符合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按程序报审,征得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若承包人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没收承包人的履约担保,同时发包人将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作不良行为记录。发包人将拒绝承包人2年内参加发包人其它工程的投标。
24.4.6承包人在进行材料、设备采购时,应优先选用以下参考品牌。在工程实施阶段,承包人不采购参考品牌中产品的,需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同意。
24.4.7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合格后需向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单位(业主)提供一套设备安全使用手册,并对维护人员进行掊训,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5.工程质量标准及施工的各项标准
25.1本工程应当达到质量评定合格等级。达到此标准,发包人将按照/标准予以奖励;未达到此标准,发包人将按照相关标准予以处罚。
25.2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约定:依据设计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要求,本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达到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的一切有关工程的标准、规范、规程、验收标准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当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不一致时,以要求严格者为准。
25.3工程隐蔽部位检查
25.3.1发包人检查工程隐蔽部位的期限:隐蔽部位完工后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后14日内,发包人进行确认。
25.4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要求达到:本地安全文明工地标准要求。达到此标准,发包人将按照/标准予以奖励;未达到此标准,发包人将按照合同总价的10%标准予以处罚。
25.5安全绿色施工
安全绿色施工其他约定: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施工验收规范。
26.本合同价款核算规则及构成方式
26.1本工程的合同价款采用下列第26.1.1方式计算:
26.1.1固定合同价款;
26.1.2工种工日单价;
26.1.3综合工日单价;
26.1.4综合单价。
26.2分包合同价款包含以下内容:后附清单
26.2.1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购的材料费用,详见清单附表。
26.2.2承包人知晓并已将本项目所有不可洽商的不可预见费用包含到合同总价之中。承包价格包括施工期间承包人的各类风险及施工人员工资和调遣费;不可抗力影响的停水、停电、待料、疫情等不可预见工日费用。
26.2.3施工人员住宿费及生活费用。
26.2.4附属材料:放线用的红外线水平仪、墨斗、卷尺等;沙桶、铲等。
26.2.5小型机具费用:斗车、气泵、气枪、切割机、磨机、锣机、电锤、电钻、电焊机、气焊、气割机及其耗材。施工用移动照明手把灯、三级电箱、二级电箱及以下电缆及所有设施、耗材。
26.2.6材料水平、垂直运输费;各类材料的场内二次倒运;包括周转材料的领用、装卸、看护、保管、退库。(含甲供材料的卸车搬运费)。
26.2.7劳动保护用品费用(手套等);安全防护设施的搭拆(安全网、防护栏杆、防护棚等)。
26.2.8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垃圾清运费用,垃圾清运的工具及垃圾袋)。
26.2.9成品保护的人工及材料费(劳务价格清单项目里涉及到的成品保护)。
26.2.10满足施工条件所做的脚手架等的搭拆,人字梯采用铝合金标准梯。
26.2.11承包工程范围内的排版放线费用,木工包含且不限于开灯洞、检查口、风口等费用。
26.2.12各类保险费用。
26.2.13分包人应充分考虑本工程施工期间因材料或劳务市场价格波动等任何有可能引起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风险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并不得据此提出索赔。
26.2.14承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本工程的设计图纸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不能作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不作为期中结算和竣工结算时确认工程量的依据。
26.2.15分包人应按承包人的要求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做好施工现场清理工作,做到工完、料净、脚下清,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如分包人未在承包人允许的合理时间内完成上述工作,则承包人可以:
1、委托他人将分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及分包人的其他财产觅地存放;
2、委托他人清除并运走垃圾、废料。
因上述工作而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可从应付分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26.2.16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用水、用电、通讯的接驳地点:承包人指定,相关接驳费用(人工费、材料费等)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26.2.17承包人提供泥或弃土(碴)点位,但渣土清运消纳费用应由分包人承担。本工程的弃泥或弃土(碴)地点、时间、路线应取得承包人同意,不得由此带给承包人任何费用的增加。凡因分包人措施不当而引起的罚款、索赔及指控等由分包人自行承担有关责任及费用。施工过程中不能影响附近的道路交通,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26.2.18施工中如有人员伤亡由分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分包人应按要求给相关人员上保险包括第三者保险,
26.2.19分包人装备损坏、用于本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26.2.20因不可抗力(如:暴雨、台风、高温、新冠疫情等)导致停工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26.2.21分包人根据工程实际特点,编制完善可行、符合实际施工的施工方案。
26.2.22分包人要严格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各种理由拖欠和克扣。否则由此引发的各种纠纷和赔偿责任由分包人承担和处理。
26.2.23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发包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的施工、安装及调试,按专业设计图纸要求配合做好预埋件、预留洞、预埋管等工作及孔洞的修补、修复工作,承担相关配合工作的质量责任。相关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26.2.24本次招标文件中的界面划分最终解释权归承包单位所有,若发生范围变化,承包人可单方进行工程范围拆分,拆分后扣除其合同清单内的相应费用。
26.2.25拟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应当经检验合格后使用。分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6.2.26分包人负责整理归档,本工程验收所需的材料报验资料、各施工工序报验资料及竣工图纸等,并确保该工程验收通过。
备注:项目不包含以上第(1)项。
26.3采用第(1)种方式计价的,合同价款中包分包工程的所有款项在内。人工费/元。
26.4采用第(2)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种工日单价为:
/,单价为/元/工日,共/工日;
/,单价为/元/工日,共/工日;
另:低值易耗材料费、工具用具费/元;
26.5采用第(3)种方式计价的,综合工日单价为详见补充条款元/工日,共/工日。另:低值易耗材料费、工具用具费/元;
26.6采用第(4)种方式计价的,建筑面积/m2,分包合同价款单价为/元/m2,其中:地上结构/元/m2,地下结构/元/m2,初装修/元/m2,精装修/元/m2,机电设备安装/元/m2,其它/元/m2;
另:低值易耗材料费、工具用具费/元;共/元;
26.7施工中发生的零工单价为元/工日,停工、窝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的%元/日。
26.8取建筑面积综合单价方式的,计算规则为/,单价为/。
26.9遇本合同终止、中止、解除时,双方约定:未形成建筑平米的劳务作业工程量的计算方式为/,计算规则为/,单价为/。
26.9.1双方约定,本合同平米面积的计算规则为/。
26.9.2双方约定,本合同平米面积的变更规则为/。
27.变更
27.1本分包合同价格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确定,承包人知晓并已将本项目所有不可洽商的不可预见费用包含到合同总价之中。
27.2变更估价的约定:合同外增加的洽商变更以业主或总包方委托的审计单位审定的结算金额(不含税)下浮2.6%支付,税金未抵扣的金额由发包方扣除,其他详见补充条款。
27.3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27.3.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7.3.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7.3.3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7.3.4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合同清单组价方式套用现行相关各专业工程预算定额(含量不予调整),无相应定额子目时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和发包人确认后,报送公司批准后执行。
27.4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程序
本工程的工程变更价款按以下程序进行确定:承包人应在变更及工期调整发生后14天内提出报告,逾期将视为放弃变更价款及工期调整;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并报送发包人公司审批。
27.5本工程的合同价款,除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书面确认的工程变更以及依照本合同27条约定的价格调整的因素以外,不再调整。
28.计量
28.1承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分项工程完成后第二天。
承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的内容:合同范围内及过程中变更、洽商、补充以及现场签证、索赔费用、价格调整等工作内容及资料。
28.2计量周期:/
28.3关于计量的其他约定:工程量的最终确认或双方对工程量有争议的,以最终业主或总包方的审计工程量为准。
29.施工过程中分包合同价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29.1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每月20日前对上月完成劳务作业量及应支付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予以书面申报发包人进行书面确认。若因承包人未提交或延迟提供劳务作业工程量、结算资料,造成不能结算及支付工程款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且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经发包人书面确认上述结算、付款资料后,双方约定采取以下方式结算支付分包合同价款(或详见补充条款)。
29.2本合同项目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的支付前提条件是:
该项目的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经发包人确认无误后通知承包人提供等额发票,发包人收到等额发票后,待总包方或业主方向发包人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后1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给承包人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工程完工后,扣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在确保工程维修的前提下,工程质保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承包人没有任何违约的情况下付给承包人(注:质保期到期后扣除期间若有因施工质量产生的费用后无息支付)。
29.2.1承包人凭发包人的书面确认量,向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申请支付工程款。
29.2.2工程款支付: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进场开始施工,按实际履约进度支付款项,但并不免除承包人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付款前需承包人提供经核验合法的发票后支付工程款)。
30.完工验收、移交、审核及清场期限
30.1完工验收条件:工程完工,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后,由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合格之后,交由住建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30.2完工验收期限:按合同约定及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同步。
30.3移交
30.3.1移交工程的日期:按合同约定及与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同步。
30.3.2完工清场:按合同约定及与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同步。
31.结算
31.1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和完整结算资料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0日内。
31.2发包人完成审核期限:与建设单位完成结算60日内/
31.3发包人确认完工结算报告后,将扣除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后,剩余的全部结算款项支付给承包人的期限:在扣除承包人的罚款、违约金、赔偿金等应扣除的款项后,按专用条款29条执行。
32.质量保证金
32.1质量保证金的额度、支付时间和方式按专用条款29条相应条款执行。
32.2保修责任与缺陷责任:
32.2.1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时间: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3日。
32.2.2保修期起始时间: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后。
32.2.3保修责任期起始时间: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后第3日起,保修责任期期限:2年
33.违约责任:
33.1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3.2.合同按司法程序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并将已完工程在合同解除后7日内移交发包人,发包人签收该项目现场后,在收到业主或总包方支付的工程款后10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3.3发包人违约责任:33.3.1不按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同期银行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利息;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承包人的损失,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继续予以赔偿。
32.3.2发包人无故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无权擅自停工,超过120日发包人未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3.4承包人违约责任
33.4.1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视为承包人违约。
1、如承包人未能在工期内或按合同约定延长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逾期完工的违约金按合同总额0.04%计算,逾期完工违约金总额不应超过合同总额的30%。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总工期每延误1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天。上述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直接扣除。逾期完工违约金将从按合同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优先扣除,或要求承包人偿还。
2、承包人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承包人应承担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造成工程逾期,按照逾期完工约定处理。
3、承包人未达到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额10%违约金。
33.4.2承包人出现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1、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发出的整改通知后28天内,承包人没有采取可行的措施纠正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除应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外,还应当承当合同额15%的违约金,对于不达标的工程款发包人有权拒付。违约金将从按合同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优先扣除,或要求承包人偿还。
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标准;按逾期完工处理,逾期完工超过约定交付期限10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其他第三人继续进行施工,承包人除应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外,还应当承担合同额15%的违约金,对于不达标的工程款发包人有权拒付,违约金将从按合同应支付或将支付给分承人的款项中优先扣除,或要求承包人偿还。
3、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违约责任:所有材料设备采购前应取得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书面同意,未取得书面同意批准的材料不得进场,不得在工程上使用,不予计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应负的质量责任。承包人强行采购和施工,发包人将要求其立即拆除,所有损失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总工期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天。承包人须重新采购,并确保材料设备质量符合采购要求和合同要求,按程序报审,征得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若承包人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没收承包人的履约担保,同时发包人将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作不良行为记录。
4、承包人将其承包该的工程转包或再分包,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其他第三人继续进行施工,承包人除应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外,还应当承当合同额15%的违约金,对于承包人转包或再分包的工程款发包人有权拒付。违约金将从按合同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优先扣除,或要求承包人偿还。
5、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其他第三人继续进行施工,承包人除应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外,还应当承当合同额15%的违约金,对于承包人转包或再分包的工程款发包人有权拒付。违约金将从按合同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优先扣除,或要求承包人偿还。
6、如承包人不按合同条款施工,或违反正常施工程序、施工工艺进行野蛮施工,或施工质量、安全、环保等达不到有关要求,或施工用材料设备不符合规定,发包人有权勒令承包人暂停施工,承包人停工整改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经检查所发现的安全隐患,承包人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责令其停工整改。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告标志或标示不清楚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对直接责任人,执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以下约定处理。
(1)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包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急需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A、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监理人及发包人在28天内,按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B、发包人发出解除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罚款及赔偿。C、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D、合同双方确认签约合同价款后,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并结清确认的款项。E、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条款处理。
(3)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
8、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或工程移交后,由于承包人责任出现工程质量缺陷、安全事故或其它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曝光造成负面影响或政府有关部门的通报批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50万元/次违约金。
9、该工程出现的所有行政罚款,全部责任及罚款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承担任何以发包人为名义的行政罚款。
34.本工程工人工资支付的其他约定:
34.1承包人要严格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各种理由拖欠和克扣。否则由此引发的各种纠纷和赔偿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和处理;承包人未按下列本工程工人工资支付的其他约定,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额15%的违约金。
34.2承包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参与为本项目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保险等,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自行解决并承担施工中出现的所有事故的责任,包括伤亡事故、意外事故等的责任,并承担所有事故的损失及法律责任,若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当全额赔偿。
34.3承包人未按下列本工程工人工资支付的其他约定,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额15%的违约金。
34.3.1承包人应按照当地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周期和日期,支付工人工资,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克扣工人工资。
34.3.2承包人应当每月对工人应得的工资进行核算,并由工人本人签字。
34.3.3承包人应当至少每月向工人支付一次工资,且支付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每季度末结清工人剩余应得的工资。
34.3.4承包人应当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工人本人,不得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者不具备用工资格的其他组织或个人。
34.3.5承包人应当对工人出勤情况进行记录,作为发放工资的依据,并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表,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出勤记录和工资支付表。
34.3.6承包人因暂时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工人说明情况,最长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不支付工人工资的,属于无故拖欠工资行为。
34.3.7承包人与工人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合同手续的同时一次性付清工人工资。
35.承包人承诺
35.1承包人和分包工程内容:承包人已经知晓发包人与总包人(或业主)签订的本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并同意遵守及按照发包人签订的总包合同相关内容约定执行。
35.2分包工程价款及结算方法:承包人承诺,本合同中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赔偿金、违约金等款项,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优先扣除。
35.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不得因此为由停止施工。
35.4承包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按通用条款执行,承包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35.5承包人逾期完工、验收不合格的违约金和其他违约责任:按通用及专用条款中相关条款执行
35.6以上违约责任的免责条件为:在双方签订了本合同结算书,发包人全额支付了合同价款、承包人全额支付本项目上所有工人的工资并将全部工资支付情况书面报送发包人之后30日后签订特别协议。
36.知识产权
36.1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对本工程资料进行保密,竣工时承包人除用于工程资料备档外,其余有关工程资料在工程竣工30日内全部返还给发包人。本工程所产生的全部资料、数据、成果、文件、图册、照片、模型及版权的拥有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应对本工程资料进行保密,竣工时承包人除用于工程资料备档外,其余有关工程资料因按照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全部返还给发包人。保密期限按相关制度对相应文件资料设定的密级和要求确定。
36.2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除用于本工程或获得发包人授权或允许外,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36.3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其著作权由承包人所有,发包人有权在本工程中无偿使用,如涉及到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36.4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除用于本工程或获得发包人授权或允许外,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36.5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36.6以上保密条款的保密期限为本工程竣工移交后五年。若承包人违反约定,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合同总额15%的违约金。
37.索赔
37.1关于索赔的其他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38.保险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39.担保
39.1发包人不要求(要求/不要求)承包人提交承包履约保证担保。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约保证担保时,履约保证担保的额度为合同总价的10%,履约保证担保的有效期的截止时间: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后。
39.2工程款支付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按合同相应条款执行。
39.3关于担保的其他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40.送达:
本合同中约定的送达方式适用于以下情况:
40.1承包人要求发包人依照约定进行结算或支付分包合同价款。40.2承包人表示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40.3承包人要求发包人依照约定提供施工必须的工程材料、图纸。
40.4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停止违约支付分包合同价款行为的。
40.5要求发包人确认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签认零工、窝工。
40.6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对劳务工程不符合约定部分予以整改的。
40.7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人员、提供合法有效的管理资料等履约行为。
40.8双方约定的其它情况。
41.不可抗力
41.1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
41.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双方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执行通用条款。
42.争议解决: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
42.1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2.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43.补充条款:
43.1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承包人的所有人员生命财产及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3.1.1承包人应按施工安全规范和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以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安全,承包人负责为所有参与施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团体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不低于5万元,凡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所发生事故的损失赔偿费、抚恤费等法律责任,发包人不承担此责任。承包人投保的保单应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备案。
43.1.2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当地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相关办法购买工伤保险。
43.2承包人必须符合发包人有关现场管理的规定,积极配合施工现场其他单位的工作,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全部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费用。
43.3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购买工伤保险。
43.4承包人应按国家及工程当地劳动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时,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做好安全措施。任何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协调解决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43.5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于承包人安排的不称职的管理人员和主要操作技术人员,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更换,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且更换人员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的5天内到位。否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人/天。
43.6项目施工过程中拆除的旧设备、旧铜钱及其他废旧金属管线由发包人按照兵器集团对废旧物资处理办法统一处理;除此之外的废旧物资残余价值由双方协商确定,处置方案和价值经公司批准后执行,如委托承包人办理处置,处置价款从工程结算款中抵扣。
43.7发包人不提供弃泥或弃土(碴)点位,本工程的弃泥或弃土(碴)地点、时间、路线应取得发包人同意,不得由此带给发包人任何费用的增加。凡因承包人措施不当而引起的罚款、索赔及指控等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有关责任及费用。
43.8施工过程中不能影响附近的道路交通,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9凡属于工程变更的内容和项目,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施工。
43.10工程竣工完成后,承包人应及时办理交工手续,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师或发包人的书面退场书之日起7天内应完全从施工现场撤退出去,不得以竣工决算未完成或其它原因不按发包人的要求时间退场。
43.11一切与施工相关的检验实验费已含在合同价中(按规定需建设方委托第三方检测的项目除外),并需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因施工原因导致不合格而增加的检测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43.12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于承包人安排的不称职的管理人员和主要操作技术人员,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更换,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且更换人员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的5天内到位。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人/天。
43.13承包人应按国家及工程所在地劳动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时,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做好安全措施。任何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协调解决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43.14如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承包人不得以争议未解决为由擅自停工,否则视为违约,由此延误的工期不可顺延。
44.其他
44.1为使工地现场有关问题能够及时解决,所有的图纸会审、工程例会、专题会、讨论会、验收会等各种工作会议,承包人相关人员不得缺席、迟到。
44.2承包人按合同应承担的罚款、违约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在工程余款中直接扣除,工程余款不足以支付罚款、违约金、赔偿金时,发包人可通过包括法律途径在内的一切手段予以追讨。
44.3工程款要保证专款专用,保证不拖欠工人工资,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4.4正在使用的管线等有关资料在施工前已由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但并不视为免除承包人对施工现场既有管线排查的责任。如果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未进行认真排查而导致破坏管线,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4.5施工场地要求达到市文明工地标准,临时设施按政府“净、畅、宁”有关要求搭设。
44.6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工程变更和增加工程而导致工期的延长,工期顺延。
44.7承包人严格按照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和新竣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置永久性标牌相关文件执行。
44.8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在签定合同的同时签定《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工程审定结算价的3%;其他未列明的项目质量缺陷保修期均为2年。如国家法律法规对保修期的规定长于2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44.9余泥渣土排放管理责任,为加强建筑施工工地余泥渣土排放和运输管理,根据当地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执行。
44.10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完成施工中的图纸深化和工程竣工后竣工图的绘编制。
44.11根据本工程地区有关规定,落实劳务工实名制和分账制的相关工作。
44.12本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罚金等费用,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或者向银行申请执行履约保函相应金额。另外,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向其追偿损失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及交通费等。
44.13因承包人不按照合同或者施工方案(计划)约定组织施工,造成工程工期节点延误、或者造成质量问题、或者造成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安全隐患,发包人有权约谈承包人。经发包人3次约谈后,承包人在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仍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支付承包人剩余费用(已支付的款项超过应支付给承包人费用的,承包人应予以退还),同时发包人还有权向承包人所交履约保函的担保银行索赔保函全部金额,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需予以赔偿。
44.14施工范围内的安全文明措施费已经包含在总价中,不予以调整。施工范围外其他涉及公共安全方面的安全文明措施费,承包人也在投标时予以充分考虑,也不予以调整。
44.15承包人所使用的施工机械必须达到国家第二阶段的排放标准,并符合工程所在地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械排放特区技术规范的要求,鼓励使用LNG或电动施工机械,施工机械进场前必须取得并张贴环保二维码。
44.16本合同条款应与通用条款、工程量清单、工程建设标准及技术要求和图纸结合起来理解或解释。本补充条款和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若有冲突之处,则以本补充条款为准。
44.17工程量承包人需向发包人现场代表提前进行认量。工程量的最终确认或双方对工程量有争议的,以最终业主的审计工程量为准。
44.18材料检验费发包人承担;材料检验不合格,检验费由承包人承担。
44.19补充条款与其它条款有冲突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44.20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零用工按300-350元,有发包人签订的现场零星用工签证单为准。
45.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其他有关建设方面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等。
45.1承人承诺严格按照国家、本工程地、市相关工程规范进行施工。施工质量并达到国家、本工程地、市、业主、监理及发包人的合格水平。
45.2承包人承诺严格按照国家、发包人、工程所在地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进行施工,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违反安全及文明施工要求的由发包人按项目部相关奖罚制度进行处罚。
45.3施工过程中,如因承包人所造成的材料、人员、机械等相关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5.4隐检、拆除工程量承包人需向发包人现场代表提前进行认量。
46.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贰份。
47.附件:
附件1:劳务(专业)分包安全生产协议书
附件2:质量保修书
附件3: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附件4:授权委托书
附件5: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附件1
劳务(专业)分包安全生产协议书
发包人: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人:
为确保施工人员在施工生产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明确发承包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
本工程安全生产目标为:施工期间为确保无重大事故发生,轻伤事故频率控制在0‰以内。施工现场的安全标准化达标合格率为100%。
本工程发包人安全员:
本工程承包人安全负责人:
一、发承包双方必须共同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二、承包人全体人员进场后,发包人要组织承包人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承包人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关机关核发的上岗证,方可从事特殊工种的作业。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活动,组织班组长、施工人员做好“三级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杜绝冒险作业、违章操作。对全体职工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能安排上岗。对职工的安全教育覆盖面必须达到100%。
三、发包人对承包人承担的每一项施工任务,均应进行书面交底,承包人对每一项的作业人员做到在操作前进行书面交底,每日对所有进行作业人员均应按交底和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口头交底,并严格记录,并将记录上交发包人进行检查。对班组的安全交底覆盖面必须达到100%。
四、承包人要投入必要的安全生产防护设施费用,确保安全防护设施到位。做好三宝四口五临边防护,严禁使用“三无”产品,努力达到防护设施的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改善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创造一个安全的施工环境。承包人自备的机具、脚手架等必须性能良好,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防护要求,承包人在使用前应会同发包人进行检验验收,并经双方签字后再使用。机械、电动工具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发包人检修,修好后再用,未经双方验收签字使用的机具而造成事故的,由责任方负责。
五、承包人要健全安全管理、检查制度,并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发包人对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隐患,有权发出隐患通知书,承包人应在期限内改正,对险情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停止承包人的作业,待险情确实排除后方可恢复正常施工。
六、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的违章指挥,由于发包人违章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负全部责任。发包人有关人员在纠正违章和监督检查时应严格执行安全法规和规范标准。
七、承包人在和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金额:/,并在工程竣工、施工决算后15日内返还,多退少补为原则,少补在工程结算费用中扣除。凡对承包人处以隐患和违章罚款的,承包人如有异议,在接到罚款通知书后3日内,向项目部反映,仍存异议的,可向公司工程管理部提交书面报告。施工队在接到“安全处罚通知单”时,必须签收,如不签收则视为接受处罚。
八、施工现场必须按照如下标准配置灭火器:
1、每60M2配置1个灭火器,不足60M2按60M2计算;
2、灭火器的规格不小于3Kg;
3、其它相关消防设备;
九、处罚:
施工作业人员有下列行为者,依公司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1、现场施工人员不按公司规定穿着工作服的或服装不整洁、残破的;
2、现场施工人员不按规定佩带胸卡或冒名顶替的;
3、施工现场穿拖鞋和赤膊操作的;
4、成品保护不符合公司规定的;发生严重违规造成经济损失及引起的投诉情况的,除承担经济损失外,还应接受相应罚款;
5、施工现场吸烟的;现场发现烟蒂的;
6、施工现场做饭的;
7、施工现场未经批准留宿的;
8、现场材料未按规定码放的;
9、施工现场卫生不合格的;
10、裸露导线端头未进行绝缘处理的;
11、现场用电出现无插头引用电源情况的;
12、施工人员无电工本人员进行电路操作的;
13、施工现场使用破损或中间有接头的导线的;
14、现场用电使用破损插座的;
15、工作时间饮酒的;
16、高空作业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的。
17、未开动火证的私自动火,防火措施不到位的;
18、不安规定佩戴相应到劳动保护用品的;
19、其它相关不符合要求的。
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进行生产,彻底消除盲目蛮干、瞎指挥及侥幸思想,杜绝违章指挥。不得强迫职工进行疲劳生产,坚决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十一、事故处理:
1、施工现场发生的一切质量安全事故不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处理,必须保护好现场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2、由于承包人或承包人作业人员个人责任造成的伤、残、亡事故,由承包人参照国家现行规定负责承包人作业人员及其家属的全部经济补偿;
3、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承包人作业人员伤、残、亡事故的,除对责任者进行处理外,参照国家现行规定给予承包人一次性经济补偿,其善后具体事宜处理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予以处理;
4、承包人雇用的作业人员未经甲承包人安全培训、考核和登记者,发生工伤事故,其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十二、本协议如与国家规定抵触时按国家规定精神办理,本协议解释修改权在公司质量安全技术部。
十三、切实做好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和安全资料的整理工作,工程竣工后,交发包人一套备案。
十四、对分包的奖惩参照《劳务分包队伍(专业分包)管理及文明施工奖惩制度》执行。详见附件。
十五、本协议书在承包人和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时一起签订,期限自项目开工至竣工人员全部撤离。有效期为自开工之日至竣工验收合格后。
十六、其他
为更好的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现将本协议补充条款及惩罚措施补充如下:
1、进入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如有违规者罚款100~300元/每人次;
2、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必须持有特种操作证及项目部开据的动火证,现场配备必需的灭火器材及看火人员。违反本条规定者罚款500元;
3、施工现场生活区未经消防保卫部许可,不得私自使用电加热设备,违者罚款1000元;
4、施工现场严禁打架斗殴,酒后闹事,违者罚款2000元;
5、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需加强安全及法律意识教育,要遵纪守法,严禁偷盗私人及公共财物。违者罚款1000~2000元,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处罚金;
6、严禁在在施建筑物内住人及搭设库房,违者罚款1000元;
7、易燃易爆物品必须经项目部检查同意后方可进场,私藏易燃易爆物品者重罚3000元;
8、进场施工工具、数量、规格、照片及清单必须上报项目部,否则不予出场;
9、进场施工人员,必须到保卫部门办理胸卡、出入证,否则不予进场;
10、各分包单位有责任及义务教育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北京市消防条例》及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消防器材,不得占用消防用地及通道,不得私自开启消火栓,违者罚款1万元,严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11、根据承包范围及区域,按规定配齐相应的灭火器具。
本协议与经济合同同时签订,并从签订之日起生效,经济合同到期后,本协议同时终止。
附件2
房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空调盘管维修项目工程(工程名称)签订保修书。
一、工程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保修责任。
保修责任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年;
3、外窗工程为/年,外窗防渗漏为/年;
4、装修工程为2年;
5、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6、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7、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8、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涉及安全功能的项目终身保修;
三、保修责任
1、属于责任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保修责任事项:/。
本工程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附件3
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致:(发包人单位全称):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单位为空调盘管维修项目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工程的施工方,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本公司郑重承诺:
1、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农民工,执行项目施工现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我公司保证与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健全职工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考勤原始记录、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真实有效(资料非真实性愿承担经济处罚)按期上报承包人及总包单位,如有工程分包班组更换,将变更班组登记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
2、我公司严格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施工,不转包、分包所承揽的施工项目,我公司如违反规定,将所承揽施工项目进行分包、转包,由我公司承担并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和愿承担按工程造价5%的处罚,同时承包合同作废。
3、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由我公司对所承建劳务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保证不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4、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本单位愿意无条件接受发包人采取的决算款10%处罚,同时愿意接受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其它处罚决定。
特此承诺。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被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签订承诺书日期:年月
附件4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为本公司项目负责人,负责工程的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工程施工事宜。
特此声明
授权单位: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被授权人)签字:
被授权人身份证号:
日期:
有效期至:本工程结束
附件5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发包方: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发承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发承包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发包方的责任
发包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承包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承包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承包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承包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承包方的责任
应与发包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发包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发包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发包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承包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嬚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七条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由发承包双方各执两份。
发包方单位:(盖章)承包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签字):或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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