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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对两类计算机实施框架协议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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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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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 通讯员陈健东报道 浙江省财政厅日前出台《关于规范做好2024年度台式计算机和便携式计算机框架协议采购工作的通知》,明确对全省台式计算机和便携式计算机采购实施框架协议采购管理。
浙江省财政厅规定,全省(不含宁波)各级预算单位单次采购台式计算机或者便携式计算机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通过政采云平台框架协议采购系统实施框架协议采购。对于科研、教学、医疗等对功能、性能等指标有特别要求的专业领域,入围产品确实无法满足需要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通过电子卖场采购,但应符合《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以下简称《台式计算机需求标准》)《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便携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以下简称《便携式计算机需求标准》)的规定。
浙江省财政厅明确,框架协议采购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及相关产品,由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统一征集,预算单位可以通过政采云平台框架协议采购模块查询入围供应商及入围产品信息。预算单位根据入围产品价格、质量以及服务便利性、用户评价等因素,从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中直接选定。入围产品价格是预算单位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预算单位在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时,应当与供应商协商相关产品的成交价格。预算单位证明能够以更低价格向非入围供应商采购相同产品,且入围供应商不同意将价格降至非入围供应商报价以下的,可以依据财政部有关规定以及本项目框架协议有关约定,将合同授予非入围供应商。预算单位可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采购的方式将合同授予非入围的供应商。预算单位将合同授予非入围供应商的,应当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1个工作日内,将成交结果抄送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由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按照单笔公告要求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浙江省财政厅还对两类计算机采购实施计划备案、安全可靠测评要求、履约验收管理、采购方式、集成项目采购包划分、资产配置标准、征集人职责、监管职责等作了细化规定。其中强调,各级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履约验收管理,按照框架协议、采购合同约定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进行验收,必要时委托依法取得检测、认证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认证。对于供应商未按照约定提供产品的,预算单位应当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各级预算单位单次采购台式计算机或者便携式计算机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依法采用框架协议采购以外的采购方式并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另行采购的,应当合理确定最高限价,并严格执行《台式计算机需求标准》《便携式计算机需求标准》的规定。各级预算单位对于既包含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数据库等软硬件产品也包含集成服务的采购项目,应当按照《台式计算机需求标准》《便携式计算机需求标准》以及一体式计算机需求标准等文件的规定,合理划分采购包,尽可能将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数据库等软硬件产品与集成服务分包采购。采购的软硬件产品总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单独分包采购。软硬件产品,实行框架协议采购,并且单次采购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按照有关要求,实施框架协议采购。未实行框架协议采购的,可以依据规定通过电子卖场实施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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