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天心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生产车辆、园林机械设备燃油采购续签合同合同公告
金额
100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4/01/2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txcg-2024012400112
预算金额100万元
招标联系人蔡干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TXCG-GK-202401240011-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天心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长沙石油分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生产车辆、园林机械设备燃油采购续签合同   
(3)采购计划编号: TXCG-20240124001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生产车辆、园林机械设备燃油采购 车辆加油服务 详见采购需求 1 1000000
 合计金额小写: 1000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000000.00元/年,具体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2-23 —— 2025-02-22
3.2 履行地点:中国石化所属加油站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采购人的车辆到定点加油站现场加油。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采购人在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长沙石油分公司开户并办理一套加油卡,公对公转账支付油款至乙方公账后,将钱充入甲方主卡对副卡进行分配后,甲方持卡人持副卡圈存后加油。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兴蓉支行(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长沙石油分公司:43050175353600000379)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乙方保证所经销的油品全部从国家正规炼油厂、国有石油公司采购,并定期将燃油送检或接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的抽检,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标准,确保燃油质量。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项目验收由甲方组织,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供应商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现场提出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应立即将有争议的油品检验样封存送交加油地质检部门或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检验结果为最终结果,双方都应接受,但乙方向送检机构人员行贿或有利害关系的除外。检验费由提出质量异议一方预付,如检验结果为油品质量、数量存在问题,检验费由乙方承担,如油品质量、数量不存在问题,检验费由甲方承担。
5.3.3采购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承诺,结合用户体验、日常监督管理和考核对乙方所属加油站点进行考核,实现动态管理,考核结果作为验收的依据。
5.3.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1甲方可自主选择乙方所属范围内的任意加油站加油,也可要求定点加油站加油;
6.1.2甲方应当维护乙方加油站的合法权益,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
6.1.3甲方车辆持卡到乙方加油站加油时,必须遵守乙方加油卡章程和加油站的有关安全管理规范,否则,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6.1.4甲方必须对加油IC卡设置密码和限制车牌,并妥善保管IC卡及密码,加油IC卡未设置密码或限制车牌号,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加油都视为甲方自身行为或甲方的合法授权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和财产损失由甲方承担。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2.1乙方承诺并保障甲方加油卡仅对甲方指定车辆加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对甲方计划外车辆及油箱以外的任何容器加油,并只认加油卡加油。
6.2.2乙方自有加油站点必须有摄像头全程监控和监控录像加油全过程(包含油枪、刷卡结账处),可调监控不得少于90天,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6.2.3乙方应具备电子记账系统,系统可获取作业用车加油数据(包括加油卡编号、加油单位、加油车牌号码、加油地点、加油时间、加油量、加油油品)。具备与电子记账系统相匹配的油卡管理系统,乙方加油员必须对加油车辆进行车牌号、卡号核对,能够做到一车一卡,保证专卡专车使用。(包括限定车号、限定加油站点、限定每天加油次数、限每天加油金额或油量上限、限定油品)。
6.2.4乙方须按采购人要求将主卡金额分配至副卡,采购人使用IC卡加油时,供应商直接从卡中扣除,定点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人加油IC卡所设置的限制信息进行加油,若有不一致的情形,加油站点应拒绝加油并第一时间告知采购人。
6.2.5乙方须指派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本项目的结算、明细核查、投诉处理等相关事宜,如因定点加油供应商原因需要更换,须书面征得采购人同意。
6.2.6乙方每月5日前须将上月采购人名下加油卡消费明细表纸质版(加盖定点加油供应商公章)送至采购人。消费明细表须包含车牌号、加油卡号、油品、当日油价、优惠率、油量、加油网点、加油时间等。
6.2.7乙方须成立长沙市天心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生产车辆、园林机械设备燃油定点加油服务团队,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组织领导,配备满足服务需求的队伍。提供的服务团队人员及加油站信息必须明确,便于主管部门,用油单位与其进行联络。服务期内,如服务团队人员及加油站信息发生变化的,乙方需在30日内向甲方提交正式书面报告。
6.2.8须指定专人负责加油信息维护,做好加油卡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加油电子档案(包括加油卡编号、加油单位、加油车牌号码、加油地点、加油时间、加油量、加油油品、折扣金额)。
6.2.9乙方应按月及时核销油量,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核销上月数据(采购人自身责任除外)。
6.2.10乙方应配合采购人对本单位作业车辆加油进行管理、监督、考核。
6.2.11乙方应积极制定配套加油措施,应满足甲方加油车辆的出入方便,不影响交通安全管理。
6.2.12定点加油供应商应配合采购人对采购人名下车辆加油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出现下列情形的,每次罚款2000元,累计出现三次以上的,采购人解除采购合同。
(1)拒不配合采购人调取本单位加油监控的;
(2)采购人抽查或者暗访发现加油车不符的;
(3)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被管理对象弄虚作假的;
(4)提供劣质油品的;
(5)在结算或查账中提供虚假数据的。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定点单位被投诉或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经查实的,报相关部门处理。
7.5定点单位在定点期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定点单位资格:
7.5.1不按投标文件承诺及合同规定的条款提供服务,被有效投诉累计达二次的;
7.5.2不执行对车号加油,不按实结算,刷卡支付现金或其他物品累计达二次的;
7.5.3未按要求保存相关资料,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被查处通报累计达二次;
7.5.4因违规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7.5.5釆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7.5.6因油品质量或其他问题发生重大事故,被有关部门裁定承担主要责任的;
7.5.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7.6定点单位因违规被取消定点资格,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不可抗力
11.1.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1.1.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1.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1.2合同变更与解除
11.2.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1.2.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1.2.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1.3合同中止
11.3.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釆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11.3.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人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1.4合同终止
11.4.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11.4.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4.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1.4.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1.5合同转让和分包
11.5.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1.5.2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天心区新韶西路海棠公园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 杨志宇 法定代表人: 何小清

委托代理人: 蔡干 委托代理人: 唐嫣

电话: 0731-85555007 电话: 0731-84205555

传真: 0731-85555007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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