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2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中院)作出(2021)琼01清申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宁高提出的对被申请人海南银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泰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2022年3月31日,海口中院作出(2022)琼01强清18号《决定书》,指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林少勇、刘泽波、叶俐担任银泰公司清算组。银泰公司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本清算组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海口市大同路36号华能大厦16层B座;联系人:林少勇;联系电话:0898-66518572、13907599795,传真:66511800)。银泰公司及股东中国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直属支行、海南国华工贸发展公司、江西省宝华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唐山市华亿房地产开发公司、海南金博大房地产开发公司、广西宏大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建行投资经营开发部、海南秦达实业开发公司、湖南省建湘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直属支行、山西建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宁夏金城实业开发总公司、海南安建房地产开发公司、北京市银建房地产开发公司、新疆建银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建银房地产开发总公司、青海省建行信托投资公司、湖北省建隆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天津市建银房地产开发公司、海南兴业租赁公司、海南信通房地产开发公司、陕西省建行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经济技术咨询中心、中国投资银行、哈尔滨市银大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南京市分行城中支行、建设银行成都市分行金融商贸公司、长春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海南南西租赁公司、海口市房地产投资开发公司、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贵州省银侨房地产开发公司、青岛建青实业总公司、大连建行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沈阳市房屋开发公司、黑龙江省天地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浙江省房地产开发公司、上海建银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第二支行、福建省建融房地产开发公司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清算组提供并移交银泰公司印章、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有关财务资料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海南银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
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