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编号:郑体磋商采购-2022-18号
2、项目名称:郑州大学体育学院综合服务楼一楼学生食堂委托经营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磋商项目简要说明:
4.1.郑州大学体育学院现有专兼职教师、教练员300余人,目前在校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6200余人(校本部约有4000多人,登封校区有近2000人)。综合服务楼食堂于2006年建成并投入使用,综合服务楼一楼学生食堂,有1000平方米的就餐区和 800平方米的操作间,180平方米的售饭间,40平方米的餐具洗涤和存放间,两个40多平方米的库房,共有就餐座位座800个;食堂配备有先进的抽送风设备、中央空调、各种炊事机具、洗消设备和保温设施齐全。
4.2.经营服务期限:3年,2022年9月1日-2025年6月30日。
4.3.包段划分:一个标段。
4.4.服务地点: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银河路2号郑州大学体育学院
9、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2年7月29日
10、评审日期:2022年8月9日
二、成交情况
包号 |
采购内容 |
供应商名称 |
地 址 |
郑体磋商采购-2022-18号 |
郑州大学体育学院综合服务楼一楼学生食堂委托经营项目 |
郑州老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5号餐饮楼四楼 |
三、评审专家名单:秦汝良、张佩英、王滋竹、孙志礼、刘定乾(采购人代表)
四、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中标服务费: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代理机构缴纳中标服务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 299号的规定计取,标段中标服务费:3万元。
开户名称:河南省教育招标服务有限公司
账 号:371903102310201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农业路支行
财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扶老师 18736086547
五、成交公告发布的媒介及成交公告期限
本次成交公告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教育招标网》《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官网》上发布,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各有关当事人对成交结果如有异议者,可以在公告结束之日起7个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加盖单位公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字,并附带相应的证明材料),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及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一并提交(邮寄、邮件不予受理),并以质疑函接受确认日期作为受理时间。逾期未提交或未按照要求提交的质疑函将不予受理。
七、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 采购人信息
名称:郑州大学体育学院
地址:郑州市惠济区银河街2号
联系人:韦老师
联系方式:0371-6363107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称:河南省教育招标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116号河南省农业科学院院内西南角原农信楼
联系人:姚刚、翟向阳、侯雷胜
联系方式:0371-56058519/56058512/5605851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姚刚、翟向阳、侯雷胜
联系方式:13938562737
- 郑体磋商采购-2022-18号郑大体院综合服务楼一楼学生食堂委托经营项目定稿.pdf郑体磋商采购-2022-18号郑大体院综合服务楼一楼学生食堂委托经营项目定稿.pdf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采购人 | 郑州大学体育学院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河南省教育招标服务有限公司 |
1.1.4 | 项目名称 | 见磋商采购公告 |
1.2.1 | 招标内容 | (详见用户需求书) |
1.2.2 | 合同周期 | 3年,2022年9月1日-2025年6月30日。 |
1.3.1 | ★供应商资格要求 | 见磋商采购公告 |
1.3.2 | 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 | 不接受 |
1.8.1 | 勘察现场(自愿) | 组织勘察现场(各供应商自愿参加) |
1.9.1 | 磋商预备会 | 不召开 |
1.9.2 | 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在磋商截止时间前5日 |
1.9.3 | 采购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在磋商截止时间前5日 |
2.1 | 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 | 除磋商文件外,采购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澄清、修改均是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
2.2.1 | 供应商要求澄清磋商文件的截止时间 | 在磋商截止时间前5日 |
2.2.2 | 磋商截止时间 | 见磋商采购公告 |
2.2.3 | 供应商确认收到磋商文件澄清的时间 | 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24小时内 |
2.3.2 | 供应商确认收到磋商文件修改的时间 | 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 |
3.1.1 | 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材料 | 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3.3.1 | 磋商有效期 | ★从响应性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起60天 |
3.4.1 | 磋商承诺函 | ★竞标人提交磋商承诺函 |
3.5.2 | 近年正在经营或管理的类似项目业绩的年份要求 | 自2019年01月0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当日止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磋商方案 | 不允许 |
3.7.3 | 签字和盖章要求 | 响应文件应按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格式”要求的位置签字或盖章, |
3.7.4 | 响应文件份数 | 叁份(注:响应性文件份数共叁份,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响应性文件电子版一份(光盘)(电子版为响应文件正本PDF格式扫描件,包含各类印章、签章、签名等)同响应文件一起单独密封提交。注:电子版签章、签署:可登录河南省教育招标服务有限公司查阅http://www.hnzbedu.cn/caigouDetail.aspx?classId=55&id=5089签章参考指南。 |
3.7.5 | 装订要求 | 单面/双面打印,并标明页码,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
4.1.2 | 封套上写明 | 供应商的地址:供应商的名称:(项目名称)响应文件在年月日时分(磋商截止时间)前不得开启 |
4.2.2 |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 见磋商采购公告 |
4.2.3 | 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 否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磋商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同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
5.2 | 开标程序 | 1.磋商仪式由代理机构主持,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采购人代表、监督代表、供应商代表以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2.磋商时请供应商代表查验响应文件密封情况,至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后由磋商小组开启响应文件。 |
6.1 | 磋商小组成员的组建 | 3人(含)以上单数,其中外聘专家不少于磋商小组的2/3,专家从相关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 |
7.1 | 是否授权磋商小组会确定成交人 | 否,所有供应商人得分顺序。 |
9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容 | 1.中标者签订餐厅委托经营合同前需一次性交纳食品安全保证金10万元整。在签订合同前交至采购人指定账户。2.如果中标人不按规定执行,采购人将有充分理由废除授标,另定中标人或重新组织招标活动。3.食品安全保证金在委托经营期满后,经甲方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全面验收,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 | |
9.1解释权 | 9.1解释权 | 9.1解释权 |
构成本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除磋商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磋商阶段的规定,按磋商公告、供应商须知、评标办法、响应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 | 构成本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除磋商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磋商阶段的规定,按磋商公告、供应商须知、评标办法、响应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 | |
9.2同义词语 | 9.2同义词语 | |
磋商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及格式”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出租方”和“承租方”, | 磋商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及格式”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出租方”和“承租方”, | |
在磋商阶段应当分别按“采购人”和“供应商”进行理解。 | 在磋商阶段应当分别按“采购人”和“供应商”进行理解。 | |
9.3采购人声明 | 9.3采购人声明 | |
(1)供应商因参与磋商活动而涉及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害、侵犯他人权益、仲裁或诉讼等,应当责任自负、费用自担,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免于承担上述责任或者其他不良影响。 | (1)供应商因参与磋商活动而涉及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害、侵犯他人权益、仲裁或诉讼等,应当责任自负、费用自担,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免于承担上述责任或者其他不良影响。 | |
(2)采购人声明磋商文件中附带的参考资料是以诚信的态度提供的,是采购人现有的和客观的信息。采购人不对供应商由此做出的任何理解、推论、判断、结论和决策进行负责。 | (2)采购人声明磋商文件中附带的参考资料是以诚信的态度提供的,是采购人现有的和客观的信息。采购人不对供应商由此做出的任何理解、推论、判断、结论和决策进行负责。 | |
(3)中标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必须是公司自行经营,不得转租;公司自己直营窗口不得低于20%,若经发现达不到标准,则没收履约保证金,学校另行招标。 | (3)中标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必须是公司自行经营,不得转租;公司自己直营窗口不得低于20%,若经发现达不到标准,则没收履约保证金,学校另行招标。 | |
9.4招标代理服务费 | 9.4招标代理服务费 | 中标服务费: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代理机构缴纳中标服务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的规定计取,标段中标服务费:3万元; |
10 | 依据(财库[2016]125号)、豫财购〔2016〕15号的规定,拓展失信查询范围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首页声明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自今日起向社会开通“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 | 依据(财库[2016]125号)、豫财购〔2016〕15号的规定,拓展失信查询范围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首页声明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自今日起向社会开通“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 |
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社会各界通过该平台查询全国法院(不包括军事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现就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声明:一、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执行法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本网站予以公布。二、各级人民法院将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将向征信机构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失信情况将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失信情况将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五、本网站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如有争议,以执行法院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因使用本网站信息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民法院不承担任何责任。六、查询人必须依法使用查询信息,不得用于非法目的和不正当用途。非法使用本网站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使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七、本网站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网站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品牌 | 详细技术参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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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元): | 合计(元): | 合计(元): | 合计(元): | 合计(元): | 合计(元): | 合计(元): | 合计(元): |
姓名 | 近3年业绩及承担的主要工作情况,曾担任项目经理的项目应列明细 | |
性别 | ||
年龄 | ||
职称 | ||
毕业时间 | ||
所学专业 | ||
学历 | ||
资质证书编号 | ||
其他资质情况 | ||
联系电话 | 注:身份证复印件、资格证书、职称证书、业绩等证明文件附后,须随表提交相应的证书 |
姓名 | 本项目拟任岗位 | 性别 | 年龄 | 专业 | 职务/职称 | 本岗工龄 | 备注 |
姓名 | 本项目拟任岗位 | 性别 | 年龄 | 专业 | 职务/职称 | 本岗工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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