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NNZC2024-C2-030262-KWZB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晟发现代设施蔬菜生产基地产业基础设施配套工程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08月01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序号 |
更正项 |
更正前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1 |
第三章供应商须知 第一节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8履约保证金 |
本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 |
本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本项目的履约保证金或履约担保额为成交金额的3%,履约保证金应从成交人银行基本账户转出,履约保函应由成交人基本账户所在银行开具。履约担保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无息退还给成交人。 |
2 |
第六章合同文本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4.承包人 |
(三)工程施工的义务和责任 (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场地内部的水、电等施工管、线路的铺、架设及其费用,并按供电部门规定向供电部门(或发包人)交纳水、电费。发包人提供的接电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另外,施工通讯及设施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 … (11)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①凡属于需要承包人交付给其他承包人的工作面以及与其他承包人交叉作业的工作面,承包人必须服从监理人的决定,按规定的完工日期完成并将清理好的工作面移交给发包人,并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②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清理施工现场。并在工程完工后1个月内完成并提交工程竣工资料和工程结算资料。承包人逾期提交,发包人将对承包人的拖延行为视为违约,并按1000元/天计算违约金,违约金从承包人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但其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与各项逾期完工违约金合计不超过合同价格的5%。 |
(三)工程施工的义务和责任 (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场地范围附近和内部的水、电、通讯等施工管、线路的铺、架设及其费用,并按供电部门规定向供电部门(或发包人)交纳水、电等费。另外,施工通讯及设施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 … (11)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①凡属于需要承包人交付给其他承包人的工作面以及与其他承包人交叉作业的工作面,承包人必须服从监理人的决定,按规定的完工日期完成并将清理好的工作面移交给发包人,并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②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清理施工现场。并在工程完工后1个月内完成并提交合格的工程竣工资料和工程结算资料。承包人逾期提交,发包人将对承包人的拖延行为视为违约,并按5000元/天计算违约金,违约金从承包人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但其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与各项逾期完工违约金合计不超过合同价格的5%。 |
3 |
第六章合同文本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
9.7.6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人将不定期组织对承包人的安全管理进行检查,对未按合同要求执行和现场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等情况下达整改通知单,承包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视为承包违约,发包人有权视情况按5000~20000元/次处罚,且暂不支付进度款。 |
9.7.6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人将不定期组织对承包人的安全管理进行检查,对未按合同要求执行和现场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等情况下达整改通知单,承包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视为承包人单方违约,发包人有权视情况按5000~20000元/次处罚,且暂不支付进度款。 |
4 |
第六章合同文本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13.工程质量 |
13.8.4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及监理人分别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
13.8.4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及监理人分别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补充:隐蔽工程检查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单(印制的表格)由参与方签证。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双方商订时限内修改后按上述循序重新验收,并视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的关键部位和重要性处2000元/次的罚款。隐蔽工程未经验收而承包人自行继续施工,发包人不予以认可,且视为承包人单方违约处予10000元/次•处。 |
5 |
第六章合同文本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17.计量与支付 |
17.3.5工程进度付款的支付比例 (1)合同内工程施工进度款:按照当期计量的80%支付; |
17.3.5工程进度付款的支付比例 (1)合同内工程施工进度款:按照当期计量的80%支付,支付的前提条件是承包人完成的工程质量合格,且提供配套合格工程的资料(如质检、测量等); |
6 |
第六章合同文本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25.附加条款 |
10.有关主管部门及发包人检查发现问题时,承包人应按要求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不进行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发包人有权终止本施工合同并清退承包人。承包人须在10天内离场,否则发包人将强行撤出所有施工设备,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
10.有关主管部门及发包人检查发现问题时,承包人应按要求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不进行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发包人有权终止本施工合同并清退承包人。承包人须在10天内离场,否则发包人将强行撤出所有施工设备,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1.承包人的临时占地(含项目部驻地等)租用费用(含拆迁补偿)、临时用地的环保、恢复及所有临时性占地的青苗补偿及地面附着物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已经含在措施费或施工单价中不再另行单独计价。如:如施工单位施工场内临时办公、加工棚、住房拆除;场内砼硬化施工道路及地面破除清运等,恢复场地原貌。 12.工程在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无条件将工程实物向项目发包人进行移交,并立即撤出场地,其它任何事宜均与此无关,如承包人不移交,发包人将处以承包人违约处理金100000元/天,且还应在十天内移交完毕;如承包人在移交后拒不撤场地,发包人将处以承包人违约处理金500000元/天,且还应在三天内无条件撤出场地。 13.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之内未能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竣工结算书和全套结算资料的,发包人按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第31天开始计算承包人的违约延期时间,并按20000元/天计算承包人的违约延期处理金。若承包人在半年内拒不提交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的,发包人有权聘请中介结构代为办理工程结算工作,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14.若承包人违约,则不向法院起诉,也不经仲裁单位仲裁,直接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以上违约出具违约通知书,并以此为依据处罚承包人。违约处罚金由发包人直接从工程进度款、工程尾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或承包人直接向发包人的财务室缴纳处理金。 15.承包人或承包人人员人为破坏工程成品被其它承包单位或个人现场抓获或有确凿证据的,发包人按被破坏成品恢复金额的双倍处罚承包人,处罚金额由发包人在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除,情节严重的,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16.承包人或承包人人员盗取自身的工程材料和设备,被现场抓获或有确凿证据的,发包人按被盗材料和设备相应价值的双倍处罚承包人,处理金额由发包人在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除,情节严重的,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17.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完成但经相关部门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工程随时发出指令,承包人必须按照指令的要求自费将不合格的任何工程予以拆除,并彻底重新施工。质量未达到技术规范及合同要求的在建或已完工程,发包人有权责令其停工、返工或不予结算支付,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负。 18.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任何设备或装备在现场或在现场附近或在运往现场途中的任何损坏或损失或支付补偿不负责任。 19.签订合同后,在承包人还没实质性施工前。发包人有权在主体结构不变更的前提下局部调整部分建设方案或内容,承包人对此无异议且无条件服从安排。 |
更正日期:2024年08月02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其他内容不变,重新上传更正后的采购文件,具体详见附件。
四、对本次公告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南宁市青秀区刘圩镇人民政府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刘圩镇新兴街24号
联系方式:0771-561265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41号中鼎万象东方D区五层
联系方式:0771-202390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忠虎
电话:0771-2023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