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暨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抽检任务服务采购
金额
-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22/06/0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100]szzx[cs]2022001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陈日春0591-87576111
公告正文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暨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抽检任务服务采购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乙方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00]SZZX[CS]2022001福州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暨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抽检任务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

2、合同标的


服务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单位)
服务标准 金额
(元)
2-1 C0908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 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 1(项) 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 255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拾伍万伍仟元整(¥255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所有样品完成抽样后30天内交货。采购人按抽样进度可要求成交人分批提供检测报告。

4.2交付地点:福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大道193号6#楼7层)

4.3交付条件: 完成合同要求的抽检批次,并出具完整的抽检报告。验收采取委托第三方公司方式开展,第三方公司由采购人招标产生,直至验收通过为止。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乙方负责完成《福州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暨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抽检任务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100]SZZX[CS]2022001)》,负责福州市辖区范围内农产品源头养殖环节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抽样检验共计150 批次样品,包括禽肉、禽蛋、猪肉、牛肉、羊肉、猪肝、牛肝、羊肝、生猪尿样等样品。并承诺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抽检(应急抽检)任务。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定期实行飞行检查;任务完成后递交完整无误的检测报告和汇总表,及需要说明的材料与报告等,按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国家有关标准规定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70 双方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七十。
2 30 经双方共同对标的(检测报告)进行验收确认,验收合格后在20个工作日内无异议,支付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三十。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完成合同要求的抽检批次,并出具完整的抽检报告。验收采取委托第三方公司方式开展,第三方公司由采购人招标产生,直至验收通过为止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按照合同支付的抽样检验费用,终身不得参与承担全省农业农村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检测任务,由资质主管部门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相关规定处理:(1)未经检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2)伪造、编造或篡改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3)调换样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4)其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不诚信的情形。 10.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收回按照合同支付的抽样检验费用,五年内不得参与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检验任务:(1)违反规定事先通知被抽检农产品生产者的;(2)泄露、擅自使用或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检测信息的;(3)利用抽检监测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4)谎报、瞒报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检测信息的;(5)抽样检测工作出现重大差错导致严重不良后果的;(6)其他需要终止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检测任务的情形。10.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约谈承检机构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罚:(1)未通过留样验证检测结论为不通过的;(2)将抽样检验任务转包其他检验机构,或将抽样检验项目擅自进行分包的;(3)在实际抽样过程中,乙方未按要求进行买样与抽样的,且未提前报备采购人,导致抽样布点、覆盖率等未达到要求的;(4)因乙方自身原因,未按规定时限和程序要求报送检测结论等抽样检测信息的;(5)因乙方工作失误造成抽样单、备份样品、检验结论、抽检监测结果或所提交的各类材料报表错误的;(6)未按照相关法规及合同要求对样品进行抽样、运输、储存或因无法提供样品运输、流转过程等相关记录,对检测结果的客观性造成影响的;(7)超出资质认定批准范围出具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8)其它未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抽样检测,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形。10.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1)通过现场检查,但存在问题的;(2)通过留样验证检测,但存在问题的;(3)因乙方自身技术原因,造成检测结论或报告无效的;(4)其他未按有关规定实施抽样检测的情形。10.5乙方具有上述10.3、10.4所列情形的,农业农村部门有权依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向其主张违约责任,直至终止合同,并视情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10.6对于限期整改的,乙方整改完成后应向当地和省农业农村部门书面报告整改情况,省厅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评估。10.7强化对第三方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的证后监管,省厅将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样品,进行结果验证,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公正,发现未按农业农村部规定标准检测或伪造检测结果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向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乙方要遵守委托合同的约定,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检验要求开展相关工作。14.2乙方应具备健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工作、样品管理、培训管理、保密、回避等制度,落实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的各项要求,特别是检测项目和参数要严格按照省厅的要求,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14.3乙方不得将抽样检测任务转包其他检测机构,或将抽样检测项目擅自进行分包。14.4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伪造、编造、篡改检测数据或调换样品,出具虚假检验报告。14.5乙方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擅自使用或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检测数据和相关信息。14.6乙方必须参加省厅组织开展的留样验证检测等工作,配合做好现场检查、数据抽查等工作,不得拒绝、阻挠或逃避。14.7乙方当年留样验证检测结果作为能否参与承担下一年度全省农业农村部门抽样检测任务的重要参 考。14.8在留样验证检测中发现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通报承检机构资质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乙方: 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5、6号楼7层 住所: 福州市晋安区香槟路19号
单位负责人: 林健 单位负责人: 陈莜欣
委托代理人:
阮号强
委托代理人:
陈日春
联系方法: 0591-83363519
联系方法: 0591-87576111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民生银行福州屏山支行
账号: 账号: 1508012830002000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22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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