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供热管网、换热站工程施工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金额
3903.99万元
项目地址
山东省
发布时间
2024/04/15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fc-gc-20240321-01-01
预算金额3959.43万元
招标联系人田希勇
招标代理机构山东博越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朱志霞0538-6366692
中标公司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3903.99万元
中标联系人郝广勇
公告正文
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供热管网、换热站工程施工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供热管网、换热站工程施工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山东博越招标有限公司受肥城市城市热力有限公司的委托,对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供热管网、换热站工程施工项目进行招标, 并于2024-04-12 09:00:00开标、评标,开评标会结束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

    特此公示
    1.项目编号:FC-GC-20240321-01-01
    2.项目名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供热管网、换热站工程施工项目
    3.招标控制价:3959.43万元
    4.招标人:肥城市城市热力有限公司
    地址:肥城市王瓜店街道办事处孙牛路068号
    联系人:田希勇
    联系方式:0538-3397509
    5.代理机构:山东博越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泰安市盘古天地2号楼8楼807室
    联系人:朱志霞
    联系方式:0538-6366692
    6.唱标记录:
投标单位名称投标总价(元)工期(日历天)质量承诺投标保证金(元)项目经理
1
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
39039991.35
90
合格
80000
郝广勇
2
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
39119447.73
90
合格
80000
梁坤
3
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39218752.27
90
合格
80000
魏鹏
4
山东鸿典建设有限公司
39356741.90
90
合格
80000
杜永乾
5
山东泰银建设有限公司
38893336.37
90
合格
80000
刘春红
6
山东中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38961705.24
90
合格
80000
刘新阳

    6.2.评标情况:
投标单位名称商务标得分资信标得分技术标得分其他得分总分排名
1
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
60.0
0.0
34.68

94.68
1
2
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
60.0
0.0
31.95

91.95
2
3
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60.0
0.0
29.35

89.35
3
4
山东鸿典建设有限公司
60.0
0.0
29.34

89.34
4
5
山东泰银建设有限公司
59.99
0.0
29.24

89.23
5
6
山东中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59.99
0.0
28.9

88.89
6

    技术标评审得分表:
投标单位名称评审得分评委委员评分明细
1
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
34.68
评委A 37.5 ; 评委B 36.94 ; 评委C 29.6 ;
2
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
31.95
评委A 32.8 ; 评委B 36.05 ; 评委C 27.0 ;
3
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9.35
评委A 28.9 ; 评委B 33.15 ; 评委C 26.0 ;
4
山东鸿典建设有限公司
29.34
评委A 29.6 ; 评委B 33.11 ; 评委C 25.3 ;
5
山东泰银建设有限公司
29.24
评委A 29.5 ; 评委B 32.63 ; 评委C 25.6 ;
6
山东中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8.9
评委A 29.4 ; 评委B 32.51 ; 评委C 24.8 ;

    7.无效投标及废标情况:无
    8.拟中标候选人名单:
    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名情况:
候选人名称投标金额 排名
1
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
39039991.35元
1
2
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
39119447.73元
2
3
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39218752.27元
3

    9.拟中标人情况:
    拟中标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郝广勇
    中标金额:39039991.35 元
    工期:90(日历天)
    10.开标日期:2024-04-12 09:00:00
    11.公示日期:2024-04-16 至 2024-04-18
    12.公示媒体: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13.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14.投诉处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规、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之日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5.其他说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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