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城开路谭家服务区加油站工程监理项目竞争性比选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重庆市
发布时间
2022/11/0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城开路谭家服务区加油站工程监理项目竞争性比选公告
(招标编号:01)
项目所在地区:重庆市,县,开县
一、招标条件
本城开路谭家服务区加油站工程监理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
项目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1200万元,招标人为重庆公司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本项目含加油站2座,进出城各一座;每座建筑面积均为614.26平方
米,设加油岛3座,钢筋混凝土油罐池1座,5个SF双层油罐;现目前城开高速已
通车,但未开始收取通行费;谭家服务区进出城有施工用电无施工用水,两侧
间有一条交通联络道。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监理项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监理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1、资质要求:
(1)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之一:
a、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b、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市政公用工程
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和石油化工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
(2)、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业绩要求:
具有2019年1月1日至比选截止时间(具体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担过单座投
资金额400万以上的新建加油站、油库的监理任务。;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2年11月04日12时00分到2022年11月10日09时59分
获取方式:自行下载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2年11月10日10时00分
递交方式:重庆高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区香锦城路4号交
建大厦6楼会议室)纸质文件递交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2年11月10日10时00分
开标地点:重庆高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区香锦城路4号交
建大厦6楼会议室)
七、其他
一、项目简介
1、项目地点
谭家服务区位于城开高速开州段K100+600处,占地面积为160亩,距白鹤停车区
约31km,服务区设置加油站2座。
2、项目工期
从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缺陷责任期满止,其中:计划施工工期:120日历天,
缺陷责任期:24个月。
3、监理范围
城开路谭家服务区加油站工程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全过程监理,包括:“三
控制、两管理、一协调、一履职”即:质量控制、造价控制、进度控制,合同
管理、信息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法定职责。
二、招标组织形式
1、招标限价
本项目设定监理费投标总报价和固定费率最高限价,投标人的监理费投标总报
价和固定费率均不得超过其最高限价。
本项目固定费率最高限价1.96%,监理费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建安工程费估算
金额1200万元×1.96%=23.5067万元。
2、资质要求
(1)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之一: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市政公用工
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和石油化工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
(2)、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3、业绩要求
具有2019年1月1日至比选截止时间(具体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担过单座投
资金额400万以上的新建加油站、油库监理任务。
4、人员要求
总监理工程师:1名,需为本单位人员,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持有建设主管行
政部门颁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注册专业为化工石油专业或土木建筑工程
。
监理员:1名,需为本单位人员,具备监理员上岗证。
5、评标办法:
经评审的最低价评标法。
6、发布渠道:
本项目拟由公司自行开展本项目公开竞争性比选事宜。相关信息在高速集团官
网(http://43.240.248.114:8088/sys/portal/page.jsp)、高速集团招投标
平台(http://112.35.165.219:8088/PMS/jsp/business/cccc/login.jsp)、
全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bulletin.cebpubservice.com/)上发布
。
八、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重庆高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风控法审部。
九、联系方式
招标人:重庆公司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银杉路66号
联系人:郭老师
电话:023-89135057
电子邮件:023-89135057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件: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城开路谭家服务区加油站工程施工监理项目
竞争性比选文件
重庆高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
5
重庆高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城开路谭家服务区加油站工程施工监理项目竞争性比选文
件
本竞争性比选项目为城开路谭家服务区加油站工程,该项目计划
于2022年12月实施,项目业主为重庆高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
设资金来自业主自筹,项目已具备公开竞争性比选条件,现对该项目
的监理进行公开竞争性比选。
一、合同名称:城开路谭家服务区加油站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二、工期及工程内容:
1、项目地点:谭家服务区位于城开高速开州段K100+600处,占地
面积为160亩,距白鹤停车区约31km,服务区设置加油站2座
2、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本项目建安工程含加油站2座,东西侧
各一座,东西两侧交通有一条交通联络道,东西侧建筑面积均为614.2
6平方米,各设加油岛3座,钢筋混凝土油罐池1座,均设5个SF双层油
罐;现目前城开高速已通车,但未开始收取通行费。
3、监理范围:
城开路谭家服务区加油站工程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全过程监理
,包括:“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一履职”即:质量控制、造价
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
行协调,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
4、服务周期:从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缺陷责任期满止,其中:
计划施工工期:12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24个月。
5、建安工程费估算金额约1200万元。
6
6、招标限价:
本项目设定监理费投标总报价和固定费率最高限价,投标人的监
理费投标总报价和固定费率均不得超过其最高限价。
本项目固定费率最高限价1.96%,监理费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建
安工程费估算金额1200万元×1.96%=23.5067万元。
投标人报价不得超出招标人发布的监理费投标总报价及固定费率
,投标报价金额取整数,费率百分比保留两位小数。
三、报价原则
1、资质要求:
(1)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之一:
a、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b、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
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和石油化工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
质。
(2)、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业绩要求:
具有2019年1月1日至比选截止时间(具体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承担过单座投资金额400万以上的新建加油站、油库的监理任务。
业绩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清楚反映工作内容及工程量),且相
关签章需清晰可见。在开标时,投标人需带上业绩材料原件备查,若
所投标文件中业绩证明材料无法证实业绩的真实、有效性,且不能提
供业绩证明材料原件查验时,将不得进入第二信封的评审。
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
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
7
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
项目投标。
5、本次施工监理服务单位至少投入总监1名(具有中级及以上职
称,持有建设主管行政部门颁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监理员
1名、设备(至少1台工作车)
投标单位应保证所报人员相关资料真实有效,不得超过证书有效
期,否则将不得进入第二信封的评审。
6、对监理单位的要求:
1)严格遵循设计文件相关精神,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范要求,
监督管理施工参与者的行为,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保证本工程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止施工行为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通过施工监理服务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勤奋而谨慎的工作,力求项
目的质量、进度以及安全目标的实现,确保施工行为的合法性、科学
性、合理性和经济性。
2)施工监理服务单位应结合与监理工作有关的管理办法和制度、
本工程施工合同询价文件中的技术规范、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国家
和行业现行的公路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文件以及监理实施细
则。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
2016),此规范为本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3)监理服务目标: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
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
(1)质量控制目标: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
验收合格。
8
(2)造价控制目标:控制在概算批复内,无超前支付发生,严格
控制工程变更。
(3)进度控制目标:督促施工单位采用合理的施工工艺和工序按
期完工。
7、合同条款及格式:(详见附件三)
四、评价原则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评标办法(详见附件二)。
五、结算及支付方式
1、监理服务费用结算金额按城开路谭家服务区加油站施工项目实
际决算的建安工程费*固定费率(投标费率)计取。
2、合同签订后报价方履行合同,所有项目结算工作完成以后二十
四个工作日之内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监理费结算总价的97%;
3、质保期到期以后乙方向甲方提出质保金支付申请,经甲方审核
合格后,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余款3%(不计息)。
六、低价风险担保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候选人的中标价格低于招标
项目最高限价85%的,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公示期结束后,
必须要求中标候选人额外提供低价风险担保(现金或银行保函),担
保额度=(最高投标限价*0.85-投标人中标价)*3。
拟中标单位凭〔低价风险担保缴存确认单或银行保函〕才能领取
中标通知书。
低价风险担保金或保函应在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事项,并经甲方
组织相关部门现场验收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人不能
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价款、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完成工程建设内容
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9
七、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文件应采用双信封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个信封(商务文件):
(1)投标函;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资格审查资料;
①报价人基本信息一览表:本部分需先有总表,总表中列举下列
证件的相关信息(样表见附表1):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业绩证明材料。
②配备人员名单(样表见附表2),并根据名单将详细人员身份证
、职称及职业资格证附后。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1)投标函。
报价函(格式附后):报价方根据竞争性比选方提供的相关资料
进行综合报价,所报的综合单价包括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人工费、
设备使用费、管理费、通行费(高速公路过路费自付)、车辆使用费
、保险费、税金等一切明示或暗示的费用;
所有资料分正本副本,装袋密封,不得在封袋表面留有报价人任
何信息,否则将现场退还投标文件;报价函(报价表及相关承诺)须
盖单位公章(复印件无效),提供的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质检报
告等)复印件需加盖报价人公章,否则将不通过资格审查或财务评审
。
八、评标办法
本项目采用经评审最低价法评标。
1、开标程序
10
本项目为“双信封”形式。开标分为二阶段进行,主持人按下列
程序进行开标:
第一信封开标:
(1)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2)宣布评标小组有关人员姓名;
(3)由监标人或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4)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密封情况
、投标文件份数等内容,并记录在案;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
)不予开启,交由招标人予以封存;
(5)投标人代表、记录人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第一信封开标结束。
(7)评标小组现场评标
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时间及地点:招标人现场通
知。
第二信封开标:
(1)由投标人代表检查第二信封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2)未通过第一信封审查的投标人文件当场退还其投标文件;
(3)对通过第一信封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随机
开启投标文件并公布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密封情况、投标报价、投标文件份数,由工作人员记录在案;
(4)投标人代表、记录人在第二次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5)第二信封开标结束。
2、评标方法
11
评标小组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报价由低到
高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若报价相同时,以投标人的单个业绩合同金
额较大的投标人优先。
九、竞争性比选需知:
1、竞争性比选公告发布时间:2022年11
月4日起在高速集团官网(http://www.cegc.com.cn/gw/index)、高
速集团招投标平台(http://112.35.165.219:8088/PMS/jsp/business
/cccc/login.jsp)、全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bulletin.
cebpubservice.com/)上发布竞争性比选公告。
2、竞争性比选文件报名时间、方式及地点:报价人在2022年11月
4日9时00分至2022年11月10日10时00分内自行下载项目竞争性比选文
件,逾期不予受理。
3、各报价人应根据本次竞争性比选的具体要求,编制规范的竞争
性比选响应文件(竞争性比选响应文件,要求填写规范,密封完好并
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所有竞争性比选响应文件均只能作一次性提
交,提交后不得更改。)
4、竞争性比选响应文件的份数及编制要求
竞争性比选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1份,竞争性比选响应文件按
竞争性比选文件中规定格式排版,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页码。
5、密封要求
将竞争性比选响应文件密封到一个封套中,再在封套上写明
城开高速谭家加油站施工监理项目竞争性比选响应性文件
在2022年11月10日10时00分前不得开启
十、递交时间
竞价文件应于2022年11月10日10:00(北京时间)前递交至重庆高
12
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区香锦城路4号交建大厦6楼会
议室),公司将当场开标。
联系人:郭老师023-89135057
竞价文件须密封完好,加盖密封章
重庆高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1日
重庆高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附件一:
谭家服务区加油站施工监理项目
投标文件
(商务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13
目录
一、投标函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资格审查资料
14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
监理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中的投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监理服务期限:202
2年12月至2023年4月(以项目开完工时间为准),按合同约定完成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
为,监理工程师证书编号(该名监理工程师为项目负责人)。
2.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3)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4)资格审查资料
(5)其他资料
……
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3.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
6.(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盖单位鲜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15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一)授权委托书1
投标人名称:
姓名:(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盖单位鲜公章)
年月日
注: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必须是亲笔签名,不得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
替。
1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则无须提交授权委托书。16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注:.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必须是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
名代替。
17
三、资格审查材料(资质、业绩、人员)
附表1
报价单位信息
18
附表二: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注:投标人应根据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19
附表三
报价单位配备人员清单
20
重庆高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谭家服务区加油
站施工监理项目
投标文件
(报价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21
年月日
目录
一、投标函
22
一、投标函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竞争性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本项目以投标监理服务费费率为
%,2021年监理费报价为人民币(大写)(¥
)承担并完成招标文件及合同中要求的施工监理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交工验收
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服务工作,两年结算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投标人:
(盖单位鲜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
日
23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附件二
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的评审内容必须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对应内容一致,若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未作要求的内容,不得列入评标办法前附表作为评定依据。
24
25
26
27
28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1款进行报价排序
,按照本章第2.2款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按报价由低到高推荐
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若出现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以评
标办法前附表约定的原则确定排序。
2.评审标准
2.1报价排序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符合性审查标准
按评标办法前附表约定的投标单位报价排序数量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内
容:技术部分评审(如有)、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投标函部分及经济部分
评审。
2.2.1技术部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A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
资格预审的)。
2.2.2B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2.3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5投标函部分及经济部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报价排序
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
需技术部分评审的,由电子评标系统对技术部分进行自动随机编号。在投标函部分及经
济部分评审前,推送给评标委员会的投标文件不得显示排序。
3.2符合性审查
3.2.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顺序:技术部分评审(如有)、
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投标函部分及经济部分评审。
29
勾选技术部分评审的,符合性审查应首先进行技术部分审查,再按照资格、形式、
响应性、投标函部分及经济部分的顺序进行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
标处理。
3.2.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本次投标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其他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3)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2.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
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修正原则如下:
(1)投标文件中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
(2)投标文件中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
准;
(3)投标文件中的总价与由单价计算出的总价不一致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
标处理。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
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
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
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
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经评审的最低投
标价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30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31
附件A: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
投标文件存在本一览表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视为重大偏差并作否决投标处理,否则,评
标委员会不得视为重大偏差而否决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32
33
34
35
合同条款及格式附件三:
36
第一节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对该项目监理投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达成如下
协议。
1.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建设地点:;
(3)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
(4)项目建安工程费估算金额或施工合同估算金额:。
2.本合同由下列文件构成: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包
含但不限于监理报酬清单、监理大纲;
(7)招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及答疑补遗文件或任务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包
含但不限于委托人要求;
(8)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4.总监理工程师:;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编号:;
5.监理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6.监理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监理工作。
7.委托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款。
37
8.监理人计划开始监理日期:
,实际日期按照委托人在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为准。监理服务期为
,缺陷责任期为。
9.本合同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监管部门份。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委托人:监理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地址:
签约时间:年月日
38
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
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理报酬清单、监理大纲,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
部分的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委托人通知监理人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
1.1.1.6委托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委托人要求”的文件。
1.1.1.7监理大纲:指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的监理大纲。
1.1.1.8监理报酬清单:指监理人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报酬清单。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指委托人和(或)监理人。
1.1.2.2委托人:指与监理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监理人: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4
委托人代表:指由委托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的全权负责人。
1.1.2.5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任命,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39
1.1.2.6
承包人:指在本工程监理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的当事人。
1.1.3工程和监理
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
、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
1.1.3.3
监理资料:是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的,用于完成监理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
料。
1.1.3.4
监理文件: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日志、监理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事故处理文件、监理工作总结和其他文件等
,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日期
1.1.4.1开始监理通知:指委托人按第6.1款通知监理人开始监理的函件。
1.1.4.2开始监理日期:指委托人按第6.1
款发出的开始监理通知中写明的开始监理日期。
1.1.4.3
监理服务期限:指监理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监理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6.2款和第6.3.2项约定所作的调整。
1.1.4.4完成监理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监理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
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监理报酬总金额。
40
1.1.5.2
合同价格: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监理工作后,委托人应付给监理人的金额,
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
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6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
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
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
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委托人要求;
(7)监理报酬清单;
(8)监理大纲;
(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41
监理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
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名并盖单
位章后,合同生效。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监理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委托
人提供监理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
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委托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规范标准、承包合同、勘察文件、
设计文件等,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监理人。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
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
1.6.3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
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6.4文件的照管
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文件、监理文件、委托人要求中的所列文件、以及其
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以备委托人和行政管理部门查阅使用。
1.7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
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
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
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
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2
1.10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完成的监理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
他知识产权均归委托人享有。
1.10.2
监理人从事监理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
的责任,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监理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
1.10.3
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
之中。
1.11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
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委托人要求
1.12.1
监理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委托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无论是否
存在错误,委托人均有权修改委托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
日内通知监理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
误的,委托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
1.12.2
如果委托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要求其改正。
委托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监理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
合同;由此引起的监理人的全部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1.12.3
委托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理时,应由委托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
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委托人义务
2.1遵守法律
委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监理人免于承担因委托人违反法律而
引起的任何责任。
43
2.2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委托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为监理人的现场人员,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
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
件。
2.3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委托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
、核准或备案手续,委托人应当按时办理,监理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监理人负责办理的监理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委托人应
给予必要的协助。
2.4支付合同价款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提供监理资料
委托人应按第1.6.2项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监理资料。
2.6其他义务
委托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委托人管理
3.1委托人代表
3.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
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
由委托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
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
委托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
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监理人有权通知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委托人收到通知后
7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理人。
3.1.3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提前14
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委托人
代表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监理人。
3.2委托人的指示
44
3.2.1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发出指示,委托人的指示应盖有委托人单位章,并由委托
人代表签名确认。
3.2.2监理人收到委托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8
条执行。
3.2.3
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监理人应遵照执
行。委托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委托人的
正式指示。
3.2.4
由于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
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3决定或答复
3.3.1
委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和/或监理文件作出处理决定,监
理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执行,涉及监理服务期限或监理报酬等问题按第8
条的约定处理。
3.3.2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
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
4.监理人义务
4.1监理人的一般义务
4.1.1遵守法律
监理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委托人免于承担因监理人违反法律而
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依法纳税
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完成全部监理工作
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
何缺陷进行整改,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45
4.1.4其他义务
监理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委托人签发竣
工验收证书之日起28
日后失效。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有权
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3联合体
4.3.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3.2
联合体协议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
修改联合体协议。
4.3.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
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4总监理工程师
4.4.1
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人更换
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
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总监理工程师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
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4.2
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
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
措施后24小时内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
4.4.3
监理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监理人单位章或由监理人授权的项目机构章
,并由监理人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名确认。
46
4.4.4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
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
4.5监理人员的管理
4.5.1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7
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
主要监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
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总
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4.1项规定执行。
4.5.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
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资料员等。
4.5.3
监理人应保证其主要监理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工
作会议。
4.5.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委托人有权随时检查。委
托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6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
监理人应对其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
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的,监理人应予以撤换。
4.7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7.1监理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7.2
监理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监
理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
休或付酬。
4.7.3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监理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监理工作。
47
5.监理要求
5.1监理范围
5.1.1
本合同的监理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监理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
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1.2工程范围指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3
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勘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及保修阶段
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4
工作范围指监理工作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
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2监理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
(4)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
(5)委托人签订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合同;
(6)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监理依据。
5.3监理内容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
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
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48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
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
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
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
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
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5.4监理文件要求
5.4.1
监理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委托人要求,相关的监理依据应
当完整准确,文件内容和相应数据应当真实可靠。
5.4.2
监理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阶段相应监理工作的规定要求,满足委托人的下步工作需要,
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49
5.4.3
本工程监理文件的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等,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
6.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开始监理
6.1.1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7
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起
计算。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
天内未能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的,监理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委托人
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6.2监理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委托人应当延长监理
服务期限并增加监理报酬,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的监理工作暂停;
(3)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报酬;
(4)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5)由于承包人延误、行政管理造成的监理服务期延误;
(6)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其他原因。
6.3完成监理
6.3.1
监理人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委托人要求实施和完成监理,并编制和移
交监理文件。
6.3.2
根据委托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监理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监理的,可向委托人
递交一份提前完成监理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监理报酬变动等内容。除专
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委托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监理而减少监理报酬;
增加监理报酬的,所增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50
6.3.3
缺陷修复监理指缺陷责任期间,监理人对承包人修复质量缺陷进行的监理。缺陷修复监
理的责任由监理人负责。
6.3.4
委托人应当及时接收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委托人已经接
收监理文件。接收监理文件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
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
6.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
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章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印章
,具体份数、纸幅、装订格式等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电子文件应使用光盘
和U盘分别贮存。
7.监理责任与保险
7.1监理责任主体
7.1.1
监理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
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7.1.2
监理责任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
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7.1.3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
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7.2监理责任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建议监理人根据工程情况对监理责任进行保险,并在
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8.合同变更
8.1变更情形
51
8.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
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监理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
(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
8.1.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
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8.2合理化建议
8.2.1
合同履行中,监理人可对委托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委
托人,被委托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8.1款约定。
8.2.2
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
,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9.合同价格与支付
9.1合同价格
9.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实施
监理、编制监理文件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9.1.3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
合同价格之中,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9.2预付款
9.2.1
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
52
9.2.2委托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
天内,将预付款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9.3中期支付
9.3.1
监理人应按委托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委托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
,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9.3.2委托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
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
,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
定执行。
9.4费用结算
9.4.1
合同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费用
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4.2委托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
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
,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4.3
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监
理人重新提交。监理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2条的约定执行。
9.4.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9.3.3项的约定执行。
10.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
不可抗力是指监理人和委托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
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
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53
10.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监理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
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
定。
10.2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
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0.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
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0.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0.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
前已完成的监理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0.3.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
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0.3.3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
担全部损失。
11.违约
11.1监理人违约
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
(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监理人转让监理工作;
(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
(4)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1.2
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
54
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监理人应当承担
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
11.2委托人违约
11.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
(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
(2)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
(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2.2
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
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
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
11.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
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2.争议的解决
委托人和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
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5
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本项补充1.1.1.10~1.1.1.11目:
1.1.1.10公章:专指法定单位名称章。
1.1.1.11到岗:指监理人按照到岗履职承诺安排满足办理建管手续相关要求的项目
监理人员实际到施工现场就职履约的行为。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本项补充1.1.2.7~1.1.2.8目:
1.1.2.7项目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2.8第三方:指除委托人、监理人之外,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当事人(包
括承包人)。
1.1.3工程和监理
1.1.3.2
监理服务: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
与本工程建设相关的各类合同,对施工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合同
管理、信息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
职责,及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包含但不限于监理报酬清单、监理大纲;
56
(7)招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及答疑补遗文件或任务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包含但不限于委托人要求;
(8)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当事人针对各类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亦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若
上述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的,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5合同协议书
合同生效条件为:按通用条款执行。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监理文件的提供
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国家、行业现行标准、规范、规定及承包合同约定向
委托人提供监理文件。监理人应提交文件的期限和份数:
(1)监理规划在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3份;
(2)监理月报每月1日前报3份;
(3)监理细则和实施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报3
份;
(4)专项报告根据工程需要和委托人要求上报;
(5)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在竣工验收后28天内报3份;
1.6.2委托人提供的文件
委托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且取得相关文件、资料后7
天内,向监理人免费提供下述文件、资料:
(1)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承包合同3份。
(2)委托人与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说明1份。
(3)合同图纸和相关的标准图纸及说明2套。
(4)其他相关资料(如材料设备供货合同、材料设备供货清单等)。
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
1.8转让与分包
1.8.1监理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
同义务。
1.8.2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可以将
(如爆破监理、监测、人防、景观等专业性较强)工作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人。
57
2.委托人义务
2.2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2.2.1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见附件一。
2.2.2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监理人应建立资产
台帐妥善使用和保管,除正常损耗外,若有损毁应按折旧后的价值赔偿。
2.2.3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项目现场按资产台帐内
容移交。
2.6其他义务
2.6.1协助:委托人在工程所在地向监理人提供进驻现场的相关条件,解决非监理
人原因而发生意外事件时,监理工作人员的撤场和相关事宜;并避免监理人根据监理合
同提供监理服务而导致的第三方收费(不含税金)。
2.6.2授权通知:委托人必须将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及委托人授予监理人的权力
,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2.6.3委托人指令的下达:委托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
或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
2.6.4委托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提供。
3.委托人管理
3.1委托人代表
3.1.1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职务:。
联系方式:。
委托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及期限:。
3.3决定或答复
3.3.2委托人应在7天之内,对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做出
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
4.监理人义务
4.1监理人的一般义务
4.1.4其他义务
58
4.1.4.1
安全文明施工费监督管理:承包人应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企〔2012〕16号)及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要求委托人办理相应支付,监理
人应按照施工合同及管理规定要求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及使用进行监督。
4.1.4.2
农民工工资监督管理:监理人应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72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
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保
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渝府办法〔2016〕212号文)及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
门的要求,对项目现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4.1.4.3监理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4.2履约保证金
4.2.1履约保证金:无需提供
4.2.2低价风险担保
4.2.2.1监理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的情形: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投标
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时。
4.2.2.2监理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1)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或现金+银行保函的组合;采用保函形
式的,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
(2)低价风险担保的金额:;
(3)低价风险担保送达招标人的时间:从招标人低价风险担保书面通知送达拟中
标人之日起
工作日内;
(4)低价风险担保的期限:自低价风险担保生效之日起至项目进入缺陷责任期之
日止。
4.2.7.3低价风险担保的退还时间:采用现金担保的,项目进入缺陷责任期之日起7
天内无息退还;采用银行保函的,项目进入缺陷责任期之日起7天内退还。
4.4总监理工程师
4.4.1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
除本合同第4.5.1.3目、4.5.1.4目及4.6款规定情形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允许更换。监
59
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
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总监理工程师委任书格式见附件三。
4.5监理人员的管理
4.5.1.1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与投标承诺人员(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
务建议书承诺人员(适用于非招标工程)一致,监理人派驻监理项目机构的所有监理人
员应按工程进度及《监理规划》中人员进出场表的要求常驻现场,并保持稳定。监理人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监理工作之日止,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项目监理机构
人员。派驻本项目监理人员一览表格式见附件四。
4.5.1.2更换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同意,继任人员的从业资格等级不低于更
换前人员的从业资格等级,并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还须到原备案机构办理人员变更备
案。
4.5.1.3监理人可以更换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情形:
(1)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死亡、失踪、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
度鉴定标准(试行)》规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劳
务)合同关系解除等;
(2)非监理人原因,工程项目延期开工或停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
(3)非监理人原因,建设工程超过施工合同工期达三个月以上的。
4.5.1.4监理人应当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4.5.1.5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
天前将继任人员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
4.5.2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若有)、专业监理工
程师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资料员、。
4.5.3总监理工程师和辅助专业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每月在岗不少于22
天。
4.6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
60
监理人应对其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
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的,监理人应予以撤换。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撤换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情形:
(1)经委托人或行政管理部门查实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存在工作失误,要求撤换的
;
(2)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不能胜任工作,被委托人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撤换的;
(3)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现场监理工作的;
5.监理要求
5.1监理范围
5.1.2
工程范围:城开路谭家服务区加油站工程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全过程监理。
5.1.3阶段范围:全过程监理。
5.1.4
工作范围:包括监理工作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
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还包括:
(1)缺陷责任期内定期回访,调查和确认缺陷原因及责任,检查缺陷修复质量;
(2)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外出考察;
(3)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查;
(4)委托人要求监理人组织相关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
5.2监理依据
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6)《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8)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现行规范、标准、规程:
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61
2)国家和重庆市地方现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和规程。
(3)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工程范围内的图纸及说明文件(含工程变更)及
其他文件;
(4)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
(5)委托人签订的代建合同(若有)、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合同(含分包合同
文件、协议书及附件)、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等;
(6)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适用的监理依据。
5.3监理内容
通用条款5.3款约定的监理工作内容。
5.4监理文件要求
5.4.3本工程监理文件包括监理管理文件、质量监理文件、安全履责文件、费用与
进度监理文件、合同事项管理文件,以及监理日志、巡视记录、旁站记录、监理月报、
监理工作报告等其他监理文件和影像资料。
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等应满足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规
定。须提交的文件、期限和份数见第1.6.1项。
本条补充5.5~5.6款:
5.5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
5.5.1对监理人的授权:委托人授予监理人有相关行业监理规范赋予的全部职责。
5.5.2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1)不能到现场就职的管理人员;
(2)履职能力不足,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人员;
(3)不服从委托人或监理人管理的人员。
5.6监理服务目标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
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
(1)质量控制目标: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验收合格。
(2)造价控制目标:控制在概算批复内,无超前支付发生,严格控制工程变更。
(3)进度控制目标:督促施工单位采用合理的施工工艺和工序按期完工。
6.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开始监理
62
6.1.1开始监理条件
具备开始监理条件后,委托人应提前7
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起
计算。
6.2监理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本合同通用条款第6.2款所列原因(除因国家或地方政府
的法律、法规变动及不可抗力外)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超过
天的,委托人应当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并增加监理报酬。
增加监理报酬计算方法按本合同第8.1.1.2目执行。
6.3完成监理
6.3.2
根据委托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监理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监理的,可向委托人
递交一份提前完成监理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监理报酬变动等内容。委托
人接受建议书的,监理报酬调整方式为:按通用条款执行。
6.3.5
监理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
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章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印章。电子文件应使用光盘和U
盘分别贮存。
7.监理责任与保险
7.1监理责任主体
7.1.2监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
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本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监理人应当书面
明确相应的总监理工程师和质量负责人。监理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
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7.1.3监理人对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监理机构,按规定
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不得降
低工程质量标准。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
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7.2监理责任保险
7.2监理责任保险:。
63
8.合同变更
8.1变更情形
8.1.1合同履行中发生8.1.1.1目所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
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按8.1.1.2目执行。
8.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
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
(1)监理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监理服务期延长90天的;
(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
(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
(5)委托人提出高于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目标,监理人为完成此目标导致投入增
加;
8.2合理化建议
8.2.2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本项目无奖励金额。
9.合同价格与支付
9.1合同价格
9.1.1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
9.1.1.1本合同的价款是按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的:
(1)合同价款=经审定的实际结算建筑安装工程费×%(固定费率);
(2)合同价款=经审定的实际结算总建筑面积×元/㎡(固定单价);
(3)合同价款=∑(各类监理人员人月费综合单价×经委托人确认实际投入相应监
理人员数量);
(4)合同价款=固定总价元(适用于监理服务期较短的中、小型项目)。
9.1.1.2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按本合同第8.1.1.2目及第11条确定。
9.1.1.3风险范围划分:
(1)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物价变动等因素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变化,委托
人不予调整。
(2)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变动及不可抗力而引
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增加或服务时间的延长,委托人不予调整。
64
9.1.1.4合同价格=合同价款+监理报酬调整额
9.2预付款
9.2.1预付款:本项目无预付款
9.3费用结算
9.3.1
合同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应在缺陷责任期满28天内向委托人提交1份监理费用结算申请
,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结算方式:经决算的建安工程费*(中标费率)。
9.3.2委托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
天内,将给监理人办理结算;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
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除
应支付正常剩余监理报酬外,还应按本合同第11.2.2.1目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及逾期付款
违约金。
10.不可抗力
10.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0.3.4不可抗力发生后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超过90天的,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
11.违约
11.1监理人违约
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
(1)监理人违法转让或违法分包监理工作;
(2)因监理人原因,监理人不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义务;
(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担保;
(4)监理人向承包人索贿、谋取私利,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
(5)监理人未按相关行业监理规范及合同要求实施监理:
(6)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1.2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
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监理
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
65
(1)监理人发生第11.1.1项第(1)目违约行为的,按签约合同价的5%-
10%支付违约金。
(2)监理人发生第11.1.1项第(2)目违约行为的,按签约合同价的5%-
10%支付违约金。
(3)监理人发生第11.1.1项第(3)目违约行为的,每延误1天,监理人按签约合
同价0.5‰-1‰支付违约金。
(4)监理人发生第11.1.1项第(4)目违约行为的,按附件五《廉洁从业协议》进
行处罚。
(5)监理人发生第11.1.1项第(5)目违约行为的:
1)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及《监理规划》中监理人员进出场计划表的要求配备满足
各阶段工程监理需要的监理人员的:
①除发生第4.5.1.3目(1)情形外,总监理工程师不按承诺到岗履职的,按履约保
证金的(50~100)%支付违约金,并解除合同;
②除因发生第4.5.1.3目情形外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按签约合同价5
%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③未配备或未经委托人同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副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按
签约合同价2%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④未配备或未经委托人同意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监理人按签约合同价1
%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
⑤因发生4.6款情形,委托人按要求监理人撤换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不按要
求撤换的,监理人按签约合同价1%/人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
2)监理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到岗天数少于合同约定天数的,总监理工程师
按1000元/天计算违约金,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按500元/人·天计算违约金;
3)监理人未按相关行业监理规范及相关合同要求对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
请、索赔申请等事项进行审查的,每发现1次,监理人按签约合同价0.25‰-0.5‰
计算违约金;
4)监理人未按相关行业监理规范及合同要求进行质量控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按附件六《监理人质量安全履责行为违约金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5)监理文件不符合相关行业监理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每发现1次,监理人按签
约合同价0.1‰-0.2‰计算违约金;
66
6)监理人未按相关行业监理规范及合同要求实施监理,发生安全事故的,按附件
七《安全履职协议》处理。
(6)监理人出现其他违约情形的:。
(7)以上违约金累计总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格的30%。
(8)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签约合同价-
税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监理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11.2委托人违约
11.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
(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或
保函、缺陷责任期保证金或保函;
(2)因委托人原因不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3)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2.2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
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
(1)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监理报酬超过28
天,除应支付当期应付款外,还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及当期应付款5%的违约金,逾期付
款利息从逾期之日起计。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当期央行五年期以上基准贷款利率÷360天×逾期支
付天数;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应付款超过42
天,且委托人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
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款
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
(2)因委托人发生第11.2.1项第(2)目的情况导致合同解除的,除应支付当期应
付款外,委托人还应支付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3)委托人发生第11.2.1项第(3)目违约行为造成监理人损失的,监理人应根据
实际情况,及时向委托人提出索赔申请及依据。
12.争议的解决
12.1委托人和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
67
12.2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1)种方式:
(1)提请重庆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合同附件
以下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附件一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附件二总监理工程师委任书
附件三派驻本项目监理人员一览表
附件四廉洁从业协议
附件五监理人质量安全履责行为违约金处罚标准附件
附件六安全履职协议
68
附件一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1.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4.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69
注:以上表格中所填内容仅供参考,由委托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
70
附件二总监理工程师委任书
总监理工程师委任书
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单位委任为
(项目名称)的总监理工程师。凡本合同的执行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
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监理人(盖单位法人章)
总监理工程师(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71
附件三派驻本项目监理人员一览表
派驻本项目监理人员一览表
72
附件四廉洁从业协议
廉洁从业协议
委托人:
监理人: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洁从业,规范工程建设监理委托与被委托双方的各项活动,
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责任制规定,特订立廉洁从业协议。
一、总则
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和市场活
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
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
管理、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
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
重的,应向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委托人的责任
委托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
遵守以下规定:
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监理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
得在监理人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委托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监理人安排的宴请或可能对公正执行建设管理行为有
影响的其他活动;不得接受监理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3.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监理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旅
游等提供方便。
4.委托人工作人员的家属、亲戚不得从事与委托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
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三、监理人的责任
73
应与委托人和相关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
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的强制性标准
和规范,以及相关行业监理规范,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并遵守以下规定:
1.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
重礼品。
2.监理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委托人单位或个人支付
的费用。
3.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委托人工作人员外出旅游或安排委托人工作人员参
加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4.监理人不得与工程承包人联合作假,如计量、验收,提供虚假资料,接收好处
或提成。
5.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
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监理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6.监理人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监理职责的承包人的宴请、健身、娱乐等
活动。
7.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旅
游等提供方便。
8.监理人不准向承包人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
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施工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
求购买与项目工程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9.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监理规程办事,不得为谋取私利向委托人人员非
法行贿,私下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同时必须履行向委托人承诺的上述其他的廉政义
务。
10.监理人如果发现委托人工作人员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向委托人组织或上
级单位举报。委托人均不得找任何借口对监理人进行报复。
四、违约责任及相关处罚
1.委托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第2款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监理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监理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第4款—
第8款责任行为的,将自觉接受委托人相应的处罚,具体内容如下:
74
2.1监理人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若情况属实,监
理人除了退还所收物品外,还要接受委托人的处罚,即:对监理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清退相关监理人员,并报行业主管部门。
2.2发现监理人接受承包人的宴请或娱乐活动,参与宴请或娱乐活动的监理人员清
退出场,监理人接受5000元的经济处罚,并报行业主管部门。
2.3发现监理人工作人员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旅游等提供方
便的行为,对监理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清退相关监理人员,并报行业主管部门。
2.4监理人不得介绍材料供应商或介绍劳务单位参与工程建设。若情况属实,每发
现一次对监理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清退相关监理人员,并报行业主管部门。
2.5监理人在监理行为中参与计量或材料验收时要尽职尽责,不得弄虚作假。若发
现监理人工作人员计量、验收弄虚作假而接受好处或提成的,监理人相关人员除退还好
处或提成外,对监理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清退相关监理人员,报行业主管部门,并保
留没收履约保证金、解除监理合同和进一步对监理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3.监理人有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第4款—
第8款责任行为情节严重的,除接受以上第2条处罚外,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给委托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委托人:监理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年月日
75
附件五监理人质量安全履责行为违约金处罚标准
监理人质量安全履责行为违约金处罚标准
76
77
附件六安全履职协议
安全履职协议
为在
监理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本项目委托人与监理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委托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监理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重庆市相关管理规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并监督使用情况。
3.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
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4.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
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5.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6.组织监理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监理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
二、监理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
的规定,认真监督承包人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并自觉接受按相关管理
规定进行的处罚及赔偿。
2.监理人按照承包人提交并批准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方案及安全文明施工费使
用计划,监督承包人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实施情况。
3.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以《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为指南,加强安全生产宣传
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监理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
监理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
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4.监理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监督承包人: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
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
;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
78
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相关要求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车辆、所有
人员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并负责现场的标志管理、交通疏导等工作,预防事故的发生
。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相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5.监理人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
碍治安的行为。
6.监理人必须监督承包人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
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
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
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程的人员,经过专
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监理人未对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
格进行审查,监理人必须承担相关责任。
7.监理人监督承包人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
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
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8.监理人应随时检查并监督承包人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不按规
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9.监理人应监督承包人对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做定期检查,并有安
全员的签名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
使用。
10.监理人监督承包人在作业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
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外业检测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1.监理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监督承包人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
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
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2.监理人应监督承包人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若监理人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由监理人负全责;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
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监理人负连带责任。
三、违约责任
如因委托人或监理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并承担一切损失。
79
四、本协议一式份,协议双方各执
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委托人:监理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年月日
80
(招标编号:01)
项目所在地区:重庆市,县,开县
一、招标条件
本城开路谭家服务区加油站工程监理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
项目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1200万元,招标人为重庆公司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本项目含加油站2座,进出城各一座;每座建筑面积均为614.26平方
米,设加油岛3座,钢筋混凝土油罐池1座,5个SF双层油罐;现目前城开高速已
通车,但未开始收取通行费;谭家服务区进出城有施工用电无施工用水,两侧
间有一条交通联络道。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监理项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监理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1、资质要求:
(1)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之一:
a、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b、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市政公用工程
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和石油化工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
(2)、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业绩要求:
具有2019年1月1日至比选截止时间(具体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担过单座投
资金额400万以上的新建加油站、油库的监理任务。;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2年11月04日12时00分到2022年11月10日09时59分
获取方式:自行下载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2年11月10日10时00分
递交方式:重庆高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区香锦城路4号交
建大厦6楼会议室)纸质文件递交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2年11月10日10时00分
开标地点:重庆高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区香锦城路4号交
建大厦6楼会议室)
七、其他
一、项目简介
1、项目地点
谭家服务区位于城开高速开州段K100+600处,占地面积为160亩,距白鹤停车区
约31km,服务区设置加油站2座。
2、项目工期
从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缺陷责任期满止,其中:计划施工工期:120日历天,
缺陷责任期:24个月。
3、监理范围
城开路谭家服务区加油站工程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全过程监理,包括:“三
控制、两管理、一协调、一履职”即:质量控制、造价控制、进度控制,合同
管理、信息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法定职责。
二、招标组织形式
1、招标限价
本项目设定监理费投标总报价和固定费率最高限价,投标人的监理费投标总报
价和固定费率均不得超过其最高限价。
本项目固定费率最高限价1.96%,监理费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建安工程费估算
金额1200万元×1.96%=23.5067万元。
2、资质要求
(1)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之一: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市政公用工
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和石油化工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
(2)、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3、业绩要求
具有2019年1月1日至比选截止时间(具体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担过单座投
资金额400万以上的新建加油站、油库监理任务。
4、人员要求
总监理工程师:1名,需为本单位人员,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持有建设主管行
政部门颁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注册专业为化工石油专业或土木建筑工程
。
监理员:1名,需为本单位人员,具备监理员上岗证。
5、评标办法:
经评审的最低价评标法。
6、发布渠道:
本项目拟由公司自行开展本项目公开竞争性比选事宜。相关信息在高速集团官
网(http://43.240.248.114:8088/sys/portal/page.jsp)、高速集团招投标
平台(http://112.35.165.219:8088/PMS/jsp/business/cccc/login.jsp)、
全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bulletin.cebpubservice.com/)上发布
。
八、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重庆高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风控法审部。
九、联系方式
招标人:重庆公司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银杉路66号
联系人:郭老师
电话:023-89135057
电子邮件:023-89135057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件: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城开路谭家服务区加油站工程施工监理项目
竞争性比选文件
重庆高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
5
重庆高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城开路谭家服务区加油站工程施工监理项目竞争性比选文
件
本竞争性比选项目为城开路谭家服务区加油站工程,该项目计划
于2022年12月实施,项目业主为重庆高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
设资金来自业主自筹,项目已具备公开竞争性比选条件,现对该项目
的监理进行公开竞争性比选。
一、合同名称:城开路谭家服务区加油站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二、工期及工程内容:
1、项目地点:谭家服务区位于城开高速开州段K100+600处,占地
面积为160亩,距白鹤停车区约31km,服务区设置加油站2座
2、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本项目建安工程含加油站2座,东西侧
各一座,东西两侧交通有一条交通联络道,东西侧建筑面积均为614.2
6平方米,各设加油岛3座,钢筋混凝土油罐池1座,均设5个SF双层油
罐;现目前城开高速已通车,但未开始收取通行费。
3、监理范围:
城开路谭家服务区加油站工程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全过程监理
,包括:“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一履职”即:质量控制、造价
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
行协调,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
4、服务周期:从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缺陷责任期满止,其中:
计划施工工期:12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24个月。
5、建安工程费估算金额约1200万元。
6
6、招标限价:
本项目设定监理费投标总报价和固定费率最高限价,投标人的监
理费投标总报价和固定费率均不得超过其最高限价。
本项目固定费率最高限价1.96%,监理费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建
安工程费估算金额1200万元×1.96%=23.5067万元。
投标人报价不得超出招标人发布的监理费投标总报价及固定费率
,投标报价金额取整数,费率百分比保留两位小数。
三、报价原则
1、资质要求:
(1)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之一:
a、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b、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
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和石油化工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
质。
(2)、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业绩要求:
具有2019年1月1日至比选截止时间(具体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承担过单座投资金额400万以上的新建加油站、油库的监理任务。
业绩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清楚反映工作内容及工程量),且相
关签章需清晰可见。在开标时,投标人需带上业绩材料原件备查,若
所投标文件中业绩证明材料无法证实业绩的真实、有效性,且不能提
供业绩证明材料原件查验时,将不得进入第二信封的评审。
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
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
7
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
项目投标。
5、本次施工监理服务单位至少投入总监1名(具有中级及以上职
称,持有建设主管行政部门颁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监理员
1名、设备(至少1台工作车)
投标单位应保证所报人员相关资料真实有效,不得超过证书有效
期,否则将不得进入第二信封的评审。
6、对监理单位的要求:
1)严格遵循设计文件相关精神,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范要求,
监督管理施工参与者的行为,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保证本工程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止施工行为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通过施工监理服务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勤奋而谨慎的工作,力求项
目的质量、进度以及安全目标的实现,确保施工行为的合法性、科学
性、合理性和经济性。
2)施工监理服务单位应结合与监理工作有关的管理办法和制度、
本工程施工合同询价文件中的技术规范、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国家
和行业现行的公路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文件以及监理实施细
则。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
2016),此规范为本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3)监理服务目标: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
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
(1)质量控制目标: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
验收合格。
8
(2)造价控制目标:控制在概算批复内,无超前支付发生,严格
控制工程变更。
(3)进度控制目标:督促施工单位采用合理的施工工艺和工序按
期完工。
7、合同条款及格式:(详见附件三)
四、评价原则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评标办法(详见附件二)。
五、结算及支付方式
1、监理服务费用结算金额按城开路谭家服务区加油站施工项目实
际决算的建安工程费*固定费率(投标费率)计取。
2、合同签订后报价方履行合同,所有项目结算工作完成以后二十
四个工作日之内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监理费结算总价的97%;
3、质保期到期以后乙方向甲方提出质保金支付申请,经甲方审核
合格后,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余款3%(不计息)。
六、低价风险担保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候选人的中标价格低于招标
项目最高限价85%的,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公示期结束后,
必须要求中标候选人额外提供低价风险担保(现金或银行保函),担
保额度=(最高投标限价*0.85-投标人中标价)*3。
拟中标单位凭〔低价风险担保缴存确认单或银行保函〕才能领取
中标通知书。
低价风险担保金或保函应在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事项,并经甲方
组织相关部门现场验收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人不能
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价款、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完成工程建设内容
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9
七、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文件应采用双信封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个信封(商务文件):
(1)投标函;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资格审查资料;
①报价人基本信息一览表:本部分需先有总表,总表中列举下列
证件的相关信息(样表见附表1):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业绩证明材料。
②配备人员名单(样表见附表2),并根据名单将详细人员身份证
、职称及职业资格证附后。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1)投标函。
报价函(格式附后):报价方根据竞争性比选方提供的相关资料
进行综合报价,所报的综合单价包括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人工费、
设备使用费、管理费、通行费(高速公路过路费自付)、车辆使用费
、保险费、税金等一切明示或暗示的费用;
所有资料分正本副本,装袋密封,不得在封袋表面留有报价人任
何信息,否则将现场退还投标文件;报价函(报价表及相关承诺)须
盖单位公章(复印件无效),提供的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质检报
告等)复印件需加盖报价人公章,否则将不通过资格审查或财务评审
。
八、评标办法
本项目采用经评审最低价法评标。
1、开标程序
10
本项目为“双信封”形式。开标分为二阶段进行,主持人按下列
程序进行开标:
第一信封开标:
(1)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2)宣布评标小组有关人员姓名;
(3)由监标人或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4)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密封情况
、投标文件份数等内容,并记录在案;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
)不予开启,交由招标人予以封存;
(5)投标人代表、记录人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第一信封开标结束。
(7)评标小组现场评标
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时间及地点:招标人现场通
知。
第二信封开标:
(1)由投标人代表检查第二信封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2)未通过第一信封审查的投标人文件当场退还其投标文件;
(3)对通过第一信封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随机
开启投标文件并公布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密封情况、投标报价、投标文件份数,由工作人员记录在案;
(4)投标人代表、记录人在第二次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5)第二信封开标结束。
2、评标方法
11
评标小组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报价由低到
高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若报价相同时,以投标人的单个业绩合同金
额较大的投标人优先。
九、竞争性比选需知:
1、竞争性比选公告发布时间:2022年11
月4日起在高速集团官网(http://www.cegc.com.cn/gw/index)、高
速集团招投标平台(http://112.35.165.219:8088/PMS/jsp/business
/cccc/login.jsp)、全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bulletin.
cebpubservice.com/)上发布竞争性比选公告。
2、竞争性比选文件报名时间、方式及地点:报价人在2022年11月
4日9时00分至2022年11月10日10时00分内自行下载项目竞争性比选文
件,逾期不予受理。
3、各报价人应根据本次竞争性比选的具体要求,编制规范的竞争
性比选响应文件(竞争性比选响应文件,要求填写规范,密封完好并
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所有竞争性比选响应文件均只能作一次性提
交,提交后不得更改。)
4、竞争性比选响应文件的份数及编制要求
竞争性比选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1份,竞争性比选响应文件按
竞争性比选文件中规定格式排版,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页码。
5、密封要求
将竞争性比选响应文件密封到一个封套中,再在封套上写明
城开高速谭家加油站施工监理项目竞争性比选响应性文件
在2022年11月10日10时00分前不得开启
十、递交时间
竞价文件应于2022年11月10日10:00(北京时间)前递交至重庆高
12
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区香锦城路4号交建大厦6楼会
议室),公司将当场开标。
联系人:郭老师023-89135057
竞价文件须密封完好,加盖密封章
重庆高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1日
重庆高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附件一:
谭家服务区加油站施工监理项目
投标文件
(商务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13
目录
一、投标函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资格审查资料
14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
监理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中的投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监理服务期限:202
2年12月至2023年4月(以项目开完工时间为准),按合同约定完成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
为,监理工程师证书编号(该名监理工程师为项目负责人)。
2.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3)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4)资格审查资料
(5)其他资料
……
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3.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
6.(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盖单位鲜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15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一)授权委托书1
投标人名称:
姓名:(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盖单位鲜公章)
年月日
注: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必须是亲笔签名,不得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
替。
1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则无须提交授权委托书。16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注:.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必须是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
名代替。
17
三、资格审查材料(资质、业绩、人员)
附表1
报价单位信息
序 号 | 报价单位名称 | 证书名称 | 证书字号 | 证书内容(简要) | 备 注 |
各种证书扫描件件需加盖公司鲜章,并按该清单顺序组卷 | |||||
18
附表二: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委托人名称 | |
委托人地址 | |
委托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监理服务期限 | |
监理内容 | |
总监理工程师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注:投标人应根据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19
附表三
报价单位配备人员清单
序 号 | 报价单位名称 |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学 历 | 担任职位 | 职称及资格证 | 备 注 |
各种证书扫描件需加盖公司鲜章,并按该清单顺序组卷 | |||||||
20
重庆高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谭家服务区加油
站施工监理项目
投标文件
(报价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21
年月日
目录
一、投标函
22
一、投标函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竞争性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本项目以投标监理服务费费率为
%,2021年监理费报价为人民币(大写)(¥
)承担并完成招标文件及合同中要求的施工监理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交工验收
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服务工作,两年结算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投标人:
(盖单位鲜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
日
23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附件二
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的评审内容必须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对应内容一致,若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未作要求的内容,不得列入评标办法前附表作为评定依据。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标办法 |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 第2.1款进行报价排序,按照本章第2.2款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 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按报价由低到高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 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若出现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以 投标人的单个业绩合同金额较大的投标人优先。 | |
2.1 | 报价排序 | 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报价 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需技术部分评审的,由电子评标系统对技术 部分进行自动随机编号。在投标函评审前,推送给评标委员会的投 标文件不得显示排序。 | |
2.2 | 符合性审查 | 取报价排序前☑5□6□7名(若实际投标人数量小于勾选数量, 则全部纳入)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内容:□技术部分评审、 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投标函部分及经济部分评审。 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报 价次低的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 | |
□2.2.1 | 技术部分评 审标准 | □技术部分形式要 求 [提示:技术部分采 用暗标评审时适用 ,重庆市电子招投 标系统应实现同步 关联功能。] | 不采用 |
监理范围、监理内 | 不采用 |
24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容 | |||
监理依据、监理工 作目标 | |||
监理机构设置和岗 位职责 | |||
监理工作程序、方 法和制度 | |||
质量、进度、造价、 安全、环保监理措 施 | |||
合同、信息管理方 案 | |||
监理组织协调内容 及措施 | |||
监理工作重点、难 点分析 | |||
合理化建议 | |||
关键部位的旁站监 理方案 | |||
□BIM技术服务方案 | |||
□测量与试验 | |||
□服务承诺 | |||
□…… |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 定。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 定。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 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 定 | ||
总监理工程师资格 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 定 | ||
其他主要人员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 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 定 |
25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联合体投标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 定 |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依法变更 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款的要 求(不含投标函部分)。 | ||
□联合体投标人 |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 人。在联合体协议中须明确由联合体牵头人 委派委托代理人。 | ||
投标文件的签署 |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法定代 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 。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协议书 中各联合体成员单位签名(或盖章)须齐全, 联合体协议书以外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 均由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 人签名(或盖章)。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加盖单 位法人章的,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协议书 中要求各联合体成员盖单位法人章的,各联 合体成员盖章须齐全,联合体协议书以外的 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法人章 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 | ||
委托代理人 |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 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投标人为其缴纳 的养老保险。 | ||
2.2.4 | 响应性评审 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 定 |
26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 款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 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由 投标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 件格式。) | ||
实质性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 定。 符合第五章“委托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 求和条件(由投标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 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本次投标不得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 其他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 | ||
投标函部分的格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款的要 求。 | ||
投标函部分的签名 盖章 | 投标函部分的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加 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 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外,投 标函部分的格式中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法人 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 | ||
监理服务期限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 定 | ||
质量标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 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 定 | ||
投标总报价 | 1.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款规 定。 2.投标总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投 标总报价最高限价。 |
27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3.投标总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的,投标 人应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在投标函部分中递 交低价风险担保缴纳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 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 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 ||
投标报价算术错误 修正 | 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2.3项规定。 | ||
3 | 评标程序 | 1.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报 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需技术部分评审的,由电子评标系统对技 术部分进行自动随机编号。在投标函部分及经济部分评审前,推送 给评标委员会的投标文件不得显示排序。 2.根据本章第2.2款约定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 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次低的成为第二 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 [提示:勾选技术部分评审的,符合性审查应首先进行技术部 分评审,再按照资格、形式、响应性、投标函部分及经济部分的顺 序进行评审。] 3.若上述程序未能评出三名中标候选人,则评标委员会对剩 余投标文件继续按上述第2条进行评审,直至评出三名中标候选人 ,或者评审完所有投标文件。 4.因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 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但是有效投标人的经济、技术 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 可以继续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注:若出现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以投标人的单个业绩合同 金额较大的投标人优先。 | |
3.4 | 评标结果 |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 员会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
28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1款进行报价排序
,按照本章第2.2款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按报价由低到高推荐
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若出现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以评
标办法前附表约定的原则确定排序。
2.评审标准
2.1报价排序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符合性审查标准
按评标办法前附表约定的投标单位报价排序数量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内
容:技术部分评审(如有)、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投标函部分及经济部分
评审。
2.2.1技术部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A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
资格预审的)。
2.2.2B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2.3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5投标函部分及经济部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报价排序
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
需技术部分评审的,由电子评标系统对技术部分进行自动随机编号。在投标函部分及经
济部分评审前,推送给评标委员会的投标文件不得显示排序。
3.2符合性审查
3.2.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顺序:技术部分评审(如有)、
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投标函部分及经济部分评审。
29
勾选技术部分评审的,符合性审查应首先进行技术部分审查,再按照资格、形式、
响应性、投标函部分及经济部分的顺序进行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
标处理。
3.2.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本次投标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其他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3)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2.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
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修正原则如下:
(1)投标文件中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
(2)投标文件中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
准;
(3)投标文件中的总价与由单价计算出的总价不一致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
标处理。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
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
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
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
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经评审的最低投
标价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30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31
附件A: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
投标文件存在本一览表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视为重大偏差并作否决投标处理,否则,评
标委员会不得视为重大偏差而否决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章节号 | 条款名称 | 否决投标条件 |
技术部分评 审 (如有) | A- 1投标人的技术部分有任何一项不满足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 1项评审标准要求的,技术部分评审不合格,由评标委员会作否 决投标处理。 | |
A- 2投标人的资质要求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第1条 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 3投标人的财务要求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第2条 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 | ||
A- 4投标人的业绩要求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第3条 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 | ||
A- 5投标人的信誉要求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第4条 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 6投标人的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项第5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 7投标人的其他主要人员要求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 1项第6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 8投标人的其他要求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第7条 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32
A-9若有联合体投标人,则: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 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 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 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 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形式评审 | A- 10投标人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依法变更名称 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 11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3.7款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编制投标文件时不得对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相应要 素作实质性修改,否则视为重大偏差,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 标处理。 | ||
A- 12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 人。在联合体协议中须明确由联合体牵头人委派委托代理人, 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13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 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 理。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协议书中各联合体成员单 位签名(或盖章)须齐全,联合体协议书以外的投标文件格式中 ,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均由联合体 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否则由评标 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 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 决投标处理。 |
33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协议书中要求各联合体成 员盖单位法人章的,各联合体成员盖章须齐全,联合体协议书 以外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均由联 合体牵头人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 | ||
A- 1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 委托书和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否则由评标委 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响应性评审 | A- 15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否则由 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 16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款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 ,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 17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 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由投 标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 ||
A- 18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 投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 2.不符合第五章“委托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 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承诺)。 3.本次投标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 、法规的行为的; 4.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 ||
及经济部分 评审 | A- 19投标函部分的格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款的要求 ,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 20投标函部分的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 盖章)的须齐全,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 |
34
决投标处理。 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外,投标函部分的格式中 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 处理。 | ||
A- 21监理服务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否则 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 22质量标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否则由 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 23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否则 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 24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款规 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 25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总报价 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 26投标总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的,投标人应在编制投标文件 时,在投标函部分中递交低价风险担保缴纳承诺书。承诺书格 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 理。 | ||
A- 27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 提交选择性报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 28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2.3项 规定执行,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其他 | [提示:招标人必须将所有否决投标条款集中罗列于此表, 若无其他否决投标条款则在该条写无。] |
35
合同条款及格式附件三:
36
第一节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对该项目监理投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达成如下
协议。
1.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建设地点:;
(3)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
(4)项目建安工程费估算金额或施工合同估算金额:。
2.本合同由下列文件构成: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包
含但不限于监理报酬清单、监理大纲;
(7)招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及答疑补遗文件或任务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包
含但不限于委托人要求;
(8)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4.总监理工程师:;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编号:;
5.监理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6.监理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监理工作。
7.委托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款。
37
8.监理人计划开始监理日期:
,实际日期按照委托人在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为准。监理服务期为
,缺陷责任期为。
9.本合同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监管部门份。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委托人:监理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地址:
签约时间:年月日
38
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
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理报酬清单、监理大纲,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
部分的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委托人通知监理人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
1.1.1.6委托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委托人要求”的文件。
1.1.1.7监理大纲:指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的监理大纲。
1.1.1.8监理报酬清单:指监理人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报酬清单。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指委托人和(或)监理人。
1.1.2.2委托人:指与监理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监理人: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4
委托人代表:指由委托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的全权负责人。
1.1.2.5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任命,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39
1.1.2.6
承包人:指在本工程监理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的当事人。
1.1.3工程和监理
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
、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
1.1.3.3
监理资料:是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的,用于完成监理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
料。
1.1.3.4
监理文件: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日志、监理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事故处理文件、监理工作总结和其他文件等
,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日期
1.1.4.1开始监理通知:指委托人按第6.1款通知监理人开始监理的函件。
1.1.4.2开始监理日期:指委托人按第6.1
款发出的开始监理通知中写明的开始监理日期。
1.1.4.3
监理服务期限:指监理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监理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6.2款和第6.3.2项约定所作的调整。
1.1.4.4完成监理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监理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
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监理报酬总金额。
40
1.1.5.2
合同价格: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监理工作后,委托人应付给监理人的金额,
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
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6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
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
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
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委托人要求;
(7)监理报酬清单;
(8)监理大纲;
(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41
监理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
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名并盖单
位章后,合同生效。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监理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委托
人提供监理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
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委托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规范标准、承包合同、勘察文件、
设计文件等,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监理人。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
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
1.6.3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
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6.4文件的照管
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文件、监理文件、委托人要求中的所列文件、以及其
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以备委托人和行政管理部门查阅使用。
1.7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
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
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
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
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2
1.10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完成的监理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
他知识产权均归委托人享有。
1.10.2
监理人从事监理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
的责任,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监理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
1.10.3
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
之中。
1.11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
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委托人要求
1.12.1
监理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委托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无论是否
存在错误,委托人均有权修改委托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
日内通知监理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
误的,委托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
1.12.2
如果委托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要求其改正。
委托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监理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
合同;由此引起的监理人的全部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1.12.3
委托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理时,应由委托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
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委托人义务
2.1遵守法律
委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监理人免于承担因委托人违反法律而
引起的任何责任。
43
2.2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委托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为监理人的现场人员,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
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
件。
2.3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委托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
、核准或备案手续,委托人应当按时办理,监理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监理人负责办理的监理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委托人应
给予必要的协助。
2.4支付合同价款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提供监理资料
委托人应按第1.6.2项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监理资料。
2.6其他义务
委托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委托人管理
3.1委托人代表
3.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
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
由委托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
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
委托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
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监理人有权通知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委托人收到通知后
7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理人。
3.1.3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提前14
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委托人
代表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监理人。
3.2委托人的指示
44
3.2.1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发出指示,委托人的指示应盖有委托人单位章,并由委托
人代表签名确认。
3.2.2监理人收到委托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8
条执行。
3.2.3
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监理人应遵照执
行。委托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委托人的
正式指示。
3.2.4
由于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
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3决定或答复
3.3.1
委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和/或监理文件作出处理决定,监
理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执行,涉及监理服务期限或监理报酬等问题按第8
条的约定处理。
3.3.2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
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
4.监理人义务
4.1监理人的一般义务
4.1.1遵守法律
监理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委托人免于承担因监理人违反法律而
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依法纳税
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完成全部监理工作
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
何缺陷进行整改,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45
4.1.4其他义务
监理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委托人签发竣
工验收证书之日起28
日后失效。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有权
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3联合体
4.3.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3.2
联合体协议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
修改联合体协议。
4.3.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
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4总监理工程师
4.4.1
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人更换
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
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总监理工程师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
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4.2
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
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
措施后24小时内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
4.4.3
监理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监理人单位章或由监理人授权的项目机构章
,并由监理人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名确认。
46
4.4.4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
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
4.5监理人员的管理
4.5.1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7
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
主要监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
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总
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4.1项规定执行。
4.5.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
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资料员等。
4.5.3
监理人应保证其主要监理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工
作会议。
4.5.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委托人有权随时检查。委
托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6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
监理人应对其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
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的,监理人应予以撤换。
4.7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7.1监理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7.2
监理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监
理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
休或付酬。
4.7.3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监理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监理工作。
47
5.监理要求
5.1监理范围
5.1.1
本合同的监理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监理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
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1.2工程范围指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3
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勘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及保修阶段
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4
工作范围指监理工作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
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2监理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
(4)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
(5)委托人签订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合同;
(6)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监理依据。
5.3监理内容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
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
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48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
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
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
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
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
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5.4监理文件要求
5.4.1
监理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委托人要求,相关的监理依据应
当完整准确,文件内容和相应数据应当真实可靠。
5.4.2
监理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阶段相应监理工作的规定要求,满足委托人的下步工作需要,
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49
5.4.3
本工程监理文件的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等,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
6.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开始监理
6.1.1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7
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起
计算。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
天内未能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的,监理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委托人
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6.2监理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委托人应当延长监理
服务期限并增加监理报酬,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的监理工作暂停;
(3)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报酬;
(4)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5)由于承包人延误、行政管理造成的监理服务期延误;
(6)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其他原因。
6.3完成监理
6.3.1
监理人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委托人要求实施和完成监理,并编制和移
交监理文件。
6.3.2
根据委托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监理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监理的,可向委托人
递交一份提前完成监理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监理报酬变动等内容。除专
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委托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监理而减少监理报酬;
增加监理报酬的,所增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50
6.3.3
缺陷修复监理指缺陷责任期间,监理人对承包人修复质量缺陷进行的监理。缺陷修复监
理的责任由监理人负责。
6.3.4
委托人应当及时接收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委托人已经接
收监理文件。接收监理文件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
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
6.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
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章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印章
,具体份数、纸幅、装订格式等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电子文件应使用光盘
和U盘分别贮存。
7.监理责任与保险
7.1监理责任主体
7.1.1
监理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
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7.1.2
监理责任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
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7.1.3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
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7.2监理责任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建议监理人根据工程情况对监理责任进行保险,并在
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8.合同变更
8.1变更情形
51
8.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
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监理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
(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
8.1.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
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8.2合理化建议
8.2.1
合同履行中,监理人可对委托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委
托人,被委托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8.1款约定。
8.2.2
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
,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9.合同价格与支付
9.1合同价格
9.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实施
监理、编制监理文件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9.1.3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
合同价格之中,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9.2预付款
9.2.1
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
52
9.2.2委托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
天内,将预付款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9.3中期支付
9.3.1
监理人应按委托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委托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
,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9.3.2委托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
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
,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
定执行。
9.4费用结算
9.4.1
合同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费用
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4.2委托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
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
,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4.3
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监
理人重新提交。监理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2条的约定执行。
9.4.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9.3.3项的约定执行。
10.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
不可抗力是指监理人和委托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
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
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53
10.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监理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
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
定。
10.2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
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0.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
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0.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0.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
前已完成的监理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0.3.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
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0.3.3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
担全部损失。
11.违约
11.1监理人违约
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
(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监理人转让监理工作;
(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
(4)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1.2
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
54
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监理人应当承担
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
11.2委托人违约
11.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
(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
(2)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
(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2.2
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
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
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
11.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
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2.争议的解决
委托人和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
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5
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本项补充1.1.1.10~1.1.1.11目:
1.1.1.10公章:专指法定单位名称章。
1.1.1.11到岗:指监理人按照到岗履职承诺安排满足办理建管手续相关要求的项目
监理人员实际到施工现场就职履约的行为。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本项补充1.1.2.7~1.1.2.8目:
1.1.2.7项目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2.8第三方:指除委托人、监理人之外,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当事人(包
括承包人)。
1.1.3工程和监理
1.1.3.2
监理服务: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
与本工程建设相关的各类合同,对施工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合同
管理、信息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
职责,及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包含但不限于监理报酬清单、监理大纲;
56
(7)招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及答疑补遗文件或任务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包含但不限于委托人要求;
(8)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当事人针对各类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亦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若
上述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的,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5合同协议书
合同生效条件为:按通用条款执行。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监理文件的提供
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国家、行业现行标准、规范、规定及承包合同约定向
委托人提供监理文件。监理人应提交文件的期限和份数:
(1)监理规划在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3份;
(2)监理月报每月1日前报3份;
(3)监理细则和实施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报3
份;
(4)专项报告根据工程需要和委托人要求上报;
(5)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在竣工验收后28天内报3份;
1.6.2委托人提供的文件
委托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且取得相关文件、资料后7
天内,向监理人免费提供下述文件、资料:
(1)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承包合同3份。
(2)委托人与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说明1份。
(3)合同图纸和相关的标准图纸及说明2套。
(4)其他相关资料(如材料设备供货合同、材料设备供货清单等)。
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
1.8转让与分包
1.8.1监理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
同义务。
1.8.2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可以将
(如爆破监理、监测、人防、景观等专业性较强)工作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人。
57
2.委托人义务
2.2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2.2.1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见附件一。
2.2.2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监理人应建立资产
台帐妥善使用和保管,除正常损耗外,若有损毁应按折旧后的价值赔偿。
2.2.3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项目现场按资产台帐内
容移交。
2.6其他义务
2.6.1协助:委托人在工程所在地向监理人提供进驻现场的相关条件,解决非监理
人原因而发生意外事件时,监理工作人员的撤场和相关事宜;并避免监理人根据监理合
同提供监理服务而导致的第三方收费(不含税金)。
2.6.2授权通知:委托人必须将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及委托人授予监理人的权力
,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2.6.3委托人指令的下达:委托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
或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
2.6.4委托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提供。
3.委托人管理
3.1委托人代表
3.1.1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职务:。
联系方式:。
委托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及期限:。
3.3决定或答复
3.3.2委托人应在7天之内,对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做出
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
4.监理人义务
4.1监理人的一般义务
4.1.4其他义务
58
4.1.4.1
安全文明施工费监督管理:承包人应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企〔2012〕16号)及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要求委托人办理相应支付,监理
人应按照施工合同及管理规定要求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及使用进行监督。
4.1.4.2
农民工工资监督管理:监理人应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72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
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保
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渝府办法〔2016〕212号文)及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
门的要求,对项目现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4.1.4.3监理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4.2履约保证金
4.2.1履约保证金:无需提供
4.2.2低价风险担保
4.2.2.1监理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的情形: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投标
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时。
4.2.2.2监理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1)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或现金+银行保函的组合;采用保函形
式的,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
(2)低价风险担保的金额:;
(3)低价风险担保送达招标人的时间:从招标人低价风险担保书面通知送达拟中
标人之日起
工作日内;
(4)低价风险担保的期限:自低价风险担保生效之日起至项目进入缺陷责任期之
日止。
4.2.7.3低价风险担保的退还时间:采用现金担保的,项目进入缺陷责任期之日起7
天内无息退还;采用银行保函的,项目进入缺陷责任期之日起7天内退还。
4.4总监理工程师
4.4.1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
除本合同第4.5.1.3目、4.5.1.4目及4.6款规定情形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允许更换。监
59
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
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总监理工程师委任书格式见附件三。
4.5监理人员的管理
4.5.1.1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与投标承诺人员(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
务建议书承诺人员(适用于非招标工程)一致,监理人派驻监理项目机构的所有监理人
员应按工程进度及《监理规划》中人员进出场表的要求常驻现场,并保持稳定。监理人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监理工作之日止,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项目监理机构
人员。派驻本项目监理人员一览表格式见附件四。
4.5.1.2更换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同意,继任人员的从业资格等级不低于更
换前人员的从业资格等级,并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还须到原备案机构办理人员变更备
案。
4.5.1.3监理人可以更换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情形:
(1)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死亡、失踪、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
度鉴定标准(试行)》规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劳
务)合同关系解除等;
(2)非监理人原因,工程项目延期开工或停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
(3)非监理人原因,建设工程超过施工合同工期达三个月以上的。
4.5.1.4监理人应当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4.5.1.5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
天前将继任人员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
4.5.2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若有)、专业监理工
程师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资料员、。
4.5.3总监理工程师和辅助专业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每月在岗不少于22
天。
4.6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
60
监理人应对其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
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的,监理人应予以撤换。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撤换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情形:
(1)经委托人或行政管理部门查实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存在工作失误,要求撤换的
;
(2)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不能胜任工作,被委托人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撤换的;
(3)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现场监理工作的;
5.监理要求
5.1监理范围
5.1.2
工程范围:城开路谭家服务区加油站工程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全过程监理。
5.1.3阶段范围:全过程监理。
5.1.4
工作范围:包括监理工作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
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还包括:
(1)缺陷责任期内定期回访,调查和确认缺陷原因及责任,检查缺陷修复质量;
(2)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外出考察;
(3)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查;
(4)委托人要求监理人组织相关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
5.2监理依据
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6)《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8)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现行规范、标准、规程:
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61
2)国家和重庆市地方现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和规程。
(3)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工程范围内的图纸及说明文件(含工程变更)及
其他文件;
(4)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
(5)委托人签订的代建合同(若有)、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合同(含分包合同
文件、协议书及附件)、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等;
(6)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适用的监理依据。
5.3监理内容
通用条款5.3款约定的监理工作内容。
5.4监理文件要求
5.4.3本工程监理文件包括监理管理文件、质量监理文件、安全履责文件、费用与
进度监理文件、合同事项管理文件,以及监理日志、巡视记录、旁站记录、监理月报、
监理工作报告等其他监理文件和影像资料。
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等应满足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规
定。须提交的文件、期限和份数见第1.6.1项。
本条补充5.5~5.6款:
5.5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
5.5.1对监理人的授权:委托人授予监理人有相关行业监理规范赋予的全部职责。
5.5.2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1)不能到现场就职的管理人员;
(2)履职能力不足,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人员;
(3)不服从委托人或监理人管理的人员。
5.6监理服务目标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
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
(1)质量控制目标: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验收合格。
(2)造价控制目标:控制在概算批复内,无超前支付发生,严格控制工程变更。
(3)进度控制目标:督促施工单位采用合理的施工工艺和工序按期完工。
6.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开始监理
62
6.1.1开始监理条件
具备开始监理条件后,委托人应提前7
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起
计算。
6.2监理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本合同通用条款第6.2款所列原因(除因国家或地方政府
的法律、法规变动及不可抗力外)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超过
天的,委托人应当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并增加监理报酬。
增加监理报酬计算方法按本合同第8.1.1.2目执行。
6.3完成监理
6.3.2
根据委托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监理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监理的,可向委托人
递交一份提前完成监理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监理报酬变动等内容。委托
人接受建议书的,监理报酬调整方式为:按通用条款执行。
6.3.5
监理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
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章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印章。电子文件应使用光盘和U
盘分别贮存。
7.监理责任与保险
7.1监理责任主体
7.1.2监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
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本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监理人应当书面
明确相应的总监理工程师和质量负责人。监理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
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7.1.3监理人对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监理机构,按规定
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不得降
低工程质量标准。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
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7.2监理责任保险
7.2监理责任保险:。
63
8.合同变更
8.1变更情形
8.1.1合同履行中发生8.1.1.1目所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
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按8.1.1.2目执行。
8.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
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
(1)监理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监理服务期延长90天的;
(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
(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
(5)委托人提出高于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目标,监理人为完成此目标导致投入增
加;
8.2合理化建议
8.2.2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本项目无奖励金额。
9.合同价格与支付
9.1合同价格
9.1.1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
9.1.1.1本合同的价款是按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的:
(1)合同价款=经审定的实际结算建筑安装工程费×%(固定费率);
(2)合同价款=经审定的实际结算总建筑面积×元/㎡(固定单价);
(3)合同价款=∑(各类监理人员人月费综合单价×经委托人确认实际投入相应监
理人员数量);
(4)合同价款=固定总价元(适用于监理服务期较短的中、小型项目)。
9.1.1.2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按本合同第8.1.1.2目及第11条确定。
9.1.1.3风险范围划分:
(1)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物价变动等因素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变化,委托
人不予调整。
(2)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变动及不可抗力而引
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增加或服务时间的延长,委托人不予调整。
64
9.1.1.4合同价格=合同价款+监理报酬调整额
9.2预付款
9.2.1预付款:本项目无预付款
9.3费用结算
9.3.1
合同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应在缺陷责任期满28天内向委托人提交1份监理费用结算申请
,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结算方式:经决算的建安工程费*(中标费率)。
9.3.2委托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
天内,将给监理人办理结算;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
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除
应支付正常剩余监理报酬外,还应按本合同第11.2.2.1目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及逾期付款
违约金。
10.不可抗力
10.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0.3.4不可抗力发生后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超过90天的,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
11.违约
11.1监理人违约
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
(1)监理人违法转让或违法分包监理工作;
(2)因监理人原因,监理人不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义务;
(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担保;
(4)监理人向承包人索贿、谋取私利,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
(5)监理人未按相关行业监理规范及合同要求实施监理:
(6)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1.2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
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监理
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
65
(1)监理人发生第11.1.1项第(1)目违约行为的,按签约合同价的5%-
10%支付违约金。
(2)监理人发生第11.1.1项第(2)目违约行为的,按签约合同价的5%-
10%支付违约金。
(3)监理人发生第11.1.1项第(3)目违约行为的,每延误1天,监理人按签约合
同价0.5‰-1‰支付违约金。
(4)监理人发生第11.1.1项第(4)目违约行为的,按附件五《廉洁从业协议》进
行处罚。
(5)监理人发生第11.1.1项第(5)目违约行为的:
1)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及《监理规划》中监理人员进出场计划表的要求配备满足
各阶段工程监理需要的监理人员的:
①除发生第4.5.1.3目(1)情形外,总监理工程师不按承诺到岗履职的,按履约保
证金的(50~100)%支付违约金,并解除合同;
②除因发生第4.5.1.3目情形外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按签约合同价5
%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③未配备或未经委托人同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副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按
签约合同价2%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④未配备或未经委托人同意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监理人按签约合同价1
%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
⑤因发生4.6款情形,委托人按要求监理人撤换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不按要
求撤换的,监理人按签约合同价1%/人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
2)监理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到岗天数少于合同约定天数的,总监理工程师
按1000元/天计算违约金,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按500元/人·天计算违约金;
3)监理人未按相关行业监理规范及相关合同要求对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
请、索赔申请等事项进行审查的,每发现1次,监理人按签约合同价0.25‰-0.5‰
计算违约金;
4)监理人未按相关行业监理规范及合同要求进行质量控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按附件六《监理人质量安全履责行为违约金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5)监理文件不符合相关行业监理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每发现1次,监理人按签
约合同价0.1‰-0.2‰计算违约金;
66
6)监理人未按相关行业监理规范及合同要求实施监理,发生安全事故的,按附件
七《安全履职协议》处理。
(6)监理人出现其他违约情形的:。
(7)以上违约金累计总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格的30%。
(8)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签约合同价-
税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监理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11.2委托人违约
11.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
(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或
保函、缺陷责任期保证金或保函;
(2)因委托人原因不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3)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2.2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
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
(1)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监理报酬超过28
天,除应支付当期应付款外,还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及当期应付款5%的违约金,逾期付
款利息从逾期之日起计。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当期央行五年期以上基准贷款利率÷360天×逾期支
付天数;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应付款超过42
天,且委托人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
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款
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
(2)因委托人发生第11.2.1项第(2)目的情况导致合同解除的,除应支付当期应
付款外,委托人还应支付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3)委托人发生第11.2.1项第(3)目违约行为造成监理人损失的,监理人应根据
实际情况,及时向委托人提出索赔申请及依据。
12.争议的解决
12.1委托人和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
67
12.2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1)种方式:
(1)提请重庆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合同附件
以下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附件一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附件二总监理工程师委任书
附件三派驻本项目监理人员一览表
附件四廉洁从业协议
附件五监理人质量安全履责行为违约金处罚标准附件
附件六安全履职协议
68
附件一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1.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 | 数量 | 工作要求 | 提供时间 |
1. 工程技术人员 | |||
2. 辅助工作人员 | |||
3. 其他人员 | |||
…… |
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 | 数量 | 面积 | 提供时间 |
1. 办公用房 | |||
2. 生活用房 | |||
3. 试验用房 | |||
4. 样品用房 | |||
…… | |||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
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 份数 | 提供时间 | 备注 |
1. 工程立项文件 | |||
2. 工程勘察文件 | |||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 |||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 关合同 | |||
5. 施工许可文件 | |||
6. 其他文件 | |||
…… |
4.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 | 数量 | 型号与规格 | 提供时间 |
1. 通讯设备 | |||
2. 办公设备 | |||
3. 交通工具 | |||
4. 检测和试验设备 | |||
…… |
69
注:以上表格中所填内容仅供参考,由委托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
70
附件二总监理工程师委任书
总监理工程师委任书
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单位委任为
(项目名称)的总监理工程师。凡本合同的执行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
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监理人(盖单位法人章)
总监理工程师(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71
附件三派驻本项目监理人员一览表
派驻本项目监理人员一览表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技术职称 | 拟担任 职务 | 执业资格及证 件号码 |
72
附件四廉洁从业协议
廉洁从业协议
委托人:
监理人: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洁从业,规范工程建设监理委托与被委托双方的各项活动,
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责任制规定,特订立廉洁从业协议。
一、总则
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和市场活
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
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
管理、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
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
重的,应向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委托人的责任
委托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
遵守以下规定:
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监理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
得在监理人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委托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监理人安排的宴请或可能对公正执行建设管理行为有
影响的其他活动;不得接受监理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3.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监理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旅
游等提供方便。
4.委托人工作人员的家属、亲戚不得从事与委托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
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三、监理人的责任
73
应与委托人和相关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
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的强制性标准
和规范,以及相关行业监理规范,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并遵守以下规定:
1.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
重礼品。
2.监理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委托人单位或个人支付
的费用。
3.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委托人工作人员外出旅游或安排委托人工作人员参
加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4.监理人不得与工程承包人联合作假,如计量、验收,提供虚假资料,接收好处
或提成。
5.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
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监理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6.监理人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监理职责的承包人的宴请、健身、娱乐等
活动。
7.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旅
游等提供方便。
8.监理人不准向承包人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
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施工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
求购买与项目工程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9.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监理规程办事,不得为谋取私利向委托人人员非
法行贿,私下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同时必须履行向委托人承诺的上述其他的廉政义
务。
10.监理人如果发现委托人工作人员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向委托人组织或上
级单位举报。委托人均不得找任何借口对监理人进行报复。
四、违约责任及相关处罚
1.委托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第2款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监理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监理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第4款—
第8款责任行为的,将自觉接受委托人相应的处罚,具体内容如下:
74
2.1监理人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若情况属实,监
理人除了退还所收物品外,还要接受委托人的处罚,即:对监理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清退相关监理人员,并报行业主管部门。
2.2发现监理人接受承包人的宴请或娱乐活动,参与宴请或娱乐活动的监理人员清
退出场,监理人接受5000元的经济处罚,并报行业主管部门。
2.3发现监理人工作人员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旅游等提供方
便的行为,对监理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清退相关监理人员,并报行业主管部门。
2.4监理人不得介绍材料供应商或介绍劳务单位参与工程建设。若情况属实,每发
现一次对监理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清退相关监理人员,并报行业主管部门。
2.5监理人在监理行为中参与计量或材料验收时要尽职尽责,不得弄虚作假。若发
现监理人工作人员计量、验收弄虚作假而接受好处或提成的,监理人相关人员除退还好
处或提成外,对监理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清退相关监理人员,报行业主管部门,并保
留没收履约保证金、解除监理合同和进一步对监理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3.监理人有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第4款—
第8款责任行为情节严重的,除接受以上第2条处罚外,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给委托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委托人:监理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年月日
75
附件五监理人质量安全履责行为违约金处罚标准
监理人质量安全履责行为违约金处罚标准
事项 | 违约情形 | 每次违约处罚标准( 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 计算) | 备注 | |
开工审批 | 未审查开工报审资料 | 1‰-2‰ | ★ | |
未留存开工报审资料和无明确审查意见 | 0.25‰-0.5‰ | |||
组织设计 和施工方 案 | 未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 | 0.5‰-1‰ | ||
未识别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 0.5‰-1‰ | |||
审核分包 单位 | 未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 | 1‰-2‰ | ★ | |
成果 | 未检查、复核施工单位报审的测量人员 资格或测量设备检定证书 | 0.5‰-1‰ | ||
未检查、复核测量成果、交桩记录及控 制桩保护措施 | 0.5‰-1‰ | |||
未对复核测量成果进行签认 | 0.25‰-0.5‰ | |||
未审查质量证明文件,未对实物进行检 查、验收,将不合格的签认为合格 | 1‰-2‰ | ★ | ||
对进场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未 要求施工单位将其撤出施工现场 | 1‰-2‰ | ★ | ||
未对用于工程的材料按有关规定进行见 证取样 | 0.5‰-1‰ | |||
未按监理合同约定进行平行检验 | 0.5‰-1‰ | |||
旁站 | 未按旁站方案确定的关键部位、关键工 序的施工质量进行旁站 | 1‰-2‰ | ★ | |
工程质量 巡视 | 发现质量隐患未及时处理,对质量隐患 无处理记录或整改结果 | 1‰-2‰ | ★ | |
收 | 未对实体进行检查、验收,将不合格的 签认为合格 | 1‰-2‰ | ★ | |
无分部、分项及检验批划分方案 | 0.5‰-1‰ | |||
承包人报验后未及时进行验收 | 0.5‰-1‰ | |||
验收资料不完整或签批不规范 | 0.25‰-0.5‰ |
76
事项 | 违约情形 | 每次违约处罚标准( 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 计算) | 备注 | |
管理的监 理工作 | 未核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规章 制度、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等 | 1‰-2‰ | ★ | |
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 员和特殊作业人员资格不合格未作识别 | 1‰-2‰ | ★ | ||
未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大型起重吊装 机械、自升式设备等)的安全许可验收 手续 | 1‰-2‰ | ★ | ||
专项施工 方案 | 未审查 | 1‰-2‰ | ★ | |
未识别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 0.5‰-1‰ | |||
未检查施工单位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 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 是否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 0.5‰-1‰ | |||
安全费用 | 未对施工单位安全费用使用情况、安全 投入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 0.5‰-1‰ | ||
应急管理 | 未对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审查或 未督促开展演练 | 0.5‰-1‰ | ||
巡视 | 未按监理规划或实施细则进行巡查 | 0.5‰-1‰ | ||
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处理 | 0.5‰-1‰ | |||
对安全隐患处理意见或整改结果无记录 | 0.25‰-0.5‰ | |||
报告制度 | 对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已经发出监理通知 但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监 理未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行政管理部门报 告 | 0.5‰-1‰ | ||
注:1、上表所列违约事项具体处罚标准由委托人及监理人在签订合同时在上表规定范围 内自行约定。 2、监理人发生以上★号违约情况时,委托人有权直接根据上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标准进 行处罚。 3、监理人发生以上非★号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 期限内纠正。监理人收到整改通知后在限定期限内仍未纠正的,委托人有权根据上表签订 合同时约定的标准进行处罚。 |
77
附件六安全履职协议
安全履职协议
为在
监理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本项目委托人与监理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委托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监理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重庆市相关管理规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并监督使用情况。
3.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
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4.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
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5.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6.组织监理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监理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
二、监理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
的规定,认真监督承包人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并自觉接受按相关管理
规定进行的处罚及赔偿。
2.监理人按照承包人提交并批准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方案及安全文明施工费使
用计划,监督承包人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实施情况。
3.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以《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为指南,加强安全生产宣传
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监理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
监理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
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4.监理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监督承包人: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
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
;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
78
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相关要求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车辆、所有
人员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并负责现场的标志管理、交通疏导等工作,预防事故的发生
。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相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5.监理人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
碍治安的行为。
6.监理人必须监督承包人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
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
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
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程的人员,经过专
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监理人未对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
格进行审查,监理人必须承担相关责任。
7.监理人监督承包人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
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
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8.监理人应随时检查并监督承包人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不按规
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9.监理人应监督承包人对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做定期检查,并有安
全员的签名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
使用。
10.监理人监督承包人在作业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
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外业检测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1.监理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监督承包人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
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
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2.监理人应监督承包人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若监理人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由监理人负全责;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
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监理人负连带责任。
三、违约责任
如因委托人或监理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并承担一切损失。
79
四、本协议一式份,协议双方各执
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委托人:监理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年月日
80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