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成都高新区中和北区“物业城市”一体化城市综合管理政府采购服务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比选的公告
金额
14000万元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3/03/2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14000万元
招标联系人杜老师028-85339277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我局拟开展《成都高新区中和北区“物业城市”一体化城市综合管理政府采购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现对本次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比选,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采购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
(二)项目名称:《成都高新区中和北区“物业城市”一体化城市综合管理政府采购服务项目》,项目位于中和街道北片区(北至区界、西至天府大道、南至观东二街、东至区界),面积约19.81平方公里,项目涉及市政道桥、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河道水务、市容秩序5大类业务,共13项业务(其中传统业务9个:道路清扫、环卫公厕保洁、垃圾清运、市政道路管护、市政桥涵管护、河道水务管护、中水湿地管护、园林公园管护、园林绿化管护;新增业务4个:垃圾分类一体化、市容综合辅助巡查、智慧化服务、市政景观照明),年度预算约1.4亿元。
(三)工作内容:按照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相关要求,完成《成都高新区中和北区“物业城市”一体化城市综合管理政府采购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全部工作。
(四)工作要求: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要求,在时限内编制开展前期需求论证,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省市区各级财政部门要求及项目实际情况,完成可用于开展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招标文件编制,组织开展开评标、采购信息公示公告、合同备案等全部招投标工作(包括不限于相关文件现场讨论修改、政府采购云等平台挂网公示等)。
二、比选安排
(一)有意参与本次比选的供应商需在2023年4月3日12:00前将比选报名表(见附件1)及资格要求相关文件盖章扫描件发送至本次比选指定邮箱1079614546@qq.com。我局将在收到供应商报名资料后对资料进行审查,若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大于3家(不含)且小于10家(含),在审查合格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家供应商作为入围供应商;若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大于10家(不含),在审查合格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家供应商作为入围供应商。入围供应商将进入提交比选资料环节,抽取结果以我局电话通知为准。
(二)入围供应商需在2023年4月7日17:00前将密封完好并加盖公章的比选资料报送至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市政环卫处。比选结果将在成都高新区公众信息网上公示。
(三)比选资料需包含以下资料: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2.承诺函(见附件2);
3.履约承诺书(见附件3);
4.报价函(见附件4);
5.提供纳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的网上截图;
6.其他参选人认为需提交的资料。
注:所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参选资料需密封完整,封面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需提供正副本各一份)。
三、项目有效报价范围
(一)本项目招标代理费控制价:以最终中标金额为基数,参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通知规定下浮20%基础上再上报下浮比例(按百分比下浮)。
本项目年度管护控制价≤1.4亿元(暂定价,最终以测算价为准),最终收费以本项目年度中标金额为计算基础(不重复累计)。举例:最后中标金额总费用为13000万元,则本次服务费为(100*1.5%+400*0.8%+500*0.45%+4000*0.25%+5000*0.1%+3000*0.05%)*80%*(1-下浮比例)万元。
(二)一经中选,则中选价即作为中选人与采购人签订的合同“包干价”,合同履行期中选人不得以各种理由增加合同费用。
四、商务要求
(一)合同签订:中选通知书发出后7日内签订。
(二)付款方式和时间:完成上述项目政府采购并完成备案资料整理后,中选人向采购人提供相关支付申请资料(支付申请、发票等)后,采购人30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
五、资格要求
1、参选人必须是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
2、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分网站进行网上登记;
3、参选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无受诚信管理处罚的说明,提供《履约承诺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参选。
六、评审办法
本项目采取综合评分得分最高者中选的方式进行评审,具体评分细则见附件5。
七、其他
如发生流标的情况,由中选人再次组织并直至本项目采购完毕(同中标供应商签订正式合同并完成备案),相关费用由中选人承担,不重复计费。
采购人(全称):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
 
联系人:杜老师  028-85339277
附件1:《比选报名表》
附件2:《承诺函》
附件3:《履约承诺书》
附件4:《报价函》
附件5:《综合评分表》
 
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
202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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