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东宅村六柱社池塘生态修复治理
金额
356.16万元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18/10/2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211]xc[gk]2018015
预算金额356.16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厦门万嘉生态科技有限公司356.16万元
中标联系人蓝仰成18359285626
公告正文
东宅村六柱社池塘生态修复治理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人民政府

乙方厦门万嘉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11]XC[GK]2018015东宅村六柱社池塘生态修复治理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1 1-1 污水治理及其再生利用服务 污水治理及其再生利用服务 1 国内 3561613 3561613 详见投标文件 详见投标文件
合计: 3561613.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佰伍拾陆万壹仟陆佰壹拾叁元整元(¥3561613.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水体治理期90天,管养期为三年,总工期=水体治理期+管养期。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治理期内完成池塘治理,并达到治理目标,管养期内负责项目水体管养,并达到治理目标。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治理期内完成池塘治理,并达到治理目标,管养期内负责项目水体管养,并达到治理目标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验收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厂家货物技术标准说明及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规定,均为验收依据。 2、治理期验收:投标人提出验收申请,采购人受理验收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将组织水质检测。治理期验收采用专家评议法:由区建设局牵头采购人、区环保分局等相关部门组织行业专家(3人),根据建城[2015]130号《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与集府办[2016]138号《集美区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对整治效果进行集中评议并出具专家评议结论。 3、管养期验收:每年对水质指标开展3次定期检测及3次随机抽测,如遇暴雨等特殊情况则监测顺延,并按6次检测结果的最差值确定水质档次。 4、水质检测:治理期和管养期水质检测由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水质,治理期检测标准与管养期检测标准相同。检测过程中发生的第三方检测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5、验收时中标人必须派代表参加。 6、验收过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40 按治理成效付费的方式,治理期的治理费按采购中标价的40%计算。
2 60 3年管养期的管养费按采购中标价的60%计算,即每年的管养费为采购中标价的20%。具体内容详见下文其他事项“9.2、付款方式”。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10、违约责任

如果中标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不能如期竣工时,应赔偿由于延期交付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其损失费按每拖延1个日历日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三累计计算直至最高赔偿额,其违约金的最高赔偿额为合同价的5%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

甲方: 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人民政府 乙方: 厦门万嘉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孙坂北路800号 住所: 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湾路478号2302单元之二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卢团和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蓝仰成
联系方法: 15060760794
联系方法: 18359285626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集美支行
账号: 账号: 37570188000003313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18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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