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石狮市蚶江镇人民政府
乙方:福建辉龙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81]CDH[GK]2022001的石狮市蚶江镇厝上溪、都宫溪、大厦溪、梧桉溪清扫保洁及海漂垃圾清扫保洁、海漂垃圾中转运输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单位) |
服务标准 | 金额 (元) |
1-1 | C160199 其他城镇公共卫生服务 | 其他城镇公共卫生服务 | 完全响应及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完全响应及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2(年) | 完全响应及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1230437.56 |
1-2 | C160199 其他城镇公共卫生服务 | 其他城镇公共卫生服务 | 完全响应及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完全响应及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2(年) | 完全响应及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2768159.36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佰玖拾玖万捌仟伍佰玖拾陆元玖角贰分(¥3998596.92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15日内人员和工具等设备到位开始服务;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采购单位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 按招标文件考核要求执行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本招标范围品目一为厝上溪、都宫溪、大厦溪、梧桉溪清扫保洁项目,内容包括对厝上溪、都宫溪、大厦溪、梧桉溪,所有区域包括①河道②绿化③人行道等进行日常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转运及小广告清洗,并负责对保洁区域的破损井盖进行免费更换。品目二为海漂垃圾清扫保洁、海漂垃圾中转运输项目,内容包括对锦江村-水头外线、大厦水匣-石湖游泳协会、石湖沙场至蚶江五王府段段沿海大通道海岸及沿海滩涂进行保洁及垃圾收集作业服务,蚶江村段沿海大通道、大厦村段-锦尚村段沿海大通道海漂垃圾中转运输服务。 品目1. 蚶江镇厝上溪、都宫溪、大厦溪、梧桉溪清扫保洁项目承包面积具体如下: 名 称 河道(面积/㎡) 河道两侧(面积/㎡) 小计(面积/㎡) 厝上溪 16186.7 9774.18 25960.88 都宫溪 156027.48 40625.41 196652.89 大厦溪 12139.39 4707.05 16846.44 梧桉溪 1374.82 1374.82 合计 185728.39 55106.64 240835.03 品目2. 海漂垃圾清扫保洁、海漂垃圾中转运输项目具体如下: 名 称 长度/m 面积/(㎡、亩) 锦江村至水头外线 --- 631933.01㎡(947.90亩) 大厦水匣至石湖游泳协会 --- 365186.75㎡(547.78亩) 石湖沙场至蚶江五王府 --- 122565.93㎡(183.85亩) 海漂垃圾运输距离测量 19704.25/24457.43 小计 19704.25/24457.43 1119685.69㎡(1679.53亩)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佰玖拾玖万捌仟伍佰玖拾陆元玖角贰分元(¥ 3998596.92 )。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 合同生效后开始履行 ; 4.2交付地点: 石狮市蚶江镇 ; 4.3交付条件: 按招标文件及乙方投标响应的具体考核要求执行 。 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157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环境卫生作业监管办法》,并参照《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劳动定额》及结合石狮市的实际情况。 乙方应具备健全的日常垃圾收集、转运制度、保洁制度、管理制度、应急处理制度、自查自检制度及完善的管理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 A、品目1蚶江镇厝上溪、都宫溪、大厦溪、梧桉溪清扫保洁项目,内容包括对厝上溪、都宫溪、大厦溪、梧桉溪所有区域包括①河道②绿化③人行道等进行日常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转运及小广告清洗,并负责对保洁区域的破损井盖进行免费更换。 (一)基本要求 1、保洁范围为:河道及其两侧道路范围,安排专人对所属河道及其两侧道路保洁范围内进行日常打捞、清理保洁,每天必须对河道及其两侧道路进行巡回保洁及垃圾收运。 2、遇到漂浮物要捞起,保证河道及其两侧道路无漂浮物,保持河道及其两侧道路的清洁,无垃圾及废弃物。 3、严格按照确定的保洁范围(含河道及其两侧道路保洁范围内各类垃圾),对各种漂浮物、垃圾进行打捞,做到日产日清,定点堆放,确保河道无漂浮物,河道内无阻水障碍物,无散在暴露垃圾、杂草的“三无”标准;及时清运定点倾倒垃圾,创新河道保洁机制。 4、定期或不定期报告河道保洁工作情况,按要求上报保洁工作周报或月报资料。 5、及时将清理垃圾收集运至垃圾车,并运至垃圾中转站。 6、遇环保检查、各级调研等活动时应第一时间人员到位,确保在指 定的时间和区域内清理完毕并保持清洁。 7、在工作期间,必须配戴统一的服装及救生衣。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 8、垃圾收集车辆必须采用密闭的(不含盖帆布),不会造成“滴、撒、漏”,二次污染,收集的垃圾应送达垃圾中转站,配合好垃圾中转站工作。 9、本项目配备的保洁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到位,并确保在作业时间段内作业人员不离岗,项目管理人员必须专门负责本保洁项目的管理工作,并及时向甲方反馈情况。 10、保洁垃圾必须及时清运,不可随意扔在岸边,不得焚烧、驱赶垃圾,注意作业的形象。 11、未改造或正在改造的河道和河道两侧道路根据实际情况经甲方同意可以暂停保洁或按甲方的要求进行保洁。 12、保洁范围内如出现其他保洁公司将垃圾堆放或清扫至在保洁路段范围内不及时收集清运的,保洁公司应自行协调处理,若协调未果需报甲方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处理好日常保洁和垃圾收运工作。 13、保洁公司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考评结果进行整改,并及时按要求反馈整改结果。 (二)作业要求 1、河道保洁项目质量要求 1.1日常保洁以保持招标服务区域河道基本整洁、无投诉为标准;日常保洁时间9小时作业制,作业时间为上午7:00-12:00,下午14:00-18:00。(可根据当日潮水进退来调整作业时间) 1.2每天必须对河道进行巡回保洁及垃圾收运。 1.3正常气候条件下,在规定的作业时间内各保洁河道每500平方米范围内零散垃圾不超过三处,垃圾总面积不大于0.3平方米。 1.4正常气候条件下,在规定时间作业完毕后半小时内,河道不得有成片漂浮垃圾大于1.0平方米沿岸线有大于0.5平方米的成片漂浮垃圾或有卫生死角; 1.5正常气候条件下,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即台风暴雨后4至5日内)清除河道上漂浮物,达到正常气候条件下的河道环境卫生保洁标准。 1.6公共场所、旅游景点的河道随时不得有大于0.5平方米的连片垃圾。 1.7码头、浮趸锚链不得有悬挂物。 1.8每天作业完毕后,必须保证作业船和作业码头干净整洁。 1.9每天对服务区域内所签订门前(河道)环境卫生保洁的责任单位实行垃圾定时收运。 1.10打捞和收运的垃圾必须及时清运到指 定场所,做到日收日清防止二次污染。 1.11保洁单位每2个月要进行一次河道水草的清除。 B.品目2海漂垃圾清扫保洁、海漂垃圾中转运输项目要求 1. 清扫保洁要求 (1)安排专人对所属蚶江镇海域保洁范围内进行日常打捞、清理保洁,每天必须对海域进行巡回保洁及垃圾收运。 (2)遇到漂浮物要捞起,保证海岸和沿海滩涂面无漂浮物,保持海岸和沿海滩涂的清洁;退潮时,保证沿海滩涂面无垃圾及废弃物。 (3)严格按照确定的保洁范围(含海岸和沿海滩涂保洁范围内各类垃圾),对各种漂浮物、垃圾进行打捞,做到日产日清,定点堆放,确保海面无漂浮物,海床内无阻水障碍物,无散在暴露垃圾、杂草的“三无”标准;及时清运定点倾倒垃圾,创新海道保洁机制。 (4)定期或不定期报告海道保洁工作情况,按要求上报保洁工作周报或月报资料。 (5)及时将清理垃圾收集运至垃圾车,并运至垃圾中转站。 (6)遇石狮市政府重要活动时,确保在指 定的时间和区域内清理完毕并保持清洁。 (7)在工作期间,必须配戴统一的服装及救生衣。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 (8)乙方应提供详细的保洁方案、提供设备情况、人员情况、公司资信情况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和比较。 (9)垃圾收集车辆必须采用密闭的(不含盖帆布),不会造成“滴、撒、漏”,二次污染,收集的垃圾应送达垃圾中转站,配合好垃圾中转站工作。 (10)本项目配备的保洁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到位,并确保在作业时间段内作业人员不离岗,项目管理人员必须专门负责本保洁项目的管理工作,并及时向甲方反馈情况。 (11)保洁垃圾必须及时清运,不可随意扔在岸边,不得焚烧、驱赶垃圾,注意作业的形象。 (12)未改造或正在改造的海岸和沿海滩涂人行道根据实际情况经甲方同意可以暂停保洁或按甲方的要求进行保洁。 (13)保洁范围内如出现其他中标单位将垃圾堆放或清扫至在保洁路段范围内不及时收集清运的,中标单位应自行协调处理,若协调未果需报甲方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处理好日常保洁和垃圾收运工作。 2、作业要求 2.1.海域保洁项目质量要求 2.1.1日常保洁以保持招标服务区域海面基本整洁、无投诉为标准;日常保洁时间8小时作业制。每天上午07:00—11:00,下午14:00—17:30。 2.1.2每天必须对海域进行巡回保洁及垃圾收运。 2.1.3正常气候条件下,在规定的作业时间内各保洁海域每500平方米范围内零散垃圾不超过三处,垃圾总面积不大于0.3平方米。 2.1.4正常气候条件下,在规定时间作业完毕后半小时内,海域不得有成片漂浮垃圾大于1.0平方米沿岸线有大于0.5平方米的成片漂浮垃圾或有卫生死角; 2.1.5正常气候条件下,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即台风暴雨后4至5日内,海域大潮后2至3日内)清除海上漂浮物,达到正常气候条件下的海面环境卫生保洁标准。 2.1.6渡轮码头、公共场所、旅游景点的海面随时不得有大于0.5平方米的连片垃圾。 2.1.7码头、浮趸锚链不得有悬挂物。 2.1.8每天作业完毕后,必须保证作业船和作业码头干净整洁。 2.1.9每天对服务区域内所签订门前(海域)环境卫生保洁的责任单位实行垃圾定时收运。 2.1.10打捞和收运的垃圾必须及时清运到指 定场所,做到日收日清防止二次污染。 2.2船舶各类垃圾收集项目质量要求 2.2.1工作范围:沿岸停泊的船只各类垃圾收集。注:(不含建筑垃圾) 2.2.2日常收运以保持中小船舶垃圾不入海,保洁区域基本整洁,无投诉为标准。日常收运时间为日常保洁时间为8小时作业制 2.2.3每天必须对责任海域进行巡回保洁和垃圾收集。 2.2.4正常气候条件下,在规定时间作业完毕后半小时内,海域不得有成片漂浮垃圾大于1.0平方米沿岸线有大于0.5平方米的成片漂浮垃圾或有卫生死角; 2.2.5正常气候条件下,在规定的作业时间内各保洁海域每500平方米范围内零散垃圾不超过三处,垃圾总面积不大于0.3平方米; 2.2.6非正常气候条件下,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即台风暴雨后4至5日内,海域大潮后2至3日内),使责任海域达到正常气候条件下海面环境卫生保洁标准。 2.2.7工作时间内,必须对责任区域所有中小船舶垃圾进行收运并登记,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脱。 2.3渔港码头保洁保洁质量要求 2.3.1保洁作业时间为8个小时单班制保洁作业(在经营期限内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作业时间、作业方式进行调整,中标人应无条件配合执行)注:(不含建筑垃圾、清洗) 2.3.2垃圾清运质量要求:垃圾清运车每天垃圾收集次数至少二次,确保垃圾的及时收集清运[早上7:30前、下午14:00前完成收集清运工作,如需调整时间的应报甲方审核同意],如遇到举办重大活动或节假日(如清明节、端午节、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及春节等)时应增加收集次数。发现未能按规定时间完成收集清运的每合同包每次扣罚20-50元。合同包内有配备机关企业各类垃圾收集清运任务的,应按时进行收集清运,如发生投诉,经查实是中标单位责任的每次扣罚100元。 2.3.3垃圾随有随扫,保持辖区范围内的的清洁卫生,不得把垃圾扫入沟内和下水道。 2.3.4清扫保洁人员上岗必须穿着工作服,救生衣,作业专用水裤等,清理和收集垃圾必须倒入指 定的垃圾收集点,清洁船、车辆、工具按规定停放。 2.3.5保持海沟、沟眼、排水系统及其设施清洁畅通。 2.3.6雨后及时清除积水、污泥。 2.3.7及时清倒、清洗垃圾桶,做到桶壳清洁、桶内无积污、不发臭。 2.3.8清扫工作要求全面、彻底,做到路面、花坛、绿地、地穴树头、果皮箱四周等清洁无杂物、污物。 C.保洁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及车辆配备 品目1.蚶江镇厝上溪、都宫溪、大厦溪、梧桉溪清扫保洁项目 名称 厝上溪 都宫溪 大厦溪 梧桉溪 合计 作业人员配备 4人 4人 4人 0.5(兼) 12.5人 管理巡查电动车 1辆 1辆 1辆 1辆 4辆 小型垃圾收集清运车 1辆 2辆 - - 3辆 品目2. 海漂垃圾清扫保洁、海漂垃圾中转运输项目 名称 海漂大厦村-石湖游泳协会 海漂石湖村沙场-蚶江五王府 海漂锦江村-水头外线 垃圾中转蚶江村段沿海大通道 垃圾中转蚶江村段沿海大通道 合计 作业人员配备 9人 10人 10 人 - - 29人 管理巡查电动车 1辆 1辆 1辆 - - 3辆 小型垃圾收集清运车 3辆 1辆 1辆 1辆 2辆 8辆 注:1)日常巡查管理人员为负责本标段日常保洁作业质量监管的一线管理人员,不含后勤管理人员(如财务、仓管等),后勤管理人员由乙方自行配备; 2)所有员工(含管理人员、日常巡查管理人员、清扫保洁作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员及其他人员)在聘用期间内,男性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得超过55周岁。机动车驾驶员须具有相应级别的驾驶证,水电人员具有电工操作证,海漂打捞船驾驶员应持证上岗,须懂得游泳。上述相关人员必须分工明确,一人一岗,不得兼职串岗(除管理人员有相应驾驶证可兼职做道路巡查车驾驶员); 3)机械式柴油(或汽油)垃圾收集清运车(简称:机械式垃圾收集清运车)的载重量不少于1.5吨,且必须为密闭式,不得出现滴、撒、漏等现象; 4)日常巡查用机动或电动式小型垃圾收集车辆应为正规三轮或四轮车,且须加盖密闭,不得出现滴、撒、漏等现象备注: 5)人力保洁三轮车车箱要求:材质为玻璃钢(或更优于该材质)正规密闭式。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5.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蚶江镇海漂垃圾清扫保洁检查考核评分标准 考核项目 考核要求 扣分标准 一、人员管理 1.1项目人员配备管理 1.按规定配备项目管理人员。1.管理人员配员不足的,每缺一人扣3分。 2.项目管理人员保持在职在位,认真履行职责。 2.管理人员无故不在位或在位不尽责的,每人次扣3分。 3. 甲方根据项目需要召开会议,项目负责人应准时参加。3.项目负责人无故不参加会议或参加会议迟到超过15分钟的,每次扣5分。 4.作业人员配置按要求配备。4.人员配备不足的,每缺一人扣2分。 5.工人月工资不得低于招标文件相关规定,工人应相对集中居住,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严禁居住临时搭盖。 5.不按规定发放工人工资的,居住场所、面积不符合要求的,每宗扣2分。 6.作业人员必须规范穿戴工作服,配备安全防护装备,不得赤膊、赤足、敞胸、穿背心、上衣不扣钮扣等。6.作业人员未规范穿戴工作服的,每人次扣1分,水上作业人员作业时未穿戴救生衣的,每人次扣5分。 1.2人工作业要求 1.保洁作业时,不得在作业期间偷懒、睡觉、或进行其它与作业无关的闲杂行为。1.作业时偷懒、睡觉、聊天、或进行其它与作业无关的闲杂行为的,每人次扣2分。 2.保洁过程中有垃圾应打包,及时收集、清运到垃圾转运站,做到日产日清。不得随意乱堆乱倒乱扔,严禁焚烧垃圾。 2.垃圾收集后随意堆放在坡道及排水沟两侧不及时清理的,每次扣2分。3.垃圾不按规定收集和堆放,乱放乱倒的,每次扣2分;焚烧垃圾的,每次扣2分;情节显著严重的,予以加倍扣分。4.发现垃圾积存过夜的,每处扣2分;情节显著严重的,予以加倍扣分。 3.保洁作业时,应做到文明清扫。5.工作中与他人吵架、恶语伤人的,每次扣2分。 4.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保持在岗在位6.在规定保洁时间内不在岗在位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二、清扫保洁质量 2.1水体保洁作业 1.保洁区域水体无卫生死角,无成片水浮莲。1.保洁区域水体发现卫生死角,成遍水浮莲的,每处扣2分。 2. 保洁区域水体无零星可视垃圾。2.水体不干净,发现有包装壳、塑料袋、烟头、纸屑、垃圾包等零星垃圾的,每处扣2分 3. 保洁区域水体无动物尸体、废弃物 3.水体发现动物尸体、废弃物的,每处扣2分。 4. 保洁区域水体无废弃家具、布条、衣物棉被等4. 保洁区域水体内有漂浮物发现废弃家具、布条、衣物棉被等的,每处扣2分 2.2坡岸保洁作业 1. 保洁区域海上、堤岸、路面、滩涂、绿化带保持干净整洁。1. 保洁区域海上、堤岸、路面、滩涂、绿化带发现有包装壳、塑料袋、烟头、纸屑、垃圾包等零星垃圾和保洁不到位的,每处扣2分2.发现垃圾积存、卫生死角等保洁不到位的,每处扣2分 2. 保洁区域海上、堤岸、坡岸、墙体及管线无垃圾杂物、悬挂物。3. 保洁区域海上、堤岸、坡岸墙体及管线发现各类垃圾杂物、悬挂物的每处扣2分。 3. 保洁区域海上、堤岸、路面、人行道等空旷地无废弃物。4. 保洁区域海上、堤岸侧路面百米内有5处以上较大废弃物每处扣2分。 三、设施管理 3.1环卫作业车辆 1.环卫作业船只、车辆要按要求配备。1.作业船只、车辆配备不足的,每缺一辆扣2分。 2.环卫作业船只、车辆必须保持外观干净整洁,无垃圾、污垢、积尘等。2.作业船只、车辆外观明显破损或锈迹面积较大的、外观不整洁的每宗扣1分。 3.环卫作业船只、车辆必须按环卫主管部门规定统一装配规范的警示灯、警示牌等安全标识。3.未按规定统一装配安全标识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4.环卫作业船只、车辆必须确保安全性能、运行状况良好。4.故障不能正常工作且未及时修理,带病上路(水上)作业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5.垃圾清运车辆必须采用密闭式(不含盖帆布)运输,不得造成“滴、撒、漏”。5.清运垃圾造成“滴、撒、漏”的,每次扣2分。 3.2环卫工具管理 1.必须使用标准环卫工具,不能用箩筐或编织袋装垃圾。 1.用箩筐或编织袋装垃圾及其它非标准环卫工具的,每个扣2分。 2.环卫作业船只、车辆外观除环卫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标识和装置外,不得有任何其它广告宣传、私装配件等。2.违规做广告宣传或私装配件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3.环卫作业船只、车辆运输垃圾时必须实行密闭运输,不得撒漏垃圾或滴漏污水,不得超高超载或外挂物品。3.环卫作业船只、车辆未严格密闭运输,撒漏垃圾、滴漏污水、超高超载及外挂物品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4.环卫工具必须存放在工具房或指定的位置,并摆放整齐。作业过程中,船只、车辆停放不得影响交通安全。4.环卫工具船只、车辆(三轮车、扫把等)随处堆放、有碍观瞻的,影响交通安全的,每处扣2分。 四、公众监督 4.1媒体监督 1.无新闻媒体曝光事件发生。1.出现重大保洁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的,经确认查实属于承包公司责任的,每宗扣15分。 4.2市民监督 1.无有责投诉事件发生。2.市民投诉12345或数字城管等案件的,经确认查实属于承包公司责任的,每宗扣5分。 4.3上级监督1.不出现市、环卫主管领导督办的问题。3.出现问题被市、环卫主管领导督办的,经确认查实属于承包公司责任的,每宗扣10分。 2.不出现市领导点名批评的问题。4.出现问题被市主要领导点名批评的,经确认查实属于承包公司责任的,每宗扣15分。 4.4投诉案件处理情况 1.受专项督办的投诉案件,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处理完毕。5.案件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处理完毕的,经确认查实属于承包公司责任的,每宗扣15分。 2.普通投诉案件,在规定时限内处理完毕。6.案件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处理完毕的,经确认查实属于承包公司责任的,每宗扣10分。 (2)蚶江镇海漂垃圾清扫保洁检查考评及奖惩办法 为更好的做好蚶江镇海漂垃圾清扫保洁检查考评工作,进一步提高清扫保洁质量,根据有关规范及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检查考评工作机构 蚶江镇负责每月组织检查考评。 二、检查考评对象和内容 对承包公司承包的蚶江镇海漂垃圾清扫保洁质量、设施管理、人员管理、安全生产等各方面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检查考核和评价。 三、检查考评方法 (一)采取日常随机检查和考评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方法,每月对承包公司的承包业务进行检查和考评。 (二)日常随机检查由蚶江镇组织实施,采取错时轮班的方式,不定期开展日常检查和考评,检查时间覆盖蚶江镇规定海漂垃圾清扫保洁时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当场以书面和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详细记录,问题严重的当即通知承包公司负责人赴现场处理。蚶江镇每月统计检查考评情况,将日常随机检查考评发现的问题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通知承包公司整改。 (三) 公众监督。对新闻媒体曝光、市民投诉12345、领导交办、泉州市和石狮市卫生考评部门通报的问题,由蚶江镇在最短时间内通知承包公司管理人员一同到现场进行处理。 (四)每月考评得分为100分减去当月日常随机检查考评的平均扣分。蚶江镇每月计算承包公司月度综合考评得分和当月应得清扫保洁经费。 四、检查考评标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进行评分。 五、奖惩办法 (一)蚶江镇考核结果 1、按100分制,每月综合平均得分达90分(含90分)为达标,低于90分每扣1分扣1000元的承包经费;一年内有连续三次达不到90分的承包公司,将终止本业务承包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蚶江镇每月对清扫保洁人员到岗情况进行严格检查,无特殊情况发现缺员或“一人兼两班(岗)”现象的,除按考评标准扣分外还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罚:1.保洁区域缺员,每缺一人扣该公司当月承包费1000元,以此类推计算。 3、检查考评结果作为评价承包公司履行合同情况的重要依据。 (二)泉州市、石狮市考核结果 1、石狮市卫生考评部门每月将对蚶江镇河道及海漂垃圾清扫保洁工作进行考评,每月考评成绩排在石狮市沿海五镇第一名的奖励5000元;排在第二名的奖励3000元;排在最后一名扣罚5000元;另外,当月考评成绩如在88以下(不含88分),每分扣1000元。注:一年内连续有三次在石狮市考评成绩排在石狮市沿海五镇最后一名或连续三次在石狮市考评扣分达到85分以下的,蚶江镇有权单方面终止本承包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 2、泉州市卫生考评部门每月将对蚶江镇海漂垃圾清扫保洁工作进行考评,每月考评成绩排在泉州市前十名奖励15000元,排在倒数第三名扣罚10000元,排在倒数第二名扣罚20000元;排在倒数最名一名扣罚30000元;另外, 当月考评成绩如在90分以下,每分扣1000元。注:一年内连续有三次在泉州市考评成绩排在泉州市倒数后三名或连续有三次在泉州市考评扣分达到90分以下的,蚶江镇有权单方面终止本承包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 3、在泉州市卫生考评部门考评中,若出现考评成绩已经连续两个月排在泉州市倒数后三名的,要是在第三个月考评成绩排在泉州市前十名,蚶江镇也是不进行奖励。 4、在石狮市卫生考评部门考评中,若出现考评成绩已经连续两个月排在石狮市沿海五镇倒数最后一名的,要是在第三个月考评成绩排在石狮市第一名或第二名,蚶江镇也是不进行奖励。 (三)服务期内奖罚总金额不得超过中标总金额;奖罚的金额在服务期完成后统一结算。 六、有争议的扣分项目和区域(属:城管职责、市政职责、其他村、其它保洁公司职责和遇到其他特殊情况的),经调查核实后,如果不是承包公司责任,对相关扣分给予减免,另外,蚶江镇有权利减免相关处罚。 七、如出现互相推诿扯皮被上级检查扣分的直接扣除保洁费经费3000元;发现承包公司将生活垃圾、污染垃圾倒入镇建筑垃圾场地内的行为,每例扣除保洁费经费2000元。 八、本办法依据合同生效而生效。 2、注:本蚶江镇海漂垃圾清扫保洁检查考核评分标准和蚶江镇海漂垃圾清扫保洁检查考评及奖惩办法,蚶江镇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随时进行调整和修改。调整修改后的相关条款以补充协议方式或其他方式通知承包公司。 (3)蚶江镇河道清扫保洁检查考核评分标准 考核项目 考核要求 扣分标准 一、管理人员 1.1项目管理人员 1.按规定配备项目管理人员。1.管理人员配员不足的,每缺一人扣5分。 2.项目管理人员保持在职在位,认真履行职责。 2.管理人员无故不在位或在位不尽责的,每人次扣3分。 1.2环卫工人仪表 1.作业人员配置符合该项目要求。1.清扫配员不足的,每缺一人扣3分。 2.作业人员必须规范穿戴工作服,不得赤膊、赤足、敞胸、穿背心、上衣不扣钮扣等。2.作业人员未规范穿戴工作服的,每人次1分 3.作业人员必须文明作业,不得在作业期间偷懒、睡觉、吸烟或进行其它与作业无关的闲杂行为。 3.作业时偷懒、睡觉、聊天、吸烟或进行其它与作业无关的闲杂行为的,每人次扣1分。 1.3人工作业要求 1.人工清扫保洁作业时,必须全面清扫人工保洁区域,不得漏扫。 1.人工作业时漏扫的,每处扣2分。 2.清扫完毕后,必须确保路面干净整治。2.清扫质量较差,路面明显不洁的,每处扣2分 3.垃圾不得扫入绿地、雨水口、窨井、河道、边沟。3.将保洁垃圾扫入绿地、雨水口、窨井、河道、边沟的,每次扣3分。 4.清扫保洁垃圾应归拢,打包并及时清理。4.归堆垃圾或余泥渣土没及时清理的,每处扣3分。 5.清扫保洁垃圾必须清除彻底。5.保洁垃圾清理不彻底的,每处扣3分。 6.清扫保洁垃圾应密闭收集并放置在指定地点统一收运,不得倒入绿化带、坑沟、河道等,不得焚烧垃圾。6.保洁垃圾不按规定收运和处置,乱放乱倒或就地焚烧的,每次扣5分;情节显著严重的,予以加倍扣分。 7.清扫保洁作业时,做到文明清扫。7.工作中与他人吵架、恶语伤人,每次扣2分。 8.不文明作业,故意扬尘污染别人,起事端,挑每次扣5分。 二、清扫保洁质量 2.1清扫保洁时间 1.按照道路清扫保洁分类管理要求,晨间清扫保洁工作在每日7时前完成。1.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晨间普扫的道路,每处扣2分。 2.按照不同类别道路保洁时限要求落实连续性保洁作业。 2.在规定保洁时间内,未巡回保洁的道路,每处扣2分。 2.2路面卫生质量 1.道路做到“五无五净”:无堆积物,无果皮纸屑,无砖瓦土石,无污泥积水,无痰涕;路面净,废物箱净,沙井、沟眼净,道边石牙净,树眼周围净。 1.沙井、沟眼有陈旧污迹或垃圾堵塞现象的,每处扣2分。 2.道牙边有明显表苔、杂草、沙尘、污泥的,每处扣2分;情节显著严重的,予以加倍扣分。 3.树眼周围有成堆垃圾、纸盒、塑料袋的,每处扣2分。 2.道路路面无明显积水、积泥(雨天除外)4.路面有积水、积泥的,每处扣1分。 3.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绿化带保持干净、无杂物。5.路面不干净,发现有烟头、纸屑、瓜类皮渣,包装壳、塑料袋痰迹、砖瓦、石头、粪便、呕吐物、动物尸体、垃圾包等废弃物的,每处扣3分。 2.3小广告1.按规定清理小广告。1.无清理或清理不干净的,每处扣2分。 三、设施管理 3.1环卫作业车辆 1.环卫作业车辆必须保持外观干净整洁,无垃圾、污垢、积尘等。1.外观不整洁的,每车扣2分。 2.环卫作业车辆车身无破损锈迹。2.车身破损锈迹的,每处扣2分。 3.环卫作业车辆必须按环卫主管部门规定统一装配规范的警示灯、警示牌等安全标识。 3.未按规定统一装配安全标识的,每车扣2分。 4.环卫作业车辆外观除环卫主管部门规定统一标识和装置外,不得有任何其它广告宣传、私装配件等4.违规做广告宣传或私装配件的,每车次扣2分。 5.环卫作业车辆必须确保车况良好,所有仪表、车灯工作正常。5.车况不良、仪表或车灯等不能正常工作未及时修理,带病上路作业的,每车次扣2分。 6.垃圾清运车辆必须采用密闭的(不含盖帆布),不得造成“滴、撒、漏”的现象。6.清运垃圾造成“滴、撒、漏”的,每次扣3分。 3.2环卫工具管理 1.必须使用标准环卫工具,不能用箩筐或编织袋装垃圾。 1.用箩筐或编织袋装垃圾及其它非标准环卫工具的,每个扣2分。 2.人力保洁三轮车必须保持外观整洁,无污迹锈蚀。2.人力保洁三轮车污脏锈蚀、车身不洁的,每车次扣2分。 3.人力保洁三轮车运输垃圾时必须实行密闭运输,不得撒漏垃圾或滴漏污水,不得超高超载或拖挂垃圾。3.人力保洁三轮车未严格密闭运输,撒漏垃圾、滴漏污水、超高超载及拖挂垃圾的,每车次扣3分。 4.环卫工具必须存放在工具房或指定的位置,并摆放整齐。4.环卫工具(三轮车、扫把等)随处堆放、有碍观瞻的,每处扣2分。 3.3垃圾收集容器管理 1.果皮箱等垃圾收集容器必须保持完好,如有破损,及时维修。 1.垃圾收集容器破损未及时维修的,每个扣1分。 2.垃圾收集容器必须保持内外清洁无污垢。2.垃圾收集容器污脏的,每个扣1分;情节显著严重的,予以加倍扣分。 3.垃圾收集点要整洁卫生,垃圾必须入桶,周围无废品杂物、无垃圾散落、无污水积存。3.垃圾收集点周围不洁的,每处扣2分;情节显著严重的,予以加倍扣分。 4.垃圾必须及时收运,定时收集果皮箱垃圾、保洁垃圾,确保果皮箱、垃圾桶等垃圾收集容器垃圾不满溢。4.垃圾未及时清运,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满溢的,每处扣2分;情节显著严重的,予以加倍扣分。 5.垃圾必须日产日清,确保夜间垃圾收集容器无垃圾积存。5.果皮箱、垃圾桶、三轮车等垃圾收集容器中垃圾积存过夜的。每处扣2分;情节显著严重的,予以加倍扣分。 四、公众监督 4.1媒体监督 1.无新闻媒体曝光事件发生。1.出现重大清扫保洁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每宗扣15分。 4.2市民监督 2.无有责举报投诉事件发生。1.市民举报投诉案件(含12345服务热线),经确认为有责的,每宗扣5分。 4.3上级监督 1.不出现泉州市、石狮市卫生考评中通报的问题 1.出现问题被泉州市、石狮市卫生考评中心点名通报批评的,每宗扣10分。 2.不出现市领导点名批评的问题。2.出现问题被市主要领导点名批评的,每宗扣20分 4.4投诉案件处理情况 1.受专项督办的投诉案件,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处理完毕。1.案件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处理完毕的,每宗扣15分 2.普通投诉案件,在规定时限内处理完毕。2.案件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处理完毕的,每宗扣10分 (4)蚶江镇河道清扫保洁检查考评及奖惩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全镇都宫溪、厝上溪、大厦溪、梧桉溪等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管理水平和成效,确保河溪保洁工作的推动与落实,根据蚶江镇工作实际和有关规范及标准,制定本办法。 一、检查考评工作机构 本检查考评工作由镇环卫所检查、考评。 二、检查考评对象和内容 对承包公司负责的都宫溪、厝上溪、大厦溪、梧桉溪等保洁责任区域的清扫保洁质量、设施管理、人员管理、安全生产等各方面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检查考核和评价。 三、检查考评方法 (一)采取日常随机检查及公众监督相结合的方法,每月对承包公司的承包业务进行检查考评。 (二)镇级日常随机检查由镇环卫所组织实施,采取错时轮班的方式,每月不定期开展日常检查,每次检查时间为步行半小时,覆盖河溪规定保洁时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当场以书面和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详细记录,问题严重的当即通知承包该区域清洁服务公司负责人赴现场处理。每次检查结束后,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归类(包括书面材料、电子文档和影像资料),并形成日常随机检查记录。镇环卫所每日统计检查考核情况,将镇、村两级日常随机检查发现的问题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通知承包公司整改,并根据环境卫生管理动态对各公司提出改进要求和指导意见。 (三)检查考评由镇环卫所负责,每月组织对承包公司的承包业务进行检查考评,并形成书面材料,结合日常随机检查、公众监督等情况一并通报承包公司。 (四)公众监督。对新闻媒体曝光、泉州市卫生考评、石狮市卫生考评中通报的问题,由镇环卫所在最短时间内通知承包公司管理人员处理。 (五)每月考评得分100分减去当月日常随机检查的平均扣分和公众监督实际扣分。镇环卫所每月计算承包公司当月应得清扫保洁经费,考核结果于次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公司发布。 (六)非承包公司自身管理原因造成的保洁质量问题不扣分不处罚。 四、检查考评标准(详见清扫保洁检查考核评分标准)检查考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按评分标准及办法进行评分。 五、奖惩办法 (一) 对蚶江镇都宫溪、厝上溪、大厦溪、梧桉溪等其中一条溪,当月卫生考评成绩排在石狮市前2名的,对承包公司给予奖励5000元;对蚶江镇都宫溪、厝上溪、大厦溪、梧桉溪等其中一条溪,当月卫生考评成绩排在石狮市倒数最后2名的,对承包公司给予扣罚5000元;如都宫溪、厝上溪、大厦溪、梧桉溪等其中一条溪卫生考评成绩一年内连续三次排在石狮市倒数最后1名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与乙方业务承包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蚶江镇环卫所对都宫溪、厝上溪、大厦溪、梧桉溪等卫生考评按总分100分制计算,每月得分以88分(含88分)为达标,低于88分每扣1分扣1000元的承包经费;如都宫溪、厝上溪、大厦溪、梧桉溪等以上保洁项目卫生考评成绩一年内连续三次不到88分,甲方有权提前终止与乙方业务承包合同,履约保证金有权不予退还。 (三)在石狮市卫生考评部门考评中,若出现考评成绩已经连续两个月排在石狮市倒数最后一名的,要是在第三个月考评成绩排在石狮市第一名或第二名或第三名,蚶江镇也是不进行奖励。 (四)有争议的扣分项目和区域,经现场调查核实后,如果不是承包公司责任,不予以处罚。 (五)如出现互相推诿扯皮被上级检查扣分的直接扣除保洁费经费3000元;发现生活垃圾或树枝、杂物倒入镇建筑垃圾场地内的行为,每例扣除保洁费经费2000元。 (六)检查考评结果作为评价承包公司履行合同情况的重要依据。 (七)服务期内奖罚总金额不得超过中标总金额;奖罚的金额在服务期完成后统一结算。 六、本办法变更及生效 注:1、本蚶江镇都宫溪、厝上溪、大厦溪、梧桉溪等清扫保洁检查考核评分标准和蚶江镇都宫溪、厝上溪、大厦溪、梧桉溪等清扫保洁检查考评办法同时适用,本评分标准和考评办法依据合同生效而生效。备注:甲方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可随时对本检查考核评分标准和本检查考评办法进行调整、修改,修改后的相关条款以补充协议方式或其他方式通知乙方。2、本蚶江镇都宫溪、厝上溪、大厦溪、梧桉溪等清扫保洁检查考核评分标准和蚶江都宫溪、厝上溪、大厦溪、梧桉溪等清扫保洁检查考评办法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100 | 1、中标人完成一个月的保洁服务工作后,采购人在第二个月的10个日历天内支付上个月中标人的基本服务费(总保洁服务费的95%)。 2. 中标人完成一季度的保洁服务工作后,采购人按考核结果在第二个月的10个日历天内支付上季度中标人的考核服务费。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10%。说明:中标人与甲方签订合同前,须向甲方提交按年中标金额10%计算的履约保证金,即 元。该履约保证金在服务期满后无违约的情况下,甲方一次性无息退还。提交方式:电汇、银行转帐、银行保函。。
9、合同有效期
1.服务期二年(即 2022 年4 月30日 至2024年 4月 30 日) 。 2.本项目服务期原则上为2年(如出现政策变化可调整),第一个年度合同期结束后,经甲方对乙方服务质量考核合格可续签下一个年度合同。。
10、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2)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需支付相应的赔偿。 (3)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保留更换中标人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4)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对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5)本项目不允许乙方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主体、非主体、关键性工作、非关键性工作进行转包、分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有发现,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视为成交人违约,中标人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6)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伍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乙方各执(贰)份,送(需要备案的监管部门)备案(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
甲方: | 石狮市蚶江镇人民政府 | 乙方: | 福建辉龙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
住所: | 石狮市蚶江镇人民政府大院 | 住所: |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融都国际大厦2602-B |
单位负责人: | 陈增坛 | 单位负责人: | 陈明生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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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3505982521 |
联系方法: | 15880038908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兴业银行福州五四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17060100100130982 |
签订地点: 福州市
签订日期:2022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