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西安市未央区交通运输局未央区风尤路建设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风尤路建设公路工程施工整体设计规范编制项目管理工程监理检测环境标志节能产品工程量清单总承包服务费图纸会审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工程地质地下管线施工场地安全防护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主要道路电讯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有关费用设计交底坐标控制点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批件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非夜间施工照明围栏施工安全保卫相应进度统计报表施工图设计文明施工措施费环境保护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场地办公生活房屋生活设施卫生设备安装无负荷联动试车材料设备代用材料施工的材料修复座标控制点环卫施工噪音管理防火施工场地清洁卫生清理场地临时污水排放垃圾清运清理完与本工程无关的任何多余物品地上公用设施砂浆拌和站施工车辆筑路机械运行防尘设备施工通道路面施工室外的上下水供热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土建工程屋面防水地基基础工程
金额
229.08万元
项目地址
陕西省
发布时间
2022/08/0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sxbh2022-zccs-029
预算金额229.29万元
招标公司西安市未央区交通运输局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陕西博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闫晓颖15991093773
中标公司西安育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29.08万元
中标联系人张肖坤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SXBH2022-ZCCS-029
二、项目名称:未央区风尤路建设项目
三、采购结果
四、主要标的信息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七、公告期限
相关附件:
西安市未央区交通运输局未央区风尤路建设项目中标(成交)明细.pdf 西安市未央区交通运输局未央区风尤路建设项目中标(成交)明细.pdf 西安市未央区交通运输局未央区风尤路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变更版1.0).doc 西安市未央区交通运输局未央区风尤路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变更版1.0).doc
合同包1(西安市未央区交通运输局未央区风尤路建设项目):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中标(成交)金额 |
---|---|---|
西安育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光路55号天朗经开中心10502室 | 2,290,842.03元 |
合同包1(西安市未央区交通运输局未央区风尤路建设项目):
工程类(西安育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施工范围 | 施工工期 | 项目经理 | 执业证书信息 | 金额(元) |
---|---|---|---|---|---|---|---|
1 | 公路工程施工 | 风尤路建设项目 | 未央区风尤路建设 | 90日历日 | 张肖坤 | 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陕261161792234 | 2,290,842.03 |
刘金塔(采购人代表)、吴霞、田娟娟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
成交服务费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 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颁发的《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标准收取,并不得低于人民币伍仟元整。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
||
---|---|---|---|
合同包号 | 合同包名称 | 代理服务费金额(万元) | 收取对象 |
1 | 西安市未央区交通运输局未央区风尤路建设项目 | 1.9036 | 中标(成交)供应商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西安市未央区交通运输局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方新路西段18号
联系方式:1348467201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陕西博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安曲江新区雁翔路3269号旺座曲江B座2705室
联系方式:1599109377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闫晓颖
电话:15991093773
陕西博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08月03日
相关附件:
西安市未央区交通运输局未央区风尤路建设项目中标(成交)明细.pdf 西安市未央区交通运输局未央区风尤路建设项目中标(成交)明细.pdf 西安市未央区交通运输局未央区风尤路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变更版1.0).doc 西安市未央区交通运输局未央区风尤路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变更版1.0).doc
西安市未央区交通运输局未央区风尤路建设项目中标(成交)明细,西安市未央区交通运输局未央区风尤路建设项目中标(成交)明细
受受西安市未央区交通运输局,西安市未央区交通运输局委托,采用委托,采用进行采购进行采购未央区风尤路建设项目,未央区风尤路建设项目(项目编码:(项目编码:SXBH2022-ZCCS-029)项目,中标(成,)项目,中标(成
交)供应商名称及中标(成交)结果如下:,交)供应商名称及中标(成交)结果如下:
一、合同包1(西安市未央区交通运输局未央区风尤路建设项目)
、中标(成交)供应商:西安育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总价:总价:2290842.03元元
1.1、中标(成交)供应商:西安育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2、中标(成交)1.3、中标(成交)标的明细:、中标(成交)标的明细:
工程类工程类
序序号号 | 品目名称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标的名称 | 施工范围施工范围 | 施工工施工工期期 | 项目经项目经理理 | 执业证书信息执业证书信息 | 数量数量计量单计量单位位 | 单价单价(元元) | 总价总价(元元) | |
1 | 公路工程施工 | 风尤路建设项目 | 未央区风尤路建设 | 90日历日 | 张肖坤 | 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陕261161792234 | 1.00 | 项 | 2,290,842.032,290,84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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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七月陕西博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竞争性磋商文件【SXBH2022-ZCCS-029】西安市未央区交通运输局未央区风尤路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SXBH2022-ZCCS-029政府采购项目
第四部分合同草案条款第三部分采购内容及要求第二部分竞争性磋商须知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目录
1、项目编号:SXBH2022-ZCCS-029一、项目基本情况:西安市未央区交通运输局未央区风尤路建设项目潜在的供应商可在西安市曲江新区雁翔路3269号旺座曲江B座2705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08-0214:30:00前递交响应文件。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一部分西安市未央区交通运输局未央区风尤路建设项目第五部分响应文件格式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6、合同履行期限:工期为90日历天。5、采购需求:西安市未央区交通运输局未央区风尤路建设项目,1项,采购预算:人民币2292902.24元,项目概况:1、采购内容:未央区风尤路建设,具体采购清单及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简要技术要求、用途:工程。4、最高限价:人民币2292902.24元;3、预算金额:人民币2292902.24元;2、项目名称:西安市未央区交通运输局未央区风尤路建设项目
(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二、响应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8)《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7)《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6)《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5)《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4)《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3)《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
(1)、供应商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2)其他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1)《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陕财办采〔2022〕5号)(10)《西安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市财函[2021]431号)。(9)《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陕财办发[2020]15号)
地点:西安市曲江新区雁翔路3269号旺座曲江B座2705室时间:即日起至2022-07-2617:00:00止三、采购文件的获取方式(4)、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合法授权人授权委托书;(3)、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2)、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或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并提供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地点:西安市未央区龙首原十字北200米路西荣豪大厦26层(地铁2号线龙首原站A出口向北200米)美豪酒店(西安龙首店)会议室。截止时间:2022-08-0214:30:00止响应文件递交注: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时须携带单位介绍信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存)。售价:每套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方式:现场购买/邮寄
1、采购人信息:西安市未央区交通运输局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其他补充事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公告期限
联系方式:029-89866584,15991093773项目联系人:王苑君2、项目联系方式联系电话:13484672013联系地址:西安市未央区方新路西段18号联系人:李先生
一、名词解释第二部分竞争性磋商采购须知地址:西安市曲江新区雁翔路3269号旺座曲江B座2705室名称:陕西博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3、采购代理机构信息传真:029-89866574
1、竞争性磋商文件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是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包括以下内容:二、竞争性磋商文件及要求4、供应商:响应磋商并且符合磋商采购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磋商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3、采购代理机构:陕西博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监督机构:西安市未央区财政局1、采购人:西安市未央区交通运输局
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获取: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后,有意向的供应商应从采购代理机构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磋商文件一经售出,一律不退,仅作为本次磋商使用。1-5、响应文件格式1-4、合同草案条款1-3、磋商内容及要求1-2、磋商须知1-1、竞争性磋商公告
2、合格供应商资格要求:1、各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要求,对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提交相应资料。磋商响应以包为单位,不得在其中选项或将其中内容再行分解,否则磋商响应无效。三、磋商及响应文件5、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代理机构。4、供应商在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后,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疑问或者质疑,应在磋商截止时间前两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提出,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答复,且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3、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可进行修改,修改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参与竞争性磋商的供应商,且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2-1-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投标供应商自行出具承诺书即可)2-1-4、纳税的缴费证明材料:供应商提供2022年以来任意1个月的纳税缴纳证明,免税企业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2-1-3、社保的缴费证明材料:供应商提供2022年以来任意1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其他组织形式供应商(如个体工商户、合作社、自然人等)可提供法人或负责人个人2022年以来任意1个月的社保资金缴纳证明材料;2-1-2、供应商提供2021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或由供应商基本户开户银行近三个月内出具的资信证明;2-1-1、供应商合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2-1、供应商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
以上均为各供应商必备资格要求,不得缺项。各供应商在磋商时须在响应文件中附有复印件,在评审过程中由采购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进行评审,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文件。2-5、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查询时间为采购公告发布后至项目资格评审时,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2-4、供应商应授权合法的人员参加磋商全过程,其中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磋商的,须出具法人身份证,并与营业执照上信息一致。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参加磋商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2-3、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或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并提供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B证);2-2、供应商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1-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响应文件的编制4、本次采购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3-3、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查询时间为磋商公告发布后至磋商截止时间前,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3-2、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同一项目同一包号的其他采购活动。3-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项目同一包号的政府采购活动。3、限制磋商要求
5-2-4、相应文件电子标书因版本或病毒、使用盗版软件等原因,无法打开或打开后读取错误时,按无效标处理。5-2-3、响应文件电子标书是相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应无条件使用采购人所发的电子版格式,供应商不报送或不按统一规定填报电子投标文件,造成评标软件无法判别时,将按无效标处理。5-2-2、工程量清单采用广联达GCCP6.0编制,正版广联达计价软件6.3000.23.110版本编制的电子投标文件(含组价的全部内容);5-2-1、磋商文件电子版中“磋商报价表”的全部内容;5-2、电子文档的提交及要求5-1、供应商须按照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编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并各自装订成册,每套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一旦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同时准备二张电子文档(光盘或U盘),电子文档内容包括: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全部内容),将电子文档与响应文件密封在一起。
6-2-5、供应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载明采购活动的实际情况,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注明。6-2-4、供应商为本次竞争性磋商活动编制的实施方案,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配备了相应的人员,项目在组织实施等方面保障措施。6-2-3、参加磋商的供应商须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具备竞争性磋商活动要求的资格、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保障制度。6-2-2、第一次磋商报价一览表和分项报价表。报价货币用人民币,单位为元,可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6-2-1、对磋商响应函格式中内容的响应;6-2、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的响应,内容应包括:
7-2、磋商报价是完成磋商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国家所规定的税金及其他相关的费用。7-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进行报价,在相应文件中的首次磋商报价表(报价表)上按要求标明各项分类报价、投标总价、工期、项目负责人等项,任何有选择的报价采购代理机构不予接受。7、价格构成及报价要求6-5、响应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6-4、响应文件必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6-3、响应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蓝(黑)墨水(汁)书写,统一装订、标注页码。
7-5、采购预算:本项目最高限价为2292902.24元。任何一轮磋商报价超出最高限价的供应商不进入下一步磋商程序。7-4、凡因供应商对磋商文件阅读不深、理解不透、误解、疏漏、或因市场行情了解不清造成的后果和风险均由供应商自行负责。本项目最终磋商报价为合同最终价格,在合同实施的过程中,除工程量增减外不因其它任何因素而调整。工程量清单报价按照《2009年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及现行消耗量定额自行组价。人工费及税金按照最新规定实施。报价应包括该工程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措施费、管理费、利润、风险费及规费、税金等政策性文件规定的所有费用。7-3、磋商报价应根据采购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周边施工环境(包括但不限于村民、土方、地材、政府执法等)及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应根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并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现行消耗量定额进行编制。磋商报价应是在采购文件要求工期内完成招标内容、施工图纸及合同条款中所列工程承包范围的全部工程内容的报价。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供应商均应按清单项填报综合单价并计算合价,并不得私自更改清单中的工程量。本项目磋商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劳保统筹等按相关规定执行。
8-1-3、成交供应商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8-1-2、成交供应商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8-1-1、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8-1、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项目财政主管部门备案;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纪录名单予以通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8、保证金:本项目不需提供保证金。7-6、供应商磋商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2、响应文件提交1-2、响应文件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的响应文件概不负责。1-1、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用单独的信封分别密封,在信封上标明文件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全称(公章)、“正本”或“副本”等内容,再加封条密封,在封线处加盖公章(骑缝章)。1、响应文件密封四、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提交9、响应文件有效期为自磋商之日起六十(60)个日历日,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有效期自动延长至合同执行完毕。
1、磋商小组组成:在磋商开始前,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五、磋商小组组成及职责2-4、根据西安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市财函[2021]431号)文中“第16条规定供应商登记免费领取采购文件的,如不参与项目投标,应在递交投标(或相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日以书面形式告知采购代理机构。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向财政部门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应的佐证。供应商一年内累计出现三次该情形,将被监管部门记录失信行为”。2-3、供应商在竞争性磋商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2-2、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2-1、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磋商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后办理签收手续。
2-5、编写评审报告。2-4、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2-3、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做出评价。2-2、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2-1、确认竞争性磋商文件。2、磋商小组职责
1-2、开启磋商响应文件前,由供应商或其推荐的代表与采购监督人共同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经检查无误后,签字确认。1-1、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磋商工作,供应商须委派代表参加,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磋商整个过程接受监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1、磋商会议六、评审程序3、确认磋商文件: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进行审阅,无异议进行签字确认;有异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经采购人确认后,磋商小组确认,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2-6、告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
2-3、经过对供应商及响应文件的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出现下列情况者(但不限于),按无效文件处理。2-2、磋商响应文件符合性审查: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对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2-1、磋商响应文件的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响应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问你件进行审查,以确保供应商是否具备相应资格。2、磋商响应文件初审1-4、磋商过程由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记录。1-3、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按照顺序,将各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份数公布,无异议后,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和监督人签字确认。
2-3-6、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达不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2-3-5、供应商为非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或未按采购文件要求出具要求的证明文件或声明函的。2-3-4、资格证明文件的有效性或符合性不符合要求的。2-3-3、磋商响应文件中未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磋商未按要求提交其有效身份证)或授权书的合法性或有效性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2-3-2、供应商的任何一轮报价超出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2-3-1、供应商没有经过正常渠道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或供应商的名称与登记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单位的名称不符。
2-3-12、供应商不报送或不按统一规定填报电子投标文件,造成评标软件无法判别时。2-3-11、磋商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2-3-10、提供虚假证明,开具虚假资质,出现虚假应答或故意隐瞒行为,除按无效文件处理外,还进行相应的处罚。2-3-9、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且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2-3-8、磋商内容出现漏项或数量与要求不符,出现重大负偏差。2-3-7、磋商响应文件的工期没有响应磋商文件,或附加了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3-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3-3、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并成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3-2、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1、磋商小组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更正。3、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所有参加磋商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2-3-13、相应文件电子标书因版本或病毒、使用盗版软件等原因,无法打开或打开后读取错误时。
5-3、评审程序:采取逐项分步评审方式,每一步评审不符合者,不进入下一步评审,全部评审合格的供应商进行最后的综合评审和打分,按最后得分由高向低排序,推荐成交候选单位。5-2、属于政府采购节能清单中的产品,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节能清单所列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5-1、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审查合格的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审,综合比较和评价,最低报价不作为成交的唯一条件。5、评审磋商结束后,有效响应供应商不少于3家。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签字或者盖章。4、最终报价
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供应商必须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须出具以下要求的任一证明文件或声明函,否则按无效标处理:8-1、磋商企业政府采购政策8、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评审因素及权值:6、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总计100分)
评分因素 | 分值 | 评价要素 |
磋商报价 | 30 |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磋商价格最低的磋商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高于评标基准价的磋商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
施工组织方案评审 | 60 | 施工组织方案评审(60分):1、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6分):技术组织措施科学、合理、可行得4(含)-6分;技术组织措施较科学、较合理、较可行得2(含)-4分;技术组织措施不科学、合理性不足、可行性较差得0-2分。2、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6分):技术组织措施科学、合理、可行得4(含)-6分;技术组织措施较科学、较合理、较可行得2(含)-4分;技术组织措施不科学、合理性不足、可行性较差得0-2分。3、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及环境保护措施(6分):措施科学、合理、可行得4(含)-6分;措施较科学、较合理、较可行得2(含)-4分;措施不科学、合理性不足、可行性较差得0-2分。4、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6分):技术组织措施科学、合理、可行得4(含)-6分;技术组织措施较科学、较合理、较可行得2(含)-4分;技术组织措施不科学、合理性不足、可行性较差得0-2分。5、施工方案和项目经理部组成人员(6分):施工方案科学、合理、可行,团队人员完善、合理、专业得4(含)-6分;施工方案较科学、较合理、较可行,团队人员较完善、较合理、较专业得2(含)-4分;施工方案不科学、合理性不足、可行性较差,团队人员不完善、不合理、不专业得0-2分。6、施工机械配备和材料投入计划(6分):计划科学、合理、可行得4(含)-6分;计划较科学、较合理、较可行得2(含)-4分;计划不科学、合理性不足、可行性较差得0-2分。7、施工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6分):进度安排科学、合理、可行得4(含)-6分;进度安排较科学、较合理、较可行得2(含)-4分;进度安排不科学、合理性不足、可行性较差得0-2分。8、劳动力安排及劳务分包情况表(6分):安排与分包科学、合理、可行得4(含)-6分;安排与分包较科学、较合理、较可行得2(含)-4分;安排与分包不科学、合理性不足、可行性较差得0-2分。9、施工总平面图布置图(6分):布置图科学、合理、可行得4(含)-6分;布置图较科学、较合理、较可行得2(含)-4分;布置图不科学、合理性不足、可行性较差得0-2分。10、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施工现场扬尘预防措施(6分):应用与措施科学、合理、可行得4(含)-6分;应用与措施较科学、较合理、较可行得2(含)-4分;应用与措施不科学、合理性不足、可行性较差得0-2分。以上评审项按照合理性、可行性、完整性的情况在各自分值范围内进行赋分。 |
业绩评审 | 10 | 1、公司业绩评审:提供近三年(2019年以来)类似项目业绩,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为准,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个得2分,最高10分。注:须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否则不得分。 |
8-2-2、供应商若未提供以上证明文件或声明函的,则不能按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对待,将按无效标处理。8-2-1、本采购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因此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8-2、落实企业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措施:(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附件二)。(2)监狱和戒毒企业应符合《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1)采购活动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提供均由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承建的工程或承接的服务,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一),本项目采购所属行业为建筑业。
8-4-3、若节能、环境标志清单内的产品仅是构成响应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产品不享受鼓励优惠政策。8-4-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对所响应产品为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范围内的产品,应在谈判报价时对此类产品单独分项报价,未提供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明细表的不予价格扣除。8-4-1、供应商应按照《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第16号)文件要求,提供有效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不予价格扣除。价格扣除百分比计算公式为: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清单中的产品价格占谈判响应总价的百分比×5%,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8-4、落实投标产品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措施: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规定,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应属于《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清单内产品,节能产品应属于《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清单内产品。8-3、投标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2、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四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函告采购代理机构。1、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磋商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将磋商结果报告送采购人确定成交单位。七、确定成交单位9、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磋商小组根据以上内容进行综合比较,由高到低进行汇总排序,推荐一个以上三个以下成交候选单位。磋商小组依据评审结果写出磋商结果报告。8-5、供应商应如实提供以上证明文件,如存在虚假响应,将取消其谈判资格。8-4-4、同一包内的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只对属于品目清单内的非强制类产品进行价格扣除,强制类产品不给予价格扣除。
九、成交服务费采购人在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约定,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洽谈合同条款,并签订合同。竞争性磋商文件及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均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八、合同5、采购代理机构将评审过程及成交供应商情况书面报监督机构备案。4、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到采购人的“确定成交单位”确认文件后一个工作日内,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3、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账号:11463000000164347开户银行:华夏银行曲江池北路支行收取中标服务费单位名称:陕西博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3、交纳信息2、成交服务费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颁发的《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标准收取,并不得低于人民币伍仟元整。1、成交单位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成交服务费,该部分费用由各投标人在成本中自行考虑。
第三部分采购内容及要求2、确定成交单位后,成交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签合同,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请监督机构予以通报,取消其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资格,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并没收其保证金。1、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出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采购代理机构请示监督机构后,终止竞争性磋商活动或继续磋商。十、其他情况说明联系电话:029-89866584联系人:张工
第四部分合同草案条款五、图纸(另册)四、具体采购内容及建设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另册)三、该项目为包工包料交钥匙工程;二、工期要求:90日历天。一、本项目工程内容:未央区风尤路道路工程建设。
第一部分协议书二○二二年月日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陕西省建设厅(示范文本)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地点:工程名称:一、工程概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范围:二、工程承包范围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工程立项文号: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结构形式:/层数:/建筑面积:/
四、质量标准竣工日期:开工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_____天三、合同工期不包括的工程范围:/
2、综合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报价书。(其中:工程暂列金额元,专业工程暂估价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元,计日工元,总承包服务费元。)(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1、合同总价(大写):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元五、合同价款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成交通知书3、本合同通用条款2、本合同专用条款1、本合同协议书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相同。双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6、磋商文件、答疑5、响应文件、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后生效。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十、合同生效九、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八、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电话: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公章)_______承包人:(公章)____________
1、词语定义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第二部分通用条款账号: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具有执业资格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1工程量清单: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17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1.16总承包服务费: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1.15专业工程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指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的设备。下同)的单价以及拟另行分包专业工程的金额。施工方使用专业工程暂估价所采购的与本项目相关的货物、服务等需要经过采购人确认。1.14暂列金额: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3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综合单价: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1.23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22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1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0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9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8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29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28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7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6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5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4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4、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通用条款2、本合同专用条款1、本合同协议书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双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6、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及工程量清单5、投标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
3.3适用标准、规范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3.1语言文字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图纸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工程师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项目经理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8、发包人工作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它施工所需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证件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负责施工现场安全保卫;(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9、承包人工作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以及场地交通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进度计划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13、工期延误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2、暂停施工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开工及延期开工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工程竣工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6)不可抗力;
16、检查和返工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工程质量四、质量与检验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工程试车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8、重新检验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或由发包人认质认价,承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19.5双方责任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20、发包人责任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1.1承包人应遵守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制度,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21、承包人责任20.4发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20.3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规范进行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20.1发包人应遵守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23、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2、合同工程临近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建(构)筑物以及临街交通要道施工时,按有关规定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的,施工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由发包人承担。21.5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并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工期不予顺延。21.4应按规定的范围使用安全文明措施费,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21.3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承包人应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警示标志、道路及场地的硬化与必要的绿化、安全通道的合理布置、材料与设备的存放与保管、消防设施的齐全有效、现场垃圾的存放与清运、施工现场的照明与防护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规定的其它工作等。21.2完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条件,严格按照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自觉接受和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26、合同价款约定25、工程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以《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及相关规定为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据上述规定进行工程计量和计价。六、合同价款24.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24.1发生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4、事故处理
27、合同价款调整(3)可调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用等,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2)固定综合单价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26.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26.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5)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与实际工程量不符,按实际工程量进行调整计算;(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变化;(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7.1价格中工程量、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用的调整因素包括:
28.2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预付方式。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预付比例不得低于总额的7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比例不得低于总额的50%。28.1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比例、时间和抵扣方式,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款的预付比例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10%,也不得高于合同总价的30%。预付时间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28、工程预付款27.2承包人应当在27.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如有异议,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时,按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7)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因素。(6)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30.1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进度款结算支付方式。结算支付方式分为按月结算支付与分阶段结算支付。30、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29.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9.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9.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14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9、已完工程量确认
3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七、材料设备供应30.5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30.4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30.3本通用条款第27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5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30.2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不低于应付款额75%、不高于应付款额90%的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31.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31.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31.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31.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31.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31.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32.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32.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2.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2.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2.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3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33.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33、工程设计变更八、工程变更32.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磋商响应人。
34、其他变更33.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3.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综合单价或价格,经双方确认后执行。(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可以参照类似综合单价或价格变更合同价款;(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按合同已有的综合单价或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5.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35、确定变更价款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6、竣工验收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5.5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35.4发承包双方对变更价款不能达成一致时,按本通用条款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5.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5.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应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否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36.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6.1款至36.4款办理。36.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6.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6.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6.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6.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建设项目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一般在15天以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汇总资料。37.2承包人应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一般在20天以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一般在60天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7.1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37、竣工结算36.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6.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7.8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7.7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7.6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在本条规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37.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汇总资料后30天内,审查完成。37.4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7.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单位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一般在20天以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一般在60天以内(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审查,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2)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1)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38.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发包人应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38.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8、质量保证37.9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38.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6)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5)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4)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3)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39、违约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8.4质量保证金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以内的比例预留。(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3)质量保修责任;(2)质量保修期;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3)本通用条款第37.6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2)本通用条款第30.5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1)本通用条款第28.1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39.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39.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39.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40.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40.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40、索赔
41.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41.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协商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41、争议40.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40.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2、工程分包十一、其他(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43、不可抗力42.5承包人应按时支付分包工程款及劳务费。若承包人不能按时支付时,发包人可将此部分款项从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中扣出并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和劳务人员。42.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42.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2.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42.1承包人需要将专业工程或劳务进行分包的,应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或劳务企业,并与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43.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43.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双方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43.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44.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现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4、保险43.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5、担保44.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4.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44.4承包人必须为施工场地内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财产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4.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4.2发包人供应的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6、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5.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45.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5.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47.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7.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47、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6.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6.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8.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48.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42.2款禁止的情况,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8.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0.5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8.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8、合同解除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9、合同生效与终止48.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8.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8.5一方依据48.2、48.3、48.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0.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50.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50、合同份数49.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9.2除本通用条款第38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9.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执行通用条款。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51、补充条款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省、市、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3.3适用标准、规范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市政公用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房屋市政公用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国家、部门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3.2适用法律和法规: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4、图纸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发包人委托的职权: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5、工程师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8、发包人工作姓名: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7、项目经理职权:/。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其计量和计价方法为:/。(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9、承包人工作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递交时间:/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①做好防洪、防火、防自然灾害的防护工作,制定相应预案,并承担相应的费用,所有此类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单独计量支付。(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和交工前清理场地的要求:按照文明工地要求组织施工,保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生活设施卫生达标,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临时污水排放、垃圾清运,须由承包人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排放、清运,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交工之前清理完与本工程无关的任何多余物品及其它垃圾等,做到工完场清,承担在合同期限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环卫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施工范围及邻近区域内的地上、地下管线(构筑物)、公用设施等的相关资料由发包人提供。施工中,承包人应负责施工场地内及周边地上、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以及包括道路等公用设施的保护,所有此类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单独计量支付。一切损毁事件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10、进度计划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③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如因承包人违反本条所导致的停工、延误工期或行政罚款等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②配合发包人做好上级机关及各职能部门的各项检查工作。
15.1工程质量四、质量与检验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工期延误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19、工程试车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省级质量监督部门或双方同意的省级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格
27、合同价款调整26.2本合同价款采用方式确定。综合单价中包括的风险范围:26、合同价款约定六、合同价款承包人除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0、21、22、23、24条认真履行安全施工与检查职责及做好施工中的安全防护工作外,还应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施工措施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本工程施工安全;承包人应做好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工程师和发包人各职能部门的专项检查;承包人依法承担本工程的施工安全责任。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比例和时间:。扣回预付款的时间、比例:。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28、工程预付款27.1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本项目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3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七、材料设备供应30.1进度款结算支付方式、时间和比例:合同签订后,付合同价的30%,施工完成验收合格付合同价的30%,财政结算评审完成后,付尾款,付尾款前,乙方向甲方指定账号缴纳结算价款的3%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无息返还。30、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29.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29、工程量确认
(3)/。(2)/。(1)/。31.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31.5/。31.1/
35.6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承包人必须予以执行。承包人不得以变更过多或以变更工程量较大等因素为由向发包人进行价款索赔、停止工程施工或故意拖延工期,否则,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由变更引起的工程价款变更执行本合同第27.1条(1)款。八、工程变更32.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3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31.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其它约定:/。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7、竣工结算:36.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36.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36、竣工验收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无。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7.6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0.5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1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39.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__________39、违约
投标承诺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不得更换,否则视同投标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本工程不得转包。一经发现承包人将本工程予以转包,发包人有权立即中止合同,承包人应在14日内清退出场。同时,承包人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作违约金不再退还。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本工程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予以全额赔偿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发包人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依照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追究承包人的法律责任。(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作,工期不顺延。如果延误工期,每延误一天扣罚500元,超过三十天,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39.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1)提交西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合同争议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请政府采购部门调解;41.1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41、争议若承包人未按本合同36.1款的时限及要求向发包人提供符合档案管理部门要求的竣工图及有关的竣工技术档案资料,视为承包人违约,按1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43、不可抗力分包施工单位为:主体工程和关键部位不允许分包。确需承包人分包的其他工程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方同意认可后,方可分包。42.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无42、工程分包十一、其他2)依法向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5.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45、担保44.6承包人必须为施工场地内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如果承包人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进度款或解除合同。44、保险符合下列任何一条为不可抗力:43.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51、补充条款50.2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发包人份,承包人份,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50、合同份数(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无(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担保方式为:无,担保金额:无,担保有效期:无。
51.6项目经理不在工地现场期间,必须指定适合的项目经理代表履行其全部职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51.5项目经理在工程施工期间,要暂时离开工地现场2天以上,应事先征得工程师的同意。项目经理每次请假时间不超过5天,施工期内累计离场时间不得超过15天。随意离开工地,罚款1000元/天。51.4承包人不得更换经发包人认定的项目经理。如需要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其它专业工程师,应至少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51.3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发生时以签证为准。51.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否则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代扣代发。51.1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清退出场。
51.8.4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及费用。如果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承包方除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罚款标准的最高额度向发包方另行支付违约金。51.8.3对于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砼及砂浆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和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施工现场的污染,保护居民健康,如:(1)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防尘设备。(2)施工通道、砼及砂浆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处理。(3)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51.8.2采取可靠措施保证交通的正常通行、生产生活用电及通讯等管线的正常使用。51.8.1保证施工场地、出入口、施工围墙的清洁、整洁、道路畅通等,符合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本市文明施工的标准,对于由于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由承包人自行负责。51.8环境保护51.7项目经理不胜任本职工作,发包人和工程师可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更换合格的项目经理,如更换后的项目经理仍旧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发包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专业工程师不称职,发包人和工程师也可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更换合格的人员。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 | 结构 | 层数 | 跨度(米) | 设备安装内容 | 工程造价(元)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3:发包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2:
序号 | 材料设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质量等级 | 供应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二、质量保修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为保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___2____年;3、供热及供冷为___2_____个采暖期及供冷期;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___2___;1、土建工程为_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和国家规定使用年限_年,屋面防水工程为___5___年;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三、质量保修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工程质量保修作书为施工合同的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___3____%。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______________(大写)。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__________。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政府采购项目正本/副本第五部分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发包人(公章):____________承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
目录时间:供应商: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西安市未央区交通运输局未央区风尤路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SXBH2022-ZCCS-029
第四部分:供应商承诺书第三部分:响应方案说明商务偏差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第二部分:第一次磋商报价表第一部分:磋商响应函
1、愿意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要求,提供产品及技术服务,完成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我单位收到贵公司SXBH2022-ZCCS-029号竞争性磋商文件,经详细研究,我们决定参加本次磋商活动。为此,我方郑重声明以下诸点,并负法律责任。陕西博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部分磋商响应函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第五部分:合格供应商要求文件
7、我方的响应文件在磋商后有效期为个日历天,若我方成交,响应文件有效期延长至合同执行完毕。6、同意向贵方提供可能要求的,与本次磋商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资料,且尊重磋商小组的评审结论和结果。5、磋商后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撤回磋商,我方愿接受政府采购的有关处罚决定。4、我方已详细阅读了竞争性磋商文件,完全理解并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易形成歧义的表述和资料。3、我方提交的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电子版二份。2、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我公司的第一次磋商总报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并对其后的磋商报价负法律责任。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供应商全称(印章):8、有关于本磋商文件的函电,请按下列地址联系。
单位:元第二部分第一次磋商报价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报价内容供应商 | 第一次磋商报价 | 项目负责人 | 工程质量 | 工期 |
合计:人民币大写: ¥: 元 | ||||
备注:表内报价内容以元为单位,可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
供应商应按照“工程量清单”的要求逐页填报工程量清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年月日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第四部分供应商承诺书第三部分磋商方案说明(公章):(签字):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说明:如对采购文件商务条款无异议,且无任何附加条件,可用一句话概括,视为完全响应。商务响应说明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3、参加本次磋商提交的所有资质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及业绩证明文件是真实的、有效的,如有隐瞒实情,愿承担一切责任及后果。2、近三年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理、不良行为记录为次(没有填零),如有隐瞒实情,愿承担一切责任及后果。1、在参加本项目磋商之前不存在被依法禁止经营行为、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情况,如有隐瞒实情,愿承担一切责任及后果。作为参加贵单位组织的西安市未央区交通运输局未央区风尤路建设项目的供应商,本公司郑重承诺:陕西博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我单位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的下属单位有:。2-1、管理关系说明:2、供应商在本项目竞争性磋商中,不存在与其它投标人负责人为同一人,有控股、管理等关联关系承诺。1、供应商股东及股权证明。供应商企业关系关联承诺书(公章):(签字):
3、(是或否)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2-3、单位负责人:我单位被单位控股。我单位控股的单位有。2-2、股权关系说明:我单位的上级管理单位有。
第五部分合格供应商证明文件年月日(公章):(签字):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我单位承诺以上说明真实有效,无虚假内容或隐瞒。4、其他与本项目有关的利害关系说明:
1-1-4、纳税的缴费证明材料:供应商提供2022年以来任意1个月的纳税缴纳证明,免税企业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1-1-3、社保的缴费证明材料:供应商提供2022年以来任意1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其他组织形式供应商(如个体工商户、合作社、自然人等)可提供法人或负责人个人2022年以来任意1个月的社保资金缴纳证明材料;1-1-2、供应商提供2021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或由供应商基本户开户银行近三个月内出具的资信证明;1-1-1、供应商合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1-1、供应商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1、投标人资格要求:
1-5、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查询时间为采购公告发布后至项目资格评审时,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1-4、供应商应授权合法的人员参加磋商全过程,其中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磋商的,须出具法人身份证,并与营业执照上信息一致。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参加磋商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1-3、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或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并提供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1-2、供应商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1-1-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1-1-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投标供应商自行出具承诺书即可)
职务:身份证号码:附:全权代表姓名(签字):性别:年龄:注册于(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之(供应商全称)法人代表(姓名、职务)授权(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项目名称)的磋商及合同的执行和完成,以本公司的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宜。陕西博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以上为供应商资格要求,各供应商在投标时须按要求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复印件,在磋商评审时由采购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无效或缺项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电话:电传:邮政编码: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 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陕西博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附件一(须不短于响应文件有效期)本授权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公章):(签字):
企业名称(盖章):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陕西博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单位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二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日期:
注: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标准的企业请提供本函,不符合的不提供本函。日期:单位名称(盖章):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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