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绵阳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绵财投诉处字〔2020〕第3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0/02/1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绵阳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绵财投诉处字〔2020〕第3号 )
系统发布时间:2020-02-14 13:00
投诉处理决定书
绵财投诉处字〔2020〕第3号
投 诉 人:四川乾益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丰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沙堰街40号1栋6层11号
被投诉人: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绵阳市涪城区南河路26号
联系电话:18903011398
投诉人四川乾益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服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绵阳市社会保障监督类信息工程硬件支撑平台、“互联网+政务服务”及总集成项目(采购项目编号:MYZC招(2019)87号)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于2020年1月2日依法予以受理。经依法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招标文件具有排他性,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性,排斥潜在的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项目。
事实依据:
1、项目初验前,中标方至少需派22人以上人员驻现场开发及维护数据中心方面人员3人、网络安全人员3人、软件开发及测试人员12人,其他技术人员3人,现场管理人员1人);项目初验后到终验期间,中标方至少需派16名以上人员驻现场开发及维护(数据中心方面人员2人、网络安全人员3人、软件开发及测试人员9人,其他技术人员1 人,现场管理人员1人);现场驻扎团队须具备以下证书:CISP 证书、CISAW证书、信息安全管理师证书、管理专业人士资格认证证书(PMP证书)、CCIE级别的高级网络管理证书等。
2、投标单位具有CMMI3级及以上证书的得1分,没有不得分。投标单位具有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CCRC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ITSS信息技术服务运维资质证书的得1分,缺一项不得分。3、投标单位具有国家保密局颁发的二级(含)及以上保密证书的得0.5分,没有不得分。
3、投标方近三年(2017-2019)以来全国范围内所具有的信息化建设类似项目案例:三年合同总金额≥1.5亿的得2分,≥7500万的得1分,其余不得分(提供最多不超过8个合同作为案例佐证)(说明:提供政府采购网中标公示截图、采购合同复印件或者中标通知书)。
4、有银企互联项目实施案例,且项目应用收支资金规模较大(提供系统界面、案例介绍和合同等证明材料),案例丰富,技术说明完善严密,可靠性高得2分,有案例但设计、运行规模较小及其他证明材料存在一定不足得1分,无不得分。
5、生产区数据库服务器(含三年原厂硬件维保及集成商运维)、生产区数据库磁盘阵列(含三年原厂硬件维保及集成商运维)、网络交换机(含三年原厂硬件维保及集成商运维)、数据库云管理软件(含一年厂家标准维护升级服务)带★和带▲技术参数指向单一厂商ORACLE一体机。
6、网络安全系统建设清单中多处指标有违安全产品公平竞争,变相设置条件,排斥潜在的安全设备供应商产品。例如:1)、“主机审计系统”(原厂三年质保及服务),▲产品具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国家信息安全测评信息技术产品安全测评证书》(EAL3+级及以上)(提供证书复印件,签订合同前,加盖原厂公章)。2)“抗Ddos攻击”(原厂三年质保及服务)产品具有公安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增强级);具有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国家信息安全测评信息技术产品安全测评证书EAL3+》,3)、APT攻击系统。▲提供产品应具备公安部销售许可证证明材料,销售许可证必须为“APT安全监测产品”;产品原厂三年技术支持服务及三年特征库升级服务的售后服务 ;▲产品同时通过IPV6检测并提供IPV6检测证书,通过国家保密科技测评中心检测并获得涉密信息系统产品检测证书(同时提供IPv6 ready logo证书和涉密信息系统检测证书,签订合同前,同样资料加盖原厂公章)。
7、评分标准中“智慧人社移动端系统Demo演示”不合理。系统演示比较应放在项目验收环节,而不是招标现场。“移动端App持续运行及切换评估(含兼容性)进行评分,对已经下载的移动端(注册用户30万)有完善平稳可行过渡切换方式,技术架构延续性兼容性好、切换时间短、对终端用户的影响小得3分;技术架构延续性兼容性存在一定不足、变更切换时间较长、对终端用户很一定较大影响得1分;技术架构延续性兼容性存在严重不足、变更切换时间长、对终端用户有较大影响得0分。”此项有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倾向。
本机关审查查明:
一、投诉人于2019年12月17日获得绵阳市社会保障监督类信息工程硬件支撑平台、“互联网+政务服务”及总集成项目(采购项目编号:MYZC招(2019)87号)采购文件,于2019年12月23日向被投诉人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不服该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出投诉。
二、案涉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载明“项目初验前,中标方至少需派22人以上人员驻现场开发及维护数据中心方面人员3人、网络安全人员3人、软件开发及测试人员12人,其他技术人员3人,现场管理人员1人);项目初验后到终验期间,中标方至少需派16名以上人员驻现场开发及维护(数据中心方面人员2人、网络安全人员3人、软件开发及测试人员9人,其他技术人员1 人,现场管理人员1人);现场驻扎团队须具备以下证书:CISP 证书、CISAW证书、信息安全管理师证书、管理专业人士资格认证证书(PMP证书)、CCIE级别的高级网络管理证书等”。
三、部分专家在作出的说明中认为前述招标文件对“项目初验前后中标方现场驻派人数”的设置具有一定排他性,不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本机关认为:
被投诉人在招标文件中关于“项目初验前后中标方现场驻派人数”的设置属于对投标人从业人员规模条件的限制,已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之规定,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据此,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绵阳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绵阳市财政局
2020年2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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